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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管理制度是对审计工作完成后的结论进行有效管理和运用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审计发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内部治理的改进。
包括哪些方面
1. 审计结果的记录与报告:规定审计证据的收集、分析和整理方式,以及审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和审批流程。
2. 结果的确认与反馈:设立机制确保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确认,以及对审计发现的回应和纠正措施。
3. 纠正措施的跟踪与评估:制定跟踪审计建议实施的流程,评估其效果,并对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况进行处理。
4. 信息共享与沟通:明确审计结果在组织内部的通报范围,以及与管理层、董事会和其他相关方的沟通方式。
5. 持续改进机制:建立审计结果反馈至组织策略和流程改进的机制,促进内部控制系统的发展和完善。
6. 法规遵从性:确保审计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
7. 培训与教育:对审计团队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审计人员理解和应用审计结果的能力。
重要性
审计结果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升审计质量: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升审计结果的可信度。
2. 防范风险:及时揭示组织内部的问题和漏洞,预防潜在的财务风险和运营风险。
3. 促进改进:通过对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推动管理层采取改进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
4. 提高透明度:增强组织内外对审计结果的理解和信任,提升组织的公信力。
5. 法规遵从:确保审计活动符合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导致的法律责任。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审计结果处理流程:明确每个阶段的责任人、时间表和预期结果,确保审计结果的及时处理。
2. 建立独立的跟踪机制:设立专门的审计跟踪小组,负责监督纠正措施的执行,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3. 强化内部沟通:定期召开审计结果分享会议,鼓励各部门参与讨论,共同寻找改进方案。
4. 设立奖惩制度:对于积极采纳审计建议并取得显著改进的部门给予奖励,对忽视审计结果的行为进行问责。
5. 定期评估制度有效性:通过内部审计或第三方评估,检查审计结果管理制度的运行效果,适时调整和完善。
审计结果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更能推动组织的持续改进和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可以确保审计结果真正转化为提升组织绩效的驱动力。
审计结果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十二条 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