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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运输工区液压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液压绞车司机负责与信号把钩工配合进行工作面空重车的调转。液压绞车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 液压绞车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 液压绞车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
第4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液压站、油管、天轮、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
第5条 工作前对信号,电源、液压站、冷却水、仪表、油路、安全装置等认真检查是否灵活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6条 运行时倾听各部响声,观察各种仪表是否正常,保证安全运转。
第7条 加强工作责任心,要做到集中精力,认真操作。绞车运行过程中,司机手不得离开手柄。
第8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运输工区液压绞车司机对现场交接班制度的执行,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电控系统、制动闸、工作闸、液压站、油管、天轮、钢丝绳缠绕、磨损等情况,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运输工区液压绞车司机对设备、设施是否带病运行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工作中的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出现严重的咬绳,爬绳现象的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运输工区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架空乘人装置司机是运输工区斜巷运输人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熟悉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并会一般性的维护保养和故障判断处理。
第3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认真检查信号系统、驱动装置、拖绳装置、乘人器、迂回轮装置、张紧装置、安全保护装置及电控装置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疑难问题要及时汇报。严禁带病作业。
第4条 在乘人装置运行的过程中,要随时注意乘人装置的运行状况,若发现乘人装置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乘人装置运行,待查明原因并使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乘人装置运行。
第5条 操作人员必须提醒准备乘坐的人员,要等乘人装置运行平稳后方可乘坐。
第6条 装置运行期间,严格执行除维修人员外严禁任何人员在行人斜巷行走或做其它工作的制度,
第7条 监督乘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2m,重量
不得超过200n,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人违反时司机要立即制止。
第8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对维持架空乘人装置现场秩序负有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架空乘人装置乘坐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提醒安全注意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控制乘坐人员相互之间的距离负有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乘车人员随身携带物品长度不得超过1.2m,重量不得超过20kg。所带物品不得拖地运行监督负有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保证运输工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运输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具备有关证照,方能进入矿山运输。
二、运输工、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三、运输工在运输时,要认真检查有效路面,不能在危险道路和滑坡道路上行驶,卸卸运输坡度不得超过6‰—120‰。
四、运输工作人员在运输时要配戴安全帽。
五、装卸时要注意矿石是否稳定,预防掉矿石伤人。
六、运输行驶时要注意运输各系统,不能随意手动挡杆。
七、以上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以上制度罚款100元。并追究一切责任。
第4篇 掘进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时参加班前会,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认真钻研业务,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技能。
二、了解本班作业点作业规程所规定的要求,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施工,不盲目作业,服从本班班组长的工作安排,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掘进工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其它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四、准备好各自工作岗位的工具材料,按质按量完成当班规定的安全生产任务。
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岗位的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必须搞好自已岗位的安全工作。
六、有权反对和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作业环境不安全有权不作业,班组长、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未处理好安全隐患有权不作业,情况危急时有权立即撤出作业点。有权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七、严格控制矿车运行速度,不准放飞车,不准达车。
八、推车时双手不得放在矿车边沿上,注视前方,发现场前方有异常情况时发出信号准备停车。
九、两车之间的距离轻车不得少于是20m,重车不得少于50m。
十、保证运输平巷有效高度不得底于2m,宽度不得少于2m,人行道宽度不得少于0.8m,达不到要求时,在巷道两侧每隔20m开掘一躲身硐室。
十一、加强平巷维修,保证巷道畅通无阻,安全运行。
十二、及时排除巷道积水,保持巷道整洁。
十三、矿车进出井必须联系好,不得在中途闯车。
十四、停车时必须用木契稳住矿车,矿车不得自行滑动。
十五、陡坡运行时必须用木棒刹车。
第5篇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是运输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运输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以法经过培训,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做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编制的运输计划、安全措施内容要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3条 负责运输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的正规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5条 经常检查运输安全设施,及时进行各类试验,确保灵敏可靠。
第6条 定期组织对运输工区生产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7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建议。
第8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9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0条 负责收集本工区各种技术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区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㈡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㈣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㈡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㈢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运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事故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出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对运输工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运输工区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编制的运输计划、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区相关措施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运输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未及时进行各类安全设施的试验,运输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运输工区区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及上级指令,严格规章制度,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在矿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运输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时参加矿安全会议、调度会议及机电、提升、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四、深入实际,工作踏实,坚持遵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组织矿井运输设备的检查,认真安排运输设备的大、中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0.5.1”以上,电气设备杜绝失爆,人行车完好率100
%,轨道和架空线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
六、负责抓好本区工作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落实好工作范围内提升运输系统的洒水、防尘和清尘工作,做好地面防火工作。
七、组织开好运输生产平衡会,合理安排生产,认真布置各项工作。
八、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工资分配,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九、配合支部书记抓好全区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工区全员培训计划,确保持证上岗率达100%。
十、当发生运输事故时,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积极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
十一、加强运输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组织自查验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十二、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抓好文明生产。
第7篇 采煤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时参加班前会,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认真钻研业务,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技能。
二、了解本班作业点作业规程所规定的要求,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施工,不盲目作业,服从本班班组长的工作安排,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掘进工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其它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四、准备好各自工作岗位的工具材料,按质按量完成当班规定的安全生产任务。拖船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不把支护撞倒,坡度较大的地方拖船时人员要站在拖船的后方,认真观察运输路线上的顶板、支护的安全情况。
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岗位的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必须搞好自已岗位的安全工作。
六、有权反对和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作业环境不安全有权不作业,班组长、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未处理好安全隐患有权不作业,情况危急时有权立即撤出作业点。有权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第8篇 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是运输工区主井底装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装岩机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按“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坚守岗位,持证上岗。
第2条 工作前对耙装机各零部件全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较大问题如实汇报,请示解决,严禁带病工作。
第3条 装岩机司机必须熟悉本机的结构、性能、传动系统、工作原理和应会一般维修常识,工作中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机检查。
第4条 装岩机的回头轮必须按矿规定:“牢固生根”。钢丝绳在一个捻距断丝超过规定时,应立即更换。
第5条 装岩机的卡轨器、护绳栏必须齐全可靠。
第6条 装岩机工作时,前方严禁站人或干其它工作。
第7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装岩机司机对主井底装煤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装岩机司机对工作中违章作业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对相关安全隐患整改的,装岩机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耙装机带病运转及发生故障未及时汇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运输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矿总工程师和区行政的领导下,认真搞好运输设备的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工区全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对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转和运输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负技术上的责任。
二、负责制订所辖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材料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设备、设施的技术签定。
三、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对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整改和处理。
四、负责制订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测试计划,并负责实施。确保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安全设施灵敏可靠,做好记录存档。
五、经常带领职工学习新技术,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做好本区各种上岗证的发放和换证工作。
六、参与分析、追查运输事故,制订防范措施,参加矿有关的安全技术工作会议和机电、提升运输标准化检查。
七、协助区行政搞好运输安全生产,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指标,杜绝“三违”行为。
八、负责本区工作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抓好本区有关“一通三防”技术措施落实工作。
第10篇 机电运输工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工区技术管理工作。在机电副总的指导下,负责抓好工区机电技术业务工作,对工区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二、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解决工区机电设备运行上存在的技术疑难,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工区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情况不断补充、完善。
五、深入现场,了解现场情况,检查工区范围内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定期提出工区范围内的设备预防性检修计划,组织有关人员提前制定方案,编制措施,并落实兑现。
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按要求抓好四大技术测定工作,并进行计算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经常了解各种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隐患,督促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完善。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
九、做好本工区内各类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协助业务部门、安检部门分析重大机电事故,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十、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定期检修和定期试验工作,抓好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抓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并根据标准要求逐项逐条落实整改。
十二、发现机电设备运行上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及时向机电副总汇报,并协同解决。
第11篇 运输工区斜巷信号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斜巷信号把钩工负责与本班绞车司机配合进行工作面空重车的调转。绞车信号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信号把钩工技术培训、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熟练程度和自主保安、相互保安能力。
第2条 把钩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3条 接班后,首先要检查本岗位信号设施是否完好、行车红灯是否完好、斜巷“一坡三挡”是否完好无损、斜巷托绳轮是否齐全灵活、钢丝绳及钩头是否完好,确认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后,方可按《斜巷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要求提升。
第4条 按规定提升矿车数进行挂车。提车或松车前,必须仔细检查所挂职车的连接情况插销闭锁,保险绳必须挂在最后车的无连接端,确认无误后,方可打信号提车或松车。
第5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精力集中听清信号,把握不准的信号必须重新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
第6条 必须熟悉本斜巷的坡度、轨道情况、车场情况及安全设施布置情况,掌握矿车的运行状况。
第7条 严格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第8条 把钩工必须按照“规定”挂拉车辆,不准超量拉车。
第9条 斜巷上、下部车场子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只有矿车通过时方准打开。
第10条 搞好现场卫生,班班清扫车场及硐室,经常清挖托绳轮及安全设施部位的淤泥及杂物。附近水沟要保持畅通,无淤泥、积水。
第11条 熟悉本工作地点围岩和支护情况,如发生变化,要及时汇报给出本班队长和矿有关单位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严禁在隐患处把钩作业。
第12条 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将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的使用部位和存在的问题向下班交接清楚。
第13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对因工作不积极以至于影响空重车调转速度负有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超拉超放空重车负有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辖区内车场、硐室的卫生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运输工区小水泵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小水泵司机是运输工区排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小水泵司机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服从领导坚守岗位,遵守作业,按标准要求执行。
第2条 按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开停水泵,运转要集中精力,做好水泵设备的维护运转,严禁睡岗、串岗和做与水泵运转维护无关的事情。
第3条 运转中要巡回检查,注意各部音响,振动有无异常,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4条 搞好设备的与吸水小井及环境卫生,按时认真填好各项记录。
第5条 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设备不合格有权拒绝开泵。
第6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程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上报或不按规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 小水泵司机对主井底积水及副井仰井内水的排放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小水泵司机对工作中违章作业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及时对相关安全隐患整改的,小水泵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对水泵带病运转及发生故障未及时汇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队火工品运输工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负责火工品的运输安全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们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火工品的交接工作,严禁丢失和损坏。
(三)负责监督运输火工品和炸药、雷管的装卸工作。
(四)负责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五)运输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按规定设有特别标志,所装物品品种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混装混运。
(六)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纪,运至井下火工品发放硐室后要认真清点入库,要和保管人员当面核对,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七)运输爆炸物品时,行车速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慢行,运输斜井一律清人,做到“行车不行人”,沿线平巷要停止其他作业。押运员要紧跟车辆后面,严禁登钩。严禁其他人员跟随或靠近运输专车。
(八)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时按规定着装。
(九)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
第14篇 运输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区长搞好全区的安全生产,是当班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遵守矿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落实本工区的安全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三、准时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熟悉全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皮周转,确保车皮供应,保证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组织开好本工区当班工前会议,布置安全措施,强化制度管理,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五、参加矿和工区有关安全会议,配合区长认真落实本工区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献计献策。
六、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领职工遵章作业。
七、负责当班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及措施的落实,做好提升运输系统防尘工作,对当班全区“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八、当班如出现事故,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并详细记录,如实上报。
九、坚守岗位,严禁空岗,按时交接班,坚持班中、班后汇报制度,向工区和调度室详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接班副区长交待清楚。
第15篇 运输工区调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工区调车工是运输工区运输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输工区调车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运输系统、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精力充沛,服从领导,服从分配,严格按照“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2条 调车工应熟悉所使用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原理、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并会一般性的保养维护和故障处理。熟悉运输系统和轨道线路布置情况,熟练掌握各运输环节和管理制度,头脑清晰,精力充沛,责任心强。
第3条 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要详细交代本班车辆运行状况、出煤状况及机车运行区段有无人工推车或临时施工项目,若交班交代不清接班人应拒绝接班。
第4条 负责井下电机车的调度工作,电机车不经调车工同意禁止出入任何位置,严禁不联系进出车。
第5条 负责拉出的原煤、次煤矸石的统计、记录并上报调度室,保证各区队的车皮能及时供应、物料及时运送。
第6条 监督电机车司机进出车及挂接车数是否按规定执行,及时制止不经允许的人工推车。
第7条 严格按章作业,杜绝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积极排查工作区域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8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离岗,确需离岗时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并由班长以上或熟练人员代替。
第9条 按时完成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10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工区调车工罚款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依照、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抽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输工区调车工对井下电机车行驶路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运输工区调车工对井下拉出的原煤、次煤矸石的统计数量负责,保证各区队的车皮能及时供应、物料及时运送。
第14条 运输工区调车工对井下电机车司机进出车及挂接车数是否按规定执行,及时制止不经允许的人工推车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