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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管理制度心得体会涉及的范畴广泛,它涵盖了员工的职责、离职流程、临时离岗规定、离岗培训、离岗后的角色交接等多个方面。这种制度不仅关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还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运营效率和团队稳定性。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职责:明确员工在离岗前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确保业务连续性。
2. 离职流程:规范员工离职申请、审批、交接等步骤,保障企业利益不受损害。
3. 临时离岗规定:对于短期休假或临时调离岗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
4. 离岗培训:为离岗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课程。
5. 角色交接:确保离岗员工的工作能够顺利交接给他人,避免工作断层。
重要性
离岗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作,防止因人员变动导致的工作混乱;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对员工权益的尊重,确保他们在离岗期间的权益得到保护。此外,良好的离岗管理制度能促进知识和经验的传承,降低人才流失对企业的影响。
方案
1. 完善离岗流程:建立标准化的离职和临时离岗申请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减少沟通成本。
2. 加强角色交接:实施详细的交接计划,包括工作内容、进度、关键联系人等,确保接任者能迅速上手。
3. 离岗培训计划:为离岗员工提供定制化的培训,提升其职业技能,同时也为可能的复职或新岗位做准备。
4. 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对于关键岗位,签订相关协议,防止敏感信息泄露,保护公司利益。
5. 定期评估与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离岗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离岗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需要结合企业实际,兼顾公平、效率和人性化,以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双赢。只有这样,才能在人员流动的常态下保持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离岗管理制度心得体会范文
第1篇 附属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医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职工队伍结构,配合医院定编定岗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和《zz大学教职工离岗退养暂行办法》(中大人事[2005]13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退养即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是指职工达到一定年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并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不适应现有的工作岗位;或实行定编定岗后未被现有科室聘任,院内其他科室亦无法安排工作;或由于科室改制,医院不存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不再安排工作,退出工作岗位在家休养。
第三条 离岗退养期限为医院批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离岗退养期满按医院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离岗退养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离岗退养待遇,不再享受在岗职工的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医院正式编制职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离岗退养:
㈠ 属干部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属工人身份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达到三十年,或连续工龄达到二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㈡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因工致残或患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并已连续病休达三年以上的人员,经广东省劳动鉴定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㈢ 因定编定岗或改制未能获聘用的职工(被医院解聘、辞退者除外),其年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申请离岗退养由本人向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职工离岗退养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根据规定签署意见,上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由人事部门与获准离岗退养的职工签订《zz一院职工离岗退养协议书》。
第八条 离岗退养职工从批准的次月起享受离岗退养待遇。
第九条 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
㈠ 离岗退养生活费
1、在离岗退养期间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
2、离岗退养生活费按照退休人员所享受的工资标准及津贴项目(不含离退生活补),以离岗退养前实际工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发放比例为:连续工龄35年以上的,按95%比例计发;连续工龄30-34年的,按9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5-29年的,按8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20-24年的,按60%比例计发;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按40%比例计发。
3、离岗退养生活费低于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水平的,按当年广州市失业救济标准补足。
㈡ 全额享受六大节日费(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校庆、元旦)。
㈢ 享受在职人员的医疗待遇。
㈣ 不享受住房公积金。
㈤ 离岗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按在职人员的同等情况调整档案工资,离岗退养期间不兑现,退休时以档案工资作为基数计发退休费。
㈤ 不评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不晋升行政级别和考工定级。
第十条 离岗退养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参照本人档案基本工资标准缴交社会保险费,如本人档案基本工资低于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则按社保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离岗退养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职工离岗退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第十三条 离岗退养职工退养期间不占原科室人员编制,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应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有损于医院形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否则医院有权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从事其他有偿劳动,否则解除其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职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得泄露医院机密,如因此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医院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有权解除其人事关系,停发一切待遇。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刑、劳教(包括判处管制、缓刑)的,予以开除处理。
第十七条 因医院岗位需要被雇请的离岗退养职工,其待遇按医院雇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离岗退养的,离岗退养生活费执行原标准不变,其余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第2篇 某培训中心管理人员离岗交接班制度
培训中心管理人员离岗交接班制度
为维护培训中心人才流动秩序,保证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换岗、辞职。
2、管理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确保所管辖部门的正常运转。
3、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并签字后,报人事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交接手续。
换岗:在接到人事部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4、管理人员离岗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各项交接工作:①所辖部门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各类档案、资料的交接。③帐、物的交接。④设施设备的交接。⑤退还领用物品,还清财务领借款,交接时必须有分管领导参加监督交接。
5、管理人员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交接手续,经人事部确认,方可离岗。
第3篇 人员离岗离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计算机信息安全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本单位的计算机与网络信息安全,适应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人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本单位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本单位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第三条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本单位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四条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本单位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本单位的财物,包括记载着本单位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本单位,本单位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本单位将秘密信息复制到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本单位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第五条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本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单位相关人员,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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