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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燃气锅炉安全操作制度办法
启炉前准备:
1、 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要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打开汽的供给阀门。
2、 给水系统:检查水泵是否上水,否则打开放气阀,直至上水为止。打开锅炉的上水阀门和水泵前后上水系统的各个阀门。
3、 检查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必须打开,烟道挡板必须开启。
4、 电气系统:检查控制柜上的各个旋钮均应处于正常位置。
5、 排污系统:在锅炉内低负荷水位正常前提下,进行快速排污,排污完毕后,关闭排污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严密。
6、 检查软化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制造出软化水的各种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开机点火燃烧
1、 打开总电源开关,开启燃烧器旋纽,风机应立即启动吹风清扫。
2、 锅炉内压力上升至0.2mp时,应定期排污一次,水位计冲洗一次,并校正锅筒内水位,试验高低水位报警器。
3、 确定水位计,压力表,高低水位报警器正常工作后,缓慢打开各支路汽阀门进行供汽,根据用汽量进入自动调节燃烧程序。
正常停炉程序
1、 正常停炉应在小火燃烧或低压状态。
2、 当炉压降至零后,关闭炉体主汽阀和主汽管上阀门,打开主汽管放水管阀门,同时进行排污和冲洗水位计,观察水位计水位变化。
3、 关好燃气阀门,检查排污阀是否关好并且要严密。
4、 关闭总电源开关。
第2篇 燃气锅炉安全操作制度
启炉前准备:
1、 检查燃气压力是否正常,不要过高或过低,要确认正常的情况下打开汽的供给阀门。
2、 给水系统:检查水泵是否上水,否则打开放气阀,直至上水为止。打开锅炉的上水阀门和水泵前后上水系统的各个阀门。
3、 检查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必须打开,烟道挡板必须开启。
4、 电气系统:检查控制柜上的各个旋钮均应处于正常位置。
5、 排污系统:在锅炉内低负荷水位正常前提下,进行快速排污,排污完毕后,关闭排污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严密。
6、 检查软化水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制造出软化水的各种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开机点火燃烧
1、 打开总电源开关,开启燃烧器旋纽,风机应立即启动吹风清扫。
2、 锅炉内压力上升至0.2mp时,应定期排污一次,水位计冲洗一次,并校正锅筒内水位,试验高低水位报警器。
3、 确定水位计,压力表,高低水位报警器正常工作后,缓慢打开各支路汽阀门进行供汽,根据用汽量进入自动调节燃烧程序。
正常停炉程序
1、 正常停炉应在小火燃烧或低压状态。
2、 当炉压降至零后,关闭炉体主汽阀和主汽管上阀门,打开主汽管放水管阀门,同时进行排污和冲洗水位计,观察水位计水位变化。
3、 关好燃气阀门,检查排污阀是否关好并且要严密。
4、 关闭总电源开关。
第3篇 燃油、气锅炉工安全操作规定
一、 司炉工操作必须是经劳动部门发给使用登记证的锅炉。
二、 独立操作的司炉工须持有效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的,方可上岗。
三、 锅炉点火前应做好锅炉本体,燃烧机和其他辅机,所有附件、阀门、给水、供油、气系统电路和电控部位等检查,并确认正常后点火。
四、 打开放空气阀门,向锅内进水,(可用排水的方法检查水位的控制,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水位略低正常控制水位。
五、 用“手动”启动风机,吹扫炉膛,将控制系统调至“自动”位置,然后按下“启动”开关,锅炉就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吹扫-点火-燃烧(大火或小火)-暂停停炉。如点火程序有故障,可继续手动风机吹扫,再重新点火,如点火三次不成功,须停止点火和供油、气。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点火。
六、 当锅炉内压力升至稍大于气压,空气阀有蒸汽冒出时,便可关闭空气阀。
七、 锅炉升压过程,要严格按各项操作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
八、 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气、送风和给水(全自动锅炉例外),保持水位和气压稳定,符合负荷需要,保持供气。
九、 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供查阅。
十、 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及排污各一次及安全阀排气实验,压力表冲洗存水弯管和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校验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十一、 正常停炉时要先停止供油、气,稍后停止送风,保证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十二、 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炉。
1、 水位降到下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规定的有效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 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达到正常水位;
4、 给水泵全部失效,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或不能向锅炉正常进水;
5、 水位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6、 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失效;
7、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 其它危及锅炉安全运行异常情况。
十三、炉内循环水泵操作须知:
开炉前:必须先开启循环水泵
停炉后:必须使循环水泵连续运行20分钟以上方可将循环水泵停止。
第4篇 燃油气锅炉工安全操作规定
一、 司炉工操作必须是经劳动部门发给使用登记证的锅炉。
二、 独立操作的司炉工须持有效司炉操作证,且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的,方可上岗。
三、 锅炉点火前应做好锅炉本体,燃烧机和其他辅机,所有附件、阀门、给水、供油、气系统电路和电控部位等检查,并确认正常后点火。
四、 打开放空气阀门,向锅内进水,(可用排水的方法检查水位的控制,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水位略低正常控制水位。
五、 用“手动”启动风机,吹扫炉膛,将控制系统调至“自动”位置,然后按下“启动”开关,锅炉就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吹扫-点火-燃烧(大火或小火)-暂停停炉。如点火程序有故障,可继续手动风机吹扫,再重新点火,如点火三次不成功,须停止点火和供油、气。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才能重新点火。
六、 当锅炉内压力升至稍大于气压,空气阀有蒸汽冒出时,便可关闭空气阀。
七、 锅炉升压过程,要严格按各项操作规定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
八、 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气、送风和给水(全自动锅炉例外),保持水位和气压稳定,符合负荷需要,保持供气。
九、 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并按照规定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供查阅。
十、 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及排污各一次及安全阀排气实验,压力表冲洗存水弯管和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校验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十一、 正常停炉时要先停止供油、气,稍后停止送风,保证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十二、 遇到下列情况应紧急停炉。
1、 水位降到下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 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规定的有效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 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达到正常水位;
4、 给水泵全部失效,给水系统出现故障或不能向锅炉正常进水;
5、 水位表,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全部失效;
6、 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失效;
7、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 其它危及锅炉安全运行异常情况。
十三、炉内循环水泵操作须知:
开炉前:必须先开启循环水泵
停炉后:必须使循环水泵连续运行20分钟以上方可将循环水泵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