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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工作票使用和管理规程
一、工作票的种类
1. 一般工作票:适用于常规的设备检修、维护作业。
2. 特殊工作票:针对高风险或特殊环境下的工作任务。
3. 紧急工作票:用于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票模板
1. 标题:明确标明工作票类型,如“一般工作票”。
2. 工作内容:详细描述工作任务,包括作业对象、目的和步骤。
3. 工作地点:明确作业区域,必要时需附图示。
4. 许可条件:列出安全措施、设备状态等必要条件。
5. 工作负责人及签发人:填写姓名及联系方式。
6. 风险评估:列出可能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7. 安全交底: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的记录。
8. 工作开始与结束时间:精确到小时和分钟。
9. 复查与验收:工作完成后,由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模板
工作票格式示例 ----------------------------------- | 工作票类型 | 一般工作票 | |------------|------------------------------| | 工作内容 | 检修1号变压器 | | 工作地点 | 变电站a,1号变压器室 | | 许可条件 | 设备断电,安全隔离完成 | | 风险评估 | 触电风险,已配备绝缘工具 | | 工作负责人 | 张三 (电话: 130-xxxx-xxxx) | | 安全交底 | 完成,日期:2022年5月15日 | | 工作时间 | 2022年5月16日 8:00 - 17:00 | | 复查与验收 | 张三(负责人), 李四(监督) | -----------------------------------
标准
工作票使用和管理规范
1. 发放与接收: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签发,作业人员接收后应详细了解任务内容和安全措施。
2. 执行过程:工作票随身携带,确保随时查阅。作业过程中,如需变更工作内容,必须重新申请工作票。
3. 审核与批准:工作票签发前,须由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4. 监督与检查:现场监督人员应全程监控,确保安全规定得到遵守。
5. 保存与归档:工作票完成并签字后,应及时存档,保存期至少一年,以备查阅。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票制度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
7. 审计与评估:定期对工作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工作票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是保障作业安全的关键环节。严格遵守规程,确保每一个细节都符合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工作票使用和管理规程范文
1 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1.1 工作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1.1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以下工作:
1.1.1.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1.1.1.2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1.1.1.3 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需要做安全措施者。
1.1.2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以下工作:
1.1.2.1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1.1.2.2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1.1.2.3 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1.1.2.4 转动中的发电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1.1.2.5 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1.1.2.6 更换生产区域及生产相关区域照明灯泡的工作;
1.1.2.7 在变电站、变压器区域内进行动土、植(拔)草、粉刷墙壁、屋顶修缮、搭脚手架等工作,或在配电间进行粉刷墙壁、整修地面、搭脚手架等工作,不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需要作安全措施的。
1.1.3 热力机械第一种工作票
热力机械第一种工作票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以下工作:
1.1.3.1 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
1.1.3.2 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工作。
1.1.4 热力机械第二种工作票
热力机械第二种工作票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以下工作:
1.1.4.1 不需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不需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
1.1.4.2 不需运行值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措施的;
1.1.4.3 在设备系统外壳上的维护工作,但不触及设备的转动或移动部分;
1.1.4.4 在锅炉、汽机、化水、脱硫、除灰、输煤等生产区域内进行粉刷墙壁、屋顶修缮、整修地面、保洁、搭脚手架、保温、防腐等工作;
1.1.4.5 有可能造成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炸等,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工作,不准使用该票。
1.1.5 热控第一种工作票
热控第一种工作票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以下工作: 热控人员在汽轮发电机组的热控电源、通讯、测量、监视、调节、保护等涉及dcs、联锁系统及设备上的工作;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等。
1.1.6 热控第二种工作票
热控第二种工作票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以下工作: 热控人员在不涉及热控保护、联锁、自动系统以及在不参与dcs系统或设备上的且不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工作,如就地指示仪表检查校验、敷设电缆等工作。
1.1.7 一级动火工作票
1.1.7.1 一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48小时;
1.1.7.2 一级动火区系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其包括:燃油库(罐)区、燃油泵房及燃油系统、制粉系统(粉尘浓度大的场所或设备)、输煤皮带(粉尘浓度大的场所)、变压器、6kv和380v高低压段配电间、500kv升压站、档案室、通讯站、计算机房(dcs电子间、保护间)、气瓶库、电缆间(沟)、电缆夹层及隧道、氢气系统及供氢站、汽轮机油系统、蓄电池室、控制室、调度室、脱硫系统的吸收塔和净烟气烟道、液化气站以及易燃易爆品存放场所;距氢气系统(含氢气管道、氢气瓶、贮氢罐、阀门、法兰等)、油罐10米及以内场所;油罐、卸油站、污油池、油泵房、油管道和油管道连接的蒸气管道;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
1.1.8 二级动火工作票
1.1.8.1 二级动火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的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为7天;
1.1.8.2 二级动火区系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汽机房、锅炉房、输煤系统、脱硫、化学系统等应办理一级动火的设备、场所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和场所;重点防火部位(如储煤场、储煤仓、食堂、招待所、宿舍、娱乐场所等)系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
1.1.8.3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a.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b.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d.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e.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1.9 动土工作票
动土工作票适用于发电厂生产区域及生产相关区域内动土作业,目的防止动土后造成地下电缆、光缆、管道以及其它设施遭到损坏,影响安全生产。
1.2 工作票的使用
1.2.1 工作票应使用统一格式(票样见附图),一式两份,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的,按照“5.2.2”规定执行。每份工作票签发方和许可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工作票中的设备名称、编号、接地线位置、日期、时间、动词以及人员姓名不得改动;错漏字修改应遵循以下方法,并做到规范清晰:填写时写错字,更改方法为在写错的字上划两道水平线,接着写正确的字即可;审查时发现错字,将正确的字写到空白处圈起来,将写错的字也圈起来,再用线连接;漏字时,将要增补的字圈起来连线至增补位置,并画“∧”符号。禁止使用“……”、“同上”等省略词语;修改处要有运行人员签名确认;
1.2.2 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一份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得在同一时间内担任两个及以上工作任务的工作负责人;
1.2.3 新机新制的企业长期外委项目可由承包方填写、办理工作票,但必须是由经过本单位的“三种人”培训、考试、审批、公布的人员担任,除此之外的对外承包作业,由本厂监护人员填写、办理工作票;
1.2.4 对于机组大、小修中对外发包作业,承包方是系统内发电厂检修队伍的可由承包方填写、办理工作票,但必须是由经过本单位的“三种人”培训、考试、审批、公布的人员担任,除此之外的对外发包作业,由本厂监护人员填写、办理工作票;
1.2.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必须办理工作票的对外承包工作,由本厂监护人员办理工作票手续。承包方必须制定在施工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经厂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工作。
1.2.6 紧急情况下的故障排除工作,如使用标准工作票,且涉及标准工作票的主要安全措施没有改变,可不经工作票签发人签发,经值长批准后即可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2.7 机组大、小修或临检时,可按设备、系统、专业工作情况使用一张工作票;
1.2.8 同一部门有两个及以上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同一安全措施内(或班组之间安全措施范围有交叉)进行检修工作时,一般应由 部门签发一张总的工作票,并指定一个总的工作负责人,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协调各班组工作的正确配合,各班组的工作负责人仍应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工作完成后在运行记录本上交待;
1.2.9 一个班组在同一个设备系统上依次进行同类型的设备检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开始前一次完成,应分别办理工作票;
1.2.10 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同时执行动火工作票;
1.3 工作票的填写
1.3.1 工作票的填写必须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
标准的名词术语:系指国标、行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的标准称谓;
设备的双重名称:系指具有中文名称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的设备,如断路器(以下称开关)、隔离开关(以下称刀闸)、保险等,在工作票的内容中,凡涉及到的设备都要写上;在设备标示牌中,都要一并使用。不具有阿拉伯数字编号的设备,如线路、主变等,可以直呼其名。票面需要填写数字的,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母线可以使用罗马数字);
1.3.2 工作票填写要做到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刮改,票面上填写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1、2、3、4、5、6、7、8、9、0)表示,时间按24小时(制)计算,年度填写四位数字,月、日、时、分填写两位数字。如:2006年11月03日18时18分;
1.3.3 对于设备编号用数字加汉字表示,如:2号炉5号磨煤机,或#2炉#5磨煤机表示;
1.3.4 每份工作票必须附有一份针对该项作业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对于热力机械第二种工作票、热控第二种工作票可在“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栏填写具体的控制措施,不必再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
1.3.5 “工作负责人”栏:工作负责人即为工作监护人,单一工作负责人或多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填入此栏;
1.3.6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1.3.7 “工作班成员”栏:工作班成员在10人或10人以下的,应将每个工作人员的姓名填入“工作班成员”栏,超过10人的,只填写10人工作姓名,并写明工作班成员人数(如___等共 人)。“共 人”的总人数包括工作负责人;配合工种人员和生产用工人员可直接填写其姓名;工作负责人的姓名不填写工作班成员内;
1.3.8 “工作地点”栏:写明被检修设备所在的具体地点;
1.3.9 “工作内容”栏:描述工作内容,要求准确、清楚和完整;
1.3.10 “计划工作时间”栏: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填写预计完成该项工作所需时间;
1.3.11 “必须的安全措施”栏:填写检修工作应具备的安全措施,安全措施要求周密、细致,做到不丢项、不漏项:
1.3.11.1 要求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1.3.11.2 要求运行人员采取隔断的安全措施。如:断开设备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等工作;
1.3.11.3 热控人员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范措施;
1.3.11.4 如不需要做安全措施则在相应栏内填写“无”,不得空白;
1.3.12 “工作票签发人”栏:填写该工作票的签发人姓名;
1.3.13 “点检签发人”栏:填写该工作票的点检员签发人姓名;
1.3.14 “工作票接收人”栏:填写接收该工作票运行值班负责人的姓名;
1.3.15 工作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栏:根据“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中的要求,需要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的,由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在相应栏内做“√”记号,如不需要做安全措施的,工作许可人在对应的“执行情况”栏中填写“无”;需要检修作业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由工作票填写人在相应的措施后注明“(检修自理)”,工作负责人完成该项安全措施后,在对应的“执行情况”栏内填写“检修自理”;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安全措施”中“下列由工作许可人填写”栏由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按照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所填写的安全措施逐一填写;操作监护人和当班的值班负责人在检查、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安全措施”中“下列由工作许可人填写”栏的“工作许可人”和“值班负责人”处签名;
1.3.16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包括:
1.3.16.1 由于运行方式或设备缺陷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1.3.16.2 运行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运行设备安全的措施;
1.3.16.3 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1.3.16.4 提示检修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如:烫伤、机械伤害、触电伤害等);
1.3.16.5 如无补充措施,应在该栏中填写“无补充”,不得空白。
1.3.17 “批准工作结束时间”栏:由值长根据机组运行需要填写该项工作结束时间;
1.3.18 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检查核对安全措施落实无误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许可工作开始时间”并签名,然后,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1.3.19 “工作票延期”栏:工作负责人填写,当班值长(单元长)或值班负责人确认签名;
1.3.20 “允许试运时间”及“允许恢复工作时间”栏:当班工作许可人填写并签名,工作负责人确认签名;
1.3.21 “工作终结时间”栏:工作负责人填写并签名,点检员和工作许可人分别签名确认;
1.3.22 使用热控工作票时,“需要退出热工保护或自动装置名称”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同时填写主保护退、投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审批单附在工作票后。
1.3.23 “备注”栏填写内容:
1.3.23.1 运行人员根据工作票安全措施要求所使用电气倒闸操作票和热力(或水力)机械操作票的票号,如:使用电气倒闸操作票票号为××××××;使用热力(水力)机械操作票票号为××××××;
1.3.23.2 需要特殊注明以及仍需说明的交待事项,如该份工作票未执行以及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中接地线未拆除的原因等;
1.3.23.3 中途增加工作成员的情况;
1.3.23.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4 工作票的执行程序
1.4.1 工作票的生成
1.4.1.1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
1.4.1.2 工作负责人根据工作内容及所需安全措施选择使用工作票的种类;
1.4.1.3 针对工作场地、工作环境、工具设备、技术水平、工艺流程、作业人员身体状况、思想情绪、不安全行为等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工作负责人要组织分析制订预防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发生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机组强迫停运、火灾等事故的控制措施,补充和完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或热力机械第二种工作票、热控第二种工作票的“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
1.4.2 工作票的签发
1.4.2.1 当工作负责人填写好工作票时,应交给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由工作票签发人对票面内容、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发;实行点检定修的发电厂还应由本企业的点检员审核进行签发;
1.4.2.2 签发工作票的同时,要签发《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不得签发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的工作票。(热机,热控二种票除外)。
1.4.3 工作票的送达
计划工作需要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应在工作开始前,提前一日将工作票送达值长处,临时工作或消缺工作可在工作开始前,直接送值长处。
1.4.4 工作票的接收
1.4.4.1 值班人员接到工作票后,机组长(或值班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工作票全部内容,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填写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
1.4.4.2 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工作票存在以下问题必须重新办理工作票:
a. 工作票使用种类不对;
b. 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遗漏;
c. 安全措施中的动词被修改,设备名称及编号被修改,接地线位置被修改,日期、姓名被修改等;
d. 错字、漏字的修改不符合规定;
e.“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空白;
f. 没有附带《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二种票除外);
g. 在易燃易爆等禁火区进行动火工作没有附带“动火工作票”;
h.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不符合规定。
1.4.5 安全措施的布置
1.4.5.1 根据工作票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启停计划和值长(或机组长)意见,由运行班长(或机组长)安排运行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运行人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填写操作票,依据操作票做好现场安全措施;
1.4.5.2 安全措施中如需由集控运行人员执行断开电源措施时,使用电气倒闸操作票完成措施后,应在操作票的备注栏填写操作原因和相应的工作票左上角的编号。
1.4.6 工作许可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对照工作票逐项检查,确认所列安全措施完善和正确执行。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说明哪些设备带电、有压力、高温、爆炸和触电危险等,双方共同签字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持有,一份收存在运行人员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工作许可开工后,单方面变动安全措施。
1.4.7 开始工作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针对危险点分析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班成员交代清楚,确认熟知、掌握,并分别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声明栏”上或在热力机械第二种工作票、热控第二种工作票的“声明栏”中签字承诺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1.4.8 工作监护
1.4.8.1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工作全过程;
1.4.8.2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将工作票交其执有,交待注意事项并告知全体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交接手续;离开工作地点超过两小时者,必须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1.4.8.3 工作期间,如果需要增加(变更)工作班成员,新加入人员必须进行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学习、接受安全措施交底并在《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上签名后,方能加入工作。由工作负责人在两张工作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增加(变更)原因、增加(变更)人员姓名、增加(变更)时间并签名;
1.4.8.4 工作负责人变动时,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变更手续。工作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应记入运行值班日志;
1.4.8.5 运行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本规定以及擅自改变工作票内所列安全措施,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收回工作票。
1.4.9 工作间断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须通过工作许可人,但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针对危险点分析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以及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班成员交代清楚,确认熟知、掌握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1.4.10 工作延期
1.4.10.1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值长批准的工作期限为准;
1.4.10.2 工作若不能按批准工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必须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申明理由,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1.4.10.3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1.4.11 设备试运
1.4.11.1 设备试运项目:
a. 对于不能直接判断的检修设备的性能及检修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的,工作终结前必须进行试运;
b. 所有泵、风机、电机、开关、电动(气动)阀门(档板)等设备大修或解体检修后均需进行试运;
c. 所有保护、连锁回路检修后,必须进行相关联锁试验;
d. 所有辅机的控制回路检修后,必须进行相关联锁试验。
1.4.11.2 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由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并收回工作票,在不变动其它工作组安全措施时,进行试运工作。在试运前,工作负责人负责将全体工作班成员撤离工作地点,履行试运许可手续后,方可试运;
1.4.11.3 如果需要变动其他工作组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应同时将相关工作票全部收回,经其他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同意,并且工作成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变动安全措施,履行试运许可手续,开始试运。试运后,应及时恢复变动安全措施;
1.4.11.4 试运结束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仍应按“安全措施”执行栏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恢复工作。如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应重新签发工作票;
1.4.11.5 运行值班人员应将拆除安全措施的原因以及相关工作票的收回、试运情况和重新布置安措、许可继续工作等内容详细记录在运行日志内。
1.4.12 工作终结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工作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在检修交待本上详细记录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有无设备变动等,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双方签名,工作方告终结。
1.4.13 工作票终结
运行值班人员拆除临时围栏,取下标示牌,恢复安全措施,汇报值长(机组长)。对未恢复的安全措施,汇报值长(机组长)并做好记录,在工作票右上角加盖“已执行”章,工作票方告终结。
对于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在履行上述检查、交待、确认、双方签字手续后,运行人员应将所做安措拆除情况详细填写在“接地线(接地刀闸)共 组,已拆除(拉开) 组,未拆除(拉开) 组,未拆除接地线的编号 ”栏,值班负责人确认后签字,工作票方告终结。并在备注栏写明接地线未拆除的原因。
1.4.14 工作票的检查
1.4.14.1 工作票的静态检查内容(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a. 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名;
b. 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填写不清楚;
c. 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齐全、不准确或所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系统设备状况不符;
d. 同一工作时间内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持有两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e.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要求;
f. 使用术语不规范且含义不清楚;
g. 未按规定盖章;
h. 已终结的工作票,所拆除措施中接地线数目与装设接地线数目不同,而又未注明原因;
i. 安全措施栏中,装设的接地线未注明编号;
j. 安全措施栏中,不按规定填写,而有“同左”“同上”“上述”等字样;
k. 用票种类不当;
l. 未按规定使用附页;
m. 无编号或编号错误;
n. 未按规定对应填写编号或未打“√”或未写“检修自理”;
o. 应填写的项目而未填写(如时间、地点、设备名称等);
p. 字迹不清或任意涂改;
q. 在保存期内丢失、损坏、乱写、乱画;
r. 已执行安全措施与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序号不对应;
s.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补充措施执行情况”栏内空白;
t. 重要安全措施遗漏;
u.《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人员签名与工作班成员不符;
v. 签发方和许可方任一方修改超过2处者;
w. 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本标准。
1.4.14.2 工作票的动态检查内容
a. 动态检查所规定的内容;
b. 开工时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c. 工作负责人是否随身携带工作票,是否附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其中危险点分析是否准确,控制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d. 开始作业前,工作负责人是否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学习危险点控制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是否有全部工作班成员的签名;
e. 票面安全措施和《危险点控制措施票》中的控制措施是否100%落实;
f. 所做的安全措施和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接地线编号、位置是否记录齐全完整等;
g. 动火工作是否认真填写“动火工作票”,是否按规定测量可燃气体(粉尘)浓度;
h. 是否存在无票工作或先工作后补票的现象;
i. 是否存在未经运行人员允许,检修人员改变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现象;
j. 工作负责人是否始终在现场执行监护职责;
k. 检修设备是否按规定履行押票试运手续;
l. 不按规定办理和填写工作负责人变更、工作票延期和检修设备试运行;
m. 工作终结时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是否持票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
n. 每次作业后,是否对本次作业过程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总结;对于没有标准票的作业是否按规定审批手续转入标准库管理;
o. 其它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和本标准。
1.5 工作票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1.5.1 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1.5.1.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1.5.1.2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防范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1.5.1.3 审查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1.5.1.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1.5.1.5 对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填写、执行方面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考核;
1.5.1.6 在工作许可人签字前,工作票签发人是该工作票是否合格的责任人。
1.5.2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5.2.1 在工作票签发人签字前,工作负责人是工作票是否合格的责任人;
1.5.2.2 对危险点分析的全面性、控制措施的正确性及有效落实负责。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召集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开工前负责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危险点控制措施并签名;开工后,负责落实;
1.5.2.3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工作许可人共同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得以落实,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1.5.2.4 负责工作所需工器具的完备和良好;
1.5.2.5 工作前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5.2.6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安全和技术指导;
1.5.2.7 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措施和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1.5.2.8 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1.5.2.9 工作票办理终结后,对本工作的危险点控制措施进行总结。
1.5.3 工作票接收人的安全责任
1.5.3.1 对工作票签发人是否正确执行工作票管理标准进行审查;
1.5.3.2 审查检修工作是否可行,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全面,并对安全措施进行补充;
1.5.3.3 审查工作票是否合格、审查危险点分析的正确性和控制措施的针对性;
1.5.3.4 不得接收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的工作票;
1.5.3.5 将工作票移交值长。
1.5.4 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1.5.4.1 不得许可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票》(热机,热控和水力机械二种票除外)的工作票;
1.5.4.2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包括危险点分析和控制措施)应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1.5.4.3 正确执行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并对所做的安全措施负责;
1.5.4.4 确认安全措施已正确执行,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1.5.4.5 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电压、压力、高温、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1.5.4.6 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1.5.4.7 对检修工作负责人提出设备试运申请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拆除以及重新工作时的安全措施是否全部恢复的正确性负责;
1.5.4.8 对检修设备试运工作结束后试运状况评价的真实性负责。
1.5.5 值长的安全责任
1.5.5.1 负责审查检修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1.5.5.2 对批准检修工期,审批后的工作票票面、安全措施负全部责任;
1.5.5.3 不得批准没有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工作票(热机,热控二种票除外)和操作票。
1.6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1.6.1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
动火工作票应一事、一地办理,不得兼办。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正确,不得涂改。其具体内容如下:
1.6.1.1 “动火负责人”栏的填写:工作监护人即为动火工作负责人;一个工作组动火,应将该工作组的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应将总工作负责人姓名填入此栏;
1.6.1.2 “班组”栏:一个班组检修,班组栏填写工作班组全称;几个班组进行综合检修,则班组栏填写检修单位;
1.6.1.3 “动火地点”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工作地点(设备所在地);
1.6.1.4 “设备名称”栏:应写明具体的动火设备名称。设备名称要求写明设备的双重名称;
1.6.1.5 “动火工作内容”栏:应写明具体的设备动火工作内容;
1.6.1.6 “申请动火时间”栏:应写明计划完成该项动火工作所需要的时间。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小时);
1.6.1.7 “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由测量人填写,写明动火区域内测量空气中所含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实际测量值、测量时间、测量人、使用仪器;
1.6.1.8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的内容如下:
a. 动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气、乙炔瓶分开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c. 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的措施;
d.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e. 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
1.6.1.9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运行人员填写,其内容如下:
a. 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则将措施填写在此栏内;否则填写“无”;严禁此栏为空;
b.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1.6.1.10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由消防监护人填写,其内容如下:
a. 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b. 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
c. 现场防火监护措施;
d. 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物品的隔离措施。
1.6.1.11 “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检修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情况;
1.6.1.12 “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应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隔离后的安全措施情况;
1.6.1.13 “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应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内提出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以及现场防火和灭火的安全措施情况;
1.6.1.14 “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测定合格”栏: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应填写现场配备消防设施齐全、合格、满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是否合格;
1.6.1.15 “允许动火时间”栏:由值长(机组长)填写。填写时,应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动火设备的隔离情况,以及防火和灭火的准备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动火;
1.6.1.16 “结束动火时间”栏:由值长(机组长)填写。动火工作结束后,应检查动火现场的工作确已结束,现场确已清理干净,工作班成员确已撤离现场,无遗留火种,方能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1.6.2 动火区域的测量
1.6.2.1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
测量项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气中含氢量 4% <0.4%
原(柴油)油气含量 0.5% ~ 1.1% <0.2%
煤粉尘 30 ~120g/m3 <20g/m3
1.6.2.2 一级动火区作业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1.6.2.3 首次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以后的测量结果应填入备注栏内;
1.6.2.4 在次日动火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1.6.3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和审批
1.6.3.1 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长审核;由消防队监护人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
1.6.3.2 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和审批流程:
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由工作许可人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长或机组长审核;消防部门人员、安监部门人员审核动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值长批准。
1.6.3.3 签发、审批注意事项:
a.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b.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c.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1.6.4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1.6.4.1 动火工作票的生成: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并负责填写动火工作票。填写内容包括工作负责人、班组、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动火工作内容、申请动火时间、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6.4.2 动火工作票的签发:
如果动火工作负责人填票,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对票面内容认真审核,要考虑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动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发现有误返回给工作负责人,重新进行填写,确认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如果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填票时,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还应将动火工作票全部内容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
1.6.4.3 动火工作票的审核:
a.运行人员审核:
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首先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质等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含量进行测量。若需要测量应通知测量人,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然后,运行人员再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若不需要测量,直接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值长(机组长)应审核动火区域的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安全隔离,动火现场是否能许可动火,准许后签名。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或机组长审核。
b.消防人员审核:
消防监护人应审核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现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测量结果是否合格,并填写消防队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填完后由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
c.安监人员审核:
安监部门负责人应配合消防部门审核动火现场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反《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以及其它规章制度等,审核无误后签名。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安监部门人员审核。
1.6.4.4 领导批准: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厂级领导批准,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值长批准。
1.6.4.5 动火许可: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消防监护人检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动火设备、区域是否与运行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离,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能许可动火作业。
1.6.4.6 动火开工:
经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足,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1.6.4.7 动火现场的监护:
a. 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b. 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作业时,动火部门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c. 外单位进入生产区内动火作业时,应由本厂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d.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6.4.8 动火间断、延期、终结:
a. 动火工作间断后、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b.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c.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工作现场,不得遗留火种,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由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义务消防员)、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1.6.4.9 动火工作结束:
动火工作终结时,应清理现场,仔细检查现场的残留火种,确认彻底消除后,方能办理终结手续。
1.6.5 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1.6.5.1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b. 正确地和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c. 保证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备;
d. 向工作班成员布置动火工作内容和范围,交待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f.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1.6.5.2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审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d. 在动火期间,检查现场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1.6.5.3 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b. 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c. 审查现场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d.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现场所做安全措施情况,以及注意事项。
1.6.5.4 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a. 审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b.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c. 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终监护现场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e.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
1.6.5.5 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a.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d.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