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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主扇维修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荐)
一、熟悉主扇、压风机性能、构造和质量标准要求。
二、掌握电源线路和控制线路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做到按期试验和整定。
三、搞好设备巡回检查和预防性检修(备用设备),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设备运行灵活可靠。
四、保持备用主扇、压风机完好,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启动和正常运转。
五、参加反风试验和技术测定工作。
六、负责提供配件、备品、材料、仪表计划并做好保管工作。
第2篇 装修工程预算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装修工程预算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按规定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经费列入到预算费用中去。
二、对审定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计划,按需要支付。
三、对安全宣传教育所需费用,由安全生产保障金开支。
四、合理控制和使用安全生产保障金经费。
五、努力做到按国家规定要求,从技改费中提取10%-20%作为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六、经常对所属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
交底人:被交底人: 日期:
第3篇 掘进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区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抓好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兑现。
三、对本工区管辖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制度、规定和措施。
四、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工作。
五、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和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
六、负责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机电、运输工作,加强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杜绝电气失爆。
七、负责抓好班前会和每周二的安全活动。
八、参加每天的生产调度会、每周的生产总结会、安全质量检查汇报会和每月的安全办公会以及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等专业会,并对会议安排的工作进行落实兑现。
九、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配合安监职教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第4篇 供销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分析市场状况,正确作出市场供销预测。拟订年度供销计划,分解目标 。
2、根据中期及年度供销计划开拓完善经销网络。根据网络发展规划合理进行人员配备。汇总市场信息,提报产品改善或产品开发建议。
3、洞察、预测渠道危机,及时提出改善意见报批。把握重点客户,控制70%以上的产品供销动态。关注所辖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沟通解决。
4、根据供销预算进行过程控制,降低供销费用。参与重大供销谈判和签定合同。组织建立、健全客户档案。指导、巡视、监督、检查所属下级的各项工作。
5、负责本部门主管级人员任用的提名。负责制定供销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负责供销部主管的工作程序的培训、执行、检查。
6、对供销部工作目标的完成负责。对供销网络建设的合理性、健康性负责。对确保经销商的信誉负责。对确保货款及时回笼负责。对供销指标制定和分解的合理性负责。对供销部给厂家造成的影响负责。对所属下级的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负责。
7、对供销部预算开支的合理支配负责。对供销部工作流程的正确执行负责。对供销部负责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的个情况负责。对供销部所掌管的厂家秘密的安全负责
8、负责分管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5篇 挖掘机、装载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机械操作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2、司机要熟悉所驾车辆的性能,并能够处理简单的机械故障。
3、司机在出车前必须检查所驾车辆的运动机构和制动系统。
4、司机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在行走路线上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机械臂下严禁站人或有人从底下通过。
6、在施工区作业时,要提高警惕,首先必须观察边坡、台阶等的安全情况,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入施工区作业。
7、司机要协助安全员管理好排渣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有排渣司机离开所驾车辆的驾驶室时要及时制止。
8、在施工区作业时,司机要打开驾驶室门,以便能够听到安全哨声。
9、驾驶室内严禁两人作业。
第6篇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南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均包括农电,即农村电力生产、建设和农村供电)的安全工作。
1.3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4 公司系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1.5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做到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7 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8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安全生产目标
2.1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在生产经营工作中,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确保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杜绝重大人身死亡事故,杜绝特大电网事故和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杜绝特大设备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电厂垮坝事故,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2.2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
2.3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指企业、车间或工区、班组)控制。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上级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及考核管理制度,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和考核。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内容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上级确定的目标内容,并不得低于上级确定的目标。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3.2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3.3 各级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3.3.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2 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3.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3.3.4保证本单位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3.3.5 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及时了解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3.6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3.3.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
3.4 各级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3.5 公司系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领导报告。
3.6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3.7 公司系统在内部考核上,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制度;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对公司控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通过董事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责任追究。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
4.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2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4.3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4 公司系统各单位依据有关要求,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4.5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生产和技术管理部门以及各级调度部门应做好电力生产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生产中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电力生产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6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电力建设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
各单位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工程项目和施工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和施工质量标准等。电力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7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各级农电工作管理部门做好农电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农电生产和建设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农电生产和建设中严格执行。各单位农电生产和建设规程制度的内容、制定、修改、审查、批准及公布等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8公司系统内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4.9 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和标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管理作用。对公司系统外的并网发电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并网协议,对电厂内直接涉及电网运行安全的继电保护、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无功调节以及发电励磁系统等生产设备实施技术监督,确保电网和电厂安全稳定运行。
4.10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的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并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4.11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计划编制应由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可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下达。反事故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颁发的规定和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列入年度预算,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3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并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电力建设的领导组织,以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为主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4.14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和电力建设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施工措施的实施,各级领导应定期组织检查以上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
5、安全生产监督
5.1 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各单位依据产权或管理关系,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2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 专业资格应接受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
5.3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但必须明确管理部门和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5.4 公司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等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需设立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5.5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公司系统内的各发电、输变电、供电、火电施工、水电施工和输(送)变电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5.6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人员配置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及要求等,另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来明确。
5.7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教育和培训
6.1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2 公司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6.3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4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和上岗。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和考核。
6.5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各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生产一线的调度、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6.6 公司系统各级领导和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及考核要求,公司系统职业培训中安全技术专业课程设置和考核要求等,另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来明确。
6.7 公司系统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6.8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将企业或单位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对有关人员及时进行教育。
7、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7.1 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办法。
7.2 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总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或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7.3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7.4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公司系统的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并组织开展好班组安全日、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
7.5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安排,结合季节特点、事故规律和电网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
7.6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同时应将文明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纳入检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各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被检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限期整改。
7.7 电力生产安全检查由分管生产技术的领导组织,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电力建设安全检查由分管电力建设的领导组织,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农电安全检查由分管农电领导组织,由农电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会及有关部门参加。
7.8 电力生产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逐步实施动态管理。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定期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7.9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10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电业生产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本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信息。
7.11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司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系统内各单位发生和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进行举报。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可直接受理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举报。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另行制定。
8、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8.1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8.2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8.3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8.3.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8.3.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8.3.3 施工单位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施工需要。
8.3.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8.4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8.4.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8.3条所列的条件。
8.4.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8.4.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例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8.4.4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8.5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发包方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减比例。
8.6发包方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8.7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8.8 因承包方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不严、与承包方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者除外。
8.9公司系统各单位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8.10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短期合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或配戴标志上岗。
8.11 短期合同工分散在车间(工地、工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和建设时,由其所在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负责人领导。
8.12短期合同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短期合同工单独从事危险的工作。短期合同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短期合同工交代清楚并要求短期合同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8.13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和施工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9、对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管理
9.1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按本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地区(市)级供电企业对由其进行管理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人身、电网、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9.2对受委托管理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在代管协议中有规定的,依据规定确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内容、范围、方式及双方责任。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与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9.3 公司系统内的县级及以下供电企业及单位发生事故的,由负责对其实施安全管理的地区(市)级供电企业依据有关规定逐级统计上报,并按规定逐级考核。
9.4 对公司系统外的供电企业及单位,公司各级应通过组织交流、提供咨询、介绍经验等方式,共同提高电网安全管理水平。
10、对并网发电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管理
10.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对与其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 的发电企业和单位按本规定实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对发电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安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10.2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和单位应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管理职责。
10.3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有关协议和合同,通过安全性评价等手段确定其是否满足并网的安全条件。
10.4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无产权或代管关系,或者参股但不控股)发电企业和单位,在并网协议中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10.4.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发电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10.4.2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10.4.3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企业对发电企业所需实施的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内容。
10.5公司系统有关单位或部门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须的咨询和帮助。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1、考核与奖惩
11.1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2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11.3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电力调度中心(或机构),水电、火电和输变电施工企业等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另行制定。
12、附 则
12.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2.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12.4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12.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7篇 安全科安全班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员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班安监人员。
2、经本工种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按照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标准、施工措施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班安监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瓦斯检查和爆炸物品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4、负责向本班安监人员传达采、掘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
5、熟悉岗位内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止“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当班无法处理的隐患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6、负责检查所包队组现场贯彻执行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7、按要求就所包队组当班安全情况,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进行汇报。
8、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要认真追查处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9、提高安全意识,懂得对本岗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篇 某矿掘进队小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绞车司机是负责小绞车提升运输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小绞车司机必须熟悉小绞车的性能、安全设施的使用情况,掌握所使用小绞车的正确方法;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遵守有关矿山的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时汇报、处理现场存在问题和不安全隐患。 第2条 必须依法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3条 依法行使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4条 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情况。坚持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搞好互保联保和自主保安,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5条 开车前首先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灵敏、可靠,绞车各部位部件是否齐全、完好,信号是否畅通,钢丝绳是否打结、断丝超限,是否排列整齐,是否有使用许可证。 第6条 把钩工多挂车时,严禁开车;严禁不带电松车。 第7条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听准开、停车信号,做到操作及时无误,绞车在运行中,不得撤离工作岗位。 第8条 矿车在坡道上运行时,掌握好行车速度,防止咬绳、抖绳,严禁闸皮内放其它物品。不准拉掉道车。 第9条 必须与把钩工、信号工配合好,使用好各种安全设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10条 处理事故时,绞车必须停电闭锁。
第11条 保持设备及场口卫生整洁。
第12条 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13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必须闸紧(或闸牢)滚筒、切断电源,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1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6条 工作面发生灾害(水灾、火灾、顶板冒落等)时,必须立刻向班长汇报,由跟班队长或班长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当灾害不能处理的情况下,保持冷静,在班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沿避灾路线尽快撤离灾区。若撤离路线被堵塞,不能撤离时,就要设法到较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安静、耐心地等待救护人员到来救护。
第17条 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以上条款如有一条及一条以上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并视情节给予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犯罪的,按矿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分析情况进行处罚。
第1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1条 小绞车司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运输设施、小绞车检查不认真,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保证按照“小绞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小绞车司机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不按规定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运行中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未及时停止作业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小绞车司机对本班本岗位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小绞车的安全隐患,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参加安全教育,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操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检查本岗位开工前、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安全确认和规程措施等现场落实等,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严格执行互保联保、班前安全预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单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为等制度,小绞车司机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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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
一、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
2、重伤事故率不超过3‰。
3、轻伤事故率不超过15‰。
二、年度文明施工目标:
(1)工地全部达标,均达到70分以上。
(2)争创一个区级文明工地。
三、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目标如下表
项
目
部
指
标
项目部
安全生产
死亡
杜绝
重伤
<2‰
轻伤
<10
文明施工
达标70分以上
达标
创盟市级文明工地
创市级文明工地
创区级文明工地
力争
目标分解
一、各项目部目标分解,以责任状的形式层层分解下达,由项目经理与各专业劳动队签订责任状。
二、各项目部以指标的形式,层层分解下达给有关管理人员,确保完成。
目标考核
一、公司经理对项目经理进行季度考核。
二、项目部对工地管理人员和各专业劳务队,由项目经理进行月季度考核。
考核及完成目标的措施
一、 据前述考核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第一册附录考核内容逐月考核,并及时进行奖励。
二、 据考核结果月达标表彰,年达标奖励。完成不好批评。失职者撤换,造成严重事故的处罚,凡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尚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经理责任目标考核
考核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达标情况
考核结果:合格
根据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同志完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进行了全面考核。
该同志作为本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认真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积极组织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完善安全生产的设席施、设备和人身防护用品,并按文明施工要求制定并实施四项制度、八大措施生活设施、宣传教育设施、绿化、硬化及五小设施基本满足要求,为此人们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打分,打分结果为73分(合格),所以对 同志考核的结果为合格。
考核人: 被考核人:
二、安全员责任目标考核
考核内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等
考核结果:该同志认真贯彻执行、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措施及岗位责任制,认真履生了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配合施工员对班组进行了安全三级教育及对各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指导参与各班组的安全活动日(周)活动,随时进行检查,做到了经常性和连续性,对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做到了详尽细致,对机、电、架等进行验收,并做了记录,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隐患和违纪行为出现,经项目部考核合格。
考核人: 被考核人:
三、施工员责任目标考核
考核内容:安全交底、安全活动、安全检查、文明施工落实
考核结果:该同志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文明达标、现场管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项目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措施,认真履行了施工员的岗位责任感,积极组织并会同安全员对各班组进行了安全三级教育,会同技术员以书面形式对各班组进行了分项工程操作安全交底,严格督促检查各班组的班前安全活动、安全交底,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并督促其认真执行,经项目部考核基本达到考核标准。
考核人: 被考核人:
四、材料员目标考核
考核内空:材料堆放、文明施工
考核结果:该同志严格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标准规定,认真履行了自已的职责。
在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的要求配合施工员合理划定货位、场地和仓库,严把材料质量关,对进场的材料机具设备,按要求分品种、规格、数量进行合理有序的整理、堆放并设立标牌、登记造册,为办理出入库手续,并经常督促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养护,对现场拆除的架杆、模板等及时清理,回收码垛,保持现场整洁有序,文明施工,通过考核。
考核人: 被考核人:
第10篇 电焊班长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落实安全保证计划中电焊安全动火作业控制的规定。
二、组织班组安全作业,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安排生产任务时,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四、上工前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并根据作业环境和职工的思想、体质、技术状况合理分配生产任务。
六、发生工作事故,应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11篇 打桩工安全生产责任
1、要积极参加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会议,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遵章守纪,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酒后作业。
2、认真学习打桩工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应知应会,按规定使用打桩机,移动塔式桩架时,禁止行人跨越滑车组,移动桩架和停止作业时,桩锤应放在最低位置。
3、打砼预制桩,吊桩前应将桩锤提升到一定位置固定牢靠,防止吊装时桩锤坠落。
4、桩身附着物要清除干净,起吊后人员不准在桩下通过。
5、打桩时应采取与桩型、桩架和桩锤相适应的桩帽及衬垫,发现损坏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对灌注桩,桩管沉人到设计深度后,应将桩帽及桩锤升到4米以上锁住,方可检查桩管或浇注砼。
7、钻孔灌注桩浇注砼前,孔口应加盖板.附近不准堆放重物。
8、工作时,对各级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
9、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吸取教训。
第12篇 现场机电安全生产禁令
1、井下现场电气设备、电缆严禁失爆。
2、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专职电器维修工进行。
3、新投入的设备无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规程措施贯彻不到位及操作人员无相应安全资质的,严禁投入使用。
4、各个负责队组必须建立各类电气设备的保护及试验记录,各个主副提升风机房变电所必须建立各种规范的台帐。
5、皮带输送机、煤溜等的开关禁止使用三联按钮,必须使用两联按钮。
6、办理“停、送电申请票”和“单项工程责任卡”时一定要填写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符,相关人员必须到位,若临时发生变动要提前向调度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7、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
8、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9、供电网络线路因故障出现停电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一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10、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有放电装置的不受限制。
11、所有电器设备检修、停电处必须由专人停、送电或由专人联系停、送电。
12、关于停送电程序的有关规定
(1)停送电票一式五份,分别给:机电科,调度室,机运队,变电所,申请队组自己留一份。变电所的那份由队组联系专职停送电人送传,所有停送电票必须经机电科审核签字,并由机运队,调度室,分管矿领导签字后,送交以上部门和队组。由机运队和停送电申请队组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
(2)各队组和机电设备检修、搬家倒面,开口、增加设备的停送电源,接火问题,必须提前申请,有机电科负责计算负荷、容量,并进行整定,审核签字后,有申请队组与机运队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井下设备负荷、容量及路线变更后,机运队必须及时对变电所相应的开关进行重整定,并变电线路名称及标志牌,做到图牌一致。
(4)各队组的停电、送电、增容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即有:停电票、停送电票、增容申请票。
(5)风机停风后,必须先办理停风工作票,由通风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停送电票。
(6)调度室在接到停送电票后,及时通知各影响的队组,协调好停送电的时间。
(7)停送电票必须提前办好,并送发到有关部门和相关队组。
(8)整理移动电缆必须开停电工作票。
13、有计划停电
(1)变电所值班人员在接到“停电申请票”后,将“停电申请票”及时张贴在专门制作的标识牌上,并掉挂到需要停、送电的高开、干变、馈电或移变上。
(2)变电所值班人员要根据“停电申请票”的内容进行工作,工作前要先与调度室联系,核实停电线路名称、停电时间,联系停、送电人等相关事宜。
(3)变电所值班人员在接到联系停电人的申请时,必须先与调度室核实,得到指令后方可停电。在操作高压开关时,要先拉开断路器,再拉开隔离刀闸,最后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变电所值班人员接到联系送电人员的申请后,必须先与调度室核实,得到指示后方可送电。在操作高压开关时,要先摘下“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再将隔离开关合上,最后合上断路器。
(5)采区变电所值班人员和停、送电部门要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台账,其中未完成的任务和遗留的问题与接班人交接清楚后才可下班。
(6)停电工作票需延迟到下一班时,交班人员要把当班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向接班人交待清楚;接班人员必须查看停电工作票是否张贴并悬挂在需停、送电的高开、移变或工作面开关上。这样,接班人员在执行操作时便能明确停电原因及时间,避免出现因交接班不清楚和工作票管理不规范造成的误送电事故。
14无计划停电
(1)在无计划停电后,变电所值班人员和当班工作面电工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迅速将所有高、低压开关的隔离开关打到零位进行闭锁,并悬挂“停电”牌,随后向调度室汇报。
(2)变电所值班人员接到送电命令后,要先摘下“停电”警示牌,再将隔离开关合上,最后合上断路器。送电后,再向调度室汇报“某回路开关已送电”。
(3)在无计划停电后,需送电时,要依次恢复井下高开、馈电和工作面送电等工作。局扇恢复送风时,可不按此步骤进行。
15、回采工作面瓦斯电闭锁必须接到采区变电所进线高开上,严禁接在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上。
16、外委队井下涉电项目管理
(1)外委队必须在机电科指定变电所风机专用开关上,敷设风机专用线路,给风机供电。
(2)变电所内的风机馈电开关接火、拆火以及停、送电操作均由公司机运队统一负责,风机线路和风机开关维护由外委队负责。停、送电申请票由外委队专人到机电科办理,机运队配合监督执行。
(3)机电科负责督促外委队对风机专用线路定期检修,负责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完好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由外委队组织处理。
(4)由机电科负责指定给外委队井下施工提供动力用电的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
(5)移变(变压器)本身(包括移变高、低压馈电头)及高压电缆的维护管理由机电科指定的对组负责。公司采掘队组的移变及高压电缆由采掘对队责管理,除采掘队组以外(包括外委队)的变压器或移变均由公司机运队统一维护管理。
(6)变电器或移变的低压660v(380v)电缆线路,开关均由使用的外委队维护管理,严格按“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原则执行。
(7)移变的低压侧在拆、接线时,由外委队负责办理停、送电申请票,由机运队负责配合监督执行。
第13篇 开拓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掌握煤矿有关安全法规及技术政策,协助队长搞好安全生产对本队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2、熟悉本队施工地点的各项自然灾害,及时编制各项保安规程和技术措施,并向本队职工贯彻落实。
3、按保安规程规定指导本单位巷道掘进方向、坡度。
4、协助队长做好本队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5、抓好本队施工工程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6、组织本队职工参加矿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第14篇 跟班安检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跟班安检(监)员负责本班分片范围内安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在领导的安排下开展工作。跟班安检(监)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当班带班领导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分片范围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深入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
第3条 负责当班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4条 负责现场安全施工措施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5条 督促分片范围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6条 负责检查在岗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证,对无证操作人员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将情况通知单位负责人。
第7条 遇有危险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8条 按要求每班按时向安全科汇报现场安全情况,并按规定做好现场交接班工作。
第9条 按时参加班前班后会,并按规定认真填写好各种记录表和通知单。
第10条 要按时参加班前、班后调度会,每班班前要对自己分片范围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和矿各级管理人员的问题通知单全面查看,需要进行复查的按要求进行复查,未按时整改的要对签字整改负责人进行处罚,并将复查和处罚情况写到通知单上,交安全科值班人员签字掌握。
第11条 必须在施工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安检(监)员要在指定地点用电话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汇报。
第12条 对处里排定的监控重点,要采取措施重点盯靠。要加强对薄弱时间、薄弱地点、薄弱人物、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监员岗位责任制。
第13条 对当班安全质量评估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评估,上井后评估表交值班人员存档备查。
第14条 要按规定完成每月各项考核指标及罚款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跟班安检(监)员100-3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安全质量考核、班评估的;
(六)分片范围内安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
第15篇 建筑集团机械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落实公司有关机械管理制度,管理本工地机械工人,组织机械施工。
2.督促、指挥操作人员正确安全操作和保养设备。
3.判断机械故障,组织检修作业。
4.填报工程项目设备申请表。
5.组织进行设备基础、机位、机棚的施工及验收。
6.组织设备进出场(转场)验收鉴定。
7.参与设备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落实,并及时反馈。
8.编制现场设备的油料、配件和其他材料的使用计划。
9.负责填写、整理、保管各种原始资料。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