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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培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搞好教培中心的业务保安工作
2、负责全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普教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对培训计划的落实负管理责任。
4、负责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认真选派有关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并做好外出培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5、按上级要求,做好职工学历教育工作,及时为职工提供信息,创造学习条件,为参加自学考试的职工做好报名工作。
6、按照矿“三、三、四”结构工资考核规定,负责职工的安全技能考核工作。
7、负责来矿实习学生的联系、安排工作。
8、为各生产辅助单位职工建立培训档案,及时了解职工参加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9、为外出学习人员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第2篇 安培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搞好教培中心的业务保安工作
2、负责全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普教的管理工作。
3、负责全矿职工培训计划的实施,对培训计划的落实负管理责任。
4、负责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认真选派有关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并做好外出培训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
5、按上级要求,做好职工学历教育工作,及时为职工提供信息,创造学习条件,为参加自学考试的职工做好报名工作。
6、按照矿“三、三、四”结构工资考核规定,负责职工的安全技能考核工作。
7、负责来矿实习学生的联系、安排工作。
8、为各生产辅助单位职工建立培训档案,及时了解职工参加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9、为外出学习人员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第3篇 安培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培中心主任是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第一责任者,组织全面完成职工教育培训、学习各项任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精神,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对教培中心的各项教学、业务活动全面负责。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教职员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各单位实际培训需求,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和分阶段的培训计划,管理好用好职工教育经费。
第4条 按时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和活动,及时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第5条 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培训,保证教职员工具备安全防范能力。
第6条 检查指导教学工作。
第7条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考核。
第8条 采用有效措施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按照教学规律办事,注重实效,提高教学质量。
第9条 定期组织人员对校舍、设备、教学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在工作和培训期间对师生员工的安全负责。
第10条 外出期间必须指定专人代行职权。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2条 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坚守工作岗位,带领单位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13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型矿井管理条例》的其它有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质量标准化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
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培训中心主任负相应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安全培训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培训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安全培训的工作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培训工作脱节的,安全培训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培训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培训中心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培训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因此造成事故的,依照《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进行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21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