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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机电区主副井提升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副井提升机司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工作,对当班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提升机司机必须按要求完成煤炭、人员、物料的提升任务。
第4条 能够熟练地进行提升机各种运行方式的操作及司机应掌握的检查试验的操作,做到“三知四会”(知道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积极参加有关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第5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严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第6条 拒绝违章指挥,做到不安全不开车,保证提升安全。
第7条 掌握提升机的运行状况,对发现的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8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停产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9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第10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能及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教育,对提升机各种运行方式不了解,操作不熟练,导致出现提升事故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5条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事故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机电区矿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灯管理员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为了下井人员的安全,矿灯应盏盏完好,如果有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碎等情况严禁发放。
第3条 灯房应严禁烟火,配齐配足各种灭火器材,并会使用。
第4条 及时上报损坏矿灯编号,及时更换损坏的不完好矿灯。
第5条 矿灯各种台帐、记录卡应准确无误。
第6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的,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 为能搞好矿灯管理、检查工作,造成不完好、失爆矿灯下井,导致发生煤矿事故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能及时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矿灯管理不善,造成矿灯丢失的,机电监区矿灯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3篇 机电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领导做好监区机电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做好监区生产任务的分解、检查、督促工作,全面完成监区安全生产任务。
第3条 参加审查施工规程、措施,并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第4条 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5条 协助监区长制定当月的检修计划和材料计划。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积极参加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
第8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生产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能协助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2条未能及时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现象,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机电区主排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水泵的开停和高低压停送电。
第3条 认真巡回检查,掌握水泵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4条 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遵守劳动纪律,现场交接班。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和试运转工作。
第6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 做到“三知四会”,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材,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机电监区水泵司机安全责任制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水泵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水泵司机安全责任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按规程熟练对主排水泵进行操作、协助检查,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汇报,导致出现矿井排水事故的,机电监区水泵司机安全责任制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机电监区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5篇 h矿机电区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在调度长领导下,负责当班有关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
3.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指示、命令和措施。
4.负责调度当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出现的主要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5.负责当班安全举报信息的记录,并向领导报告,通报有关部门。
6.负责对领导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催办落实。
7.负责对当班发生的各类事故按规定程序汇报,并做好汇报记录。
第6篇 机电区主通风机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风机操作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能熟练地进行通风机的开停操作,开关柜的停送电操作,并能熟练地进行反风操作。
第3条 认真巡回检查,及时掌握通风机的运行情况,当一台风机因故停运,必须在10分钟内开起备用通风机,并汇报调度室。
第4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检修工作和试运转工作。
第5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6条 做到“三知四会”,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7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材,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的,通风机操作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副井提升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不能熟练对通风机进行操作、检查,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汇报,导致出现矿井通风事故的,机电监区通风机司机安全责任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机电监区通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停风事故的,机电监区通风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7篇 机电区配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电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熟悉变电所内设备的结构原理及性能,掌握供电去向。
第3条 严格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高低压停送电操作,会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实验。
第4条 认真巡回检查,掌握设备的运行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
第5条 配合维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做好检修后的试运转。
第6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7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第8条 按要求管理好要害场所,会使用灭火器,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配电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熟悉变电所设备结构、性能、供电去向,造成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不能按停、送电制度对高低压进行送电操作,导致全矿出现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按规定填写各项记录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配电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机电区电气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气设备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 负责地面变电所电器设备、电缆、水泵电机、通风机、井下各变电所、电缆等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检修、更换和技术改造。
第4条 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对电气设备管理,保证电气设备台台完好,电气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井下防爆设备杜绝失爆。
第5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6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事故要及时进行抢修。
第7条 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洁、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8条 参加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的,电气设备维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不能按本工种操作规程,对本矿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检修、更换,导致出现人身触电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不能按规定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 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触电事故的,机电监区电气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机电区一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主、副井井口房内管理;井下泵房排水设施、井下各级变电所、绞车房及水泵工、电工、绞车司机管理;
第4条 负责主、副井井筒安全设施及主井装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负责主、副井绞车提升绳钩头以上80米范围内检查、保养工作。
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6条 经常靠岗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及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8条 加强对干警职工以及犯人的安全教育。
第9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对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安全设施和罐笼本体、主井装卸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有效制止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职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为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机电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技术员是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监区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矿井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监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3条 熟悉业务,深入施工现场,及时编写、传达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4条 严禁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5条 搞好监区各工种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罪犯的生产技术水平。
第6条 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检查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7条 做好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
第8条 对本监区发生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积极参加分析,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9条 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搞好技术改造。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或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机电监区技术员对机电监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监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新学员未及时进行岗前培训,无上岗证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无证操作的,机电监区技术员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机电区女工中队中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女工中队长对本监区女工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女工操作岗位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应熟悉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1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女工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操作安全。
第3条 负责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的卫生、运转记录、灭火器材管理,确保质量标准动态达标。
第4条 经常对女工操作岗位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第5条 组织参加女工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6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与监区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第7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杜绝“三违”行为。
第12篇 抽放区机电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区机电队长是本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与编制、修订(编)本单位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修订(编)抽放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参与制定钻机供电系统的安全技术方案。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参与制定并实施抽放区安全培训计划;配合安全培训中心组织本队岗位工种进行岗位培训。
四、推广应用机电专业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5.负责推广应用机电专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参与制定区队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7.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带班制度,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落实本队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督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8.监督检查本队安全职责履行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组织人员对机电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组织召开本队班前会、隐患排查会议、安全学习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贯参与实施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12.贯彻执行矿、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3.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14.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篇 机电区机械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
第2条 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拒绝违章指挥。
第3条 负责提升机、水泵、井简装备、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定期停产检修等大型施工,保证大型设备台台完好,其他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4条 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认真做好日常检查维修,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加油、换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第5条 加强责任心,严防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设备出现 事故要及时赶到现场,积极参加抢修,
第6条掌握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搞好配件材料管理,按月上报配件、材料计划,严禁配件空缺和不起作用。
第7条井口维修作业,要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
第8条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出格或漏填。
第9条参加安全技术教育,不断提高业务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的,机修工负直接责任,并给与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能严格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定期检修,且发现问题未能及时上报处理,导致发生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事故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3条未能按规定及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4条未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5条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供电事故的,机电监区机械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机电区锅炉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锅炉维修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 操作规程》。
第4条负责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第5条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6条严格执行检修制度。
第7条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
第8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10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违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蒸汽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炉型的技术性能、结构、工作原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锅炉及附件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不到位,出现问题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工作中熟悉锅炉及附件设备的结构、技术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违背检修制度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协助专业队伍搞好锅炉大修,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8条不参加安全技能培训,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锅炉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锅炉维修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监区锅炉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机电区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在调度长领导下,负责当班有关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
3.认真执行上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指示、命令和措施。
4.负责调度当班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出现的主要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5.负责当班安全举报信息的记录,并向领导报告,通报有关部门。
6.负责对领导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催办落实。
7.负责对当班发生的各类事故按规定程序汇报,并做好汇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