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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检调研报告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5

车检调研报告

第1篇 机动车检验率注销率低的对策思考调研报告

当前,数字主导警务在警务工作中正发挥着重要作用,机动车检验率和注销率低是困扰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一大顽症,本文试结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__年第12号,以下称新规定),浅谈机动车检验率和报废注销率低的现状、成因及解决的对策。

一、 当前机动车检验率、报废注销率的现状

我国实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车主主动将报废车交回收公司回收并由车管所办理注销的机动车比例数很小。根据相关报道,近年我国报废汽车每年实际回收量仅为汽车保有量的0.5%~1%,2023年全国回收量不足1%,远低于发达国家5%~7%的水平。目前发达国家的汽车报废率在7%左右,如果按7%的报废量来看,截至2023年6月,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93万辆,按照每年大约7%的报废率,全市每年达到报废的机动车是20万辆,按照实际交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数量看,大约60%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没有经过报废拆解处理,这些车辆有的流入二手市场就又上路行驶了,有的被私自拆解进入拼组装黑市被“非法拼装”。由报废汽车总成拼装上路形式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二、当前影响机动车检验率、报废注销率的成因

(一)已经损坏、灭失等原因 有的进口车配件奇缺已经损坏无法修理、有的各种原因灭失后不主动办理注销手续、有的被执法部门查扣长期不处理。

(二)擅自解体报废 认为回收企业回收价格低,将车卖给无资质的回收公司,或擅自解体变卖总成和零部件,助长了非法拼组装黑点的盛行。

(三)机动车所有人变更 单位改制或吊销、旧车置换、机动车发生转移但没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使车管所不能联系到现机动车持有人。

(四)侥幸心理驱使 机动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危害认识不足,以及使用的机动车长期不需上路或只在较偏僻交通管理部门涉及不到的路段行驶,认为无需办理检验和注销。

(五)使用频率较低 一些人因外出务工,只在春节或农忙偶尔回家用车,平时闲置,加之保险费、检验费、车船使用费以及嫌麻烦等因素考虑,所有人干脆不检验、不注销。

(六)套牌继续使用 有的车主“克隆”在用车号牌,使用假牌、假证上路,既“省费用”又不怕交通违法,不但危害交通安全,还给执法办案增加难度,车辆长期不检验和注销。

(七)法律约束力不强 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不办理的,没做出相应规定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落实新规定提高检验率、报废注销率的对策思考

(一)深入开展社会宣传告知机动车检验和注销的新政策

20__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__年第12号),新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交管局又发出了《关于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3}109号)的通知,新规定要求“要严格执行临近报废期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对临近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以及迁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理区域等业务。对连续3个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并督促车辆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新规定关于机动车连续3个未检验周期从2023年5月1日之日起开始计算。新规定实施后,对教练车、旅游客车、公交车等缩短使用年限的车型,强制报废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以前的,使用年限可按规定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对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的,要严格按照新规定的计算公式核算使用年限。”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led显示屏、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介及举办讲座、散发宣传材料、展出宣传展板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在当地主流媒体发布相关告知公告(逾期年检、报废的、强制注销的),特别是排查即将连续3个周期以上未年检的机动车。

(二)结合新规定强制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未规定机动车报废或者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对连续三个检验周期不检验或实际已处灭失状态的机动车且无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考虑按以下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提交材料:身份证明、注销登记书面申请、责任保证书;车辆报废证明;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修复的证明;相关证人证言、图片、灭失证据等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规定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所有人无法联系和车辆无法找到的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应由车管所按规定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60天后直接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3、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名下的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或者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办理注销等情形,车管所在办理车管业务时暂停其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机动车驾驶证初领、增驾、换证、提交体检证明等业务,所有人必须先办理机动车检验、注销登记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其所持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 或换证有效期和体检证明的截止日期在30日以内的,由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作出在下次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前办理完毕机动车检验或注销的书面承诺后,可办理相关业务。车管部门在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系统内做好记录,如未履行承诺,则暂停受理有关业务。

4、机动车被注销登记后,如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反映机动车仍然存在的事实并提交机动车的,经核实确属符合登记规定的,应予以恢复登记。

5、对属上述情形被予以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档案和号码原则上长期保留。

(三)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理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要结合开展“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和“大走访”活动,深入相关单位及个人,全面排查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对客货运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办理检验、报废业务,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查报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并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要加强与商务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严格校车、大中型客货车以及营运车辆报废监管。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抄告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车管所和各中队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由车管所统计,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基层中队通过车辆查询、户口查询、违法查询等多种方式逐辆排查核实,严格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办理检验业务或报废注销手续。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明确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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