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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5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16:06:04 查看人数:78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篇一 法律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今年暑假,应学院要求,我去了xx市公安局法制科进行了为期三个星期的实习,收获颇多,不仅巩固了我学到的法律知识,做到学以致用,还汲取了很多为人处世的道理。

暑假前一个月,我就联系好了两个实习单位,xx市公安局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考虑到公安局离我家比较近,而且还有免费的早餐和午餐提供,所以就选择了去公安局。放假后休息了几天,我就拿着学院签发的介绍信去公安局的组教科报到,科长看了我的介绍信想了一下问我有没有简历,我这才恍然大悟,竟然忘了求职时这么重要的东西。不过科长还是很爽快的把我安排到法制科去实习,我也不含糊,第二天我就补了一份简历给组教科的领导。这件事启发我做事要积极主动,特别是求职或者工作的时候,领导当然不会在乎一个大二实习生的简历,但小小的一份简历代表着实习生对这份工作的重视和对领导的尊重,或者这是求职时必不可少的程序,毕竟仅仅拿着一份介绍信就可以得到一份工作,哪怕是实习,会显得过于简单和草率。

实习期间,我谨遵实习承诺书上的规定,做到了: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学校和实习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四、虚心想实习单位的同志学习,尊敬师长、诚恳待人、团结友爱。

我实习的单位是xx市公安局法制科,公安局法制科的职责包括:

l、对局发规范性文件文稿进行法律审核,对上级和其他部门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文稿提出修改意见。

2、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案件。

3、审核呈报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

4、审核本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作出的解除刑事拘留决定,审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没收、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决定。

5、办理本局管辖的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组织本局有关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

6、对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公民对执法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案件组织复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7、组织开展对科(股)、所、队执法质量的季度考核,负责对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的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

8、负责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9、组织执法检查、法制调研工作。

10、承办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可见,公安局法制科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审核,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所以,公安局法制科是一个法律性质很强的部门,[莲山 课 件 ]需要从业者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一开始我以为凭我大二下学期刚学完的三大诉讼法的知识,应该会很容易就进入角色,像其他前辈一样工作。可是当我第一次看完一份厚厚的案卷,才发现我学到的法律知识远远不够用,光是看懂一份案卷都难,更不用说要找出案卷中存在的错误了。而且面对一份份案卷,我几乎完全联系不到我曾经学过的法律知识,感觉脑袋空空的,就算偶尔联想到一个知识点,也会怀疑自己有没有记错或者是理解错,最终还是要翻书和咨询别人才能下结论。

我逐渐发现,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抽象单一的理论框架永远满足不了具体的、复杂多变现实应用,只有通过不断地理论联系实质,然后再回到实践当中,才能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我深刻地体会到此次实习的目的并不是去工作,而是去学习,[莲 山 课件]学习课堂上的法律知识如何被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学习怎样去处理职场上同事之间、领导和下级之间的关系,学习社会上各种为人处世的道理。

我很幸运,我的实习时间正好赶上法制科对各单位执法质量的考评时间,所以,这三个星期以来,每天我都可以看到各种刑事和行政案卷。开展对科、所、队执法质量的季度考核,需要我们认真审查各类案卷来发现里面存在的错误,然后对执法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评分。 虽然我是实习生,没有这方面的执法资格,但我每看完一份案卷,我把可能出现错误的地方标记出来,然后用一张纸写出我的修改意见,最后请法制科的前辈们给我把关。当我看到我的修改意见被前辈们所认可和采纳,心理就会涌现出一种非常强烈的成就感。

对比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我发现:行政案件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是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刑事案件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对扣押的物品处理不适当、现场勘验没有见证人签名和按手印、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条件不合格等。在看案卷的过程中,遇到不懂的或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都会虚心地向大家请教,他们都很耐心地替我解答。我每天的上班时间是上午8点半到12点,下午是2点半到5点半,我大多数的时间是在看案卷和修改案卷。也许是暑假的缘故,双枪的案子特别多,作案分子大多是青少年,谁会想到一个年仅21岁的正值青春年华的人身上已背负了十几综抢劫和抢夺的案件。细看犯罪嫌疑人的资料,都是一些不学无术或者是游手好闲的人,有的虽然还是在校学生,但是由于抵抗不了金钱和吃喝玩乐的诱惑,于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的原因存在于自身和家庭教育当中。就拿药家鑫的案子来说,药家鑫之所以会撞人之后再去杀人,一方面是他的法律意识淡薄和不敢承担责任的怯弱心理,另一方面是家庭教育方式上存在问题,苛刻严厉的家庭教育使药家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他害怕犯错误,所以就想通过杀人灭口来逃避一切。在看案卷的过程中我发现,民警办案的效率比较低,一个像砍伤了一颗果树的侵权的行政案子折腾了好久都还没结案,受害人也曾提到过没想到一个小小的案子竟然拖了这么久,给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了很多不便和烦恼。试想,如果类似于此类的案件在发生,还有谁愿意走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所以,提高公安民警办案的效率是司法进步的重要指标。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xx一直的照顾和指导,无论为人还是处世,xx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刚来的第一天,还没来得及向饭堂那边打报告,xx就带着我去饭堂吃午饭,后来xx每天都会带着我去吃午饭。有一次xx有事不能去饭堂吃饭,他就嘱咐其他的同事带我去,生怕我自己一个人去吃不到饭。吃饭的时候,xx会向我介绍同桌吃饭的其他人,还说有一些位子是不能随便坐的,比如说领导经常坐的位子就不能随便坐,要礼貌性的空出来。有一次我坐到了一个位子上,xx提醒我最好移位,他说这个位子是某个二十几岁就当了大队长的人常坐的位置,说那时候他很牛,想抓谁就抓谁。因此,光是吃饭这件小事都教会了我不少道理。xx不仅帮我解答了工作上的难题,还经常跟我谈到与人交往、就业、职场等方面的话题。他说考公务员最好是考纪委或者组织部,这些单位晋升的机会比较大,这为我今后我就业提供了很重要的参考。xx是官二代,却一点也没有摆出官二代的架子。在我看来xx是整个科室工作最认真负责的那位,仅举一例就可以说明,xx是科室中唯一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的人。此外,xx无论是对朋友、同事还是领导都十分的真诚和热心,有一次科长来我们办公室找我们聊天看报,xx很主动去科长办公室帮科长拿来了香烟、眼睛和水杯,不知道科长有没有被这一幕所感动,反正我是被感染到了。我问xx如何能做到这样,他说就是因为他爸以前是公安局副局长,所以他更要努力工作,不能让别人觉得他是靠关系混饭吃的;因为刚开始工作就有了房子和车子,这是别人打拼了很久都难以得到的物质生活,所以xx很乐意去帮助其他从外地来的同事们,[莲山 课件]为他们排忧解难。可以说,我从xx的身上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还学到了许许多多为人处世的道理,这些道理是我这一辈子都可以受用的,这也是我这个暑假实习最大的收获之一。

三个星期的实习生活很快就过去了,但那种初入职场的心得和体会将永远留在我心中。感谢xx市公安局法制科提供给我这个难能可贵实习的机会,感谢法制科各位领导、前辈们一直的关照和指导。这次的实习经验使我对接下来法律知识的学习充满着兴趣,对未来的工作充满着期待,如果有机会的话,我会再回来的。

农民工法律援助社会实践报告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年少轻狂的我们,有着意气风发的激情,有着指点江山的锐气。年少就要经得住暴风雨的洗礼,轻狂就能忍得住大社会的磨练。春华秋实,岁月潇湘。转眼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就过去了,通过实习,我在专业领域获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见过大量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案件,一些案件还是我去立案的,甚至有些从立案到结案的过程中,我还承担着具体案卷整理工作,仔细研读卷宗,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专业的律师讨论,并向其请教,这使我不仅对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加深,更重要的是还扩展了知识面,了解了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办案程序,另外让我明白了许多人生道理、生活哲理,那是从书本上难以学不到的。劳动关系是一门社会性的学科,对它的把握却离不开社会经验的积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了丰富专业知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毕业后能真正融入社会,在暑假期间,我去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开始了我的暑假社会实践之旅。

在实习的这段时间内,由于我的专业知识还很不完善,主要工作是帮忙接待和登记前来咨询、寻求法律援助的人;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立案;整理文件、订卷;写各种法律文书、报告;跟随时福茂律师学习处理劳动关系的技巧、旁听各种案件的庭审;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等等,从7月19日到8月26日,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天的时间,但是收获确实不可估量的,就像我刚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时,时福茂律师跟我说的:“在我们这里你每天都能看到各种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确实是这样,这里每天都能接到劳动领域各种案由的案件,比如说: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问题,工伤赔偿问题等等。曾今呆在象牙塔里的我们,仿佛不食人间烟火,对社会了解得过于肤浅,对什么问题都是“想当然”的想法,令我更惊讶的是,在祖国的首都,天子脚下,也会有那么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那些辛勤劳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受损害,农民工问题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大瓶颈。虽然只有短短的一个月,但是在这段时间内,有太多的记忆刻骨铭心,从中我学到了许多在书本里不可能学到的东西,我对劳动领域的了解不再停留在书本上,而是深入到了现实中,我不再是呆在象牙塔里的孩子,叹似水流年,感红颜白发,我学会了生活在现实中,关心身边的事,关心弱势群体,更深层次的了解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疾苦;同时,我也看到了中国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不在委曲求全,默默承忍受,而是采取走法律程序来维权。一个月对于我们的实习来说的确太短,但是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却收获了很多很多。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一个多月的实习,稍纵即逝,在期间,见多太多的劳动争议与纠纷的案件,深感现实劳动领域之复杂,劳动关系,剑拔弩张,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还任重道远,但是,我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广泛涉猎其他相关知识,锻炼自己,以增强自己的实践能力,实践经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法律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在理论学习结束之后,我进入社会进行社会实践。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此次实践,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践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践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在实践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一些案例表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践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法律暑假社会实践报告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社会实践报告,仅供参考!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崇左市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xxxx年暑假,我有幸参加了xx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法律乡村行”社会实践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查。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此次社会实践的实践地是xx崇左市xx绥县。在具体的活进行当中,小组成员选择了在xx绥县城以及岜盆乡和渠离镇等几个有代表的乡镇进行普法宣传和社会调查。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对法律在农村的宣传状况及其现实的实用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我们依然可以在农村遇到不少关于法律的问题,其中很多正是我国普法特别是农村普法盲区。为此组员之间交换过意见,大家一致认为这就是农村普法调查的意义所在。在我国,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群众真正懂法的少,能用法敢用法的更少;少数精通某一类法律知识的农民,却是因为长期诉讼而不得不加以学习用以维护切身利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畸形的发展和进步。在如今中国法制建设的大潮中,依法治国在农村仿佛还是空荡荡的口号。在此,我想有必要谈谈自己在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及所思所想,希望能为法制建设尽一点点微薄之力。

(一)实践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首先,就法律的实用性这一点来说,我所遇到的问题是什么。在xx绥县城发普法传单时,我们分发的是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群众大多乐意接受新的知识并为亲戚朋友传递法律知识。但我们同样面临着不解和拒绝,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缺乏合理的实用性。例如,就婚姻法来说,有的群众认为自己已经结婚惑离婚就用不上婚姻法了,更有甚者认为只有离婚才用得上婚姻法,因此他们抵触我们的普法宣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宣传对农民群众是不到位的,至少是缺乏实用性的,以至他们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就如上所说的婚姻法问题,很多农民群众或许就不了解家庭暴力,不赡养父母,不抚养子女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从而导致家庭矛盾,威胁社会和谐的细胞。这种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宣传的缺失惑缺乏,无疑是农村普法过程中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其次,是关于法律宣传方面的问题。黄赌毒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但我们在渠离镇的集市上却很容易的发现很多农民群众显然沉迷于xx的现象,而且没有任何人加以阻止或取缔。这不由得让我们产生疑虑和忧患,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是不争的事实,但精神文明的滞后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无疑将衍生一系列农村问题,进而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同样的情况我们在xx绥县城也曾遇到过,一对夫妇向我们咨询离婚的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言语中透露,夫妇俩本是令人羡慕的一对,可惜却因赌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走向婚姻的失败。试想如果农村法律宣传及时、到位,这种情况又如何会屡屡出现。

第三,是农民群众在看待法律的态度方面的问题。农村作为一个特定的区域,特殊的地理和人文条件下,孕育出了一套自己的潜规则。淳朴热情却又相对缺乏知识的农民群众一旦相信某些人或事对他们有利或值得去干,他们便会给以衷心的支持和拥戴。相反他们便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并且在农民群众中扩散开来。这也许就是农村地区老大难问题难以解决的症结所在吧!在岜盆乡,我们遇到一位前来咨询的老大爷,向我们咨询土地纠纷问题。看得出老大爷很无奈也很无助。老大爷似乎并不满意我们给他解释的法理知识,摇着头说这就是中国社会的弊病所在,认为这应该就是官官相互的结果。在他看来自己翻阅了各种法律条文之后,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纯属无稽之谈。看着老人家无助的眼神,听着他对时效的问题的不解和追问,我们隐隐意识到老大爷对法律的信心几乎已经丧失。交流的互动中,他曾多次提到希望我们能帮他联系媒体曝光,或者帮他联系一下去高院上访的事宜。从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农民群众最初都是很愿意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的。之所以最后放弃使用法律或是另辟蹊径,是因为缺乏对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常识和法律途径应有的了解和掌握。最终导致了维权的积极性受挫,进而产生对法律的偏见。在农村潜规则催化下扩散开来,又往往是百害而无一利,积重难返。

但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提高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俗话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就是这个道理。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改善他们的法制观念就必须要有这样一个内因在起作用。在这样一个环节上,我们可以寻求的办法有两条。一是合理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即靠农村地区的企业就地转移劳动力或是向发达的城市地区输送。二是提高农民群众的劳动技能,为农民群众勤劳致富寻找新的出路。这就要求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农村行政或自治组织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这么两个手段,提高农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再配合前三点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升,那么我国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水平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未来的展望

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发现农村地区法制宣传面对着许多的困难,必须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面对一些积重难返的问题,要有足够的耐心,也要有改变现状的决心,同样要有把工作做好做长久的恒心。只有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的踏实走下去农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才能旧貌换新颜;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我也在思索,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能为这些农民群众做些什么有益的事,以发挥我们所知所学。实际上,我们当中有很多是来自农村地区,对这块土地上的农民群众并不陌生。只不过我们对这块土地上出现的问题缺乏了解和理性的分析,更不用说是能找出其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所以我们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将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继续发展下去,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另外,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扎根基层,参与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也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这样才能建立起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人才资源体系,并不断延续下去,开创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局面。

农村地区物质上是普遍落后的,精神文化水平也相对落后,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但我们坚信在三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只要我们能切实转变思维多真抓实干,那么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不在是梦。而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将蒸蒸日上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精神也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篇二 2023年10月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2023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23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23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

篇三 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南开大学 法学双学位xxxxx级 xxx

关 键 词

诉讼参加人 效力待定合同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善意第三人 审判委员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

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

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

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篇四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法律是我们的行为准则,下面小编整理了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我从一个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2023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23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23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23年5月作出(2023)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23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23)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23)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23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3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篇五 大学生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大学生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大学生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时常感到迷茫。对于自己在大学已经一年有余的学习,有时真不清楚自己学到了多少,也许身在其中便是一个成长的过程。

但我知道我不会总是那个曾经永远长不大的孩子,因为我发现自己的视野将愈加远倾。也许出生于南方的我与好动行事有着某种潜在的情结,自幼便爱出远门的我在姐姐的邀请下在回家后的

水线上开始了他们各自的环节工作。车间里设备放置非常整齐,生产有序,都实现定置管理,工作环境非常好,卫生、整齐、明亮。于是在姐夫的引导下我对整个的车间马上有了整体的了解。整个车间被分为了两个部分,靠南部的厂房主要是生产原来企业一直保持优势的煤气热水器的生产。这里的流水线上一排排整装的热水器正在包装运往公司的仓库。这里还集中了厂里的配气室,配电室以及核心的检测仪器,因而是整个车间生产的核心地段。工人们正在自己的生产线上组装着一台台的热水器,每一道生产工序都有其专门的检测仪器,并且在出厂前必须经过加水测试以及高温情况下的定性检测。据统计产品的生产合格率一直在98.5%以上,这不能不说是一项令人非常可喜的业绩,也是金友电器倍受市场青睐的最坚实的基础和源泉。接着我在姐夫的指引下来到了产品检测科处,只见一整整齐齐的一排排热水器正在进行水温的检测及调控处理,这也是整个生产过程的最后环节,从其重要性也可看出其是最核心的程序环节。检测仪器上的各项指标在一排排红色的数字显示下立刻能对产品的性能作出准确无误的反应。厂里的技术员小孙随即说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及生产的效率不断提高,公司正在打算斥资100多万元从德国引进一批新的机器生产设备,尤其是检测仪器将全面实现自动化操控。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姐夫让我作为其助理在旁边处理一些企业的许多日常事物。这是我属将一批急需的电热水器送往广州沙溪国际批发市场,这是整个广东省最大的.国际批发市场,在这设立门户的外企也不下上千家,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姐夫将负责将这批货物送到沙溪并负责直接接收帐单,这是一项几十万的合作生意,于是一大早我边和姐夫随货车的前行直往目的地。这是一家在当地小有名气的电器销售公司,并且是外资公司因而其职员大都直接使用英文交流。这也是姐夫选中我前去的原因吧,作为英语和法律双学位的我也早就有所准备,在见天之前就查阅了产品的许多英文表达,因而在此次的生意合作中我相当充当了翻译的任务,因为公司也尚未引进正式的翻译工作人员。在此次的合作中主要就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交谈。在开始的翻译过程中还有一些紧张,但由于我对相关事务已早有所准备,加上平时在课堂上和外交所学的商务谈判的技巧及对外国人情的了解,马上在我的翻译中就找到了自信,并且还为姐夫出了个很好的注意,初处合作先尽量双方之间相互让利才能为今后的长远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于是最终双方合作非常成功,双方签定了长久合作的意向书。初战告捷,心中不禁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成就感,没想到自己在课堂上的学习在这真碰到用处了。姐夫也赞扬我表现非常不错,但要想将来有一番大的成就,还必须在学校了扎扎实实地打下基础,大学是一个真正培养你将来行事处物的态度及能力的场所,听了姐夫的话自是一番思考,在大学我所应该做的和应该掌握的为人处世之理,社会更是一个试金炉,在这你的所学以及为人之理将会展现出你自己真正的自我。

在这里所见到的一切都让我觉得新鲜,作为一个尚未接触社会太多的我来说这里有许多在课堂上所无法接触到的东西。公司的经营管理各部门的设置就让我

发觉要想真正管理还一个企业远不是所想象中的那样简单。光下设的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质量检测部,业务接待部.就让我觉得其运转的协调对于整个公司的影响之重大。接下来我所遇到的另一个任务是和姐夫去托运公司收回一笔45万远的帐单。由于距离广东省的许多市区来说直接运货过去相对较远,原因而公司选择了有中介托运公司将货物承担发放到指定的定货地点,并可由其代收货物之帐单,这样公司只需负每台8元的手续费即可将货物发放到指定的客户手中,从而大大减轻公司的运输费用。其所代收的帐单也需缴纳万分之一的手续费作为托运公司的盈利所得。我和姐夫花了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来到了位于佛山市的顺德区的天翔货物托运有限公司,在出示了结算帐单凭证之后提款之事马上办了起来,姐夫说我们厂算是这里的大客户了,每天都有近百台的热水器从这里运到汕头.湛江.深圳.珠海等地。不一会儿手续就办好 了,使我不得不惊叹这里的工作效率之高,也难怪广东省的经商行业在全国一直是走在了先进的前列水平。由于保险箱内的现金支付不足,托运公司采用了10万元的支票支付的方式,回去后公司可用自己的帐户到银行直接兑换现金。虽然在高中的课本上就早已接触到支票的支付功能,但真正接触到还是系。由于我学的是英语专业,最后我选择了对处理对外贸易的进出口部进行相应的了解。这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部门,运作机制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其中的管理体制。由于这里的产品全要出口销往海内外,目前主要集中为中南亚市场,其各项手续的办理相对较为麻烦,需报关,报检,办理出口手续。进出口部的工作,人员大都是年轻人,25岁左右,待人热情,有朝气,由于业绩并不令人那么满意,也有牢骚,有怨气.也许都是年轻人容易沟通,再加上我不是公司正式员工,没有正经事就帮忙兼跟随学习,了解了不少人情世故,如何和顾客打交道,如何与机关人员打交道等。

我也能看出了进出口部存在的一些问题,于是在我快要离开之时也向姐夫谈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这里的工作人员大都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因而对自己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经验。

二,这是一个刚刚成立不久的部门,年轻人各个又都有自己的想法,因而

在一些问题上很难在短时期内达成一致的意见,势必影响到该部门的行事效率。

三,按劳分酬的原则体]现也不明显,大家的工资所得趋近一样,难以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

大学生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这个寒假,我走进了xxxx刑庭,进行了为期不长的两周的实习。

虽然以前在专业老师的带领下也参加过刑审,但这一次,却是如此真实地深入到庭审的背后,

期间,我的实习主要有以下内容:旁听;填写公安卷;发送达回证及判决书;装订档案;打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查阅及复核卷宗。

下面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实习收获及感悟:

一、无论所做的事情轻重缓急,到要做到谨慎细微

我到刑庭的第一天,是跟书记员。由于她所负责的法官的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比较急用,让我也加入了其行列中。其实打这些文书,模版已经拟好了,关键是运用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将犯罪嫌疑人的档案资料填入其中。书记员把需要注意的问题讲述了一遍,如刑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学历、是否有前科、犯罪事实等等,最关键的是刑期了,若稍有松懈,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关乎当事人的切身的人身权利也将因自己的疏忽遭受了损害。本以为这是简单的手脚功夫,但真正做起来时,才发现,必须逐一校对,细致入微,方可保证无错。而且,要真正地做到快、准、狠,还需些时日来训练啊。

同时,我还发现,刑庭的电脑里面存有很多法律条文以及对应案件的资料,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真的大大提高了法庭工作的效率。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个“作战武器”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院工作者人员应该树立的中立地位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

还记得第一次庭审的旁听,是七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其中年纪最小的初中未毕业,而父亲,作为他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竟难过得激动地流下了泪,或许是痛苦又心疼的泪吧。看着泪痕印在他那沧桑的脸上,同情之情立马燃起。他儿子年纪如此的小,肯定是被骗过去的了。然而,当看到法官那义正严辞的方脸时,心中警钟即时敲响,作为法学人员,扶弱之心需有,但追求正义公平更需有一颗中立之心!

三、关于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运用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基本与课本的条件要求符合。并且花都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也早有结论。

然而,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容疏忽的,而且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几件的案件在同时审理宣判,也大大地节省了法院资源,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关于绑架罪的认定

在书上学习时,只是抽象地认为,绑架罪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当然必须考虑的是构成要件。而在实践中,需做到实际的运用。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威胁及其他暴力手段来所取财物就是勒索财物了吗?当然不是。如果只是甲骗取了乙的手机,乙不平,以暴力手段实际控制甲,威胁其返还。这并不构成绑架罪,而为拘禁罪。只有当乙索取超过手机价值以外更多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理论的知识真的需要通过实践的运用,才可以说是属于自己的。

五、关于社会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的认识

在实习过程中,从接触到的案件中,发现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才导致了犯罪。看来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律意识入人心的措施还未贯彻得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特别是教育水平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最大。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都是中小学的,还有就是未成年犯罪也越来越成熟,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需要深入思考。就目前而言,普法宣传还需进一步地扩大深入。

实习的时间或许不长,但是却让我接触并初步了解到实际的刑事审判工作及其程序,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巩固了理论知识。同时也由此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够抓紧每一次的社会实践机会,使得学习到的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全面提升专业能力。

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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