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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武保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对公司的防火安全负责。
2. 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3. 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大检查,狠抓火灾事故苗头,消除治安灾害事故隐患。重点抓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工作。
4. 对本区域和项目部的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 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抢救,查明性质;责任事故由有关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的事故要参与调查;对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负责追查处理。
6.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保证演练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2篇 武保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武保科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是公司治安秩序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安全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武保科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订安全生产规划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式、方法。
第3条 负责对内部案件的调查工作,加强对应急分队的日常训练和演练,对重大案件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4条 负责做好消防工作,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5条 负责矿内的交通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爆炸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防止被盗、被破坏现象发生。
第7条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好党委的参谋,分析公司的治安形势,搞好“四防”和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治保组织的作用,搞好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第8条 负责抓好政保工作及“三情”信息收集,确保政治稳定。
第9条 加强对科警车辆司机的安全教育,确保出车安全。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没有对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出现重大刑事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未及时制订安全生产规划措施,出现安全问题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宣教,没有开展“三违”帮教工作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没有做好内部案件的调查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未按条例规定报警,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的,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对重要部位、重要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爆炸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导致被盗、被破坏现象发生的,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履行职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组织好“四防”和法制宣传教育,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没有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出现集体上访及各类非法聚集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由于没有做好科警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出现安全问题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消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利,消防设备通道不符合要求,影响安全或出现火灾,负管理责任。
第19条 出现险情接警后,没按规定要求出警救灾,造成事故扩大,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的同时,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3篇 武保科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武保科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是公司治安秩序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为加强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安全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武保科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订安全生产规划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式、方法。
第3条 负责对内部案件的调查工作,加强对应急分队的日常训练和演练,对重大案件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4条 负责做好消防工作,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5条 负责矿内的交通管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重点要害部位、重要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爆炸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防止被盗、被破坏现象发生。
第7条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好党委的参谋,分析公司的治安形势,搞好“四防”和法制宣传教育,发挥治保组织的作用,搞好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第8条 负责抓好政保工作及“三情”信息收集,确保政治稳定。
第9条 加强对科警车辆司机的安全教育,确保出车安全。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没有对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出现重大刑事案件,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未及时制订安全生产规划措施,出现安全问题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宣教,没有开展“三违”帮教工作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没有做好内部案件的调查工作,对发生的重大案件未按条例规定报警,没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的,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对重要部位、重要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爆炸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导致被盗、被破坏现象发生的,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履行职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有组织好“四防”和法制宣传教育,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没有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出现集体_及各类非法聚集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由于没有做好科警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出现安全问题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消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利,消防设备通道不符合要求,影响安全或出现火灾,负管理责任。
第19条 出现险情接警后,没按规定要求出警救灾,造成事故扩大,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对单位负责人追究责任的同时,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