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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15:54:04 查看人数: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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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通防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打钻及抽放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抽放钻孔、防灭火钻孔及瓦斯抽放等工作,防止无措施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保证打钻及抽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抽放钻孔、防灭火钻孔及瓦斯抽放等工作,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未做好本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瓦斯抽放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通防科安全监测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监测工必须掌握井下生产接续情况,按照《规程》要求布设井下分站,安装瓦斯传感器和开停传感器。

2、每天必须掌握井下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安全监控设备、监测系统线缆及接线盒悬挂、管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瓦斯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

3、按《规程》要求必须每7天对瓦斯传感器进行调校一次,校验时工具及配件齐全,调校符合要求,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熟悉掌握各分站和传感器的性能、工作原理,井下分站、传感器出现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更换维修完成,保证系统正常运行,首先与调度员联系了解故障原因,处理设备故障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3篇 通防区封闭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要熟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维修。

2、按指定位置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施工位置,每次必须做到工完料尽。

3、通风设施施工要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当班任务。

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仪器仪表维修员(2)

通防仪器仪表维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一、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通防仪器、仪表的维护、检修工作。

二、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熟练掌握各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安装维修方法。

三、对仪器仪表经常检查、维修、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仪器、仪表准确、可靠,精度符合要求。

四、各种仪器仪表统一编号,建全仪器、仪表台帐。

五、对仪器、仪表轻拿轻放,精度仪器仪表专人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丢失。

六、保管好检测仪器及待修仪器、仪表,防止被盗。

七、认真遵守矿规矿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5篇 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1条 协助分监区长搞好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及当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条 深入现场,遵章指挥,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通风质量动态达标和瓦斯防治工作安全可靠。

第3条 及时巡查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情况,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4条 具体安排工作时,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排,杜绝违章指挥,遇到安全隐患时,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作业。

第5条 坚持和作业人员同下井、同上井;坚守作业现场,认真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及遵章作业情况。

第6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各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严把施工质量关,确保当班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第7条 做好通风的具体管理工作,做到系统合理,风速、风量、气体、温度等符合《规程》要求,认真排查和整治当班矿井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的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保证矿井安全。

第8条 学习和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业务技术知识,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预防当班瓦斯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所管范围内巷道修复、砌筑风门、砌筑密闭、设置挡风墙工作,预防无措施施工。

第9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10条 对因现场施工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11条 认真完成监区或分监区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深入现场,遵章严格管理,确保现场安全的,当班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对班内发生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处理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能合理安排犯人劳动,造成重大事故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未严格实施通风安全措施,未确保工程质量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因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通防监区通风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员(2)

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一、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负责通防仪器、仪表的保管与管理工作。

二、掌握各种仪器、仪表性能构造、工作原理及技术知识。

三、通防仪器仪表要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对精度仪器仪表要专人专用,保持仪器仪表清洁干净。

四、对仪器仪表损坏、报废、丢失鉴定核实,以及新仪器仪表进入,及时在台帐中填清注明,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严禁仪器仪表乱丢乱放,摆放整齐。

第7篇 通防区洒水除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洒水除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井下所管辖范围内的防尘设施安装与维护、巷道洒水冲刷除尘,对当班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2条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掌握防尘设施完好标准和施工安全规定,井下运送、堆放材料、维护防尘设施要确保安全,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保证齐全可靠。

第3条 洒水灭尘或冲刷巷道作业,要认真排查和整治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遮盖好附近的机电设备、管线和风筒,确保文明生产、作业安全。

第4条 按规定时间对巷道进行冲刷和刷白,预防所管辖区域的积尘点,超前防范煤尘事故隐患。

第5条 经常检查所管巷道内的积尘情况,发现沿线防尘设施及有关生产中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

第6条 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加强业务技术学习,增强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按时完成防尘设施安装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8条 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施工防尘设施过程中出现“三违”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及时检查矿井防尘系统,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汇报的,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及时填写防尘设施台帐、记录或报表,通防监区洒水除尘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8篇 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通防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 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 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指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活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 在指挥通防系统做重大调整或反讽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通防仪器仪表维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通防仪器、仪表的维护、检修工作。

二、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知识,熟练掌握各仪器、仪表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安装维修方法。

三、对仪器仪表经常检查、维修、调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仪器、仪表准确、可靠,精度符合要求。

四、各种仪器仪表统一编号,建全仪器、仪表台帐。

五、对仪器、仪表轻拿轻放,精度仪器仪表专人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丢失。

六、保管好检测仪器及待修仪器、仪表,防止被盗。

七、认真遵守矿规矿法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10篇 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通防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在通防副科长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审批,督促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有效的指导安全生产。

第3条 组织抓好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督促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换证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第4条 负责“一通三防”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5条 负责职工合理化建设的征集、筛选、评比、实施工作和小改小革活动。

第6条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议和负责各工种、各类设施的标准和施工程序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7条 组织召开科技学术例会,及时总结、安排技术工作,传达贯彻落实技术例会精神,从技术角度上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和“一通三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第8条 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五图”、三板的制定和各种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和报表的上报审查。

第9条 完成责任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12篇 通防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第4条 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

第5条 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6条 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7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8条 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

第9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 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2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3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4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通防部长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负责全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贯彻“一通三防”,巷修规章制度,监督检查通风队的执行情况。

3、组织对通风、瓦斯、煤尘、防尘、防突、巷修工作质量检查和通风质量验收工作。

4、监督、落实“一通三防”执行情况,确保矿井通风可靠。

5、掌握井下通风动态,及时排除隐患,负责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6、全面负责本部室业务保安工作,抓好通风系统队伍的自身建设。

第14篇 通防区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配合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矿井通防安全技术措施,根据现场管理的要求编制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3、重点做好通防技术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做到分工合理,组织有力;同时组织编制通防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4、负责本工区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5、要深入现场,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提出、修改、考核技术措施或施工方案。

6、认真排查通防安全隐患,及时落实制定整改措施,负责督促落实。

7、认真组织或参加必要的技术测定,为“一通三防”安全提供可靠的技术理论数据。

8、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活动。

9、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10、负责搜集、保管和汇总本工区各种技术资料,保证各种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11、协助区长制定安全事故预案并实施应急处理、救援。

12、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3、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第15篇 通防科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科技术员在科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胜任本从业人员作,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主任工程师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负责编制通防科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

第3条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5条协助主任工程师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

第8条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整理工作。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科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3条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防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防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防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18条通防科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9条在通防科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科技术员负重要责任。

第20条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科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通防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1、制定监测工作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规章制度的督查落实。2、负责全矿安全监控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矿井的瓦斯监控动态,正确分析处理各种监控数据,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3、深入现场,跟踪管理,监督、检查井上下各场所的监控系统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及时责成有关人员整改。4、制定全矿的安全监控工作规划,根据《规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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