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怎么写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制定这样的管理办法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法规的合规性以及行业的特殊性。以下是一份初步的评审管理办法草案。
1. 评审目标设定
- 确立评审的目标,如提升水利设施的安全系数,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 明确评审周期,如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审,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 评审内容
- 设施安全状况:检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评估其安全性能。
- 安全制度:审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其完备性和执行有效性。
- 员工培训:考察员工的安全培训记录,确认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评审流程
- 通知与准备:提前通知被评审单位,提供所需材料清单。
- 现场检查:实地考察水利设施,观察作业环境,访谈相关人员。
- 评审报告:汇总发现的问题,编写详细的评审报告。
4. 评审标准
- 设定明确的评分标准,如设施完好率、制度执行情况、员工培训合格率等。
- 对照标准进行打分,根据得分确定安全等级。
5. 整改与跟踪
- 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规定整改期限。
- 整改后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 信息公开
- 公布评审结果,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标准规范
在制定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以科学、公正、公开为前提,注重实际操作性,同时兼顾法规要求。评审标准应具有可衡量性,便于实施和比较。流程设计应清晰,易于理解和执行。
管理标准有哪些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主要标准包括:评审目标设定标准、评审内容规范、评审流程步骤、评审标准体系、整改跟踪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注意事项
在书写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语言表述要准确,避免歧义。
结构层次分明,逻辑清晰。
尽量使用行业术语,但要保证非专业读者也能理解。
注意细节描述,如具体操作步骤、时间节点等。
强调责任落实,明确各环节的负责人。
书写格式
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标题居中,字号较大,突出主题。
2. 正文采用小标题或序号分段,层次分明。
3. 段落间距适中,文字对齐,易于阅读。
4. 使用标准字体,字号适中,颜色统一为黑色。
5. 引用资料需标注出处,遵守版权规定。
通过以上规范,我们可以构建一个严谨、实用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有效推动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2〕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