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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维护管理标准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1

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1篇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2、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值班员职责;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4、单位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6、设有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或水箱)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泡沫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网引入,进水管不应小于100mm,管网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泡沫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控制阀;出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5、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水泵房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站宜于消防水泵房合建;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不宜小于30米,且应满足在泡沫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分钟;消防水泵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宜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也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及管道、阀门等组件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

7、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动和停动,并接收和显示动作反馈信号。

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1、查看消防水池(或水箱)外观,消防泵及控制柜的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

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5、查看比例混合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是否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6、查看泡沫产生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7、查看泡沫栓阀门启闭是否灵活;泡沫喷头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是否堵塞。

第六条 系统的每周、月检查试验

1、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2、每月应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3、每月应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要求。

4、每月应对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进行一次检查,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5、每月应对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进行检查,仪表、器件、管件不应有损伤。

6、每月应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每月应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锈渣。

8、每月应对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工作状况应良好。

第七条 系统的每半年及年度检查试验

1、系统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清洗,清除锈渣。

2、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自动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一最不利的防护区,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任选一防护区,使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的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分钟)。同时,防护区内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在封闭空间设置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各部位动作时间及动作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状态的反馈信号显示。

3、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护区的泡沫灭火装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4、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手动启动一防护区外泡沫灭火装置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紧急启动按钮部位,并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5、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防控,复原系统。

第八条 系统维护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7、泡沫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8、对每次检查和试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第2篇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机械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所采用的机械加压送风机、送风口(阀)、防火阀、挡烟垂壁、机械排烟风机、排烟口(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电动防火阀、风机控制柜等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风机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启动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4、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应安装牢固;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30pa。

6、机械排烟系统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7、电动排烟窗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8、电动防火阀应完好无损,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五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动作状态。应能控制系统的启、停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口、电控挡烟垂壁的开、关,并显示其反馈信号。应能停止相关部位正常通风的空调,并接收和显示通风系统内防火阀的反馈信号。

第六条 系统运行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断电或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电控柜等受控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受控的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等电控柜设置在手动位置。

第七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相关设备进行逐个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控制柜的标志、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用按钮启停每台风机,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2、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风机的外观和标志牌;在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查看运行及信号反馈情况。

3、查看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的外观;手动、电动开启,手动复位,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第八条 半年检查与系统功能试验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至少每半年应按下列操作步骤、方法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现场启动送风机组。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送风机组控制柜的启、停按钮,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送风机组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送风机组的启、停按钮,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2、远程启动送风机。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任一个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一个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3、自动启动送风机。操作步骤、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防烟分区内的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送风阀、送风机的动作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采用微压计,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全部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检查标准要求:当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前室本层及上下相邻层送风口(阀)应能自动开启(常开风口、阀除外),同时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所测试的余压值应符合要求。

4、手动复位送风口(阀)。操作步骤、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送风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操作常闭式送风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送风口(阀)应复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5、现场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排烟风机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排烟风机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排烟风机的启、停按钮,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6、远程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给探测器加烟),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开启被试防烟分区的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观察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可用报纸或纸张测试排烟机启动时,排烟口或排烟阀是否将其纸张吸附。检查标准要求:当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阀)应能自动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排烟口(阀)无自动开启功能时,排烟风机接到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直接自动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防烟分区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8、手动复位排烟口(阀)。操作步骤、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排烟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操作排烟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排烟口(阀)应复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9、活动式挡烟垂壁。操作步骤、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给探测器加烟),观察该防烟分区的活动式挡烟垂壁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当一个防烟分区发生火灾时,该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接到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自动降落,并向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10、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操作步骤、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两个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排烟阀、排烟风机、送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同时查看风机运行状态的转换情况;全部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检查标准要求:当消防控制设备接到防烟分区发出的火灾(烟或温)报警信号后,立即向该防烟分区的防烟、排烟系统发出如下指令,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停止空调机组运行;开启送风口(阀);启动送风机组;开启排烟口(阀);启动排烟风机。

第3篇 室内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室内消火栓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室内消火栓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防冻措施应完好。

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启动运行应正常,应有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水泵控制柜应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防冻措施应完好。

7、室内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

8、消火栓启泵按钮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被触发时,应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确认灯显示; 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随之复位。

9、消防炮控制阀应启闭灵活;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

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

1、消防供水设施:查看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查看防冻设施。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

2、消防泵: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 在泵房控制柜启泵按钮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水泵控制柜:查看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水泵接合器:查看标志牌、止回阀;转动手轮查看控制阀及泄水阀;查看防冻措施;用消防车等加压设施供水时,查看系统压力变化。

5、查看室内消火栓标志、箱体、组件及箱门;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消防水枪和消防水带;查看栓口位置。

6、查看消火栓启泵按钮外观和配件;触发按钮后,查看消防泵启动情况、按钮确认灯和反馈信号显示情况。

7、查看消防炮外观,转动手轮,查看入口控制阀;人为操作消防炮,查看回转与仰俯角度及定位机构。

第六条 系统功能检查试验

1、消防泵启动功能试验。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2、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连接在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消火栓栓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1.00mpa。

3、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及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连接在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放水,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5mpa,如大于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4、消火栓最不利点静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连接在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应不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应不低于0.15mpa。

5、消火栓最不利点出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消防水枪、水带连接在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消防水枪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一般建筑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7m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和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库房等,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6、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消防泵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消防水泵房是否设置通讯、火灾应急照明设备,消防泵控制开关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在消防泵房水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消防泵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消防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一是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消火栓控制柜的转换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消防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控制室远程启动消防泵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操作消防泵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消防泵启动运行时间。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水泵的动作信号。

8、消火栓按钮启泵功能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启动一只消火栓按钮,观察消防水泵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其部位。标准要求:消火栓按钮启动后,其指示灯应显亮,灯光为红色,在室内光线条件下,距3米远处应清晰可见。

9、稳压系统功能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模拟稳压泵设计启动的上限压力和下限压力,观察电接点压力表到下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立即启动;到上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停止运行。测试标准:当系统低于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第七条 系统维护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第八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能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状态、物理位置、消防水箱(池)液位、管网压力报警等信息。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4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防冻措施应完好。

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喷淋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 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启动运行应正常,应有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水泵控制柜应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防冻措施应完好。

7、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8、水流指示器应有明显标志;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9、喷头设置应符合设计选型;闭式喷头玻璃泡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10、末端试水装置应按孔口出流的方式要求设置,阀门、试验孔口、压力表和排水漏斗、排水管应正常。

1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喷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水池液位、管网压力报警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供水设施:查看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喷淋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查看防冻设施。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

2、喷淋泵: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 在泵房控制柜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 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水泵控制柜:查看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第5篇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6篇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报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等,处理报警信号并在需要时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并认真填写各项纪录。

6、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7、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8、消防控制室应在显要位置悬挂操作规程和值班员职责,配备统一的值班记录表和使用图表。

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

10、消防控制室应保持清洁,严禁设置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11.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1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2.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控制室设备和消防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并应直拨119向当地消防队报警。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4.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5、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6.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7.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六条 火警处置程序

1、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按下“消音”键,确认火灾信号部位,并通过无线对讲或单位内部电话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2、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

3、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启动事故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设有防烟、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4、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通报,并拨打“119”报警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5、接通相关部位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通知火灾及相关区域人员疏散。

6.做好火警记录。

第七条 系统运行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第八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试验

值班人员每日在交接班时应按下列要求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控制器报警自检功能:按下报警控制器自检键,控制器应完成系统自检。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当报警控制器接到报警信号后,按下消音键,观察能否消除声信号;光报警信号能否保持;按下复位键后,看能否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在控制器复位前不能手动消除;同时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卸下系统回路中的任一探测器或将连接线路断线,观察报警控制器能否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用秒表记录故障报警时间。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

4、火灾优先功能:在故障状态下,给感烟探测器加烟或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察火灾报警信号能否优先输入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5、报警记忆功能:查看报警控制器报警计时装置情况,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查看能否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打印机能否正常工作。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

6、电源自动转换功能:接通电源,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关闭主电源开关,查看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工作;恢复主电源,查看主电工作情况;观察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显示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7、屏蔽、隔离设备情况:查看报警控制器屏蔽或隔离部件的状况,询问屏蔽、隔离的时间和原因。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输出、输入控制模块等部件被屏蔽、隔离后,应尽快恢复。

第九条 系统的季度检查及试验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探测器报警功能:用探测器试验器或其它方法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烟、加温等试验,观察探测器确认灯是否显示,控制器能否接到报警信号。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5只,100只以上者抽验8只。当探测器其烟(温、光)参数达到规定值时,火灾探测器应动作,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亮),报警控制器接收到报警信号。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手动试验2只以上火灾报警按钮,观察手动报警按钮确认灯指示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现场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报警部位。

3、火灾显示盘、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查看火灾显示盘在火警、故障状态下能否正常工作。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断电、短路及其它故障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4、火灾事故广播:在消防控制室进行选层或通层广播,观察选层状况及具体部位的广播声音状况。查看备用扩音机设置状况。选层广播的控制功能应正常,二层以上发生火灾,消防控制室应先接通着火层及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广播语音应清楚,备用扩音机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等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塞孔电话与消防控制室进行2次以上通话试验;查看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了外线电话。消防电话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6、消防电梯:现场手动试验,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7、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消防电梯控制装置,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及信号反馈情况;模拟火灾信号(按下电梯前的手动报警按钮或给探测器加烟),观察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当电梯升至顶层(或其它层)时在首层操作下降按钮,消防电梯应直接降至首层,并向控制室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消防控制室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自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消防控制设备处于自动状态时,接收到报警信号后应能输出控制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降至首层的信号,显示其动作状态。

8、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9、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第十条 系统年度检查及试验

每年应检查和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2、自动和手动打开防火门,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4、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对其它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第十一条 探测器清洗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定期对采样管道进行清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探测器备品要求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20只的备品。

第7篇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机械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所采用的机械加压送风机、送风口(阀)、防火阀、挡烟垂壁、机械排烟风机、排烟口(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电动防火阀、风机控制柜等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风机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启动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4、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应安装牢固;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30pa。

6、机械排烟系统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7、电动排烟窗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8、电动防火阀应完好无损,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五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动作状态。应能控制系统的启、停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口、电控挡烟垂壁的开、关,并显示其反馈信号。应能停止相关部位正常通风的空调,并接收和显示通风系统内防火阀的反馈信号。

第六条 系统运行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断电或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电控柜等受控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受控的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等电控柜设置在手动位置。

第七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相关设备进行逐个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控制柜的标志、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用按钮启停每台风机,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2、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风机的外观和标志牌;在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查看运行及信号反馈情况。

3、查看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的外观;手动、电动开启,手动复位,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第八条 半年检查与系统功能试验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至少每半年应按下列操作步骤、方法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现场启动送风机组。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送风机组控制柜的启、停按钮,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送风机组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送风机组的启、停按钮,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2、远程启动送风机。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任一个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一个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3、自动启动送风机。操作步骤、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防烟分区内的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送风阀、送风机的动作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采用微压计,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全部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检查标准要求:当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前室本层及上下相邻层送风口(阀)应能自动开启(常开风口、阀除外),同时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所测试的余压值应符合要求。

4、手动复位送风口(阀)。操作步骤、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送风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操作常闭式送风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送风口(阀)应复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5、现场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排烟风机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排烟风机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排烟风机的启、停按钮,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6、远程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给探测器加烟),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开启被试防烟分区的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观察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可用报纸或纸张测试排烟机启动时,排烟口或排烟阀是否将其纸张吸附。检查标准要求:当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阀)应能自动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排烟口(阀)无自动开启功能时,排烟风机接到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直接自动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防烟分区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8、手动复位排烟口(阀)。操作步骤、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排烟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操作排烟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排烟口(阀)应复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9、活动式挡烟垂壁。操作步骤、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给探测器加烟),观察该防烟分区的活动式挡烟垂壁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当一个防烟分区发生火灾时,该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接到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自动降落,并向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10、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操作步骤、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两个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排烟阀、排烟风机、送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同时查看风机运行状态的转换情况;全部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检查标准要求:当消防控制设备接到防烟分区发出的火灾(烟或温)报警信号后,立即向该防烟分区的防烟、排烟系统发出如下指令,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停止空调机组运行;开启送风口(阀);启动送风机组;开启排烟口(阀);启动排烟风机。

系统维护管理标准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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