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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仪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内部的精密仪器设备得到妥善管理和维护,以保证其高效、精确地服务于生产研发活动。该制度涵盖了从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处理的全过程。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备采购:明确设备选型标准,规定采购流程,确保设备的精度、稳定性和适用性。
2. 安装与调试:规范设备的安装位置、环境条件,制定详细的调试程序,保证设备达到最佳工作状态。
3. 使用管理:制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者培训,强调安全操作和正确使用。
4. 维护保养:设定定期维护周期,规定保养内容,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5. 故障处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规定故障报修流程,降低停机时间。
6. 校准与验证:规定校准频率,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7. 记录与文档:要求完整记录设备使用、保养和维修情况,保存相关文档,便于追溯和审计。
8. 报废与更新:设立设备退役标准,规划设备更新策略,确保技术先进性。
重要性
精密仪器设备是企业科研生产的核心资源,其精准性和稳定性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研发效率。有效的管理制度能:
1. 提升设备利用率:通过规范操作和维护,减少设备故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2. 保障数据准确:定期校准确保测量结果可靠,提升产品品质。
3. 降低风险: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保护员工安全。
4. 提高经济效益:合理规划设备更新,避免过早淘汰或过度投资。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建立设备档案,详细记录每台设备的信息,包括购置、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3. 定期开展设备操作和维护培训,提高员工技能水平。
4. 实施设备状态监测,利用预防性维护减少突发故障。
5. 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进行设备校准和验证,确保合规性。
6. 对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需求调整采购和更新策略。
7. 定期审查和更新管理制度,以适应技术发展和企业变化。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科学的精密仪管理制度,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精密仪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附二医院贵重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医院贵重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贵重精密仪器使用规则
一、所有贵重精密仪器必须安放在固定房间、位置,不可随意移动;
二、所有贵重精密仪器均由专人分类保管,定人使用,使用人员必须对所有仪器的工作性能、操作规程基本了解,能熟悉使用方能上机;
三、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按仪器要求进行清洁保养,包括仪器工作室和分析室。地面、桌面耻要保持清洁,使仪器经常处于清洁环境;
四、按仪器要求每周、月、季进行全面清洁保养;
五、不常用的仪器应经常开机通电,定期保养,保证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状态;
六、如果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作记录,维修时间、维修过程、维修结果都应记录。
贵重精密仪器使用保养维修有关规定
根据卫生部有关加强医疗仪器管理的文件精神和省文明医院考核,评定标准的要求,制定贵重精密医疗仪器使用保养维修有关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仪器设备价值在万元以上者都要使用“贵重精密医疗仪器使用、保养、维修记录本”;
二、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各科室都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本”应放在仪器设备附近,使用该仪器后,应及时填写工作量, 工作量能填写人次的应依人次计算;无法计算人次的应正确填写工作时间,以利进行仪器设备使用率的统计;
三、较长时间暂时不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由负责人根据设备要求,气修情况等各种因素,定期进行通电保养,检查,以确保设备完好,并填入保养记录各项目;
四、在设备出现故障,操作人员不能排除时,应及时通知采供中心修理组人员进行检修,并在维修记录页上详细填写各项目,并签名。
第2篇 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教学仪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由主管院长统一负责领导,由学院资产办组织、实施,定期进行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监督,实现管理科学化。学院要加强制度、政策上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各使用部门要加强具体管理。
第三条 学院教学和科研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配备专业结构、年龄参差合理的教师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国家科委统管规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单价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5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人民币5万元的仪器设备;
4、单价不足人民币5万元,但属于学院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院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
1、购置的目的、用途;
2、在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中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
3、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等)的配备;
4、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
5、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
6、“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实施方案;
7、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8、选型论证。
第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前,应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力争使购入的仪器设备达到技术先进、稳定、耐用,避免买质次价高的产品。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审批程序:申请部门详细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经使用部门领导签字,用科研经费的还需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送资产办审批。单价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论证、评议;单价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办组织相关学科高级职务的教师和专家与科研、财务等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论证、评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评议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报院长办公会议评仪。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由申请部门和资产办共同组织实施,对于国外订货,申请部门还要说明理由,认真填写中、外文订货物资品名、规格、数量,做到项目齐全、准确无误。如因粗心大意,错填、错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和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做好使用登记,使用部门每年向学院资产办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学院将按目标责任制要求考核,并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报表。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贯彻对引进仪器设备的消化、改造、创新的方针。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退赔工作是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对验收、安装、调试、退赔等工作规定如下:
1、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由学院资产办组织有关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保管人及使用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明确验收、调试任务,加强领导。
2、仪器设备到货前,验收小组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设计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进行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准备好试验题目、检测仪器、试样、场地、环境及水、电、气、线、专用工具等。
3、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与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应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4、验收结束后,要详细填写《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有原始记录和图表的应附在报告后。凡数量和质量有问题的,应在退赔期内,办理补充、退换、索赔等事宜。若是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三分之二的时间内,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向商检部门申请出证,及时办理索赔事宜。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维护。使用单位要制定管理、使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水平及素质决定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水平和效益,因此不同档次的仪器设备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并要事先进行技术培训与考核,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名单,需报学院资产办备案。
第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参照《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文执行。档案内容要包括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从可行性论证、购置、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保养、借用、事故处理,直至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并及时存入学院档案室。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修理日志及其它记录制度,学院资产办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定期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检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设备,确因技术改造、开发新功能、研制新产品等需要的,应事先按照各级管理部门的权限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组织技术改造成果鉴定。否则,按损坏论处。
第十六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使用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有关人员的维修和保养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与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损坏时,应立即停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从速报告使用部门、学院资产办,查清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得出借院外。特殊情况要在有使用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操作,并保证按期归还的前提下,经资产办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经
济管理的目的是达到投资最少、效益最高的目标。要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从购置到报废一生的技术寿命逐台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最佳效益。
第二十条 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当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院内各部门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院外“协作共用”。各使用部门要加强协作共用的领导,学院要加强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院内共用过程中,使用人应向仪器管理单位补偿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维护管理费和材料消耗费等。院外协作的收费应包括折旧费、消耗费、测试费、维修费、管理费、劳务费等,其中收取的折旧费纳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教师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投资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及何种原因造成闲置3年(含)以上不用或连续3年(含)以上利用率很低(年平均400机时以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院资产办有权将其调到其它合适的实验室使用或按闲置物资处理,并追究使用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各使用部门要设置专项运行费,并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步实行有偿占用,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确因超过使用年限、技术落后、损坏,维修或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纳入学院教学设备费。报废工作按学院报损、报废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调出院外和折价处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学院设备费,不得转作预算外收入。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兼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1、可行性报告是否属实;
2、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机时、利用率;
3、人员培训工作情况;
4、取得科研成果和社会经济效益;
5、原有功能的利用率;
6、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7、操作规程和各种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8、技术档案的建立和完整情况;
9、原材料、原器材、配件和附件的管理情况;
10、维修、保养、安全、清洁卫生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每年12月份由各使用部门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对上一年度的情况自行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出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考核报告,然后由学院组织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经考核评比,对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设备经费奖励,经费在学院设备奖励经费中支付。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申购部门或使用部门指学院职能处室和各系部,使用单位指申购部门管理的科室、教研室、实验室。
第3篇 教务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教务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指的是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它是我院实验室的重要物质装备,是保证实习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
二.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保障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教学环节的正常进行,提高设备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三.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所购设备的必要性及工作预测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四.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报主管院长审批。
五.贵重仪器设备的购买应实行招投标制度,节约采购成本,保证所购仪器设备优质优价。
六.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建帐、建卡、贴标牌。要建立使用、维修记录,定期对其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对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修复。
七.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专用,应有专门的设备使用人员且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八.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九.每年年终由学院、系(部)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仪器设备进行考核。若出现事故应详细填写大型仪器设备事故报告表(见附表)。
十.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我院的重点实验设备,它的报修和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提交报修、报废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批。
十一.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实验设备处应组织有关专家审议并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并交由主管院长审批。
十二.如需上报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填写报废卡。
十三.仪器设备,凡有损坏或丢失,都应当迅速逐级上报情况,并及时查明原因,做好记录。
十四.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管理失误而造成损失的人员,都应当追究责任,责令赔偿。赔偿的程度应当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事后态度而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