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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巷钻防冲混凝土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巷钻防冲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巷钻防冲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防冲检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第5篇巷钻防冲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防冲检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巷钻防冲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钻工区班长是钻探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钻探队员钻探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班长必须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班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坚持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工种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 在队长领导下,负责钻探注浆的安全工作,是本班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保证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对因忽视安全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事故有直接责任。
第3条 认真填写组织打钻,制浆的各种记录,台帐做好原始记录。
第4条 带领全班职工认真学习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打钻工作要求,保证钻探质量,负责组织检查各设备运行及供水,照明等情况,确保设备运行完好,供水正常,安全无事故。
第5条 检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要认真开展自保互保教育,切实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第6条 了解职工思想情况,对安全意识薄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自保互保和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和职工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时,要坚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工作。
第8条 协助队长开展好教育工作,带头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加安全业务培训。
第 9 条 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10条 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 保证钻探质量。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根据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班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班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班长对本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没有按照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施工质量,施工现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本班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没带便携式瓦检仪,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安全监察,检查中,班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防冲检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冲检测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冲击地压检测工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5条 掌握防冲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性能,做好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6条 落实防冲检测安全技术措施和检测计划。
第7条 负责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资料的上报工作。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掌握防冲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性能,未做好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防冲检测安全技术措施和检测计划,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资料的上报工作,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防冲检测工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冲检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冲检测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巷钻防冲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钻工区技术员是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做好本单位的技术工作。
第2条 模范的遵守矿规,矿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认真组织和监督安全生产。
第3条 根据规程及有关规定,技术文件,施工现场情况,认真编制,及时修订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编制,审核,监督,贯彻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随时解决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向工区及上级技术管理部门提出本单位存在的技术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第5条 主要负责本工区的技术工作,及时编制,修订作业规程。做好本单位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除正常执行作业规程的贯彻考核外,要经常组织本单位各工种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认真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矿组织的各种类型的技术培训。
第6条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倡革新,推动技术管理升级,同时注重自身业务提高。
第7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8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9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处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0条 按时完成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2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1、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班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7条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8条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技术原因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工区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技术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本工区的技术工作,对作业规程的编制,修订负主要责任。
第23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巷钻防冲混凝土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操作手应熟悉本机械的构造、性能、操作方法。
第2条 搅拌机必须安置坚实平整的地方,用支架或支脚筒架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第3条 开动搅拌机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传动部位钢丝绳,是否防护良好安全。滚筒内不得有异物。
第4条 进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通行或停留,工作完毕后,应将料斗固定好。
第5条 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进滚筒内,操作手不能擅自离开岗位。
第6条 现场检修时,应用保险链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进入滚筒时,外面要有人监护;工作完毕后,应清洗机身内的混凝土,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
第7条振捣器软轴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0厘米,并不得多于2个弯,操作时振捣棒自然垂直地沉入砼,不得用力硬插,斜推或使钢筋加住棒头,也不得全部插入砼中。
第8条一次上料不得过多,按配比上料,注意水灰比;搅拌均匀,一次搅拌时间不得少于一分钟,正常拌好的砼,应是很稠粥状。
第9条 用完的振捣棒先断电,再盘好缆线,电机放在干燥处防止受潮造成电机烧毁现象。工作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卫生,好好搅拌机清理工作。
第10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
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对搅拌机司机必须专门熟悉设备各部件的性能、构造用途和操作方法;加强责任心、精心操作,对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负直接责任。
第1 2 条当班处理故障所做的改动不向下班及领导如实反映,造成影响,负主要责任。
第5篇 巷钻防冲电钳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及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禁止违章作业。
第2条 负责本队的机电设备及电缆的安装、敷设、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3条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抢修,严禁使用设备带病作业,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4条机电设备严禁拆套使用,严禁甩掉各种保护运行。
第5条保持设备、电缆、管线的清洁卫生、整齐。
第6条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班出现的 机电事故,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
第7条做好设备日检、月验、交接班等记录,认真、清楚。
第8条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第9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对操作失误,违章操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检查工作环境,支护不合格或因运吊设备造成支护变
形负设备损坏主要责任。
第12条 设备运行、日检、月检、交接班等记录弄虚作假,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判断失误或操作失误造成影响安全生产,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当班处理故障所做的改动不向下班及领导如实反映,造成影响,负主要责任。
第6篇 防冲检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防冲检测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冲击地压检测工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5条 掌握防冲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性能,做好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6条 落实防冲检测安全技术措施和检测计划。
第7条 负责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资料的上报工作。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掌握防冲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性能,未做好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防冲检测安全技术措施和检测计划,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资料的上报工作,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防冲检测工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冲检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冲检测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