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司法工作自查整改报告1300字
司法工作自查整改报告
一、基本情况
我局在2023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230条,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没有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加强主动公开。我局充分依托中国__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创新电子政务公开方式,推进政务公开网站建设,各部门和乡镇街均开设了子网站,作为对外公开的平台,把政务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确立了30家牵头单位,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公开单位覆盖面100%。积极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和示范单位建设工作,选择毛坦厂镇、三十铺、等10家单位为示范单位,加强示范点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同时,利用百姓畅言、政民互动、在线办事等板块,加强网络舆情管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建议提案办理等情况
我局在抓好一般性信息公开的同时,突出抓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在区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设立了若干个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目,涉及“三公”经费、财政预决算、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程招标、工程采购、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多方面。
一是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加大了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开区直单位权力清单,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扎实推进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结果、行政审批运行结果、行政备案监管结果等公开。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公开行政权力信息251条。
二是推进财政信息公开。根据今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精神,对政府预算、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要求公开到具体项目。同时对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信息进行公示公开,提升预算执行的透明度。进一步加大了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截至目前全区累计公开财政信息794条。
三是加强其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对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共产品质量监管、公共信息服务等,要求所涉有关单位及时公开到位。推进学校招生、科技管理、医疗卫生、就业等领域信息公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推进环境监测、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着力抓好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政府采购等方面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局贯彻实施《条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信息更新还不够及时;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改进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加以改进。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我局工作职能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二是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增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了解;三是进一步增强保密审查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无泄密事件发生。
篇二 2023年县司法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2250字
2023年县司法局综治工作述职报告
县综治委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县司法局向大会作综治工作汇报,请予评议。
2023年,我局在县委、县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为已任,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大力强化整体联动防范工程,深入发动干部职工参与群防群治,扎实推进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各项工作,使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呈现出了政治稳定、人心稳定、干部职工安居乐业的可喜局面,较好地履行了“为官一任,平安一方”的政治责任。现结合实际,作如下述职:
一、思想上始终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坚持稳定压倒一切
作为司法局局长,我在思想上始终高度重视综治工作,深刻认识到“稳定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平安是广大干群的迫切需要和内心所愿。”因此,我始终坚持把综治和平安创建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2023年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综治工作领导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县综治委的要求和本局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的成员。作为局行政一把手,对于综治工作,我坚持亲自抓并负总责,坚持把综治工作与其它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同时,挑选政治坚定、熟悉业务、甘于奉献、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综治领导机构中,配齐配强了领导班子及工作队伍。二是健全研究综治维稳工作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的综治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工作专题研究会,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综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结合实际将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如为了妥善解决临时工刘淑元的养老保险问题,在局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想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为其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等。三是加强综治工作经费保障。今年以来累计投入综治工作经费3万多元。
二、行动上始终着眼“确保平安”这条线,切实加大平安创建力度“为官一任,平安一方”,这是党和政府交给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为了做好平安创建工作,我带领局党政一班人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排查影响稳定的各类隐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一是狠抓教育。利用黑板报、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强了对干部职工及单位住户的安全生产教育、社会道德教育,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强化安全意识。二是狠抓黄、赌、毒活动。在居民和干部职工中开展了“不让毒品进我家”、“创建无毒单位”等活动,经常向居民、干部职工宣传黄、赌、毒的危害,提高全民拒毒防毒能力,自觉抵御黄、赌、毒的侵袭,加强了黄、赌的清查。一年来我局居民和干部职工无一例黄、赌、毒违法犯罪。三是狠抓了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了门卫制度、巡逻制度,与各住户和各股处所签订了安全责任书,并定时不定时地加强了安全检查,全年无一件安全事故。四是狠抓了反邪教活动。在居民和干部职工中加强了邪教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教育,强化了监控,今年无一人参加×××及其他邪教组织。五是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在干部职工中认真组织开展了创建和谐家庭,做文明公民活动。
三、效果上始终紧扣“平安稳定”这个点,力求综治维稳取得实效
无论工作做得再多,人、财、物投入再大,能否取得实效始终是衡量工作成绩的首要标准、落脚点。我局紧扣“平安稳定”这个落脚点,扎实工作,力求综治维稳工作取得实效。
1、专项维稳扎实推进,而不是做阻碍交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来制造问题”。同时,调委会联系经仕公司进行现场勘查,并积极联系双方进行协调,让村民与经仕公司坐下来谈判。最后经仕公司和组上村民最终达成协议,由经仕公司负责将因为水土流失而造成的困扰村民饮水、居住、出行的水沟疏通,确保山塘正常蓄水和排灌,确保土缝冲组村民生活、出行便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得到了村民的一致好评。今年,全县共受理各类民间纠纷1401件,调解率100,成功1400件,成功率99.9,防止民转刑案件2件10人,防止群体性上访8件110人,制止群体性械斗3件50人。
2、基层基础不断夯实 3、“五五”普治深入开展
1、抓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扎实有效。 2、抓创新,普法宣传更加新颖、活泼。 4、法律服务成效显著
紧扣县委、县政府中心成立了政府法律服务团,积极参加县长接待日活动,积极打造公证、法援两个服务窗口。今年,法律援助中心在各乡镇、村完善了法律援助联络点。认真落实为民办实事目标,不断提高办案质量。法律援助工作是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坚持抓规范、重质量、强宣传的工作思想,扎实开展工作。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98件。公证处坚持热情服务,文明办证,上门服务,共办理各类公证件。湘渌、维权两家法律服务所规范执业,热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全年无一件违法违规执业投诉案件。
综治工作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个人在这方面十分注重自己工作能力的培养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一向是严格地要求自己,尽最大努力争取把综治工作做好。今年以来,通过局党政和局综治办工作人员的努力,在综治和平安创建方面,我局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确保了机关工作的安定和团结,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工作成绩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好评,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与县综治委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我们的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进,力争先进。
××县司法局
篇三 司法改革年度工作报告31050字
中国司法改革承上启下的一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过三十余年的司法建设,特别是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形成了较健全的司法制度,树立了更科学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但由于司法的重要性和相对保守性、改革的复杂性和相对敏感性,司法改革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浪潮中呈现相对平稳和保守的特征。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不容轻视,未来的道路仍漫长而艰难。近年来,司法人民性的强调、调解政策的转变、“三个至上”的提出等现象导致许多人对司法改革的前景担忧,甚至认为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而这些至多表明司法改革趋缓或进入休整期,迈向司法现代化的大方向不可逆转。实际上,新一轮司法改革已悄然展开。
11月,___政治局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60年来___首次以政治局名义审查并原则同意司法改革事项,也是继党的__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确定司法改革以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主、__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战略任务之后,首次作出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随即对司法改革进行分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跟进,分别出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2023)》(下称“三五纲要”)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23年工作规划》(下称“-2023年检察改革规划”),对未来若干年的司法改革进行整体规划。改革措施触及政法工作的体制性、保障性尤其是机制性障碍,部分改革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与前些年相比,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改革姿态由积极张扬转为保守低调,并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这一轮司法改革重在“机制改革”,但现有部分改革措施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等其实力度较大,直接涉及司法体制的转型。
一、综合性改革
(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抓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强调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力图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内容涵盖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大方面,具体包括完善民行案件执行体制,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促进裁判统一,改革完善侦查监督、人大监督、党外人士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管理制度等60项改革任务。
该意见是及今后一段时期司法改革的总纲,体现了中央对现阶段司法改革的整体考虑,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推进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标志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正式启动。这是1989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最广泛的一轮司法改革。目前,60项改革任务全部启动,其中,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完善司法公开、司法考试、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行使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等17项任务已出台方案并有序推进,其他各项改革正按计划进行。该意见将司法改革提升到关系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政法事业发展的高度,体现了中央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具体推动司法改革的决心。因此,司法职权配置、政法经费保障等长期未能有效推进的领域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应正确把握“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改革取向,否则可能导致改革违背司法规律,减损本已低下的司法独立性程度,进而削弱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同时,对司法人民性的强调应立足于推进司法民主和建设服务型司法,从政治话语的圣坛走向司法改革的实践,应以建立完善现代司法制度为主要导向,避免进一步的司法政治化。
(二)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
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政法经费保障将由先前地方财政承担、“分灶吃饭、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体制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并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政法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日常运行公用和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分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责任负担。中西部困难地区的人员经费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机构、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和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级机构,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公用费用和业务装备费用的比例,同时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可由中央、省级和同级政府财政分区域比例负担。,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大幅增加,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支明脱暗挂”等现象有所减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及财政部、各省级政策措施相继出台。目前,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基本解决,政法机关如何管理、运用经费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成为评估改革成效的重要因素。
政法经费保障的加强,对促进司法建设,突破改革瓶颈,解决原有政法经费保障体制下的司法地方化、政法经费不足及不均衡、“收支两条线”执行不到位、部分机关选择性办案甚至以案牟利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还可能引出司法机关纵向管理的新模式。但期待之中仍有忧虑。首先,改革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尽管中央和省级部门基本建立了相应的指标体系,但由于“分类负担”涉及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涉及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投入等诸多问题,如何实现区别对待和总体平衡,如何落实具体方案,仍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完善经费使用监督机制更成为紧迫任务。其次,当前的改革方案仍是阶段性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及司法的地方化并无根本变化,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有待更为彻底的改革。长远而言,应以促进司法权的统一、独立、公正行使为目标,在司法体制逐步改革的基础上,明确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统一安排人事并全额保障政法经费。当前,可考虑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试点改革,由中央和省级统一安排人事并全额保障政法经费,缓解较为严重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最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还需司法人事管理、设置跨区域司法机构等改革措施配套,才能从根本上消解司法地方化,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
(三)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
“企业办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则,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就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但因各方利益牵制,这一改革到才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7月,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召开;9月,铁路公安机关转制人员考试结束,其身份由企业职工转为公务员。但机构、财政分离等转制工作尚处于筹备协调阶段,目前铁路公安机关的人、财、权尚无实质变化,且须经公安部和铁道部共管的过渡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加强省级检察院对铁路检察工作的领导,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组织协调工作,但至今仍未出台铁路法检转制的具体安排。
铁路公检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建国初,鉴于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跨区域、社会治安不稳定等因素,我国模仿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公检法机关,管辖铁路沿线车、站、途中、铁路工厂、企业、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各类案件。长期以来,铁路公检法由于人事财务受控于铁路部门,存在较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和企业本位主义,涉铁案件中偏向铁路部门的司法不公问题尤为突出。例如,列车长黄建成将疑有精神病的民工曹大和捆绑致死只被判缓刑,16位公民联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铁路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集中反映了民众长期以来对铁路公检法的质疑。铁路公检法转制是理顺司法体制的重要改革,有助于化解铁路公检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造成的程序不公,消除司法企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这项改革面临多重困难,尤其是复杂的利益调整。铁路公检法转制不仅涉及铁路部门和铁路公检法,还涉及地方与中央的利益调整。铁路部门是否愿意果断交出该项行使多年的权力、铁路公检法转制后保持原有建制还是将人员分流到地方公检法、经费开支如何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尽管大部分铁路公检法人员从企业职工转为公务员的积极性较高,但部分地区转制后收入降低的情况也可能影响改制的顺利进行。复杂的利益调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路部门等转制相关部门在披露改革方案及其进展上“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根源。铁路公检法转制势在必行,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逐步推进。从铁路公安人事转制这个突破口出发,期望铁路法检在及时跟进,加快改革步伐,增强改革透明度。此外,同样掺杂部门利益的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等,也应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实现全面的司法“去企业化”。
(四)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政法队伍建设重基层、重中西部,如全国政法系统启动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公检法司“一把手”的首次轮训;国家司法考试继续适当放宽西部地区考试报名条件与合格分数线;新疆、西藏等地试点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也旨在化解中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政法人才的断层问题。是改革试点的第二年,6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试点范围从14个中西部省区市扩展至除北京、天津和上海外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录人数从上年5160人增至23068人,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毕业合格者将严格依据定向岗位和培养协议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
这项改革通过政法干警的招录培养和定向输出,力图提升政法队伍素质,促进司法职业化。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与司法官的职业养成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这项“带编入学、学成入职”同时解决工作和学历问题的改革成为突破这种双重困境的有益尝试,有利于部分化解当前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从退役士兵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还有利于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与退伍军人安置两大难题。但这项强调政治素质、培训期短、工具性强、不要求专业背景的人才培养机制能否有效推进司法职业化,能否杜绝任何名义的改派、借调、抽调而将人才真正充实于欠发达地区,能否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政法机关进人不规范问题,是否会加剧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是否会对既有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造成冲击,特别是长远而言是否符合司法规律并有助于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仍有待观察,但不必寄予过高期望。当前,该项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下一步改革应更多考虑吸收法治国家较为成熟的司法官职业养成经验,特别是建立从律师到司法官的司法职业转换机制和完善司法官遴选制度,并对法学教育改革进行长远规划,实现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型。
(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___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该项政策,对一贯的“严打”政策进行纠偏。“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已成为近年来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进入新阶段,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望于出台。该政策将在未来若干年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延续并可能上升为法律制度。
——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一直是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地方司法机关早已开始探索。例如,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可视为国内辩诉交易及刑事和解第一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出台,扬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将刑事和解明确列为改革措施之一,各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力度。例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首创的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在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等地推行,检察机关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规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刑事处理决定。但这些做法引来了一些质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刑事和解而轻判孟伟故意杀人一案,再次引发“花钱买刑”的激烈争议。尽管如此,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仍在继续并进入制度完善阶段。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法院可在案犯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前提下对案犯从轻或免予处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类似规定。但目前各地的实践探索和制度规定仍有较大差异,可能产生一些“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加社会对刑事和解的质疑。
刑事和解具有补偿被害人、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恢复因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关系、防止再次犯罪、促进案件审前分流、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降低司法成本并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但一定程度上也冲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则,富人可以“花钱买刑”而穷人只能承受刑罚,这可能会放纵甚至激励富人犯罪,削弱刑罚的威慑力。此外,被害人谅解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可抵消刑罚,犯罪对社会公益的危害如何平衡;经济赔偿是否会成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要挟”工具;重罪和死刑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扩大了司法自由裁量权而可能产生功能异化;实践探索的主体不一、标准各异、结果不同进而影响司法公平和公正等问题亦需考虑。问题的解决方向是立足中国实际,借鉴比较法经验,尽快统一刑事和解规则,或至少先就刑事和解的原则、案件、条件、程序、对量刑的影响等重要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
——继续推进少年司法改革。自1984年首个少年刑事合议庭成立以来,少年法庭经历了从专门合议庭向专门审判庭、从刑庭向综合庭、从基层法院设置向部分中级法院也设置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圆桌审判、暂缓判决、轻微犯罪的非犯罪化裁定、监管令、社会调查报告、回访考察等独具特色的审判工作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建立25周年,在对以往改革进行阶段性总结的基础上,“三五纲要”将“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方针,从探索设立少年法院等方面强化少年司法改革。目前,全国共建立2219个少年法庭,31个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基本形成。而上海、河北、重庆、宁波、四川、山东等地已先行展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地方改革,如封存犯罪(刑事污点)记录、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作出消灭前科的裁定等,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和社会效果。少年司法改革的深化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应对犯罪结构年轻化、低龄化、暴力化等日益严重的状况,有利于更好地矫正青少年犯罪、塑造温情的法院形象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目前,少年司法改革应进一步完善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的设置,探索建立少年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改革完善相应立法特别是合理确定受案范围,化解少年综合庭设置与审判组织专门化、法官综合素质有限的矛盾,在进一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和确定合理的少年犯年龄,并在兼顾各地特色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某些制度和做法。
其他司法机关也积极参与少年司法改革,如检察院建立专门机构,加强民行诉讼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方式,加强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挽救工作。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也缘于检察机关的呼吁,上海市检察机关自以来试点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为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列为年度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司法行政机关加大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等。但目前各政法机关的少年司法改革仍各自为政,下一步应以少年审判为核心,积极探索各机关少年司法改革措施的衔接机制。
此外,《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呈现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该意见兼具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双重意义,有利于遏制法检机关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和运用中的不当情形,统一地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保证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六)规范涉法涉诉信访
信访是多年来各级党政部门面临的难题,司法机关亦不例外。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多次集中处理,但效果欠佳。为此,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排查化解、规范工作流程、下移工作重心、落实司法救助、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查究,特别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完善调解衔接,并规定中央派出巡回接访组、各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定期接访、带案下访、网络受访等便民举措,强调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把问题解决在源头,要求严肃处理非法代理上访牟利和教唆鼓动非正常上访行为,力图强化正常信访秩序和实现信访压力下移。
该意见是《信访条例》外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上层的信访压力,强化基层责任,引导民众理性信访。但在矛盾多发、利益格局失衡、社会不公突出、纠纷预防和化解体系不完善、信访体制问题重重的社会转型背景下,信访压力不可能得到彻底改变。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体制性弊端不除,司法缺乏公正、公信和权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就难以有效化解,该意见的效用相当有限,相关改革也只能是权宜之计。信访压力下移还可能导致地方采取非常对策,如深圳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可对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乃至刑事责任,明显越权。
信访作为吸纳不满和避免冲突升级的疏导机制,担负着特殊功能。中短期内应予改革完善,既保证民众更便利地通过信访实现正义,又较好地维护党政及司法权威。但鉴于信访与法治精神的背离,长远而言可考虑废除,或将其彻底改造为补救性的常规权利救济机制。当下应重点关注: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信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的产生。中期的改革方向是逐步集中、整合资源,更有效地处理和疏导信访。具体方案为削弱政府各部门的信访功能,逐步过渡到由专门的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务,使信访发展为一种专门性纠纷处理机制,同时提升信访层级,逐步撤销国家机关各部门信访机构,县级仅保留信访局,进而设置中央、省、地(市)三级信访机构。长远的改革方案,可考虑借鉴瑞典等国的申诉专员制度,建立专门性信访处理机构,设中央和省两级申诉专员公署,实行两级申诉制度。英国衡平法院最初的功能有些类似于信访,旨在为不能通过常规途径救济的情形提供伸冤机会,后来逐渐发展为一套正式的司法程序,最终于19世纪实现与普通法院的合并。信访机构亦可逐步专业化,最终改造为准司法性申诉机构。此项改革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更深层次的经济、社会、行政乃至政治改革,也需要司法、仲裁、调解、行政处理等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相配合。
二、法院改革
,法院贯彻《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集中针对法院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转变理念、改革制度并创新举措,出台了“三五纲要”,并通过优化审判和执行权配置、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司法公开、深化量刑程序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司法便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措施,着力推进法院改革。
(一)法院改革整体规划
底,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十项任务: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执行工作体制;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完善陪审员与法警制度;完善审判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这些任务贯彻中央精神,延续并深化了前一阶段的法院改革。《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后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改革的任务安排,要求各级法院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严格落实责任。
这些改革任务随后被纳入“三五纲要”。“三五纲要”的内容包括优化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和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五大方面,每一方面包含多项改革任务。“三五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五”、“二五”改革基础上,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制定的今后五年法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新一轮法院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作为“三五”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将司法改革列为工作重点。但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下称“二五纲要”)相比,“三五纲要”在某些方面有所倒退:“二五纲要”以司法的专业化为方向,更着力追求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公开性、终局性和独立性;而“三五纲要”更强调司法的人民性,更强调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更关注民众对法院工作的外在评价,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等政治性要求得到进一步强调和拔高。
(二)优化法院职权配置
合理配置司法职权涉及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主线之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既涉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也涉及各司法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前者旨在进一步完善各政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和机制,这一轮改革将主要涉及侦查监督的改革完善,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权从检察院转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实施,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等。就法院而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举措主要包括:
——量刑改革。“二五纲要”提出研究制定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三五纲要”再次要求进行量刑程序改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随后出台,120多家指定法院展开量刑规范化试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等相继启动量刑程序改革“计划外试点”。试点旨在保障司法公正,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是改革的核心内容,而改革传统经验量刑法,建立一套“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涉及量刑改革的实体方面。此外,一些地方尝试的量刑答辩程序、量刑理由公开也是促进量刑公正的重要方面。
,许多试点法院的量刑活动更公正、均衡,“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有所转变,判决结果与试点前的量刑情况总体平衡,上诉率、抗诉率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均有所降低。但试点也遇到诸如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如何适用量刑答辩程序等问题。在较为粗放的现行刑罚制度下,涉及量刑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的量刑改革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与立法机关对刑罚种类、基准和幅度的细化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革等相衔接,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类犯罪行为的基准刑及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并抑制量刑程序独立所导致的效率降低,还需要进一步做好量刑理由的阐明工作,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制度。
——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提出清理执行积案“十个严禁”工作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不当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初步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法院主办、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执行审查权与实施权分由法院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法院执行网络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联网,与公安部身份证采集系统、出入境信息登记、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系统等对接正在协调中;底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执行难”问题得到部分缓解。近十多年来,“运动式”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多次开展,但“执行难”、“执行乱”仍是困扰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难题。解决问题的方向是完善制度,规范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建立适当的执行威慑和激励机制,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
“三五纲要”将“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作为优化法院职权配置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重大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也即将出台。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利于分散相关权利,对重点执行环节加强监督,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近几年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包括优化执行权配置、强化执行监督制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加快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等,强调从法院内部分离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调动立审执等多方面力量支持执行,从外部借力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从内外两方面强化执行监督。该意见有利于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形成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实际上,该意见规定的许多制度和做法早已实施,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例如,通过设立执行指挥中心等方式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上平台,建立法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设立专门的执行监督员、廉政监察员等。
地方法院也积极探索,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将执行权细化为启动权、实施权、裁决权和监督权,实行分设执行机构、执行法官轮岗等措施,并构建当事人监督、特邀监督员监督、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监督的立体化执行监督体系。但这些监督体系皆属柔性监督,难以实现理想的监督效果。从全国普遍的情况来看,执行权的细分也许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和提高执行质量,但也可能降低执行效率,不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且执行权的分权局限于法院执行部门内,实践中难免存在裁决与执行相混同、先执行后补裁决甚至各环节协同进行“暗箱操作”等情形,可能导致执行分权流于形式。
除“执行难”、“执行乱”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外,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还需解决执行权的定位、性质、执行检察监督等理论问题。执行权可分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前者属于审判权范畴,后者具有行政权的性质。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并无不妥,但从效率方面考虑,其定位和归属并非不可讨论。关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仍需进一步研究。总体上,执行权的优化配置不仅需要符合司法规律,更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应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推动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再审的职权优化配置。出台《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旨在规范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工作流程,细化再审程序,强调提审优先。这是对《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为应对申诉、信访涌向高级别法院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所带来的立案压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分设为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一庭负责受理申诉、涉诉信访案件和一般立案工作,二庭专门负责审查再审申请。内部机构及分工调整便于通过分类管理优化立案工作机制,并可能对下级法院形成示范。总体上,再审程序的改革有限,实质只是先前改革的延续和部分的机制完善,而且诸如限制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等规定还引发了一些争议。
再审涉及法院与检察院、上下级法院及法院内部的职权配置,其制度设计应坚持在维护司法终局性的基础上有限纠错。再审程序的改革仍有较大空间,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权力应当取消,当事人申请再审彻底改造为再审之诉,进一步明确再审标准等。近年来几乎未动的刑事再审制度亦需在启动主体、事由、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当前处于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司法公信力不足,可适当强调再审的依法纠错功能,但长远而言更应注重保障司法的终局性,将再审定位于非常情况下的特殊救济,有些无害之错可以忽略,而一般性纠错交由审级制度完成。当然,审级制度也必须进行重大改革。
——优化职权配置的地方探索。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内部职权的优化配置。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制约监督机制,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主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两权”运行模式。该项改革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委会、院长、庭长、合议庭、法官的职责,有利于解决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定位不明、权限不清、职责错位、机制缺失等问题。又如,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环保审判。自贵阳市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来,无锡、昆明、玉溪等地法院相继效仿。底,云南召开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案件审理座谈会,制定了环保案件“审判指南”,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拓展为“检察院及在我国境内经过依法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而贵州清镇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国土局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开创了社团提起公益诉讼的先河。环境保护审判庭的设立,特别是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有利于推动环境司法保护,促进民众参与司法。
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纵向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横向涉及不同地域法院的管辖权安排,法院内部涉及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应合理界定职权,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制约平衡的法院权力结构,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这项改革任务相当艰巨,改革阻力主要来自于法院自身,如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调整主要以上级法院放弃对下级法院的诸多权力为前提,法院内部审委会、院长、庭长、合议庭、审判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须以限制“领导”的权力为基础,因此,只要法院系统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定决心,完全有可能逐步实现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
(三)规范司法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是提升司法公信的主要途径。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__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五个严禁”、提出反腐__九项重点、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出台整肃院风院纪的三项规定,地方如重庆还尝试在市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中率先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廉政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并通过案例指导制等方式促进司法统一。
——推进司法廉政建设。“五个严禁”直指易滋生司法腐败的主要方面和环节,以禁令方式约束法官行为,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五个严禁”只是对法官基本行为规范的重申,这本身就表明维护司法廉洁任务的艰巨性。为落实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要求各级法院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至年底,各级法院共处理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319人,其中120人移送司法处理。若能继续切实执行,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回复,适时通报查处情况,并给予举报人进一步申诉的机会,该禁令可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腐败、整肃队伍、重塑法官形象。未来应建立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这比禁令更能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
反腐__九项重点提出强化纪律、完善监督、改革制度等要求,指明法院本年度反腐工作的重心,是《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__建设的意见》的延续和落实,也是近期法院廉政工作的实施纲领。但长远而言,应完善反腐__长效机制,构建职权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的责任体系,紧抓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加强对领导干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部门和岗位的监督,而不限于问题严重时的集中整改。廉政监察员制度是法院针对违法违纪易发多发的审判、执行部门设立专人监控的内部监督举措,由一定级别的资深法官担任廉政监察员,通过廉政教育、检查监督、指导咨询、报告问题等方式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院监察部门开展反腐__工作。截止初,全国已有2392个法院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配备24521名廉政监察员。但该制度缺陷明显,如自己监督自己,廉政监察员的副职身份决定其对部门领导的服从,监督效力最强莫过于启动监察程序,因而很可能流于形式,难以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自2月起执行考勤、着装、机关行政管理三项规定,整肃院风院纪,各级法院相继效仿。此举旨在重塑法官和法院形象,对改善司法形象有一定作用。但良好的司法形象不仅在于着装规范、纪律严明,更在于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应从根本入手,小修小补成效不大。
——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汇集了上年度审结的23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这些案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功能。该举措可视为法院探索案例指导制的一部分。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各地法院纷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相关问题征求各方意见、形成共识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个案判决的做法,可视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和发布机制的一种探索。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探索建立省级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全省联动、层次分明的案例指导体系。
“二五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但该任务尚未完成。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符合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具备司法的案例传统、法院的实践经验等有利基础,但也面临操作性和体制性困难,如存在可能冲击立法权的担忧。实际上,案例指导制旨在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确立统一的司法标准,降低地方差异对司法的不当影响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是立法阴影下适度的能动司法,只要法律适用坚持成文法优先、指导性案例为补充,就不会导致司法权冲击立法权。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关键问题,当前应赋予其事实上的拘束力,而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制度建设应坚持“两步走”:当下的直接目标是化解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重视案例指导制运行条件的培育,如完善判决公开制度、建立判例汇编和发布平台等;长远而言应全方位、多层次挖掘其功能,实现司法灵活性与立法严谨性的结合,促进司法统一。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转型时期的冲突频繁发生,并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扩大化、激烈化等特征,通过适当途径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任务。从20世纪末开始,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受到重视。,中央政法委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年度重点改革项目,倡导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三五纲要”将其列为“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力求打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将调解作为重中之重,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探索。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19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伴随法治的成长,调解为法治中心的观念所抑制而受到轻视,效用明显下降。21世纪初,由于法院案件压力增大、“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等原因,调解的功能重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颁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7月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予以重申。
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核心地位,其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目前有关调解的司法政策有过度重视之嫌,可能导致权利打折、规则缺失和司法权威的削弱。实践中,部分法院为迎合上级、追求“政绩”,进一步放大了“调解优先”的负面效应:调解被简单地与“和谐”、“为民”相等同;调解率成为法院、庭室、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不少法院过于强调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倡导建立多次、多轮、多级的调解机制;重复调解、久调不决等情形增多;少数法院甚至宣称创造了“零判决”等。这导致部分学者甚至司法人员产生司法改革正在倒退的担忧,法院毕竟不是“调解院”。有必要区分法院内外的调解,法院外调解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法院调解则应适度,“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和调解率的硬性要求值得反思。
——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衔接。《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完善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赋予行政机关、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明确了法院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的程序,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亦可申请司法确认。该意见是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其实质是法院对“大调解”张开怀抱,通过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发挥审判权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力图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化解纠纷,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但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其相互衔接的主导职责在于地方党政,法院只是其中一环,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更强调为社会确立规则。赋予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有助于提升调解的地位,但效力有限且长期存在争议。长远而言,可考虑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等调解协议直接的法律效力,但这须以保证调解质量为前提。目前可考虑增加调解前置的案件类型,或对部分经过调解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同时注意,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衔接中不仅应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指导和支持,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
——探索设立社区法官。,在司法为民的主旋律下,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法官。不同于个别地方将在职法官派驻社区的做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聘用一批具有较深法律专业背景、较强责任心和协调能力的退休法官并将其派驻各社区街镇,与人民调解组织相衔接,主要从事调解、预立案和诉讼指导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桥梁,这些退休法官被亲切称为“社区法官”。此举在推进诉调对接、延伸司法功能、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尽管这一地方性改革并未引起较大反响,但社区法官的理念却是革命性的,其出现及发展动向值得关注。
社区法官的设立在理论上提出司法权的社会化问题,在实践中暗示了司法制度改进的一大方向——大力发展司法adr(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司法程序可以吸收adr注重合意、灵活等合理因素,或直接设立司法adr,使司法救济机制更具弹性和可接近性。各种形式的司法adr皆可探索,如强制性诉前调解,法院调解的社会化,民间调解机构、退休法官等主持或参与法院调解,借鉴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议定书制度建立诉前和解制度,借鉴美国的早期中立评价聘请专业人士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法院设立纠纷解决咨询机构,法院附设的仲裁,甚至私人法官。私人法官是纠纷当事人共同聘请的纠纷解决人,一般由退休法官担任,由法院指定或当事人从名单中挑选。法院附设的私人法官,其裁决即具有法定拘束力,当事人可上诉,亦可约定一裁终局,生效裁决可申请强制执行。期待更多法院在司法adr领域进行积极探索,特别是尝试设立私人法官,这可能有助于回应转型时期巨大的司法需求,打破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与职业法官形成竞争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并有利于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
(五)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亮点之一。3月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开通,9月全国首家案件庭审直播的“北京法院直播网”开通,年底《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出台。各地法院努力探索,目前有11家高级法院、97家中级法院、472家基层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裁判文书上网20余万件;河南三级法院183个新闻与政务网站全部开通,三级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成都高新区法院构建“开放式6+1”审判公开模式等。作为一种防止司法不公、滥权和懈怠的约束机制,使司法人员免受不当指责的保护机制以及促进司法行为规范的激励机制,司法公开有助于落实司法监督、限制司法滥权、保障司法廉洁、体现司法民主、贯彻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建设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从而实现公开促公正、公正树公信、公信建权威的良性循环。
——强化司法公开。《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必须依法、及时和全面公开,并试图建立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总体而言,该规定扩大了司法公开范围,拓宽了司法公开渠道,有利于统一各地法院的公开举措,保障民众对审判、执行等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但“过问公开”等制度只是当下审判独立遭遇太多干预的无奈举措,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做法,实践中也曾成为维护审判独立的策略和压力转移机制,但纳入正式制度后其效果必然有限,它们无法抵挡对司法的体制性干预,最多只会使“过问”、“说情”等采取更隐秘的方式。审判公开是1980年代末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切入点,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传媒的迅猛发展,诸如芜湖中院“关门审判”等司法不公和暗箱操作的曝光,民众对司法透明的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成为回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方面。的司法公开改革措施,从庭审公开扩展到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从过程公开为主到过程与结果公开相结合,从权力实施转向作为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的司法公开。但这项规定能否全面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仍有待观察。
在大力强化司法公开的前提下,也应注意:第一,司法公开本身并非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司法不应为公开而公开,公开的内容和程度应考虑司法规律、民众需求、当事人诉权及私隐保护、影响法院形象及公信的因素等。第二,不应对司法公开的功能期待过高。司法公开强调过程与结果的公开,但司法运作还存在一套非正式规则,若不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无论多么公开透明,也很难提升司法公信。第三,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互相促进,除强调各种司法公开的技术性规则外,特别要从当下司法公信和权威失落的根本原因入手解决问题。司法公开不仅是对民众司法需求的满足,也是培育民众法治意识和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第四,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公开“技术”的接近。第五,尽管改革措施较为先进,但仍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而且关键在于贯彻落实。
——协调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明确了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对外口径,建立了法院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强调法院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也规定了媒体的责任。法院应重视媒体的作用,不限制采访并积极提供必要协助,但无需过于迁就媒体,审判场所座席不足应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但不必设立媒体席;媒体应遵守相关纪律和职业道德,真实客观地报道案件,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该规定远不能达到目标,而只是促进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的一项努力,在某种意义上还显露出法院面对媒体一定程度的“自卫”姿态,特别是第九条有关媒体责任的规定引发了限制媒体报道的担忧,甚至有超越法院职权范围之嫌。如何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既杜绝媒体审判又保证新闻自由,仍需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磨合。此外,3.84亿网民汇成的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既保持司法中立又考虑网络舆情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难题。该规定未考虑网络舆情是一个重大缺陷。而无论面对媒体监督还是网络舆情,确保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开、及时沟通回应皆是法院实现与媒体、网络良性互动的主要途径。
(六)司法为民
近年来司法机关倾力打造司法为民形象,“三五纲要”将“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列为今后五年内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为民成为司法改革的主旋律。推进司法公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都被列为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鉴于相关改革自成体系,报告单独讨论。此处重点评述法院的司法便民、司法与民意的沟通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全国法院广泛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成为法院工作主题,司法救助制度、行政诉讼立案保障等工作也得到发展完善。这些改革包含了服务型司法理念,有助于民众接近司法和正义。
——加强司法便民。司法便民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是建设服务型司法、方便民众利用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途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加强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监督管理,强调依法简化程序、调查取证和促进司法大众化等方面着手,要求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部门,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上门立案、远程立案、诉讼风险提示、繁简分流与速裁等制度,加强巡回办案、审限监督、司法协助、司法救助等工作。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司法便民工作的实施纲领。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如《江苏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2023)》强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程诉讼服务,全省法院皆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上海、广东、山东、福建、黑龙江、湖南等地进一步整体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贵州出台《司法便民三十三项具体措施》;重庆法院以128个法庭为中心,建立庭、站、点、员四位一体,覆盖全辖区的便民诉讼网络。
司法便民、调解优先等司法为民举措,体现了人民司法的要求。在司法为民等政治性口号的激励下,一些法院走得更远,尤其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一村一法官”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放下法槌、脱下法袍”的言论为代表。上述部分做法背离了现代司法制度的要求,以损害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作为司法便民的代价,很可能损害司法的正当性。但司法便民若定位于促进民众实效性接近司法,则可融入司法改革的世界潮流,因为这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数十年来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关键是通过建设服务型司法,促进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集中体现的人民司法与以对抗制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司法制度有机结合,既吸取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服务理念,也坚持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律。服务型司法是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盛行的司法理念之一,强调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机构,诉讼当事人是纳税人和司法服务的利用者。基于该理念,法院应在不损害司法中立性、被动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促进民众更快捷、更低成本、更实效性地接近司法和正义。
——促进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从12个方面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强调拓宽和畅通民意的沟通渠道,有利于促进民众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方便民众及时了解进而认同、信任和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及时掌握民众对法院工作的真实感受和想法,从而改进司法工作。为落实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和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实行新闻发布会月度例会制度、下发《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以多种形式征求各界代表意见、推进网站建设、实行开放日等。各级法院积极行动,目前有855家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信箱;所有高级人民法院皆在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民意沟通邮箱开通以来至11月22日收到的7641封邮件,并概括为5类31个问题逐一回复。
健全良性互动的民意沟通机制既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也是落实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提升司法效果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应注意:第一,民意的反映、整理和吸纳应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既拓宽民众的表达渠道,也形成理性的民意甄别和回应机制。正义网等媒体建立舆情监测系统,借助软件进行舆情监测和分析的做法值得借鉴。第二,发现真实的民意并将其转化为司法决策的参考因素,但须注意保持民意影响与审判独立的平衡。第三,通过民意沟通机制释放民众不满,合理引导民意,维护法治。例如,年初彭北京诉诸决斗事件,因法院利用各种方式澄清真相并加强宣传,事件得以较快平息。而邓玉娇案,即使法院迎合民意作出轻判,仍遭遇强烈质疑。其实,民众并非一定要追求特定的审判结果,而是期望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草率的审判会导致司法过程缺乏正当性,而法院简单地屈从民意、不作理性回应将进一步削弱司法权威,加剧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故应加强民意沟通、司法公开、判决说理、司法民主等制度建设,在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并对民意进行理性引导。
——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该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当下中国处于刑事案件高发期,刑事被害人已形成一个庞大群体,他们中80%以上无法从被告人方获得赔偿,引发了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三五纲要”都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3月,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八个单位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救助工作的管理主体、程序、标准、与社会救助的关系,明确了救助实施机构、经费来源、救助范围、条件、标准及救助程序,各地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并鼓励社会捐助,公检法可就各自所辖刑事案件向当地政法委提出被害人救助申请,由政法委统一审批。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省份制定了实施办法。如云南出台《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建立政府主导、法院推动、民政和社保、卫生等部门相衔接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及执行救助机制),形成“救济+低保+医保+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的全面救助方式;常州法院构建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
该意见及各地法院的积极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有效的司法救助,抚慰、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身心创伤及经济困境,使其恢复正常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该制度得以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关键。目前,各地被害人救助资金的来源有所不同。福州、珠海等地由财政拨款;台州等地集聚了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基金孳息和其他资金;部分试点地方尚无稳定的资金来源,依靠干警、社会捐赠或者向财政、民政部门争取单项经费。中央与地方应积极展开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实践,尤其应研究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地方保障只是一个方面,中央应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中央主导、地方支持、社会参与的救济基金筹措模式。目前,该制度的发展完善可与刑事和解的改革探索相结合,并考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纳入立法。长远而言,应有条件、分阶段过渡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这一制度的完善涉及司法权配置、救助基金筹措、社会保障体制等难题,可谓任重而道远。
三、检察改革
是检察院恢复重建30年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开局之年。检察机关按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改革重点,对外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内加强自身监督,自上而下、循序渐进、有组织、更理性地推进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
(一)检察改革整体规划
“-2023年检察改革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五项原则,指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是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规划包括五方面40项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加强诉讼监督;改革和完善检察院接受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检察组织体系和检察干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该规划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涉及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多个层面,是未来若干年检察改革的指南,对新一轮检察改革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截至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完成4项改革牵头任务(共11个子项目)中的6个子项目,同时积极配合其他改革任务牵头单位,推动各项协办改革任务进程。检察改革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改革也取得一定进展。
(二)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这是《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9月,《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出台,明确要求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并详细规定了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出台几项侦查监督措施,涉及改革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变传统的线性审查程序为检察机关居中,包括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三角模式,以及加强对侦查活动中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监督等。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近年来力度最大的一项检察改革,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检察内部监督、保障自侦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同一检察机关同时行使侦查、逮捕、起诉权而造成的权力集中、监督弱化等问题,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可能的地方干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活动也更符合司法规律。改革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传统的侦查观念和模式,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和衔接机制等都有所转变,对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实施效果仍有待观察,有关逮捕决定权及侦查监督权的配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甚至称谓、上下级检察院均要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意见书进行审查而导致办案时间紧迫以及建立捕后跟踪监督机制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研究。目前,可考虑以权力行使的司法化为改革方向,配合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化解该权力配置和行使不尽合理所引发的超期羁押、审前羁押率过高、“以捕代侦”等问题。此外,该项改革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律师介入程序作出相应调整,还应补充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电子检务网络和远程视频讯问系统。
——量刑建议改革试点。量刑建议试点始于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出台,该制度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公诉机制改革的重要项目,改革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四川、湖南、广东、福建、江苏等地更为广泛和深入地展开。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重要权能。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都拥有量刑建议权。我国的量刑建议改革实质是公诉权回归完整的体现,有利于从机制上规范和制约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障量刑公正,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时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但实践中,量刑建议试点对习惯“只求罪,不问刑”的公诉人员提出了挑战,而如何解释和处理法院判决与量刑建议不一的情形,消除当事人和民众的误解与质疑,亦需进一步研究。此外,作为一项探索性改革,各地量刑建议试点的操作模式、建议标准不一,实际效果也有较大区别。目前,量刑建议试点仍处于初期,应逐步确定合理的实体量刑基准,细化量刑规则,通过提升检察官素质、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内部和外部制约,保障建议的全面、客观、公正和准确,并注意与法院量刑改革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科学构建量刑建议制度,使其与刑事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请求和辩护意见一起,形成对量刑裁决权的合理制约。
——加强诉讼监督。在深入贯彻《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的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应立案而不立案、已立案侦查但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法院独任审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书面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的案件以及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等处于监督盲区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着力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突出问题,切实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初印发),要求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并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力度等。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出台,明确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检察机关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力图规范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的权力行使,强化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的内部监督。湖北、黑龙江、上海等地人大也先后制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积极支持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北京市石景山区还探索实施诉讼监督报告制度,将发往被监督单位的诉讼监督法律文书连同被监督单位回函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这一制度极具中国特色,但不符合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
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诉讼监督机制不断改革完善,但仍存在监督措施缺失、力度不够、效果甚微等问题。在司法公正缺乏足够保障的转型期,应完善监督措施,强化监督力度。但应当区分对侦查活动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前者须大力加强,后者则应控制在适当的程度,调整和完善监督程序,减少检察机关身份与职能的冲突,防止诉讼监督对审判独立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长远而言,应考虑监督权的优化配置问题,从根本上化解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角色尴尬。
——促进检察建议工作。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缺乏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提出长期以来大量存在不规范和随意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界定了检察建议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适用范围、制发主体、内容要求、发送对象、审批程序、督促落实、归口管理与统计等内容。该规定是今后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某种意义上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非诉讼措施服务大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法制,促进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增强办案效果,促进法律正确实施。
检察建议可能针对法院,也可能针对其他单位。后者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前者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诉讼监督,有助于在保持法检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发挥更好的监督效果,在短期内可进一步完善和适用,但中长期而言可考虑废除。总体而言,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建议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主要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它表明司法机关的职责并非单纯定位于司法,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系统的一部分,主动或被动扮演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发挥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司法建议制度虽小,却显示了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关键信息,即以职权主义、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和司法外职能为特征的建议型司法。司法机关是否应承担司法外职能,承担何种职能,如何承担,值得深入探讨。但长远而言,司法应当回归司法本身的职能。
此外,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也是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于切实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委员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一定意义。但这并非终点,检察委员会制度仍需进行较大改革。检察机关还健全规范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批。该规定实施后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掌握逮捕标准,及时发现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及落实相关司法改革任务的建议》,协助国务院法制办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改革,推动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强化完善民主监督
加强对检察院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是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具体涉及人大、政协、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民主监督制度的强化和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等文件,检察机关接受各界民主监督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近年来,这一领域的重点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该制度已写入《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3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专题调研基础上,形成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有可能结束,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一些地方继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如四川广安在检校合作的基础上推出以强化制度外部性为目标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广安模式”,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程序、效力形成了系统的制度经验并稳步推广;湖南株洲由市政法委牵头,市人大、政协、总工会、妇联等单位负责人参与组成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这项改革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检察权的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民众对司法的参与。
自试点至今,人民监督员制度已从局部试点实现全国推广。全国现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试点,选任人民监督员2.1万多名,监督“三类案件”和不依法办案情形2.8万多件。但从试点情况来看,这项制度发展较为缓慢,与政治上所宣扬的高度和重要性有较大差距:第一,尽管广安等地早在就开始体制外试点,但绝大多数地区仍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第二,监督范围限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但内部监督的加强使“三类案件”大幅减少,“五种情形”的监督又难以进行,监督范围须从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进行调整;第三,监督程序的外部性、独立性、公正性难以保证;第四,监督效力不足,而效力却是制度发展的关键。检察机关担心强化监督效力会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其实监督范围有限,监督后持反对意见的更有限,在经过一定的沟通程序后,人民监督员仍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持反对意见的,应予采纳。这不会冲击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而恰恰是司法民主的真实体现。人民陪审员可行使关乎案件最终处理的审判权,人民监督员为何不可以在有限范围、有限程序内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当然,监督效力可逐步提升,内容上从强调程序刚性逐步走向实体刚性,策略上从目前由检察长决定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尊重、最后发展为应当采纳监督意见。目前,不少地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处于停滞状态,如何突破目前制度的发展瓶颈,急需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指明方向。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主要体现在强化检察教育培训、规范化建设和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三方面。《-2023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强调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向西部和基层检察院倾斜,培训趋于规模化、规范化,将对未来的检察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但该意见只是以往教育培训工作的延续和强化。《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指导性标准》、《检察业务工作操作标准(范本)》的制定以及在全国56个基层检察院展开的规范化试点,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检察机关提升管理水平,推动规范化建设。《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要求检察官初任、晋升时宣誓并践行誓言,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注意职业形象和言谈举止。该准则是对既有《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检察官的自律,改进检察官的执法理念、作风和礼仪,培育其职业共同体意识。但道德规范是柔性约束,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检察工作的内外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在目前更为重要。
《-2023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四化”建设,就主要任务作出加强思想政治、检察业务、领导班子、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建设五方面的指引。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关乎检察事业的整体发展。检察改革把基层建设放在战略位置,抓住了重点。但该规划的出台只是第一步,其落实情况有待观察,并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进展,而且须结合实际出台若干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此外,检察机关还大力推进司法便民。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并发布《关于开通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的通知》,正式开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健全举报、控告、投诉、申诉的办理、督察和反馈机制,为群众举报或咨询提供便利。但受制于有限的技术条件,许多检察机关仍未完成统一举报电话平台的建设。而对举报的回复、处理、适时通报查处情况及对举报人的保护等民众更关心的问题,仍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检察机关还大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推进少年司法改革,相关举措和评述参见法院改革部分。
四、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体制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革新,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重要方面。自试点以来,我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7.8万,解除矫正18.5万,并探索形成强调政府主导的北京模式和偏重社会力量参与的上海模式等地方经验。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对协调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健全制度与机构、缓和立法缺位的尴尬有所助益,有利于推进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制度缺位,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社区发展极不成熟,民间组织发育不良,参与社区矫正的民间团体和志愿者不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和积极性不高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在部分试行地区甚至形同虚设。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方方面面。应加大探索力度,深入研究社区矫正的裁决、监督与执行,逐步解决其当前面临的国家立法、经费来源、队伍建设和制度完善四大问题。应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如澳大利亚的个性矫正模式、荷兰未成年人矫正的会商模式、美国成熟社区中的自治模式等,并立足中国实际,就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机构、社区矫正力量及社会辅助力量的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原有刑罚体系合理衔接、各种配套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积累经验。目前,可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一体化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刑罚执行权,对罪犯实施必要的监管。社会团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和教育帮扶。长远而言,应在制度逐渐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法》。
——监所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早在初,国务院就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并在上海、湖南等14个省份试点,但成效不明显。,随着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监狱经费按标准财政全额保障。开始实行改革的17个非试点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14个省份组建了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监企合一”体制部分瓦解。各地基本实现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生产收入分开运行,监社分离也稳步推进。
鉴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暴露监所体制的诸多问题,如监所管理制度混乱、人权保障不足、管理人员渎职甚至纵容培养牢头狱霸、以权谋私、监管执法不公开、监督流于形式、问责制度缺失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全国看守所展开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建立收押告知、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和监室巡视监控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将联网,以实现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但这些举措力度不大且限于局部,监所问题仍迫切需要通过监所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予以解决。除全面推动监企分开、收支分开等改革措施外,还应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保护“被羁押者的权利”,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和监管事故公开制度,健全举报箱、举报电话、监所领导接待日、执法监督员、实时检察监督、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及适当的民间监督等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问责和惩戒机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看守所制度立法权应回归全国人大,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分离并归属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羁侦分离。尽管改革涉及较多方面,难以一蹴而就,但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提及拘留所与看守所相分离,并强调执行拘留活动应接受检察监督。,监所管理问题有望通过制度完善得以部分缓解。
——大力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5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申请渠道;做好接待咨询工作;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方便群众异地申请;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6月,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召开,__提出法律援助的“三个纳入”,即各级党政要把法律援助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7月,《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出台。
自1994年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面临诸多困难。法律援助经费捉襟见肘,地区和层级之间不平衡的状况并无明显改观,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服务水平等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各种体制性障碍:由于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保障,法律援助是一个“非创收”的弱势部门,不能给地方带来直接的好处,地方政府还可能不喜欢弱势群体的“维权”,以及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等原因,各级地方政府不可能增加太多经费;即使经费有所增加,在当前的司法行政体制下也难以完全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援助的需求与供给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虽然许多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援助,但政府担心其带来麻烦而予以严格限制,制约了公益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加剧了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的落差。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必须进行体制性改革。
此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有所进展,司法部积极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认证机制,牵头成立中央政法各部门共同参加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确定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人民调解法(草案)》报送国务院审核,各地继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如四川广安构建了以市县区调解联合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专业和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市、县、乡、村、组五级调解网络体系,力图整合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的先进经验,实现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打造人民调解的“广安模式”。
结语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检察院制定了今后五年的改革纲要,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司法机关在近二十年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反思,有条不紊地推进改革。过去一年,司法改革在诸多方面有所进展。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便民、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量刑程序及量刑建议改革、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等举措成为改革亮点。尽管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等改革力度仍需加大,最终效果有待观察,但改革方向已明确并启动实施,近两年内应该可以取得较大进展。
不可否认,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的大部分改革举措需切实贯彻,并接受实践检验,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绝大部分改革措施只是司法工作机制的调整,甚至只是工作方法的改变,未触及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根本性弊端;部分改革如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推进司法廉政建设等只是权宜之计;某些司法理念如法院强调“调解优先”需要纠正,对司法人民性的过度重视亦需反思;某些方面如审判委员会及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有所倒退,甚至可能强化了司法体制的固有弊端,尤其是司法的独立性遭受了更大的损害。但忧虑之中希望仍在:司法改革趋缓,却依然前行;尽管有反复和不足,但迈向法治和司法现代化却是大势所趋。
自1989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以来,司法改革大致可分为初步展开(1989年-1998年)和全面系统推进(1998年-)两阶段。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总体上属于1998年以来的第二波司法改革之延续,其任务、目标和特征基本相近。稍有不同的是,这一轮司法改革具有巩固深化、承上启下的特点,既是对前十年司法改革成果的反思、改进和提升,也是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攻坚战奠定基础。从更长远的历史视野来看,中国司法改革应置于晚清以来中国社会转型及变法图强的大背景下来思考。晚清以来的司法建设一直贯穿着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司法现代化主题,因此,1989年以来的司法改革整体上构成中国司法改革的第二波,第一波是清末民初以移植西方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司法建设。在此过程中,三大元素——来自西方的现代司法元素(以对抗制和形式理性为特征),源于几千年深厚历史的中国传统司法元素(以行政司法合一、情理法结合及和平解决纠纷为特征),自192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的____所引入的社会主义元素(以“司法为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特征)——相互冲击、相互影响、相互交融,构成百余年来决定中国司法制度特征和走向的核心力量。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现实与未来正是这三大元素趋向合理配置的过程。未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将以现代司法元素的扩张为主要方向,融合传统司法和社会主义司法两大元素的优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将由此形成。
是司法改革的攻坚年,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新安排了30项改革任务,有望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上实现重点突破,在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制约权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取得新进展,在规范自由裁量权、重构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的衔接机制、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完善政法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等方面出台新举措。我们期待新一年的司法改革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向既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又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传承中华优良传统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继续迈进,使中国司法制度不仅适合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也具备现代司法制度所必需的公正、效率、权威、中立、独立等特征。我们更期待,中国未来十年的司法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相信,这是一个走向法治的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道路尽管会有阻碍和曲折,但法治理想已深入人心,迈向现代司法制度的目标不可逆转。
篇四 司法局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8000字
一、近三年来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情况
(一)打牢工作基础,依法行政制度化。我局重视发挥法制工作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大局中的作用,将法制工作与执法执业、内部管理有机统一,扎实推进制度建设。一是完善业务管理、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二类制度,强化执法执业规范建设。二是进行《市司法局执法依据执法事项》、《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汇编》、《市司法局制度文件》三个汇编,强化法制工作规范管理。三是明确工作时限实现率、出证差错率、投诉查处率、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率四项测评指标,强化法制工作效能督查,提高了法制工作质量和效用,促进了执法行为规范化。
(二)创新工作机制,依法行政规范化。创新执法执业监督领导机制。整合局纪检监察和政策法规部门资源,成立市司法局行风建设办公室,建立了由行风办、行业协会、县区局、市局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律服务行业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集中受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执法执业监督机制,实现依法行政与纠风治乱和效能监察的统一管理。创新执法质量管理机制。将执法工作纳入全局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各项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化管理,法制员通过现场访谈、查阅文件、抽样、记录等,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符合性审核,落实纠正措施,促进了执法工作质量和执法管理水平提高。试行行政指导工作机制。根据管理事项和服务对象需求,探索建立了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服务发展行政建议、监管检查行政提示、轻微违规行政警示、行政处罚案后帮扶等五种类型的行政指导工作制度,促进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职到位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三)优化服务环境,行政监督社会化。以“多维度、信息化、能动性”为着眼点,整合便民服务资源,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打造司法行政阳光服务品牌。一是实行阳光政务,提高政务信息公开质量。在局门户网、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发布、更新工作依据、文件制度、工作动态等,开通网上办事栏目,充分满足民众和媒体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及舆论需求,提高工作透明度。二是实施阳光管理,实现权力网上规范运行。将行政权力全部纳入网上公开运行,强化电子实时监控,开展行政提速,实行逐月通报,推进权力运行质效并进,目前我局上网运行的行政权力事项共计5类93项261件。三是开展阳光行动,提高网络问政效能。畅通局门户网“局长信箱”、“在线投诉”以及淮水安澜网“民生通道”、“阳光信访”政民互动渠道,建立24小时网络值班、网络发言人制度,规范网诉网复、调查核实程序,及时跟帖回复群众咨询投诉,并跟进落实,强化效能问责,进一步提高了机关执行力。
(四)加大研讨力度,依法行政科学化。组织专题理论研究,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法律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先后形成了《开展留守儿童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意义》、《组建律师维权中心为社会正义撑腰的重要性研究》等一批优秀理论文章,促成全国主流媒体聚焦盱眙留守儿童法制宣传,苏南企业家现场设立奖金50万元;在全省率先建立见义勇为维权中心,为弘扬社会正义者撑腰;成立市台商法律服务团,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肯定和台商的好评。抓好业务性调研,指导司法行政工作实践。《关于稳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为我市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建议;《强化司法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调研报告,被省厅内网调研专栏采用,为在全省开展执法考评提供参考;市委办、市政府办出台的《转发<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推动全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审辩关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有效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认真组织重大活动,提高执法把关水平。在全市法治建设等各项活动中,我局认真组织、策划、督办、考评,推动各项活动取得预期效果。联合市委组织部制定下发《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暂行办法》,组织了8次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共有108名拟任处级职务的干部参加集中考试,增强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开展“小手拉大手与法一起走”行动,创建“青少年零犯罪社区”,我局被司法部、中央综治办、中国关工委表彰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单位。
(五)加强队伍建设,行政行为文明化。我局突出执法理念、执法素质、执法能力三项重点,着力推进司法行政队伍文明服务水平提高。一是开展专题教育,强化依法行政理念。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查找在执法思想、执法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深化制度执行意识,使全体干警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实践者和推动者。二是组织专题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素质。把干部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先、任职的依据之一。通过集中授课、岗位自学、网上学习、选派参训等形式,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日常培训、全员轮训制度。邀请法律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组织人员参加市法律知识更新培训、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考试等,提高了队伍法治素养。目前,市局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已达到14名,2人具有行政复议应诉资格证。三是开展案件评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连续三年集中开展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服务案件三类评查工作,通过认真审查案卷的办理程序、手续、证据、时限、效果,指出存在问题,提高了办件质量,促进了基层案件办理行为规范化。
(六)发挥职能作用,司法行政实现跨越发展。市委、省厅主要领导先后12次做出肯定批示,充分肯定我市司法行政部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社会保障等工作。一是融入党委政府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法律保障得到新加强。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大力推行网格化排查新模式,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的防范、调解和处置能力;加强社区矫正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交付衔接、监督管理,重新犯罪率为0.56‰,处于全省较低水平;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数据库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完善基本信息沟通机制,加大社会化帮教力度,有效防止脱漏管现象发生,帮教衔接率100%,安置率96%,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融入党委政府经济转型升级工程,法律服务迸发新活力。广泛开展“法律服务直通车”等活动,为加快经济转变提供全方面的法律支持,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共担任法律顾问1255家;公证业稳步发展,积极对接重点项目推进、招商引资、企业经营、城市化建设,无一件错假证;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扩容升级,建成覆盖全市城乡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提前完成省“__”末万人办案率8件目标,连续六年有案件入选“全省十大案例”;认真开展“三大类”司法鉴定,规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成功组织国家司法考试,连续多年实现考卷零差错、考场零隐患、考务零失误、考试零重大违纪、考生零投诉“五零”目标。三是融入党委政府法治建设工程,法制宣传开启新篇章。总结“__”普法成果,启动“__”普法,开通普法网站,以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创新法治文化传播形式为抓手,大力开展具有时代特征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动建成覆盖城乡的各级各类法治文化阵地1300多个,涟水、淮阴、清浦、水利系统等县区和普法单位相继建成全省有影响的法治文化阵地。大力推进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的各类法治实践,深入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全市有5个村被表彰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271个村(社区)被表彰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完成《__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情况
(一)大力推进行政职能转变。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经组织专题调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关于理顺全市司法所管理体制的情况汇报”,11月20日,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使司法所成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近期,各县(区)将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落实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组织、业务、队伍建设。开展行政指导,更新执法理念。以优化服务、促进发展为目的,出台实施意见,制定程序规定、执行制度、格式文书等,协调相关处室积极推行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服务发展行政建议、监管检查行政提示、轻微违规行政警示、行政处罚案后帮扶等五种类型的行政指导,以“项目+案例”模式,将行政指导这一柔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全面融入业务工作之中,实现涉及外部工作事项纳入行政指导范围100%,目前,已开展行政辅导50件,支持了服务对象做优做强。强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我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发布、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系统管理,强化政务公开及权力网上运行的实时监督,实现信息从源头产生、收集存储到公开发布的规范化管理。专题召开各处室负责人会议,过堂督查,并及时沟通,及时提醒,逐月通报,推进了政务公开及行政权力网上规范运行。公开信息107条,依申请公开1件,没有发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形,运行行政权力2类3项93件。
(二)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一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执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制度,对__-__年度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汇编,对本局和县(区)司法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通报,并及时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确保局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制定程序符合规定。二是扎实加强制度建设。邀请专家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市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探索和规范了我局运用行政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制定《市司法局101%服务制度》、《市司法局__年服务质量目标及分解表》,深入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三是加强工作标准制定。围绕司法行政事业发展、业务工作创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行政决定等,研究制定各类工作标准,组织人员就“争创群众满意的法律服务示范窗口”、执法工作标准进行讨论,出台《市司法行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点标准》、《市司法行政系统廉政文化示范点建设标准》、《县(区)局执法考评细则及评分标准(试行)》,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授奖重要依据,进一步推进工作提质、提效。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重视做好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形成干警参与、调研论证和领导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坚持重大决策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所有重大决策,确保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杜绝了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权和滥用权力现象发生,实现决策责任制约。今年,我局经组织调研、局办公会议讨论,科学民主决策主要有三大事项:一是积极协调将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列入全市政法十件大事,深入全省部分地区调研,在我市洪泽县进行试点,现已在全市推开,推进了基层司法所管理体制改革。二是打造新型教育矫正模式,市社区矫正局机构已获市编办批准,逐步建立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实行“一纵五并举”新型教育模式,即从上至下三级联动教育,引入心理矫治,开展感化、训诫、专题、帮教、回访教育并举的矫正模式,提高了问题对象自我调控能力。三是提请市两办发出《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联合四部门出台《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召开推进会,同时运用网络宣传,开发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和网上答题系统,扩大了普法工作实效。潘恒球入选全省十大法治人物,实现我市历史性突破。
(四)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大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强化执法执业检查。一是开展案件评查。制定实施意见、评查方案,通过“健全体系、严格标准、丰富形式、完善制度”四项举措,将案件评查工作同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相结合,采取各处室专业评查与评查小组复评相结合的方式,排查梳理了职能处室受理的投诉案件、有可能赴省进京上访的案件以及法律服务案件共100件,围绕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实体处理、办案人员工作作风、案件处理和社会效果等八个方面开展自查复查,同时对各县(区)局案件评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各县区案件评查工作开展情况,通过评查,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二是开展执法服务质量检查。将执法质量管理作为重要抓手,明确服务质量目标,按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工作规范与服务制度、执法程序与具体要求、服务对象满意调查与改进反馈等方面,编制检查计划、检查表单,成立5人内部审核组对各处室半年服务质量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现场访谈、查阅台帐等,强化了处室责任,加强了过程管理,促进了工作持续改进。三是开展执法执业考评。我局把执法考评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明确执法过程控制要求,固化执法标准;将监督检查融入日常工作中,固化监督检查;明确执法质量目标考核细则,固化考核评价。成立由分管领导带队、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考评组,突出执法规范、信访投诉、开展执法执业监督检查情况等方面,通过一听、二看、三查阅和交流座谈的形式对县(区)司法局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督导,并走访法律服务窗口单位,查阅工作资料、看事务公开情况、发放调查问卷,严格执法考评标准,逐一打分,及时反馈,强化了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广泛开展社会评议,聘请行风监督员,加强与公安、法院、税务等部门及社会团体的沟通联系,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组织开展社会评议,变封闭式考核为开放式评议,确保执法考评取得实效。
(五)着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建立了各处室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行政调解责任机制,各相关业务处室具体承担各自行政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开展;联合市中院、公安局、卫生局、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联合化解医患纠纷的意见》,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调处与大调解工作对接的实施意见(试行)》,增强行业性纠纷的化解力度,专业调解工作水平大幅提升;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信息化”运作、“法律化”调处工程,完善月例会通气、季督查分析、半年讲评通报等制度,积极实施援调对接工程,启动农民工讨薪案件办理高速通道,快立快办、务实高效地全力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员,先后开展了“以调促和,喜迎十八大”为主题的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以“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解“十进”活动,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社会知晓率,群众对调解协议的“法律化”认可度也随之提升,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市共调处成功31432件,调处成功率98.4%,防止矛盾纠纷激化17466件,劝阻群体性上访337批次6220人,防止纠纷引起自杀50件50人,防止民转刑案件62件149人,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六)完善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述学制度,把法制学习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中心组成员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和理论及调研文章适时进行检查考核,提高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定年度学法和培训计划,以网络教育、座谈讨论、办公网平台交流等方式,增强学习互动;以业务培训为突破,精心开设基层工作、社区矫正、公证工作等业务培训班5期,近500人次参加了培训学习。月底我们对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了统一组织考试,并将考试结果及时上报,所有人员均考试合格。开展服务为民系列活动。先后组织开展了“学习周恩来,提升忠诚度,助推大发展”主题教育活动、职业道德主体教育实践活动、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活动,提升了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了服务水准。以“优化服务,执法惠民”为主题,开展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制作宣传靠牌、展板,悬挂宣传横幅,组织了由公证员、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组成的法律服务队伍,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展示了良好的服务形象。
三、__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整改情况
针对__年度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基础薄弱、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不强等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将依法行政与执法规范化建设、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活动、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相结合,找准定位,加大力度,通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强化长效机制建设;明确执法质量目标、执法岗位职责、执法过程控制要求,强化执法管理;突出执法规范、执法办案质效、信访投诉等重点,开展案件质量跟踪督查、执法考评、行风评议等,强化监督检查,推动了执法、执业行为的规范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得到了有效履行,工作成效得到了领导及群众的充分肯定:扎实开展“三进三服务”法律服务工程,办理涉及农村、城市居民医疗、养老和其他社区保障政策落实法律事务671件,为法律服务对象减免费用涉及金额766万余元,着力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司法为民”工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720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组织实施基层基础“强基”工程,7名同志荣获国家有关部委的表彰,市律协党委被表彰为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罗岸伟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并当选中华全国律协理事,实现律师行业历史性突破,夯实了司法行政社会管理科学化发展的根基。市委书记刘永忠今年五次就市司法局工作作出批示,省司法厅厅长缪蒂生年内两次作出批示,充分肯定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成效。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着力贯彻两个《意见》,以两个《意见》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行动指南,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行政管理创新,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和服务发展水平,努力推动我局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务求实效,组织好服务质量年终评查、执法状况考评、行风建设示范点创建三项检查。着力执法执业监督,完善执法服务质量标准,探索多样化的柔性执法方式,定期开展服务质量内部审核,适时组织案卷评查,促进服务质量提高;健全执法考评工作长效机制,在完善配套、评改结合、宣传示范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执法考评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开展行风建设明察暗访,查找问题,组织开展观摩会,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命名、授牌一批行风建设示范点、示范岗,加强典型示范,提高司法行政系统行风建设水平。
(二)加大力度,开展好行政指导、阳光•司法行政服务平台、依法行政示范点三个创建。着力社会管理创新,加大五种类型的行政指导力度,推进行政指导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长效化;进一步强化网络监督平台建设,推进权力网上运行工作,促进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落实措施,推动年度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增强实效,努力实现执法执业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着眼长远,落实好法制机制建设、规范性文件管理、执法队伍监管三项工作。着力服务质量提高,健全完善司法行政系统涉法涉诉信访、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机制,规范法制工作程序;组织有深度的工作调研,把业务实践经验和创新突破的举措上升为规范性文件,规范完成规范性文件制定、清理、汇编,不断满足工作需要;加强队伍的法制教育培训,健全执法人员档案,实行责任追究,举办依法行政大型主题宣传,开展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规范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证年检注册,促进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化。
篇五 司法局保密工作自查报告1100字
×××司法局二oo四年度保密工作自查报告区委保密委:按照巴区密发〔2023〕4号文件即《关于对2023年度保密工作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精神,我局严格按文件要求对对年度的的保密工作进行了自查,特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作为国家专政机构,特别是政法机关。
我局党组、行政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年初,以巴州司发〔2023〕10号文件即《关于认真做好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下发到各科、室和基层各处、所,明确了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基层科长×××为成员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落实了保密工作岗位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同时还确定了办公室副主任××为保密工作兼职干部。做到了保密工作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四落实”。
二、工作落实一是局办公室每季度和利用各种会议期间对干部职工加强保密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要求大家切实按《保密法》的规定做到不该讲的不讲,不该说的不说,随时将十条保密守则牢记心中,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大局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今年,我局又修订了《××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健全了局内部保密制度,在档案室、文印室等重点部位将保密制度装裱上墙,同时还在机关经费紧缺的情况下挤出1000元专门用于档案室的建设,以防止泄密、失密事件发生。
三是对去年的档案及时收归档案室管理,保证秘密文件不外泄。
四是加强对档案室和文印室的管理。严格规定了档案管理人员如有泄密、失密事件,对档案人员予以调离并追究相关责任,查询档案必须做到登记并签名,有关档案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查询。文印室涉秘事项多,我们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并要求其做出绝不泄密的。
五是局机关废纸、废文件的回收由保密委指定的回收点进行回收处理,有关文件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保证废纸篓不留完整文件纸张。六是对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进行登记发放,并及时予以回收。
如今年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中,对中办发〔2023〕15号秘密文件即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通知》予以签名下发,并及时回收处理,保证了无泄密事件发生。七是今年对基层各处、所开展了两次安全保密工作大检查,督促15个基层所健全了保密工作制度,落实了保密工作措施。
三、注重实效我局的保密工作不仅做到了常讲常抓,而且年初有计划,并且纳入了本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是局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的作为评先选优、升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基层各所的年终目标考核中,规定无泄密的可计2分,如有失、泄密事件的不得分。迄今为止,全局上下无一失、泄密事件发生。
篇六 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调研报告2700字
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是指对审判工作所产生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分析的过程。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工作,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调整审判活动运行的
重要依据,它对改进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各类数据进行保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活动过程。是对法院工作主要是审判工作和其他有关社会现象进行调查研究的重要方法,是人民法院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和重要保证。长期以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统计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在人员素质、管理机制、硬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并注重在工作中摸索经验,多措并举,将司法统计工作与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等工作有机地结合,使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服务审判的作用。
一、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层次原因
(1)重视程度不够,未调动干警积极性。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管理工作,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在一些法院干警以及领导眼中,司法统计工作只是法院工作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干不出业绩,抓不出成就,因此往往忽视其重要性。只注重统计工作成绩,未关注统计人员投入的劳动过程,有丁点的通报则得不到领导的认可和全院各庭室同志的配合而失去工作热情,致使兼职人员迫于完成统计任务而应付了之。
(2)司法统计员水平不高,缺乏业务培训。
目前,本院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属于非专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司法统计培训,因此司法统计工作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全靠积累的经验去操作,由于缺乏相应的连续性的培训,难以实现统计工作的创新,但如果人员更替,老统计员的数据统计不够科学、规范,新统计员很可能会出现同类问题,并且没有被纠正的机会。或是对电脑操作不熟悉,或是各类法律程序知识欠缺,终因理解的偏差导致录入、生成错误。
(3)审判案件录入不及时、基层法庭未联网。
1. 数据报送不及时。老式的司法统计结案数据都是由各相关庭室报送至司法统计员,有的案件应上半年已结案,因为承办人未及时报,可能拖至年底才将结案信息报至司法统计员,从而导致各月结案统计出现差异。此外,由于司法统计工作是逐级进行的,各级法院完成此项工作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尤其是基层法院,因为每个月份都是最先开始司法统计工作的,为确保整个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报表工作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本身也较为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进行数据核查与合成,这就要求各个庭室的报表人员能够及时、准确的上报本庭室的各类办案作息。但是,实践中,部分庭室习惯性的将报表时间拖后,没有给司法统计人员预留整理信息的时间,从而导致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完成得较仓促,难免出错。
2. 现行三套新老统计报表并行局面,形成重复劳动,难以实现高效和快捷。《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通过不断的更新升级,确以成熟;内网案件信息的录入,可以实现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建立起全面、科学、高效、快捷、准确的司法统计体系。但是,在逐级的报表方面,现行老法综表、新综合表、内网自动生成表三种报表并列报送局面确有加重基层负担、重复劳动、将简单业务复杂化之疑?目前由于在审判环节内网案件信息录入滞后,导致“自动生成”错误,统计员只有到各录入环节一一查询原因,投入了时间、精力却不能被理解。
3. 基层法庭数据报送工作迟缓。由于基层法院的财力、人力、物力尚不能达到安装局域网到基层法庭,无法在近期内实现局域网联网,所以数据仍需要每月基层法庭到立案庭录入报送,不仅保密性不强,安全值不高,而且报表人员还不得不为录入、报送数据往返于基层法院与其派出法庭之间,造成人力与财力的浪费。
(4)司法统计人员多属兼职,统计队伍不稳定
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都由立案庭负责,作为全院的立案、案件流程管理部门,肩负除司法统计以外的八个方面的工作职能,业务繁琐、复杂,但由于编制等问题,立案庭人员本来就相对偏少,他们在繁忙的业务工作中还要兼职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申诉复查等事务,顾此失彼现象难免。
二、解决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司法统计工作既要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也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各级法院领导和干警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本人认为做好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准确定位,提高重视度。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综合事务中虽不居显要地位,但法院领导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搞好司法统计,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统计软件的不断升级,设计功能不断增多,新报表模式出台,旧报表仍不取消?工作量日趋加重,对统计工作人员的耐心和毅力是一个挑战,统计人员一要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提高计算机
操作水平;二要加强司法统计知识的学习,掌握统计工作的内在规律,认真分析统计数据,积极主动提供统计信息;三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保证上报数据质量,为本院的审判管理和上级法院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3)加大办公自动化建设力度,完善网络化功能。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基层法院的办公自动化建设程度并不高,以本院为例,目前虽然已建立了局域网,但是,现在还处于使用的初期,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便。此外,由于局域网覆盖不全面,基层法庭数据录入和报送工作仍要到县院进行。因此,应大力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对司法统计工作给予政策倾斜,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尽快启动基层法庭的局域网建设,以增强数据报送的效率,同时,为司法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电子设备,保持数据传输通畅,为司法统计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4)稳定队伍,严格管理。基层法院各个庭室应该指定专人来完成报表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稳定性,以保障司法统计工作的连贯性。统计员对各庭室每月上报数据记录在册,同时,各个庭室报表人员也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保护好用于报送数据的计算机及相关数据,当电脑或者系统出现问题时,应该主动找相关人员维修,不等不靠,避免因个别庭室录入、报送不及时,影响全院的司法统计进程。
总之,司法统计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非常重要的一项日常工作,能为院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改进法院审判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因此,应更好地推进司法统计工作的各项硬件和软件建设,激发司法统计人员工作热情,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最终提升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篇七 县司法局党总支2023年党建工作述职报告2800字
基本情况:司法局党总支共下设机关、律师、公证两个党支部,共有党员45人,其中妇女党员2人,少数民族党员3人,在职党员36人,退休党员9人。
一、党建工作履职情况
2023年以来,兴和县司法局党总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____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县委和局党组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党的建设质量提升年”为抓手,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党的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围绕发展大局,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2023年党建工作述职如下:
1、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从严治党“1+3”制度体系,抓实抓好党建工作。司法局党总支作为基层党建工作主体,建立健全了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将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制定下发的1个《意见》和党委办公厅印发的3个配套文件精神即(《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______从严治党八项要求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五级示范抓引领推进联系服务群众常态化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考责问责的暂行规定》)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把加强信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摆在重要位置,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支部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使党建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一是坚持把抓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增强班子能力,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促进班子成员拓展新观念、新思路的重要手段。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体党员干部系统地学习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___治国理政第一卷、第二卷和____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做到用党的最新政策理论武装头脑,进一步增强了班子成员的党性修养和履职能力。二是落实好党内各项管理制度。重点落实党务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积极完善对困难党员的激励、关怀、帮扶。三是结合精准扶贫、驻村帮扶和法治创建工作,将党建工作进一步延伸到乡村、社区。2023年以来,党总支书记带领班子成员多次深入到大同夭、陶卜夭、兴胜庄等行政村了解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竭尽全力帮助所驻村党支部解决党员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建设、队伍能力提升和阵地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2、基层党建工作进展情况。(1)落实重点工作任务。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和评星定级为契机,结合基层党建9项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政治属性,增强群众满意度。通过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任务的____和政治核心作用。通过不断激发党员队伍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立足职能职责,发挥组织优势。对上年度巡察查摆出的个别党员“重业务、轻党建”,缺乏责任和热情,党建工作内容不够丰富,党内组织生活缺少创新,党员思想教育缺乏针对性,方法单一等问题,司法局党总支召开专项整改工作推进会,将各类问题具体细化,制定专门整改方案,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到目前,各项整改任务圆满完成。(2)抓好基础性工作。坚持按照《党章》规定,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一是落实党总支成员讲党课。要求每名总支成员将党章等知识结合工作实际,主讲一次党课;二是经常性地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三是充分发挥党总支集中学习的引导作用。把党员集中学习制度作为党员学习培训、组织党内生活、开展文体活动的有效载体;四是适时开展了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重读红色经典,对党员干部进行深刻的革命传统和理想信念教育;五是开门见山、广纳贤言,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测评,营造团结协作、真诚相处、同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党支部主体作用,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以干部队伍建设为抓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做到人尽其才、因人定岗,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委组织部等上级部门的培训任务,鼓励党员干部参加函授、远程教育、自学考试、司法考试,通过不断强化基础保障等措施,努力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3)推进工作创新,加强效能建设。司法局党总支按照“合成型、指挥型、研判型、服务型、实战型”标准,把效能建设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重要措施来抓。通过将党建工作与“三下乡”、“送法下基层”、网络在线学法等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一举多得、一措多效的党建工作新途径、新方法,树立基层党组织“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以争先创优、岗位比拼、行风评议、争当优秀党员和过硬队伍建设等活动为契机,极力筹措资金打造标准高、功能完善、服务设施齐全(配置了法律服务一键通、便民药箱和便民热水点)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中心和等级司法所,实现了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着力实现环节少、程序简、时间短、服务好的工作新模式,助推基层党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3、党建工作成效。司法局党总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__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法律服务工作进行了深抓细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一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法律援助中心党员管理,增设立了律师党支部、公证处党支部,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设立了党员示范窗口和党员示范岗,开展一站式法律服务。同时在鄂尔栋等乡镇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法院、检察院设律师值班室,由党员律师定期值班,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是以“七五”普法为契机,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的安排,以“法律六+n”活动为载体,印制《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17000本、《农牧民法律知识问答》45000本、《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10000本,修缮普法活动场所3处(黄花梁法治文化公园、迎宾公园普法长廊、新世纪法治文化广场),在宪法宣传月、消费者权益保障日、环境保护日、消防宣传日、综治宣传月、税法宣传月等普法节点,全体党员干部深入乡村、社区,广泛发放《便民法律知识手册》、《法律知识宣传读本》等法制宣传材料100500本(份),将法律知识送到居民手中,为群众解疑释惑,受到城乡广大群众好评。2023年度兴和县司法局被自治区司法厅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二等功。三是积极与群团组织协调,做好工青妇等群众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以及社会有关公益事业和体育项目活动,在党员队伍中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
篇八 2023司法所工作计划报告1400字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__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新通山”的奋斗目标,大力加强和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努力开创大畈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二、具体工作实施
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__年度我所将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一方稳定、创建平安大畈的重要工作扎实推进,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大畈镇“__”普法规划方案实施的基础上,积极向2万库区人民宣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文明和谐的法治环境。在基层民主创建活动中,民主法制示范村定为白泥村,法制示范学校定为大畈镇中心学校。五至六月份,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普法骨干培训,通过授课和解惑释疑等方式着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九月份,对大畈中心学校进行一次全员参与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着力提高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趋势。
2、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亦是我所__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核电工程、杭瑞高速陆续开工建设,涉及征地补偿、移民资金发放、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等民间纠纷一直层出不穷。为应对这种挑战,我所将继续大力倡导“联动调解”模式,即积极动员联络大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重大疑难和群体性纠纷调解,限度发挥成员单位专业和职能作用,建立和筑牢人民调解统一阵线。继续建立健全村级民调组织网络,四至五月份,计划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力争培养一大批会做群众工作的人民调解员。
__年度,我所将认真落实县局提出的“一所三中心”模式,积极主动和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沟通,确保作到“流转顺畅、处理及时”, 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镇的工作目标的实现。
3、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大畈现有近三年刑释解教人员14人,社区矫正对象4人均已登记造档。该批特殊群体的管理教育事关全镇稳定大局,我所决定延续以往的工作经验,紧密依靠大畈党委政府,在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教育管理的同时,对有困难的予以救助,对想创业的予以扶持,让他们充分的享受到党和国家、社会给予的温暖,从而实现远离重新犯罪的工作目标。
4、法律援助工作
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为民办实事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起到缓解矛盾纠纷,避免民转刑案件发生的重要作用。__年,我所将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内容,认真做好大畈镇法律援助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强化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援助不收费,法律咨询不收费,法律宣传不收费的“三不”原则,为大畈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司法所建设
(1)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司法所干警在完成行政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理论和业务水平,个人全年业务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不得少于县局规定标准。
(2)严肃规章制度。所内人员在没有其他工作任务时应坚持每周一到周五到所办公,确保上班时间所内有人值班。坚持两天打扫一次卫生,确保所容所貌整洁。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县局支持,在上半年建成卫生间一个,并解决二楼窗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我所相信,在县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大畈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所在__年度一定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创造出新的更大的成绩。
篇九 司法所工作人员六不准规范自查自纠情况报告600字
司法所工作人员六不准规范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根据司法部“六不准”要求,三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了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同志的讲话和社区矫正工作“六不准”行为规范,并按要求结合实际进行自查自纠,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做到共同学习,共同监督,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所全体工作人员能依法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变更事项,综合社区矫正人员表现村委及监护人各方意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行等级变更;
二、我所全体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的现象;
三、我所全体工作人员调查评估案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综合村(居)委、派出所、监护人、邻居等各方意见,由调查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确保不徇私枉法;
四、我所全体工作人员无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和宴请的现象,公正廉洁;
五、我所全体工作人员严格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无泄秘现象;
六、我所对影响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重要情况、重要事件都能及时上报,无隐瞒不报现象。
通过学习“六不准”规范,全所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规范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止发生渎职行为,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切实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要求,有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维护好辖区社会安定。
___司法所
20__年__月__日
篇十 司法所所长述职述廉工作报告3650字
司法所所长述职述廉工作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XX年,作为__司法所长的我,在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稳定、改革、发展这一主题,团结带领全所3名同志,认真贯彻落实__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抓普法打基础、重调解破难题、强服务增意识、勤帮教抓重点,强化基础建设,落实责任措施,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较好地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实现建设“平安__”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显著提升司法所在党委、政府各部门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我今年来的工作作述职述廉报告,不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勤于苦学专业务。为了更好地适应岗位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所长职责,我始终注意把学习放在重要的位置。在工作中或在工作之余,认真学习学习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及《云南司法》、《人民调解》、《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文件资料汇编》等司法行政有关内容,充实自己的理论基础,掌握司法行政业务,合理运用方式方法,做到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促进理论学习。通过一系列的学习,以弥补自己不足,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夯实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基础,以务实的作风踏实干好本职工作,履行所长职责。
二、身先士卒抓普法。__司法所,在迎接今年“__”普法法制宣传教育中,按照“__”普法验收标准,紧扣构建和谐社会主体,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思想教育,舆论导向、疏导矛盾、法律服务等功能作用,整合资源,巩固学法用法阵地,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镇进程。我带领3名同志,一是认真抓好阵地宣传,做好每月一期的黑板报法律宣传活动。二是认真抓好阶段性工作宣传,以组织抓好“禁毒防艾,构建和谐”为主题的“6.26”、“10.26”两个禁毒日和“12.4”一个法制宣传日的宣传活动,强化舆论氛围。三是积极组织农民学习《______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各村、各小组组织辅导和培训,让广大干部群众更好地掌握了解这部法律的基本知识,找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和仲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率。四是亲临中、小学上法制课开展讲座,到各村宣讲《教师法》、《九年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种文件,出黑板报,挂大幅标语,有力地使政府“普九”和“林改”两项工作得以顺利实施。五是组织__中心学校认真开展“学法守法用法,建设美好祖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增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有效性。今年普法对象49000人,参训人数36700人,参训率达70%以上,建立学法制度单位2个,创建平安校园3个,宣讲法制场次23次,开展法律咨询及解答99人次,发放传单1000余份,知识小册100余册,出黑板报12期,张贴标语48条,建立民主法制示范村2个,总结学法用法先进典型2个,法制宣传材料齐全,“法律六进”落实到位,“__”普法有声有色,工作开展效果明显。
三、深挖案源提服务。为抓好法律援助这一工作,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员认真学习《法律援助条律》,潜心研究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与村调解员走村下组,寻找案源,挖掘案源,一桩桩、一件件,把村民中符合条件的案子援助到位、服务到位,让其握手言欢。对法律咨询和代理案件、代拟文书等服务中,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业纪律,喜赢民心,群众满意。今年已完成非诉援助案件15件,法律咨询99人次,代写法律文书32份,代理诉讼案件12个,其中6个案件的代理,司法员无偿服务。调解纠纷做到有申请、有身份证件、有通知、有纠纷登记、有调查笔录、有调解笔录、有证据材料、有协议书、有送达回证、有回访记录。每接的一桩案子,我都亲自在场,采取“庭审式”调解,做到一听二劝三导四调五和,形成共同意见,基本达到双方当事人满意,深受社会的公认。今年至今全镇共排查民间矛盾纠纷138件,调解136件,调解率为98.6%,调成136件,调成率100%,其中镇调解委员会调解31件,对尚未调处的2件也及时再做好思想转化工作,没有出现危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通过一系列工作,扎实有效地预防了各类矛盾的发生。
四、安置帮教待以诚。安置帮教是个老大难的问题,两劳释放人员出狱后,好一部分人员都在就地或者江浙一带务工,即使回来的往往也不到司法部门报到。但我们接到出狱通知,对每一份通知都要亲自到派出所、找村委实地调查清楚,核实到户主和家庭成员,才填发通知,要求村上抓好落实,安排好生产生活。对服狱时间长的犯人,要求帮教人员亲自上门走访,以诚相待,做其耐心细致的疏导帮教工作,没有吃穿,亲自到村两委,到党委政府汇报,帮助救济解决,使其分享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为使工作落到实处,每一个新出狱的对象,司法所总要跟他建一份档案,村分管治安的委员给他签订一份责任书,制订帮教措施,做到每季度走访一次,对外出务工的对象,找其家属座谈,通过家属告诫他本人好好做人,遵纪守法,为家乡的发展多作贡献。XX年司法所辖区内的刑释解教对象情况清、底数明,全年共接到司法局刑满释放人员通知26人,登记26人,建立档案26个,实际落实安置帮教人员20人,帮教工作有声有色、有条不紊。一年来无一人重新犯罪,帮教工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争取领导重协调。一个部门工作业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还要看部门间的协作关系。为此,我按照“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原则,在司法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带领司法工作人员冲刺在第一线,解决好各个具体问题,对部门间经常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需求,就快捷、全力地配合,从而赢得了党委政府和县局的满意和大力支持。在开展具体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各部门及驻村干部,村两委都积极主动地给予协作。司法所共3人, 3人都联系了村,在司法行政工作上都挂了片区,有力地配合了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今年,我还负责了一个缠访人员的稳控工作和有关材料上报,没有出现异常的现象。所司法员共代理案子12个,涉及干部职工、村委家属、弱势群体的案子,友情帮助,不收费用。司法所受到领导和大家的支持重视,进一步激发了全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更加有效地推动了职能的发挥,基本保证了辖区一方平安。
六、抓好中心顾大面。司法所工作成绩的取得,除自身的努力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县局的关心,在工作中抢抓主动,勤汇报,特别是在平安创建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始终冲刺在第一线,解决好各个具体问题,从而赢得了党委政府、县局的满意和大力支持,解决了办公用费。司法所在干好工作的同时,不忘中心工作,所长吴长志继续挂以堡村,各项工作超额完成,司法人员薛明进入了计划生育专业队,兼任副队长,司法人员刘声万是瓜果村的驻村工作组长,都是党委政府的中坚骨干力量,人人都有独揽一方的能力,下半年3个同志都抽掉到集镇房屋改造实施工作中,各项工作都没有拖党委政府的后腿,同时处理好与综治办、派出所、法庭等单位之间的关系,常加强沟通与协作,只要有需求,就快捷、全力地配合。今年司法所在本职业务上,勤奋好学,认真调研,撰写了《案例分析》两篇,《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分析与研究》调研文章1篇,在县委政府网信息报道5篇,其中2篇被昭通市政法网采用,1篇被省外一家网站转用,我今年还获省委宣传部表彰的首届“丹心为民宣传奖”,各种材料和业务都以诚待之,有效的工作促进了司法所全面进步。
七、勤政廉政严要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关键。一年来,自己能以身作则,先后制定上墙司法所8项制度,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接待工作,做到热情大方,热心一杯水,耐心解释,多渠道疏通,得到群众的好评。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在调解工作上,经常分析本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调解纠纷,依法以理,公道正直,从不偏袒,对当事人提出的无理要求,迅速制止。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廉政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一年来,所内人员没有出现过不给好处不调解的现象。在坚持勤政廉政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为民思想,努力树造“公正、务实、勤学、宽容”的文化氛围和团结和谐、有所作为的工作作风,队伍建设有了新进展。目前主动到司法所申请调解的纠纷案子逐渐增多,法律咨询、代拟文书等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群众信任,社会好评,反映良好,真正为党委政府筑牢农村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一年来所取得的工作成绩,是党委政府正确领导、县局同志和所内司法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回顾一年的工作,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还需进一步学习。二是充分调动每一名同志的积极性还有需要注意的地方,放手不够,胆子不大。三是加强所务建设的方法不多,作风还需进一步改进。针对这些问题,今后我还要注重加强学习,无论政治理论、廉政建设、法律业务,还是文书档案、电脑操作都要有计划地安排,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要结合实际,扬长避短,扎实有效的开展全方位的工作,再做出良好的成绩。
报告完毕,谢谢大家!
篇十一 司法鉴定工作现状调研报告4600字
司法鉴定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_____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对策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一、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_____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20__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20__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_____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_____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20__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_____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二、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受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二是对鉴定人员没有健全的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参考,客观上形成了技术职称晋升还是论资排辈,无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贡献多少之别,影响了鉴定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同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执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技能的提高还需依靠省司法厅或司法部组织办班培训,本市没有师资力量和技术能力。而司法鉴定经费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厅或司法部组织的培训班有时也难以参加,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则难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三、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的主要对策和几点建议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20__]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_____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三)严格把关、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机构和人员业务素质和司法鉴定公信力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努力把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成为组织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篇十二 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情况报告1750字
一、基本情况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结构,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机构共同构筑起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政法体系,它们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协作联动,共同担负着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主义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使命。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23]10号)指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加快基层司法所建设进度,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政府办、政法委、司法局、财政局、发改局、人事局、建设局、国土局、物价局、环保局等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还分别成立了由县级相关领导任组长的土地征用、规划设计、立项招标、项目施工管理、技术质量监督、司法助理员招录等6个建设工作组,明确了职责,细化了举措,规定了时限,保障了基层司法所建设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为准确把握基层司法所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县政府办组织国土、建设、财政、政法等相关部门深入全县各乡镇调查,全面掌握当地的治安维稳形势、经济发展水平、闲置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征用情况,根据乡镇闲置国有资产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方式。凡乡镇有闲置国有资产且符合司法所建设要求的,县人民政府适当作价补偿划转用于司法所建设;凡乡镇没有闲置国有资产且闲置资产达不到建设要求的,尽可能与派出所统一规划设计新建。凡属新建的司法所,全部实行行政划拨供地。其中有国有土地指标的乡镇,司法所在现有国有土地范围内选址建设;没有国有土地指标的,则根据辖区治安维稳情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等情况确定新建地址。
(三)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按照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殊要求,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凡适合改建司法所的乡镇闲置国有资产,一律由县财政对划转资产规范评审后按评审价格三分之一的标准提出补偿方案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二是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收费项目优惠办理,其中属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全部免收,所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凡涉及中介机构收费的,将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建设项目打捆与中介机构协商,努力降低收费标准。三是在办理手续时,县级相关部门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办理。同时,各乡镇党委、政府主动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司法所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建设环境。四是多方努力,筹措建设资金,县发改、财政、政法、司法等部门加强衔接、沟通,及时向省、市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市项目建设资金。在国家、省、市项目资金未到位前,县人民政府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现已筹集资金300余万元垫资建设司法所,并已拨付70余万元用于前期征地补偿、地勘、“三通一平”、工程建设和改建装修等工作,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追加拨付后续建设资金,确保了工程进度。
(四)落实责任,严格督查。一是建立县级领导包片制度。按照我县行政区划和“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在抓好面上整体工作的同时,县人民政府将司法所建设督查指导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级相关领导,包干到片,责任到人。二是签订目标责任书。县人民政府将司法所建设列为重点工程,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责任要求。三是强化督查督办制度。由县目标督查办牵头,从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等部门抽派工作人员组成督察组,不定期深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分线、分片专项督查,重点督查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抓此项工作的情况、工程启动及进展情况和质量检测情况等。目前,县目标督查办已编发督查通报3期。四是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司法所建设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凡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致使建设任务不能如期完成、影响整体进度的,一律严追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单位实行年度综合目标“一票否决”。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篇十三 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工作自查报告3600字
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工作自查报告
区20××年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紧紧围绕___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年工作任务部署,我区全面依法治区工作主要实现了“两个加强”、“四个推动”。两个加强即: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宣传力度。“四个推动”即:一是推动深入改革促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法律保障;二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四是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
一、两个加强
(一)加强依法治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依法治区工作,多次研究部署依法治区工作,并于20××年10月29日召开了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20××年工作要点》《中共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成员名单》、两个规则一个细则相关事项。
成立区依法治区委员会,其中明确了依法治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委员由区人大、区法院、区检察院等区直28个部门的领导组成。为扎实有效开展工作,依法治区委员会成立了三个协调小组。一是执法协调小组,二是司法协调小组,三是守法普法协调小组。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全面依法治区工作制度机制。落实《法治建设2023—2023年工作规划》,推动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制定依法治区工作督查工作机制和办法,规范法治督察实施;研究制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员工作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工作协调推进。
贯彻实施宪法,推动区直机关建立健全宪法宣传责任落实机制,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开展以宪法____法治宣传教育。研究制定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具体落实意见、督导推动各部门落实宪法学习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军营、进网络的“七进”活动。
落实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工作责任。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责任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依法治区的宣传力度。
坚持把学习贯彻______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全区法治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为贯彻落实__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__大精神结合起来,为贯彻落实______对系列重要指示结合起来,提升学习研究宣传的广度深度,进一步把学习宣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政治动力、实践动力、精神动力。
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导干部网上学习,干部轮训等形式,着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进学习宣传是贯彻______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新战略新理念向纵深发展。
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我区深入学习贯彻______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经验做法,营造良好浓厚氛围。利用商业大集,各部门联动宣传政策法律法规。
二、四个推动
(一)全面依法治区推动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
推动落实《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3-2023)》,完善农业经营主体,涉农资金统筹,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农业生产逐步走向集体化、产业化道路。依法解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关于全面落实降本减负政策》,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平等、透明、可预期法治环境,努力推进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示范建设,如医养一体化建设等深入挖掘了民营资本的投入。加大产权保护力度,依法解决僵尸企业突出问题,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充分发挥企业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在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方面的法律功能,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逐步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建立了政府属地责任和司法程序对接机制,依法受理,审理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的案件,持续规范涉及企业、企业家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行为,完善破产审批制度,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
建立完善部门协调机制,依法解决金融领域风险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定期研究金融领域犯罪情况,收集全区金融领域信息、动态,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预先评估、转递、报告。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金融活动,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推动对民间融资借贷活动的规范和监管,限度减少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制定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杜绝纠纷和风险隐患。
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依法解决征地拆迁突出问题。全面落实政府征收主体责任,提前做好风险评估,依法依规办结征收前置手续,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制定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保障征收主体、程序、方式、内容等各个征收环节全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着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在充分汇集民意的基础上,找到利益平衡点,合情合理合法地制定并公布征收决定,杜绝了暗箱操作,违规运作和标准不一现象。同时,强化了对征收行为的依法监管,对违法违规侵害公众利益的工作人员严肃查处。对诉求合理,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征收对象,做好解释和帮扶,对无理取闹,漫天要价的被征收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
积极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依法解决信访秩序突出问题。贯彻《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性文件监管。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定期清理评估等制度,推进处理社会公众审查建议规范化,加强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审核)工作。
(二)全面依法治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努力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活动。认真落实___、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3)》,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3)>的实施意见》,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加快,依法行政深入实施,按照《省全面开展法制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创建活动。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深入落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按照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程序,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发挥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
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构建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效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落实《省行政应诉办法》,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评估制度。建立了行政争议诉前调解工作机制,避免简单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增加行政机关诉累。强化了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督察检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组织开展法制政府建设综合性督察,推动了工作落实。
(三)全面依法治区推动了法治社会建设。
社会诚信建设有提高。各镇(街)、各部门、各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联动机制深入开展,《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狠抓扫黑除恶“深挖根治年”工作任务,深挖彻查系统内部涉黑涉恶犯罪“关系网”,“保护伞”。强化法制工作队伍,加快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训工作,按照______提出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开展法治队伍培训,努力提升执法司法工作者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切实增强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四)全面依法治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
深化政法领域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高标准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荐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落实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和惩戒工作办法。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工作体制。
深化民事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加强“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制定了关于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意见。全面加强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形式诉讼制度改革,完善了黑恶势力犯罪等司法办案标准,健全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进一步完善判处刑罚犯罪的交付执行工作。
深化公安和司法行政改革。落实《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规定》,做到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深化对受立案环节的监督管理,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深化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履行“一个统筹”“三大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中的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刑罚执行一体化要求,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建设。
篇十四 2023关于如何增强司法局工作调研报告1750字
1、 依法治理、政府法律咨询工作开展较好。
2、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一般,但存在无安排帮教工作经费。建议对内地少数民族地区能否安排安排帮教工作经费。
3、多年来。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全县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我县财政困难,法制宣传经费无法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缺乏,所以法制宣传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无法达到很好的效果。建议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让全县各族人民都知法、懂法,经费上财政能否给予列入预算。
4、对司法所业务指导工作上。指导力度不够。建议能否解决经费问题,从而加大对司法所业务工作的指导力度。
5、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工作。
6、县刑释解教人员安排帮教工作开展较好。
7、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不理想。而我局又无培训经费,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的业务培训较少,所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素质偏低,无法很好的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8、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较好。
9、县还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0、县成立司法鉴定中心已有几年。主要是收费较高,宣传不够。建议能否降低收费规范。
11、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工作开展较好,业务量有所提升。但由于上级补助的援助经费较少,而我县又属内地特困县,援助利息较大,所以开展工作有一定的困难。
队伍建设方面:
1.县司法行政系统共有干部职工53人(其中:局机关干部职工16人。律师事务所1人,法律援助中心1人)10个乡镇司法所8人,司法所长全部享受副科级待遇,10个乡镇法律服务所25人)其中:女干部职工有20人,男干部职工有33人;年龄层次:20岁至25岁5人,26岁至30岁7人,31岁至35岁17人,36岁至40岁5人,41岁至45岁8人,46岁至50岁9人,51岁以上2人;政治面貌:党员27人;知识层次:本科4人,大专34人,中专、高中13人,初中2人;专业结构:法律专业29人,其它专业24人。主要存在年龄偏大,业务素质偏低,专业不对口的问题突出。
2.局队伍录用方式、人员来源渠道、流动情况原来主要是通过每年我局按有编缺人情况。人事局按每年全县各部门招考情况,分给我局名额后,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考的方式进行录用,但现在经常出现政府布置,司法局不知的情况,以及存在照顾的现象等。就连所与所之间人员调整问题上,局都没有自主权。建议严格按规定考试进人,对现有工作人员调整问题上我局能有自主权。
3.局队伍培训工作。多年来,局一直采取以会代训和局领导下到基层指导的方式进行培训,由于业务培训较少,全县司法行政干部职工整体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建议每年是否安排一点培训经费,加大队伍培训工作力度。
4.局队伍奖惩工作主要围绕我局制定的奖惩制度来进行。存在问题是制度是定了执行力还不够严。建议要提高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
5.局机关设有一个党总支(乡镇各所党员归乡镇党委管理)下设两个支部(机关支部、离退休支部)共有24名党员(其中:职党员13名。家属党员1名)1名党总支书记,2名党支部书记,党总支委员7人。平常局党总支组织生活能正常开展,发展新党员情况较好。
6.局在作风建设方面主要把贯彻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对干部职工中存在各种违反纪律和纪律松驰的问题,认真分析发生的原因,提出治理和防范,切实加以纠正,进一步严肃党纪政纪,确保政令疏通。存在问题是单位纪律时好时坏,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不够踏实。建议严格要求,加强纪律。范文目录网
7.局队伍建设方面存在进人关不严。无培训经费,外出培训机会少。建议严把进人关,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
设施装备和经费保证方面: 建筑面积695.942㎡,其中:办公用房是299.16㎡,附属面积396.782㎡。除去会议室等,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不到5㎡(办公室少,现有几个科室同在一个办公室上班)2局办公用房于年4月6日开工,年9月3日俊工验收使用,砖混结构,总投资为11多万元(局办公楼年已被县建设局鉴定为危房)3局属于独立办公,具有独立院落,但土地证、房产证目前还没有办理,因为土地当时属于征用、房产证也因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解决我局办公用房紧张的局面。
2.局办公设备存在办公设备比较陈腐、老化。建议各级政府加大投入。
3.司法局和司法所经费保证问题上。要求县级按规范全部承担经费保证,难度太大,所以各项经费得不到保证。建议能否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来保证。
4. 局年征地2.47亩,占地1.90亩。
篇十五 司法局实习报告:司法局工作实习报告950字
。它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我所在的市南司法局的主要工作是:
⒈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__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
2.传达文件,接听其它部门的来电,并积极上报给领导,做好做到。
3.除了工作以外,还是以学习为主要内容,加深理解法律知识条文,学习课外知识,英语等必备语言等。
4.从小事做起,不落下不遗弃,端茶倒水看报纸…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我的实习工作内容
在我实习第一个月的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之类的的工作。第二是通知各个部门上级下发的通知内容。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司法局的电脑系统的熟悉与运用,这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看过的并予以审批的字体会变色,方便于领导的使用。系统主要是楼内市机关部门统一使用的系统,所以需要账号密码等。
政府文件不是很多,内容还比较少,而且我的打字速度很快,所以,这项工作没有什么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政府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进入立秋时节,由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统一下发文件,组织各地方司法局,公安局,在市区,社区开展丰富的文体活动。接到市政府的通知以后,市南区司法局内,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的人员开始行动了起来,作为一名实习人员,在卢主任的安排下,我也参与到了这次行动中。积极参与各项活动,帮忙打下手。
在整个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是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了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经验并不是能够可以通过学校书本知识就可以掌握到的。在实践中,我领会到了,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种政府文件数不胜数,因此只有每一天,每一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够在法律这一行业立足脚步,寻求新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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