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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安全生产技术15篇

发布时间:2023-02-15 10:00:08 查看人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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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安全生产技术

第1篇 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机主管技术员协助机电科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与制定、修订(编)本单位及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2.参与制定、修订(编)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参与编制机电科年度机电设备维简和大修工程计划;参与编制本科机械设备的安全、完好规划。

4.组织实施机电科主要提升、压风、排水、运输系统的安全技术改造方案。

5.参与编制矿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科技研发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参与编制工区月度配件材料,以及配备件供应计划。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6.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7.参与组织对本单位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推广应用机电专业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8.负责推广应用机电专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参与组织机电专业重点课题攻关。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井下机械的安全规定,负责机电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10.组织编制各工区井下机械设备的计划检修图表和轮换检修的计划,负责机械设备检修,确保设备检修质量。

11.负责组织本科井下机械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

12.监督、检查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维护和安全使用情况,确保装置齐全完整、安全可靠。

13.参加矿井机械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参加矿组织的周、月度隐患排查,监督隐患整改落实。

14.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带班制度,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5.负责落实主要机电设备技术测定、试验、鉴定等工作,确保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16.参与审查机电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一通三防”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17.参与监督检查机电科管理制度及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情况。

18.参与矿井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六、参与编制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9.参与编制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22.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八、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3.贯彻执行矿、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4.参与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5.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3篇 安全管理科主管技术员主管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第一条 负责管理矿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信息系统运行,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协助副科长做好信息的收集和定向传递。各类文件,原始凭证、统计报表等基础资料;对各科室及基层单位的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条 配合主管副科长组织全矿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达标及质量标准化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及质量标准化检查问题的整改。

第四条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各单位风险预控安全管理体系 在生产现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和整改。

第四条 负责矿井安全隐患档案管理工作及科室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 参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工作并监督 现场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安监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承担未履行本责任制所产生后果的责任。

第4篇 工程部主管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机动、设备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机动、设备、技术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组织审查范围内有关设备、电气、仪表等方面的安全检修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负责审查有关设备安装、改造方案及设备检修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参加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复事故。

3、贯彻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负责组织对锅炉、电梯的检验、检修工作,并对其安全可靠运行负责。

4、参与审查企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组织参加机动、设备安全大检查,落实设备隐患整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6、协助部门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店人员的部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

7、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第5篇 机电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在科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协助科长根据矿井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5、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6、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机电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7、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8、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9、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10、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11、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矿井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13、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14、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6篇 抽放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抽放区主管技术员负责本区技术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与编制、修订(编)本区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编制安全生产计划、规章制度

2. 参与编制矿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年度、月度安全生产计划;参与编制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计划。

3.编制本区年度安全生产规划、月度安全生产计划;编制本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钻探工程施工措施,编制钻探工程竣工报告,绘制钻探工程竣工图。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4.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区安全培训计划。

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5.推广应用钻探专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参与钻探专业重点课题攻关。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参与制定矿和本区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7.督促、落实矿井灾害预防计划,消除通风、防尘、瓦斯、防灭火方面的安全隐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规程、措施。

8.落实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9.参加班前大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履行管理人员下井跟带班制度,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对安全生产及“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参与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参与实施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12.贯彻执行矿和本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13.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工作,落实调查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14.履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篇 机电科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在科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

3、组织编制机电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矿井机电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4、协助科长根据矿井的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5、及时对现场机电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的工作。

6、在机电副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编制机电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7、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8、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9、协助其他专业编制采、掘等工作面的配电设计和电气整定计算,保证采、掘等工作面供、配电的合理性。

10、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11、协助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矿井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13、负责矿井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14、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15、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8篇 通风科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各项要求、规定和标准,在科长的领导下,切实抓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经常深入井下,检查分管工作的落实实施情况,检查分管班组长及工人的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负责分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安排,人员、材料、设备的调动支配,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负责参与分管工作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贯彻、落实。

第五条 负责分管工作与外界的联系、协商、配合协调最终完成工作。

第六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质量标准化的检查和问题隐患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负责分管范围内紧急事件的现场调查,方案、措施的制定与处理。

第八条 对科内行政工作及相关工作提出建议、方案。

第九条 对分管范围内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十条 对分管范围内本科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汇报,制定措施、方案进行解决。

第9篇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 1条 积极配合采煤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 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 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 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 5条 负责采煤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 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 条 对采煤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 9 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支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采煤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管技术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全队技术管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和间接责任。

一、职责范围

1、负责全队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当好队长参谋。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

2、深入现场,调查研究,联系实际,定期上岗,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对单项工程要求能够制订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3、建立建全各种设备的技术档案,负责编制设备的月、季、年检修计划。

4、参加机电事故分析追查会。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5、参加机电工程、设备维修、配件的质量验收,推广先进技术,不断进行技术革新,节能节电降低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6、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7、组织机电工的业务学习,搞好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技术水平。

8、认真填报各种技术报表。负责全队机电技术安全工作。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

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标准

1、对分管范围内生产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安排整改,执行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

2、现场出现危机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时,未及时采取临时性的安全处置措施,造成事故的,依据事故责任追究进行处理。

3、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工作不到位,施工方案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监督,绩效考核扣10分。

4、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对班组安全生产未进行技术指导,作业地点被上级、公司停产、停运(设备)的,绩效考核每次扣20分。

第11篇 综采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采煤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队的全面技术工作,是本队和技术第一现任者。

2.掌握本队采掘接续工作,正常情况下保证回采煤量符合生产需要。

3.负责编写本队采煤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并要认真贯彻落实到组和个人。

4.负责全队的准备工程质量,协助队长搞好标准化工作。

5.协助队长制定作业计划,保证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

6.负责全队的技术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是技术人员的主要责任。

7.积极推广先进的采煤方法和新工艺。

8.有权对本队的奖金分配提出意见,本区违章有权做出经济制裁的决定。

9.参与制定各种岗位责任制,并督促、检查各种制度,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10.深入工作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第12篇 监测队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各项技术政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业务保安。

第二条、在队长的领导下,对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负责制定、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当发现不符合时有权制止,推倒重来,并负责审批、贯彻、签字。根据矿月度规划,编审队月作业计划,汇报本单位月度工作总结 。

第三条、负责对全队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以及技术技能普及工作。值班时,详细安排各作业点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协助队长及时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解决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经常深入工作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协助队长健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当发现事故时,亲临现场,积极参与抢救与处理,并以“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队长进行分析、追查制定相应的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七条、认真稳妥的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八条、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认真审核中心站瓦斯日报表,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

第九条、参与煤矿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应急救援演练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及时参与事故抢救,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条、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的技术工作,组织制定作业场所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等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13篇 煤矿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队长和矿主管工程师、技术科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搞好本队的安全技术 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的方针、政策、指令、命令。

3、负责本队的质量管理工作,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工程质量的验收。

4、负责编制本队的作业规程和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向全队贯彻。

5、建立健全本队各项管理制度,协同队长搞好工作面管理工作。

6、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制止并向领导汇报。

7、经常深入井下直接参加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8、积极参加每周的安全会议,总结分析本周的安全工作,并负责本队安全技术 教育与培训 。

9、对违章作业和事故要参加追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第14篇 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采煤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安全生产技术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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