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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管理制度(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8

噪声污染管理制度

噪声污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噪声控制,保护员工健康,提升工作效率,并符合环保法规要求。本制度涵盖噪声源识别、监测、评估、控制措施、员工培训及应急预案等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噪声源识别与分类:确定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和工作区域,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2. 噪声监测与记录:定期进行噪声测量,记录数据,以评估噪声水平变化。

3. 噪声评估:根据测量结果,评估噪声对工作环境和员工健康的影响。

4. 控制措施:制定并实施降低噪声的工程、管理和个体防护措施。

5. 员工培训:教育员工了解噪声危害,掌握噪声防护知识和技能。

6. 应急预案:针对突发噪声事件,设立应对流程和应急响应计划。

重要性

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员工听力健康,还可能导致沟通障碍,降低生产效率,甚至引发心理压力和情绪问题。建立健全噪声污染管理制度,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员工权益、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符合国家环保法规的必要条件。

方案

1. 建立噪声管理团队:由环保部门主导,各部门参与,共同负责噪声污染的监控与治理。

2. 定期检测: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噪声检测,确保工作场所噪声水平不超过法定限值。

3. 工程改造: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降噪改造,如安装隔音屏、减震垫等。

4. 管理措施:调整工作时间,避免在同一时段集中产生大量噪声;优化作业流程,减少噪声源的运行时间。

5. 个人防护:为员工提供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6. 培训教育:定期举办噪声防护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7. 应急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噪声超标时的临时停工、通知员工、寻求专业机构协助等步骤。

通过上述措施,企业可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创建一个健康、安静的工作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彰显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噪声污染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物业管理手册-污水废气噪声污染控制程序

物业管理手册:污水、废气、噪声污染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加强污水、废气、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污水、大气污染物及噪声防治管理工作。

3、职责

3.1产生或存在污水、废气、噪声的部门负责本部门污染源的控制,并提出治理方案和负责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

3.2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环保设施维护和保养。

3.3品质部负责全公司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和委托地方环保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审查。

4、程序

4.1污水控制

4.1.1本公司污染主要来自垃圾清运车的清洗、垃圾中转站的清洗和业主的生活污水。

4.1.2垃圾清运车每周按相应的保洁员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清洗;

4.1.3垃圾中转站清洗的控制

a)垃圾中转站每周按规定进行清洗。

b)清洗形成的污水集中收集,排放到污水管道。

4.1.4严禁使用含磷洗涤剂冲洗厕所,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4.1.5物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对社区下水管网的疏通和维护,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4.2废气控制

4.2.1本公司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社区空调、冰箱、机动车尾气等。

4.2.2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

为符合《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议书》的要求,本公司自2005年起新购入冰箱、空调器等设备时,将优先选购环保型产品,并逐步完成含氟致冷剂的替代工作。

4.2.3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a)公司的机动车辆要做到专人负责,定期养护,使用清洁燃料,尾气必须达标排放;

b)通过与业主协商、沟通、宣传栏等方式,引导业主定期对汽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检测。

4.3噪声控制

4.3.1本公司环境噪声主要来自消防泵、水泵、业主装修、机动车、割草机、空调外机及社区文化活动产生的噪声。

4.3.2噪声的控制措施

a)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低噪声设备和备件;

b)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油路、气路、水路畅通,使机器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c)业主装修产生的噪声按《业主入住及装修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d)各社区举办社区文化活动时由物业服务中心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协商确定有关事项,降低噪声污染的影响。

4.4污水、废气、噪声监测与监督管理

品质部执行《环境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委托地方环保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审查。

4.5品质部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分析与评价,各责任部门对超标项按《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4.6公司污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噪声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类、机动车辆执行《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4.7各部门按照《各部门环境因素管理办法》要求落实。

4.8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5.1《固体污染物控制程序》

5.2《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协议书》

5.3《郑州市建立无氟城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5.4《业主入住及装修控制程序》

5.5《环境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5.6《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9《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10《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5.11《记录控制程序》

第2篇 施工现场防扬尘防噪声污染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2.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

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主要道路和大门口要硬地化,包含基层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4.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5.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

6.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

二、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

(1)牵扯到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如预制构件,木门窗制作等),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

(2)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减少强噪声的扩散。

4.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测量记录表。

第3篇 别墅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章

虹桥高尔夫别墅 环境噪声污染规章

本规章作为虹桥高尔夫别墅管理规约的一部份对本物业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住户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制定本规章。所有业主及其书面授权的使用者(包括租户、家政人员等)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二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条 本规章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住户应尽量减少室外噪音。

第二条 禁止在本小区进行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条 禁止任何住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室内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住户,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受影响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受影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影响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规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特制订本标准。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

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

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db(a)

适用区域

白天7:00~21:00

早晚5:00~7:00 21:00~23:00

深夜23:00~5:00

特殊住宅区

50

45

40

居民、文教区

55

50

45

一类混合区

60

55

50

二类混合区

65

60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65

55

1.本标准适用区域定义:

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二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3.本标准为室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1m,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1m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噪声污染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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