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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制度是针对放射性物质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确保安全、有效地使用和处置放射源,防止放射性污染,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制度涵盖了放射源的获取、存储、使用、运输、废弃处理等多个环节,以及相关的人员培训、监测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放射源的采购与验收:明确放射源的采购程序,包括供应商资质审查、放射源性能测试和安全评估等。
2. 存储管理:规定安全存储设施的要求,如防护屏障、警示标识、存储区域的监控等。
3. 使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指南,包括操作人员资格、安全操作流程、剂量控制等。
4. 运输规定:设定放射源运输的安全标准,包括包装、标识、押运和路线规划。
5. 废弃物处理:明确放射源废弃后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责任人。
6. 人员培训与资质:规定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周期和合格标准,以及定期考核机制。
7. 监测与报告:建立放射性物质的监测体系,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对异常情况进行应对。
8. 应急预案:制定放射源泄露或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隔离和事故处理程序。
重要性
放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能有效预防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另一方面,它确保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还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工作场所的事故率,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声誉。
方案
1. 建立专职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放射源管理团队,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制定详细操作手册:编写涵盖所有环节的标准化操作手册,供员工参考和执行。
3. 定期培训和考核:组织定期的放射源安全培训,考核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4. 强化监测与报告:配置先进的监测设备,确保实时监控放射源状态,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5. 更新和完善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法规变化,定期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
6. 加强内外部沟通:与相关部门、供应商和监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共同维护放射源安全。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放射源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放射源管理制度或规定范文
第1篇 炼钢厂放射源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源安全应用,保护环境,在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主管领导高度重视下,特制定连铸机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二、相关放射源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 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31日国家环保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4、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5、不稳定原子核在发生变化的同时会发射各种各样的射线,这种现象就是人们常说的放射性。放射性物质分为天然放射性物质和人工放射性物质。
6、生活中处处都有放射性,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人们受到的放射性照射大约有82%来自天然环境,约有17%来自医疗诊断,而来自其他活动大约只有1%。
7、放射源是指用放射性物质制成的能产生辐射照射的物质或实体。
8、按其密封状况可分为密封源和非密封源,炼钢厂使用的铯--137属密封源。
9、防治和减少放射源发出的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以下三种防护手段:
(1)、距离防护:距离放射源越远,接触的射线就越少,受到的伤害也越少。
(2)屏蔽防护:选用适当的屏蔽材料(如混凝土、铁或铅等)做屏蔽体遮挡放射源发出的射线。
(3)时间防护:尽可能减少与放射源的接触时间。
三、炼钢厂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正职)
副组长: 主管生产副厂长( 常务)安全环保科科长
成员: 连铸车间主任(正职)连铸浇钢四班机长
四、保卫细则
1、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放射源安全规程,组织职工对放射源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连铸机设备安装之前放射源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保管,连铸车间(共14枚)根据放射源包装大小制作放射源保管柜,尺寸规格、防盗措施按生产厂家提供的信息完成,安全环保科负有监管权。
3、连铸机电器设备安装调试基本正常后进入液面自动控制系统的管线电气安装,然后由安全环保科把放射源转交给连铸车间,连铸车间登记接收时间及放射源状况,在车间安全管理小组指挥下,安排具体人员把放射源装入结晶器内,并做好放射源记录台帐。其间在调试安装阶段的安装及取出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全程跟踪。
4、做好放射源泄漏、丢失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和布置。
5、其他未尽事宜,在以后生产中由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部指导修改和补充。
五、管理细则
1、放射源的使用、更换、存放由连铸车间日常管理,炼钢厂安全环保科和公司环保科负责监督、检查;同时明确责任人,公司由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长和环保科为第一责任人;炼钢厂由主管生产副厂长和安全环保科科长为第一负责人;连铸车间由车间正职为第一负责人;浇钢由甲、乙、丙、丁四班机长为第一负责人。
2、放射源由连铸机当班机长具体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放射源的状态。
3、放射源的库存柜钥匙由机长交接班,存取放射源由机长和车间负
责人两人操作(实行双人双锁制),其他人员严禁掌管库房钥匙。
4、需要拆、装放射源时,由机长通知维修班长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5、装好放射源后要用石棉布将放射源源盒包好,避免被钢水烧坏。
6、检修时将源盒拆除后要及时做好标记放入库存柜,并将库存柜门锁好。
7、发现放射源泄露和丢失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炼钢厂相关机构和领导汇报,保护好现场。
8、以上规定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凡违反本规定的一次给予100~500元考核,造成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除正常考核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炼钢厂
第2篇 某炼铁厂放射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我厂放射源及职工人身安全,使放射源更好地为炼铁厂生产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管理内容
2.1 凡我厂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购入的放射源均需通过设备科,由设备科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2.2 使用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单位车间主任签字、兼职材料员签字方可。出库期间,领用人对其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要切实做到正确安装使用,妥善维护、保管;
2.3 损坏、遗失放射源即构成事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损失;
2.4 对放射源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指导;
2.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我厂所有放射源的种类、数量、活度、分布及接触情况建立档案(领用单位及管理单位均需建立档案);
2.6 存在放射源的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的管理工作;
2.7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进行登记、上报、根据规定制定限期整改计划;
2.8 对闲置和报废的放射源提出报废计划,由管理单位根据放射源管理办法执行报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贮;
2.9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设备科。
第3篇 南平医院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人民医院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一、放射源的管理
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财目,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帐。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二、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4.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撒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5.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度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马上逐级上报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及时上报给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罚则酌情处理。
第4篇 放射源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从事放射线作业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和防止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结合分公司信息仪控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规定
2.1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2放射源库房的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因此位于炼油区、化工区的放射源库房分别由使用射源库房的有关车间负责管理。
2.3放射源库房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是重要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管理的放射源库房的安全负责。
2.4放射源出入库登记工作,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与管理。
3职责
3.1生技室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3.1.2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会同车间安全员定期检查放射源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1.3对库房存放放射源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监督实施。
3.2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3.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针对放射源库房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2.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放射源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2.4组织建立、健全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3.3车间安全员职责
3.3.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3.3.2参与制定放射源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制止“三违”作业。
3.3.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和事故演练。
3.3.4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定期对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
3.3.5组织开展放射源库房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3.3.6落实放射源库房防火安全措施。
3.4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职责
3.4.1放射源库房管理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负责对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共2页第2页
3.4.2完善放射源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4.3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防护劳保用品和器具及灭火器材。
3.4.4定期对放射源库房防护门的传动机构加润滑油,保持防护门的传动机构灵活运转。
4设备管理
4.1放射源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完好。
4.2完善放射源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4.3放射源库房内只允许储存放射性同位素源,其它一切物品不准储存在放射源库房内。
4.4严格执行放射源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4.5严格执行放射源操作规程。放射源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6放射源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5防火防爆
5.1放射源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5.2放射源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5.3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6装卸作业
6.1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工作服。
6.2装卸作业过程要文明施工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6.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7考核
违反本规定,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信息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5篇 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操作(检修)制度
第一条 进入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工作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条 进入放射性岗位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卡。按规定,每季度更换新的个人剂量卡,旧个人剂量卡统一由安全环保部上交三明市疾控中心检测并登记入档。
第三条 拆卸、安装放射源必须由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操作。对放射源的检修必须在检修人员、分厂安环科和分厂保卫干事三方的监督下方可进行,并要做好相关手续的交接办理工作。在检修期间,对放射源应认真做好看护工作,防止丢失。
第四条 经常检查放射源同位素防护器材和防护用品,确保完好;发现有破损器材,应即时更换。
第五条 严禁将物件或身体的任何部位置于放射源窗口、检测窗口或两者之间的射程中。
第六条 放射源头的安全距离,窗口方向3米外,除工作必须外,尽量不在源罐附近停留。
第七条 按规定定期请专业检测部门,对放射源周围环境进行检测,以确定是否超标。
放射源工作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制度
第一条 从事放射源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源相关作业,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前复审,确保长期有效。
第二条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放射性管理法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及仪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增强工作人员自我防护意识。
第三条 组织各级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条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技术学习,聘请专业或兼职放射性机构技术人员传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相关知识。
放射源防火防盗制度
第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其他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放射源日常防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 放射源应有专人管理、专人保管、专人领用登记。加强治安检查管理,谨防丢失,每月定期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存在、是否存在火灾事故等隐患。
第三条 放射源应牢固安装在设备上,源闸门朝向无人逗留方向。拆卸、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检修拆下放射源,必须装入铅罐中,贮存在放射源专用仓库并配备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系统。
第四条 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关闭放射源开关。
第五条 若发现放射源有异常或丢失,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公安等相关行政部门。
第6篇 国家放射源管理规定办法
放射源管理制度介绍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有效控制辐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维护职工、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放射源管理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放射源管理制度。
一、放射安全工作许可与资质管理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简称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办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已办理了放射安全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到市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放射源报废和退役的,应提前到市环保局办理报废和退役手续。
上述单位按放射安全许可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到市环保局政务办理大厅进行申报。市环保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其中涉外放射源还需到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2、放射源使用单位,辐射防护应当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放射源及其设施的设计、建造和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4、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建成调试后,在试运行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个人剂量监测与辐射环境检测
1、放射源使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2、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
三、机构管理与操作人员培训
1、放射源使用单位,要设立放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2、管理与操作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获得上岗证书。每年进行辐射安全方面的环保专业培训,内容为:辐射安全知识、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等。
3、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四、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1、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2、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3、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安全责任制。
4、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响应程序要落实到责任人。
5、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源使用和贮存的安全防护要求
1、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并设置放射安全禁区黄线,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2、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4、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5、使用放射源单位,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
6、用源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外排或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放射源安全报告与放射检测
1、放射源统一编号报告,在放射源到企业后,将填写源编号的申购表报市环保局备案。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并同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公安部门。
3、使用放射源单位应编制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保卫情况年度评价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报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区或县级市环保局,同时报市环保局。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水和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单位,应将处理、处置情况向行政辖区内的环保分局或县级市环保局报告。
5、环保部门在接到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和安全情况年度评价报告后,对使用单位进行年度检测,内容为:
(1)放射安全的管理机构、人员岗位培训落实情况。
(2)放射源使用、登记记录。
(3)废旧放射源回收协议和回收证明。
(4)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5)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6)辐射屏蔽、剂量测量、报警、警示标志、安全联锁装置检查。
(7)核定放射源周围环境的放射性监测数据。
第7篇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从事放射线作业人员和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和防止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结合分公司信息仪控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规定
2.1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2放射源库房的管理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来确定,因此位于炼油区、化工区的放射源库房分别由使用射源库房的有关车间负责管理。
2.3放射源库房的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是重要责任人,共同对本单位管理的放射源库房的安全负责。
2.4放射源出入库登记工作,由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负责,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与管理。
3职责
3.1生技室职责
3.1.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放射源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3.1.2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会同车间安全员定期检查放射源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3.1.3对库房存放放射源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监督实施。
3.2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3.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2.2针对放射源库房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2.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放射源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2.4组织建立、健全放射源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督促有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3.3车间安全员职责
3.3.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3.3.2参与制定放射源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制止“三违”作业。
3.3.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和事故演练。
3.3.4负责保管放射源库房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在有放射源存放期间,定期对放射源库房安全检查。
3.3.5组织开展放射源库房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记录。
3.3.6落实放射源库房防火安全措施。
3.4放射源库房管理员职责
3.4.1放射源库房管理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负责对放射源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放射源库房安全管理规定共2页第2页
3.4.2完善放射源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4.3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防护劳保用品和器具及灭火器材。
3.4.4定期对放射源库房防护门的传动机构加润滑油,保持防护门的传动机构灵活运转。
4设备管理
4.1放射源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完好。
4.2完善放射源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4.3放射源库房内只允许储存放射性同位素源,其它一切物品不准储存在放射源库房内。
4.4严格执行放射源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4.5严格执行放射源操作规程。放射源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6放射源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5防火防爆
5.1放射源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5.2放射源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5.3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6装卸作业
6.1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工作服。
6.2装卸作业过程要文明施工作业,严禁野蛮装卸。
6.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7考核
违反本规定,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信息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8篇 γ放射线放射源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登记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放射源的保管、贮存、领取、使用、 归还登记、检查等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望严格执行。
一、放射源现状
我矿现有放射源11个,其中6个137cs放射源已报废,5台hhcⅱ型核子秤放射源用于井下各采煤工作面。
报废的6个137cs放射源以前用于立井提升系统,现在已被密封库存,不再使用,由物资供应部负责保管。
5台用于微机核子秤的hhcⅱ型放射源,由生产技术部派专人负责监管,如需使用,由生产技术部在物资供应部登记、领取,并到现场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以书面形式移交使用单位。在用放射源的日常看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认真做好日常使用记录,做到班班交清,责任到人。放射仪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技术部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回收及入库,放射源的维修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二.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2.物资供应部负责报废放射源和使用放射源的密封及库存管理工作,要采取安全可靠的保管措施,制定严密细致的登记制度,由部长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严防放射源的失窃。
3.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负责微机核子秤放射源的日常使用监管工作,党工部保卫部门负责放射源的防盗、防丢失工作。
4. 由党工部主管保卫的部长牵头、机运部、生产技术部、物资供应部派人参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放射源保管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防盗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各放射源存放、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检查情况必须在保卫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放射源罐应由专人管理严防被盗和丢失。铅罐锁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随意移动和打开,维修人员因工作需要,打开放射源时,必须经主管人员批准。
6放置放射源的专用箱子必须有明显的危险标志和警示语。
7.放射源罐在准直孔打开(即工作条件)时的立体角左右为16度,上下为5.4度,在此范围内应设置危险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8.放射源罐及其附近不得有淋水、煤尘堆积。
9.无论使用或不使用放射源,在塞子旋到固定位置后必须插上销子且上锁,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防止丢失放射源。
10.放射仪器在较长时间停止使用时,必须通知放射管理人员或维修人员关闭放射源并上锁,以确保安全。
11.现场保管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现场交接班,认真填写当班放射源的使用情况。
12.保管人员、维修人员发现放射源在使用中有异常现象、损坏、丢失或被盗时,应立即向保卫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
13.放射源长期不用或放射源强度不够时不能使用,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三.放射源的使用
1.使用放射源时,先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子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上方,再插上销子锁好。
2.不使用时,把锁打开,拔掉销子,将铅塞旋转180度,使扁平长方孔位于下方,插上销子锁好。
3.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将铅罐塞子从铅罐中拔出。
本管理制度从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
第9篇 医用放射源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病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医用放射源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操作、管理医用放射源的人员,就业前进行专业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方能从事该项工作。
三、一切放射源(如co-60等)投入使用前,须申报法定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有关证件办理齐全,方可使用。
四、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应用防护知识,加强自身防护,正确使用设备,提高操作技术,减少射线照射。
五、工作人员应注重病人和家属的防护,关键把握好医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须性、合理性,设备性能的有效性。
六、加强剂量监测及管理,一切治疗设备经换源或大修后,必须重新检测确认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设立防火、防盗、防泄漏、防抢劫等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
(八)、机房内外照射的水平满足防护要求。
(九)、对于废源,按照《放射源处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委托中国核动力研究院按签约合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药盒的废品、废物必须储存十个半衰期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10篇 放射源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为了加强我单位的放射源管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对放射源采取二级管理:山西昔阳丰汇乐平煤业有限公司、班组。
2、公司负责放射源采购计划的审核、放射源的采购,监督、检查放射源的保管、使用情况。
3、班组做好放射源的安全监护及维护、维修。
4、建立放射源台帐。放射源从订货、接收、运输、安装、存放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放射源档案,做好记录。
5、建立暂存库,在检修期间、停产期间、放射源购回未安装前和报废后,使用暂存库存放放射源,避面丢失。
6、暂存库周围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安装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做好放射源出入库记录。
7、放射源所在场所设立明显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志牌。放射源工作现场应悬挂醒目的责任牌,注明现场责任人、放射源核素、活度、编码、出厂日期。
8、放射源安装现场及暂存库必须有监控、报警系统,采取安全防盗措施,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做好交接班记录。
9、放射源出入库、拆卸、安装,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
10、放射源一旦发生丢失,要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公司,并立即上报上级公安、环保部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人员要求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总则
4.1 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放射源的存储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放射源的使用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04《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应急措施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相关记录
9.1《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第12篇 放射源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制度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我矿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㈠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我矿使用放射性装置数量多,安装地点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这些放射性装置,特制定基层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㈡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㈢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㈣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㈤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㈥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
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
放射源安全使用综合管理制度
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㈠辐射事故分级
我矿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㈡职责分工
1、调度室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机电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卫生保健站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㈢辐射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13篇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源使用、转让和送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期间的安全,制定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如下:
一、放射源的使用
1. 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 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
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
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第14篇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 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15篇 瓦斯消防及放射源安全管理
第一节瓦斯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条:瓦斯检查人员责任考核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或交接班,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2、瓦斯检查人员脱岗、瞒报、虚报瓦斯检查结果、监控工修改瓦斯数据、调度人员隐瞒瓦斯实际情况、故意损坏瓦斯监控设施的,经认定后报请矿上给予留察或开除的处分。
3、对于随意安排瓦斯检查人员进行其它工作而造成粉煤仓检查人员不足或影响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一次处罚队长及安排人各100元。
4、瓦斯检查人员不执行班中汇报制度,少汇报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5、对瓦斯检查员技术比武中考试成绩优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人员处罚100元。
6、对多次经过技术培训而不会进行瓦斯检查的人员,报请矿上予以清退。
7、不及时报送有关报表,一次处罚责任人员100元。
第二条:责任单位瓦斯安全考核制度
1、对于瓦斯检查管理设施不全,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不及时移动瓦斯检查牌板以缺少设施论处。
2、对于储煤仓防治瓦斯工程没有经通风部门审查造成设计不合理或施工中造成失误的,责任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3、对瓦斯方面的隐患不予及时整改的,如果经瓦斯检查发现每一条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新分配员工到岗后,所在车间不按规定及时对瓦斯检查员进行技术培训,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班组长100元。
5、对不优先保障瓦斯防治方面的材料、设备、资金,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对临时停风地点不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安全员、瓦斯检查员不监督执行,处罚100元;不听从指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500元。
第三条:瓦斯安全治理考核制度
1、凡在瓦斯管理中表现突出,发现隐患及时汇报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经查证属实的,报请矿上给予重奖。
2、在瓦斯治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创造的,实施效果明显的,每一条或每一项奖励500-1000元。
3、车间对长和班组长没有按上级部门的计划对瓦斯检查员的培训作出安排的,一人次处罚队长200元,班组长100元。
4、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按程序报请建管处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
5、对没有按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按违章论处。
第二节监测监控管理
第一条:传感器监测监控管理
1、传感器无有效校验标签,罚当班班长100-300元,悬挂责任人100-300元。
2、甲烷传感器未指定专人悬挂者,每次罚款200-500元。
3、监控设备无计划停用者,每次罚款2000-10000元。
4、故意堵塞传感器测试孔的,以责任事故查处,罚责任单位10000-20000元,罚责任者2000元,责令责任队组停工整改,不准责任人再在__矿工作,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处罚200-1000元。
5、故意不按规定要求移动和悬挂传感器的,或用其它方式造成传感器监控传输数据失真和断传的,在同一地点的单位,罚责任人,第一次罚2000元,第二次罚4000元,三次以上的将责任队组停工整改,罚责任单位10000元,罚相关责任人200-1000元,不准责任人再在__矿工作。
第二条:监测监控设备安全管理
1、监控传输线接线盒未按规定正确悬挂,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2、监控传输电缆在有电缆钩可正确悬挂情况下,未能正确悬挂,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未正确填写记录或记录有涂改者,每次罚款100元。
4、对于监控数据漏报、谎报者,每次处罚500元。
5、监控值班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发现一次罚款100-300元。
6、未按规定期限调试、校正监控仪器设备,每台次罚款1000元。
7、监控主机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不符合规定者,罚款5000元。
8、监控主机未实现双机备份者,罚款5000元。
第三条:外委施工单位监测监控管理
1、无三证(防爆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煤安标志的监控设备在选煤厂基础建设及生产中使用的按失爆论处,缺一项罚款1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更换合格有效的监控设备。
2、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上岗者,责令施工单位当即更换人员,并罚责任单位1000元。
3、未按规定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每台次罚款施工单位200-1000元。
4、施工单位监控主机的历史记录必须保存完整无缺,无历史记录的,罚10000--30000元,缺1个月记录的,罚10000元,缺3个月记录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产整改,更换新的监控主机,重新组建新的监控机构和合格负责的人员,经__建管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5、由于移动传感器或传输线造成的超限报警,由选煤部上报建管处,协同通风部、安全部、监控部和施工单位要共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属传感器质量或老化问题的,责令施工单位将同批号和同年限的传感器返厂检修或报废;属移动不当造成超限报警的,罚责任人2000元,由施工单位安全部门进行培训学习,考试合格方可工作。
6、对同一工作面,重复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超限报警的要加倍处罚,连续3次出现事故超限报警的,查明原因按10000-20000元处罚。
7、施工单位的监测监控系统包括传输电缆、分站、主机房、图牌版、报表等,未能达到《潞安集团监测监控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在限期整改的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三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消防器材发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2、各单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挪用的罚款100-200元。发现人为的损坏,照价赔偿,并罚款100-500元。
3、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保卫部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4、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部门领导或兼职消防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保卫部由保卫部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水溶剂灭火器必须申报,由保卫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部门、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动火作业时,需经部门主任审批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上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扣分10-50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水灾自动报警器及灭火系统、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部门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兼职防火员(安全员兼)负责,任何个人不予办理领发。
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各个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7、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办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对于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严重处于100-500元罚款,扣分10-50分,对于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节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目的
为了按照__煤矿建设管理处要求,加强选煤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选煤部主厂房、浮选、浓缩池等各处放射源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第三条:职工操作规范
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放射源所在岗位工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源的日常检查和监护。
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工作人员要预先戴好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专人专用,不得损毁、拆卸、转借他人。
第四条:放射源的存储
1、放射源存放地点要有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牌,以及危害性和防护措施标识牌。
2、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放射源附近。
3、放射源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第五条:放射源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
2、放射源周围要保持卫生清洁。
3、严禁在放射源附近休息、饮食、吸烟。
4、定期检查灭火器、个人剂量计等设备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工作。
5、每天交接班认真检查安全锁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第六条:紧急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发生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上级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处理火灾后具有放射性的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