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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机电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公司机电设计的安全技术工作,严把设计文件的安全质量关,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本专业特点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3、在编制和审查方案、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有可靠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主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时,制定相应监督执行措施,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组织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使用中的设施、设备,要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和消除办法。
7、负责审查机电方面的设计,参加项目扩建、改建、开拓延伸设计和技改设计的审查。
8、负责组织机电方面的技术交流、协作和科研活动,组织召开机电设计口的技术会议。
9、根据机电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设计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2篇 机电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1、负责公司机电设计的安全技术工作,严把设计文件的安全质量关,技术上对总工程师负责。
2、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本专业特点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3、在编制和审查方案、设计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有可靠性和针对性,并认真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主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时,制定相应监督执行措施,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5、组织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
6、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使用中的设施、设备,要组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加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提出整改意见和消除办法。
7、负责审查机电方面的设计,参加项目扩建、改建、开拓延伸设计和技改设计的审查。
8、负责组织机电方面的技术交流、协作和科研活动,组织召开机电设计口的技术会议。
9、根据机电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设计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3篇 机电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协调、组织、指导机电管理及分管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组织贯彻有关煤矿机电管理的法规和条例,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电管理的各项规定。
3、根据机电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健全完善有关机电管理制度。
4、主持召开机电管理工作专业会议,研究解决机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对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完善安全保护设施,督促、指导各矿(公司)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6、负责组织机电设备的招标选型、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4篇 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机电、运输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机电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煤矿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3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机电、运输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9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专项措施进行审批。
第10条 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11条 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2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合理性。
第13条 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设备的防爆性能等技术检查,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4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5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 机电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机电、运输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系统、各类保护合理可靠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失误,机电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 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分管的机电、运输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机电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