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企业总经理(法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负总责任。
2、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公司安全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责任。
3、企业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4、公司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责任。
5、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监督员责任。
6、分公司经理、分公司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7、项目经理对所分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8、安全员责任 9、技术人员责任 10、施工员责任 11、材料员责任
12、安全资料员责任 13、设备员责任 14、急救员责任 15、班组长责任 16、作业人员责任
第2篇 装饰公司各级正职经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饰公司各级正职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决定本单位的安全方针、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2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制订本单位安全管理细则,并有权修订和废除细则中的条款,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安全奖惩办法。
1.3经常对下层领导、职能部门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4每年按比例拨给安全措施经费,对改革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音、治理尘毒危害负责。
1.5每2-3年必须申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第3篇 装饰公司各级技术负责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
装饰公司各级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对本单位生产中的一切技术问题负安全责任。
2、组织编制或审批施工组织时,将安全措施渗透到施工组织设计的各个环节中,并检查执行情况。
3、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对新产品的设计、开发、组织可行性分析,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从技术上负责。
4、经常对所主管的职能部门及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并落实。
6、按规定定期同正职领导申办技术总负责人的认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