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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7篇

发布时间:2023-01-31 19:24:10 查看人数:47

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洗煤厂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生产班长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洗煤厂三大规程组织生产。洗煤厂生产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 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协助生产厂长抓好安全工作。

第3条 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5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6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7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抓好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班长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班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生产现场检查不认真,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协调好各岗位之间工作或安排工作不合理,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生产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生产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生产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生产班长按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按规定对生产班长做相应的处罚。

第19条 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机运队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队长领导下,搞好本班安全生产工作。合理调配劳动力,抓好工时利用,团结全班工人,圆满完成当班原煤运输任务。

二、带领全班工人按章作业,接班前必须先检查各部皮带机现场安全情况,对原煤运输设备进行安全确认,确认无隐患时再组织生产,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勤检查、勤巡查各部皮带机的运转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司机停机进行处理,保证原煤运输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如问题严重当班无法处理,应立即向区队汇报,并向下班交代清楚。

四、认真开好班后会,总结经验,表扬先进。组织全班积极参加安全活动和技术学习,争当先进班组。

五、做好本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本班组的出勤情况,开好班前会,对班中表现好的人员提出表扬,对表现不好的提出批评。

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向下班交待清楚各部设备运行安全情况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七、经常向队领导汇报本班组的工作情况,以及职工的思想情况。对于本班组出现的各种事故,要认真组织追查,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3篇 采煤队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区队的领导下,对当班作业计划完成负全面责任。

2、服从区队长和调度室指挥,坚持做到班前请示、班中和班后汇报,严格执行有问题及时汇报、请示制度。

3、做好本班工人的考勤、出勤和批假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好班前会和收工会。

4、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清接明,达到接班人满意为止。

5、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克服违章指挥,并有权抵制任何人违章指挥。

6、现场工作中,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或事故时,必须亲自组织处理,并向区队值班人员及调度室汇报,处理不了的,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瓦斯、水、火等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及区队汇报。

8、当班出了事故,要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原因,追查责任,接受教训,制订出防范措施。

9、树立全局观点,为下一班生产打好基础。

10、布置落实生产地区的环境卫生,保证生产地区有良好的生产环境。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采煤队生产班长

1、在区队的领导下,对当班作业计划完成负全面责任。

2、服从区队长和调度室指挥,坚持做到班前请示、班中和班后汇报,严格执行有问题及时汇报、请示制度。

3、做好本班工人的考勤、出勤和批假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好班前会和收工会。

4、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做到交清接明,达到接班人满意为止。

5、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制止违章作业,克服违章指挥,并有权抵制任何人违章指挥。

6、现场工作中,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或事故时,必须亲自组织处理,并向区队值班人员及调度室汇报,处理不了的,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7、发生瓦斯、水、火等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及区队汇报。

8、当班出了事故,要认真组织讨论分析原因,追查责任,接受教训,制订出防范措施。

9、树立全局观点,为下一班生产打好基础。

10、布置落实生产地区的环境卫生,保证生产地区有良好的生产环境。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综采队生产班长

1、班长是本班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协助队长抓好本班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2、检查全班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制度、纪律的情况。

3、进入工作面,首先认真检查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有关措施处理解决。贯彻执行“三不生产”原则。

4、执行质量标准,经常检查工作面工程规格质量,发现不合格应坚决,予以纠正,努力实现动态达标。

5、抓好初次放顶、过老硐、进断层、巷道交岔点等特殊地点的顶板安全工作。

6、搞好现场交接班,安全隐患要交待清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7、熟悉工作面灾害预防措施和避灾撤离路线,发生事故要立即汇报矿调查,并全力组织人员抢救。如遇水、火瓦斯、大冒顶等紧急险情,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第6篇 综采队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班长是本班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协助队长抓好本班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2、检查全班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有关制度、纪律的情况。

3、进入工作面,首先认真检查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有关措施处理解决。贯彻执行“三不生产”原则。

4、执行质量标准,经常检查工作面工程规格质量,发现不合格应坚决,予以纠正,努力实现动态达标。

5、抓好初次放顶、过老硐、进断层、巷道交岔点等特殊地点的顶板安全工作。

6、搞好现场交接班,安全隐患要交待清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7、熟悉工作面灾害预防措施和避灾撤离路线,发生事故要立即汇报矿调查,并全力组织人员抢救。如遇水、火瓦斯、大冒顶等紧急险情,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第7篇 洗煤生产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洗煤厂生产班长是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洗煤厂三大规程组织生产。洗煤厂生产班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本班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章作业,按措施及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稳定。

第2条 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协助生产厂长抓好安全工作。

第3条 本班组杜绝“三违”现象,消灭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班后会。

第5条 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6条 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认真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第7条 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积极深入现场,抓好现场的安全工作。

第8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班长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厂内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班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生产现场检查不认真,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协调好各岗位之间工作或安排工作不合理,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生产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生产班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未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生产班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对生产班长按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按规定对生产班长做相应的处罚。

第19条对上述责任追究条款,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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