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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掘队安全生产责任制4篇

发布时间:2023-03-20 07:06:07 查看人数:69

普掘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普掘队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副队长是工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区的现场管理工作。生产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各工作现场的地质情况、技术规程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严密科学地组织生产。生产副区长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1条 在矿分管领导、区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助区长抓好全区安全生产、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责。

第2条 协助区长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配合其他区队干部搞好各项工作。

第3条 带领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带头学习掘进作业规程、施工措施,清楚了解掘进巷道与周围巷道的空间关系,了解通风、排水、运输等生产系统,清楚所掘巷道地质水文预测情况;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严禁违章指挥。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组织施工,对班中出现的“三违”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并向区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

第4条 坚持跟班作业,与职工同时上下井,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一先(上班第一个先进迎头)、一后(下班最后一个离开工作岗位)、三带头(带头出满勤,带头严制度,带头不违章违纪)、四勤(腿勤、眼勤、嘴勤、手勤)。

第5条 在工作现场认真落实各项制度、规程和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措施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制止“三违”,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确保跟班期间消灭轻伤,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

第6条 对现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或撤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区队值班人员汇报。

第7条 当井下发生各类事故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和区队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8条 对各级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出的安全、质量等问题,要积极组织整改。

第9条 积极组织发动职工,努力提高工作面的单进。

第10条 严格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守则,搞好交接班检查验收,对本班出现的各类事故,要亲自组织参加分析,找出主客观原因,存在的问题,制定出防范措施,并按照事故性质逐级上报。

第2篇 普掘队生产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工人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生产工人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避灾路线。生产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上级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以及矿有关制度和技术规定和本区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热爱本职工作,作业过程中做到“四保”(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基础保安),“两无”(无违章作业、无违犯劳动纪律)。

第3条 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

第4条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安全活动。

第5条 按照质量标准施工,正规循环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规程措施和要求。

第6条 开工前备齐备全所用的工具、材料及检测仪器,并认真检查工作地点,顶板支架,通风的完好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第7条 行使“六项权利”,加强互保联保,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

第8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要听从跟班副区长或工长的指挥,积极参加事故处理,并参加事故分析。

第9条 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

第10条 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爱护矿井安全保护设施。

第11条 行走时要观察顶板和脚下,确保自身安全,进入工作、地点,首先观察好顶底板状况和周围支护状况,不安全先处理,安全后再工作。

第12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

第3篇 普掘队值班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队值班人员代表工区对全区当日安全生产行使调度、监督权利,对当日全区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区队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熟悉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胜任本职工作。

第1条 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 全面协调值班时间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值班时间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协调管理责任。

第3条 坚持“24小时值班制”,严禁脱岗,全面掌握井下各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组织生产;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要重点安排,布置工作时要同时强调安全。

第4条 对下井人员进行全面监控,禁止酒后人员及情绪异常人员下井。

第5条 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

第6条 当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指导现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安排人员撤离隐患地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第7条 当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并按照汇报程序进行汇报登记,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9条 交班时,要将当天的安全情况、生产情况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并要做好记录。

第10条 工区值班人员对全区当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指挥调度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区值班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区值班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下井人员入井前的全面监控,禁止酒后人员及情绪异常人员下井,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当日全区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施工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理和汇报工作负责。

第16条 对于当日区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记录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普掘队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在矿党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严格执行矿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煤矿“三大规程”,按照“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组织好掘进工作,实现安全生产。

第2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区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安全责任、量化安全考核标准、硬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执行力、增强服从力、培养安全力,依法从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3条 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工区管理班子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等精神,分析一周安全生产情况,落实下周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安全隐患。

第4条 有计划的组织本区人员参加技术和业务培训,职工培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5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6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7条 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8条 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9条 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10条 按时完成或超额完成矿下达的掘进计划,和其它各项工作。

第11条 区队管理人员必须经常下井,每月下井不少于矿规定次数,查找现场存在的隐患,并及时排除;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第12条 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13条 本工区使用的机电设备必须精心使用、维护、保养,杜绝电气失爆,确保机电设备完好.

第14条 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执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5条 本工区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16条 抓好井下工业卫生,所分管的包洁区、掘进迎头、机电硐室文明施工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

第17条 对“三违”人员及重点人物进行跟踪帮教,做好转化教育工作。对执行措施不力,屡次出现的“三违”现象,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业会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普掘队安全生产责任制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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