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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调研报告(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7

国企改制调研报告

第1篇 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国企改制中职工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调研报告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随着企业改制不断深入,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维护职工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稳定,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发展,劳资合作共渡难关,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造成改制过程中员工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种种问题,源于法制不健全、行政不作为、企业不主动、员工不积极等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依赖于各方团结一致,共同谋划。

政府部门应加快法制建设和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企业要勇于和善于承担社会责任;员工也要积极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尽快实现下岗再就业;工会要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只有从社会、政府、企业、员工多方入手,实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员工权益保护的种种问题,确保企业可持续性发展,促使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根据全总了解的情况,许多成功改制、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良好势头的国有企业,之所以能顺利改制重组,就是因为坚持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根本指导方针。在事关企业改革改制等重大决策问题上,事先交职工代表讨论,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后再予以实施,从而使企业各项决策都建立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保证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保证了企业不断发展。但在部分企业领导干部及职工中还存有模糊认识。因此要把解决认识问题放在首位,根据不同类型单位特点、存在的问题,利用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工人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是党巩固政权的坚实基础和推进改革、发展经济、保持稳定的依靠力量。尊重和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是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通过广泛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靠职工办企业的良好氛围。

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政府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劳动权利。但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保护的不仅仅是职工劳动权益,还包括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资产权益、文化教育权利等。这就导致对于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规范和调整。且原有一些劳动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也由于效力层次较低且分散,不便于职工知晓和掌握。职工迫切要求依法加强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力度,为职工维权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因此,尽快完善有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既是职工迫切要求,也是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客观需要。根据依法行政原则,对政府在企业进行关、停、并、转中的权力应由法律法规明确。没有法律根据,政府不能对企业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过程中,做出关闭企业的决定或实施此种决定,都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集中一切可利用资源,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突破改制企业遗留问题难点。建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集中财力加速推进国企改制的收尾工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要督促那些企业资产质量比较好、现金支付有困难的企业用有效资产、有价证券、企业债权、债权转股权等多种方式依法偿还职工的补偿金、劳动债权、福利性债权、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可采取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方式,约定偿还时间。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对那些没有能力偿还职工补偿金、劳动债权、福利性债权、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企业给予一定政策,一次性解决遗留问题。或政府暂时代企业先行偿还,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对矛盾比较突出共性不强的个案问题个别处理。对于企业需要裁减的人员,要督促企业一次性兑现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各种债务,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制企业继续留用人员,要督促企业向他们支付转换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和清偿各种债务,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将经济补偿金和未清偿债务作为职工股本金入股。

4.必须坚持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企业转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必须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得以主席团联席会议等形式代替职代会。召开职代会必须坚持严格的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任何企业都不得因放假等原因简化职代会的形式。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票必须占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对于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职工上访 、群访事件的,工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妥善解决,不留后遗症。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职代会决议和有关政策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单位和社会稳定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做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调整、续签、重签工作,千方百计稳定职工队伍。坚决反对借改革之机大规模裁减人员和随意裁员。要敦促改制企业尽可能多的安置职工,对调整下来的职工尽可能采取措施内部消化。对于改制企业中职工转换身份或按政策合理分流的人员,工会和相关部门要做好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工作,并帮助和指导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等方面问题,要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进行平等协商解决。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调整、续签、重签工作,所有改制企业都要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工会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对于利用改制之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要代表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走法律程序解决。对因改制引发的职工群体事件,要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的工作,避免激化矛盾。

6.采取多种措施,标本兼治,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职工下岗失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种特有现象。如何促使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全方位联动,标本兼治,才能达到目标。为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确保国家建立起完善的就业机制和良好的就业秩序,国家应尽早出台《就业保障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对下岗职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转岗转业训练,提高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7.加强对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和职工经济补偿的监督保护。企业改制要全面公开,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往往公开的只是对某个企业的整体估价,然后进行竞拍,整体出售。只公开某个企业整体估价,而不公开企业资产明细表,很有可能只是对部分资产的评估,而作为整个企业的估价,这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建议企业改制时,不但要向职工公开企业资产的整体评估价格,还要向职工公开企业全部资产的明细表,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同企业一起成长,最了解企业情况,向他们公开了企业全部资产明细表,会防止用部分资产来代替全部资产而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转让价格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集体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侵吞集体财产,对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侵犯职工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组织职工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举报,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建议各市建立对职工经济补偿保证费用的监管制度,建立地方领导责任人制度,组成由国资委、劳动保障、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监管机构,认真落实履约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和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8.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用,主动依法科学维权。部分国有重组改制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会组织不健全,活动不正常。因此,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把工会组织尽快建立健全起来,为其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在企业改制前,工会组织要及时向企业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反映情况;改制后建立新公司时,要按照全总“机构同步建立、干部同步配备、工作同步运行”的要求组建起新的工会组织。同时根据改制企业机制的多样性和职工身份的多重性,尽一切力量让其他不同身份的职工加入工会组织,特别注意吸收农民工入会。对改制后一些企业规模小、人数少、工作地点分散、人员难集中的小企业、小公司,可采取组建联合工会的办法,成立工会组织,力争每个改制企业都有工会组织。

第2篇 关于律师参与国企改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现依据有关材料和通过走访、座谈了解的情况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律师介入国企改制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国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

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制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制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可以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内容国有企业,包括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股权、产权流转为实现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监管,基于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适用审批制,由此造成其参与主体不仅仅是作为交易双方的民事主体,还包括逐层审批涉及的国有股权、产权的授权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律师可针对下列参与主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3篇 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

国企改制中资产流失状况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改革,其核心是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全民所有财产的再组合、再分配,涉及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犯罪现象极为关注,担心一些不法分子趁企业改制之机捞一把,担心国家资产流失,担心改制工作不规范,国家资产流失。许多不法分子将企业改制当做自己致富的一次重大“机遇”,利用改革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空隙”,贪婪地掠取国有资产。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败坏了改革的声誉,影响到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有资产有多种存在形式,至少可以有三种:一种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份;二是政府持有的现金;三是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富。国有资本从一些企业中退出,收回现金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去,是价值形态的改变。但是,在此过程中因为其他原因出现非等价交换,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在对流失资产性质的分析上,既要看到有形资产、物质性资产的流失,也要高度重视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

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首先就是物质性资产的流失,涉及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表现和转化的形式:

1公款帐外高息转存。有的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驻外机构的经理、财务人员等,相互勾结,截流巨额建设资金存入违规高息揽存的商业银行,从中谋取差额,这是对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而一旦涉及企业转制,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销毁或者隐匿有关帐目,使主管单位无法理清帐目、确定对外债权, 使对于国有资产使用权的侵犯,进而成为对所有权的侵犯,给国有资产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巨额资金帐外流动,违规帐外经营。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后,设有董事会,行使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是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成了董事长的“一言堂”,重大投资决策由董事长一人决定,其他董事会成员则变成了摆设,企业负责人将亲属或亲信安插在公司的财务、办公室等重要部门,直接接受自己的指令,越过董事会和正规财务帐目大搞帐外投资,有的达上亿元,风险非常巨大,帐外经营人不知鬼不觉,一旦损失,则全部归责与国有股或至少由国有、非国有股共同分担,一旦盈利,则为个人或者小集体侵吞国有资产、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更应当注意的是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的损失,这种流失较之物质性资产流失更隐蔽。

1、无偿对外提供国企专有技术。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偷偷将本企业的专有技术提供给私营企业,派技术人员无偿提供培训、调试服务。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国企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本企业带来竞争压力,造成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萎缩。这种行为往往不引人注目,又没有会计记载可查。时间一长,企业负责人将提供技术、资金算作个人在私营企业的投资入股,从中分取红利。而在转制过程中,又反过来引进该私营企业参股、控股,个人则完成从对国有无形资产的占有到对国有资本的侵吞。

2、“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流失。有些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注重对资产负债等账面资产价值的评估、转让,而对“老字号”、信誉、商标使用权等,不作计价或仅以很低的价格入股。很多老字号企业,因为传统机制的束缚,人员包袱重、经营方式不正确等原因而导致了经营状况欠佳、大量负债的情况,以很低的价格转让,甚至出现所谓“零资产”转让,完全不考虑几十年、上百年历史沉积的“金字招牌”本身就附有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

3、一些原有体制下相对垄断性行业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中,各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货物进出口权等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没有能够在国企转让中得到价值体现,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形式。

任何国家为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对经济进行管制和调控。国家通过掌握和选择性地分配这些资源来引导企业和个人的行为。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渗透程度很高,与此相对应的是该类和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各种权利非常广泛,包括专营物资、进出口许可证、各类生产销售许可证等。原有国有企业正是掌握大量的这一类资产性权利的主体。在国有资产退出国企经营过程中,国企的该部分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金坛市医药总公司改制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个案(已经由检察机关查处)——该公司年盈利数百万元,本身的净资产为1347.16万元,在改制过程中被缩水1044.16万元,以303万元出售给原企业可数领导。改制结束后,有上海商人愿出8000万元高价买下而遭断然拒绝。如此高额差价正是因为该企业拥有多种药品的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拥有了别人无法相比的垄断性竞争权,也反映了 原国有企业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没有得到正确体现,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大量流失。

二、在对国有资产流失原因的分析, 既要看到不法分子所采取的各种违法犯罪手段,也要看到一些政策认识、执行问题上的偏差、导致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大大低于实际价值;以及其他一些甚至被披上合法外衣的因素。

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完成从国有企业的资产、股份的形态向政府所持现金、社会公共财富的形态的转变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使资产受到低估,无法借助一个公平的尺度完成等值的交换。

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不法分子采取各种违法犯罪手段,千方百计压低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价,以期在出资入股时大大获利,运用各种会计手法调整帐目,使净资产被非法低估。典型手段主要有:

1、应收帐款做成“坏帐”,压低企业的净资产值。包括在企业改制前,蓄意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再从债务人处回收予以私吞;在资产评估时,将“应收账款”做成坏账,压低企业净资产值,企业改制开始后再贪污回收“应收账款”。

2、虚设应付帐款,再以虚开的发票报销冲帐,提取现金,贪污公款。以购买原材料为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冲账,再全部提取现金私吞。

3、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审计,压低净资产值。有些企业为避开改制评估基准日,躲避评估,先将企业货款转移到其他公司账上,做成“其他应付款”,冲平“其他应付款”科目,评估后再转回公司账上,作产品销售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经济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等,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资产流失问题认识不到位、制定政策偏差、宽松,和出现违反经济规律的做法、措施,都有可能造成国企资产受到低估。

1、资产评估的随意性和资产评估方法的不合理,使国有股份比例降低或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如以国有资产未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是按帐面原值折股。按规定 ,国有资产应按资产重置价格折股,但很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却仍按原帐面价值折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国有资产按重置价格评估增值后,应将增值部分计入国家股,但很多企业却将其计入资本公积金,作为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资产,造成国资流失与国有股比重的不合理降低。

2、企业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认识不到位,在改制工作中盲目求进度,工作不细,主观上怕评估高了“卖不掉”,有意低估或制定过份优惠的政策,比如,对于一次性交款优惠折扣、内部职工购买的优惠折扣过高,这样三优一惠,使本来评估得很低的企业资产更是所剩无几。

3、国有资本的转让,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商品的交易,如果违反经济规律,办事模糊了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劣势行业和优势行业,夕阳产业和朝阳产业之间的差异,人为搞一刀切的优惠政策和估价方法,必然也会对优秀的、盈利能力强的国在转制过程中造成巨大的损害。

还有,部分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中对证据审查和运用法律的简单化、随意性会给国有资产的流失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人民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程序推进的全部过程,决定民事诉讼案件结果的形式与内容。部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果简单按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而不考虑《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则会给一些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披上合法化的外衣。

审计机关在对转制企业审计过程中,往往会连带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对于转制前国企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中,项目双方利用合同高估冒算、串通作弊,危害国家利益等问题。审计部门一但发现,下达追款的审计决定书,则会引起施工方与建设方(国企)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审计法》,审计机关负有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如果经审计发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往往将视线转移到合同纠纷上,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无视审计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特殊性和权威性,轻率地作出判决。这样就给项目双方串通起来侵占国有资产留下了缺口,使双方恶意串通掘取国有资产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三、从国有资产流失的时间上分析,最主要的是在近期产权重大变更,国有持股比例大大降低甚至退出的时间手段,同时也应当看到有的流失问题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一点一滴住逐步累加所致。

我国近期对国企改革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了目标,在产权制度改革上下大力气,国有股份大比例降低或完全退出,这一阶段,正是不法分子企图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最后阶段,也是最高发时间阶段。但是国企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有一些流失问题也是在较长时间内一点一滴逐步累加,在近期暴露出来的,比如:

1、在国企、在合资、合营、股份试点改造(仍由国有控股)的开始阶段,国有股比例计算较随意,帐面上有多少算多少,忽略了或低估企业的土地、房产等;

2、有的国企在国有控股初期,将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国有资产界定为企业产权或股东权益,少计国家股,造成在新增权益分配时,国家应得的收益减少。

3、有的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在原经营过程中,有多个相对保密的资金帐户,或小金库帐户;或有部分利润未入帐,这是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做法。但是这部分“秘密”资金在转制过程中往往会首先被“联想”到隐匿审计、评估后非法占有,跨越从违法到犯罪的鸿沟。

这些点滴积累的问题,在近期产权转让过程中不花大力气审计,兜底翻,一旦改制完成,很难再被提及和纠正;

四、对于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最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同时也要看到一些主管部门、评估部门与企业经营者相互勾结串通,成为侵吞国资行为的主体。

在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中,主要的是一些企业的经营层,因为在“经营者持大股、经营层多持股、、职工自愿持股”的原则下,不法的国企经营人员将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大受益者。用一些不法分子的话讲,就是“省下的都是自己的”。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为规范国企改制,国家、各级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严密程序:诸如企业改制的申报程序、资产评估程序、政府审核程序等,盗取国资一定程度上又不是不法经营者可以单独完成的“简单任务”。

1、有些企业主管部门把企业改制作为送人情的机会,私下里向亲友、关系人或企业领导人许诺“这企业就卖给你”。结果既不需要竞价,也无需竞买者。有的企业实行“零”字出售,不花不一分钱就能把拥有几百万元资产的企业“买”到手,成为私有企业。

2、评估部门与经营者达成“默契”,蓄意作虚假评估,或者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对一些虚假的财务帐册及相关凭证不作细致审核而作出评估。

3、更有甚者,一些行业管理部门与一些企业经营者相互配合,将一些需要交纳的管理费等内容,在转制前一次缴清之后数年的费用,使尚未发生的财务活动提前反映到帐上,即由国企交纳改制后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侵吞国有资产。

“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并不是《犯罪学》上一个独立的概念,根据违法犯罪分子在特定阶段侵吞国资不同的方法、手段,这一概念本身就包含了查办和预防贪污犯罪、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以及各类渎职犯罪和促使社会各预防主体积极行动,违章立制的内容。通过对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具体分析之后,笔者试图从中找出有效的预防方法,即以“按经济规律开展转制工作为根本;以评估管理机关、审计机关加强监督、监管力度为基础;以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配合行使为保证。”

一、出台相关规定按经济规律办事,有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转制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治标之策。

1、国有资本为什么要退出,国有企业产权为什么要转让,归根到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wto后的市场化竞争,符合市场规律。那么国有资本转让的过程,也只有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学规律的操作,才能体现它的真正价值。国企改制转让的是国有资本(并不是转让资产)——什么是资本,从经济学角度看,它是一个未来收益的手段。资本的价值取决于未来的收益,严格地说是'预期未来收益总和的折现值'。未来收益越高,企业资本的价值越高,尽管重置成本可能很低;而企业未来收益越低,企业资本价值就越低。资本的定价既然是对未来进行预期的主观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是有争议的。市场环境下,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不仅取决于其价值,还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也是商品,也不例外。

根据目前国资管理有关法规,国有资产转让必须先进行资产评估,而资产评估更多的是在资产持续使用的前提下,从形成资产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一价值的角度进行评估,很少分析资产供求力量的对比,因而评估的结论仅是资产的价值。只有将要转让的国企股份尽可能采取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才能使国有资本的真正价值体现,使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那么前面所提到的无形资产(商标、信誉、字号等)、与财产收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许可证等)的流失问题就在投标、拍卖槌声中迎刃而解,也会使经营者长期、短期及恶意串通他人故意压低资产的行为得到遏制——因为评估仅仅是交易的基本“底线”,企业的真正价值在市场价值规律下得以体现。

2、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整体企业产权不是一种标准化商品其价值量相对大,卖方市场空间相对小,往往双夹杂着一些非资产因素(如人员接收、社会责任等),就需要我们的改制管理部门工作作细。作好宣传,留出相对较充足的转制时间限制,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瓶颈”限制。

综合考虑上述二点,各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与自己实际情况相适应的股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改变现有的协议转让的相对暗箱,明确哪一类企业(优质资产)必须、哪一些企业可以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转让;或者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权融通的中介机构,以“市场化”对抗腐败。

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亟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资产管理和评估体系,严格规范转制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操作性强的细则规定,做到有章可循、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转制之前,转制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应先行对转制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以此全面掌握转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严格把关:

1、严把“界定关”,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等,开展产权界定工作。

2、严把“审计关”。对改制企业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事求是地全面理顺账目,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或离任)责任审计,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审计评价。

3、严把“评估关”。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法规,选择资信好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进行全面评估,特别注意防止“漏评”、“少评”和“私评”,并严格防范个别人员私自左右评估结果。

4、严把“核销关”。按照“少核销,多挂账,慎剥离”的原则慎重处置企业申报的呆坏账,注重保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

5、严格掌握优惠分寸,“分期付款少打折,现金资产不打折,负债转增资产不打折”。

6、严把“交接关”。严格执行付款“三不许”原则,即“不允许受让方挪用企业资金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名义借款支付转让款,不允许受让方以企业资产抵押或用企业名义担保贷款支付转让款”,严防以国有资产买国有资产;严格执行“三不过户”原则,即“受让方未付清转让款不过户,贷款担保未解除不过户,内部借款未清偿不过户”;加强过渡期企业公章、发票、房地产证和其他重要档案文件的管理,防止由于管理混乱而造成的资料流失和资产流失。

三、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1、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应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形成一整套分权制约的经营管理机制,变'家长制'为'科学决策制',变'人治'为'法治',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制度,防止“一把手”个人的权力过度集中膨胀,违规、违法经营,给国有资产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2、严格管理,实行回避。国有企业应该实行重要岗位亲属回避制度。严禁公司领导层将亲属及与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在财务、销售、下属公司负责人等重要工作岗位上;严禁公司领导层将本公司的相关业务承包或者安排给个人的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经营,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过程中,公司领导层应自觉让亲属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公司领导层有上述行为且情节轻微的,应视为违纪,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罚。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体现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专门机关的作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之一。但又不简单等同于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工作,它包含了这些方面的内容,同时又包含了对由于这些贪利性、渎职性犯罪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实行司法救助,挽回损失。这就至少涉及了检察机关多个部门 ——侦查、预防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相关部门只有统一协调、有机配合,才能取得“国资保卫战”的最大成效。

1、反贪污贿赂部门、渎侦部门打击犯罪的工作是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特殊预防,也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前提;是预防部门开展普遍性预防工作的基础。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并非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但是本文前面所述的侵犯国资所有权、使用权;采用各种手段隐匿国有资产,逃避评估;内外上下勾结共同侵吞国家资产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资巨额流失的行为,都能在刑法分则里找到对应罪名。对于这些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腐败问题、违法问题,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从稳定大局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查清问题,妥善处理。对于举报属实、构成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反贪、渎侦部门及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各司其职,按照各自范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相应刑事责任。侦查部门高举反腐利剑,严厉查处、打出声威和气势,打掉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是预防国资流失工作取得成效的先决条件。

2、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内容,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应以公权予以干预。

① 制发检察建议,并将相关调查证据送往国资管理部门,撤销原产权界定,进行二次改制。

②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国资管理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产权转让行为无效。当事人隐匿国有资产是故意还是过失,隐匿多少,检察机关最有发言权,检察民行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支持,比其他国家机关单独诉讼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③ 民事行政检察对于法院民事审判中忽视“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而作出的不正确判决,提出抗诉,不使国资无谓流失,并通过抗诉促使人民法院合理调整民事审判的法律程序和运用证据的观念。

如果把检察侦查部门的打击预防比作是扬汤止沸,使之不敢犯的话,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公权干预则是让当事人最终必然无利可图,使之不想犯,是釡底抽薪。

3、检察预防部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也是把侦查部门“打击预防”、个案预防中规律性的内容行业化、普遍化、社会化的专职部门。预防部门从查处的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例中调研和总结出经验、对策,在相关行业中推广,并促使政府制定规范,构筑“不能犯”的防线,扩大侦查、民事检察部门的办案效果。同时大力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群众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腐败行为的举报,反过来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民行公益诉讼的开展,形成“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良性循环,相互配合打好这一场旷日持久的“国资保卫战”。

国企改制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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