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司法调研报告格式模板3450字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如何贯彻落实好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质量、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第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水平往往反映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水平,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而司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反映出司法的水平。因此,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使广大司法人员自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既是彰显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第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形势变化,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以劳资纠纷、拆迁冲突、金融犯罪等案件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国际敌对势力不愿意、不甘心中国的发展强大,他们热衷炒作司法个案、制造各种事端无限放大人民内部矛盾。司法机关就必须审慎处理各类案件,通过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行为的严格规范、理性文明程度,公正高效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强化队伍素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随着微博等互联网工具的快速发展,原来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孕育、发酵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讯息,现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就能举国皆知,使一些偶发事件引起直接利益和非直接利益冲突,能够迅速形成社会热点问题,直接诱发社会公众的习惯性质疑。面对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度不断拓展的新形势,必须要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树立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公正,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便捷;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不仅要求提供实体上的司法保障,还要求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环境。只有通过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
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自20_____年以来,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1、自侦部门
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20_____年以来,我院以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为依托,建立了“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和“检医联动”制度,完善了办案用警审批制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安全陪护制度。结合相关法律及办案纪律进行细化,制定了详细的反贪办案流程,从案件受理、初查方案制定、初查立案、侦查计划、安全预案、侦查终结等各办案环节进行细化处理,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标准。通过一系列办案措施的推行确保了办案安全,未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有效推动了办案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多年来在我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中无干警违法违纪的控告、申诉记录,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程序违法的现象,干警的执法规范和程序公正意识也得到提高。
在办案制度建设方面,我院针对自侦案件办理强化了监督和决策机制的建立,自侦案件自初查开始必须邀请纪检组派员适时介入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苗头倾向性问题、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邀请侦监、公诉部门适时介入,分析取证方向、制定证据标准;为提高办案质量,反贪局、反渎局内部建立了案件审查机制,指定一名从事过公诉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案件审查工作,从案件办理的各个流程、证据合法性等方面及时提出问题严把质量关,提高了案件质量;为确保自侦案件各环节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并长期保持了局务会讨论案件制度,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总结制度,对每件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时进行分析,结案后及时进行总结;为严把自侦案件“出口”关,还建立了自侦案件检委会决定制度,自侦案件不论案值大小、案件简繁,侦查终结必须经检委会研究决定。通过严格执行办案监督和决策机制,多年来我院所办自侦案件无不起诉及无罪判决案件,办案干警的侦查能力,证据意识得到了强化。
2、侦查监督部门
(1)强化审查逮捕环节的监督职能,狠抓逮捕案件质量。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和诉讼监督的职责,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注意防止和克服“构罪即捕”的观念,既严格审查犯罪事实证据,又注意审查“有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批捕。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深化不批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说理文书格式。
(2)继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监督的各个办案环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严格执法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从严予以打击,该批捕的坚决依法及时批捕;对轻微犯罪或有从宽情节的犯罪要宽缓处理,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探索建立当事人达成和解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和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适当从宽处理的机制。
(3)坚持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大力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问题,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机制,提高案件的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3、公诉部门
(1)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实现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工作中,注意区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从宽、从严的具体量刑建议,全面实现公诉案件的刑事审判权的权力制约。
(2)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内涵,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积极探索刑事司法改革的有效措施,大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办案。对交通肇事案和故意伤害(轻伤)案启用检调对接机制,进行刑事和解,对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结合实际,制定了公诉见习制度。以公诉工作为抓手,以点带面,以岗带人,鼓励本院其它部门的检察干警到公诉部门进行岗位见习、办案见习,促进了检察人才交流,提升了检察干警综合业务能力,充分展现了检察职业形象,全面提升了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4)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针对诸多刑事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和救助,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现状,开辟救助被害人的公诉“阳光救护通道”,从而帮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缓解燃眉之急,维护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也搭建了一条警民情深的“爱心桥”。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突出重点,加大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力度
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把办理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案件质量和效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监督方式,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息诉服判,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在办理当事人申诉案件工作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认真向申诉人宣传法律,讲明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理由,做好劝导工作,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自觉服从和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
(3)发挥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每年3月,都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每次宣传活动都深入渔门、永兴、箐河、温泉、格萨拉等偏远乡镇,与基层群众接触,宣讲法律,散发宣传资料,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鼓励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宣传服务。
篇二 司法行政部门党建工作调研报告1050字
按照中共_____州司法局委员会《关于开展党建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文司党发[2023]10号)的要求,局党支部认真开展调研活动,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建工作基本情况,大学专科党员25人,高中(中专)党员2人。少数民族党员7人,占党员数的22%。妇女党员3人,占党员数9.4%。局机关建有党支部1个,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党员组织关系在各乡(镇)。
二、党建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二)扎实加强党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党的建设,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局党支部高度重视组织建设工作,一是加强党支部建设,搞好领导班子团结,积极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制定年初工作计划,与每位党员签订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章》和《___文选》,增强党性修养。加强党性教育,认真开展有质量的组织活动,采取“正确引导+自愿+重点培养对象”的模式发展党员,把工作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的优秀份子吸收进党组织。同时,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等组织的领导并给予关心和支持,指导其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转变观念,找准党支部工作的“切入点”,明确“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司法行政工作”的思路。进一步增加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竟争意识,大力提高思想素质和岗位业务素质。三以教育、引导、激励、培养司法行政队伍为目标,围绕司法行政工作抓好队伍建设。四是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党建工作新途径。严格按照全县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按时召开支委会和民主生活会,如实撰写和上报相关的材料和报表,按时做好党员的转接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支部、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水平。
(三)积极发展妇女党员干部,认真培养党的后备干部。一是认真组织优秀妇女干部参加种类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演讲比赛等活动,把条件成熟的吸收进党组织,充分提高其政治觉悟、业务水平。积极向县直机关党委请示汇报,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二是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确定后备干部培养范围,在工作上压任务、压担子,锻炼干部职工工作能力、协调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三、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
(一)党支部书记同时是行政主要领导,很能做到抓党建和抓行政两手都硬。
(二)支委班子除支部书记任行政主要领导外,其余班子成员很难发挥核心政治作用。
四、党建工作的建议
(一)行政班子必须进支委班子,确保党建工作和行政工作两手都硬。
(二)支部配备1名党建指导员,具体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
(三)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分发挥支委班子的政治核心作用。
篇三 法行政机关调研报告:做好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思想工作调研报告3500字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__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党的__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对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能否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不辱使命,不断作出新的贡献,队伍建设是关键,思想建设是根本,政治建设是保证。因此,在新形势下做好司法行政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成为当务之急。
一、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现状
该局干警队伍的基本情况:按编制行政16人,行政附编2人,目前实际行政人员17人(其中调研员2人、副调研员1人、正副局长3人、科长6人、主任科员3人、科员2人),行政附编1人,中共党员16人占机关人员的89%,入党积极分子1人,群众1人。40年代1人,50年代6人,60年代7人,70年代3人,80年代1人。
近年来,该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____”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__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区政法委的工作要求,服务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提高干警队伍综合素质为重点,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坚持重实效、求进步、谋发展,坚持以提高思想素质、完善工作机制、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能力建设为目标,立足服务中心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和其它工作有机结合,互为促进,共同协调发展。该局思想政治工作上了新台阶,有了新突破,取得了明显效果,全局干警的综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组织保证。
一是组织全体人员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总体目标,组织全体人员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党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等材料,提炼本职岗位和全局先进性标准,认真开展党性分析、参加民主评议,发扬优点,找出差距,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使党性观念进一步增强。去年继续开展学习《党章》活动,以开展学习《党章》竞赛等活动,丰富教育形式,取得预期效果;二是传达学习各级党的会议精神。组织大家学习党的__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决议》,学习省、市、区党代会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建设“平安__”、“和谐__”、“争先进位”、实现“两个率先”,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贯彻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埋头苦干,狠抓落实,开拓创新;三是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提高司法行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紧紧围绕平安__、法治__建设的实际,教育引导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自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教育全体司法干警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理念,为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四是开展经常性的政治教育学习。(1)组织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引导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__,文明守法,诚信做人,积极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道德修养建设。(2)创新教育形式,采取“知识竞赛”、撰写学习心得等形式,增强学习党章的效果。(3)深入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部门有计划,人人有打算,把业务学习和提高理论知识水平放到日常工作的突出位置上来组织实施。组织科级以上干部参加现代管理化理论等网上学习考试,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学习英语、计算机应用等现代科学知识,着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和水平。(4)组织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五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结合时事政治教育和重大活动,组织参加时事政治形势报告会,激发大家的爱国热情。
二、当前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有些党员共产主义信念树立不牢固,不懂得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加大,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薄。
3、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4、目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少数干部理论知识水平还不高。不会操作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创新意识不够、作风还不够扎实。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
1、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__思想、邓小平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教育广大党员、干警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进一步坚定信念,增强信心,认清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历史大趋势。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先让一部分富起来,先富起来人带动后富起来的人,最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这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否则,大家都穷,国家也穷,综合国力不强,落后就要挨打。所以,新时期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强化服务意识,当好人民公仆,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
3、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是强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长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比如:理论学习制度、党员学习制度、党员教育制度、党员管理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员民主参与制度等。最重要的建立以下三个制度:一是建立理论学习制度,将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坚持政治学习日制度,把自学与集中学习有机结合起来,每月安排适当时间进行学习讨论,每季度举办一次理论报告会或专题讲座,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学者作专题辅导报告,每年在适当时候举办一次研讨会,重点围绕一、两个专题进行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学习体会,对学有所获,成绩突出者要进行表彰。另外,要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定期对干警政治理论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将其结果记入个人学习档案,作为考核、选用、提拔干部的依据之一;二是建立提拔任用干部制度。营造公平的发展氛围,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提高干部选拔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每一位干部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引导干部积极向上、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三是谈心交心制度。营造和谐融洽的人际氛围,倡导科室和同事之间团结协作、交流沟通、谈话谈心、互帮互助,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上级关心下级,干部关心群众,努力使每位干部都感到一种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协作的工作气氛;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目前也比较多,最重要是建立《机关量化管理细则》、《机关工作绩效管理考核与奖惩办法》,有了各项制度,关键是抓落实。
4、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集中解决突出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把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主要抓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坚持政治建警,保持思想教育的经常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干部队伍的思想现状和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有效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疏导人、凝聚人、激励人的作用,充分调动干警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治思想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抓好两个教育,一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宗旨教育,使广大干警增强群众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执法形象,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真正地建立一支人民满意的司法行政队伍。二是深入持久地开展廉政教育,使干警树立公正司法、清正廉明的职业意识。切实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两个制度,即干警思想状况定期分析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测评制度,摸清干警思想脉搏,抓苗头、抓倾向、抓动态,及时发现容易出问题的人和事,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定期对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状况和效果进行综合测评,调整工作重点和力度。
(2)加强业务素质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的重要环节,要深化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把法律知识、法律业务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培育一支知识复合型的干警队伍。
(3)加强组织制度管理。一是完善岗位职责规范制度;二是健全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竞争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三是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措施,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人员配置,选好配强中层干部,力求达到最佳组合,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这是队伍建设的关键,只有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各个方面发挥模范作用,才能带出好队伍,取得好业绩。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培养领导班子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有所作为、敢为人先的勇气和时代精神。
篇四 司法队伍建设调研报告2100字
格局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县司法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全县司法行政队伍离岗占编、“五个能力”建设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关于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离岗占编问题
(一)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干部提前离岗年龄情况:主要领导干部(正科级)52周岁,其他领导干部51周岁,一般干部不提前离岗。
(二)干部离岗占编情况:目前,县司法局共使用司法行政编制62个,事业编制9个。其中,县局机关司法行政编制18个(在职14人,离岗4人),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编制38个(在职29人,无人离岗),公证处司法行政编制6个(在职4人,离岗1人,空编1人),法律援助中心事业编制5个(在职4人,离岗1人),社区矫正办公室事业编制4个(在职2人,空编2人)。局机关、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离岗人员占实有人员比例分别为:22%、20%、20%。
(三)解决这一问题的做法和建议:一是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对我系统离岗人员做不占编制处理。二是上级部门根据司法行政实际,出台单列编制有关政策,通过允许提前退休、临时超编等办法腾出年级已大但尚未退休人员所占编制。三是完善轮岗交流机制,合理利用离岗人员,发挥其特长,解决离岗占编带来的一线工作人员力量不足问题。
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情况
(一)提升队伍建设“五个能力”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围绕推进跨越发展,优化法律服务。深入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全覆盖”和“一村一顾问”工程,帮助群众解决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法律服务。落实企业法律顾问政策,指导企业依法规避市场风险,助推企业发展。今年以来,全县法律服务人员担当常年法律顾问500多家,参与办理重大涉法涉诉案件4起,接受群众法律咨询300多人次。
二是围绕平安建设,强化法律保障。以“社会矛盾化解年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建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专家库和人才库,积极推进构建三级调解网络紧密衔接的“大调解”格局。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今年以来,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674件,筑牢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积极索刑释解教人员分类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安置帮教工作水平,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截止目前,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130人,解除矫正607人,无一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三是围绕法治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重要载体,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深入落实“__”普法规划,积极推进依法治县。突出抓好与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生问题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对象的法制教育;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城镇等重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县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充分运用法律服务热线、普法网站、电视报刊、短信平台等现代媒体资源开展普法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企业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实效性。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法治镇(街道)、法治村(社区)、法治学校、法治企业等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今年以来,举办法治宣传活动3次,出动宣传车20辆,发放宣传材料2500余份。
四是围绕解决民生问题,加强法律援助。围绕移民安置、土地征用、城镇拆迁、环境治理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认真落实法律援助措施,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完善独生子女户、农村低保户、五保供养户及弱势群体的便民法律援助措施,推进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依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今年以来,全县法律服务人员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5件,受援对象达90人,进一步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对市局在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是尽快统一工作制服。司法行政工作包括法律服务、法律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多个方面,涉及执法事项较多,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工作人员着便装越来越不适应工作的开展,特别是相关执法工作的开展。建议尽快争取相关政策,统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着装,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发展。
二是进一步提升干警政治待遇。由于县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职数、职级职数有限,在职在编人数远远多于其他同级工作部门(我局司法行政编制62个,在职47人;事业编制9个,在职6人。53名在职人员中副科级以上干部仅8人),干部职工得到提拔重用机会相对大大减少,干警政治待遇落实不够到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进一步提升干警经济待遇。整个政法系统除司法行政外,都有岗位(我县29名司法助理员补贴已于去年7月份发放到位,但是系统内其他人员享受不到任何岗位补贴。)、警衔等补贴,建议争取相关政策,落实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司法助理员、警衔等相关补贴,进一步调动司法行政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篇五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4300字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涉及诉讼的鉴定习惯称为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建国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正,同时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8个代表团的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尽快立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又有7个代表团的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
为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
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范的几个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一、确立鉴定的法律属性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界定。多年来,实践中就如何解决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来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同志认为,目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混乱造成的,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在公、检、法、安、司机关中的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自下而下、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
对此,有一些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鉴定是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的;有的认为,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都需要对侦查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负着一部分案件的侦查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的同志认为,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的一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我们认为,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的关键,不应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去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过立法,明确司法鉴定的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机关自主进行鉴定是为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为了将鉴定结论作为向法庭提出主张的一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更不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为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检验、鉴别和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帮助的科学鉴定。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存在不同的认识,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时又发生直接冲突,因此,我们认为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问题必须通过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解决,并在立法中,依据对司法鉴定管理是司法行政职能而不是审判职能这一内在属性,确立科学的鉴定管理机制。即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而设立的鉴定机构外,所有鉴定机构都应当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为司法机关和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各鉴定机构之间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隶属、无大小和级别高低之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实行行业自律。在机构设置上,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定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监督是必要的,过渡到行业自律后也仍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
确立科学的鉴定管理体制,是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三、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类案件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范围也越来越广。如何界定司法鉴定的范围,有的意见认为,按照我们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因而,凡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鉴定,都应当属于司法鉴定。这种意见所讲的鉴定,据有关专家统计,至少包括28类,1000多个学科。
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类诉讼活动中需要鉴定的问题和涉及的学科还将不断增加。重庆等市制定的司法鉴定条例,已经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纳入了鉴定范围。
我们认为,作为司法鉴定进行管理的鉴定范围不宜太宽。相关法律已明 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的技术鉴定,不应再列入司法鉴定的范围。
司法鉴定主要是法医学鉴定、精神病学鉴定、司法化学规定、司法物理学鉴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且与审判紧密联系的学科和与之相关联的边缘问题;会计、审计、建筑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规范的内容,不应再列为司法鉴定的范围。此外,医疗事故鉴定作为临床医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已明确规定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唯一合法的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它的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宜纳入司法鉴定范围。
工伤事故鉴定也应如此。
四、建立统一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制度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鉴定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近年来,由于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在鉴定问题上的错鉴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屡屡发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主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来法律没有对鉴定人的从业资格和考试、考核及管理制度予以规范。为此,司法鉴定工作一定要建立起统一的鉴定人员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制度。
五、建立鉴定人负责制度关于谁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问题,现行的有关规定是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上加盖公章。这实际上意味着除鉴定人本人外,鉴定机构也要为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这种规定削弱了鉴定人的鉴定责任,不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建立司法鉴定和鉴定人负责制,将现行有关法律中规定的以单位负责为主,改为以鉴定人负责为主,单位负管理责任,即每一个鉴定人都要对自己署名的鉴定结论负责。
对多人参加的鉴定,如存在不同意见,应当注明保留意见,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特别是精神病的鉴定,可邀请不同单位的鉴定人一起会诊,各负其责,避免同一单位的多数人做出错误鉴定结论。
六、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我国现行的一些鉴定标准有的不够科学,有的不够准确,给司法审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法医鉴定中重伤偏轻和轻伤偏重以及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就概念模糊。
现实生活中重伤就是重伤、轻伤就是轻伤,不应存在偏轻、偏重的问题类似这样的鉴定结论在其他学科中也还有一些。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重复鉴定问题和发生在鉴定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与规定标准不统一有直接关系。因此,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学科,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
七、废除终局鉴定制度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的多样性和重复鉴定问题,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浪费,也给审判机关高效、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困难。为此,学术界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同志都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办法。
有的提出限制鉴定次数;有的提出要组织权威性鉴定机构,实行“终局鉴定”制度;有的提出只有法院自己作的鉴定或法律委托作的鉴定才算数等等。在目前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中,有的规定各地成立的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的终局鉴定。
有的规定鉴定限于两次,两次后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终局鉴定。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限制鉴定次数和采取终局鉴定的做法,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和证据原则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才能作出判案的依据。因此,无论是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权威鉴定机构所作的终局鉴定,不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取代不了人民法院的最终决定权,而且影响和妨碍了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并有可能直接导致对证据认定上的错误。
八、依法维护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采信的绝对权威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最终决定权,但并不能认为只有法院自己的鉴定机构或者法院委托的机构和人员才具有鉴定资格。就鉴定结论的性质和鉴定结论产生的过程而言,它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不是审判行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立科学完备的质证、辩论和专家咨询制度,帮助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准确的认定。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也是鉴定立法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近年来,除全国人大代表不断提出立法议案外,许多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和从事鉴定工作的专家学者,也通过媒体阐述观点,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已取得共识,即通过立法,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一是对现行法律中没有规范的,且在诉讼法中又无法规定的关于鉴定的性质、原则、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机构的设立、鉴定人员资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权利义务、鉴定文书、鉴定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通过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规范。二是通过立法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管理内容;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在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抽选法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鉴定的制度。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大家一致认为公安司法机关多年的司法实践、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经验积累、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有关部门和各地人大制定的法规等都为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日趋成熟。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同志普遍表示,鉴定立法涉及到我国的诉讼制度。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承担该法的起草工作,建议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起草。
篇六 规范司法行为调研报告5600字
一、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如何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要求,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质量、队伍素质和司法公信力,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第一,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水平往往反映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水平,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形象。而司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直接反映出司法的水平。因此,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使广大司法人员自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精品案、和谐案,既是彰显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
第二,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应对社会转型期复杂形势变化,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一方面,由于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结构深刻变动、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以劳资纠纷、拆迁冲突、金融犯罪等案件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国际敌对势力不愿意、不甘心中国的发展强大,他们热衷炒作司法个案、制造各种事端无限放大人民内部矛盾。司法机关就必须审慎处理各类案件,通过大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行为的严格规范、理性文明程度,公正高效彻底地化解社会矛盾,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强化队伍素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随着微博等互联网工具的快速发展,原来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孕育、发酵才能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讯息,现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就能举国皆知,使一些偶发事件引起直接利益和非直接利益冲突,能够迅速形成社会热点问题,直接诱发社会公众的习惯性质疑。面对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度不断拓展的新形势,必须要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树立司法的公信和权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第四,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是有效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待: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公正,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便捷;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不仅要求提供实体上的司法保障,还要求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环境。只有通过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二、规范司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
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自20_____年以来,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1、自侦部门
在规范执法程序方面,20_____年以来,我院以办案工作区的规范化建设为依托,建立了“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和“检医联动”制度,完善了办案用警审批制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安全陪护制度。结合相关法律及办案纪律进行细化,制定了详细的反贪办案流程,从案件受理、初查方案制定、初查立案、侦查计划、安全预案、侦查终结等各办案环节进行细化处理,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及标准。通过一系列办案措施的推行确保了办案安全,未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有效推动了办案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多年来在我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中无干警违法违纪的控告、申诉记录,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程序违法的现象,干警的执法规范和程序公正意识也得到提高。
在办案制度建设方面,我院针对自侦案件办理强化了监督和决策机制的建立,自侦案件自初查开始必须邀请纪检组派员适时介入进行全程监督,发现苗头倾向性问题、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复杂案件邀请侦监、公诉部门适时介入,分析取证方向、制定证据标准;为提高办案质量,反贪局、反渎局内部建立了案件审查机制,指定一名从事过公诉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案件审查工作,从案件办理的各个流程、证据合法性等方面及时提出问题严把质量关,提高了案件质量;为确保自侦案件各环节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并长期保持了局务会讨论案件制度,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总结制度,对每件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时进行分析,结案后及时进行总结;为严把自侦案件“出口”关,还建立了自侦案件检委会决定制度,自侦案件不论案值大小、案件简繁,侦查终结必须经检委会研究决定。通过严格执行办案监督和决策机制,多年来我院所办自侦案件无不起诉及无罪判决案件,办案干警的侦查能力,证据意识得到了强化。
2、侦查监督部门
(1)强化审查逮捕环节的监督职能,狠抓逮捕案件质量。在审查逮捕过程中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和诉讼监督的职责,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注意防止和克服“构罪即捕”的观念,既严格审查犯罪事实证据,又注意审查“有逮捕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工作,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批捕。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坚持逮捕案件质量分析制度。深化不批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的质量和水平,规范说理文书格式。
(2)继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侦查监督的各个办案环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严格执法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对严重刑事犯罪要从严予以打击,该批捕的坚决依法及时批捕;对轻微犯罪或有从宽情节的犯罪要宽缓处理,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简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探索建立当事人达成和解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和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中一些罪行轻微的人员适当从宽处理的机制。
(3)坚持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大力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问题,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的问题。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案件跟踪监督机制,提高案件的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和重刑率。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及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3、公诉部门
(1)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实现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工作中,注意区分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具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从宽、从严的具体量刑建议,全面实现公诉案件的刑事审判权的权力制约。
(2)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内涵,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积极探索刑事司法改革的有效措施,大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办案。对交通肇事案和故意伤害(轻伤)案启用检调对接机制,进行刑事和解,对被告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最大限度地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结合实际,制定了公诉见习制度。以公诉工作为抓手,以点带面,以岗带人,鼓励本院其它部门的检察干警到公诉部门进行岗位见习、办案见习,促进了检察人才交流,提升了检察干警综合业务能力,充分展现了检察职业形象,全面提升了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4)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针对诸多刑事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赔偿和救助,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现状,开辟救助被害人的公诉“阳光救护通道”,从而帮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缓解燃眉之急,维护了公平正义,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也搭建了一条警民情深的“爱心桥”。
4、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突出重点,加大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力度
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把办理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案件质量和效果,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监督方式,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息诉服判,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在办理当事人申诉案件工作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认真向申诉人宣传法律,讲明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理由,做好劝导工作,引导申诉人息诉服判,自觉服从和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
(3)发挥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每年3月,都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每次宣传活动都深入渔门、永兴、箐河、温泉、格萨拉等偏远乡镇,与基层群众接触,宣讲法律,散发宣传资料,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鼓励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宣传服务。
5、监所检察部门
(1)加强日常监督,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坚持深入“三大现场”,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和安全防范检察,加强对监管场所监管民警遵守各项制度的检察,及时掌握和有效化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坚决纠正违法违规监管行为。
(2)加强羁押期限监督,防止超期羁押。以杜绝为目的,以预防为手段,抓好防止超期羁押工作。一是对超期羁押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建立起多层次的监督制约工作机制;二是督促各办案单位严格执行换押制度;三是建立入所告知制度,我们将刑事案件各诉讼环节的羁押时限制成卡片,发放到每个监室,让新入所的在押人员知道各诉讼环节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实行电脑自动化管理,将在押人员信息全部录入“看守所检察办公自动化系统”软件,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自动提示,实时掌握在押人员各诉讼环节的期限情况,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
(3)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采取多项措施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实行羁押期限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新入所的在押人员进行权利义务、驻所检察主要职责、刑事诉讼办案期限告知。二是实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在押人员申诉、控告和举报时,随时可以约见检察官。三是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栏,在监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确保在押人员权利。四是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察官接待日,接待在押人员亲属,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疑难问题。五是坚持和在押人员谈话制度。驻所检察官坚持同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以健康心态面对现实和未来。
6、纪检监察部门
(1)围绕公正执法、严格办案,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促进司法公正。针对近年来教育活动和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我们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和完善“一案三卡”监督制度,把对执法办案的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前监督。积极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根据检务督察办法,围绕检风检纪、检察业务、检察事务管理等方面,重点督察执行上级或本级院党组所作的决定;撤案、不捕、不诉、判无罪的案件;执行检察纪律、执法作风、检令畅通、各项内部制度等的情况。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继续监督“三类案件”的基础上,还把“五种情形”也纳入监督范围,从实体和程序上强化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
(2)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切实加强对检察队伍的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问责、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加大检务督察,实施了院领导带班查岗促作风转变工作制度,主要督查机关各科室人员的日常工作时间、工作状态、着装等具体行为。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不断加强自身反腐__教育,增强全院干警廉洁从检的意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检务督察,认真落实“一案三卡”制度,不定期对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_____年以来无一人违法违纪。
7、综合部门
(1)深化检务公开。重点抓好办案公开,抓好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控申、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重点公开告知事项、立案、不捕、不诉、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实行权利告知义务制度,主要业务工作流程和应告知事项全部公开上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和亲和力;侦查技术用房集侦查监控指挥、网络办公办案、多媒体示证、检务公开、多功能视频会议室和监所监控管理等六大系统于一体,案管大厅成为集案件登记、接收分流、律师阅卷、案件查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窗口,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执法规范,深化检务公开。
(2)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加强宣传。通过报送新闻稿件、“阳光检察”电视栏目等形式,加强检察宣传,及时、准确、正面报道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同时,积极推进基层派驻检察室建设。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建”的原则,科学制定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规划,着力将派驻基层检察室打造成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咨询、联系基层群众、强化法律监督的便民法律服务平台。
(3)实行电子检务公开。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利用led大屏幕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同时,通过官方网站,拓展检务公开的新途径,开设业务工作、检察新闻、检察信息、理论调研、工作动态、检察文化、举报信箱等多个栏目,全方位多角度地向社会群众展示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组织检察开放日活动。为搭建与社会各界理解与沟通的平台,每年定期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参观检察机关,采取看展览、听讲解、看宣传片、听报告、开座谈会、解答咨询等多种方式,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
三、基层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思考和实践
(一)矫治不规范的行为。
认真查找执法不规范之处。要仔细地对照法律规定,查找检察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行为。从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全面查找,突出重点,从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去查找。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深刻反思原因,总结教训,边查边改,要突出整改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让人民群众看到实效。
篇七 司法信息系统建设调研报告800字
为了更好的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向合理化、人性化、智能化、效率化的方向发展,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进步,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我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以及如何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监督进行调研,并到先进地区进行了学习和考察。
目前,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基本健全,但是在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办案、管理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社区矫正的工作量越来越大,对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社区服刑人员具有覆盖面广、分布散等特点,对社区服刑人员实现区域管理、档案管理、考核管理等工作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因此,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监督系统势在必行。
根据我局对全县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的走访摸底和调查研究,结合衡水市司法局组织的赴邢台宁晋县考察学习的经验,对我县社区矫正的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即“司法警务通”平台。我局认真贯彻落实衡水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实现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及其帮教小组人员等集团内通话免费,对社区服刑人员实现区域管理、警示告知、档案管理、考核管理、权限管理信息交互等功能。通过“司法警务通”平台,我们可以在设定时间内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是否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若超出,平台会自动报警、自动备案、自动发送信息通知社区矫正工作者。同时,集团网服务还可以实现矫正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沟通,实现内部办公,及时下达指令,有效提升办公效率。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既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又能够提升工作效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司法警务通”平台的建立,必将有效的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篇八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3050字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
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
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
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
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
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
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
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
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
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
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篇九 司法所工作调研报告2500字
为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为新区建设服务,我局领导带领宣传科、基层科、安置帮教科人员深入到全区13个镇、乡、街道、司法所、23个村(居)委会开展调研、检查。通过听取司法所长的工作汇报,镇、乡、街领导对司法所工作情况的介绍,与镇、乡、街领导交换意见,深深感到司法所在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进一步强化司法所工作有了明晰的认识。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方面,星甸镇司法所开展“农民教育工程”活动,送法到农户,带动了农民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盘城镇开展“党的政策、法律、科普知识、文明民谣”四入户活动,并成立专门队伍,走村入户进行宣传教育,解决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
镇党委、政府将此项活动列入年终目标考核。永宁镇开展“我与父母同学法”活动,由镇司法所出卷,发给中小学生,利用暑假期间,由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沿江镇对弱势群体宣传法律,提供法律服务。永丰乡举办机关干部、村干部、党员培训班,学习有关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法律法规。珠江、永宁、石桥等镇开展“送法进教堂”活动,对教徒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在安置帮教方面,顶山镇设立“安置帮教基金”,对确有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适当的帮助。泰山镇同民政等有关部门联系,为生活困难的“两劳”释放人员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浦口街道推行“三个一点”,即政府拨一点、单位支持一点、家庭补贴一点,对有残疾或生活无着落的“两劳”释放人员给予经济救济补偿。桥林镇为无房居住的“两劳”释放人员建房并联系安置工作。沿江镇同南钢、扬子等企业联系,为“两劳”释放人员设立过渡性安置基地。
乌江镇每年召开二次帮教对象座谈会,五年来,该镇没有发生重新犯罪现象。在基层调解方面,珠江、泰山两镇坚持每月一次调解主任例会,一次纠纷排查,共同讨论疑难纠纷,对重大纠纷做到及时上报,及时调处,利用调解室采用模拟调解庭方式调解纠纷。盘城镇以村、组干部组成“四员”即宣传员、调解员、安全员、信息员,定期定时开展活动,维护本镇的安全和稳定。浦口街道将辖区48个单位、9个社区的调解组织划分为三个片,分片管理,定期召开片长会议,分析社情,讨论调解案件。顶山镇规定重大疑难纠纷必须在基层调委会调处,如有上交,年终考核将对调委会扣分。司法所紧紧围绕乡、镇、街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业务,尤其是在开展法制宣传,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排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本地区社会稳定;帮教安置“两劳”回归人员,预防重新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上半年共宣讲法律47场次,受教育45985人次,直接调解纠纷86件,协助调委会调解纠纷68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4件,502人。
为基层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1件,全部得到党委政府的采纳,安置“两劳”释放人数53人,安置率89。司法所工作得到了乡、镇、街领导和群众的肯定,得到了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办公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桥林镇陆镇长用“四围绕、四抓”,即围绕目标抓措施落实;围绕中心抓职能发挥;围绕教育抓疏导防范;围绕自身抓素质提高,对司法所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这也是其他乡、镇、街党委、政府对司法所的评价。通过调研、检查,也发现司法所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工作的主动性还不够。目前农村正处在一个发展转折时期,但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安置帮教、基层调解、法律服务,特别是依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发挥都明显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工作显得被动应付。
2、工作的深入还不够。有的司法所工作只停留在表层上,没有扎实深入下去,村(居)委会包括单位、学校的基础工作没有做好;有些纠纷调解、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台帐不健全,明显反映出工作不扎实、不深入,更谈不上工作的创新。
3、工作信息还不够畅通。司法所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很多特色和亮点,但没有及时总结交流,使整体司法行政工作难以活跃,有声有色。
4、司法所长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所长负有带领、发挥一个乡、镇、街范围内的普法、治理、调解、“两劳”、法律服务组织队伍职能的职责,要更好地履行职责,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专业技能。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应着力加强以下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的调解、疏导,为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把依法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的一个切入点,采取联合调解、调解庭调解或者依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应及时排查发现的问题苗头,预防矛盾发生特别是对重大恶性的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定期排查,依靠党政组织超前预防,及时处理。必须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及特点,把握矛盾的动态信息,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准确建议,及时开展治理,通过以上工作为党委、政府排忧,为群众解难,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其次,认真开展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工作。乡、镇、街都按区委政府要求制定了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司法所要行使好职能,抓好工作的督促、指导、检查、总结。法制宣传要分层次和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把乡、镇、街和村、居、单位的领导作为重点对象,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增强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观念,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对于职工、农民、社区居民的普法教育,应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加以落实。要建立居民、村民、职工学法制度,培训宣传骨干,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普法志愿者队伍,通过普法教育使群众能够依法维护正当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再次,要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一要做到管理规范化。要对回归人员及时登记,成立帮教组织,准确掌握帮教对象的生活、家庭、思想等情况,与有关部门签订帮教协议,确定帮教组织方式,逐人建立台帐,做到不脱管、不漏管。
二是帮教经常化。刑释解教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受到社会、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帮教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只有循序渐进,经常地开展帮教活动,才能收到实效。
三要使安置市场化。要注意依靠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安置,让社会都来关心这一特殊群体。有条件的要建立过渡安置基地,筹集安置资金,申请社会“低保”,有效地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努力降低重新犯罪率。
篇十 加强司法宣传工作调研报告1450字
一、当前法院司法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宣传制度规范中的缺失。一是现有宣传工作制度中仅有统一原则规定,具体报道的尺度范围则由各法院自行掌握,这使法院宣传工作因宣传人员能力的.差别而在总体上呈现出不平衡状态。二是为促进法院宣传工作而订立的考评机制,若不能合理设计考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引导干警对司法宣传的方向、内容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干警很可能为争先创优等因素刺激,片面追求上稿率,从而增加消息报道,减少深度报道;为迎合媒体和观众需要而增加个案报道,减少教育普法,结果可能反而使法院宣传工作偏离宗旨,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二)司法宣传内容的局限性与狭隘化。由于新闻媒体在报道内容方面越来越重视观众需求和广告客户的需要,而法院进行司法宣传的众多内容中,只有对各类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才可能吸引最大范围的观众群体关注,促使媒体进行采访报道,这使法院司法宣传的范围和内容受到局限,而逐渐变得狭隘。同时媒体还为了在有限版面内尽可能多地刊载广告,不断缩减其他版面,使得在司法宣传报道中300字以下的消息报道日渐成为主流,而一些深度报道,尤其是与法院改革、建设有关的一些大型宣传报道缺乏发表的场所,这与当前法院的宣传总体趋势和目标相背离。
(三)法院与新闻单位之间缺乏互动监督。法院有权有责对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它与新闻舆论监督在实践中构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但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比较滞后。部分法院宣传工作未能及时适应媒体变化和新闻需要,并进行应对调整,从而影响了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力度。
二、加强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制度,规范进行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根据新闻宣传具有的灵活性特征,在制定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宣传工作纪律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各法院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上级部门在下达关于法院宣传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可以标注说明或举办培训班组织学习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同时就现有考评机制中不合理部分进行修订,以促进司法宣传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重视司法宣传的人才培养。从事宣传工作的人都知道,这是一件辛苦活,需要具备综合性的知识和能力,需要付出很多默默无闻的工作,牺牲很多休息和娱乐的时间。所以各法院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鼓励大家多做宣传工作,并对宣传工作突出的干部加以提拔使用。
(三)努力提高法院司法宣传工作的质量和层次。当前法院宣传工作要顺应政法新闻需求形势,适时调整工作方法,树立精品意识,加大报道的力度、深度和广度,不断提高法院宣传报道的质量和层次。如在报道内容受限的不利条件下,法院可以案件审判为载体,深入浅出地阐释法律的含义、理论和道理,同时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作进一步的宣传,从而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也可以在捕捉新闻点、遣词用语、报道技巧等方面加以改进,满足媒体报道和受众心理需要,能够为其所接纳。
(四)法院应与新闻单位进行广泛的联系合作。一方面法院应转变被动的工作作风,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络,建立稳定的信任与合作关系。通过联系和交流,促进双方对一段时期的政法新闻宣传重点或某一方面问题达成共识,以把握好新闻宣传尺度,充分发挥正面导向作用。还可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与新闻媒体联合开设专栏报道等方式,经常性介绍法院的工作重点,发布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情况,组织好法院的重点报道和日常性的报道工作。另一方面,法院也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单位的正确意见要认真听取、及时纠正,从而促进法院司法宣传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篇十一 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950字
我市司法所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深入了解当前司法所建设中遇到的现实影响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从司法所管理体制问题、司法所业务建设和职能发挥、司法所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司法所保障工作等方面,采取座谈研讨、调查统计的方式 ,广泛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分析研究形成了初步的调研情况报告。现将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一、全市司法所建设现状
(一)司法所办公场所建设。目前,全市共111个司法所,办公房总面积为27916平方米,所均面积达到251平方米。拥有独立办公房司法所48个,占总数43.2%。司法所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68个,占司法所总数61%。全市司法所现有电脑569台、打印机218台、复印机77台、电话机314部、传真机126部、照相机127个、摄像机32部,能够较好保障工作需要。
(二)司法所人员情况。现有工作人员759人,平均每所6.8人。其中公务员370人,事业编57人,聘用人员332人。行政编和事业编人员占司法所人员总数56.3%。中共党员542人,占总数71.4%。大专以上学历621人,占总数81.8%,其中研究生学历12人。40岁至50岁、40岁以下人员,分别占总数34.8%、43.1%。
(三)司法所经费保障情况。从调查的情况看,司法所的工作经费保障以街镇为主,区司法局为辅;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的福利待遇主要由街镇保障,专职调解员的经费主要由街镇保障,矫正社工的经费基本上由区司法局保障。
(四)司法所标识制作情况。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全市已有99个司法所制作了标识,占总数的89.2%,大部分区已全部完成标识制作,因办公房调整或条件不具备暂缓制作的司法所,也在抓紧制作之中。
二、司法所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在市、区各级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的不到位,加之司法所建设中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一些影响和制约司法所深入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不到位。到目前为止,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比较好的有江宁区、浦口区和高淳区。但大多数区的司法所管理体制调整未到位,主要表现在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的人员管不住,业务工作难开展。有的街镇调整司法所长,事前不征求区司法局的意见,待人员调整后,再打个招呼,有的甚至连招呼都不打。有的区司法局召开司法所长例会,到会的司法所长连一半都不到。
篇十二 新化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报告5500字
调研报告不同于调查,调查报告是因为发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灾情)才去作调查,然后写出报告。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能否适应新时期新任务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不辱使命,不断作出新的贡献,队伍建设是关键,是根本,也是保证。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成为当务之急,我们必须深化对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根据司法部政治部、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调研的通知,我局高度重视,对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化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概况
全县队伍包括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县司法局机关工作人员40人;乡镇司法所29个,工作人员74人;律师事务所3个,执业律师60人;公证处1个,执业公证员3人;我县现有法律服务所8个,其中乡镇4个,有法律工作者64人,其中本科学历21人,大专学历40人高中(中专)1人,中共党员37名,从年龄结构来看,1930后出生的有2人,1940后出生的有4人,1950后出生的有11人,1960后出生的有22人,1970后出生的有28人,1980后出生的有9人。
近几年来,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在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下,按照新时期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采取重学习、严制度、抓整建、造氛围等措施,为打造一支政治上坚定、业务上精通、作风上优良、纪律上严明、执法上公正的司法行政队伍作了不懈努力。具体来说,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了司法行政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几年来,在机关干部队伍中,先后开展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学习大讨论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大大地提高了司法行政机关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同时,在全体司法行政队伍中还针对不同人员,开展了多种类型的业务练兵和学习培训活动,使司法行政队伍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得到了不断提升。
二是建立了规范司法行政队伍行为的各项规章制度。我们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警”的指导思想,把建章立制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几年来,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先后建立了《思想政治建设学习制度》、《司法行政干警联系群众工作制度》、《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值班制度》等。今年我局认真做好了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制定了《制度清理目录表》和《新化县司法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计划表》,制订了27项制度和方案,明确了完成时间和责任部门。通过建章立制,规范了司法行政队伍的行为,使队伍的纪律和作风都有了较大改善。
三是开展了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实践活动。今年,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的重要精神,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具体要求,我局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整顿中通过采取集中学习讨论、查摆存在的问题、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形式,边整边改,以整促改,达到了队伍建设的目的。针对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开展了“坚决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行动”和“坚决反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专项整治”活动,集中6个月的时间进行专项整治,对照“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和整改责任人,对接任务,自查自纠,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四是营造了争先创优的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氛围。我们在重学习、严制度、抓整建三管齐下抓队伍建设的同时,把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争先进、创先进、促先进作为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表彰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各种先进性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在队伍中树立弘扬正气、爱岗敬业、克己奉公、无私奉献、清正廉洁、服务为民、执法公正的好思想、好作风,促进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使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在政治素质、纪律作风、业务水平、社会形象等方面都有了提高。
二、当前新化县司法行政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虽然近几年新化县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县司法行政队伍中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干部队伍中,部分干部身上存在着工作的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对本职工作缺乏应有的热情,意志消沉,精神萎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由于有少数机关干部本身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队伍建设中消极应付、敷衍塞责,或存在着“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不思进取;二是由于在部分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间存在着不团结的现象,从而导致领导班子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凝聚力、号召力、向心力、战斗力,班子软则队伍散;三是由于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自身不能以身作则,对工作缺少诚心,对单位缺失爱心,对同志缺乏关心,奉献精神不足,导致机关干部人心涣散、信心丧失。因此,要改变机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这种状况,就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领导干部自身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重聚人心,重树信心,重塑司法行政机关干部队伍的形象。
二是在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中,有部分基层法律工作者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纪律不严、作风不正。有的在代理案件时不能依法办案,甚至存在着违法办案的行为;有的对所代理的案子不负责任、不尽职守、消极应付、敷衍了事;有的超标准收取代理费,或者对当事人敲吃敲喝,假借他人甚至法官名义索取财物;有的在办案中不注意自身形象,说话粗野、态度粗暴、不讲文明,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少数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政治素质、大局观念、服务意识、业务水平、执业纪律等方面比较淡薄或欠缺,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没有遵守国家相关的政策、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按照“政治建警、制度治警、素质强警”的指导思想,加强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道德素质,强化他们的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建设一支合格的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
三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律师队伍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律师价值取向发生偏离,拜金主义严重,在办案中存在着一切向钱看、因钱办案、为钱办案、先给钱后办案、不给钱不办案、钱给少了乱办案的现象;有的律师脱离组织的领导,一心赚钱,不讲奉献,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组织管理,在思想上、行动上远离党的组织;有的律师作风不整,自由散漫、纪律松驰、工作拖拉,把办公室当菜园,想来则来,想走就走,认为“到不到办公室无所谓,只要能办到案、收到费、完成上缴就行了”;有的律师在办案中不讲政治、不顾大局,为帮当事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甚至违法违纪也在所不惜。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律师在思想上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应当充分体现“自由”;另一方面是部分律师由于从“国家干部”的身份变成了“个体户”,政治上无指望,精神上有失落感,产生了消极抵触情绪;第三方面是部分律师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出现了理想信念动摇、大局观念淡薄、执业理念错位,一味追求金钱,忽视经济效益与政治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律师队伍的教育上下功夫,要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地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党性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思想作风教育,增强他们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做到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
四是在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中也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主要是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的不熟悉工作、有的不安心工作、有的不尽心工作,形成了“有事没人干、有人没事干、有人不干事”的局面,影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的发挥。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业务不精,缺乏培训学习;有的乡镇司法所“天高皇帝远”,形成不受乡镇管制,局机关又管不着的局面,基层司法员存在慵懒松垮的现象。因此,要解决这支队伍目前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多方联动、上下配合,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尽量争取把能干事的、会干事、想干事的的选进来,充实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的力量,充分发挥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另外加强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专业培训,提高基层司法员的业务能力。
三、关于改进和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几点探讨
领导班子、机关公务员和法律工作者是县级司法行政队伍的三个重要分支。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就要根据这三支队伍的不同特点,采取针对性强的不同措施,不断提高三支队伍的战斗力,从而实现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目标。
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业务精湛、公正廉明、团结和谐”的要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是贯彻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的每位成员,特别是“一把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搞“一言堂”,凡“三重一大”事项(研究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均应采用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方式,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另外,领导班子要坚持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在职干部、退休干部和行风监督员通报全局重大事项,以此赢得全体干部的支持。
二是开展中心组理论学习。领导班子将开展中心组学习,作为提高领导班子成员领导水平,带领全体干部开创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有效载体,不断完善局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举行一次中心组学习,及时学习传达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或围绕重要政治理论、事关司法行政改革发展大局问题,展开有针对性地学习和讨论,每次学习会都要确定一人作中心发言,另一名人作主评。同时将中心组学习与建设学习型机关相结合,适时扩大参加学习对象范围,安排中层干部、一般干部,或邀请退休干部、外来干部上课,不断丰富中心组学习形式。
三是实施谈心谈话制度。领导班子坚持“六必谈”(鼓劲谈、警诫谈、安慰谈、帮助谈、廉政谈、勉励谈)制度,经常主动地、经常性地找中层干部、一般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谈心,以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增强信任,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每年每人找干部谈心不少于10人次。谈话形式包括个别谈、集体谈、会议谈,谈话内容包括谈工作、谈学习、谈生活。在谈心过程中,领导班子成员虚心听取谈话对象提出的好建议、好意见或好主意,尽力帮助谈话对象解决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要求,加强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
一是教育管理出人才。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大力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建立定期学习和不定期学习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的学习制度,引导全体干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重视学习,善于学习,自觉向书本学习,向先进学习,向实践学习,不断提高干部学习创新、沟通协调、为民服务和自我调节四种能力,鼓励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人人参与写作投稿。同时研究出台全局绩效考核办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从完成司法行政本职工作、完成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开展创造性工作三个方面对机关公务员进行全面考核,为奖惩、提干、评优、调动等提供依据。
二是廉政教育警人才。按照“一要干活、二要干净”的要求,大力倡导真抓实干、务求实效的作风,加强警示教育,在思想上为干部打一剂“预防针”和“强心针”。严格约束履职行为,以铁的纪律管理队伍,切实解决好新形势下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服务态度“冷硬横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领导干部要起好表率作用,多干好事、少干错事、不干坏事,对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要从严要求,严格自律,要从纪律上加强约束,从制度上从严管理。要针对行政、执法、执业活动中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影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危害群众利益的不诚信执业等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推进队伍履职行为的规范化建设。
按照“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要求,加强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
一是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结合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紧密联系本地实际,分别在公证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办案质量抽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指导各法律服务单位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服务内容,公开办案程序,建立承诺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争创文明单位,引导公证员介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参与处理涉法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拓农村法律服务领域,满足广大村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二是强化跟踪监督管理。通过随机抽查、派员旁听、听取当事人反映、走访公检法机关征求意见等形式,加强对法律服务质量的监管;开通投诉电话,聘请机关、群团、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担任法律服务监督员,加强对全体法律服务人员的行风监督。
篇十三 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2900字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三)司法鉴定机构外部执业环境不容乐观。一是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之间存在脱节问题,司法鉴定的委托、取证、质证和采信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诉讼参与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尤其是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协调机制。审判机关掌握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执业情况,如接受委托的数量、鉴定结论的采信率、出庭质证情况等,也比较了解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但它不是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甚至行政处罚。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具体执业活动了解不够,产生监督的空白点。另外,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在经济补偿和人身安全方面还缺乏制度保障。二是'三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管理没有跟上。根据国务院1998年给司法部的'三定方案',以及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三定方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当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远远超出了'三大类',比较多得涉及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范畴。《决定》出台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一部两院'的协商机制一时难见成效,对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迫切需要研究解决。三是缺乏税务、劳动保障、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目前,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税率确定、组织代码证领取、司法鉴定人员的落户、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不够明确,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支持,不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是认识上不统一。由于利益和立场的不同,以及《决定》部分内容表述模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导致各相关部门对《决定》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出现了认识上的混乱。比如说,侦查机关保留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属不属于《决定》所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对象,仅仅是指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还是包括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不涉及诉讼的事项,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能不能进行鉴定,能不能收取费用?如果进行鉴定符不符合立法部门的原意?各部门的理解各不相同,学术领域的争论没有停止。在不同认识基础上出台的工作规范和工作措施,往往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二)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导致了部分问题的存在。应当看到,从2023年至今,司法鉴定有法可依、规范发展只有短短的4年时间,要使司法鉴定工作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要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无疑不现实。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存在分布不均等问题,但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方针,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服务诉讼的作用进一步实现。但要求我市司法鉴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要求有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叫得响的权威司法鉴定机构,这应当是作为我们的一个发展目标。而在此过程中,既需要行政管理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既需要司法鉴定机构的积极争取,也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创造良好的执业、生存环境。
(三)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还跟不上形势需要。从管理制度上看,在《决定》出台后,司法部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省司法厅也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初步解决了比较迫切的几个问题。但是,从工作实践看,准入门槛过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考试制度没有全面推开;执业监管不严,有关监管和处罚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有待加强;初任培训、继续教育、资质管理等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从管理力量上看,司法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系统相比,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具备相关执业知识和经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缺乏,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业务管理存在比较大的困难。
四、对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对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认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决定》的核心内容。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鉴定权与审判权、侦查权的分离,有利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有利于促进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信任,有利于纠纷的最终、妥善解决。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自觉地贯彻好《决定》的规定和精神。为了落实改革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没有明确要求下,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管理,应规范社会鉴定机构尤其是'三大类'以内机构。总体上,要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鉴定机构、侦查机关管理内部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负责鉴定的委托、采信等工作的格局。至于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结合我市实际加强政法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
(二)逐步实施自上而下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几年来,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因为国家立法滞后、缺乏统一性规范而带来的种种困惑和无奈,我们深感切肤之痛。要想取得改革的良好效果,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最好的路径就是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一项制度的改革,一个新体制的确立,需要有全局性、前瞻性、科学性的考虑,需要遵循统一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而这是靠各地自行攻坚、以下促上的方式所无法达到的。在局部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已经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的情况下,要逐步完成对这些探索、改革的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和完善,并予以确认或做出统一规定。否则,各地在一个涉及制度建设的问题上长期处于各行其是、各显神通的状态,必然会造成新的法制不统一和思想混乱,给后续改革增添新的矛盾和困难。
(三)站在制度建设的高度开展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是制度改革的重点。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同志一定要从司法鉴定事业的大局出发,站在司法鉴定制度建设的高度来对待自己的工作。一是建立制度,对旧'湖泊'举行清污和疏通,要将原来的'湖泊'变成'活水不断、去污力强、清波荡漾、水质优良'。二是要培育和规范市场。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鉴定因其特殊属性长期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没有市场可言。但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鉴定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统一、开放、自律的要求,对作为社会总资源有机组成部分的司法鉴定资源实行优化配置,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培育和规范司法鉴定市场就成为司法鉴定管理义不容辞的职责。要培育市场,就要打破部门和行业限制,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开放运作、资源共享;要让那些符合统一的准入条件的'鱼儿'都进入到'新湖泊'中。这样,市场才有生机和活力;要规范和完善市场,就要改变过去那种无序纷争的混乱局面,注重引导、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剔出那些'害群之鱼',使整个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这样,市场才能在规范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常说'水清则无鱼',但司法鉴定的'鱼'必须在'清水'中。
篇十四 司法救助存在问题调研报告1900字
为了切实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申请执行人迫切需要解决的基本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体现为民司法的宗旨,针对已进入执行程序,而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____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积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通过司法救助,缓解当事人燃眉之急。自2023年12月份以来,该院共对7案12人进行司法救助,救助金额28.3万元,执结案件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是,实践中,一部分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未得到司法救助生活陷入困顿,时常到法院及政府部门上访、缠访,降低执行效率,损害司法公信。笔者现从一案例简要分析目前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执行经过(江某某、徐某华、徐某风申请执行杨某某、黄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2023年12月,被执行人黄某某将其自建房屋的墙体粉刷发包给被执行人杨某某承建,杨某某雇请徐某某与其一起粉刷墙体。同年12月11日,徐某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不慎从脚手架上踩空摔跌至地上,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12月16日,徐某某亲属江某某等三人向金溪县人民法院起诉,2023年3月2日,该院判决杨某某、黄某某分别赔偿江某某等三人各项损失66091.5元、15530.5元。2023年4月28日,江某某等三人向该院申请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依法向杨某某、黄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多次到该院及政府部门上访。2023年至2023年间,执行法官陆续从被执行人黄某某账户扣划存款共计6200元。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家庭困难,其自身又患有心脏病,该院无法对其司法拘留,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某便外出务工,无法找到其下落,江某某等三位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未能得到全部执行,执行陷入困境。
面对执行困境,执行法官一方面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政法委汇报执行进展和遇到的困难,争取政府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积极与江某某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民政部门沟通协调,为江某某办理低保,解决其燃眉之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及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1月17日,江某某等三人终于获得了40000元救助款,并自愿签署停访息诉协议及放弃部分债权承诺书,该案通过司法救助圆满化解。
二、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司法救助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1、救助范围小。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通常以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且要求赔偿数额较大,其他类型的案件救助寥寥无几。
2、救助金额有限。实践中,法院按要求上报的案件需救助的数额很大,而最终获批的只有3—5万元,甚至更少。申请执行人由于赔偿未能实际到位,往往在救助金用完后继续上访。
3、救助次数有限。司法救助通常都是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牵头发起,由法院上报案件,每年开展司法救助的次数就一两次。而法院受理的案件源源不断,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不断增加,现有的司法救助次数远远不能满足于需要救助的人员。
4、救助金发放周期长。通常情况下,开展司法救助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等发文至法院,由法院上报案件材料至救助机关审批,通过审批后,再由救助机关将救助金转至被救助人所在政府的财政账户或法院账户,再由法院支付给被救助人。从救助文件下发至被救助人领取救助款,少则一两个月,多则大半年,影响救助效率。
三、对司法救助的建议
1、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只将赔偿数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司法救助的对象,部分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救助,而实践中数额较小且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大量存在,因未能得到执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司法公信。因此,应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纳入司法救助的对象,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救助。
2、增加救助金额。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应根据申请执行标的全部或大部分进行救助,使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或基本实现,待法院执行到位后予以返还。
3、建立司法救助常态化机制。应由法院不定期向党委、政府、政法委等部门申请司法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开展司法救助。
4、缩短救助金的发放周期。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材料一经审核批准,救助金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转入专门账户,并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使困难群众尽早享受司法救助的温暖。
5、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组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专门拨款,同时吸纳社会捐款,以弥补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缺口。将司法救助作为由政府支持、社会帮扶的长期性社会公益事业,在政府主导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篇十五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1500字
近年来,中央、自治区对加强基层政法队伍建设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做出了一系列部署。____年__月__日___同志在司法部召开的人民满意的司法所、人民满意的司法助理员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司法行政部门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前沿阵地和工作窗口,担负着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各项基层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责。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基层综合部门共同构成我国基层政权的政法组织体系,共同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目前基层机构体制改革已经迫在眉捷,司法所建设工作是当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把司法所建设纳入到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共同构筑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组织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两劳帮教等各项工作的职能作用,这既是维护我市政治稳定、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局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广泛开展调研工作,现就__市基层司法所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设提以下几点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__市现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指在街道、乡镇专门或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__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__名,未占用司法行政编制__名。从我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员的发展历程分析,很多问题既有复杂的历史原因,也有近年来的客观因素,主要问题有: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司法所作为街道、乡(镇)自设的一个职能机构,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些并不系统完善的临时性指导文件,同时缺少必要的分工和协作,如综治办、政法委、法制办等,从而导致多年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界定不清。工作任务从宏观上看很重要,很具体,但到了基层实际操作难度大,用司法助理员的话讲:“工作太软”。而且优无奖、劣无罚,干好干不好没有太大的区别,只能靠觉悟工作。这些都和司法工作本应具有的性质差距太大,极不相称,也导致了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政府的重视程度大打折扣。
从司法所的发展历程来看,司法所的机构设置不同于公安派出所、法院派出法庭是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又没有在中央编委“立户列编”,司法所的设置与否主要取决于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因此,明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地位职能,解决司法所的“立户列编”问题,是司法所建设的首要环节。
(二)人员杂、素质参差不齐,人事管理不统一目前全市共有专兼职司法助理员__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__名,不占用司法行政编制__名。人事管理情况大致分两类:一类是占用地方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人事、工资关系均在街道、乡镇,共_人;另一类是非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干部共__人,法律专科以上学历人员__人,非法律专业人员__人,人事关系的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势必影响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没有单独“立户列编”,在实践中形成了“谁建机构谁用人”的方式,司法局没有任何人事权力。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一方面拨给我市的司法助理员专用编制没有得到有效使用;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助理员没有公务员身份,有的年龄偏高,专业素质较低,难以保障工作质量;另外由于公务员轮岗,基层领导可以随意更换司法助理员,许多新上岗的人员不具备专业素质,经过努力刚熟悉业务,又轮岗到别的地方,新来的又要重新熟悉,常此以往,使工作缺乏连续性,发展就更困难。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协同作战能力,难以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