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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副总
1、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决定的规定。
2、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批工作。
4、经常深入井下,掌握采掘生产施工实情况,认真研究生产施工技术,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技术革新工作。
5、认真抓好作业规程兑现,抓好采掘工程质量,组织好月末验收工作。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组织编排年度灾害予防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
6、认真抓好全矿采掘工艺技术推广和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准确信息。认真准确掌握采掘施工动态,认真完成领导交给各项工作。
第2篇 技术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技术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政府各部门的有关决定的规定。
2、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和审批工作。
4、经常深入井下,掌握采掘生产施工实情况,认真研究生产施工技术,协助总工程师搞好技术革新工作。
5、认真抓好作业规程兑现,抓好采掘工程质量,组织好月末验收工作。
协助总工程师认真组织编排年度灾害予防计划和施工组织计划。
6、认真抓好全矿采掘工艺技术推广和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准确信息。认真准确掌握采掘施工动态,认真完成领导交给各项工作。
第3篇 技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技术副总工程师是采煤、掘进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技术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采煤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煤矿原煤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矿井持续正常,哟、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采掘专业的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技术副总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条 参加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对掘进巷道进行竣工验收。
第9条 对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等进行技术指导。
第10条 对采掘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必须尽职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技术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技术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 煤矿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19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期间未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按规定检查采煤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技术副总工程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分管的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技术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