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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安全操作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2

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1篇 爆破作业人员 安全操作规定

1、导火索不能短于1.2米,最后一炮响过5分钟后方可进行作业,进入场地。

2、不能用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点火爆破前应在危险区处派人设立岗哨拦截行人、车辆、牲畜,使之撤出危险区,在危险区内无行人时,方准解除警戒。

3、在进行爆破前,通知临近矿区人员撤离危险区。

4、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让,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5、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爆破结束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交回入库。

7、爆破作业人员在装炮时必须由二人作业。严禁使用金属器材装炮。

8、爆破作业人员在处理盲炮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盲炮处理的有关规定,应经常学习巩固装、点盲炮的安全知识。

9、爆破工作面严禁形成伞檐和空洞,严禁酒后作业,不许在作业面根底休息。

10、严格执行国家标准cb6722-86《爆破安全规定》的规程。

11、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从严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作业人员岗位安全操作规定

1.凡从事土建施工及机电设备安装、运行、维修、金属加工、电气作业、起重运输等工种应遵守相关行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各专业工种应熟悉本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2.作业人员应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3.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准说笑打闹,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前严禁喝酒。

4.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更不得随意操作别人的机械设备。

5.工作前应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工作时严禁赤膊,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敞衣,戴头巾,围巾,穿背心等。

6.不要靠在机器的栏杆,防护罩上,以及在皮带机上休息。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禁止乘坐非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上。

7.上下班应按规定的道路行走,注意各种危险标志和信号,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8.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挖土机,起重机或吊索等起重设备旋转半径的下方,严禁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9.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生产场所进餐,饮水。

10.禁止一切人员在坑内,洞口,陡坡下等危险处休息。在沟、槽、坑内作业必须经常检查沟、槽、坑壁的稳定状况,上下沟、槽、坑必须走坡道或梯子。

11.严禁在同一断面或其附近,进行上下双层作业。若无法避免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2..洞内作业前,应检查和排除一切有害气体后,方可进行工作。

13. 施工现场所有材料,应安指定地点堆放;进行拆除工作,拆下的材料应随拆随清,不能妨碍交通。

14.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应停电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谁挂谁取。合闸前应检查确认无人后方可合闸。禁止机械在运转时加油,拭擦或修理工作。

1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附件,工具等,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进行检修或向有关领导报告,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工具。

16.各种机电设备上的信号装置,防护装置,保险装置应经常检查其灵敏性,保持齐全有效。

17.使用电钻等手持电动工具,除有良好的接地保护等安全措施外,还应戴绝缘手套。

18.非电气人员不准操作电气设备。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

19.机械的运转部分及导轨面上等部位严禁放置各种工器具,夹刀具等物品,设备运转中严禁调整安全防护装置及给转动部位加润滑油,操作者离开岗位时,应停机,停电。

20.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认真做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整洁,润滑良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同时做好交接班工作。

21.搞好文明生产,工作地点及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物件堆放应整齐,稳固。行车道,厂区重要通道严禁堆放杂物,并按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22.严格执行消防制度,各种消防工具,器材要经常保持良好,不准乱用,乱迁。

23.变配电室、煤空压机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4.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严禁安装,维修和动用特种设备。

25.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第3篇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定

1、 导火索不能短于

1.2 米,最后一炮响过5分钟后方可进行作业,进入场地。

2、 不能用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点火爆破前应在危险区处派人设立岗哨拦截行人、车辆、牲畜,使之撤出危险区,在危险区内无行人时,方准解除警戒。

3、 在进行爆破前,通知临近矿区人员撤离危险区。

4、 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让,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5、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 爆破结束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交回入库。

7、 爆破作业人员在装炮时必须由二人作业。严禁使用金属器材装炮。

8、 爆破作业人员在处理盲炮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盲炮处理的有关规定,应经常学习巩固装、点盲炮的安全知识。

9、 爆破工作面严禁形成伞檐和空洞,严禁酒后作业,不许在作业面根底休息。

10、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cb6722-86《爆破安全规定》的规程。

11、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从严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动土作业人员要规范安全操作

挖土、打桩、钻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一般可视为动土作业。其实,凡是影响到地下电缆、管道等设施安全的地上作业都包括在动土作业的范围之内。如绿化植物、设置大型标语牌、宣传画廊以及排放大量污水等影响地下设施的作业;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在规定以外的场地堆放重物或在正规道路以外的场内界区运输重型物资,包括运输工具在内物件运载总重在限定值以上的。这些动土作业都可能因操作不当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因此要规范作业人员的操作行为。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险辨别,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动土临近地下隐藏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藏设施。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能继续动土作业。

坑、槽、井、沟等挖掘要点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严格遵守规定。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地脚的方法挖掘,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窖井。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和《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坑、槽、沟上墙面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挖掘时,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若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坑、槽、井、沟的边沿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除旧的。

此外,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当多人同时挖土,作业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在施工现场,所有人员不准在槽、井、沟内休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5篇 气焊气割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定要求

(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氧气瓶、乙炔瓶所设的位置,距火源的位置不得少于10m。

(3)乙炔瓶要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

(4)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5)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6)瓶阀开启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在点火或工作过程中发生回火时,要立即关闭氧气阀门,随后关闭乙炔阀门。重新点燃前,要用氧气将混合管内的残余气体吹静后进行。氧气瓶应有防尘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振动,并防止暴晒。冻结时应有温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8)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9)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10)防护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止引起火灾危险。

(11)氧气瓶、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在寒冷地区工作时,易被冻结。此时只能用温水解冻(水温为40℃)不准用火烤;同时也要注意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要超过35℃。

(12)点火前,检查加热器是否有抽吸力,其方法是:拔掉乙炔胶管,只留氧气胶管,同时将拧开氧气阀和乙炔阀,这时可用手指检查加热器乙炔管接口处有无抽吸力。有抽吸力时,才能接乙炔管进行点火;如果没有抽吸力,则说明喷嘴处有故障,必须对加热器进行检修,直至有抽吸力时,才能进行点火。

(13)停止工作时,必须检查加热器的混合管内是否有窝火现象,待没有窝火时,方可收起加热器。

(14)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超过1.5-2.0m3/h,当需用较大气量时,可将多个乙炔瓶并联起来使用。

第6篇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我部制定了《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式样)(略)

二、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式样)(略)

矿山特种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1996年2月6日颁布实施 劳部发〔1996〕第35号)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山特种作业,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矿山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矿山企业的以下作业人员属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

(一)瓦斯检查工;

(二)爆破工;

(三)矿井通风工;

(四)信号工;

(五)拥罐(把钩)工;

(六)矿山电工;

(七)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

(八)矿井泵工;

(九)瓦斯抽放工;

(十)主扇风机操作工;

(十一)主提歼机操作工;

(十二)绞车操作工;

(十三)输送机操作工;

(十四)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十五)尾矿工;

(十六)安全检查工(员);

(十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

第四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其中瓦斯检查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四)具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当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人员资格等资料应报送考核机构备案。

第六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认可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九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考核制度;

(二)有考核实际操作技能的手段和设施;

(三)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考人员,且每种专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可根据需要选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以上职称(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推执行。

第十二条 要求参加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经矿山企业核准后向当地负责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收到矿山企业提出的考核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属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由劳动部规定式样,考核机构按规定式样印制。

第十五条 取得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跨省就业或者跨省流动施工单位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就业或者施工当地的发证机构,对其所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后,方可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中止操作达六个月以上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对其操作技能重新进行考核,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构应对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应包括体格检查、违章记录检查、安全教育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核。

第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复审的考核机构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考核机构可根据其申请,再复审一次。

第十九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收费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考核、发证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技术等级、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奖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

(四)健康状况经确认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涂装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及安全操作

一、涂装作业的“三废”及危害

汽车涂料生产及涂装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化学品大都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挥发性有机溶剂、树脂、颜料,这些物质多具有易燃、易爆及毒性,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经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所以在涂料生产和涂装作业中始终存在着火灾、爆炸的隐患。

汽车涂装作业是一项既复杂又对环境、温度等各项指标有严格要求的工作。为保证质量,涂装作业对空气的清洁度、温度、湿度、通风和照明等均有一定的要求。但涂装中的预处理、涂覆、烘干等过程又不同程度地产生废气、废水和废渣,通常将这三种废弃物称为“三废”。特别是涂料中的有机溶剂(或粉末涂料微粒)多属于易燃、易爆品,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性,若不加治理,不仅会影响操作者的健康和生产安全,而且将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在涂料生产和涂装作业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环保治理。

汽车涂装过程排放的水污染物如树脂、表面活性剂、磷酸盐等可造成严重污染。汽车涂装废水成分复杂,排放无规律,故水质变化大。国内汽车涂装废水处理经验证明,采用物化-生化法处理工艺,可使排水中的codcr≤100mg/l,(p)≤0.5mg/l,工程设计中应注意水质均衡、高浓度废水预处理、保证足够的生化时间。汽车涂装废水污染物种类较多,水质、水量波动较大,工程、工艺设计时需对源头水进行分流,并对高浓度废液进行分质预处理,以提高后续处理工艺的稳定性,进而确保废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

挥发性溶剂的浓度超过一定限度或长期接触一些有毒的颜料和化合物都会使工作及操作人员发生中毒,甚至造成死亡。国际上对溶剂、颜料、树脂的使用规定,也是一年严于一年,美国从“66法规”发展到“1113法规”,美国环保局(epa)还一次又一次地加大有害化学品的清单,向人们发出警告。epa十分关注一些特殊行业,他们在着力研究一些有机颜料在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的组成,研究这些化学品的毒性情况,并已把一些颜料的中间体列入有害的2800种化学品清单之中。

涂料中的溶剂往涂料生产和作业中始终存在着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可能性,不少溶剂对人的健康还有着直接的危害。如苯可引起苯中毒,专家们把苯称为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杀手,世界卫生组织还把苯确定为致癌物质。甲苯、二甲苯在工厂中一般认为是危害不大的易燃物,事实证明当人们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甲苯、二甲苯就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麻痹的症状,轻者会头晕、头痛、恶心、胸闷、乏力,重者会出现昏迷甚至呼吸衰竭而死亡。

溶剂性涂料中含有50%或50%以上的有机溶剂,所以从安全生产和人体健康的角度上来看,都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在涂料的发展方向上,为了节约资源、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保护人体健康及提高产品的经济效益等诸多方面,都要求减少溶剂的使用,以水代剂的研发路线,也正是由此而生。

添加剂如含铅的催化剂,胺类、酸酐类的固化剂(如乙二胺)等,不但易挥发,有易燃易爆的危险,而且还具有毒性,对人体有这样或那样的危害,有些还具有难闻的刺激性气味。在海洋防污涂料中所采用的防污剂多是有机锡的化合物,因其有较大的毒性和会对海洋造成污染而被禁用。因此,研究了解涂料生产和涂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做好安全生产,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大事,应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二、涂装作业劳动保护的措施

涂装车间的生产和生活用水要充足,且水质要好。对于毒性大和有害物质含量高的涂料严禁用喷涂法涂装。打磨抛光机的转盘等转动部位应有保护罩。涂装人员在操作时,应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如专用工作服、面具、口罩、眼镜和鞋帽等,尽量减少身体的裸露部分。工作服应采用抗静电材料,以防止静电的聚集所造成的静电火花,引起爆炸、火灾。清洗喷枪和刷子等涂装工具,应在带盖溶剂桶内进行,用完时可自动密闭。操作酸和苛性钠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橡胶手套、橡胶套袖、围裙和眼镜等)。有良好通风的喷漆设备工作时,也应带防毒面罩。不论在何地工作,都应戴好防护眼镜。为防止油漆沾污皮肤、手指,有毒物质由毛孔进入体内,造成慢性中毒,在工作前应涂防护油膏或凡士林。

涂装车间的作业人员都应养成饮食、吸烟、上厕所前后洗手的习惯,作业完毕淋浴,要定期给从事涂装作业的人员进行体检。在材料检查时(如开罐或搅拌),应戴保护目镜。隐形眼镜不能保护眼睛。溅出的漆料一旦进入眼睛,应立刻送医诊治。涂装现场工作区域禁止吃、喝及吸烟,以避免食物中毒的危险。在贮存和处理涂料及溶剂的区域和工作间,不得带入食品或进食。

有多种化学品能刺激皮肤,或接触可能导致皮炎。此外,有些溶剂可经由皮肤吸人体内。应禁止使用溶剂或稀释剂洗手。漆类溅滴在皮肤上时应迅速擦尽,必要时用适当的清洁物质帮助去除,再用肥皂和清水洗涤。

三、汽车清洗、养护作业安全操作

汽车表面清洗、养护中所使用的清洗剂多数都带有一定的毒性和腐蚀性,作业现场有水、电、汽等,都有一定的危险性。为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操作规则:

(1)作业人员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的态度认真作业。作业中要树立安全第一、客户至上、精心服务的观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事故的发生。

(2)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了解水、电、汽开关的位置及救护器材的位置,以备应急之用。

(3)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作业安全技术、清洗剂的使用方法和急救方法。

(4)注意用电安全。地线必须接地,防止漏电,使用电器时要严防触电,不要用湿手和湿物接触开关。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把电源切断。

(5)现场作业人员直接接触酸、碱液时,应穿工作服、胶靴、防腐手套,必要时应戴防毒口罩。

(6)清洗、养护作业现场必须整洁有序,严禁烟火。

(7)清洗、养护作业现场应有消防设备、管路,要有充足的水源和电源,确保作业安全需要。

(8)清洗、养护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转;使用后应用清水冲净,按要求养护,如有故障应及时排除井妥善保管。

(9)作业中排放的清洗废液应符合排放要求,不许随地乱排放。

(10)作业安全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并不断总结安全作业的经验,确保安全作业。

四、修补涂装作业安全操作

修补涂装作业条件较差,操作者大多在充满溶剂气体的环境中作业,不安全因素较多,操作者应熟知本工种作业特点和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合理操作方法,保证安全作业。

(1)作业环境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若在室内作业(特别是喷涂时),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2)操作前根据作业要求,穿好工作服和鞋,戴好工作帽、口罩、手套、鞋罩和防毒面具。

(3)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的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4)打磨作业中应注意物面有无凸出毛刺,以防划伤手指。

(5)在用钢丝刷、锉刀、气动和电动工具作金属表面处理时,需配戴防护镜,以免眼晴沾污和受伤;如遇粉尘较多,应戴防护口罩,以防呼吸道感染。

(6)酸碱溶液要严格保管,小心使用。搬运酸、碱溶液应使用专门工具,严禁肩扛、手抱。用氢氧化钠清除旧漆膜时,必须佩戴乳胶手套和防护眼镜,穿戴涂胶(或塑料)围裙和鞋罩。

(7)登高作业时,凳子要牢固,放置要平稳、不得晃动,热天严禁穿拖鞋操作和登高。

(8)作业场地的易燃品、棉纱等应随时清除,并严禁烟火。涂料库房要隔绝火源,并有消防用品,要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9)作业完毕后将设备、工具清理干净,摆放整齐。剩余涂料及溶剂要妥善保管以防溶剂挥发。

(10)工作结束时应打扫场地,用过的残漆、废纸、线头、废砂纸等要随时清理,放置在垃圾箱内。

五、电动、气动工具安全操作

(1)操作人员应熟悉所使用的工具,使用前应检查各零部件是否安装牢固,各紧固件连接是否牢靠,电缆及插头有无损坏、开关是否灵活并观察内部有无杂物。

(2)使用前应检查所用电压是否符合规定,电源电压应尽量使用220v,如电源电压为380v时,应检查接地是否良好,并注意地线标记。

(3)使用电动工具操作时,应检查是否接地,电线要有胶管保护。

(4)经检查后可接通电源空运转,检查声音是否正常。

(5)使用中如发现有大火花、异响、过热、冒烟或转数不足等现象,应修复后再继续使用。

(6)各电气元件应保持清洁,接触良好,轴承及变速箱内的润滑油每半年更换一次。

(7)工具不用时应存放在干燥处,以防受潮与锈蚀。

第8篇 气焊、气割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定及要求

(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氧气瓶、乙炔瓶所设的位置,距火源的位置不得少于10m。

(3)乙炔瓶要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

(4)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5)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6)瓶阀开启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在点火或工作过程中发生回火时,要立即关闭氧气阀门,随后关闭乙炔阀门。重新点燃前,要用氧气将混合管内的残余气体吹静后进行。氧气瓶应有防尘胶圈、旋紧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剧烈振动,并防止暴晒。冻结时应有温水加热,不准用火烤。

(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8)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9)不得手持连接胶管的焊枪爬梯、登高。

(10)防护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止引起火灾危险。

(11)氧气瓶、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在寒冷地区工作时,易被冻结。此时只能用温水解冻(水温为40℃)不准用火烤;同时也要注意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要超过35℃。

(12)点火前,检查加热器是否有抽吸力,其方法是:拔掉乙炔胶管,只留氧气胶管,同时将拧开氧气阀和乙炔阀,这时可用手指检查加热器乙炔管接口处有无抽吸力。有抽吸力时,才能接乙炔管进行点火;如果没有抽吸力,则说明喷嘴处有故障,必须对加热器进行检修,直至有抽吸力时,才能进行点火。

(13)停止工作时,必须检查加热器的混合管内是否有窝火现象,待没有窝火时,方可收起加热器。

(14)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流速不超过1.5-2.0m3/h,当需用较大气量时,可将多个乙炔瓶并联起来使用。

作业人员安全操作8篇

(1)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2)氧气瓶、乙炔瓶所设的位置,距火源的位置不得少于10m。(3)乙炔瓶要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4)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5)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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