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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机械电器设备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2篇机电五小电器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3篇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电器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5篇电器设备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6篇小型电器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7篇机械、电器设备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8篇五小电器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机电五小电器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无小电气管理组负责全矿的五小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小型电器到货验收,库存、发放及安全检查全过程的状态管理参与设备质量达标动态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及时上报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2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最新防爆标准汇编》(1993)中的有关标准。经常下井检查各单位的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和防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3条 负责对使用单位交回的小型电器的清点,对损坏的要按规定罚款;交回的小型电器及时修理,达到合格标准。
第4条 对检修好的小型电器要认真做好记录,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不准发给使用单位。
第5条 严格执行《煤炭法》、煤矿“三大规程”、《矿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6条 经常深入井下,做好小型电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管理,使小型电器实现帐、卡、物相符。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煤矿全部五小电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小型电器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机械电器设备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工是本岗位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作业范围内机电设备(设施)、管路系统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提升、运输、起吊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符合规定要求,正确选设起吊点,装封车符合标准要求。
第6条 严格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7条 在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改造过程中对顶板实施监控。
第8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作业范围内机电设备(设施)、管路系统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机械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提升、运输、起吊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正确选设起吊点,装封车不符合标准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施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在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改造过程中未对顶板实施监控,机电安装工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设备安装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电器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熟悉掌握所检修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技术特征,按规定的内容检修设备。
第二条 检修好的电器设备要达到完好标准。
第三条 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反操作程序,需变更程序,需经领导批准。
第四条 凡检修完毕的电器设备,必须先试运行,达到标准要求,经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降低成本,节约原材料,对自己所使用的各种工具、材料,要妥善保管爱护,不丢失,不浪费。
第六条 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替换下来的旧料废品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七条 认真填写当班记录和检修记录。
第八条 对所检修的电器设备必须确保检修质量,否则因检修质量而影响生产应负主要责任。
第4篇 五小电器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章操作,严格执行区、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五小电器的检修按照检修标准进行。
三、按照要求对新进五小电器进行编号,并及时入帐。对检修后试验合格的五小电器要摆放整齐。
四、按规定进行检修,并留有记录,对具有防爆要求的装置,按规定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5篇 机械、电器设备安装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械、电气设备安装工是本岗位的直接责任者,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 熟悉作业范围内机电设备(设施)、管路系统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5条 负责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提升、运输、起吊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符合规定要求,正确选设起吊点,装封车符合标准要求。
第6条 严格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7条 在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改造过程中对顶板实施监控。
第8条 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9条 工作中杜绝违章作业。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违背《煤矿安全规程》、《机械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工作中不熟悉作业范围内机电设备(设施)、管路系统的结构、性能、原理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机械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提升、运输、起吊所用的设备(设施)器具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正确选设起吊点,装封车不符合标准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施工,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在机电设备、管路系统的安装、撤除、改造过程中未对顶板实施监控,机电安装工负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机电安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设备安装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小型电器修理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知识特别是有关小型电器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全矿的小型电器修理工作。
二、积极协助相关领导做好小型电器日常修理工作,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建立健全小型电器维修台帐,合理安排小型电器的修理计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对小型电器损坏情况做好记录,解决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
五、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六、协助主管技术员,组织好调查研究,,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七、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每月对员工进行小型电器专业知识的安全学习。
八、认真参加小型电器事故的分析会并提供报告记录。
第7篇 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无小电气管理组负责全矿的五小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小型电器到货验收,库存、发放及安全检查全过程的状态管理参与设备质量达标动态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及时上报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2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最新防爆标准汇编》(1993)中的有关标准。经常下井检查各单位的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和防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3条 负责对使用单位交回的小型电器的清点,对损坏的要按规定罚款;交回的小型电器及时修理,达到合格标准。
第4条 对检修好的小型电器要认真做好记录,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不准发给使用单位。
第5条 严格执行《煤炭法》、煤矿“三大规程”、《矿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6条 经常深入井下,做好小型电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管理,使小型电器实现帐、卡、物相符。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煤矿全部五小电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小型电器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电器设备检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熟悉掌握所检修设备的构造性能及技术特征,按规定的内容检修设备。
第二条 检修好的电器设备要达到完好标准。
第三条 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反操作程序,需变更程序,需经领导批准。
第四条 凡检修完毕的电器设备,必须先试运行,达到标准要求,经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降低成本,节约原材料,对自己所使用的各种工具、材料,要妥善保管爱护,不丢失,不浪费。
第六条 保持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替换下来的旧料废品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七条 认真填写当班记录和检修记录。
第八条 对所检修的电器设备必须确保检修质量,否则因检修质量而影响生产应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