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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气焊气割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定要求
(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氧气瓶、乙炔瓶所设的位置,距火源的位置不得少于10m。
(3)乙炔瓶要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
(4)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5)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6)瓶阀开启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在点火或工作过程中发生回火时,要立即关闭氧气阀门,随后关闭乙炔阀门。重新点燃前,要用氧气将混合管内的残余气体吹静后进行。氧气瓶应有防尘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振动,并防止暴晒。冻结时应有温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8)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9)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10)防护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止引起火灾危险。
(11)氧气瓶、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在寒冷地区工作时,易被冻结。此时只能用温水解冻(水温为40℃)不准用火烤;同时也要注意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要超过35℃。
(12)点火前,检查加热器是否有抽吸力,其方法是:拔掉乙炔胶管,只留氧气胶管,同时将拧开氧气阀和乙炔阀,这时可用手指检查加热器乙炔管接口处有无抽吸力。有抽吸力时,才能接乙炔管进行点火;如果没有抽吸力,则说明喷嘴处有故障,必须对加热器进行检修,直至有抽吸力时,才能进行点火。
(13)停止工作时,必须检查加热器的混合管内是否有窝火现象,待没有窝火时,方可收起加热器。
(14)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超过1.5-2.0m3/h,当需用较大气量时,可将多个乙炔瓶并联起来使用。
第2篇 气焊气割 安全操作
一、一般安全要求
(1)乙炔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f/cm2)表压。
(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或水蒸汽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解冻。
(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
(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气。
(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10)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2)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4)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二、乙炔发生器
(1)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水位计、逆止阀及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3)固定式乙炔发生器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4)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5)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6)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7)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8)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9)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10)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11)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12)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13)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14)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15)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16)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17)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18)回火防止器。
1)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3)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4)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5)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6)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7)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三、电石
(1)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
(2)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流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3)禁止采用滚滑方式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4)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5)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6)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7)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入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8)电石和乙炔混合气体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四、溶解乙炔
(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进行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
五、液化石油气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3)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4)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要尽量短。
(3)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1)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kg(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2)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4)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5)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和热源距离必须在10m以上。
(6)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7)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1)当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3)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六、氧气瓶
(1)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丁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3)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4)氧气瓶的使用
1)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2)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4)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5)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6)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7)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8)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难时,应采取妥善防护措施。
9)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10)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七、气体减压器
(1)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2)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1)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2)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靠。
3)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安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5)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6)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7)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最后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位。
8)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八、气焊、气割用胶管
(1)按现行标准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2)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5)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6)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7)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九、焊炬和割炬
(1)焊炬和割炬应符合jb/t6969和jb/t6970等标准的要求。
(2)焊炬、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阀门严密、调节灵敏,连接部位紧密不泄漏。
(3)焊工在使用焊炬、割炬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及其气路通畅情况。此外,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禁止用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的方法来清除嘴头堵塞物。
(5)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零件更换。
(6)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
(7)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防可燃气积聚引爆。
(8)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防止烧伤。
第3篇 气焊气割安全操作
一、一般安全要求
(1)乙炔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f/cm2)表压。
(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或水蒸汽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解冻。
(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
(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气。
(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10)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启闭瓶阀。
(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2)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4)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二、乙炔发生器
(1)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必须经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归口等有关单位鉴定合格,报国家劳动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产。禁止自制、仿制或改装乙炔发生器与回火防止器。维修后的乙炔发生器应经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2)中压、低压乙炔发生器都必须设有相应的回火防止器、安全阀、爆破片以及水位计、逆止阀及压力表等安全装置和防止超压爆炸时的卸压装置。
(3)固定式乙炔发生器按tj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安装、使用。
(4)应根据乙炔发生器的技术性能要求选用爆破片,爆破片应定期检查更换。
(5)乙炔发生器电石分解区的最高水温不应超过95℃,经过冷却的乙炔出口温度不应超过40℃,当环境气温较高时,允许出口温度高于环境温度10℃。
(6)乙炔发生器内的活动部件,不得与器内其它结构摩擦、碰撞而产生火花。
(7)定期检查乙炔压力表与安全阀的准确性。
(8)禁止乙炔发生器在超过乙炔最高工作压力或超负荷以及供水不足的情况下使用。
(9)电石粒度要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的要求,禁止使用不符合乙炔发生器技术性能规定的电石。
(10)乙炔发生器在使用前必须装够规定的水量,及时排出气室积存的灰渣。每班应补充或换新水,保证发气室内冷却良好。
(11)乙炔发生器新装入电石产气后,应先排放器内及管路中留存的乙炔-空气混合气。
(12)乙炔导管必须从回火防止器出口接出,禁止直接与乙炔发生器出口连接,
(13)工作结束,必须排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灰渣和积污。
(14)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与明火、火花点、高压电线等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15)禁止将移动式乙炔发生器放在风机、空气压缩机站,制氧站等处的吸气口和避雷针接地引线导体附近,以及放置在电气回路的轨道或金属构件接地体上。
(16)使用中的乙炔发生器,应防止曝晒以及来自高处的飞散火花或坠落物件等引起的危害。
(17)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18)回火防止器。
1)根据乙炔发生器及操作条件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回火防止器。
2)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必须设有卸压孔、爆破片并且便于检查、易于排除和清洗器内的积污。
3)水封式回火防止器要竖直安装,与乙炔导管的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
4)每一把焊炬或割炬,都必须与独立的、合格的岗位回火防止器配用。
5)每班工作前都应先检查回火防止器,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阀动作灵活可靠。
6)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每班工作中必须保持器内规定的水位。
(7)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可靠。
三、电石
(1)电石运输、贮存、破碎、电石室(库)以及渣坑等,应按照tj31的规定执行。
(2)桶装电石应存放在地面干燥、空气流通、不漏雨水的室内,地面应高于路面,以免进水。
(3)禁止采用滚滑方式装卸、搬运电石桶,以免电石与桶壁撞击发生火花。
(4)每次取电石后,应盖桶盖。
(5)禁止在乙炔发生器室、电石室用铁锤敲打电石。
(6)粉状、粒度过小的电石应有专人负责分批投入渣坑,用水彻底分解以妥善处理。
(7)电石渣坑上口应是敞开的,渣坑内的灰浆和灰水不得排入暗沟。出渣时应防止铁制工具、器件碰撞而产生局部火花。
(8)电石和乙炔混合气体着火时应采用干砂、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扑灭,禁止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及四氯化碳灭火器等灭火。
四、溶解乙炔
(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进行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
五、液化石油气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3)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4)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要尽量短。
(3)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1)液化石油气瓶组站,除供现场直接使用气瓶外,站内贮存周转实瓶超过330kg(6瓶)时,应设专用气瓶贮藏室。
2)液化石油气瓶将要用完时,瓶内应留有余气,便于充装前检查气样和防止其它气体进入瓶内。
(4)液化石油气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充装,禁止超装。
(5)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和热源距离必须在10m以上。
(6)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7)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1)当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3)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六、氧气瓶
(1)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丁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3)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4)氧气瓶的使用
1)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2)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4)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5)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6)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7)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8)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难时,应采取妥善防护措施。
9)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10)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七、气体减压器
(1)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2)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1)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2)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靠。
3)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安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5)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6)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7)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最后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位。
8)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八、气焊、气割用胶管
(1)按现行标准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2)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5)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6)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7)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九、焊炬和割炬
(1)焊炬和割炬应符合jb/t6969和jb/t6970等标准的要求。
(2)焊炬、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阀门严密、调节灵敏,连接部位紧密不泄漏。
(3)焊工在使用焊炬、割炬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及其气路通畅情况。此外,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禁止用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的方法来清除嘴头堵塞物。
(5)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零件更换。
(6)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
(7)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防可燃气积聚引爆。
(8)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防止烧伤。
第4篇 气焊气割作业安全操作要点
① 在氧气瓶嘴上安装减压器之前,应进行短时间吹除,以防瓶嘴堵塞。
② 乙炔发生器内、氧气瓶嘴部和开氧气瓶的扳手上均不得沾有油脂。
③ 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均应距明火 10m 以上;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也应在 7m 以上。
④ 乙炔发生器与焊炬之间均应有可靠的回火防止器。
⑤ 为了防止回火,在操作中应做到如下。
a.焊(割)炬不要过分接近熔融金属。
b.焊(害」)嘴不能过热。
c.焊(割)嘴不能被金属熔渣等杂物堵塞。
d.焊(割)炬阀门必须严密,以防氧气倒回乙炔管道。
e.乙炔气量不能太小。
⑥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均应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方,不得在烈日下曝晒,不得靠近火源与其他热源。乙炔发生器不可放在室内,不得安置在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和通风机的吸风口附近,也不得安置在高压线和起重机滑线下。
⑦ 开启电石桶时,不得猛力敲打,以防止发生火花而引起爆炸。乙炔发生器启动后,应先排除器内空气,然后才能使用乙炔气。高处焊接时,应特别注意不使火花掉进发生器内。
⑧ 在使用焊枪和割炬前,必须先检查吸射性能和气密性;点火时先打开乙炔阀并点燃,后开氧气调节火焰;关火时应先关乙炔,后关氧气,防止引起回火和产生烟尘。停止使用时严禁将焊炬、胶管和气源做永久性连接。
⑨ 在通风不良的地点或在容器内作业时,焊割炬应先在外面点好火。
⑩ 在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气焊与电焊在同一点作业时,氧气瓶应垫有绝缘物,以防止气瓶带电工作结束后,应将乙炔发生器内的电石篮取出,并将容器冲洗干净。
第5篇 某钣金车间气焊气割安全操作
一、一般安全要求
(1)乙炔使用时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147kpa(1.5kgf/cm2)表压。
(2)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子等零件。
(3)乙炔发生器、回火防止器、氧气和液化石油气瓶、减压器等均应采取防止冻结措施,一旦冻结应用热水或水蒸汽解冻,禁止采用明火烘烤或用铁器敲打解冻。
(4)气瓶、容器、管道、仪表等连接部位应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检漏,严禁使用明火检漏。
(5)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胶轮车上使用。
(6)禁止使用电磁吸盘、钢绳、链条等吊运各类焊接与切割用气瓶。
(7)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均应避免放在受阳光曝晒,或受热源直接辐射及易受电击的地方。
(8)氧气、溶解乙炔气等气瓶,不应放空,气瓶内必须留有余气,如氧气瓶内应留有不小于0.1mpa表压的余气,乙炔气瓶必须留有0.05~0.1mpa表压的余气。
(9)气瓶漆色的标志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禁止改动,严禁充装与气瓶漆色标志不符的气体。
(10)气瓶应配置手轮或专用搬手开启或关闭瓶阀。
(11)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2)禁止使用气瓶作为登高支架和支承重物的衬垫。
(13)留有余气需要重新灌装的气瓶,应关闭瓶阀,旋紧瓶帽,标明空瓶字样或记号。
(14)氧气、乙炔的管道,均应涂上相应气瓶漆色规定的颜色和标明名称,便于识别。
二、溶解乙炔
(1)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检验、运输、储存等均应符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
(2)乙炔气瓶搬运、装卸、使用时都应竖立放稳,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进行使用。
(3)开启乙炔气瓶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4)禁止在乙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悬挂橡胶管及焊、割炬等。
三、液化石油气
(1)用于气割、气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制造和充装量都应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规定。瓶阀必须密封严实,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2)采用液化石油气瓶集中供气的贮存气瓶室和汇流排室的设计、管道设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室内必须设有通风换气孔,使室内下部不滞留液化石油气。
2)室内地面要平整,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
3)室内照明必须采用防爆型灯具和开关,严禁明火采暖。
4)液化石油气管道连接宜采用焊接。切割、焊接所使用导管的连接口应密实。连接软管,应采用耐油胶管,胶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4倍,胶管的长度要尽量短。
(3)液化石油气用量比较集中的场所、车间或气瓶组站可将三瓶以上液化石油气联结,由汇流排导出,在汇流排总导出管上应装总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单个液化石油气瓶应在出口处加装减压器。
(4)在室外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气割、焊接或加热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和热源距离必须在10m以上。
(5)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阀直接连接。
(6)液化石油气瓶事故的处理
1)当瓶阀着火时,应立即关闭瓶阀。如果无法靠近可用大量冷水喷射,使瓶体降温,然后关闭瓶阀,切断气源灭火,同时防止着火的瓶体倾倒。
2)当不能制止气瓶阀门泄漏时,应把瓶体移至室外安全地带。让其逸出,直到瓶内气体排尽为止。有缺陷的瓶和瓶阀应标明记号,并送专业部门修理,经试验合格后,才可重新使用。
3)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退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四、氧气瓶
(1)氧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tj30《氧气站设计规范》(试行)的规定。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气瓶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继续使用。
(2)采用氧气汇流排(站)供气的车间,应执行丁j30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3)氧气汇流排输出的总管上,应装有防止可燃气体进入的单向阀。
(4)氧气瓶的使用:
1)使用氧气瓶前,应稍打开瓶阀,吹出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接上减压表再使用。
2)开启瓶阀,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向的侧面并缓慢开启。避免氧气流朝向人体、易燃气体或火源喷出。
3)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4)严禁让粘有油脂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器及管路等接触。
5)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m。
6)禁止单人肩扛氧气瓶。气瓶无防震圈或在气温-10℃以下时,禁止用滚动方式搬运氧气瓶。
7)禁止用手托瓶帽来移动氧气瓶。
8)氧气瓶不应停放在人行通道上,如:电梯间、楼梯间附近,防止被物件撞击、碰倒。如有困难时,应采取妥善防护措施。
9)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10)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五、气体减压器
(1)氧气、氢气、溶解乙炔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在焊接、切割设备上,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
(2)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1)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禁止换用或替用。
2)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应平整牢靠。
3)同时使用两种不同气体进行焊接时,不同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都应各自装有单向阀,防止相互倒灌。
4)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当地劳动安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焊工自行调整。
5)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6)液化石油气和溶解乙炔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7)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最后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到零位。
8)不准在高压气瓶或集中供气的汇流导管的减压器上挂放任何物件,如焊炬、电焊钳、胶管、电焊电缆等。
六、气焊、气割用胶管
(1)按现行标准焊接与切割中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乙炔胶管为红色。
(2)乙炔胶管与氧气胶管不能相互换用,不得用其它胶管代替。
(3)氧气、乙炔气胶管与回火防止器、汇流排等导管连接时,管径必须互相吻合,并用管卡严密固定。
(4)乙炔胶管管段的连接,应使用含铜70%以下的铜管、低合金钢管或不锈钢管。
(5)工作前应吹净胶管内残存的气体,再开始工作。
(6)焊接、切割工作前,应检查胶管有无磨损、扎伤、刺孔、老化、裂纹等情况,并及时修理或更换。
(7)禁止使用回火烧损的胶管。
七、焊炬和割炬
(1)焊炬和割炬应符合jb/t6969和jb/t6970等标准的要求。
(2)焊炬、割炬内腔要光滑、气路通畅、阀门严密、调节灵敏,连接部位紧密不泄漏。
(3)焊工在使用焊炬、割炬前应检查焊炬、割炬的射吸能力、气密性等技术性能及其气路通畅情况。此外,并作定期检查维护。
(4)禁止用焊炬、割炬的嘴头与平面摩擦的方法来清除嘴头堵塞物。
(5)焊、割炬零件烧损、磨损后,要用符合标准的零件更换。
(6)在切割机上的电气开关应与切割机头上的割炬气阀门隔离,以防被电火花引爆。
(7)装在切割机上的燃气开关箱(阀),应使空气流通并保证气路连接处紧密不泄漏,以防可燃气积聚引爆。
(8)大功率焊炬、割炬,应采用摩擦点火器或其它专用点火器,禁止用普通火柴点火,以防止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