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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第2篇爆破员 安全操作规定 第3篇爆破员安全操作规定 第4篇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定 第5篇爆破作业 安全操作过程 第6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规定 第7篇人工挖孔桩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第8篇人工挖孔桩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第9篇爆破工安全操作规定 第10篇爆破作业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定 第11篇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定 第12篇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 第13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定 第14篇爆破作业人员 安全操作规定
第1篇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安全员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参与并落实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确保清场彻底,警戒范围符合设计规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情况,尤其是各项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防雷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5、对参与爆破器材装卸和直接或间接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这些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作业。
6、督促本单位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
7、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本单位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操作等规定。
8、发现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9、参加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情况的统计上报。
第2篇 人工挖孔桩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一、 施工准备
1、 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逐孔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工作,逐级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思想上、组织上、操作上得到落实。
2、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规则,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方可参加爆破工作。
3、 将进行爆破施工的桩孔严密覆盖,严格控制飞石、孔桩爆破开挖,严格按爆破设计和《爆破安全规程》操作施工。加强爆破震动监测,根据监测和地质情况及时调整爆破参数,保证爆破安全。
4、 爆破必须按总工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二、 爆破器材的接收
1、 各工区爆破器材由民爆公司配送到施工现场,交付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
2、 从各工区临时存放点往施工现场人力徒步运送爆炸器材,总重量不得超过24kg。炸药、雷管、导爆索严禁一人同时携带。
3、 禁止未经允许并与爆破工作无关的人员携带或储藏爆炸器材。
4、 装卸爆炸器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
5、 到施工现场后,禁止将雷管与炸药或导爆索存放在一起。
三、 爆破方法
人工挖孔桩爆破采用电力起爆法。
(1) 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同批产品,电雷管的电阻值相差不得超过0.3~0.8欧姆。
(2) 使用前每个电雷管必须导通并测试电阻值。
(3) 网络采用串联连接。
(4) 不得采用裸线。
(5) 与起爆电源联接前,必须测出全线路的总电阻,总电阻必须与计算相符,否则必须检查。
(6) 每一连接点必须联结牢固,绝缘良好。
(7) 必须听从指挥员的口令,才能将主线与起爆电源联接。
四、 爆破基本规定及注意事项
1、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 支护规定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有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6)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服。
3、 使用电雷管时,严禁使用电视转播器、遥控器、无线对讲机,严禁在高压线区作业,特别不能使用手机,不能留长发,不得在雷雨天气作业。
4、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对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3)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取木质长杆处理;
(4)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5)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5、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7、 炮响后,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工作面的气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在爆破前后要进行气体测定。
9、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爆破警戒与信号:
(1) 爆破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并挂上相应的标志。
(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11、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 爆破后,爆破员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3)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2、 盲炮处理:
(1) 发现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否则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2) 难处理的盲炮,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3)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
(4)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13、 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封泥,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14、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
(3) 用木质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在现场交接由,下一班处理。
15、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可重新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另行确定;
(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后进一步处理。
16、未经事宜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施工。
第3篇 爆破员 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员须持有效 ( 爆破员许可证) ,禁止无证人员担任爆破员工作。
2.使用爆炸物品,严格遵守实销实报,剩余当日退库的制度,严禁乱丢乱放。
3.发现爆炸物品缺少、丢失或被盗要立即报告。
4.禁止用爆破物品炸鱼、炸兽等。
5.不准私存爆炸物品和转赠、转借、倒卖或以物易物。
6.酒后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7.严格按规定进行装炮,扩炮、点炮。
8.严格按规定处理哑炮 ( 瞎炮) 和对爆破现场的检查。
第4篇 人工挖孔桩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技术交底
一、 施工准备
1、 施工前由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逐孔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工作,逐级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思想上、组织上、操作上得到落实。
2、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安全规则,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方可参加爆破工作。
3、 将进行爆破施工的桩孔严密覆盖,严格控制飞石、孔桩爆破开挖,严格按爆破设计和《爆破安全规程》操作施工。加强爆破震动监测,根据监测和地质情况及时调整爆破参数,保证爆破安全。
4、 爆破必须按总工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二、 爆破器材的接收
1、 各工区爆破器材由民爆公司配送到施工现场,交付危爆物品临时存放点。
2、 从各工区临时存放点往施工现场人力徒步运送爆炸器材,总重量不得超过24kg。炸药、雷管、导爆索严禁一人同时携带。
3、 禁止未经允许并与爆破工作无关的人员携带或储藏爆炸器材。
4、 装卸爆炸器材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投掷;在搬动时,禁止肩扛,拖拉与滚动。
5、 到施工现场后,禁止将雷管与炸药或导爆索存放在一起。
三、 爆破方法
人工挖孔桩爆破采用电力起爆法。
(1) 同一爆破网络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同批产品,电雷管的电阻值相差不得超过0.3~0.8欧姆。
(2) 使用前每个电雷管必须导通并测试电阻值。
(3) 网络采用串联连接。
(4) 不得采用裸线。
(5) 与起爆电源联接前,必须测出全线路的总电阻,总电阻必须与计算相符,否则必须检查。
(6) 每一连接点必须联结牢固,绝缘良好。
(7) 必须听从指挥员的口令,才能将主线与起爆电源联接。
四、 爆破基本规定及注意事项
1、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 支护规定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4)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有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6)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7)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8)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9)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10)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 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服。
3、 使用电雷管时,严禁使用电视转播器、遥控器、无线对讲机,严禁在高压线区作业,特别不能使用手机,不能留长发,不得在雷雨天气作业。
4、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前对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3)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取木质长杆处理;
(4)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5)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5、 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6、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7、 炮响后,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8、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工作面的气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在爆破前后要进行气体测定。
9、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爆破警戒与信号:
(1) 爆破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并挂上相应的标志。
(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11、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 爆破后,爆破员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3)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2、 盲炮处理:
(1) 发现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否则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2) 难处理的盲炮,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3)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
(4)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5)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13、 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封泥,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14、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2)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
(3) 用木质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在现场交接由,下一班处理。
15、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可重新起爆;
(2)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另行确定;
(3)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后进一步处理。
16、未经事宜按《爆破安全规程》操作施工。
第5篇 爆破作业 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第6篇 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定
1、保管员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入库内存放:a.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b.爆破器材品种、数量和规格与证或单据相符;c.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仓库主任检验确认入库的爆破器材为合格品;d.来历不明或可疑爆炸物和性能不详、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收入库内存放。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存。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存入库房。
3、爆破器材各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4、仓库内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留有检查、清点、搬运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小型仓库0.6m,大型仓库1.3m。
5、各种炸药、导火索、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与墙的距离应不小于0.2m。
6、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必须单层平放,下层箱面与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2m,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
7、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8、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9、应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销毁。
10、建立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1、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无专用运输车辆牌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2、搬运、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13、促请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设施。
14、对退库的爆破器材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做到“三不退库”,即: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库;已加工好的起爆雷管、起爆药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炸物品不退库。
1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7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定
1.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2. 各种爆破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 爆破所用的各种雷管、炸药等物品,在搬运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抛掷。
4. 拉运火工材料的汽车不准停留在人员密集的地方,车上应示有危险标志。带车人员严禁吸烟及带火种。
5. 从药库加工房领出的各种起爆药包运往施工现场时,要根据背运人员的体力强弱负重。
6. 往现场运送起爆药包及炸药时,运送人员严禁吸烟。禁止在有明火的地方休息。不准靠近汽车排气管行走。
7. 炸药运到工作面时,应与明火、机械设备、电源及供电线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设专人看守。
8. 爆破器材库内要保持整洁、卫生干燥、通风,严禁乱堆乱放。
9. 导爆索与雷管库内应严防老鼠及有害动物,若发现应及时消灭,以防啃响发生事故。
10. 库房应通风良好,禁止潮气或雨水侵入。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0~300之间。低于或高于上述温度时,要采取加温或降温措施。
11. 对进库的火工材料数量必须严格清点,若发现数量与单据不符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查证落实,否则不能上帐。
12. 对每次进库的材料必须检查说明书,并进行必要的试验,否则不能使用。对已加工好的各种不同批量的材料,不能同时发放,要注明标签,预防发生意外。
13. 严格领退手续,作到认真负责,填写爆破单据,要注明工程项目及单位、时间、地点、班次、发放人、领用人和施工单位,并要三方签字方能生效,否则以手续不清来追究责任。
14. 仓库人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面查清物与帐目,否则按本班帐目不清处理。严禁撕改帐目。
15. 电力起爆的母线必须是起爆专用母线,母线与支线均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铜芯或铝芯导线,母线断面一般不小于2.5mm2,支线断面一般不小于0.75mm2。
16. 电雷管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导电性,并按电阻大小来选配。
17. 电源起爆宜使用有手柄的闸刀开关装置,起爆器的手柄、电源开关、干电池或蓄电池盒均应装箱上锁。从进入现场装药至起爆的全部时间内,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18. 发爆机与母线的联接工作,必须在炸药全部装好后,并且工作人员全部离开危险区时,方准进行。
19. 在封闭炮眼时,要避免导线的弯曲、挤压而造成折断或包皮损坏,影响爆破。
20. 在同一工作面的电爆网路必须使用同一起爆装置。两个以上工作面使用两个以上起爆装置,应采用统一信号来控制合闸时间。
21. 禁止用水或大地作电爆网路的回路。
22. 连接导线时,应将导线表面擦净,然后按规定的方法联接,并用胶布包好。接线时,严防错接、漏接,以及短路或接地等。
23. 导线铺设前,应作导电、电阻及绝缘检测。铺设时,应注意使各支线的电阻值保持基本平衡,以免电压降低过大而产生拒爆。
24. 电爆网路的总电阻,应事先计算好,实测与计算的电阻值超过10%以上时,应采取措施消除其增大值或减少值,否则不准起爆。
25. 如果通上电流而未起爆,则应将母线从电源上解下连成短路,锁上电闸箱,取下钥匙,待母线断5秒钟后,沿母线进入工地检查拒爆原因。
26. 凡电爆人员均不得身穿化纤类服装和带钉子的鞋,不得携带非绝缘电筒或其它金属用具。
第8篇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流程
1、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2、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裸露药包爆破、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3、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4、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5、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6、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7、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d、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破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能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甘油炸药。
8、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9、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10、导爆索网络起爆注意事项: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11、电力起爆网络注意事项:
a、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b、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c、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d、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e、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2、导爆管起爆网络注意事项:
a、把炮头装入孔内并用炮棍送到孔底,要及时把捆扎的导爆管脚线解开。下放炮头时要轻,管脚线要放顺,严禁出现打折现象。
b、每装完一个孔口,把外露管脚线盘起,用电管脚线捆扎好,放置在炮孔周围比较显眼位置,以防其它人员碰伤管脚线,而导致拒爆。
c、待所有钻孔装完药后,导爆管每10-20个为一组收集在一起,每一组使用2发电雷管反向连接引爆。2发工业电雷管,包裹在中间,用高压胶布或绑扎线和防水胶布缠扎实在,缠扎由电雷管尾部30mm开始直到电雷管引药部位前30~50mm处。电雷管与导爆管连接采用反向连接,电雷管尾部距导爆管的端部不小于300mm。
d、最后由爆破员与安全员认真检查是否有漏连或错连,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与母线相连接。
13、炸药起爆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4、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15、爆破警戒与信号:
a、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b、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内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c、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的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都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d、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
16、爆破后的安全处理和检查
a、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b、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产危险警戒或标志。
c、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人珀,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e、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17、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程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手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5)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络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者爆,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络,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在盲炮附和另设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b、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7)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8)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药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
(9)处理地震勘探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从炮孔中小心地取出药包,用爆炸法销毁;
b、不可能从炮孔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10)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落到40℃以下,才能重新装药爆破。
18、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19、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20、每次爆破作业完成后,爆破员必须将剩余爆炸物品认真清理退回,并对本次爆破作业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备查。
第9篇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 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第10篇 爆破作业人员 安全操作规定
1、导火索不能短于1.2米,最后一炮响过5分钟后方可进行作业,进入场地。
2、不能用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点火爆破前应在危险区处派人设立岗哨拦截行人、车辆、牲畜,使之撤出危险区,在危险区内无行人时,方准解除警戒。
3、在进行爆破前,通知临近矿区人员撤离危险区。
4、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让,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5、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爆破结束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交回入库。
7、爆破作业人员在装炮时必须由二人作业。严禁使用金属器材装炮。
8、爆破作业人员在处理盲炮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盲炮处理的有关规定,应经常学习巩固装、点盲炮的安全知识。
9、爆破工作面严禁形成伞檐和空洞,严禁酒后作业,不许在作业面根底休息。
10、严格执行国家标准cb6722-86《爆破安全规定》的规程。
11、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从严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定
1. 爆破员须持有效 ( 爆破员许可证) ,禁止无证人员担任爆破员工作。
2. 使用爆炸物品,严格遵守实销实报,剩余当日退库的制度,严禁乱丢乱放。
3. 发现爆炸物品缺少、丢失或被盗要立即报告。
4. 禁止用爆破物品炸鱼、炸兽等。
5. 不准私存爆炸物品和转赠、转借、倒卖或以物易物。
6. 酒后不准进行爆破作业。
7. 严格按规定进行装炮,扩炮、点炮。
8. 严格按规定处理哑炮 ( 瞎炮) 和对爆破现场的检查。
第12篇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定
1、 导火索不能短于
1.2 米,最后一炮响过5分钟后方可进行作业,进入场地。
2、 不能用单人进行爆破作业,点火爆破前应在危险区处派人设立岗哨拦截行人、车辆、牲畜,使之撤出危险区,在危险区内无行人时,方准解除警戒。
3、 在进行爆破前,通知临近矿区人员撤离危险区。
4、 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让,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5、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 爆破结束时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交回入库。
7、 爆破作业人员在装炮时必须由二人作业。严禁使用金属器材装炮。
8、 爆破作业人员在处理盲炮时,要严格遵守有关盲炮处理的有关规定,应经常学习巩固装、点盲炮的安全知识。
9、 爆破工作面严禁形成伞檐和空洞,严禁酒后作业,不许在作业面根底休息。
10、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cb6722-86《爆破安全规定》的规程。
11、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从严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爆破作业爆破器材安全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安全员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
2、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3、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参与并落实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确保清场彻底,警戒范围符合设计规定。
4、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情况,尤其是各项安全设施如防火设备、防雷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5、对参与爆破器材装卸和直接或间接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这些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作业。
6、督促本单位采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检查运输车辆的完好状况。
7、在本单位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协助本单位领导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操作等规定。
8、发现无证人员参与爆破作业,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9、参加爆破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负责伤亡事故和违章违制情况的统计上报。
第14篇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规定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熟悉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和爆破环境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爆破设计。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参与制定爆破工程的施工计划和组织管理。
3、向负责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设计,明确爆破设计审批意见。
5、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
6、督促和检查爆破防护措施和安全警戒的实施情况。
7、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8、环境条件“复杂”和“十分复杂”的爆破工程,每次爆破要作爆区设计,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与验收炮孔,计算装药量,落实覆盖防护和安全警戒等措施,确保不发生飞石、震动强和噪声大等危害。
9、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离岗必须事先请假,并有合适人员顶替,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其中石(矿)场经辖区分局治安(特营)科批准,工程爆破单位经市公安局危管科批准。如果爆破技术人员离岗后无具备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顶替工作,在该员请假期间必须停止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