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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接送管理制度博客(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0

学校接送管理制度博客

学校接送管理制度是确保学生安全、有序上下学的重要管理措施,旨在规范接送行为,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减轻学校及家长的负担,提升校园周边环境的秩序。

包括哪些方面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接送人员资格认定:明确接送人员的身份,如家长、监护人或指定的校车司机。

2. 接送时间规定:设定固定的上下学时间,避免拥堵和混乱。

3. 安全协议:制定接送过程中的安全规则,如佩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等。

4. 交通管理:规定校门口的交通秩序,包括车辆停放、行驶方向等。

5. 紧急情况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6. 家校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家校沟通渠道,及时反馈接送情况。

重要性

学校接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有助于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还能维护校园周边的交通秩序,减少社区的交通压力。此外,通过明确的责任分配,增强家长、教师和社区的协作,共同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方案

1. 设立接送点:在学校周边设立固定接送点,避免车辆在校门口聚集,确保道路畅通。

2. 实施接送证制度:发放接送证给家长或监护人,以便识别合法接送人员。

3. 定期培训:对家长和校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4. 建立信息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家校接送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家长了解孩子的接送情况。

5. 定期评估:定期对接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6. 社区合作: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社区和警方合作,共同维护接送时段的交通秩序。

通过这些具体措施的实施,学校接送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学生的安全出行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促进家校之间的紧密合作,共同打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校园环境。

学校接送管理制度博客范文

第1篇 寄宿学校接送学生管理规定

寄宿制学校接送学生管理规定

周末学生接送,是我校寄宿制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加强对接送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加强领导 通力合作

1、成立接送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成员为政教处管理人员。

2、加强班主任和生活教师对接送工作的责任心,班主任要掌握本班干部学生家庭住址和所乘车辆的路线,接送点以及相关情况,主动协助车长作好接送工作。

3、选派责任心强的老师担任各接送车的车长。

4、保安部门从车辆运行秩序和学生出门手续两个环节上严格把关。

具体操作规定

5、开学之初,由政教处主任落实接送行车路线、停靠点、发车接车时间,将接送有关情况设计成表格,印发给家长填写。

6、由各班主任将家长关于孩子接送点的反馈意见收集后,按各条行车路线归类管理,上报政教处。

7、政教处将各班接送点归类情况再按路线索进行全校综合归类,得出各条行车路线的确切人数,安排车辆。

8、根据各条路线的学生人数安排相应车型,尽量做到一人一座(含接送老师),如人数超额不多,增加相应监时座位,或对个别同学作异线调整。

9、开学第一周,政教处必须选定好每辆接送车和车长,一般由任课教师或生活辅导员担任。护送人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护送人上岗前,政教处要组织培训,讲明责任,工作程序与要求。

10、每周接送前一天,车长必须落实好各路接送车辆,督促司机做好检修工作,保持良好车况,防止发生中途抛锚现象。

11、接送组织指挥由接送领导小组负责。每周接送学生时,设指挥长一人,处理接送中的各种问题。学校党支部政工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要到现场维护秩序,协助做好上车前的各项工作。

12、接送前半小时,车长负责整队点名清查人数,按车次(号)排队,由车长副食学生依次上车。不得让学生提前上车。在清查中发现有多人少人现象,要立即查清具体人名的原因,作好相应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以便随时答复家长的查询。凡留校的学生和不乘车离校的其他人员,不准进入停车场。

13、学生未上车时,未经该车车长的同意,汽车司机不得开门,任课教师、家属都不准提前登车就座。如发现有人提前上车,保安人员和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劝阻。劝阻无效当即交指挥长处理。乘便车的教师、家属和其他人员只能待学生全部入座后,方能上车。

14、学生上车坐定后,护送的车长进行第二次点名,调整学生座位,安定乘车秩序,司机方可发画。

15、行车途中,车长要在车厢内负责学生安全,维持秩序,不得中途停车载人,不得越点停靠,非特殊情况必须保持准点停靠,不得改变行车路线或延时间,到点(站)后,车长必须亲手将学生交给家长。如遇横穿马路,车长必须亲手牵着学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无家长前来接护,不得放学生下车,要电告家长,重新约定时间、地点接送,如电话不通,则要亲自护送学生到家。

16、接学生返校时,车长要再次督促司机准时,并做好接送学生记载。

17、各车长务必准时到校接并收取《接送情况登记表》,期末存档。

18、学生家长如认为不须亲自到接送点(站)接自己的孩子回家者,必须输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而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

19、若干情况的处置

(1家长自备车辆接送学生回家;

(2假日学生本人因故不乘校车回家;

(3假日家长因故让学生留校;

(4假日学生回家时要带另一个同学回家;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该生或家长应事先向班主任请示、报告、并于上车前两小时向政教处及相应车长报告。

5返校时,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接送点(站)乘校车;

6因假日本应乘校车返校而又改为自行乘车返校。

凡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学生应提前告知班主任和车长,也可以按时到接送点告知车长。

工作责任划分

20、发车前,车长不清点人数,不安排好座位,发生的问题由车长负责。

21、接送学生发车半小时前,接送车辆未到位,延误学生按时上车,由车长负责。在送学生离校时发生这种情况,政教处应立即安排车辆送学生;在接学生返校时,发生这种情况,超过十分钟未来车辆时,由这个车的车长向方管领导报告,并由主管领导答复解决,在超过三十分钟仍未见车辆时,主管领导应立即租用社会车辆,安全接学生返校,其租车费由他们如数向租车的乙方索到。

22、发车前,停滞不前车场秩序混乱,未站队的学生提前上车,发生的问题由车长负责。

23、送学生时,到接送点后,超过三分钟未见家长接学生,如车长要打电话或乘坐交通工具送学生回家时,其电话费、车费由家长承担。

24、接学生返校时,到接送点后,未到开车时间开车而发生漏接学生时,学生返校的交通费的处理原则是:车长指示开车,由车长承担;是司机不听指挥开车,由司机承担后果。学生误点三急促未到点(站)而漏接时,其交通费由这个学生的家长承担。

25、接送学生时,车长未按时到校接车,由此而发生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根据后果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26、行车途中,如因汽车机械故障抛锚时,而延误行车半小时内,扣除这趟租车费50%,超过半小时,由主管领导另租用其他车辆运送学生,租车费由其按租车协议如数向乙方索取。

二○__年二月

第2篇 s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

接送学生车辆应该肩负起学生的安全问题,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以下称“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确保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省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 班 )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 以下统称学校 ) 的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条 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公安、教育、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分为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和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包括学校自备或长期租用的客车、专业道路客运企业的客车、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体客车、单位接送员工子女上下学的自备客车和社会力量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

五条 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 非专用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接送学生车辆的 外观标识式样、标志牌式样及发放程序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六条 接送学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 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 __ )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七条 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 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 分记录。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八条 有接送学生任务的学校,应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拟用申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申请后应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对拟用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

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并负责专用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除定期检验外,接送学生车辆每学期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十条 非专用接送学生 车辆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分别放置接送学生车辆标志牌。

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 配合学校定期对学生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清理。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中,发现未喷涂外观标识或无标志牌的接送学生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运营,并将 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情况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学校。

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外地机动车接送学生,不得使用或租用货运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后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

十四条 接送学生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并与公交车享受同等优先通行权。

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十六条 单位使用自备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将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报学生所在学校备案,并办理接送学生车辆相关手续。

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杜绝超员现象。

十八条 接送小学低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自备和长期租用车辆,学校或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现接送学生车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十条 接送学生车辆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安全管理终考核内容。

二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二十三条学校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条 公安、教育、安监部门对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接送学生车辆优惠政策并对接送学生车辆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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