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200字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范文
今年暑假,通过和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刘庭长多次联系,我有幸进入秦皇岛中院审判监督庭实习。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于市政廉街,在大门旁两个一人高的獬豸蹲坐着,代表法律的公正和威严。从外观上看,市法院不像海港区法院和昌黎法院那些新建法院那样宏伟气派,但是里面布置得干净利落,公车和私家车停放的井井有条。室内的书柜档案布置的紧凑而有序,给人很肃穆的感觉。这个神圣庄严的地方有二百多名法官和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着,为秦皇岛市司法工作默默贡献着。我所在的审监庭就在一楼,有五名法官,两个内勤人员,我就在内勤人员的指导下学习这个部门的相关工作。
随着暑假的结束,实习也告一段落,实习期间工作量不是很大,但是我们始终没有时间闲下来,大到做法庭笔录,小到扫地倒水,我很踏实地做着这些看似很普通的事情,其中做的最多的就是整理卷宗和打印复印,这些事情繁琐而庞杂,是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积极的心态来应对的。从立案庭接案到开庭审判,我经历了数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从中学习到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这是在学校里老师们所没有讲到的。法官们当然不会像老师们那样把每件事情详细的讲述清楚,很多情况下我都在自己摸索着做事的方法,努力领悟法官们的要求,做好交给的每一项任务。
这段时间我旁听了多起案件,对审判监督厅的审判工作有了较为细致的了解。一般来讲审监庭的案件有四个来源,当事人上诉,申诉,检察院抗诉和上级指令再审。其中当事人上诉和申诉占到了案件总数的绝大部分。长期以来审监庭的工作就是法院最难做的部分,尤其是这段时间,国庆临近,对于上访老户做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工作的程序性,认为只要是不公正的事情就要告,没有诉讼时效和证据概念,只要判决不符合自己的心意就不断上诉、申诉。这就给法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一方面要照顾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兼顾程序的合法性。很多案件一审再审,领导亲自做工作是家常便饭。
审监庭的法官们几乎是整个法院中最有耐心最随和的,每天都要接待各个案件的当事人,苦口婆心的做工作,对矛盾不深的争取调解结案,积怨已久的也争取双方让步,化干戈为玉帛。其中崔冠军法官和史福占法官成功处理了两起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海港镇邵岭村全体村民为崔法官送来了锦旗,在整个中院传为佳话。高晓武法官妥善处理了八千岁酒业股权纠纷案件,这起标的额达两亿的案件最终告一段落,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子栋法官在处理昌黎县某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时亲自到当事人家中走访,给当事人孩子带去了礼物,安抚了孩子受伤的心灵,同时劝作为当事人双方的的公公和儿媳妇儿从孩子的未来出发,和平处理财产上的纠纷。新上任的刘庭长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探索出了“一案一表”的新管理方法,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习期间审监庭的法官们给了我很对学习和就业方面的指导,让我受益匪浅。
8月17日秦皇岛多瑙河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当事人来到审监庭,对审判工作存在疑问,要求复印案件的全部卷宗。由于当事人不能带走案卷,我奉命复印两本共计三百多页的卷宗,时间紧,任务重。我在打字室复印机前坐了三个多小时,一页一页复印,一页一页查看,力求万无一失,当我把复印装订好的案卷交个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时候,他们对审监庭办事效率之高深感惊讶,领导们也夸奖我办事积极,这是我很引以自豪的。
我印象最深的是张化普、周玉琴房屋建筑合同纠纷案,这是一件疑难案件,争议时间久,当事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但是曾经多次到省高院和人大上访,给院里造成了很大的压力。甄院长曾带领审监庭法官到当事人家里走访,切实查看了争议房屋的质量。张化普曾出资六千元让周玉琴之女代为其建筑房屋,约定建成后由张化普周玉琴夫妇居住,待百年后归周玉琴之女所有。但是房屋建成后质量问题严重,须修缮后才能居住。张化普夫妇从此开始了长达六年的诉讼之路,他要求赔偿十七万元的损失,其中还要包括多次上访申诉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法官也很为难。最终在选择程度上照顾张化普利益的情况下做出了判决。张化普没有等到让他满意的判决,拿到判决书后愤然离去,这让我们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缺少证据,法律观念不强,我们没有办法实现他的要求。这个案件的判决给我出动很大,我认识到现在我们的普法工作做得还很不够,法律援助事业亟待发展。
当然,法院的工作也不是完全紧张忙碌的,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院机关党委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联欢会,给转业军官们带来了节日的问候。院领导和很多法官一展歌喉,展现出了当代复转军人在新的岗位上的昂扬斗志和敬业精神,也充分放松了长时间工作的紧张神经,给大家带来了欢声笑语。
当然从实习中我也看出了一些问题,庭审的程序不够严格,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公信力。法院办公设施紧张,审判庭数量不够,有时候两起案件要等待安排到同一个审判庭进行,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总起来讲这段时间我收获颇丰,通过这次实习学到了很多诉讼程序知识,和审监庭的法官和书记员们成了好朋友,对法院系统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庭审结识了很多知名律师,这对我将来的职业选择产生了很大影响。希望今后还有这样的机会到法院实习,同时希望更多的同学有机会参与实习,使大家的专业水平都有更进一步的提高。
篇二 2023年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900字
一、 实习点滴
于老师给我实习的任务是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进而理解法律条文的实践适用,并熟悉司法审判的流程,法院立案庭实习报告。每天我提前半个小时到法院,帮老师做做内勤。之后,老师或给我们一个案例,让我分析,每天下班时,把自己的分析结论成稿交给老师,第二天老师会和我交换意见,针对我分析给一些指导。每次同一个案例我会分析好几次,开始时,分析的很不到位,老师一而再再而三的点拨我们,直到我们对一个案例有了一个较为清晰、合理的认识,老师一直把自己放在和我平等的地位和我讨论,这使我积极性很高,收益当然也很多。
后来对案例分析有点熟悉了,我经常会提出不同的观点,且会给出自己的理由,有时候我甚至会和老师因为观点不同,争得面红耳赤,但是我很开心,老师对我的意见都很尊重,即使起先我的意见很幼稚,老师都会耐心的和我探讨,让我自己思考,反思,逐步认识到自己观点的缺陷,最终达到依据证据认定事实,依法裁判的境界。这些话虽然看起来有些大,在学校也背得滚瓜烂熟,但真正拿到一个具体的案例,要能做到对证据效力进行正确的认定,抛开先入为主的观念及个人情绪而中立的依据证据认定事实,在依法作出裁判,那真是不简单!尽管上学期实习时郭老师在这方面已经很好的指导了我们,但是过了半年,这一切还是想从头开始一样,又从头开始,法学的深奥可能就在于它总是新的,永远没办法给他一个定论。直到实习结束,我还只是初步能做到正确认定证据效力,基本能客观的还原事实,作出一个较为满意的裁判而已,但能达到这种程度已经让我从中学到了很多。
印象最深的是一个案例是原告陕西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这个案子最后是由我负责的,但从接手这个案卷达七八厘米厚的案子到形成判决经历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从一开始把焦点锁定在是否存在“黑白合同”到否定该焦点而转向讨论补充条款是否有效,我们无数次的肯定又否定自己,把原被告的证据翻了无数遍,资料也查了一遍又一遍,最终依据双方证据结合庭审,通过对相关法律的查阅,我们得出的结论与最初的判断大相径庭。通过对这个案件的全程掌握,让我在专业技能上确实长进了不少。其他案件基本 也是如此,我们就这样一步一步的走向成熟。郭老师很少让我们去听审,实习40多天我只听过三四次庭审,郭老师认为不太复杂的案子,我们没有必要去听,所以我们大多时间都在忙着分析案例。
除了在于老师的指导下,我们做了很多案件审判的工作外,庭里其他老师也热心的指导我们熟悉了很多其他的法院日常实务工作,撤诉和送达的相关事宜,上诉的相关事宜及合议庭笔录的书写等等,这也让我们受益匪浅。
在与律师、当事人的交流中,让我们对法律职业,对社会,对世态人情等等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在实习中接触到的律师中,有些衣冠整洁,让人眼前一亮,给人一种思路敏捷,法律素养极高的印象,他们提供的证据就让人感觉很不一般,证据目录清晰,证据充分有力,很明显对当事人很负责,很值得我们学习;而有些则和一般当事人没什么两样,嘴里还充满了对法律职业的怨言,而提供的证据,也很不到位,对当事人很不负责。观察着这些律师不同的言行,通过与他们的交流,让我们不得不替自己想想,我们以后要是做了律师,会是什么样子?该怎么样?内心有一种现实的紧迫感。实习时也接触了一些当事人,透过他们的眼睛,我们认识了在百姓心目中的法院是什么样子的,学校之外现实的社会是什么样子的。
实习时,除了工作以外,我们与法院的老师们也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从他们身上也学到了很多。
二、实习成果
实习40天,成果也是显著的。在于老师的指导下,我修改的判决书共计6份,个人负责书写判决书2份,撤诉裁定书8份,中止诉讼裁定书8份,调解书2份及保全撤销裁定1份,还帮其他老师做了一些法院中的日常事务,最终得到了民二庭老师的好评。裁定书的书写比较简单,固定的格式,只要细心些,找准法律依据即可。
判决书的书写是有难度的,虽然有固定的格式,但要使认定的事实,得到的结论变成书面语言,内容全面简练,逻辑清晰严密,说理充分,判决适当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要求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对语言组织能力也有很高的要求。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修改的6份判决,每一份都修改了不下五次,每次都是自己给自己挑毛病,想方设法做得更好,真正的痛并快乐着。
而自己写的两篇判决书,更是挖空心思,费尽了脑汁,写了又改,一字一句的斟酌,真正的是字字都是心血啊。尤其原告湖北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医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的判决书,写这篇判决书整整花了我三天时间,每天我坐在电脑前翻卷宗,翻法条,虽然最终成稿了,但还是不怎么理想,老师最后还指导着修搞了很多遍,就判决结果都改四次,虽然还不能算最终成稿,但我觉得这篇能代表我在法院实习的最终效果,下面给出的即为该判决书的事实认定,法理分析,最终判决部分:
经审理查明:2023年被告湖被中医学院委托湖北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新建校区一期校园的市政一标段工程进行招标。原告以内容包括预算价4,320,338.05元、投标价402.86万元、并按合同总价下浮2%的投标文件中标。
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均已备案。2023年8月27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道路及管网沟一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一),《合同》第23.2条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预算、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第23.3条规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施工中设计变更、隐蔽工程中未见预见的项目、临时增减的工程量,据实计算”。补充条款一中第四条规定“合同价款按乙方在中标文件中的预算价款确定432.0338万元。此价款仅作控制进度、拨付进度款的依据,不作结算依据”,第五条规定“工程结算以施工图为主,全部据实结算,其结算金额按审定的最终工程造价让利9%”,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补充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按甲乙双方意愿以本补充条款为准并执行”。原、被告在按约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新增了篮球场、排球场等零星工程及进户路连接道路等零星工程,但并未对其进行招标。
2023年12月18 日双方于就篮球场、排球场工程签订了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以下简称补充条款二),该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结算以施工图为主,全部据实结算,其结算金额按审定的最终工程造价让利11%(含进出场费、临建费用等)”。工程竣工后,被告依法委托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道路一标段含税工程造价为12,359,178.66元,扣除9%优惠和审减率超过8%的审计费,审定后结算金额为10,906,385.17元;原告施工的新增篮球场、排球场等零星工程审定金额为1,864,794.50元,扣除11%优惠金额和审减率超过8%的审计费,审定后结算金额为1,571,903.37元;委托湖北恒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进户路连接道路等零星工程审定:结算造价金额为552,857.63元,根据约定的9%让利的工程结算款为人民币511,200.71元。对上述审核结果,原、被告双方共同盖章确认,且被告已按该结果按期向原告付清了工程款项。现原告以补充条款一及补充条款二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之规定均背离了《合同》的实质性规定为由,要求被告据实结算,支付原告扣减的工程款合计1,359,110.31元。
篇三 法学院毕业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700字
法学院毕业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法学院2023级10班唐文敏
大学,是学习知识的殿堂,我们在这儿获取理论;社会,是施展才能的舞台,我们在这儿得到经验.而实习正是联结两者的桥梁。衷心地感谢法律实践者协会给我这次实习的机会. 从1月22日开始,我来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作为长春人,我曾无数次路过这里,觉得它是那么庄严,神圣.如今,在法律实践者协会的组织下,能在这儿实习,确实很荣幸.法院原则上要求每个庭只分配一个实习生,这给了我们一个独立思考,独立处理问题的机会.我被分在民事审判一庭,这个庭主要负责房地产纠纷和侵权案件。具体地说,我是在民一庭的助审组实习.助审法官主要负责签发,送达传票,整理卷宗并归档等助理审判工作.我所在的办公室有七位助审法官,他们总是很耐心地解答我提出的问题. 实习期间,我做的都是助审的相关工作。接,打电话,联系相关当事人,填写传票,邮寄或送达传票,打印公告并拿去盖章,按目录顺序整理卷宗以及归档。虽然都是简单,琐碎的工作,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把这些都做好,以后才有可能解决更难的问题,完成更艰巨的任务. 除此之外,我还旁听了几次庭审.如黑社会犯罪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等.其中用到了我所学过的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债权转让的条件等基础知识,使我能够把理论联系于实际。
短暂的实习结束了,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受益匪浅,并且得到了各位老师的肯定,使我增强了信心.希望法律实践者协会在以后的假期里能继续组织这样的实习!
法学院2023级10班唐文敏
2023年2月14日
本;文,教育资源网
篇四 法律专业学生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4700字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总结两个月来我在德州中级法院实习的收获,这句话最恰当不过了。我很感谢这次实习机会,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参加法律专业的实习。虽然我仅实习了两个月,不可能学到太多的实战经验,但这些知识已很好的补充了平时课堂上所学不到的知识,使我的法学理论和实战技巧得到一次很好的融合,作为初涉社会的青年,这次实习也让我进一步感受了冷暖人生,社会百态。我是2023年3月1号到2023年4月28结束的,近两个月的时间。我三月份在民事第一庭实习的,四月份在刑事第二庭实习的。 由于我在民事第一庭实习时感受最多,学到知识也最多,所以首先我要详细谈下在民事一庭实习的情况。初到民事第一庭的感觉就是繁琐。据民一庭里的法官介绍,民事第一庭主要受理涉及:婚姻、继承、财产分割、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民事权利的确认、变更、撤销之诉等内容案件,这些案件虽然琐碎,但是却同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一庭主要受理民事二审案件(当然也受理一审案件),其案件受理数量众多,每年近1500多件,在我实习的一个月里就受理了一百多件,这都是涉及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二审的案件大多是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的,因此民一庭的当事人多为农民。通过在民一庭的实习,我能从另一个角度知悉了民生、民情、民怨。 民事第一庭的法官是德州中院人数最多的一个庭,其有有许多优秀法官,有刚获得“全国优秀法官”之称的白光锋副庭长,山东省“十大杰出女法官”的杨敏法官,德州中院调解能手崔书江法官。。。。。。跟这些优秀法官在一起,不用他们对我特别讲授,通过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也会使我的法律素养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说实话,在实习中我的角色是介于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又干书记员的活同时也干法官的活。跟随书记员我学到了从受理案件到接受送达回证一整套的法律运作程序,跟随法官我学到了如何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以及开庭审理案件,进行民事调解的实战技巧。 通过在民事一庭的实习,我发现法院在实际的判案中与课本抽象的理论和法条刻板的规定最大的不同,是法官多采用民事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我在询问多名当事人和法官后得知,鼓励采用民事调解程序不是法官怕麻烦,不想写判决书,而是这种方式才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最佳方式。这可以有力避免判决成一纸空文的负面后果,虽然有时对于当事人一方会有失公平,但权益受损方真正得到了补偿才是最重要的结果。正如托马斯·福勒所说:“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而且在今年4月1日后案件诉讼费大幅下降,在办案经费缩小的情况下,如果一味采用判决,对法院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和损耗。 我在民事一庭的实习中通过翻阅大量的案卷,亲身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我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是民事案件的规律性知识点: 一、离婚案件 1、主体:离婚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出生的青年成为离婚诉讼主力,更细化的统计,多是孩子年龄在三岁之内的。提出离婚多是女方。农村青年又占了离婚主体中的主导地位。如(2023)德中民一终字第42号 2、事由:(1)青年:城镇青年离婚的原因多是一方有背叛行为,如有婚外恋。农村青年离婚的原因多为不了解对方,因为据统计,农村离婚青年多为父母包办,没有经过自由恋爱,两人的感情基础不牢固;还有个原因就是农村男青年多外出打工,常年居外地,二人感情淡薄。纵观城市和农村青年共同离婚的原因就是:女方同婆婆,小姑子关系处理不善,多发生争吵,女方忍受不了(2)中年:城市居民多是发生在富裕家庭,男方多为公司、个体老板以及公职人员,在外背着女方包养情人。农村中多为男方对女方及子女实施暴力。 3、争议焦点:(1)子女抚养问题,特别是男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如果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的探视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2)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农村中关于婚前“彩礼”“聘金”的归属问题,视为夫妻婚姻存续期共有财产还是男方婚前财产,如果把婚姻关系类比成契约关系,那么这部分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还是定金?如(2023)德中民一终字第99号。 二、遗产继承问题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老人留下的几间老房。争议的事由确实由于村规民俗,主要表现为:“扛幡、摔盆、做孝子”。我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下,一是由于外地的人们不太熟悉,二是由于此类案件具有多发性、难判性、矛盾性等特点。 “扛幡、摔盆、做孝子”是指农村老人去世后,风俗就是不让女性操办出殡事宜,必须由男性操办,谁操办老人的财产则归谁。如果老人没有儿子,则让女婿做孝子,但必须的改成女方家姓,享有继承权。如果女婿不同意,则要委托家族长辈从院里(同支脉血缘亲属)选择一名男子来操办老人丧事,然后享有遗产所有权。此类案件的争议恰恰也就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即这种方式取得老人的房屋是否合法合理?其女儿和该“孝子”同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当如何认定? 我通过阅读相关案卷,咨询相关法官,亲身参与判案流程,对于此类案件多作如下认定: 1、此类村规民俗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即“扛幡、摔盆、做孝子”的约定不被法院认可。2、此案件如果是老人生前赞同此种方式,则应当认定是附条件的遗产赠与合同关系,只要老人许可的人按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即操办完老人的丧事,其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3、此案件如果是在老人去世后,由家族的长辈经老人的女儿同意而采用的此种方式,老人生前并不知情,则应当认定为该行为是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即老人的女儿通过继承权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老人的女儿通过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在其认同的人给老人操办完丧事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该男性。如果老人的女儿事后反悔,应视其违约,但是如果老人有几个女儿,只是其中一部分女儿同意该协议,则该男性只能获得同意其行为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财物。4、此案中的家族长辈应视为是中间人,调解人,如果发生纠纷应视为直接人证。不能视其有处分老人遗产的权利。如,(2023)德民一终字第55号 三、农村土地纠纷 此类案件我认为应是全国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焦点,在学校组织的下乡法律宣传活动中,此类案件也是很典型、很突出、数量很多的。在民一庭实习期间我总结了此类案件多为: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此纠纷多是由于村委会而引起的,主要表现在“一权二租,甚至多租”,即农民在换届前的村委会默许下对该争议土地长期(十年上)使用占有、使用、收益,并按时向村委会缴纳提留、农业税等费用。换届后的村委会不认可原村委会与农民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村委会在未通知原使用人的的情况下,以高价格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他人使用,并与他人签订了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因此,新使用人与原使用人发生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多采用保护原使用人的权利,是原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 2、相邻关系纠纷 此类案件多为邻里之间的矛盾,多表现为两家争夺墙头的所有权,邻居借盖房机会侵占己方宅基地,邻居盖房侵犯自己的通风、采光权,邻居的家畜对己方的种植的作物或饲养的家畜造成损害、己方院内种植的作物跃过墙头在邻居家结果,邻居是为其所有等等。在我们眼里看似小事,再上诉双方眼中确实他们的大事,处理不好会影响相邻关系的稳定,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地役权纠纷 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么是供役地权利人不够宽容,不给地役权人以必要的便利,如地役权人须经过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进行铺设管道,用于浇水,而供役地权利人拒绝;要么是地役权人在享有供役地权利人所提供的地役权时给供役地权利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综上,对于民事案件解决的最佳的方式是进行调解,因为如果一味判决,一纸空文并不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修复其关系,使之达到和谐状态。并且此类琐碎的争议,所是由当事人为了“一口气”而打官司,当事人并不在乎时间、财产由于诉讼造成的更大的损失,只有双方当事人都“消气”,才是最完美的结果。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对广大农民普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村中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使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 我接下来谈下自己在刑事二庭的感受,刚到刑事二庭的感觉就是很清闲,轻松下来还有些不适应。刑事二庭主要受理经济纠纷的案件,象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侵犯财产的案件。在我实习的一个月里,我所接触的案子不同于在民一庭那样的宽泛,主要集中在抢劫与盗窃这两个罪行上。因此从案子中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不是很多,但通过在实习中与法官交流,我发现了现存刑事诉讼法的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已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脱节,影响了法官的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这些问题看来已是全国的普遍状况,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草稿中也能找到。主要有: 一、刑讯逼供问题 在实践中,往往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会提出之所以会“自认其罪”,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所致,并要求法院认定其无效。可是该要求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好举证而往往得不到法院采纳,仍旧按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我在实习中发现,往往判决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分子对会在法庭调查阶段会翻供,认定侦查人员对自己实行刑讯逼供。这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此问题解决的还不是很尽如人意,如果靠道德和纪律来约束办案人员恐怕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我认为应该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上下功夫。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里首个环节,往往是从这个环节开始的,侦查环节为后续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几乎定性,因为后续阶段都是围绕侦查阶段所侦查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可是在现实中,往往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并不出庭作证,也就是设了个前提,即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的结果在开庭前给默认和采纳,开庭时对于这部分证据不再全面质证,只是走以下程序,只对被告方及辩护人所提证据进行必要审查。这同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有很大关系,因为只要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接受被告、辩护人的质证,把侦查过程公布于阳光之下,那就可以认为公检法达成了一种共识:不管侦查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只要破案就行,被告人的权利理应被剥夺。这同保护人权的刑法理念格格不入,还残留着刑罚为主的封建意识。 三、侦查权的监督问题 在实习中我了解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我认为最不公开,最不透明,也就是对人权的保护亟需改进的环节就是侦查环节。1、从权力平衡角度说,侦查阶段在刑事侦查权时,实际上并不受制约,主要有自己说了算。虽说检察院有检察权这也是事后监督,其并未参与到具体的侦查活动中,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权力过大,容易质变。2、从保护人权角度来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模式为审控辩三方的模式,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在开庭审理阶段为自己辩护,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多被剥夺,律师不许参与审理过程,就连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被限制,就算会见也会有侦查人员在身旁,或者有摄像机进行全程监控,于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没有律师的参与下,会自证其罪。最典型的是不论拘留所还是看守所还是监狱,多标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这些多不能很好保护人权。
在中级法院的两个月很快过去了,说实话我还真没有过足瘾,民一、刑二的法官、书记员也有这种感觉,他们把我当成他们中的一分子,真到我要走使他们还舍不得,鼓励我通过了司法考试就报考中级法院,做他们真正的同事。当我听到这时感到很欣慰,自己实习没有白来,这次实习不但给我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机会,使我学到很多课本所没有的司法实战技巧,而且我还认识了很多的法官、书记员朋友们。用营销专业的属于说:这就是人脉,能创造财富。
本℉文.内容
篇五 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3000字2800字
一、有关法官
在中国历,法官是没有地位的。史书曾经有过这样的记载,孔夫子一生以当法官为耻,据说,孔子曾当过几十天的法官,但他从来不把这个作为他的一个正式经历,因为在儒家的观念里,法官的存在意味着这个社会有冲突、不和谐,不是一个理想的状态。但在实行法治的今天的中国,法官已成为人民羡慕的一个职业。
孔子(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鲁国人。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国王。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以法律为职业,其职业特性同医生一样,法官的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包括生命。所以法官除了要求有高超的职业技能外,还要求有职业道德。法官要真正的把当事人的事情看作就像是自己的事情一样,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当好“法律的奴仆”。在昆明中院的大厅电子屏幕上,经常会闪现这样一句话:“法律是科学,法律是艺术。”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国王,那他(她)就应该努力成为一位法律艺术家。这是理想中的法官。但现实中的法官其素质何谓是良莠不齐。在实习期间,我有机会接触到包括昆明中院的法官在内的许多法官撰写的判决书。说实话,中级法院的法官所作的判决书质量要好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判决书质量有些就不敢恭维了。有的判决书让你看了真的会以为这不是法官写的,而是没有学过法律的法盲写的。在这些判决书里,除了有最低级的笔误以外,还有一些也是最不可饶恕的适用、解释法律上的错误。在我看到的一份“民事判决书”里,在判决结果里竟然出现了“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这样低级的错误。这位法官竟然把本该用“裁定”进行裁判的事项用“判决”来裁判,还不知羞耻的列在了判决结果的第一项。我还看到过两份判决书,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这两个案件是相互有联系的,用法官们的话讲就是所谓“套案”),其中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是交叉来做的,即第一个案件的审判员是第二个案件的书记员,而第二个案件的书记员则成了第一个案件的审判员。我真想不通:还有这样做法官的?!他们视法律为儿戏,他们在玩弄神圣的法律。法官都是成这样了,中国的法治还有未来吗?我不清楚。
悲哀啊,中国法官!悲哀啊,中国法治!
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but has been e_perience.)对于法官来讲,经验也许是最重要的了。有些法官就是一本让你百读不厌的法律教科书,他(她)们就够我们这些后生读好一阵子了。当然法官也是人,加上法律语言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法官们对法律的理解也就会有错误的时候。在中院的时候曾旁听了法官老师们的几次合议庭合议。有一次是合议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性,已离婚)要求平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案件,法官老师们认为根据法院一个关于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个人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用于分配的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我认为法官老师们这样理解是不合理的。“用于分配的具体数额”是指用于分配的补偿款的总额,而不是指已分到或拟分到个人手里的数额。老师们的理解我认为是不对的。全国已经有好多这样的案例。法官重要的是经验,但单凭法官的经验并不能正确合理的解决一切问题,还需要立法机关立法技术的提高。
在中院实习期间,正值人民法院评选“全国法官十杰”。评选结果公布在《人民法院报》上,我看了一下,“十杰”中有“七杰”是女法官,再联系到媒体宣传的法官先进典型如宋鱼水、金桂兰等都是女性,昆明中院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是女性,我就非常纳闷:为什么在这些先进中会有如此之多的女性?难道女性更适合当法官?当然我这不是性别歧视。在昆明中院实习一段时间后,我似乎找到了问题的答案。在我实习的办公室都是女法官,我亲身体会了她们接待当事人、主持当事人调解等与当事人打交道的各种过程。我发现他们有一种天生的亲和力,会使当事人觉得原来法律、法官并不是冷冰冰的,法律也会是温柔的。所以我得出结论:女性也许会更适合做法官。
任何社会对法官的资质和修养都有较高的要求,法官之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任何法律规范的本身。法官是法治的化身,法官的权力来自法律,法官的尊严就是一个国家法律的尊严。一个法官的形象败坏,比其他许多人的形象败坏为祸尤烈,因为其动摇了民众对法律的信任与希望,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平衡和人类对法治理念的建立。
二、有关法院
第一次认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在大一的时候,法理学老师组织我们看了一部电视剧——《大法官》(该电视剧是在昆明中院拍的)。昆明中院以她具有法律文化的审判大楼而闻名。一些重要的司法改革也是从昆明中院开始的,如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在我们实习结束之时,法官助理的试点已开始在昆明中院进行。
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在任何国家,法院都是为着解决纠纷而存在的。没有纠纷就不会有法院。因此,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产生了法院这一特定的国家职能机关,也决定了法院必须以审判活动为中心。法院的产生也是人类进步的表现。从野蛮时代的“以牙还牙”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到走进法院通过法官解决纠纷,这是人类发展的一大进步。
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ale_isde tocqueville,1805-1859),法国历史学家、社会学家。主要代表作有《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1835)、《论美国的民主》第二卷(1840年)、《旧制度与_》(1856年)。
出身贵族世家,经历过五个“朝代”(法兰西第一帝国、波旁复辟王朝、七月王朝、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法兰西第二帝国)。前期热心于政治,1838年出任众议院议员,1848年二月革命后参与制订第二共和国宪法,1849年一度出任外交部长。
1851年路易·波拿巴建立第二帝国,托克维尔对政治日益失望,从政治舞台上逐渐淡出,并逐渐认识到自己“擅长思想胜于行动”。
作为一个解决纠纷的国家职能机构,法院的大门应该随时向民众敞开。昆明中院的大厅门口有一个“为所有追求公正的人而铺设”的“法治的阶梯”。这就是法院的职能,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院作为这样的一个机构,她应该是威严而温柔的。法院同法官一样,是法治的化身,代表着法律的尊严,而法律是要被信仰的,所以法院就要有一种代表国家法律的威严性,这样才能在民众中树立起法治的信仰。同时,法院也要是温柔的。法律其实并不是无情的,因为人是有情的。有情的人会制定出无情的法律来吗?人们常说的“法律是无情的”是从法律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个角度来说的。但另一方面,法律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国家的法院的名称叫“人民法院”,人民的法院,对待人民,法院不应该摆出一副冷冰冰的面孔来吓人,法院也应该是温柔的。只有既威严又温柔的法院才是好法院。
写在最后的话
实习结束了,意味着我们的大学生涯也要结束了。我们将离开学校这个象牙塔,走进更加广阔的社会大舞台,到社会这所更大的大学里去锻炼自己。这两个月的实习,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我们从中学到了很多对我们以后会很有用是东西。实习是我们走进社会前的真实“排练”,也是一场预演。把我们学到的用到实际中去,是检验我们在大学里的表现的一个舞台。
篇六 民商法专业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2650字
法院是中国司法活动的核心机构,它有着严谨的运作体系和程序,是掌握司法裁判的神圣所在。
研究生第二学期我去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专业实习,这次我很认真的踏踏实实在法院实习,一来是为了丰富自己的人生经验,多一些阅历;二来是为了将在学校学习的知识应用于实践,看看理论在将来我们步入社会之后到底能有多大用处;三来也是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法院,因为我们专业将来必定跟法院打交道;最后也是希望提高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自己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我们通过法律实践,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巩固专业理论知识和提高实际操作技能,达到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通过实践的检验和锤炼,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我被分在了中院民三庭,跟随杜红莉法官实习。民三庭作中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民事纠纷。而我的主要任务就是协助法官及帮助书记员处理一些琐碎的事情。在这里,我先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在此次实习期间,我能够认真自觉的遵守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按照法院对我们实习同学的要求,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并且认真、务实地完成了领导和法院其他老师交予的各项工作,得到相关领导及老师们的一致好评。
实习中有很多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让我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知识。第一件事就是装订卷宗,虽然听起来很简单,但其中却包涵了很多法律知识。整理卷宗是从事法律工作最基本的内容,它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编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及卷宗目录、装订案卷等。它不仅要遵循一定的顺序,同时还要掌握整理的技巧。在整理过程中需要把案件的情况写清楚,这是一个不能马虎的环节,稍有差错就得重新返工,所以每次填写我都十分认真。在书记员的指导下我基本上能够独立的整理卷宗,为书记员减轻了一部分的负担,当然这也极好的训练了我的耐心与毅力。
第二件事就是一些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便接触了一些诉讼文书的写作一类的事情。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然后还负责这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期间还经常打电话联系当事人或接听电话以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知识,还应当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而在发出票和运用电脑编排一类事情中又让我认识到掌握相关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必要。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
第三件事就是法律文书的写作。譬如做庭审笔录,这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也是对我的一个考验。杜老师为了锻炼我,先让我从最简单的做起。刚上手时我很是紧张,害怕跟不上庭审的进度,可是老师对我很照顾,看我没记完就会等等我,当事人也给予了我不少帮助,在大家的帮助下我完成了我的第一次庭审笔录,虽然困难点但是还是很欣慰的。由此,我明白了做好庭审笔录,不只是要求打字速度快,还要有严谨的语言组织能力及概括总结能力。因为我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杜老师很放心,便开始教我写判决书。老师告诉我写判决书应该注意的事项并给了我几份模板让我参照。刚上手时我有点不知所措,所写判决书内容纷乱繁杂,只顾全面囊括忘记重点突出,在老师的指导及多次纠正下,我渐渐掌握了写作的方法及要点。在三个月的实习中,我已独立完成了几份判决的写作,从中可谓受益颇多。
实习期间,我也多次参与了旁听。通过旁听案件,我对中院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和基层法院审理有所不同的是,中院审理过程侧重于对争议的案件事实的认定,其没有过多的律师之间的交锋;通过旁听案件,我也对民事案件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审理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这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民事案件最理想的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双赢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点就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扎实功底,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
现今国家提倡建设和谐社会,法院也与时俱进,在案件审理中提倡调解结案,争取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纠纷。毕竟法律是社会最后的保障,纠纷之后人们彼此仍要交往,如果只生硬的判决结案,对人们之后的生活不利,能采用其他的方式解决再好不过。在实习期间,我也多次参与了调解,从中获益匪浅。调解与审判不同,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就可结案,而调解则需要法官从当事人利益出发,积极从中斡旋,以期当事人能放下争执,解决纠纷,而这就更为考验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一次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其实基本事实很简单,只不过对合同个别事项理解存在争议,但双方之前都各持己见、不肯让步,致使案件打官司打了很长时间。双方当事人都是大公司,之后不一定不再合作,而且此次争议金额并不大,只是双方各争一口气,才致使不能结案。杜老师基于以上事实,从他们利益出发,在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之后杜老师还嘱咐他们再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避免歧义词语出现,以免再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对此很感谢杜老师。由此,我再次认识到了何为法官,其不只是公正的代名词,其还是“马大姐”,是站在法律天平上的“马大姐”。
当然,通过这次实习,我也深深认识到自己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方面理论知识掌握得还不太牢固,本以为已记牢的知识在碰到具体问题或当事人询问时不敢确定,往往还得去翻阅法条。而且理论知识掌握的不全面、不深入,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遇见问题分析片面或遇见更如复杂的案例就不知如何处理了;另一方面,实践技能也不牢,很多基本社会方面的能力仍欠缺锤炼。具体来讲就是课堂上的教学侧重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对实践方面却很少涉及。这致使我在实践过程中经常捉襟见肘。很多情况下,一些司法操作过程中的小事对我们来说都很陌生,也经常使我们感到束手无策。后来跟杜法官沟通中我逐渐明白,这次实习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任何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在这些过程中点点滴滴地去积累。临行前,杜法官还大发感叹说我们实习时间偏短,要我以后多找机会锻炼。因为法律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不断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然后从实践中得出新结论并重新指导实践才能算得上是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