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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基建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基建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煤矿基建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基建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安全生产责任制:基建科科长 第7篇基建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8篇基建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9篇基建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0篇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基建科科长 第11篇基建科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2篇煤矿基建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3篇基建科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4篇煤矿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基建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长是基建科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地面建筑工程施工、修缮过程中的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基建科科长是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卫生、防火工作,遵守国家法令,执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保护全面负责。
第2条组织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上级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落实到施工过程管理中,把安全生产提到日常议事日程上。
第3条负责搞好干警职工安全教育,支持安全员工作,组织检查安全生产。
第4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发生工作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部门。
第6条杜绝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基建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基建科科长
1、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建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组织编制基建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3、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未批准的不准施工。
4、负责建立基本建设重点单位工程管理台账,并登记安全施工情况。
5、认真贯彻基建管理程序及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6、加强防汛管理工作,保证防汛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3篇 基建科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技术主管是基建科技术管理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2条 根据施工技术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技术实施方案和改进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要求。
第3条 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有权提出更改完善意见,使之完善纠正。
第4条 按照技术部门编制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补充编制分项分类的安全技术措施,使之完善和充实。
第5条 在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安全生产有责任进行管理,发现隐患,有权督促纠正、整改、通知安全员落实整改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6条 对施工设施和各类安全保护,防护物品,进行技术鉴定和提出结论性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主管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基建科技术主管对土建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基建科科长
(1)应对全厂厂房和基建施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要求负有直接责任。
(2)编制全年基本建设施工计划时,必须把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编制在内。
(3)厂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应符合安全卫生和防火规定的要求,必须
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有关规定,在设计时,竣工后,应会同安技、环保、生活、保卫、工会组织及使用干部等进行审查验收,确认合乎要求后,方可使用。
(4)定期对生产、生活区域的建筑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主管厂长请示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制止并有权拆除违章建筑。
(5)配合安技部门负责有关安技措施土建、设计的估工、估料和建造安装,以及安全检查的整改并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6)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主管厂长请示汇报。
(7)积极主动配合好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工作。
(8)积极参加本厂及上级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5篇 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经常对全厂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期修理,使其经常保持符合安全要求。
(2)对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时,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应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并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3)保证按期完成已经批准的安技措施,并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严格遵守我厂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发生事故时,按合同协议处理。
(4)及时清除工场房顶垃圾,常保持下水道畅通。做好防雨,防洪工作。施工中须占用厂内道路的,应事先取得保卫科消防人员的同意后方准施工。
(5)严格贯彻“三同时”。施工中如需变更设计上的安全设施和有关安全项目时,除经设计部门同意外,还须取得安技部门的同意。
(6)凡动用生产设备、管线、电器,或破损生产区地面时,施工前应和有关生产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7)施工中,若在厂规定的禁火区动火时,应事先取得消防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8)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施工质量等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安技科和有关单位。
(9)设计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上级机关颁布的防火、防爆、工厂卫生、环境保护、防震等各项安全技术规定、规范指示和要求,各项设计任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0)对因设计不周,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的事故,以及因图纸不清或错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负责。
第6篇 基建科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2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3条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基建科科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4条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第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基建科科长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基建科技术员对土建技术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基建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对全厂厂房和基建施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要求负有直接责任。
(2)编制全年基本建设施工计划时,必须把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编制在内。
(3)厂房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应符合安全卫生和防火规定的要求,必须
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有关规定,在设计时,竣工后,应会同安技、环保、生活、保卫、工会组织及使用干部等进行审查验收,确认合乎要求后,方可使用。
(4)定期对生产、生活区域的建筑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主管厂长请示汇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制止并有权拆除违章建筑。
(5)配合安技部门负责有关安技措施土建、设计的估工、估料和建造安装,以及安全检查的整改并保证质量,按期完成。
(6)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主管厂长请示汇报。
(7)积极主动配合好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安全教育工作。
(8)积极参加本厂及上级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8篇 基建科 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经常对全厂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期修理,使其经常保持符合安全要求。
(2)对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时,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应保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并保证施工中的安全。
(3)保证按期完成已经批准的安技措施,并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严格遵守我厂各项有关规章制度、发生事故时,按合同协议处理。
(4)及时清除工场房顶垃圾,常保持下水道畅通。做好防雨,防洪工作。施工中须占用厂内道路的,应事先取得保卫科消防人员的同意后方准施工。
(5)严格贯彻“三同时”。施工中如需变更设计上的安全设施和有关安全项目时,除经设计部门同意外,还须取得安技部门的同意。
(6)凡动用生产设备、管线、电器,或破损生产区地面时,施工前应和有关生产部门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7)施工中,若在厂规定的禁火区动火时,应事先取得消防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8)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施工质量等事故,负责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报安技科和有关单位。
(9)设计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上级机关颁布的防火、防爆、工厂卫生、环境保护、防震等各项安全技术规定、规范指示和要求,各项设计任务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0)对因设计不周,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的事故,以及因图纸不清或错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负责。
第9篇 基建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基建科科长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2条 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3条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4条 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第5条 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6条 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基建科科长助理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基建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副科长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建筑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基建科科长开展基础建设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有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4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方针,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保护现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6条 不准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 在基建科副科长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基建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基建科科长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第2条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第3条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第4条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第5条对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第6条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在基建科科长助理参加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编制时,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基建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煤矿基建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是矿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对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5条 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
第6条 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
第7条 完成监狱教给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未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时完成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影响矿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13篇 煤矿基建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建设人员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组织编制基建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3、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编好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未批准的不准施工。
4、负责建立基本建设重点单位工程管理台账,并登记安全施工情况。
5、认真贯彻基建管理程序及有关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6、加强防汛管理工作,保证防汛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14篇 煤矿基建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基建科是矿井地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对地面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质量、施工期限的管理工作。
一、部门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执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5条 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
第6条 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
第7条 完成监狱教给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9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背《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地面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积极应用建设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建科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2条 未对现场施工维修质量实施动态检查,及时治理存在的质量隐患,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交接、验收,出现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基建科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按时完成矿井基本建设工程,影响矿井其他工作的,基建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