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有哪些
物料生产管理制度
物料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环节,它涵盖了物料采购、库存管理、生产计划、质量控制、物流配送等多个方面。以下是这些关键领域的核心要素:
1. 物料采购:包括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采购策略制定、合同签订及执行。
2. 库存管理:涉及库存水平设定、库存盘点、物料分类与编码。
3. 生产计划:涵盖需求预测、产能分析、生产调度。
4. 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成品质量验收。
5. 物流配送:关注物料出入库管理、运输安排、配送跟踪。
流程
1. 需求预测:根据销售预测和历史数据,制定物料需求计划。
2. 采购申请:依据需求计划,提交采购订单,进行供应商选择。
3. 供应商管理:定期评估供应商性能,确保供应稳定性。
4. 物料入库:到货检验合格后,录入系统,进行库存分配。
5. 生产领料:根据生产计划,领取所需物料,进行生产活动。
6. 质量检查:在生产过程中设置多道质量关卡,确保产品质量。
7. 成品入库:完成生产后,对成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入库。
8. 物流配送:根据订单需求,安排成品出库,协调物流配送至客户。
目录内容
1. 第一章:物料采购管理 - 1.1 供应商选择与评估 - 1.2 采购策略与合同管理 - 1.3 采购风险控制
2. 第二章:库存控制体系 - 2.1 库存策略与水平设定 - 2.2 库存盘点与物料分类 - 2.3 库存异常处理机制
3. 第三章:生产计划与调度 - 3.1 需求预测方法 - 3.2 产能分析与计划制定 - 3.3 生产调度优化
4. 第四章:质量保证体系 - 4.1 原材料质量检验 - 4.2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 4.3 成品质量验收标准
5. 第五章:物流与配送管理 - 5.1 物料出入库流程 - 5.2 运输与配送安排 - 5.3 物流成本控制
6. 第六章:制度实施与持续改进 - 6.1 制度执行监督 - 6.2 系统与流程优化 - 6.3 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
通过以上六个章节的详细阐述,物料生产管理制度将为企业提供一套完整的运作框架,确保物料的高效流转,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物料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生产车间物料请购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物料请购制度
目的:为规范各项物料请购程序,使各部需求的物料能够及时准确,方便于生产,有利于pmc更好监控物料,杜绝物料的各种浪费,确保订单的顺利交货。
一、物料的定义:物料广义上可理解成为维持整个生产活动所需之用料,狭义上是指产品所需之原料、零件、包装材料等。
二、物料请购制度:
1、生产主物料请购:严格按照bom物料清单表上列明的物料名称、规格、数量进行请购,而公司规定有损耗率的物料,请购时加上bom表损耗率一栏用量,但必须控制在公司规定的损耗率以内的正常损耗量,原则上由pmc做物料计划、查库存、出单请购,经厂长签核呈副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作业,采购部必须按照pmc制订的《物料需求计划》准时交货。(现在公司暂由采购部完成请购过程,pmc制订《物料需求计划》,采购部按计划准时交货。)
2、生产通用料请购:指产品本身用到物料而bom表上无法准确显示的物料,如油漆、焊丝、封箱胶纸等,由使用部门根据月(或半月)实际用量申报pmc,pmc物管人员汇总各部门总用量加上计划安全库存,一并出单请购,经厂长签核呈副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处理。采购部必须按物料采购周期回货。
3、生产辅助料、易耗品等根据不同客户产品品质的要求着情使用的物料,如胶水、前处理剂、溶液、气体、pe围膜、保护焊枪头等,由使用部门根据订单实际用量按月(或半月)进行请购,pmc物管人员汇总监控审核,经厂长签核呈副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处理。采购部必须按物料采购周期回货。
4、劳保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口罩、眼罩、洗衣粉、防焊围裙等,由生产主管统一统筹计划,每月只能请购两次:即每月10日、25日请购,pmc物管人员监控审核,采购每月15日、30日回货。其它时间不予受理。待殊情况除外,须经过副总经理批示。
5、办公用品:所有办公人员使用的文具,如记录本、笔、计算器、报表等每月请购一次:即每月24日各车间统计员书面提报下个月的月用量经主管、厂长审批后交厂长文员处,厂长文员统一汇总归类,并于25日制出《请购单》经厂长签核呈副总经理批示后交采购处理。采购必须在下个月1号前到位。
6、机器设备:各部门的生产设备与机电,由部门主管与机电主管计划申请,厂长确认后呈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裁决。
7、所有物料请购时,只要能够以旧换新的必须以旧换新才予批准,如打磨片用后旧磨片、焊丝用完后的胶轮、封箱胶纸用完后旧纸筒、手套用后的旧手套、导电枪嘴用后的废枪嘴、废卷尺、机器设备的废零件,由各发料仓管员严格把关,pmc全程监控。
8、按照订单用量所领的物料用完后,仍然不能完成订单数量,由生产车间开出《超额请购单》单,申请人签名、部门科长、主管确认、厂长审核后交pmc查核备案后呈副总经理批示由采购处理。同时必须写清原因:(1)操作不当造成的,(2)管理不善、浪费过大造成的,(3)物料、模具、工艺不良造成的,(4)正常损耗造成的。如果因前两项造成的补料,按照公司制定的《物料损耗率奖惩制度》处理;如果是第3项造成补料,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副总及总经理裁决);如果是第4项造成补料,由pmc及采购接到《超额请购单》后及时处理。
三、物料的跟进
1、所有生产物料,采购部没有按照《物料需求计划》及物料采购周期交货的,采购部必须出据《交期变更申请单》,经副总签署后致生产部,pmc将根据变更推迟情况,向生产车间发出《生产计划变更单》调整生产计划。
2、如果采购部没有按照《物料需求计划》及物料采购周期交货的,但采购部也没有出据《交期变更申请单》的,pmc将发出《物料跟踪表》致采购部,并呈送副总经理,告急物料的欠缺影响生产情况。并将所有物料拖欠的异常记录在案,如果最终影响订单交期,此责任由采购部门承担。
3、车间生产过程中,因各种欠料原因影响正常生产时,及时填写《物料跟踪表》上报pmc,不但有效跟催物料,也作为因欠料影响车间交期的依据。
四、此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后开始生效。
批准: 核准:审核: 校对: 制订:
第2篇 公司生产物料管理制度
某公司生产物料管理制度
1.物料由生产部核算、计划,并交由采购部订购。
2.物料由仓库人员管理与控制,并受车间主管直接监督。
3.物料管理必须以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生产任务为中心,指导和推动物料的供应工作。必须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转,不可中途断缺物料,怠误生产。
4.要做到物料的平�、订购、分配工作,做到经济、合理、及时、齐全地供应各种物料。
5.要尽量减少呆滞物料的产生,尽量降低物料的成本,提高物料的利用率。要保证物料的质量、数量。
第3篇 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丁二烯物料(丁二烯浓度不低于10mg/g的碳四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各专业处室按专业分工,具体负责对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等方面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在生产、储运等各项作业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定期演练,严格执行。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装置安全管理
(一) 碳四原料、溶剂、阻聚剂的规格和指标必须满足操作规程要求。
(二) 对装置中的碳四原料系统、萃取精馏系统和精馏系统的氧含量须进行定期分析。气相氧含量增加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 阻聚剂须按规程指定的种类、浓度、加入量及方式加入系统,确保阻聚剂循环量满足要求。
(四) 脱水作业须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距离排放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
(五)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原则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六) 对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切换操作前,须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案,操作时必须首先切断热、冷物料。
(七) 应采取措施保证备用泵不积累聚合物、水、盐类等。备用换热器应处于氮气保护状态,保证投用前在密封状态下分析氧含量低于1mg/g。
(八) 当精制系统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要求和事先制定的处理方案,进行蒸煮、钝化,不留死角,确保可燃物、有毒物指标合格,过氧化物被破坏。
(九) 开车时应按操作规程步骤进行气密试验、氮气置换和化学清洗,同时保证溶剂中阻聚剂含量合格。
(十) 对于停产报废的装置,应依照操作规程,做妥善处理。在停用封存前,须对残留聚合物进行彻底处理。
第六条 日常储存安全管理
(一) 按照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储罐的安全储存温度,其中丁二烯产品储存温度原则上不高于27℃。
(二) 储罐应设置超压报警及泄压排放系统。为确保储罐不超压,每个储罐上应安装安全阀。应根据碳四类液态烃物理特性,尽量控制较低的储罐压力,最高不得超过0.5mpa,以减少聚合物的生成。
(三) 严格控制储存系统中的氧含量不大于1mg/g。在储运的各个环节中,控制氧气的渗入。应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当储罐内气相氧含量超过1mg/g时,应采取措施,以降低气相空间的氧含量。
(四) 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控制阻聚剂的加入量,夏季高温时可按高限控制。按国家标准,丁二烯产品控制tbc浓度在50~150ppm范围内,企业自用或用户有特殊要求的可协商确定。
(五) 对丁二烯物料的储罐应定期进行蒸煮以除掉过氧化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操作规程要求,选择合适的化学试剂(如硫酸亚铁等)、蒸煮温度及时间。蒸煮用水以脱氧水为宜。蒸煮后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人工清理,以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的聚合物。
(六) 储罐存储系数应小于0.80。
(七) 应尽量缩短物料在储罐内的储存时间,原则上静置时间不应超过4天,以减少聚合物的产生。
(八) 应在储罐的适当位置,增设紧急注水管线。
(九) 储罐须设有静电接地装置并保持完好,防止静电的积累和尖端放电,保证产生的静电能及时导出。
(十) 罐区须按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校验,以保证可燃气体报警器完好。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完整的监视系统。
第七条 存储设施停用、检修及投用安全管理
(一) 储罐停用检修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系统进行处理,以确保拆检过程的安全。
(二) 系统检修过程中,应彻底清除聚合物。清理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保证在湿润的情况下进行。
(三) 对于清理出来的危险物料,应轻拿轻放,放到容器里润湿,然后送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禁止乱堆乱放。
(四) 储罐在储存物料之前,须用高纯氮气置换(纯度不低于99.9%),严格控制系统中氧含量低于1mg/g。
(五) 新储罐第一次投用前,应使用规定的化学试剂进行蒸煮,消除设备表面的氧,然后用氮气置换至合格。
(六) 定期对储罐的第一道出口法兰进行测爆检测,对设备静电接地设施及安全附件进行检查。
(七) 储罐安全附件的管理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储罐脱水安全管理
(一) 应制定储罐脱水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及时脱掉储罐物料中的积水。
(二) 须设置两道储罐脱水阀,第一道阀门应设置在靠近储罐的根部,第二道阀门设置在脱水管线下部。正常情况下第一道阀应处于开启状态,第二道阀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 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应站在上风口处监护,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四) 脱水作业须按照密闭禁氧排放的要求进行,严禁排放物直接接触空气。在密闭排放管道上可加设视镜或透明管道,以便观察排水情况。
(五) 罐区应制定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脱水现场附近应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设氮气管线快速接头和防静电胶管,保证随时可用。
(六) 脱水作业人员操作前须将静电导出,穿着防静电服装和不带铁钉的鞋靴,使用防爆工具,不得随身携带手机。
(七) 进行脱水作业时,开关阀门要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避免物料大量带出。冬季作业时,特别是遇有冻堵现象时须防止因开关不慎而造成阀门损坏,致使物料泄漏。
(八) 在脱水过程中遇到排放不畅时,首先应关闭脱水阀,停止脱水操作,然后通知有关人员,经确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脱水。必要时可倒空罐内所有物料,对罐、所堵管线进行蒸煮等处理。严禁使用蒸汽对脱水管线进行加热,严禁用铁器进行敲打或疏通,严禁盲目开大阀门,防止物料喷出发生意外。
(九) 在脱水过程中发现有聚合物或其它物料带出时,应逐渐关小阀门,操作阀门须小心,防止聚合物受挤压发生危险。
(十) 脱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
第九条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运输安全管理
(一)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使用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须具备完整有效的手续,方可进行运输。押运员、汽车罐车驾驶员须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 罐车运输必须配备押运员。铁路罐车押运员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丁二烯的物理、化学性质及防护措施,具备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三) 押运员应携带所需的通讯、防护、消防、检测、维护等工具,并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的要求。押运途中应经常检查,如发生泄漏应积极主动处理,以免事态扩大,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同有关部门、企业联系加以解决。
(四) 铁路罐车押运员应积极与铁路部门联系及时编组挂运,避免车辆停留时间过长,同时对发运、路径各编组站与收货单位交接相关手续作详细记录。汽车罐车押运员应在运输前对罐车的安全附件及设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罐车停留期间应加强巡视,避免无关人员登上车辆。
(五) 严禁在电气化区段对铁路罐车进行罐上作业。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罐上作业,须经铁路方面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六) 有关企业应制定铁路自备罐车的管理办法。指定专职人员对自备罐车的使用、修理和定期检验进行管理,建立完整的包括制造、使用、维修、检修、事故等记录在内的技术档案。应注意高温等特殊气候下罐车的停放管理,避免因超温、超压引发事故。
(七) 汽车罐车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相关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在签订汽车罐车运输合同时,还应签订承运单位安全运输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和措施。
(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汽车罐车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如必须进入上述区域,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九) 汽车罐车应设有相应的防晒、防火、防爆等措施。
第十条 装卸车安全管理
(一) 在作业过程中,应保证栈台(桥)上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栈台人员须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检工作。
(二) 罐车应在检查合格后进入停车场,由栈台人员负责作业监护。分析合格或接到指令后,方可驶入栈台。汽车罐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用手闸制动,并熄灭引擎,车轮须加固定块。在停车场或栈台停放期间,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得进行车辆修理活动。
(三) 栈台人员须检查罐车及其人员的证件是否齐全。须确认罐车外观良好,接地线、防火罩、汽车阻火器等符合安全要求,罐体号与车辆号相符合。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前,须核对车号,确认物料品种、料量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四) 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型通讯工具。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以及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钉的鞋靴进入现场。作业过程中严禁更换衣物、鞋靴和梳头。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五) 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六) 栈台人员指挥待装卸车辆依次进入相应鹤位,此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前一车辆对位后,后一车辆方可进入。所有车辆对位后,方可统一接好罐车与管线的快速液相接头及气相接头。
(七) 由栈台人员用测爆仪或设置固定式可燃气报警器,监测可燃气浓度,测爆不合格或异常须立即关闭相关阀门进行处理。
(八) 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须预防物料溅落到皮肤发生冻伤事故。
(九) 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或冻堵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或蒸汽吹扫。
(十) 当现场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岗位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止漏,此时不得启动车辆。
(十一) 所有车辆全部装卸车完毕、且测爆合格后方可起动点火。栈台人员指挥车辆依次驶出栈台,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铁路自备罐车装卸车作业完成后,特别注意要收好并挂牢走梯,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
(十二) 应抓紧时间完成卸车任务,尽量减少转输时间。
(十三) 卸车完毕后,应使用高纯氮气将装卸车系统吹扫干净。
(十四) 每次卸车后,应控制中间罐液位尽可能低,然后停止转输泵。当中间罐压力下降时,应使用高纯氮气补压,使其始终保持微正压。转输泵房的风机应保持常开状态。
(十五) 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十六)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具有形成爆炸空间的可能;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