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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40

油田管理制度

油田管理制度是对油田生产运营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旨在确保油田的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其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管理:确保油田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设备完好。

2. 生产管理: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量和效率,降低能耗。

3. 技术管理:引入和应用新技术,提升油田开发水平。

4. 质量管理:保证原油的质量,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5. 环境保护:遵守环保法规,实施绿色开采,减少环境污染。

6. 人力资源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激发员工潜力,提升团队绩效。

7. 设备管理:维护设备良好运行状态,延长设备寿命,减少维修成本。

包括哪些方面

1. 制度制定:明确各部门职责,设定工作流程,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2. 执行监督:设立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制度落地。

3.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

4. 应急处理:建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5. 持续改进:定期审查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重要性

油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提升效率:通过规范操作,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 保障安全:防止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声誉。

3. 保护环境:遵守环保法规,实现绿色开采,维护地球生态环境。

4. 促进创新:鼓励技术进步,推动油田开发技术的更新换代。

5. 确保质量:控制产品质量,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增强竞争力。

方案

1. 制度构建:结合油田实际,制定全面、具体的管理制度,涵盖各个管理领域。

2. 建立执行机制: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落实和监督,确保执行效果。

3. 加强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升业务技能。

4. 实施考核:通过绩效考核,激励员工遵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5. 强化沟通:鼓励员工参与制度建设,及时反馈问题,促进制度的持续优化。

油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对于提升油田的综合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只有将制度真正融入日常运营,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推动油田事业不断向前。

油田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加强油田井下作业现场管理措施

众所周知,井下作业是油田生产最艰苦、最前沿的岗位,由于工作环境、机械设备、技术手段等因素的影响,井下作业的危险性较高。如果不能及时消除机械、人为等原因所造成的不安全因素,抱着侥幸心理强行作业,不仅易给油田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产量损失,也极易造成现场工作人员和其它人员的人身伤害,影响不容忽视。消除井下不安全作业,严格按照操作章程作业、安全状态下作业不仅关系着作业进度、作业质量、完井投产等各方面,更重要的是它将直接涉及到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和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危。

井下不安全作业主要是指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在进行修井等井下作业的过程中,在未排除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强行作业的情形。综合分析,不安全状态包括: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情形。而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不穿戴劳保等情形。

一、井下作业现场存在的主要隐患

根据导致井下作业不安全因素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井下不安全作业划分为:因受害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井下工作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齐全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等等。

因受害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是指受害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无视既存的危险,在作业现场实施过激行为,结果造成伤害的情况。这主要体现在部分外来人员在作业现场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私入作业现场所导致的一些人身伤害。

因井下工作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这是指井下工作人员在井下作业的过程中,无视既存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持侥幸心理,或者麻痹大意,或者自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者其它损害发生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中,工作人员的主观心态是:有足够能力意识到危险存在,疏忽大意未意识到或意识到了而基于自信或其它心理,未引起足够重视。

因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齐全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作业条件、作业环境、设备配置等因素的影响,在井下作业现场,部分防护措施不齐全甚至缺乏。如警示牌不齐全、不设置围栏等等。

二、作业现场隐患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井下不安全作业的表现进行分析、总结及其他相关井下作业事故、案例的分析、归纳,本人认为井下不安全作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原油价格的持续升高和经济发展对人们思想的冲击,部分不法人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章进入作业现场盗取物资等。

井下作业工作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井下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由于其生产条件和作业条件的限制,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情况时有发生。

自然条件的影响。井下作业属于野外作业的工种,井下作业工整天受着风吹日晒雨淋的考验。工作环境、天气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作业安全。

三、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的措施

井下作业工作人员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所造成的不仅仅是财产的损毁,更严重的是直接涉及人身的伤亡,是血的教训。要实现油田的井下安全作业,国家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依照相关政策、法律,坚决取缔土炼油炉和非法物资回收点,这样就能有效避免部分外来人员无视法律法规,盗取原油或物资所带来的现场安全隐患。

强化井下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一,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意识置入每位员工的脑海,要让工作人员明白“宁听骂声,不听哭声;违章不一定出事,但出事一定违章;安全生产,重在预防”这些安全理念。第二,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又特别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及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方面的保护,特别保护作业人员的体能,坚决杜绝 2 4 小时连班上岗的现象。其三,加强和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又特别时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安全卫生事故的预防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井下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实现安全作业当发生纠纷时,通过这些措施来进一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 1 2 3 条的规定和相关民法理论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阐述,油田井下修井等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油田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油田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企业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第一,安全警示内容。从法律上对非作业人员进行约束警示。目前作业队主要有禁止烟火、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坠落等内容的警示。主要都是用来约束自身工作人员的,对外来人员或非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发生诉讼纠纷,作业企业和人员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有必要对外来人员进行约束,如可增加“井下作业现场,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出现事故后果自负”等内容的警示牌。这样,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如果外来人员严格遵守该警示牌,井下作业就可以杜绝因非工作人员的原因所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如果外来人员不遵守该警示,造成伤害而引发纠纷,企业就可以通过该警示牌来证明自己履行了必要的告知、警示义务,减少自身的责任。第二,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要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栏警戒,并在入口处明示“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的警示,进一步杜绝无关人员入场。简易围栏的设置,能够让外来人员明白井下作业过程的具体施工区域,在其心理上起到一种劝阻和拦截的效果。第三,当外来人员无视工作人员的极力劝阻,强行或者采用其它手段私自进入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告知外来人员相关警示牌的内容,说明其行为可能受到的人身伤害和其行为的不合法性,阐明危险性,劝其立即离开作业现场,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综上所述,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意识是最大的保障,麻痹是最大的隐患,责任是最好的防范,失职是最大的祸根,质量是最大的标准。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只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法律、行业规定和企业规定,提高警惕,履行职责,加强防范,完全可以将实现作业现场的全面有序,确保作业施工正常进行。

第2篇 某某油田冬季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为了确保冬季测试、清蜡、热化清及配液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进一步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为石西作业区的原油生产做好服务保障,新科澳石西项目部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出以下冬季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无重大人身伤亡、伤害事故,无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井下施工、作业责任事故。

二、安全生产质量方针:

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各类违章行为,杜绝重各类事发生。

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

1.坚持班组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并做好记录,每周不低于2次到作业现场检查监督,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确保清蜡质量的同时,要求班组排蜡彻底,排蜡时间要足够以确保油井畅通。

3.录井钢丝的使用严把质量关,从开始使用到更换要有记录,杜绝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钢丝以确保安全生产。

4.测试,清蜡及热化清施工过程,对采油设备存在的问题,要求班组及时将信息反馈到作业区,以求得及时解决,确保生产正常运行。

5.车辆和基地关键场所消防设备按要求消防器材配置到位,并定期进行校验;加强火源的控制和管理,作业过程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做好冬季用电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6.加强安全生产要害部位、岗位及重要生产装置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7.加强对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出车前后做好自检自查,查出安全问题能整改的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处预防措施。严格执行冬季车辆管理规定及冬季安全性车操作细则,控制非生产用车的使用。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控制车速,消除一切事故隐患,严禁司机酒后和无证上岗。

8.严禁没有穿戴劳保上岗作业,施工作业要严格按照“安全七个到位”认真开展,加大对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以确保安全生产。

9.冬季雪雨天,要注意做好防冻、防滑措施,避免出现事故。

冬季生产中严格执行以上管理措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不流于形式,以更好的服务、保障石西油田的原油生产。

第3篇 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4篇 油田冬季安全管理规范

1.油井开关井:关井必须冲管线,开井试管线,修后井及时开井,取全取准资料,做好保温工作,冬季录取好回压,压力升高时,先检查压力表再冲拉管线,压力不降再及时安排扫线,电路故障及时汇报,电工及时处理开井。

2.水井开关井:开关闸门应站在侧面,平稳操作,关井要放长流水。

3.抽油机加强巡检,对于长冲程快冲次及更换零部件的井要多检查,对抽油机有异响的井及时汇报整改。

4.边探区块气压控制在0.3mpa左右,分离器定期排液。

5.电磁加热器要加强管理,油位低于1.5m要及时断电。

6.值班室电暖气人走就断电,计量间电暖气要把盖子打开。

7.带压水套炉要严格做好四定,常压水套炉控制好水位,水套炉点火要先通风30min,再按三不点要求点火。

第5篇 石油天然气公司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四条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九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条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二条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条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

(三)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八)其他。

第十八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因素,并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参见附录b。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第十九条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宜选择半定量风险矩阵法或lec法。半定量风险矩阵法见附录c;作业条件危险分析(lec法)见附录d。

第二十条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e。

第二十一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五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二十三条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具体执行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四)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现场监控

第二十五条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监视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条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f。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的要求,油田公司决定推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为规范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jsa的管理要求。适用于长庆油田所属单位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并对方法的应用提供咨询、支持和专项审核。

工艺技术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工艺技术支持。

生产运行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生产调度信息支持。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jsa实施过程提供设备、设施方面的技术支持。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jsa相关人员的培训。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应用本方法,并参与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适用作业范围

第五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用于下列作业活动:

--新的作业(以前没有实施过的作业);

--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承包商作业;

--改变现有的作业;

--评估现有的作业。

但以下情况不适用jsa,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害分析:

--危害/风险明确且已被清楚了解的工作;

--已经有岗位标准操作程序的工作;

--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进行危害分析的工作;

--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职业病等。

第四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六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jsa的工作任务。jsa管理流程图参见(附录 a)。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jsa。

第八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jsa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jsa,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jsa,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初始的jsa 可以作在办公室以桌面练习的形式进行。其关键是jsa 应由熟悉现场作业和设备的、有经验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分析。

第九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jsa,但应审查以前jsa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jsa。

第十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五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骤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负责人制定需要进行jsa的计划,并指定jsa小组组长,通常是由完成工作任务的班组长担任,必要时由技术或设备负责人担任;jsa小组组长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小组成员,选择熟悉jsa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全程参加人数可根据jsa的需要和目的来确定,一般以3-5人为宜。工作组成员应具备:

-- 接受过jsa方法的培训,应熟练掌握jsa过程中的相关专业知识;

--了解工作任务、区域环境和设备,并熟悉相关的操作规程;

--具有一定生产、工艺系统实际操作、检维修经验;

--具有一定设备操作有关基础知识和技能,并了解工艺设备设计依据;

--具备一定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为完成分析所需的其它相关知识或专业技术。

第十二条 工作组组长应有jsa的经验,且每次jsa之前应考虑接受选择和应用的jsa方法的培训。必要时,其他成员应接受jsa步骤以及方法应用的培训。

第十三条jsa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并应核查以下内容:

--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口和入口等;

--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其他。

第十四条jsa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因素,并填写jsa表。jsa表参见(附录b)。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以及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观察工作的流程, 识别每一步骤相关的危害。

--物理的;

--化学的;

--生物的;

--心理、生理的;

--行为的;

--其他危害(如:环境)。

第十五条 在jsa起始阶段,对存在潜在危害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对可能导致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造成职业病的危害进行辨识并列出清单,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作为下一步分析和重点讨论以及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沟通的重要内容。风险评价宜选择半定量风险矩阵法或 lec 法。半定量风险矩阵法参见(附录 c);作业条件危险分析(lec 法)参见(附录 d)。

第十六条jsa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e)。

第十七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针对性的控制防范措施;

--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八条 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jsa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六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十九条 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必须解决问题,达成一致后,方可作业;

--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七章 现场监控

第二十一条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办理许可证的作业,应指定相应的监护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监护,监护内容:

--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要注意作业人员的变化

--作业场所出现的新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八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回顾,若发现jsa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jsa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jsa,重新进行jsa。

第二十四条jsa 小组工作总结回顾应包括:

--员工,从事工作的相关人员,主管,安全部门等;

--充分理解和接受本次工作任务;

--广泛参与并涵盖所有的内容;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jsa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应将所有jsa 文件存档,如果某项作业任务以后还可能进行,应考虑建立jsa数据库,以备将来审查时借鉴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作业负责人填写jsa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jsa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f)。jsa的维护,由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员工等人员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作业前危害分析,控制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生产和施工作业场所所有的现场作业活动,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工作前安全分析(简称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对某项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风险的方法。

严重性是指可能引起的后果的严重程度。

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发生的几率。

风险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

第四条 凡是作业前需要编制安全工作方案的项目,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业活动:

(一)新的作业;

(二)非常规性(临时)的作业;

(三)承包商作业;

(四)改变现有的作业;

(五)评估现有的作业;

但以下方面需要用其他专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危害分析:

(一)与工艺安全管理有关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二)其他专业领域,如消防安全、人机工程、职业病等。

第五条 以前作过分析或已有操作规程的工作任务可以不再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审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规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问,应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六条 紧急状态下的工作任务,如抢修、抢险等,执行应急预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八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员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训,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第三章 工作任务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现场作业人员均可提出需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负责人组织对工作任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工作任务内容,判断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条 若初步审查判断出的工作任务风险无法接受,则应停止该工作任务,或者重新设定工作任务内容。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新工作任务(包括以前没做过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务)在开始前均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该工作任务是低风险活动,并由有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组长,组长选择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术、安全、操作人员组成小组。小组成员应了解工作任务及所在区域环境、设备和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明确作业内容并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工作环节或步骤;

(二)识别各关键环节(步骤)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是否为可接受风险;

(四)制定风险消减、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进行沟通,确保参与作业的每一个人都清楚这些危害、风险控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审查工作计划安排,分解工作任务,搜集相关信息,实地考察工作现场,核查以下内容:

(一)以前此项工作任务中出现的健康、安全、环境问题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设备;

(三)工作环境、空间、照明、通风、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务的关键环节;

(五)作业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业许可及作业许可的类型;

(七)是否有严重影响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业;

(八)其他。

第十八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识别该工作任务关键环节的危害因素,并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参见附录b。识别危害因素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材料、环境、方法五个方面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

第十九条 对存在危害因素的关键活动或重要步骤进行风险评价。根据判别标准确定初始风险等级和风险是否可接受。风险评价采用风险矩阵法。风险矩阵法见附录c。

第二十条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应针对识别出的每个风险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优先顺序示意图参见附录d。

第二十一条 制定出所有风险的控制措施后,还应确定以下问题:

(一)是否全面有效地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对实施该项工作的人员还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风险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在控制措施实施后,如果每个风险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成员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前准备。

第五章 作业许可和风险沟通

第二十三条 需要办理作业许可票的作业活动,作业前应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具体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作业前应召开班前会,进行有效的沟通,确保:

(一)让参与此项工作的每个人理解完成该工作任务所涉及的活动细节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每个人的职责;

(二)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一步识别可能遗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业人员意见不一致,异议解决后,达成一致,方可作业;

(四)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条件或者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先假设的条件不成立,则应对作业风险进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 现场监控

第二十五条 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落实控制措施,根据作业许可的要求,指派相应的负责人监视整个工作过程,特别要注意工作人员的变化和工作场所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未识别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要求停止他们认为不安全的或者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总结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 作业任务完成后,作业人员应进行总结,若发现工作前安全分析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反馈。如果作业过程中出现新的隐患或发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组应审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条 根据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组提出完善该作业程序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由作业负责人填写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判断作业人员对作业任务的胜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踪评价表参见附录e。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油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

(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

(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

(三)授权原则:

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

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

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

第七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

(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

(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

(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1、施工项目介绍;

2、用火领导小组;

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

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

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

6、应急处理;

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

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

(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

(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

第十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一条 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

(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

(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

(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用火监督(护)原则

(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用火作业人

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

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

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

(二)用火监督(护)人

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

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

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

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

(三)用火负责人

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

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

(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

(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

(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

(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

(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用火作业基本原则

(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

(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

(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

(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

(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十七条 工业用火资料管理

(一)工业用火资料:

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

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

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

(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

第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九条 应急情况下的用火

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9篇 石化炼化三剂和油田化学剂采购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管理范围界定

1.1.1管理范围为《中国石化物料分类与代码》第10大类炼化三剂与油田化学剂(以下简称“三剂”)

1.2管理原则

1.2.1充分发挥总部、企业两个积极性,坚持生产技术机动使用及物资供应等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原则。

1.2.2科学理性采购,保证安全及时经济供应,坚持性价比最优、综合成本最低、使用效果最佳的采购管理原则。

1.3管控方式

1.3.1运用集团化采购和企业自采方式,采取科学协调的运行机制,实现信息化监督管理。

1.3.2采取分层管理区别控制的方式,提升集团化采购优势,增强资源获取能力;提高企业自采管理效率,降低采购管理成本。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总部部门职责

2.1.1科技开发部负责制定三剂产品技术标准,建立产品准入制度;引导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产品质量检验;负责编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三剂年度需求计划,牵头组织重要国产三剂和进口三剂的审批工作。

2.1.2炼油事业部负责炼油助剂产品技术认证和化工装置三剂产品消耗控制以及使用效果评价工作,对重要三剂和进口三剂计划提出意见。

2.1.3化工事业部负责化工助剂产品技术认证和化工装置三级产品消耗控制以及使用效果评价工作,对重要三剂和进口三剂计划提出意见。

2.1.4石油工程管理部、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分别负责油田钻井助剂、采油及压裂助剂产品技术认证以及产品消耗控制与使用效果评价工作。

2.1.5物资装备部负责建立三剂产品供应商网络并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考察,按照总部集团化采购要求,负责组织企业联合谈判、签订框架协议。

2.2企业职责

2.2.1编制本企业三剂需求计划,组织技术与商务交流,配合集团化采购的同时实施自采品种采购。

2.2.2建立在用三剂采购及使用分析、考评、考核机制,制定三剂质检大纲和入库检验流程。

2.2.3运用三剂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横向比较,选择优势产品分析研究,优化三剂采购、使用方案。

3管理规则与程序

3.1建立上下沟通快捷高效的三剂采购管理制度,制定实用方便的操作控制流程。

3.2授权集中采购中心及时搜集三剂市场行情,编报月度市场分析报告,提出采购策略及价格调整建议。

3.3物资装备部根据上报的采购策略及价格调整建议按月发布采购执行价格和市场参考价格,指导需求共性企业适时优化采购。

4重点管控内容

4.1计划编制

4.1.1企业需求计划应兼顾中国石化内部、外部资源,坚持实行重要国产三剂采购与进口三剂引进申报制度;对同类装置、同品种三剂优选两种以上可相互替换品种,避免造成独家采购。

4.1.2企业采购计划应与每年底通过中国石化三剂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物资装备部,并在次年一季度末做好采购计划调整工作,以提高采购计划准确率。

4.2供应商管理

4.2.1集团化采购供应商管理

4.2.1.1集团化采购供应商管理由物资装备部委托授权集中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现场考察。

4.2.1.2供应商考察必须提供5张以上反映其实际生产能力的现场照片。作为供应商准入、年度综合考评和风险评估依据。

4.2.1.3物资装备部委托授权集中采购中心,每半年组织1此相关企业按照集中会审制要求,对供应商准入和新增产品(列入科技开发部筛选检验是三剂品种,必须预先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目录进行集中会审。

4.2.1.4物资装备部委托授权集中采购中心按年度或框架协议周期,对三剂组采品种供应商进行动态量化考核及风险评估,集中会审、排序、分级管理。

4.2.1.5物资装备部定期对两年以上无交易业绩、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动态量化考核不合格和分级排序靠后的供应商进行优胜劣汰清理,对定期、不定期筛选检验或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供应商暂停其交易资格。

4.2.2企业自采供应商管理

企业比照总部组织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模式对自采品种供应商进行管理。

4.3采购管理

4.3.1框架协议采购

4.3.1.1对确定为招标和联合谈判品种,物资装备部授权集中采购中心组织共性需求企业收集分管品种市场供求信息、制定采购策略,统一谈判价格,实施分享式框架协议采购。

4.3.1.2对确定为直采(战略采购)的品种,物资装备部通过建立计价公式、运用调价机制,遵循科学理性管理原则,实施自愿锁定式框架协议采购。

4.3.2业绩引导订购

4.3.2.1按照供应商年度排序分级结果及在中国石化供应业绩,优选供应商及产品,保证供应安全。

4.3.2.2搜集、建立三级供应商技术发展与市场供应信息,采购订货向生产经营实力强、技术先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的供应商倾斜。

4.3.3独家采购管理

4.3.3.1对于现行独家采购的品种,物资供应、生产、技术及使用部门应相互配合,积极引进新品种试用,打破独家采购。

4.3.3.2对专有技术或度假专利产品只能独家采购的品种,应建立规范的申请审批制度。

4.4质量管理

4.4.1各企业要按照科技开发部统一制定的石化一级标准和准入技术要求,建立健全三剂采购技术标准规范及三剂采购质量检验追踪和责任追究制度。

4.4.2三剂产品入场必须进行质量检测、检验,对受技术条件限制的检测品种,可按照规定的区域检验或委托检验办法实施检验。

4.4.3接受科技开发部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质量筛选检验与监督抽查检验。

4.5技术交流与使用管理

4.5.1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牵头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使用部门或相关技术责任部门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4.5.2企业生产、技术和使用部门是三剂技术与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4.5.3企业生产、技术和使用部门负责新产品引进试用,分析评价、评估三剂产品使用效果,定期书面评价三剂使用情况,并向物资供应部门反馈。

4.6三剂类危险化学品管理

4.6.1企业要对在用三剂进行危险性鉴别。列入三剂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运及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规定。

4.6.2贵金属三剂品种管理按照《中国石化贵金属管理规范》执行。

5检查与监督

5.1物资装备部与总部相关部门定期检查通报企业度假采购及隐性独家采购情况。

5.2物资装备部每年定期对三剂采购及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促进企业提高三剂效能检查绩效。

5.3按年度评选三剂采购管理先进单位及优秀供应商。

第10篇 油田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生产施工作业启动前安全管理,确保所有影响工艺、设施和施工安全运行的因素在启动前被识别并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范》(q/sy1245-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所属装置、设备、设施启动前的安全检查活动,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启动前安全检查(pre-start-up safety review简称pssr)是指在企业装置、工艺设备、设施启动前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检查确认,并将所有必改项整改完成,批准启动的过程。

必改项是指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可导致项目不能启动或启动时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项目。

待改项是指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时发现的,会影响投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并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引发事故的,可在启动后限期整改的隐患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装置、设备设施必须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启动前安全检查的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包括租借):

(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工艺设备变更项目;

(三)轻烃、炼化装置停车检维修项目;

(四)开钻及钻开油气层前;

(五)新工艺、新技术项目;

(六)油气站场重新投运等其他项目。

第九条 应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成立相应的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按照事先编制好的检查表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油田公司级所组织的项目和一类钻井,由油田公司组织启动前安全检查,其他项目由二级单位安排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十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任务进度安排,可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启动前的工艺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设备符合设计规格和安装标准;

(二)所有保证工艺设备安全运行的程序准备就绪;

(三)操作与维护工艺设备的人员得到足够的培训;

(四)所有工艺危害分析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落实和合理的解决;

(五)所有工艺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得到满足。

第四章 成立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第十二条 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提前组建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根据项目管理的级别,指定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组长选定并明确每个组员的分工。

第十三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可由工艺技术、设备、检维修、电气仪表、主要操作和安全环保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包括承包商、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外部专家等。

第十四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区域或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组建项目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

(二)为项目启动前各项安全环保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

(三)保证所有员工接受关于启动前安全检查规定的培训;

(四)审核所有必改项的解决方案,监督检查并落实待改项的完成;

(五)与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审议并确认所有必改项已完成整改,批准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启动。

第十五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

(二)组织制定检查表,并组织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并对检查质量负责;

(三)组织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

(四)安排启动前安全检查相关人员的任务与进度;

(五)监督检查所有必改项的完成情况;

(六)必要时向上级申请专业人员支持。

第十六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成员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启动前安全检查计划和审议会议;

(二)参与制定检查表,并对照检查表进行检查;

(三)确认所有必改项和待改项的解决方案;

(四)确认所有必改项已整改完成。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专职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参与制定启动前安全检查表;

(二)协助对员工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培训;

(三)参与对安全环保专项设施和安全环保基本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启动前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小组应针对生产作业性质、工艺设备的特点等编制启动前安全检查表,启动前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检查表应包括工艺技术、人员、设备、事故调查及应急响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九条 工艺技术安全检查:

(一)所有工艺安全信息(如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等)已归档;

(二)工艺危害分析建议措施已完成;

(三)操作规程经过批准确认;

(四)工艺技术变更,包括工艺或仪表图纸的更新,经过批准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人员安全检查:

(一)所有相关员工已接受有关hse危害、操作规程、应急知识的培训;

(二)承包商员工得到相应的hse培训,包括工作场所或周围潜在的火灾、爆炸或毒物释放等危害及应急知识;

(三)新上岗或转岗员工了解新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具备胜任本岗位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全检查:

(一)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制造、运输、储存和安装;

(二)设备运行、检维修、维护的记录已按要求建立;

(三)设备变更引起的风险已得到分析,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已得到更新,符合《辽河油田公司工艺和设备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及应急响应:

(一)针对事故制定的改进措施已得到落实;

(二)确认应急预案与工艺安全信息相一致,相关人员已接受培训。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检查:

(一)控制排放的设备可以正常工作;

(二)处理废弃物(包括试车废料、不合格产品)的方法已确定;

(三)环境事故处理程序和资源(人员、设备、材料等)确定;

(四)国家环保法规要求能否满足。

第六章 启动前安全检查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应召集所有组员召开计划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介绍整个项目概况;

(二)审查并完善启动前安全检查表内容;

(三)明确组员任务分工;

(四)明确进度计划;

(五)确认与工程设计、施工等其他相关方的资源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分为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启动前安全检查组成员应根据任务分工,依据检查表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启动前安全检查的质量,应当根据项目的施工进度分阶段、分专项多次实施启动前安全检查,确定审查清单,依据审查清单进行逐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启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

(一)完成启动前安全检查表的所有项目后,各组员汇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议并将其分类为必改项、待改项,形成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确认启动前或启动后应完成的整改项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参见附录c;

(二)在项目整体启动前安全检查审议会上,应整理、回顾和确认历次启动前安全检查结果,编制启动前安全检查综合报告;

(三)所有必改项已经整改完成及所有待改项已经落实监控措施和整改计划后,方可批准实施启动。

第二十八条 所有必改项完成整改后,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将检查报告移交给区域或单位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由相应责任人审查并批准启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启动后,启动前安全检查组长和区域或单位负责人应监督检查启动前安全检查待改项,检查其整改结果。

第三十条 所有必改项,如果涉及变更,必须将相关的图纸、设计文件、材料表等进行更新存档。

第三十一条 所有待改项整改完成后,整改负责人书面通知区域负责人,书面通知应与启动前安全检查表、综合报告一并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石油天然气大庆油田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行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督室(组)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监督站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1.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3.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及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根据施工单位申报情况,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评价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现场检查、评价工作;

6.负责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质考核及安全员岗位资格年检工作;

7.负责对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在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的指导和管理下,组织大庆油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证、变更和定期年检工作。

8.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情况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情况;

9.协调黑龙江省及大庆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监督室(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1.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核查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资料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通过后报监督站审批;

2.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落实整改;

3.具体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检查评价工作;

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监督站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前的登记和备案手续,并负责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信息,掌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并及时上报监督站;

6.负责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模式

第八条 监督站按照以下监督模式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1.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行业安全监督模式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并接受其宏观指导和管理;

2.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制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进行监督。

第四章 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九条 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2.施工单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到监督站办理审查手续;

3.监督室(组)负责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经监督站审批后,组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开展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4.监督室(组)负责完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监督站确定的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流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一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具体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1.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监督室(组)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监督室(组)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监督站审批;

2.监督(室)组对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持证上岗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情况,安全措施费用到位情况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布置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第十二条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实行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凡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在安(拆)前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监督站颁发的备案卡方可进行安(拆)活动,在取得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报告及监督站签发的备案卡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及使用流程如下:

1.监督站负责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工作。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持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监督站受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对起重机械安(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生产(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和设计文件;《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静态检查表》、《大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核验表》、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安(拆)合同、专项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等;

3.监督站针对有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向施工单位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卡,施工单位持备案卡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装使用检测;

5.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外埠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登记备案及使用手续按照外埠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措施费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价

第十三条 监督站真对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措施费用实行现场评价,其评价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交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用评价申请,监督站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评价打分;

2.建设工程竣工后一周内,监督站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措施现场评价表,并出具安全措施费用评价联络单,作为施工单位计取安全措施费用的参照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工作的监督流程如下:

1.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监督站书面提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申请和创建方案;

2.监督站收到申请书后,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组织阶段性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量化评分;

3.监督站根据现场评分结果,对项目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评价结论,作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依据。

第八章 安全行为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和实体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行为监督内容:

1.对建设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报监情况;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2.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演练与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和监控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3.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情况;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资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审查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审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要求的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向监督站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情况。

4.对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5.对其他单位安全行为监督: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监督的重点包括: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临时用电、塔吊、施工机具、拆除作业、焊割作业和装卸搬运等。

1.脚手架搭设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批、搭设前的交底、搭设完毕验收;钢管、扣件材质;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物的拉结;各杆件的设置、杆件搭设、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防护栏杆以及架体内的封闭;卸料平台、通道;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使用等内容;

2.基坑支护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及按规定审批情况;坑壁支护及其监测、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人员上下通道、排水措施;土方开挖及作业环境;

3.模板工程模板重点监督检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审批及验收手续;支撑系统是否按方案搭设;施工荷载情况;模板搭设的验收;模板的存放及拆除等内容;

4.“三宝”及洞口临边防护重点监督检查“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正确使用情况;洞口临边(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临边)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等内容;

5.施工临时用电重点监督检查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安全电压、开关箱、现场照明、电气装置、变配电装置等内容;

6.塔吊重点监督检查验收合格证及登记备案情况;安全装置、附墙装置;指挥、操作及联络信号;安装、拆卸方案、验收、检查及维修记录等内容;

7.施工机具重点监督检查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潜水泵和打桩机械等施工机具的安全状况;机具的安全防护装置等内容;

8.油田专业工程拆除作业重点监督检查拆除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施工前施工许可证和动土、动火证的办理情况;拆除前的准备工作;拆除作业和安全防护情况;

9.油田专业工程焊割作业重点监督检查作业前焊割设备、工器具和各类防护用品的完好状况;焊工资质情况;焊割作业前,动火手续办理情况;焊割作业及安全状况;

10.油田专业工程装卸搬运作业重点监督检查装卸作业防护用品和作业机具配备情况;装卸指挥、作业及安全情况。

第九章 安全监督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评价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报监书;

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表;

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交底记录;

7.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8.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单;

9.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10.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

11.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及声像资料等。

第十九条 按照大庆油田专业工程安全监督模式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第十八条中5-11的有关内容形成监督档案。

第十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监督站发现未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工,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监督站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监督站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行为问题和工程实体安全隐患书面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监督站,对迟报、瞒报或漏报的,监督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督站负责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

第12篇 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1 基本要求

1.1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1.2 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安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标准和中国石化、油田安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

1.3 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4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及复审培训、hse兼职教师培训、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1.5 油田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风险识别、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1.6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培训资料应存档3年;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1.7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1.8 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1.9 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10 凡在油田内部和外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包括生产、技术、经营、党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员工)都必须开设hse培训内容,并作为培训的第一课。

2 职责与分工

2.1 安全环保处职责

2.1.1 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油田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1.2 根据安全工作部署和生产实际,协同人力资源处提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

2.1.3 负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参与新进企业人员的油田层面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做好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2.1.4 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2s防护、全员hse的培训取证、换证(复审)培训与考核及备案工作。

2.1.5 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2 人力资源处职责

2.2.1 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

2.2.2 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资格取证工作。

2.2.3 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协助业务(技术)部门做好井控、急救、消防取证培训与考核。

2.2.4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新进企业技能操作人员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2.2.5 负责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

2.3 钻井工程处职责

2.3.1 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3.2 对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3.3 制定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4 油气技术管理部职责

2.4.1 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油(气)生产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

2.4.2 对油田油(气)生产等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4.3 制定油田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

2.5 局党委组织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局处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科长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新进油田大学毕业生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组织与实施。

2.6 卫生处负责现场急救取证培训及考核。

2.7 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负责境外人员(含外籍雇员)的培训与考核,负责甲方要求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对国际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取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 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取证培训及考核。

2.9 油田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安全环保处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

2.10 培训中心职责

2.10.1 根据油田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临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油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每月底上报安全培训总结;

2.10.2 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

2.11 油田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油田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2.11.2 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油田hse日常考核;

2.11.3 负责做好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2.11.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按照《中国石化安全台帐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记录。

2.12 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2.12.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油田、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基层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2.12.2 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2.12.3 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2.12.4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 管理内容

3.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1.1 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及油田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油田和油田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官;三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三级单位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四级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行政主要领导。

3.1.2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管具、井下作业、采油(气)、炼油、油气储运、油(气)田建设、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油田hse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

3.1.3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3.1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3.2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1.3.3 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3.1.3.4 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3.1.3.5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1.3.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3.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3.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4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3.1.4.1 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3.1.4.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3.1.4.3 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

3.1.4.4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3.1.4.5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3.1.4.6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4.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3.1.4.8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1.5 油田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油田所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1.6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3.1.6.1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3.1.6.2 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1.6.3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6.4 典型事故案例;

3.1.6.5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3.2.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

3.2.1.1 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暴电器作业。

3.2.1.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3.2.1.3 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厂内机动车作业等);

3.2.1.4 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含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3.2.1.5 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包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3.2.1.6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含作业司钻、钻井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3.2.1.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3.2.1.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3.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3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3.2.4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需复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考核、发证机构负责复审。复审内容包括:

3.2.4.1 县级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3.2.4.2 违章作业记录情况;

3.2.4.3 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培训;

3.2.4.4 本作业安全知识考试。

3.2.5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6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3.2.7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2.8 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等培训。

3.3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3.3.1 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2.1.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油田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1.2 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3.2.1.3 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及防范措施、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3.2.1.4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3.3.2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厂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3.3 一级(厂级)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由油田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厂级安全教育可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培训中心在入厂教育中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3.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3.3.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3.3.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3.3.3.4 油田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3.3.3.5 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3.3.3.6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3.3.4 二级(车间级)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32学时,由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4.1 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3.3.4.2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识别和防范措施;

3.3.4.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3.3.4.4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3.4.5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3.3.4.6 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3.3.4.7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3.4.8 有关事故案例;

3.3.4.9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3.3.5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不少于16学时,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3.3.5.1 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3.5.2 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3.5.3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3.5.4 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3.3.6 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3.7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单位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专门培训。相关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3.8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中原油田《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3.4 hse培训

3.4.1 油田的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4.2 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3.4.2.1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4.2.2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标准;

3.4.2.3 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3.4.2.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3.4.3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3.4.4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3.4.5 《hse上岗证》有效期为3年,各单位须提前一个月组织进行换证培训。

3.5 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3.5.1 油田所属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基层单位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3.5.2 班组安全活动每季度7-10天;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3.5.3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5.4 油田领导在进行关键要害部位检查时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3.5.5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3.5.6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3.3.6.1 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3.3.6.2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3.3.6.3 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3.6.4 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3.3.6.5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安全技术表演。

3.3.6.6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3.3.6.7 开展安全文化活动,进行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3.3.6 其他安全活动。

3.6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3.6.1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3.6.2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安全教育答卷并保存。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2.1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3.6.2.2 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2.3 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3.6.2.4 典型事故案例。

3.6.3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3.6.3.1 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3.6.3.2 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3.6.3.3 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3.6.3.4 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3.6.3.5 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3.6.3.6 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3.6.4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各单位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要安排专人陪同外来参观人员。

4 奖 惩

4.1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油田及所属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4.2 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纳入年度考核。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油田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3篇 油田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破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坍塌伤害事故,避免破损地下隐蔽设施影响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区域内破土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破土作业

指在炼化生产厂区、油气田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油气田开发区安全距离范围内及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矿区基本建设、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的作业。

2.2 大型破土作业

可能危及油区输油输气干线管道、大面积电讯、矿区主要道路或油田级重点要害部位等运行安全、可能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破土作业。

3 职责

3.1 开发事业部负责危及油气田开发区域干线管道、重点要害部位大型破土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生产协调处负责危及水、电、汛、通信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3 工程技术处负责危及工业建设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4 消防支队负责危及消防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5公共事业部负责油田社区及矿区道路安全的大型破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6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开发区域大型动土作业的审查及监督管理。

3.7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破土作业监督管理, 并对破土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8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破土作业许可申请、审批、施工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

4.1 作业申请

4.1.1 作业范围确认与交底

4.1.1.1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进行确认。

4.1.1.2 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4.1.1.3 装置界区内的破土作业,作业周围环境由装置负责人确认,并提出安全措施。

4.1.2 风险评估

4.1.2.1 施工单位应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4.1.2.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4.1.3 制定方案

施工单位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a)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b) 架空的公用设施;

c)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d)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e)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f) 交通状况;

g) 附近的振动源;

h) 土质类型;

i) 地表水和地下水;

j)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气候;

m) 其他。

4.1.4 作业前现场准备

4.1.4.1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在挖掘作业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4.1.4.2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4.1.4.3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4.1.4.4 标识与警示

a)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

b)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c)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

d) 在道路上或其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戴警示背心。

4.1.4.5 罐区破土需断开防火堤时,除报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外,应备足封堵缺口的沙袋。沙袋堆放数量大于或等于原罐区防火堤高度和宽度,且堆放沙袋之间无缝隙。

4.1.5 提出申请

作业准备完成后,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或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涉及大型破土作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 《破土作业许可证》;

b) 完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蔽、工程质量及安全文明保障措施等内容);

c) 原有地下管线、电线、通讯光缆、构筑物的布局图及安全保护措施、监护方案。

4.2 作业批准

4.2.1 书面审查

在收到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申请后,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审查内容包括:

a)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b)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等;

c) 确认安全作业所涉及的其他相关规范遵循情况;

d) 确认作业前、作业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e) 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4.2.2 现场审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与作业有关的挖掘机械、工具、材料完整性等;

b) 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准备情况;

c) 安全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d)在防爆区域作业施工是否办理相应作业许可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e)破土作业点是否按照施工区域划线明确区域。

4.2.3 批准作业

4.2.3.1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和受影响的相关方均应在破土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4.2.3.2 大型破土作业,由施工作业单位提出办理申请、填写《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管辖单位或场所主管责任人初审,油田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4.2.3.3 其它《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4.3 作业实施

4.3.1 安全交底

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清楚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预案。

4.3.2 系统及人员保护

4.3.2.1 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4.3.2.2 当挖掘深度超过1.5m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防护系统,

4.3.2.3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设计。

4.3.2.4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3.2.5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缘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障碍物。

4.3.2.6 作业人员不得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4.3.2.7 人工挖土工具应坚实可靠,施工人员应保持在2m以上的距离,防止工具伤人。

4.3.2.8 作业人员在坑、沟槽内作业时,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3.2.9 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4.3.2.10 车辆或挖掘设备穿越地面油气、水管线、电信及电缆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在油气场所破土作业时排气管应配戴防火罩。

4.3.2.11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4.3.2.1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4.3.2.13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4.3.3 进、出口

4.3.3.1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4.3.3.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4.3.3.3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设置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4.3.4监督监护与安全观察

4.3.4.1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等油气聚集区、危险区施工,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4.3.4.2 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护和作业过程hse观察。

4.3.4.3 监护人应经hse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应按照《破土作业过程hse观察卡》随时监控作业现场情况;破土过程中应按要求着装,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破土作业现场。

4.3.4.4 监护人发现破土作业过程中与《破土作业许可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异常危险征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有权停止破土作业。

4.3.4.5 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4.3.4.6 雷雨天气不得进行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技术负责人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4.3.5 变更与应急

4.3.5.1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4.3.5.2 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暴露出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4.3.5.3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a)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b)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c)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d) 需要进行爆破的。

4.3.5.4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a) 立即停止作业;

b)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c)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d)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e)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4.4 作业关闭

4.4.1 破土作业结束后,破土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解除相关隔离措施。

4.4.2 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关闭挖掘作业许可证。

4.4.3 记录管理

4.4.3.1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4.4.3.2 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5 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相关文件

5.2 记录

hn/hse6.2.5.01-2022《破土作业许可证》

hn/hse6.2.5.02-2022《破土作业过程hse观察卡》

第14篇 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设备管理工作,保障设备安全、经济、高效运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和规定,结合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油田公司”或“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物质技术装备、设施、装置、仪器、试验和检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计划与购置、安装与调试、使用与维护保养、用油与用水、维修、改造报废与更新、闲置设备的清查与封存、余缺设备的调剂、档案资料管理、安全与事故管理、节能环保、教育培训等。

第五条 设备管理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标准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及时更新、果断报废,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第六条 设备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坚持“五个结合”的原则。

(一)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

(二)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

(三)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

(四)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

(五)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条例,应用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新技术成果,逐步改善和提高企业的装备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达到设备寿命周期长、费用合理、综合效能最高的目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油田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动力装备部门是设备综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油田公司建立四级设备管理网络:

(一)油田公司是一级管理网络,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是动力装备部,全面负责油田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并且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生产计划部的检查和指导。

(二)各单位为二级管理网络,动力装备科(或者机动安全环保科等相关职能部门)是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备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的检查和指导。

(三)各队(站、车间)是三级管理网络(以下简称三级单位),应当明确分管设备管理工作的队长(或站长、主任),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动力装备科(或者机动安全环保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四)各工段(区队、组)为四级管理网络,应当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动力装备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在油田公司领导下开展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实施设备全过程管理,并指导所属各单位设备管理工作。

2.围绕油田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制订设备管理的工作目标及相关管理办法。

3.负责编制油田公司的装备发展规划,审核重点设备的更新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4.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的原则,在搞好前期调研和技术论证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和审核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并且组织实施。

5.负责大型专用设备或大批量设备的调研、选型、验收、交接和安装调试工作。

6.负责油田公司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调拨工作。

7.负责油田公司的设备修理管理工作,审核重点设备的检修计划,组织质量检查、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本着设备维修专业化协作及优胜劣汰的原则,负责组织考察确定油田公司维修网点。

8.参与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待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10.负责制订油田公司动力装备检查评比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动力装备检查评比活动。

11.组织开展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12.组织推广应用现代化的设备管理方法,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3.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有关设备管理信息、报表及考核指标,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14.参与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和竣工验收工作。

15.负责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设备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1.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油田公司《设备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设备全过程管理,并指导各队(站)设备管理工作,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2.根据油田公司的生产经营方针和目标,开展年度设备目标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

3.详细掌握本单位设备数量及技术状况,对本单位各种设备需求数量进行细致测算,科学合理地制定设备新增及更新计划。

4.负责本单位新购置设备的选型、安装验收、试运行等技术管理工作。

5.负责制订在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并且监督执行,同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规程进行修改。

6.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合理编制设备修理计划,监督设备修理质量,审核设备修理费用,开展设备修理综合分析,年末完成一份本单位设备修理材料价格、工时价格、修理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的修理评价综合分析报告,为下一年度设备修理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7.负责制订本单位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待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及统计上报工作。

8.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

9.参与本单位设备事故的技术鉴定、处理和上报工作。

10.负责新购置设备质量及设备修理质量的信息反馈工作,对提高产品质量和修理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11.负责本单位设备的油、水管理工作。

12.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合理配置和调拨工作。

13.组织推广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节能降耗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4.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动力装备检查评比细则,并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动力装备检查评比活动。

15.负责制订单位设备管理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16.负责指导本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工作。

17.及时准确地汇总上报设备管理信息、报表,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18. 参与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项目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动力装备部门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并且保持机构和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工作岗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不同专业,设置设备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设备改造与报废更新管理、设备油水管理、设备修理管理、设备使用管理、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管理、设备基础资料与信息管理等岗位,并且根据不同岗位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且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各级动力装备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预防维修和状态检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十四条 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各级动力装备部门应做好新增、配套设备的调研、计划、选型、验收交接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设备配置应当综合考虑集团及油田公司管理规定、原油产量、开发区域面积、综合含水率、油井深度、采油井口数、原油物性、生产组织运行方式、现有设备状况及机构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在设备选型购置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能够适应油田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

(二)可靠性、经济性和维修性好,结构合理,零部件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备件容易采购。

(三)技术上先进,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并且能够满足节能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设备型号尽可能统一,以便于管理。

(五)特种车辆应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中已公布的产品。

(六)经过油田公司试用性能良好的。

第十七条 在购置或更新改造主要成套生产设备时,应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计划、动力装备、财务资产、物资供应、使用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以实现良好的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动力装备部门对新引进设备应当组织调研、考察、选型及技术谈判工作,并负责提出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方面的要求。进口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备件,设备到位后,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对技术资料应组织翻译消化,对操作人员组织培训,在索赔期内完成安装、调试,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九条 动力装备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公司自制设备设计方案的审核及设备制造完成后的质量验收工作,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对于生产建设、安全技改措施项目等专项费用中配置的设备,包括非标准设备的设计、选型,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中优选。技术经济论证及验收工作必须有动力装备部门参加,从设备试运行开始建立设备档案,项目移交后,能够使设备管理与维修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油田公司的设备计划与购置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单位应于每年的8月30日前,向公司动力装备部申报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并附详细的计划编制说明。动力装备部根据油田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备报废情况及装备配套方案,编制油田公司设备购置建议计划。

(二)油田公司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实行分级分步实施。

1.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下达后,根据《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需公司招标的设备,由公司动力装备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并组织编制技术文件;动力装备部报物资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组织招标;动力装备部按照招标会议纪要下达《设备购置通知单》;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动力装备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设备购置通知单》组织签订商务合同、技术协议。设备到货后,动力装备部门与相关部门,按照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共同验收。

2.各单位自行招标采购的设备,须报动力装备部核准或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三)非标准设备及专项工程项目中的设备(包括注水、电力、环境保护等),由实施单位编制设备购置技术文件,报公司动力装备部审查、计划部批注工号后,按照正常设备采购程序进行。

(四)新组建单位的设备购置,由本单位编制设备购置计划,经动力装备部审查,报公司批准后,按照正常设备采购程序进行。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的设备,应当经过动力装备部呈报油田公司批准后,按相应设备采购程序进行。

(六)非生产性设备的购置,应当在满足需要、厉行节约的前提下,从严把关,严格控制。各类小车、办公及宣传等控购设备,应报请集团公司批复后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七)新引进设备的购置,在购置前应当进行考察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大型、成套设备由油田公司组织考察论证;其它设备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考察论证。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对所购设备进行严格验收,对重点设备和大批量采购的设备实行现场监造、验收。凡是没有经过验收的生产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第二十三条 设备的验收,按照设备的价值、性能及操作难易程度进行。

(一)新购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后,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组织验收,并按照规定内容填写“设备验收单”。在一个月内必须办理完成车辆使用相关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及相关票据交财务资产部门挂帐。

(二)大型、进口设备的验收,由油田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动力装备部、物资供应部、档案馆、使用和供货等单位进行验收,并确定好试验单位及负责人,做好试验记录,确保在索赔期内追回赔偿费用。

(三)其他设备的验收,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组织。

(四)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由动力装备部、物资供应部、使用单位和制造单位共同验收。

第四章 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二十四条 设备在安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有设备管理部门的参与和认可。

第二十五条 设备的安装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实施。实施中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过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不符合安装要求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设备安装完成后,要进行试运行。设备试运行包括:空载试验和负荷试验。试运行前,应当指定操作人员,熟悉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试验大纲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动力装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验收,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第五章 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对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执行。

(一)应当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严格执行设备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防止设备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做到专机专用,严禁把特种设备当作普通设备使用。

(二)对于新引进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和动力装备部门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订设备操作、维护保养规程,并在试行中逐步修订和完善。

(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本岗位的“应知应会”中所规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机操作。

(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管理规定。单人操作、一班制(八小时)作业的设备实行“专人专机”的管理规定;多人操作或两班制(十六小时)以上的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在机长的组织下,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共同管好、用好、维护好设备。

(五)设备在使用前和使用中,操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对于连续运转的设备,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和交接班制度。

(七)机动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出车前和收车后检查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确保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和权利。

(一)操作人员的职责

1.正确地使用设备,完成各项定额指标,努力降低燃料、电力、配件等消耗。

2.认真操作和保养好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设备的完好、安全和高效运行。

3.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操作水平,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规程,懂得维护保养技术,达到“四懂三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结构、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的要求。

4.熟悉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参加设备故障和零部件磨损情况分析活动。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交接班记录,做到资料齐全、准确、规范。

(二)操作人员的权利

1.有权制止非本岗位人员操作本岗位的设备。

2.对于有故障的设备或者因为影响安全生产而需要安排修理或检查的设备,有权拒绝使用和操作。

3.对于违反岗位责任制、操作及保养规程等不合理的使用设备的指令意见,可以拒绝执行。

4.对于不爱护设备、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有权提出批评。

5.对于不符合安全和工艺规定的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第三十条 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车辆实行二级维护制度,其他设备实行三级保养制度,认真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反腐“十字”作业法。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设备的定额管理。制订设备油料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

第六章 设备用油与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设备润滑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动力装备部门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懂润滑业务和油品知识的技术人员,物资供应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油品化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制订润滑管理流程图、油品质量管理措施和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设备“五定”润滑管理规定,即:“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期”。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点设备润滑图表和润滑卡片。

第三十六条 对润滑油、燃料油要实行“三过滤”(入库过滤、发放过滤、加油过滤),做到专罐专储、专管专输、强制过滤、密闭输送、密闭保存、密闭加注,应当保持储油设备和器具的清洁,不混用不同厂家、不同质量的润滑油品。

第三十七条 设备用油必须对路,代用油品的理化指标不能低于原定油品的理化指标。定期对各类库存油品进行分析鉴定,设备用油逐步做到定期检测、按质换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润滑油站。油品储存室要密封,室内清洁,配齐三级过滤器具,定期对油品进行净化、化验、分析,搞好润滑档案的管理和科学润滑的指导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设备用油定额,努力探索设备节油新途径。

第四十条 建立软化水使用制度,设备用水应当采取防垢、反腐措施。锅炉(包括蒸汽熔蜡车)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软化水。冬季使用设备,应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四十一条 积极推广使用质量可靠的润滑油抗磨剂,保障设备经济、高效运行。

第七章 设备的维修

第四十二条 设备维修是保持设备良好状态,及时消除设备故障,防止设备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保证生产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设备维修要严格遵守维修规程和质量标准,缩短维修时间,做到安全、高效、文明、节约,保证维修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精干高效的维修队伍,倡导优先利用油田公司内部维修资源。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结合生产需要,编制设备维修计划,确保整体生产运行正常。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确定修理级别,对设备的大修、项修、保养应当做出明确规定,并且严格执行。

大型设备检修的外协企业要进行招标,择优选取。

第四十六条 设备修理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油田公司的设备修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的设备修理由本单位的动力装备部门负责安排,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修理工作由动力装备部统一安排。

(二)各单位对设备的大修、项修等修理项目的修理周期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修理间隔周期原则上不得提前,修理级别应当根据设备技术状况确定。

(三)设备总成、重点零部件的更换,应当由动力装备部门鉴定,并且实行换新交旧制度。设备修理完成后,必须经过动力装备部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和修理企业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费用。

(四)要强化配件的检测和验收,严把配件质量关,确保维修质量。

(五)坚持以“内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各单位要充分挖掘内部修理潜力,加强对维修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加强维修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制定和完善修理规程,严格工艺流程,确保修理质量和进度。

(六)内部能够修理的设备原则上不送外协企业修理。确实需要外修的设备,实行“定点维修制”。

(七)各单位应当对单台设备建立修理技术档案和台帐,逐项登记内、外修配件及工时费用。

第八章 设备的改造、报废与更新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动力装备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及中、长期改造和更新计划,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设备的更新应当坚持技术先进、生产高效、经济合理、环保节能,并且有一定的可靠性和维修性的原则。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设备的技术状况,结合设备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关键设备和重点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五十条 重大设备的技术改造与更新应当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设备改造完成后,新增价值应当由财务资产部门办理增值手续。

第五十一条 设备的更新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效益来确定,凡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限期更新。

(一)经过多次大修,主要零部件磨损严重,修理后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虽然磨损不严重,但技术状况差,效率太低,经济效益很差的。

(三)虽然经过大修后能够恢复技术性能(或者精度),但是不如更新经济,其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

(四)耗能超过原设备标准的20%,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淘汰的设备。

第五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设备,应当坚持果断报废的原则,公司每年组织两次待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且已经退出使用状态的,应当进行正常报废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已经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并且能够继续使用的设备,除了按照正常设备进行管理外,还要加强安全方面的检测。待该设备退出使用状态时,再办理正常报废手续。

第五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效能,无修复价值,折旧已提满的。

(二)属于技术淘汰的,无配件来源,不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

(三)因事故造成严重损坏,已没有利用价值的。

(四)未达到报废年限,但性能差、质量低、技术落后、耗能高、不适应生产需要、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五)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五十六条 设备报废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设备资产使用情况经过初步鉴定后,提出设备资产报废申请及报废需要上报的相关资料,上报公司动力装备部。

(二)动力装备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对每台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形成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还没有正式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并且保持其完整。设备报废批准后,必须停止使用,按指定地点上交。

第九章 闲置设备的清查与封存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生产任务、生产组织方式、产品方向等因素的改变,及时做好闲置设备的清查统计工作。

第六十条 闲置设备清查工作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闲置设备清查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设备动态,每季度末将清查结果上报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和产品方向改变而造成长期停用的设备,应当做好封存保管工作。

第六十三条 闲置设备的封存条件

(一)闲置3个月以上的设备均可申请封存。

(二)需要封存的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封存申请,报动力装备部门审批。暂时封存(封存时间:3个月至1年)的设备由主管领导批准,长期封存(封存时间:1年以上)的还应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动力装备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封存设备的管理

(一)凡是已经封存的设备,由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登记造册,并且做到帐、物、存放地点、封存日期准确无误。

(二)设备封存前应当进行一次二级保养,封存后要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其性能完好、零部件齐全,做到防尘、防潮、反腐,并且安排专人管理。

(三)每年在雨季、冬季来临前,应当对封存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不符合封存管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十五条 封存设备的启用

(一)各单位封存设备的启封由本单位动力装备部门审批,长期封存设备的启封应当报财务资产部、动力装备部备案。

(二)封存设备重新使用前,要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十章 余缺设备的调拨

第六十六条 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每季度对各单位上报的余缺设备进行汇总,编制设备余缺统计表。

第六十七条 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根据各单位生产实际,进行综合平�,制定设备余缺调剂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在全公司范围内实施。

第六十八条 设备余缺调剂方案经公司审批后,动力装备部可以在油田公司范围内对闲置设备进行无偿调拨。调拨时由动力装备部填写调拨通知单,《设备调拨通知单》一式四份(动力装备部、财务资产部、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各一份)。调出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设备移交。调出、调入双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和资产转移手续。调出单位要保持设备的完好,不得拆换零部件,并将原机附件、专用备件、随机工具和技术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

第十一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档案、使用、事故、奖励与惩罚及报废更新等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管理人员,搞好设备技术资料、信息及设备档案的清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十一条 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季度、半年及年度设备完好率、设备利用率和设备新度系数。

第七十二条 设备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设备交接班记录,日、周点检记录,巡回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润滑记录,设备故障和事故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材料、能源消耗和备件更换记录以及安全附件的检验检测记录等。

第七十三条 设备资料分级管理的内容

(一)公司动力装备部应建立的设备管理档案

1.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2.油田公司主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3.油田公司主要专业设备技术状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

4.油田公司设备维修报表和大修理、改造报表。

5.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统计报表。

6.油田公司机关的设备台帐。

(二)各单位动力装备部门应建的档案和应报的报表

1.设备管理资料目录。

2.本单位主要设备经济技术指标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需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3.本单位主要专业设备技术状况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年度报表需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4.主要设备分布统计表。

5.本单位设备维修报表、设备大修理及技术改造报表,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6.本单位设备台帐、分类台帐。

7.本单位设备事故统计报表。重大、特大设备事故报表报送公司动力装备部。

8.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操作规程、配件目录、易损件图纸、设备大修理工艺和技术标准。

第七十四条 季度报表和半年报表应当保存2年以上,年度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输入计算机,实行动态管理。设备购置申请单、设备购置通知单、物资工程项目招标办公室回执、设备调拨单和领料单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七十五条 设备档案管理的要求

(一)建立专册、专袋、专柜,妥善保管,防止受潮或损失。

(二)定期及时归档,归档资料内容齐全、准确、字迹清楚。

(三)编制目录、索引,便于查询。

(四)技术档案一般只许查阅,不许外借。

(五)设备调拨时,档案随设备转到调入单位。

(六)对有价值的报废设备,档案材料应当予以保留。

第十二章 设备的安全与事故管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在购置设备时,要做好前期调研,掌握设备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的资质、业绩以及设备的安全性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和定期检测,以保障设备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七十九条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对于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八十一条 对于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当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施射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对于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应当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可靠。容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设备上的安全装置不准闲置或者擅自拆除。

第八十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操作和维修设备。

第八十四条 凡是正式投入使用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和设备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或性能降低,使生产突然中断的,称为设备事故。

第八十五条 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包括:材料配件费、修理费等,因事故而造成设备报废的按设备净值计算。

第八十六条 设备事故的分类

小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大型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七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一)设备事故的处理,应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小事故、一般事故和大事故由各单位管理,重大、特大事故由油田公司管理;

(三)重大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在8小时以内报二级设备管理部门,二级设备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以内电话报公司主管部门。特大设备事故应在8小时内电话报公司主管部门,在调查分析事故后,5天以内书面形式上报公司主管部门;

(四)设备事故的处理,应根据设备事故的性质,对责任人实行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留用2年和开除等处分;

(五)对特大设备事故的处理,除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外,还要追究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对设备事故隐瞒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三章 设备的节能与环保

第八十八条 油田公司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现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鼓励采购先进的节能设备,禁止采购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第八十九条 对耗能超标的在用设备,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第九十条 各单位对无法改造或者无改造价值的高耗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限,进行报废处理。

第九十一条 油田公司对严重危及安全和污染环境的设备实行淘汰。

第九十二条 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凡是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治理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当立即报废。

防止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九十三条 设备产生的噪音,在单位界域边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标准的设备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者改造。

第十四章 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并加强设备装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与管理培训工作。

第九十五条 各级动力装备部门和教育培训部门要根据设备管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分层次、分专业、多渠道地培养各类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九十六条 制订各类设备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当使教育和培训与设备现代化综合管理相结合,培训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相适应。

第九十七条 结合生产特点和要求,举办各类短期培训班,对于主要生产工种,开展同工种竞赛、技术达标和岗位技术练兵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

(一)对设备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职工晋升的条件之一。

(二)对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且经过考试取得资格证才能上机操作。

(三)新引进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组织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工作。

(四)对生产作业季节性强的人员,利用冬闲时间集中培训,其他人员要专门抽出时间进行培训。

(五)应当保持设备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改变工种时,要征求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对国内外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进行考察、学习、引进、移植、总结和推广,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与技术管理水平。

第九十九条 加强设备技术信息收集工作,逐步建立企业的信息网,及时传播国内外的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第一百条 积极开展设备研究工作,组织研究反腐技术、节能技术、水处理技术、润滑技术、施工技术、密封技术、检测诊断技术、电器测试技术、施工机具等。

第十五章 检查评比、考核与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检查评比

(一)各单位要制定设备检查评比细则,认真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竞赛、评优活动。

(二)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检查、评优活动,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设备管理检查、评优活动。

(三)设备管理检查评比的主要内容:

1.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2.设备的现场管理;

3.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

4.设备的完好情况;

5.设备的利用情况;

6.设备的维修费用投入情况;

7.设备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情况;

8.设备事故情况。

(四)通过设备管理检查、评优,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树立先进典型。

第一百零二条 油田公司对各单位下达年度设备管理考核指标,实行半年考评与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内容:

(一)主要设备综合完好率,不低于90%;

(二)主要设备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

第一百零三条 设备管理的考核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责任目标。各单位要在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深化设备管理改革中建立设备管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建立设备管理奖惩制度,树立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和奖励,确实起到激励及约束作用。

(一)对设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效果的,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进行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改造,并取得效果的,给予奖励。

(三)对设备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且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于在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统计中虚报、瞒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取消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比资格。

(五)对于无计划擅自购买设备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导致重大、特大设备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或主管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1.违反设备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的;

2.使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设备的;

3.雇用不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资质许可的企业、队伍或机构,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检测、修理的。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油田公司动力装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延油发〔2007〕163号)同时废止。

第15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测及检查维护管理,预防雷电灾害,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和;防静电装置是指:将装置、设备、设施、储罐等静电接入大地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托管单位)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安全监测和检查维护等。

第二章防雷、静电管理职责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察,监督检查年度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凡具有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

(二) 按照规定申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三) 对相关人员进行防雷、防静电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三章防雷、防静电检测

第六条检测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一) 各单位每年一季度编制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技术检测计划;

(二) 凡列入年度检测计划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由当地气象部门进行检测;

(三) 被检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按年度检测计划及时核实检测工作量和落实检测时间,在接到公司检测通知后,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四) 检测机构应出具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资质证及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资格证;

(五) 检测机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 检测完毕后,要在二十天之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分别交被检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环保处;

(七) 检测机构在完成了年度检测计划后,应向质量安全环保处上报年度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的汇总报告。

第七条检测频次。

(一) 防雷、防静电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应每年检测一次;

(二)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露天化工设施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如遇特殊情况时,可进行临时性检测。

第八条公司生产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列入年度安全检测的范围:

(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 油气、炼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 通信、交通运输、新闻电视、医疗卫生、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建筑物防雷类别的确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检测;

(三) 接闪器;

(四) 引下线;

(五) 接地装置;

(六) 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

(七)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隐患整改。

(一) 检测机构在实施检测中发现存在隐患的,应当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二) 单位有下列隐患之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予以消除:

1.安装不合格和应当安装而未安装的;

2.装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静电工程

第十一条公司规划计划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核时,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审核的有关规定,对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对防雷、防静电以及建筑物电气接地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未经检测验收或者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接受检测,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进行积极整改的,将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五条遭受雷电灾害油气生产设施、建筑物,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本油气生产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安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有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装置、防静电接地日常检查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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