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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测量副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在处党政的领导下,配合总工程师做好测量技术管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测绘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等与测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2、负责集团公司测量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参与建立健全煤矿测量及其它工程测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为煤矿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范围工程测量设计方案和各种保护煤柱留设方案的审查,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负责集团公司测量过程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测量仪器的年检工作,保证测量仪器正常运行。
6、负责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测量资料,为矿井生产和发展提供准确的技术依据。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测量作业组长
一、是本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组测量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组织全组测量和填图工作,做到准确无误,防止因测量误差而造成事故。
三、中腰线设置准确及时,并符合设计要求。
四、确保贯通测量准确无误,努力减小贯通误差。遇有测量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巷道掘进停头或封闭前,要将导线实测到迎头,准确控制停头位置并及时填图。
第3篇 地测科测量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在地测科长、测量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组努力完成岗位业务及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参加矿区三角点进井点的布置和测量工作,组织参加全矿7级导线的测设。
(四)负责组织采区巷道的测量、计算工作,并对其成果的质量负责。
(五)掌握全矿煤巷、岩巷的进度情况,及时准确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
(六)在测量工程师指导下,负责每半年对常用的经纬仪、水准仪进行一次检验和校正,并对钢尺进行比长。
(七)月末负责组织验收全矿的煤巷、岩巷和工作面的实际进尺,并指导和协助有关人员进行交换图的填报工作。
(八)参加本专业的技术业务管理及矿图绘制工作,负责按时填报交换图。
(九)负责矿井导线点的布局、埋设、分类及施测。负责采区导线的布设的审查。
(十)详细检查井巷工程的设计数据,负责确定井下井巷开口给线的技术数据。
(十一)参加一线施工测量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施测过程中的技术、质量问题。做好业务保安工作。
(十二)监督合理开采和煤炭资源回收,做好“三量”的测算与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绘制矿井原图。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测量部
一、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地测安全生产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煤炭开采的各项法律、法规,加强地质测量安全工作,防止地测重大事故发生,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三、加强地质调查工作,查明地质构造分布,煤层结构和顶底板岩性情况,为采掘顶板安全管理提供可靠数据。
四、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开展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对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工程,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五、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准确、及时地掌握巷道进度,把影响采掘安全的地质因素,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六、认真掌握煤层开采程序、采空区岩移规律,准确确定保护地面建筑物的保安煤柱以及引起地面塌陷的影响范围,提供井上、下对照资料,以保护矿井设施,指导安全开采。
七、负责巷道贯通时的贯通测量工作,并及时向有关生产单位发出贯通通知单,确保贯通时的安全。
八、凡独头掘进的巷道,在接到停头通知单后要及时、准确测量巷道迎头位置,并及时填绘。
九、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准确地收集地质资料和测绘巷道,为安全生产服务。
十、负责井下突水点的水量、水压等水文地质调查;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避免水害事故,促进矿井安全生产;负责地面积水调查及水文长观孔的水位观测。
第5篇 测量技术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地测副总、地测科长领导下开展煤矿测量工作。熟悉掌握《煤矿测量规程》,严格按标准作业。掌握测量工作情况、工作进度,做好日常工作并及时反馈。
2、深入现场,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对分管区域工作情况做到心底有数,对测量工作实行现场监督,落实到实处。
3、及时延设导线、复测导线,要审核把关,尤其是贯通及过巷。在测量上不能出现任何事故责任。指导测量全面技术落实标准化及督查日常测量工作,有针对性解决疑难问题。
4、认真填绘各种图纸、台帐,确保向外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认真完成工程图纸审核工作,准确计算标定数据,制定测量方案以便指导施工生产。
5、负责组织建立必备的基本原图、交换图和成果台帐以及其它测绘资料,组织成果图质量验收。
6、认真学习《煤矿测量规程》,严格执行复测复算和检查制度,按规程的各项要求搞好测量工作。
7、接到采掘设计图纸后必须及时复核测量资料,排查该工程及其周围20米范围内的采掘情况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测及资料的准备工作,保证资料的准确性,方可测量挂线。
8、严格按作业规程及图纸放线,特别应掌握好巷道的拐弯、车场及上下变坡点的位置,保证现场和设计统一。
9、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按照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要求及时延线,并及时下达《巷道开口通知单》、《中、腰线标定通知单》、《巷道贯通通知单》等。
10、对于采掘范围及其邻近区域的老巷(空)、硐室、溜煤眼、停采线、切眼等必须下达贯通通知单。准确掌握各项贯通(立交)工程的进度,做到煤巷30-40米、综掘提前50米以上、岩巷20~30米发放巷道贯通通知单,保证贯通准确、安全。
11、及时掌握贯通巷道两侧的坡度变化及标高。贯通巷道贯通前50米,必须对贯通两侧的标高进行实测,及时将测算数据通知设计、施工等有关人员,以便及时调整,确保正确巷道贯通。
12、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第6篇 测量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队的一切日常工作,认真按施工技术要求做好测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测量技术政策和有关规定。
2、负责组织测量队进行业务学习,提高全队的业务素质。保证业务保安。
3、负责“三量”工作,并按月计算、汇报。熟练掌握有关测量技术的一切工作。
4、负责经纬仪测量成果的计算与保存工作。
第7篇 地测科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测工必须在分管副科长领导下开展测量等工作。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测知识,严格遵守矿会议精神和领导的安排;
第2条协助分管副科长、测量员做好中、腰线、导线等测量工作;
第3条建立仪器台帐,分类保管存放仪器,严格执行测量仪器管理制度,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另行存放;
第4条按规定进行掘进进尺、各掘进巷道进尺支护形式、岩性断面验收工作;
第5条检查各导点、工具、仪器的完好情况;
第6条及时领取测量所需易耗品,备有合适的库存量;
第7条未很好地完成上述工作,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每条罚100---300元。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按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影响安全生产的,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按规定进行掘进进尺、各掘进巷道进尺支护形式、岩性断面验收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不能很好地协助分管副科长、测量员做好中、腰线、导线等测量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能履行好仪器和工具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性能完好,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能及时领取测量所需易耗品,备有合适的库存量影响工作,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很好地协助分管副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测量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生产技术科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在测量工程师的领导下,完成好各项工作。
2、认真进行井上下测量工作,保证测量精度达到规范要求。
3、做好自主保安,在放线过程要先熟悉环境,确保人身和仪器安全方可作业,并且做到相互照应与提醒。
4、对工程质量、岩移和锚网监测负有观测责任。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测量工程师
1、在总工程师和科长的领导下,负责测量人员的业务保安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对矿井测量的安全技术负责。
2、负责好测量技术及管理工作,为采矿设计、现场管理和领导决策及重大事故处理提供详细、准确的测量技术资料和图纸,并参与工程设计审查。负责制定测量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测量结果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经常深入现场,认真按设计要求施放中、腰线并随时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汇报给科长或上级领导。
4、负责测量贯通、透巷安全通知单的送达,准确核实贯通距离及方位,按规定发出通知,便于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贯通安全。
5、负责组织地面沉降观测,掌握塌陷区域对建(构)和道路行车、行人安全影响,并提供准确测量资料依据。
6、负责测量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工作,严格按质量标准做好测量基础技术工作。
第10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技术科测量工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的有关规定,在测量工程师的领导下,完成好各项工作。
2、认真进行井上下测量工作,保证测量精度达到规范要求。
3、做好自主保安,在放线过程要先熟悉环境,确保人身和仪器安全方可作业,并且做到相互照应与提醒。
4、对工程质量、岩移和锚网监测负有观测责任。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测量队长
1、负责全队的一切日常工作,认真按施工技术要求做好测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测量技术政策和有关规定。
2、负责组织测量队进行业务学习,提高全队的业务素质。保证业务保安。
3、负责“三量”工作,并按月计算、汇报。熟练掌握有关测量技术的一切工作。
4、负责经纬仪测量成果的计算与保存工作。
第12篇 地质测量科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地质测量、水文地质的法律、法规,负责全矿生产地质、水文地质及矿山测量的安全技术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地质测量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管理、保证地质、水文、测量资料的准确性。
4、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收集整理各种地质资料,确保矿井资料的准确延续。
5、负责全矿井的地质报告修编工作,负责审批盘区和综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有关地质资料。建立健全各种台帐。定期进行地质灾害预报。
6、负责全矿的水文地质工作,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严禁“顶水采煤”。
7、负责全矿井的测量工作,井下贯通测量和各种巷道测量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贯通通知单制度。
8、负责全矿“三量”的管理,保证实现、实施各种管理制度,保证实现局下达的回采率。
9、负责全矿的地质、水文地质、测量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10、负责对周边小窑采掘现状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情况清、底子明。有入侵及危害大矿安全的行为的要按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并向上级部门及时反应,防止发生贯通事故。
11、参与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12、编制地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传达地恶性,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13、对因工作失误资料丢失,数据不准确造成的事故负相关技术及管理责任。
第13篇 测量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在生产技术科长的指导下,做好测量工作。
2、 按分工、工作前必须做好测量仪器工具等准备工作,完工后,清点擦拭,整理命名用的测量仪器、工具、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 认真完成分工测量资料的计算、校对、填图等工作。
4、 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水平。
5、 协助领导做好业务保安。
第14篇 测量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测绘专业各项规程、规定的工作细则,保证各项工作的质量和任务的完成,负责完成本专业各种报表、图纸及资料的上报工作。
2、参与编制矿井年、季、月度生产规划,负责实施测量工作任务。
3、建立矿井范围的井上、下平面控制及高程控制网,及时全面测绘井下采掘进展状况,负责井巷及大型机电工程的设备安装定位工作。解决井上下生产建设中随时出现测绘问题。
4、负责地面零星地貌地物的补测工作。
5、根据规定为巷道掘进挂设中、腰线,面向生产,为采掘第一线服务。
6、编制重大贯通工程的测量方案和施工技术及组织措施,实施基本控制导线测量,做好各项贯通测量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准确贯通。
7、与绘图组共同搞好矿井基本矿图的绘制工作,并根据煤矿生产建设需要,为提供其他专业用图做好测绘工作。
8、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地表岩层移动及重要机构建筑的沉降观测及“三下”开采工作,研究移动变化规律,为留设各类保护煤柱、土地征购、房屋搬迁提供参数。
9、负责各种煤柱的留设和土地塌陷征购及房屋搬迁工作中的范围圈定工作。
10、认真贯彻业务保安制度,根据生产计划和采掘进度,结合具体情况,把影响采掘不安定因素提前书面通知单位:
(1)、岩巷贯通两头相距20-30米
(2)、煤巷贯通两头相距30-50米
(3)、透老空区、老硐或积水取前20米
第15篇 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应积极协助地测科科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科副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科长未在岗位时,地测科副科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科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6条 按规定安排专人及时填绘交换图。协助科长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7条 协助科长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测量工作;
第8条建立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按要求安排专人及时打印各种图纸;
第9条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科副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科副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地测科副科长对本科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执照分工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按分工协助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副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