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 通防区井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知安全监控原理,熟练掌握监控系统,能及时排除系统运行中的各项故障。
2、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和技术操作规范,负责各类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拆除。
3、遵循操作规程,定期对井下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进行维护、调校,进行瓦斯超限的报警、断电范围的检查、断电功能的实验,加强巡检调校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及时保养和修复升井设备,以满足监测设备的备用,使设备时时保证完好状态。严禁有失爆、不完好的监测设备在井下使用。
5、认真学习钻研业务,自觉接受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业务能力。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风队监测工
一、、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监测系统的实施工作,对监测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二、具体负责井上、井下安全监测装置的调试、安装、维护、修理和回收等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监测装置传感器进行调试校正,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无误。
四、定期对监测装置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负责对24小时监测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和调度汇报,迅速查明情况并进行处理。
六、做好各类原始数据的整理、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第3篇 采煤队矿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2、工作认真负责,现场监测要实事求是,强化现场整改,加大处罚力度,接班前必须检查支柱,对每棵柱子督促二次注液,观测数据要及时分析处理。
3、掌握煤与瓦斯防治的基本知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每天不定时在交接班时间对采煤工作面实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处理、整改,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5、妥善保管仪器、仪表及观测资料。
6、做好压力表的更换、发放、维修、校验、报废等的建账登记,做到账目清楚,管理制度齐全。
7、做好队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4篇 井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负责本责任区域安全监测的维护、校正及瓦斯传感器的挪移工作,是当班安全监测专职的责任人,
第2条 熟悉本责任区域监测设施的数量、位置、检查瓦斯电闭锁装置是否完好,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第3条 搞好本责任区域安全监测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发现隐患要积极处理,无能力处理时要及时汇报。
第4条 安装分站电源时,必须由专职电工操作,严禁带电作业和带电移动电气设备。
第5条 机房人员对井下瓦斯变化异常地点,要实时跟踪,对有故障的地点及时汇报区、队值班领导。
第6条 积极参加队、班组织的安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下井前必须接受班前会安全教育,不参加者不得下井作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指挥,不得抢时间,赶任务。
第7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杜绝“三违”。
第5篇 抽放瓦斯观测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岗位有关标准、规程、措施及其它要求,持证上岗,按章作业,对本岗位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三、负责抽放瓦斯系统中各参数的定时观测、计算。
四、负责抽放系统及设施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汇报。
五、负责抽放参数采集仪器的使用、保管、一般维修和送检工作。
六、工作中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七、按规定做好本岗位的各种记录。
八、接受教育和培训,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6篇 抽放瓦斯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瓦斯监测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抽放瓦斯系统中各参数的定时观测、记录。
第2条 负责抽放钻孔的连接、撤除以及抽放管道的检查、维护、放水、管理工作。
第3条 按规定设置的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规定要求,并保持完好。
第4条 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的安设、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要求。
第5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内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6条 如需入栅栏内工作,必须两人前后同行,并随时检查巷道内瓦斯和氧气。瓦斯、氧气浓度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进入,及时汇报。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按时记录抽放泵站各项工作参数,记录不全或伪造记录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及时检查瓦斯抽放管路及其他附属设备,未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检查一氧化碳和温度等参数,并向监区汇报,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严格遵守瓦检操作规程,在检查管路和设备过程中出现“三违”的,抽放瓦斯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火区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 全面履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有关对本工种的安全要求与责任,对全矿火区观测负责。
2. 严格执行生产部下发的有关特殊点、段的火区观测的通知规定,如煤巷掘进过程中的高冒区域、穿老巷等。在技术队长的指导下,及时观测特殊点、段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瓦斯等气体参数,掌握变化情况,做好报表的及时报送工作。
3. 认真完成回要工作同架后插管检查,排放巷的测点观测,已封闭采空区的火区观测,正常情况下,每周观测一次,发现异常时,每班进行观测,并及时将观测结果汇报值班队长和调度室。
4. 工作期间,加强对设备仪器的保养维护,不合格的呼吸器、一氧化碳检定器、瓦斯检定器严禁入井使用,对当班检测出的气体参数,保证准确无误,有分析价值。
5. 发现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有害气体超限违章作业时,立即汇报队值班队长和调度室,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6. 火区观测人员独立作业时,切实做好自主保安工作,进盲巷或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必须三人以上佩戴呼吸器进入工作地点。
7. 在技术队长安排下,每旬对矿井回风巷道支护情况、残采后的石门密闭进行检查观测,发现巷道冒顶或密闭漏风,有害气体超限等情况,立即汇报队值班队长和调度室,以便安排人员及时处理。
8. 由于火区观测工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发生安全事故时,承担本工种职责内的安全责任。
第8篇 微机室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监测工持证上岗,工作服穿戴整齐。现场交接班,交班时要将本班设备的运行情况、各监测点的报警详细交待清楚。
2. 监测工上岗时,要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密注视各点的监测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向队值班队长及调度室汇报,严禁脱岗、睡岗。
3. 监测工当班做好各项记录填写,记录字迹工整、清晰。及时调出当日瓦斯监测日报表。
4. 机房设备出现异常时,及时启动备用机,确保连续监测,机房停电时及时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
5. 机房设备的接地线、避雷针完善。遇到雷雨天气,发挥安全保护作用。
6. 监测主机上禁止无关人员操作或侵入其他存储器携带的资料,防止病毒侵入。
7. 做好上岗期间的自主保安工作,做好当班室内的卫生整洁工作。
第9篇 安全仪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学习“一法三规程”和公司、矿有关安全文件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业务保安、自保、互保。
第二条、按规定参加安全活动和技术学习,必须持证上岗,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安全仪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确保无破皮,无失爆。
第四条、按《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干标准活,干放心活。
第五条、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维修、调试、和回收工作。
第六条、严格遵守巡检制度,仔细检查辖区内的线路状况和监测装置和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现场及时处理,尽量缩短装置故障后的恢复时间。
第七条、定期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保证瓦斯传感器显示精确断电器灵敏可靠,确保实际瓦斯超限时及时切断超限工作面的电源。
第八条、认真作好井下巡检记录、调校记录和故障登记卡等各种记录帐卡。
第九条、熟悉工作区域内的安全避灾路线。参加本职内所发生的事故追查会议,仔细听取事故分析,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第10篇 矿压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顶板离层观测工,在矿压科科长领导下,具体负责顶板离层仪及牌板的计划、选型、验货、安装、日常观测和牌板记录等工作。顶板离层观测工,必须全面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达到熟练上岗、规范操作。
一、岗位职责
1、负责顶板离层仪的计划、选型、验货、安装、日常数据观测工作。
2、负责顶板离层数据记录牌板的计划、选型、验货、安装,并及时将观测数据记录在现场牌板上。
3、负责将顶板离层指示仪安装在措施所要求的位置,不得出现随意布置现象。
4、负责采掘过程中顶板离层仪的安装、测读、记录、日常维护和牌板管理。
5、顶板离层仪的深、浅基点安装深度要符合措施要求。
6、安装顶板离层仪前,要确保安装孔的间距、直径、深度、角度符合要求。
7、安装顶板离层仪时分别将深、浅刻度尺红线对准0位,拧紧刻度尺的锁紧螺母。
8、随顶板离层仪的安装,必须同时悬挂离层仪管理牌板。悬挂位置和固定要求符合措施规定。
9、填写顶板离层仪管理牌板,内容必须填详细、真实,严禁捏造数据,
10、牌板要保持清洁。
11、顶板离层仪测读次数符合措施规定。
12、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记录牌板要及时回收。
13、负责建立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台帐,将每次观测的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按规定将观测资料进行整理、存档、迎检备查。
14、观测或整理数据达到警戒值时,要及时书面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将实施加强支护的措施立帐登记、迎检备查。
15、相邻两组顶板离层仪的安装距离符合措施或文件规定。
16、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17、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1、对顶板离层仪的计划、选型、验货、安装工作负直接责任。
2、对顶板离层仪数据记录牌板的计划、验货、悬挂负直接责任。
3、对顶板离层仪的现场测读、记录、日常维护和牌板管理负直接责任。
4、安装顶板离层仪的位置不符合要求,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5、安装顶板离层仪的深、浅基点高度,安装孔的间距、直径、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6、未将深(浅)刻度尺红线对准0位,或未拧紧刻度尺的锁紧螺母,或顶板离层仪安装的方向不统一,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7、随顶板离层仪的安装,未及时悬挂离层仪牌板或位置及固定不符合要求,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8、填写顶板离层仪牌板缺内容或牌板不清洁等,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9、顶板离层仪测读时间不符合规定,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10、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未及时回收记录牌板,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11、在煤巷进行喷浆作业时,未提前回收作业区内的顶板离层仪牌板,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12、未建立顶板离层仪观测记录台帐,或未及时填写观测的数据、未进行存档等;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13、观测或整理数据发现异常时,未及时书面向分管领导汇报,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14、未按安装距离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15、顶板离层仪安装距迎头的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观测工负直接责任。
16、对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矿压组百分考核、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监控分队安全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贯穿于监测监控维护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
三、经常深入现场,搞好日常维护。定期对所管辖系统设备设施进行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保证所有设备设施完好,为安全生产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认真搞好系统标准化工作。
五、积极参加矿、科室及本单位内部组织的各类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刻苦钻研科学技术,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第12篇 井下安全监测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领导的分配,积极完成备项安装检修任务。
2、负责矿井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与回擞及传感器的维修、调试与校正工作。
3、认真做好井下监控设备的检修工作,定期巡查,做到线路敷设符合规定,吊挂整齐,传感器调校准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
4、负责各类监测设备的维修,对问题设备要认真询问故障情况,仔细检查并彻底解决,确保修复后的设备性能完好可靠,保证待修率不超过20%。
5、正确使用和保养好各类仪器仪表,合理使用元器件。
6、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调试和处理故障的能力,掌、握通风监测设备的安装、设置工作。
二、岗位条件:
1、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取得操作证。
2、身体健康,无饮酒和不适合井下安全监测工作及身体不适。
3、经过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
4、设备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设备运转正常。设备安装地点顶、帮完好,无滴水。
5、井下各地点分站、分站电源箱、各类传感器传感器正常可靠,施工用钳子、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完好。
6、入井作业人员必须穿规定的工服、胶靴,佩戴防尘面具,携带自救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7、入井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新《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8、当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时,处于事故地点进风侧的人员,应迎着新鲜风流撤退;位于回风侧的人员,要迅速戴好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迅速进入新鲜风流中;当发生水灾事故时,不能进入涌水地点附近的水平巷道或下山独头巷道进行躲避,应避开水头冲击,尽快撤退到上部水平或地面。
三、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1、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并持证上岗。
2、熟练掌握kj95n监测监控系统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及相关技术参数,会维修处理系统一般故障。
3、熟悉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作业规程要求作业。
4、能够熟练操作kj95n监测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分站及传感器等的异常运行情况,并能及时进行处理。
5、具备识别井下各分站、传感器的隐患和排查隐患的能力,遇到事故或危险时能冷静的分析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应对。
四、岗位风险辨识:
1、施工地点有危岩悬矸,未观察现场顶帮情况、执行敲帮问顶,掉顶伤人。
2、平行作业,未进行现场安全确认,造成事故。
3、使用未经校验的终端设备,造成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安全生产。
4、在顶板较高位置悬挂传感器或监测线缆,高空作业时,未执行双人监护,造成伤人事故。
5、监控设备连接不符合标准,导致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安全生产。
6、监控设备连接高压电器设备,未与生产单位电工配合作业,照成电击伤人。
五、岗位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及具体措施:
1、严格按章操作,严禁违章作业,严禁出现野蛮施工和冒险作业行为。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佩戴齐全,严禁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不全入井作业。
3、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和工作面设计施工,线缆敷设到位,吊挂平直,无交叉。分站、传感器不得吊挂在有活矸活石、滴水地点,接、断电前必须切断供电电源。
4、井下各分站及传感器必须每天清理设备上的落尘或煤尘保持设备良好运转;各类分站、传感器,必须按规定时间升井检修、标校;标校、检修用设备、仪器必须时常保持卫生清洁。
5、发现气体超限或氧气不足,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进行汇报。发现活矸活石要先处理再施工。分站、传感器等固定装置必须可靠。
6、每班升井后必须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到区队填写施工记录,竣工后,要填写验收记录。
六、责任制目标及考核奖惩:
对违反以下规定的,将按照公司和区队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罚: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职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2、上岗前要仔细检查记录本是否齐全,所施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发现有异常时及时汇报更换,确保安全施工。
3、密切观察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的异常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任何问题不得无故拖延,因拖延引起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
4、每月必须按时标校仪器,并且做好标校记录,下井处理问题时,必须在设备巡查记录本中做好记录,否则当日无井工。
5、下井人员下井前必须向值班干部说明,升井必须在值班室、监测室填写记录。
第13篇 队组井下监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持证上岗,负责承包地区监测线路、工作站、各种传感器的安装、维护、延线、回收工作及设备的完好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负责瓦斯传感器的调校工作,传感器必须按规定调校,将调校结果汇报部门专管人员,并填入调校记录表中。
三、监测分站入口端电位要经常检验,减少误差,做到“三对口”。
四、要及时掌握所管辖范围内工作面的变化情况,保持探头到位、线路吊挂整齐,不得将探头、线路丢失或埋入工作面。
五、下井处理好监测故障后,一定要和地面监测室人员取得联系,汇报处理结果是否正常,对自己无法处理的故障,要查清故障原因,升井后及时汇报,记录清楚。
六、在井下检修开关电源箱时,一定要按照操作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停电打开开关和电源箱盖后,首先用验电笔检查是否有电,无电后再进行检修,以防触电伤人。
七、作业前,要看清作业环境是否安全,不安全不作业,要做好自主保安工作,防止触电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第1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监控分队安全监测工
一、、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贯穿于监测监控维护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
三、经常深入现场,搞好日常维护。定期对所管辖系统设备设施进行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保证所有设备设施完好,为安全生产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认真搞好系统标准化工作。
五、积极参加矿、科室及本单位内部组织的各类培训,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刻苦钻研科学技术,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业务保安能力。
第15篇 防冲检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防冲检测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负责冲击地压检测工作,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4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5条 掌握防冲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性能,做好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6条 落实防冲检测安全技术措施和检测计划。
第7条 负责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资料的上报工作。
第8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掌握防冲检测所用仪器、仪表的技术性能,未做好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落实防冲检测安全技术措施和检测计划,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资料的上报工作,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防冲检测工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冲检测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冲检测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冲检测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