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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汇编(12篇)

更新时间:2024-05-11 查看人数:78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为确保人员安全、设备安全及生产环境安全而设立的一系列不可触碰的规则和界限。它涵盖了生产操作、设备维护、应急处理、员工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旨在预防严重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培训内容

1. 安全规程教育:员工需全面了解并掌握各自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正确使用工具、设备的操作程序、危险源的识别和防护措施。

2. 应急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火灾、泄漏、停电等突发事件的应对流程,提高快速反应和自救能力。

3. 安全意识培养:强调遵守安全红线的重要性,培养员工的安全习惯,理解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4. 法规知识学习:讲解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使员工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增强法制观念。

5. 不良行为纠正:针对常见违章行为,如违规操作、酒后上岗、私拉乱接等,进行案例分析,强化警示作用。

应急预案

1. 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如火灾、化学品泄漏、设备故障等,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计划。

2. 定期演练:组织员工进行模拟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调整和完善。

3. 设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应急状态下的职责,确保指令传递迅速、准确。

4. 配备应急设施:确保消防器材、急救设备、疏散通道等设施完备,并定期检查保养。

5.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在事故发生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以便快速做出决策。

重要性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通过设定明确的界限,防止员工因疏忽或无知导致事故。它有助于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潜在损失,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良好的安全环境可以增强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提升团队凝聚力。遵守安全红线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稳定。因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得到全员的重视和执行,确保其在实际操作中发挥出应有的效能。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电厂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的安全“红线”管理。

2. 目的

为了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进一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岗位操作行为,明确安全管理重点,实现风险预控,预防人身伤害和重大设备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发电机组长期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3.内容

3.1 通用部分

3.1.1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3.1.2 严禁岗位人员不掌握岗位危险源、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3.1.3 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3.1.4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1.5 严禁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没有闭环管理;

3.1.6 严禁雷雨时,禁止接近避雷器的接地点;

3.1.7 严禁在生产区域内吸烟;

3.1.8 严禁在生产区域不戴安全帽或不规范佩戴安全帽;

3.1.9 严禁高空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1.10 严禁无票作业;

3.1.11 严禁机组正常运行时无故停用联锁及热工保护

3.1.12 严禁有继电保护的电气设备无保护运行;

3.1.13 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时交接班。

3.2 运行部分

3.2.1 锅炉专业

3.2.1.1水压试验升压过程和超压状态下禁止一切本体及受热面检查;

3.2.1.2 影响锅炉启动的系统和设备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终结时,或经运行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3 锅炉主汽压力表、温度表、汽包水位计、给水流量表、炉膛负压表、氧量表、排烟温度表等主要仪表不能全部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

3.2.1.4 锅炉总联锁、锅炉主保护不能正常投入,禁止锅炉启动;

3.2.1.5 锅炉的排汽门、快速泄压阀、事故放水门、燃油速断阀等安全保护性阀门经试验动作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

3.2.1.6 锅炉的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门未经整定(机组大修后首次点火进行安全门整定时除外)或试拒动,禁止锅炉启动;

3.2.1.7 锅炉水压试验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8 炉水品质不合格,禁止锅炉启动;

3.2.1.9 dcs控制系统不能投入或运行不正常,禁止锅炉启动;

3.2.1.10 fsss系统不正常禁止启动锅炉;

3.2.1.11汽包的水位保护试验在启动前和停炉后用上水和放水的方法进行,严禁用信号短接的方法进行模拟传动替代。汽包水位计应以差压式(带压力修正回路)水位计为基准;

3.2.1.12锅炉点火时严密监视炉膛着火情况,灭火后应迅速关闭各油角阀,保持30%以上风量吹扫5分钟以上,防止灭火爆燃事故的发生,吹扫完成并确认无影响点火的缺陷后再行点火;

3.2.1.13锅炉升压过程中,严格按照升温升压曲线进行,以免汽包壁温差过大和过.再热器壁温急剧升高。

3.2.1.14 锅炉低负荷进行打焦工作时,炉膛严禁吹灰;

3.2.1.15冲洗水位计时应缓慢小心,严禁操作有缺陷的阀门,冲洗水位计时不可站在水位计正对面;

3.2.1.16 排污前应对排污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排污,有人检修,禁止排污, 排污必须征得主值同意,排污时应加强水位监视;

3.2.1.17 mft达到动作条件而拒动作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18安全阀动作后不回座,压力下降.温度变化到不允许运行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19所有汽包水位计失灵、损坏,无法监视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0炉管爆破,无法维持正常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1汽压超过安全门动作值而安全门拒动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2尾部烟道发生二次燃烧,使排烟温度、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不正常地升高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3锅炉房内发生火灾,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4 所有dcs画面黑屏,不能监视运行参数时,必须紧急停炉;

3.2.1.25炉膛内或烟道发生爆炸,使设备严重损坏时,必须紧急停炉;

3.2.2 汽机专业

3.2.2.1 影响机组启动的系统和设备的检修工作未结束,工作票未注销时,或经试验及试运不合格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2 机组任一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3 机组保护动作值不符合规定,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4 汽机调速系统不能维持空负荷运行,机组甩负荷后不能控制转速在危急遮断器动作转速以下,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5 任一主汽门、调门、抽汽逆止门卡涩或关闭不严,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6 汽轮机汽轮机转子弯曲值偏离原始状态值0.02mm,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7盘车时有清楚的金属摩擦声或盘车电流明显增大或大幅摆动,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8主要显示仪表:(如转速、振动、轴向位移、相对膨胀、润滑油压、eh油压、冷油器出口油温、轴承回油温度、主蒸汽压力与温度、凝汽器真空等传感器和显示仪表以及调节、保安系统压力开关、测量汽缸金属温度的热电偶和显示仪表等)不全或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9 交流润滑油泵、直流事故油泵,润滑油系统、eh油系统之一故障或顶轴装置、盘车装置失常,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0油质不合格或润滑油温<30℃,回油温度>70℃,eh油温<20℃,油箱油位低于极限值,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1回热系统中,主要调节及控制系统(除氧器水位.压力自动调节、给水泵控制系统、凝汽器水位调节等)失灵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2 汽水品质不符合要求,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3 deh系统不能正常投运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4 dcs系统异常,影响机组运行操作、监视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5 热控信号系统故障,不能正确投入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6主要仪表或热机保护电源失去,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7机组及主要附属系统设备安全保护性阀门或装置动作不正常时,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8 高压缸内壁上下温差大于或等于56℃,禁止汽轮机启动;

3.2.2.19 汽轮机转速上升至3330rpm而危急保安器不动作,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0 轴向位移达+1.2mm或-1.65mm,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1 汽轮发电机组发生剧烈振动(轴承振动达0.25mm)或内部发生明显的金属摩擦声或撞击声时,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2 汽轮机发生水冲击或汽机侧主汽温10min内急剧下降50℃及以上 ,。10操作法软盘进入上位机上使用、拷贝。品,以免其掉落伤人。桥抓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3 汽轮发电机组任何一个轴承断油冒烟,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4 任一支持轴承巴氏合金温度升至115℃或推力轴承巴氏合金温度升至110℃以及轴承回油温度上升到极限值75℃,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5 润滑油中断或轴承润滑油压下降至0.07mpa保护未动作,启动交、直油泵无效,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6 油箱油位下降至-330mm补油无效,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7 汽轮机油系统着火,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8 轴封冒火花,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29 发电机内部有摩擦声、撞击声,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30 发电机冒烟、着火或氢系统爆炸,破坏真空紧急停机;

3.2.2.31 主.再热蒸汽管破裂,机组无法运行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2 凝结水泵故障、排汽装置水位过高,而备用泵不能投入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3 机组甩负荷后空转或带厂用电运行超过15min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4 deh系统和调节保安系统故障无法维持正常运行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5 高、中压缸胀差超过-4mm或+7mm,低压缸胀差超过+15mm,调整无效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6 机组处于电动机状态运行时间超过1min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2.37 主、再热汽温达到552℃持续时间超过15min或主、再热汽温超过567℃时机组不破坏真空停机。

3.2.3 电气专业

3.2.3.1 机组大、小修后工作票未收回、系统未恢复或影响机组启动的电气设备检修后未收回工作票,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2 发电机-变压器组主保护无法投入,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3 发电机-变压器组保护无法满足可靠性、灵敏度和选择性,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4 发电机-变压器组启动前绝缘检测不合格,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5 发电机-变压器组启动前各项联锁试验不合格,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6 发变组各主要表计(电压、电流、有功、无功等)及信号损坏,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7 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主保护动作或后备保护动作且已确认为非系统故障,且未查明原因,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8 发电机氢、油、水系统故障不能正常投运,禁止发电机启动;

3.2.3.9 汽轮机打闸后,逆功率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0 发电机内有摩擦、撞击声,振动超过允许值,应紧急停机;

3.2.3.11 机组内部冒烟、着火、爆炸,应紧急停机;

3.2.3.12 发电机组有明显故障,而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3 发电机互感器冒烟、着火、爆炸,应紧急停机;

3.2.3.14 发电机失磁,失磁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5 发电机定子线圈漏水,并伴有定子接地,应紧急停机;

3.2.3.16发电机主开关以外发生短路,定子电流表指向最大,电压严重降低,发电机后备保护拒动,应紧急停机;

3.2.3.17 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紧急停机;

3.2.3.18 发电机定子冷却水中断,应紧急停机;

3.2.3.19 密封油系统故障,无法维持正常运行,应紧急停机;

3.2.3.20 主变.厂高变.励磁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2.3.20.1 主变套管爆炸和破裂,大量漏油,油面突然下降;

3.2.3.20.2 主变套管端头过热熔化;

3.2.3.20.3 主变或厂高变冒烟.着火;

3.2.3.20.4 主变压器油箱破裂;

3.2.3.20.5 主变压器漏油,油面下降到瓦斯继电器以下;

3.2.3.20.6 主变或厂高变防爆薄膜.释压阀破裂,且向外喷油.冒烟;

3.2.3.20.7 变压器有异音,且有不均匀的爆炸声;

3.2.3.20.8 变压器因故无保护运行(直流系统瞬时选接地或直流保险熔断.接触不良等经处理能立即恢复正常者除外);

3.2.3.20.9 发-变组或厂高变.励磁变保护拒动;

3.2.3.20.10 发生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危急情况;

3.2.3.21 励磁系统运行中,运行人员不允许修改微机励磁调节器的工作参数;

3.2.3.22 励磁系统运行中,运行人员可以用dcs对励磁系统进行控制操作,严禁运行人员就地操作;

3.2.3.23 正常情况下,不经值长同意不得任意改变厂用电的运行方式;

3.2.3.24 电气所有倒闸操作只有在事故处理和进行合断开关的单一操作外其余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2.3.25 6kv系统有严重的短路现象,如爆炸声、弧光,不得强送电;

3.2.3.26 6kv系统检修后充电时跳闸,不得强送电;3.2.3.276kv系统开关连跳两次者,不得强送电;

3.2.3.28 6kv 系统强送电时,应注意合闸设备的电流表和母线电压表发现电流剧增,电压严重下降应迅速切断。但不应将负荷电流或变压器的涌流误认为是故障电流;

3.2.3.29 发电机差动、主变差动、高厂变差动、发变组差动、励磁变差动、主变重瓦斯、高厂变重瓦斯、保护信号发出,应立即停机、解列、灭磁;

3.2.3.30 发电机并列时严禁非同期并列;

3.2.3.31 发电机零起升压时主变220kv中性点接地刀闸必须在投入状态;

3.2.3.32 发电机一经冲转,除有关的电气试验工作外,不得在发电机回路进行任何检修工作。

3.2.4 除灰专业

3.2.4.1 电除尘器设备运行时不得进入高压隔离室;

3.2.4.2 电除尘器启动前,如发现高压隔离开关有异常,应通知检修人员查明原因,不能强行合闸;

3.2.4.3 电除尘器运行中应将全部人孔门、检查门、封盖关闭并上锁,严禁打开人孔门进入内部工作;

3.2.4.4 电除尘器运行中严禁打开任何检查门,如必须打开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将相应电场停运,并做好安措;

3.2.4.5 电除尘器运行时,严禁运行人员及其它人员进入电场高压危险区;

3.2.4.6 电除尘器严禁在运行中操作高压隔离开关;

3.2.4.7 电除尘器运行中禁止靠近硅整流变压器引入部位(安装距离1.5米)。

3.2.5 输煤专业

3.2.5.1 在正常情况下,禁止皮带带负荷停机,冲地时禁止往皮带上冲水;

3.2.5.2 输煤监控系统,上位机监控系统运行中,非检修需要,任何人不得进行开关机操作;

3.2.5.3 输煤监控系统,上位机运行中运行人员严禁拔、插模块和插头,拔、插模块和插头必须关掉电源;

3.2.5.4 卸油前要检查油罐的存油量,严防卸油时冒顶跑油,严格控制油的流速(0.7~1m/s),以防发生静电;

3.2.5.5 油库区禁止烟火;

3.2.5.6 检修人员进入油区,应按规定事先联系,持检修工作票进入现场,若动火须持动工作票,严禁将氧气.乙炔气瓶带入油区,工作结束后应核实现场确无遗留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3.2.5.7 装载机运行时,除驾驶室外其它部位不得有人;

3.2.5.8 堆取料机与推煤机联合作业时,两机应保持5m以上安全距离;

3.2.5.9 严禁超越堆取料能力.俯仰角度范围.回转角度范围进行工作。

3.2.6 化学专业

3.2.6.1 检查漏氢时,只能用肥皂水或微量测氢仪来检查,严禁用火找漏;

3.2.6.2 冻结的氢管道、阀门及其他设备等,只能用蒸汽或热水来解冻,严禁使用火烤;

3.2.6.3 工作人员不宜穿合成纤维、毛料工作服,严禁用铁器工具相互撞击;

3.2.6.4 油脂和油类不能和氧气接触,以防油剧烈氧化而燃烧,制氢操作人员的手和衣服不应沾有油脂;

3.2.6.5 在制氢设备带压力运行的任何部位发生严重泄漏时应紧急停车;

3.2.6.6 氢气或碱液的外漏,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时应紧急停车;

3.2.6.7 制氢装置周围环境出现紧急事故,危及设备安全时应紧急停车;

3.2.6.8 冲取样管时,人站立在阀门侧前方,禁止站在阀门正前方,用手直接操作;

3.2.6.9 工作人员进入sf6配电装置室,必须先通风15分钟,并测量sf6气体含量;

3.2.6.10 试验人员做完sf6相关实验应洗澡,严禁在工作现场吃东西,喝水;

3.2.6.11 运行中设备发生严重泄露或设备爆炸而导致sf6气体大量外溢时,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按照sf6电气设备运行及试验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现场采样和检验;

3.2.6.12 在做sf6相关试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特别注意因缺氧造成的窒息危险,接触有毒气体时应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工作地点应强力通风。

3.2.7 脱硫专业

3.2.7.1 锅炉mft动作,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2 锅炉投油枪或除尘器故障,进口烟气粉尘浓度超过300 mg/nm3,延时30 min,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3 入口烟气温度>170 ℃,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4 烟道压力超出-1200 pa~+1200 pa范围,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5 原烟气或净烟气挡板未开启,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2.7.6 三台吸收塔浆液循环泵均跳闸,应紧急停止fgd装置;

3.3 检修部分

3.3.1 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3.3.2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作业;

3.3.3 严禁擅自使用解锁工具;

3.3.4 严禁现场工作无监护作业;

3.3.5 严禁无监护进行遥控操作;

3.3.6 严禁工作票未终结即下令操作;

3.3.7 严禁在电气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3.3.8 严禁在未进行安全技术两交底的情况下开工作业;

3.3.9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进行作业;

3.3.10 严禁在油系统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

3.3.11 严禁工作票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作业;

3.3.12 严禁未经充分通风擅自进入密闭容器、sf6 配电室、电缆沟道等;

3.3.13 严禁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接地;

3.3.14 严禁不戴绝缘手套高压验电或装设接地线;

3.3.15 严禁不检查安全措施和确认设备情况盲目作业;

3.3.16 严禁不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不办理确认手续开始工作;

3.3.17 严禁不经监护人确认进行作业和操作;

3.3.18 严禁单人作业和非工作班成员参与作业;

3.3.19 严禁超越工作职权和工作范围进行工作;

3.3.20 严禁保护及自动装置无定值单投退;

3.3.21 严禁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3.22 严禁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3.3.23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3.3.24 严禁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档、报备,未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进行工作;

3.3.25 严禁明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也不采取防控措施,设备带病运行的;

3.3.26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3.27 严禁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

3.3.28 严禁不办理手续擅自停送电;

3.3.29 电气二次回路工作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

3.3.30 不得随意扩大安全措施,需要打开跳闸线或者压板的,要提前写好安全措施票告知运行人员后按措施票执行;

3.3.32 电气作业必须2人或者2人以上,严禁一人工作;

4 考核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并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根据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2篇 某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全过程管理,特制订该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红线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3.2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3.2.1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3.2.2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3.2.3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3.2.4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3.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5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3.5.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3.5.2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3.5.3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3.5.4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5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3.6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3.6.1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3.6.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6.3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3.7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7.1不具备相应资质。

3.7.2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7.3转包和非法分包。

3.7.4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3.8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8.1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3.8.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8.3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8.4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3.8.5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3.8.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3.8.8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3.8.9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3.8.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开车安全红线

4.1开车过程总体安全红线。

4.1.1所有员工都通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掌握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组织试生产。

4.1.2接触酸、碱等危险岗位没有按规定配备防酸碱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化服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允许开展开车工作。

4.1.3有职工不能正确的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开车。

4.1.4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级救援预案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以及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设计和开车需要配备到岗位,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开车。

4.1.6没有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操作法,不得进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工作。

4.2单机开车过程安全红线。

4.2.1单机设备安全隐患未排除,安全确认未确认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2影响开车的设计变更项目未施工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3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没有到现场,不准组织开车。

4.2.4未检查确认开车单元与其他生产或待开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不准进行开车。

4.2.5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未结束,不进行单机开车。

4.3系统开车安全红线。

4.3.1开车范围内的设备没有全部合格,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2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网络没有建立或岗位责任没有制定、落实并执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3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没有确定,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没有按规范标志完毕,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5公用工程没有平稳运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6开车方案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没有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并组织学习,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7开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8生产报表还没有准备齐全并印发到岗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没有交付使用,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0在线分析仪器、仪表没有经过调校或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1通讯系统没有完全畅通,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2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没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3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职业卫生监测点没有确定,或没有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识牌和警示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4保运队伍没有到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5开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

没有清理干净,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4投料开车安全红线。

4.4.1安全技术规程没有做到人手一册,化工投料开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没有做到人手一册,不允许组织投料开车。

4.4.2未进行投料开车方案交底、学习、讨论;事故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或经过演练,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3经开车检查,投料开车条件不具备不组织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

4.4.4指挥不在场,不允许开车。

4.4.5系统开车出现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6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或不具备条件,化工投料开车不得进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开车。

4.4.8在开车系统通入可燃性气体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空气,再以可燃性气体置换惰性气体;在停车检修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系统中的可燃性气体,再以空气置换惰性气体。

4.4.9炉膛点火前,不进行炉内或设备内可燃气体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许进行点火作业;当点火装置自行熄火时,必须置换尽可燃气体后,方可重新点火。

5.岗位红线管理

违反岗位红线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以下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

5.1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2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5.3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5.4设备检维修填写《检修工作票》,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修工作票》,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5.5严重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无证动火或不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等。

5.6严重违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6.1作业人员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5.6.2分析不合格、没有防范措施或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6.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等。

5.7严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7.1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5.7.2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7.3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5.7.4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5.8严重违反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生产装置现场不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私接临时用电或临时用电没有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9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装车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擅离职守;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等。

5.10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5.1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5.12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13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5.14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5.15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5.16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5.17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5.18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5.19在工作岗位饮酒或酒后上岗。

5.20在禁烟区内吸烟。

6.检修、施工红线管理

违反第1、2条红线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红线第3-33条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下红线的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1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2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6.3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6.4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6.5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6.6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6.7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 装卸作业。

6.8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6.9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6.10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11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6.12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6.1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6.14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6.15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6.16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17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6.18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6.19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20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6.21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6.22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6.23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6.24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6.2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6.26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6.27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6.28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6.29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6.30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6.31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6.32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6.33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3篇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 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 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 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 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 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 “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 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 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 则

第15条 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 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4篇 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务系统基本规章 <>制度 <>红线管理办法 <>》(运机运用函〔2022〕33号)、《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22〕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 触犯“红线”责任追究

第四条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

3.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值班擅离岗位。

5.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 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

1.冒进关闭的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

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 <>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违章指挥行为。

7.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不立即停车或盲目运行造成后果。

8.责任机车、设备火情(尚未造成事故的)。

9.对未测酒或吹响测酒器的人员,擅自放行担当乘务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0.无证操纵、操作设备。

11.机车调度员漏派、错派、漏叫机班。

12.不执行作业(工艺)标准造成走行部部件脱落。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发生严重路风事件。

2.运行中违章作业造成轮箍弛缓、车轮擦伤隐瞒不报或带着安全隐患行车。

3.发生责任交通肇事或路外伤亡(包括发生责任重茬未停车的)。

4.无证驾驶机车或擅自交与无操纵权人员驾驶。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和帮助他人隐瞒事故的。

6.动车组运行中擅自离开值乘座位的。

7.乘务员不确认行车凭证开车。

8.动车组区间下车处理故障、救援及疏散旅客时,司机未按规定请求邻线限速或区间封锁的调度命令 <>,盲目通知 <>人员下车。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3个月以上

1.作业人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包括钻跨车底、扒乘机车车辆、飞乘飞降或未按规定路线行走致使列车停车的。

2.偷盗企业物资(包括燃油、机油等油脂)设备尚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气化区段违规攀爬车顶。

4.人为造成行车安全装备文件丢失(包括未按规定转储文件,由段或车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转储后,发现该文件内含有警告处分类以上严重“两违”问题的)。

5.动车组司机擅自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2个月以上

1.机车走行部部件漏检,构成严重行车安全隐患的。

2.乘务员擅自、错误解除运行揭示控制。

3.调度员错误操作,造成漏写、错写ic卡数据。

4.漏传、错传行车调度命令;漏摘、错摘运行揭示。

五、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1个月以上

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机车柴油机飞车、油水锤、逆电。

2.错误输入列车车速等级(低输高)、列车计长(长输短)等数据。

3.当班漏岗、擅自离岗、机车乘务员运行中打盹睡觉(间休除外)。

4.职工在上岗前执行测酒制度时(包括机车乘务员在待乘及出勤)首次吹响测酒器后,在15分钟之内复测仍然吹响测酒器。

5.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导致列车或机车、车辆溜逸。

6.监控装置违章解锁。

7.将短股道错输长股道后未修改的。

8.运行中超过线路、机车、车辆允许、限制速度以外的各种限制速度(包括发生责任常用制动)。

第三章 处分、待岗期限和待遇

第六条 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生产(服务)人员免发3个月奖金(机车乘务员免发3个月奖金及当次乘务工资中的特补奖、计件奖、岗位风险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免发3个月安全风险管理逐级负责制考核奖金。受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职务级别,安排到下一级岗位任职,待遇按照下一级岗位标准执行。

第七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考核称职(机车乘务员必须经过理论、实作考试合格并经指导司机以上管理人员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任用。岗位工资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支给。

第八条 职工因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 <>变更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 <>次月起按核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九条 待岗期限为1至18个月,待岗期间支给待岗生活费(应得部分),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6档部岗位工资,6档现行局岗位工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

第十条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待岗期间的管理、培训按《三棵树机务段职工待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处分程序

1.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通知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

2.由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填写处分呈报表,报劳动人事科。

4.由劳动人事科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 <>后提交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及本人,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应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处分实施

1.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请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部门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2.对职工处分申诉进行复查后,认定存在处分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职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工资待遇等。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职工降低的工资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职工对所犯错误事实拒不承认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调查程序合法,应按规定予以惩处。

5.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周期性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6.责任人员发生的问题涉及多个处理条款时,按所受处理等级最高的条款处理;责任人员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发生多个问题时,按发生问题性质最严重的处理。

7.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指劳统口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触及安全红线的生产(服务)人员受到待岗处理时,由职教科组织脱产培训,并负责日常的管理,根据触碰红线的项点确定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返回原职岗位。

第十四条 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不合格的责任人可延长脱产培训期限,或改职调离行车关键岗位,调整安置到其他工作岗位,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经资格性培训合格后,改职到其他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责任人,如表现良好,本人申请,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参加原职岗位的竞争上岗。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班组长,要按照岗位安全职责要求,对关键行车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触及安全红线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对触碰安全红线问题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干部作风问责办法》(哈铁委联〔2022〕29号)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生产班组长,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对生产(服务)人员的处分及离岗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干部协理及行政监察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日起施行,前发三机安〔2022〕42号文件废止。段前发文件中涉及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主。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篇 化工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 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第五章 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安全红线通用部分

(一)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四)设备检维修填写相关检维修票证,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维修作业票证,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五)高处作业安全红线

1.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3.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六)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

(七)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八)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九)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十)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十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十二)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十三)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十四)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十五)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第三十条 烯烃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dmto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反应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2.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4 严禁反再两器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两器压差<-30kpa、≥40kpa,反应温度低于350℃、反应压力高报0.16mpa),造成停车;

2.5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6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2.7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8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3.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3.7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4.急冷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4.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4.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4.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5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4.6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7严禁超工艺设计数值运行。

5.急冷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发生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5.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5.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二)烯烃分离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压缩、分离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4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分离内操人员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3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5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6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7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压缩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真空过低禁止机组运行;

3.2 禁止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3.3 润滑油温不达标准禁止机组运行;

3.4 启机过程温升不够禁止启动;

3.5 禁止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6 主机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机组运行;

3.7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压缩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4.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4.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5.分离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5.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5.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5.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5.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5.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三)c4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1.3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1.4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5 严禁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6 严禁现场作业无监护人;

1.7 严禁不按时组织班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2.中控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内操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中控内操睡岗、脱岗;

2.3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请示上级领导擅自更改工艺参数;

2.4 严禁中控内操在主控室大声喧哗、玩手机、看杂志、吃零食等违纪行为;

2.5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确认进行工艺调整;

2.6 严禁中控内操不按时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7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3.加氢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3.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psa压缩机及机泵;

3.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6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3.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3.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4.醚化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4.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机泵;

4.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4.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6 禁止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4.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四)聚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1.5 严禁违反集团公司,公司制订的各种安全法规、禁令、规章制度;

1.6 严禁开具作业票证不进行现场确认;

1.7 严禁检修作业时以阀门代替盲板。

2.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在没有其他人的的情况下离开岗位;

2.3 严禁主要工艺参数超标运行;

2.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5 严禁巡检记录作假;

2.6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2.7 严禁工作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岗。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3.2 严禁t2作业不穿防火服;

3.3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4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5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6 严禁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

3.7 严禁随意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3.8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3.9 严禁让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0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

3.11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

3.12 严禁更换脱气仓过滤袋或清理回收过滤器时,未充分水解;

3.13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严禁任意排放;

3.14 严禁巡检期间不检查粉料输送储存系统的静电连接情况。

4.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4.2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4.3 严禁清理水箱时不系安全带;

4.4 严禁无劳保护品清理模板和切刀;

4.5 严禁热水未排净,打开水室侧窗;

4.6 严禁将手伸入旋转加料器内。

(五)聚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聚丙烯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工作期间睡岗、脱岗、酒后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5 严禁无票操作或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6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聚丙烯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2.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4 严禁聚丙烯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造成停车或其他重大事故;

2.5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6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7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8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9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聚丙烯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3.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4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3.5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6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7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聚丙烯挤压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4.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4.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4 严禁挤压造粒机组超温、振值不达标运行;

4.5 严禁辅助系统不达标机组启动运行;

4.6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7 严禁靠近、触摸挤压造粒系统运转中的设备;

4.8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9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10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4.11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第三十一条 机电仪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电气运行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和误入带电间隔;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二)电气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三)仪表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仪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操作及作业;

5.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严禁未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及物料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拆装、检修仪表作业;

(四)电(气)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手持焊把线爬梯、登高;

3.严禁将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4.严禁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沾染油脂;

5.严禁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内进行作业;

6.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7.严禁在未彻底清洗和将盖打开的情况下焊、割盛装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

8.严禁氧气乙炔气瓶混装、混合吊装;

9.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五)机修钳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2.严禁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坐、躺和背靠防护栏杆;

3.严禁由高处抛掷物品;

4.严禁使用十字镐和大锤等工具时戴手套和正面站人;

5.严禁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严禁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操作使用机械设备;

7.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8.严禁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注油或维修作业;

9.严禁无票证、无监护、无安全保证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无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大型设备检修或吊装作业。

(六)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无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严禁在起重设备、机具及作业区域内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4.严禁在未对吊具索具检查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5.严禁违反“十不吊”原则。

第三十二条 质检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携带易燃物品上岗;

2.设备故障时禁止运行;

3.严禁未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采样、制样、分析配药等作业;

4.高温设备禁止徒手操作;

5.药品标签标识不清,禁止使用;

6.水样温度过高,禁止取样;

7.采样过程中,禁止离开采样现场;

8.禁止睡岗、串岗,酒后上岗;

9.严禁动火作业不分析就签字确认;

10.严格执行剧毒品“五_定”,禁止将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擅自挪用或带出分析室。

第三十三条 动力及公用工程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通用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上岗;

2.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岗位设备;

4.严禁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5.严禁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6.严禁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8.严禁在非紧急状况下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严禁不确认使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

10.严禁对出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不向领导汇报而私自处理;

11.严禁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投用工艺装置。

(二)热电站岗位安全红线

1.热电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热电锅炉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锅炉未达到并汽条件时向主蒸汽母管并汽;

2.2 严禁锅炉灭火后向炉内进煤、进气;

2.3 严禁水位不明向锅炉上水;

2.4 严禁安全门全部解列运行锅炉;

2.5 严禁关小对空排汽门赶火升压;

2.6 严禁所有水位计失灵锅炉运行;

2.7 严禁锅炉高水位高于+250mm;

2.8 严禁锅炉低水位低于-200mm;

2.9 严禁锅炉主汽压超过10.0mpa;

2.10 严禁风机带负荷启动;

2.11 严禁风机故障时运行。

3.热电锅炉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锅炉排污时不带防护用品;

3.2 严禁冲洗水位计时正对阀门;

3.3 严禁不佩戴防护面罩、手套进行捅、放渣作业;

3.4 严禁不开出入口水门投运冷渣机;

3.5 严禁在风机运行时擦拭转动部分;

3.6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3.7 严禁跨越皮带;

3.8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3.9 严禁渣子掩埋托辊及拖皮带;

3.10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

4.热电汽轮机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4.2 严禁主蒸汽管道暖管不充分打开主蒸汽阀门;

4.3 严禁润滑油温、油压、油质不达标准机组运行;

4.4 严禁温升不够启动机组;

4.5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6 严禁主机联锁保护装置失灵运行机组;

4.7 严禁在汽轮机转子温度未降到规定温度时停止盘车;

4.8 严禁轴振,瓦振超过保护值运行机组;

4.9 严禁转子的轴向位移超过规定值运行机组;

4.10 严禁缸胀和胀差不在规定范围内运行机组;

4.11 汽轮机超速达到规定值,打闸停机。

5.汽轮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泵轴承温度超75℃、电机轴承温度超过80℃运行机组;

5.2 严禁开关蒸汽系统阀门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给水含氧量超标运行;

5.4 严禁除氧器、高温加热器、减温减压器超温、超压运行;

5.5 严禁除氧器发生振动;

5.6 严禁除氧器高水位运行;

5.7 严禁并列除氧器时液位差、压力差、温度差超范围;

5.8 严禁女职工巡检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6.热电脱硫、除尘、脱硝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不佩带防尘口罩冲灰作业;

6.2 严禁站在石灰石粉仓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6.3 严禁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4 严禁泵送过程中有吸空或无料泵送现象;

6.5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打开除尘器的人孔门对内进行检查;

6.6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清理阴极振打及大梁加热保温瓷瓶;

6.7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随意拆除各部的电气安全保护接地装置;

6.8 严禁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7.输煤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7.2 严禁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及人员;

7.3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7.4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时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

7.5 严禁用手伸入遮栏内给运行的设备加油;

7.6 严禁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7.7 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及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7.8 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入孔门;

7.9 严禁私自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三)水处理岗位安全红线

1.水处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脱盐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1.10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1.11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脱盐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离子交换器本体阀门关闭不严进行再生操作;

2.2 严禁酸、碱操作时离开现场;

2.3 严禁未断电进行离心泵检修作业;

2.4 严禁劳动保护用品不齐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

2.5 严禁泵空转或反转;严禁在无油或缺油状态下运转,严禁长期超负荷运转;

2.6 严禁各储水箱、水池出现溢流、低液位现象。

3.脱盐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时作业;

3.2 严禁在现场通风设施不完善时进行溶碱作业;

3.3 严禁在倒运酸碱、卸车期间离开现场;

3.4 严禁酸系统维护时不按要求置换直接进行维护作业;

3.5 严禁应急药品、洗眼器不完备进行作业;

3.6 严禁清洗再生时、ph值不稳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取样;

3.7 严禁进行反洗操作时设备憋压;

3.8 严禁反洗水量过大、时间过长;

3.9 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和线路。

4.循环水内操岗位红线

4.1 严禁循环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4.2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3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4.4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5 严禁在发现油位低、风筒门未封等异常情况下启动冷却塔风机。

5.循环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5.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5.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5.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5.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5.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5.9 严禁风机正在运行时私自移动、拆卸风筒门。

6.回用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6.2 严禁回用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6.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6.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7.回用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7.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7.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7.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7.5 严禁施工前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7.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7.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7.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8.污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8.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8.2 严禁污水处理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8.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8.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8.5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9.污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9.1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法兰操作;

9.2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9.3 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9.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9.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9.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9.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9.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四)空分岗位安全红线

1.空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5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6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7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8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9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1.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空分中控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2.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2.4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空分现场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3.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3.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3.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5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包装储运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罐区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二)罐区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3.严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超工艺卡片参数运行;

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班长汇报;

5.严禁罐区收付料时,不进行阀门、液位等确认;

6.严禁出现离岗无人监控状态;

7.严禁私自摘除联锁或更改联锁数值。

(三)罐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4.严禁在防爆区域现场接打手机;

5.严禁改流程时,不按照标准程序法确认和执行;

6.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进行作业;

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8.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检修作业。

(四)pe/pp包装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交接班产品数量盘点不清楚、不当面签字确认;

5.严禁对安全设施不检验及维护。

(五)pe/pp包装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违反包装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4.严禁直接用手对包装机和传送带清理卡塞物;

5.严禁女职工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六)叉车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未经考证或考试不合格无证驾驶上岗;

3.严禁驾驶叉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速行驶;

4.严禁驾驶故障车辆行驶;

5.严禁使用损坏托盘用于包装码垛机,防止码垛塌散。

(七)产品库房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对库房消防系统不定期检查记录;

3.严禁对库存物料发生的安全质量隐患不及时汇报和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可疑现象等不汇报;

5.严禁发生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八)产品库保管员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在出、入库单据上乱涂、乱改、乱画;

3.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和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危险因素等不处理、不汇报;

5.严禁不对仓库的产品物料做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九)汽车装卸栈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4.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8.严禁在打雷、暴雨天气时安排装卸车作业。

(十)汽车装卸栈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故障时进行装卸车;

3.严禁装卸车时,不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作业法进行确认和执行;

4.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严禁在装卸车时不按照规定使用静电接地线;

6.严禁装卸车辆不按照行车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车;

7.严禁在严禁接打手机区域接打电话;

8.严禁私自移动、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9.严禁让安全检查有问题的车辆进入装卸站。

第六章 检维修安全红线

第三十五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 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装卸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四十五条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第四十六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四十七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四十八条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第四十九条.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五十二条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第五十四条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五十七条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第五十九条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六十条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六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第六十二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第六十四条 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第六十五条 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第六十六条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六十七条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八条 违反生命安全红线之一者,离岗培训一至三个月,并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管理安全红线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或减发一至三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操作岗位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6篇 尿素车间大颗粒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作业行为,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控制安全风险,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尿素车间所有岗位,使用于车间所有人员。

3.定义:

安全红线是指在所有工作中,存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作业行为和过程。安全红线是较大及以上的安全风险,是严禁触及的管理和作业过程。

4.动设备操作安全红线:

4.1流化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1.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1.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1.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1.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1.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1.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1.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1.8 润滑油系统未建立,不准启动风机。

4.1.9 润滑油油温未达到30℃,不允许启动油泵。

4.1.10 润滑油温度超过45℃,应立即投用油冷却器。

4.1.11 润滑油压力不足1.5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润滑油压力超过2.3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

4.1.12 油泵启动前,油箱油位应为100﹪,启动后应为50﹪。

4.1.13 油泵启动后,检查各回油视镜(各润滑点及高位油槽),如会有不正常,不允许启动风机。

4.1.14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1.15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16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17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18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2雾化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2.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2.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2.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2.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2.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2.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2.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2.8 润滑油系统未建立,不准启动风机。

4.2.9 润滑油油温未达到30℃,不允许启动油泵。

4.2.10 润滑油温度超过45℃,应立即投用油冷却器。

4.2.11 润滑油压力不足1.5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润滑油压力超过2.3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

4.2.12 油泵启动前,油箱油位应为100﹪,启动后应为50﹪。

4.2.13 油泵启动后,检查各回油视镜(各润滑点及高位油槽),如会有不正常,不允许启动风机。

4.2.14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2.15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2.16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2.17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2.18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3洗涤器引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3.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3.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3.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3.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3.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3.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3.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3.8 润滑油系统未建立,不准启动风机。

4.3.9 润滑油油温未达到30℃,不允许启动油泵。

4.3.10 润滑油温度超过45℃,应立即投用油冷却器。

4.3.11 润滑油压力不足1.5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润滑油压力超过2.3mpa,应及时调整到2.0mpa。

4.3.12 油泵启动前,油箱油位应为100﹪,启动后应为50﹪。

4.3.13 油泵启动后,检查各回油视镜(各润滑点及高位油槽),如会有不正常,不允许启动风机。

4.3.14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3.15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3.16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3.17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3.18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4除尘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4.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4.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4.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4.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4.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4.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4.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4.8 轴承冷却水未投用,不准启动风机。

4.4.9 轴承箱油位未达标,不准启动风机

4.4.10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4.11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4.12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4.13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4.14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5除沫风机操作安全红线

4.5.1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5.2 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5.3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5.4 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5.5 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5.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5.7 转子未盘车或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风机。

4.5.8 轴承冷却水未投用,不准启动风机。

4.5.9 轴承箱油位未达标,不准启动风机

4.5.10 风机进口风门未关闭,不允许启动风机。

4.5.11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5.12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风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5.13 风机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100℃)、风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5.14 风机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6斗提机操作安全红线

4.6.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6.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6.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6.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6.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6.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6.7 斗提机的齿轮传动系统,液压联轴器,捕手,轴承等未充满润滑油,不准启动。

4.6.8 确认设备所有的防护安全设施已处于工作状态,所有的监控装置已设置正确并处于工作状态,如未处于工作状态,不准启动。

4.6.9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6.10 设备启动后,如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6.11 设备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7安全筛操作安全红线

4.7.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7.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7.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7.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7.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7.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7.7 确认设备转动轴已加入合格润滑油,如未加油,不允许启动。

4.7.8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7.9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7.10 设备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8振动筛操作安全红线

4.8.1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8.2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8.3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8.4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8.5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8.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8.7 确认设备转动轴已加入合格润滑油,如未加油,不允许启动。

4.8.8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8.9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8.10 设备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9破碎机操作安全红线

4.9.1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9.2 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9.3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9.4 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9.5 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9.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9.7 确认破碎机料斗、破碎机机架、各金属盖板和破碎机内部辊之间应清扫干净,如未完成,不允许启动。

4.9.8 确认设备润滑点已加入合格润滑油脂,如未加,不允许启动。

4.9.9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9.10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振动超标(5mm/s),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9.11 设备启动后,如电机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9.12 设备启动后,禁止打开上辊、下辊观察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9.13 设备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10皮带输送机操作安全红线

4.10.1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10.2 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10.3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10.4 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10.5 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10.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10.7 用手转动个传动部分的机械是否灵活,有无卡住现象,如有卡涩现象,不需启动。

4.10.8 确认各润滑部位所注入的润滑油牌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不需启动。

4.10.9 皮带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0.10 皮带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10.11 观察各运转部件有无相蹭现象,如相蹭后要及时停车处理,防止损伤输送带。

4.10.12 检查输送带有无跑偏现象,如果跑偏量超过带宽5%应进行调整,如无法调整,停机处理。

4.10.13 输送机运转过程中,不得对输送带、托辊、滚筒进行人工清扫、拆换零部。

4.10.14 输送机运转过程中,不得随意触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11小机泵操作安全红线

4.11.1 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法等没有做到熟记于心,不允许进行操作。

4.11.2 不能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操作。

4.11.3 未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未演练,不允许组织操作。

4.11.4 电仪系统未安装、调试未合格,不允许操作。

4.11.5 指挥和监护人不在场,不允许进行操作。

4.11.6 通讯设施未配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到位,不允许进行操作。

4.11.7 机泵轴承箱未加入合格润滑油,不许启动。

4.11.8 机泵启动前,轴承盘车不灵活,不许启动。

4.11.9 机泵启动过程必须按照操作法进行。

4.11.10 机泵启动后,如电机电流超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4.11.11 机泵启动后,如发生异常生音、异常振动、火花、冒烟、异常泄露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停机。

4.11.12 机泵启动后,如电机温度(60℃)、轴承温度超标(60℃),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如无法处理,应立即停机。

5.静设备操作安全红线:

5.1造粒机操作安全红线

5.1.1 造粒机料位控制在40﹪~~45﹪。

5.1.2 造粒机真空度控制在-40 ~~ -60mmh2o。

5.1.3 造粒机温度控制在105℃~~110℃。

5.1.4 进造粒机雾化空气压力控制在55-60kpa左右。

5.1.5 进造粒机雾化空气流量控制在35000 nm;/h左右。

5.1.6 进造粒机雾化空气温度控制在115℃~~120℃。

5.1.7 进造粒机流化空气流量控制在150000 nm;/h左右。

5.1.8 进造粒机流化空气温度控制在40℃左右。

5.1.9 进造粒机尿液压力控制在0.5mpa左右。

5.2流化床冷却器操作安全红线

5.2.1 流化床料位控制在40﹪~~45﹪。

5.2.2 流化床真空度控制在-45 ~~ -65mmh2o。

5.2.3 流化床温度控制在85℃左右。

5.2.4 进流化床流化空气流量控制在220000 nm;/h左右。

5.2.5 出流化床控制在70℃左右。

5.3造粒机洗涤器操作安全红线

5.3.1 造粒机洗涤器液位控制在55﹪左右。

5.3.2 造粒机洗涤器两道除沫网压差控制在0.05kpa以下。

5.3.3 造粒机洗涤器尿液浓度控制在45﹪~~50﹪。

5.3.4 造粒洗涤循环泵进口压力控制在0.45mpa左右。

5.4流化床冷却器洗涤器操作安全红线

5.4.1 流化床冷却器洗涤器液位控制在50﹪左右。

5.4.2 进流化床冷却器洗涤器工艺冷凝液控制在15m3/h以下。

5.4.3 造粒机洗涤器尿液浓度控制在15﹪~~20﹪。

5.4.4 造粒洗涤循环泵进口压力控制在0.5mpa左右。

5.5回收槽操作安全红线

5.5.1 回收槽液位控制在45﹪左右。

5.5.2 回收槽温度控制在50℃左右。

5.5.3 回收槽尿液浓度控制在45﹪左右。

5.5.4 回收泵出口流量控制在15m3/h左右。

5.6甲醛槽操作安全红线

5.6.1 甲醛槽液位控制在50﹪~~85﹪。

5.6.2 甲醛槽温度控制在40℃左右。

5.6.3 甲醛槽甲醛浓度控制在37﹪。

5.6.4 甲醛槽压力控制在0.3kpa以下。

5.6.5 甲醛泵出口压力控制在0.5mpa左右。

5.7产品冷却器操作安全红线

5.7.1 产品冷却器料位控制在50﹪左右。

5.7.2 产品冷却器出料温度控制在50℃左右。

5.7.3 产品冷却器冷却水流量控制在120 m;/h左右。

6.工艺指标操作安全红线(表格):

6.1表一:大颗粒工艺技术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仪表位号

单位

设计值

调节范围

公司控值

备注

1

甲醛溶液流量

fra-7104

m3/h

1.33

0.55--2

2

进造粒机l63601尿素溶液流量

fra-7117

m;/h

112

56--130

3

雾化空气加热器1-c63602出口流量

fia-7309

nm;/h

47460

18980—52200

4

pt-7204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5

nm;/h

1

0--2

5

pt-7203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6

nm;/h

1

0--2

6

pt-7208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7

nm;/h

1

0--2

7

pt-7203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8

nm;/h

1

0--2

8

pt-7204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09

nm;/h

1

0--2

9

pt-7211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10

nm;/h

1

0--2

10

pt-7211吹扫用仪表空气流量

fi-7211

nm;/h

1

0--2

11

进造粒机流化空气流量

fi-7241

nm;/h

185120

92560--203630

12

进流化床冷却器流化空气流量

fi-7245

nm;/h

268980

134490--295880

13

l63603a冷却水流量

fia-7604

m3/h

141.6

70.8—160

14

l63603b冷却水流量

fia-7605

m3/h

141.6

70.8—160

15

回收尿液流量

fi-7708

m3/h

10.7

6.4-11.8

16

造粒机洗涤器循环尿液流量

fi-7714

m3/h

74

44—88.8

17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尿液流量

fi-7716

m3/h

440

260—528

18

进大颗粒装置工艺水流量

fi-7724

m3/h

26.7

15—30

19

甲醛溶液贮罐液位

lia-7102

%

50

0—100

20

licras-7212

造粒1室流化层高度

%

82

0—100

流化床冷却器流化层高度

%

82

0—100

21

流化床冷却器流化层高度差

ldiah-7202

kpa(g)

0

0—0.1

22

破碎机料斗f63603料位

lic-7506a

%

80

0--100

23

破碎机料斗f63603料位

lic-7506b

%

80

0--100

24

l63603a料位

lic-7601

%

50

0--100

25

l63603b料位

lic-7602

%

50

0--100

26

回收槽f63601液位

lica-7707

%

70

0--100

27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l63604液位

lica-7718

%

80

0--100

28

冷却器粉尘洗涤器l63605液位

lica-7719

%

80

0--100

29

甲醛计量泵j63611a/b出口压力

pia-7101

mpa(g)

0.45

0.3—0.7

30

造粒机l63601顶部压力调节

pica-7204

kpa(g)

-0.5

-5—10

31

流化床冷却器l63602顶部压力

pia-7208

kpa(g)

-0.5

-5—10

32

去造粒机尿液压力

pica-7221

mpa(g)

0.4

0.3—1.3

33

雾化空气进造粒机压力

pia-7233

mpa(g)

0.045

0—0.1

34

造粒器洗涤器l63604压差

pdia-7725

kpa

1

0—5

35

来自尿素装置仪表空气压力

pia-7906

mpa(g)

0.7

0—1.4

36

甲醛储槽f63602温度

tica-7101

40

环境温度—60

37

造粒机流化床2室温度

ticra-7232

108

环境温度—140

38

造粒机流化床3室温度

ti-7233

108

环境温度—140

39

流化床冷却器上箱体温度

ti-7234

82

环境温度—140

40

流化床冷却器出口温度

ti-7235

70

环境温度—140

41

流化空气加热器c63601出口温度

tica-7301

42

雾化空气加热器c63602出口温度

ticra-7308

43

流化风机入口温度

ti-7317

环境温度

≤60

44

最终产品冷却器l63603a出口温度

tia-7604

50

≤90

45

最终产品冷却器l63603b出口温度

tia-7605

50

≤90

46

回收槽f63601温度

tica-7701

50

≤90

47

冷却器粉尘洗涤器出口温度

tia-7713

34

≤100

48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出口温度

tia-7714

44

≤110

6.2 表二:连锁、报警整定值

序号

指标名称

仪表位号

单位

报警值

联锁值

备注

低限

高限

低限

高限

1

甲醛流量

fir-7104

m;/h

0.66

2

进造粒机尿液流量

fir-7117

m;/h

54

120

3

雾化空气流量

fi-7309

nm;/h

23256

4

产品冷却器a冷却水流量

fi-7604

m;/h

127.4

5

产品冷却器b冷却水流量

fi-7605

m;/h

127.4

6

甲醛槽液位

li-7102

%

20

85

7

造粒1室床层高度

li-7212

%

76.9

92.3

8

流化床冷却器床层高度

%

76.9

92.3

9

流化床冷却器床层高度差

ldah-7202

kpa(g)

0.75

10

破碎机a料斗料位

lic-7506a

%

待定

11

破碎机b料斗料位

lic-7506b

%

待定

12

回收槽液位

lic-7707

%

12

50

13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液位

lic-7718

%

80

14

冷却器粉尘洗涤器液位

lic-7719

%

80

93.3

15

甲醛泵出口压力

pi-7101

mpa(g)

0.5

16

造粒机顶部压力

pic-7204

kpa(g)

-0.7

-0.1

17

流化床冷却器压力

pi-7208

kpa(g)

-0.7

-0.1

18

进造粒机尿液压力

pic-7221

mpa(g)

0.35

0.45

19

雾化风进造粒机压力

pi-7233

mpa(g)

0.03

20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压差

pdi-7725

kpa(g)

1.5

21

仪表空气压力

pi-7906

mpa(g)

0.4

22

甲醛槽温度

tic-7101

30

55

23

造粒机第2室温度

tic-7232

102

110

24

流化空气温度

tic-7301

100

25

雾化空气温度

tic-7308

125

26

产品冷却器a出口温度

ti-7604

52

27

产品冷却器b出口温度

ti-7605

52

28

回收槽温度

tic-7701

45

55

29

冷却器粉尘洗涤器出口温度

ti-7713

40

30

造粒机粉尘洗涤器出口温度

ti-7714

50

雾化风机(j63601)

31

雾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28

150

155

32

雾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29

150

155

33

雾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30

150

155

34

雾化风机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534

75

80

35

雾化风机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535

75

80

36

雾化风机增速箱4#轴承温度

ti-7524

75

85

37

雾化风机增速箱3#轴承温度

ti-7525

75

85

38

雾化风机增速箱2#轴承温度

ti-7526

75

85

39

雾化风机增速箱1#轴承温度

ti-7527

75

85

40

雾化风机风机前轴承温度

ti-7521

75

85

41

雾化风机风机后轴承温度

ti-7522

75

85

42

雾化风机风机前轴承垂直振动

vi-7511a

mm/s

6.3

7.1

43

雾化风机风机前轴承水平震动

vi-7511b

mm/s

6.3

7.1

44

雾化风机风机后轴承垂直振动

vi-7512a

mm/s

6.3

7.1

45

雾化风机风机后轴承水平震动

vi-7512b

mm/s

6.3

7.1

46

雾化风机润滑油总管压力

pi-7517

mpa(g)

0.23

47

雾化风机油箱温度

ti-7536

25

35

48

雾化风机供油温度

ti-7539

55

流化风机(j63602)

49

流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55

150

155

50

流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56

150

155

51

流化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57

150

155

52

流化风机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554

75

80

53

流化风机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553

75

80

54

流化风机风机前轴承温度

ti-7551

75

85

55

流化风机风机后轴承温度

ti-7552

75

85

56

流化风机风机前轴承垂直振动

vi-7541a

mm/s

6.3

7.1

57

流化风机风机前轴承水平震动

vi-7541b

mm/s

6.3

7.1

58

流化风机风机后轴承垂直振动

vi-7542a

mm/s

6.3

7.1

59

流化风机风机后轴承水平震动

vi-7542b

mm/s

6.3

7.1

60

流化风机润滑油总管压力

pi-7546

mpa(g)

0.07

0.23

0.05

61

流化风机油箱温度

ti-7558

25

35

62

流化风机供油温度

ti-7559

55

洗涤器引风机(j63603)

63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75

150

155

64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76

150

155

65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定子温度

ti-7577

150

155

66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574

75

80

67

洗涤器引风机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573

75

80

68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前轴承温度

ti-7571

75

85

69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后轴承温度

ti-7572

75

85

70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前轴承垂直振动

vi-7561a

mm/s

6.3

7.1

71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前轴承水平震动

vi-7561b

mm/s

6.3

7.1

72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后轴承垂直振动

vi-7562a

mm/s

6.3

7.1

73

洗涤器引风机风机后轴承水平震动

vi-7562b

mm/s

6.3

7.1

74

洗涤器引风机润滑油总管压力

pi-7566

mpa(g)

0.07

0.23

0.05

75

洗涤器引风机油箱温度

ti-7578

25

35

76

洗涤器引风机供油温度

ti-7579

55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j63608a)

77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21a

140

145

78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22a

140

145

79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23a

140

145

80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24a

90

95

81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a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25a

90

95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j63608b)

82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21b

140

145

83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22b

140

145

84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23b

140

145

85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24b

90

95

86

造粒洗涤器循环泵b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25b

90

95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j-63609)

87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定子温度

ti-7726

140

145

88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定子温度

ti-7727

140

145

89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定子温度

ti-7728

140

145

90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29

90

95

91

冷却器洗涤器循环泵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30

90

95

尿液回收泵a(j63610a)

92

尿液回收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31a

140

93

尿液回收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32a

140

94

尿液回收泵a电机定子温度

ti-7733a

140

95

尿液回收泵a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34a

90

96

a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35a

90

尿液回收泵b(j63610b)

97

尿液回收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31b

140

98

尿液回收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32b

140

99

尿液回收泵b电机定子温度

ti-7733b

140

100

尿液回收泵b电机前轴承温度

ti-7734b

90

101

尿液回收泵b电机后轴承温度

ti-7735b

90

第7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干、纪委监察、劳资部门执行。

对因区、队长失职失查、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员工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机修、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篇 f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___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年度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安全红线”考核由___负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___。

第9篇 m矿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 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 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

第九条 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

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

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

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 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

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

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

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

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

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

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 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 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

职处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 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

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

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

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

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

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

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 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

进行检查。

第九条 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组织)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1篇 安全红线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三角城际轨道佛肇段gzzh-2标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的意见(铁建设[2009]235号)特制订本法。

第二条 根据佛肇城际gzzh-2标施工实际,确定施工安全控制点的重点,制订红线范围,并确定相关责任追求制度。

第三条 营业线、临近营业线、上跨公路施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发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在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四条 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项目部将根据本办法对架子队、施工队伍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红线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安全管理红线,分为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是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是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六条 营运线、邻近运营线红线范围

一、a类安全红线

1、未与既有线、临近运营线、上跨公路、交差作业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既有线施工未办理《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和和验收擅自施工,不按方案施工、超范围施工。

3、未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未确认光缆、管道径路,或不听从线路、设备管理单位现场防护人员警示,擅自进行开挖桩基、土方作业,造成光缆、管道被挖断、挖伤。

4、既有线施工项目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一卡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施工作业。

5、施工占道未向相关部门报审擅自施工;大型机械在高压线下或临近高压线施工,占道、跨道施工,施工负责人未按相关要求提前向项目部报告、开工前未告知相关线路、道路管理部门请示告知和未按要求设置专人警戒、指挥的。

6、临近既有线、道路的机械设备、机具、材料未按规定堆码摆放造成侵限。

二、b类红线

1、施工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无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无专人司索指挥。

3、特种作业人员未正确配备、使用防护品、未设置相关安全防护警戒设施。

4、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着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各类违章作业。

6、擅自移动、破坏、拆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7、基坑、土方、管道、高压线下施工作业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第七条 桥梁施工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方案未按要求报批擅自施工;高压线下、临近高压线未经电力部门审批,占道未经交通部门报批擅自施工。

2、10米以上高墩未按要求分段立模、浇筑,连续梁悬臂挂篮拉杆、桥梁墩身模板拉杆未按规范要求上双螺母。

3、机械设备进场手续不全或未经职能部门验收;原材料进场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

4、脚手架搭设未验收进行下一工序;拆除未经许可;连续梁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未按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

5、门式墩、连续梁、没按规范要求进行预压、没按规范要求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6、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规范设置擅自施工。

6、施工用电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投入使用。

7、大型机械进场无检验合格资料,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挖掘、吊装无专人指挥。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为经施工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齐全。

4、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5、违章指挥,野蛮施工,违章作业。

第八条 制梁场红线范围

一、a类红线

1、龙门吊、提梁机安装、拆卸、无方案,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擅自投入使用;安装、拆除无安全保障措施。

2、机械设备进场为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3、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4、拌合站、锅炉房、配电房等设施设备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施工用电无方案或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6、张拉机械、压力表未经校验。

二、b类红线

1、有关特殊工种施工人员未专业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施工准备不充分。

3、特殊工种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4、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5、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6、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7、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8、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9、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九条 箱梁铺架安全红线

一、a类红线

1、方案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评审、报批,起重机械、架梁设备未经专门机构验收合格。

2、箱梁起吊、转运、铺架准备不充分,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3、环境条件不具备。

4、成品梁体不合格。

5、特种作业无证上岗,或未着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二、b类红线

1、作业人员未进行专项教育培训,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上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

2、高空及双层作业未戴(系)安全帽、安全绳、未设置安全网

3、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设施

4、大型设备停车待工时无闭锁,起重吊装设备无缆风绳等防溜逸倾倒安全防护措施。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7、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队伍负责人予以黄牌警告,并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施工队伍累积违反施工管理a类红线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1000-5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500-5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对违反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1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予以批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积3次的,对所属架子队负责人进行500-3000元处罚,对施工队伍负责人进行300-2000元处罚,相关责任人予以清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12篇 安全红线安全红管理规定

根据《潞安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 ,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确保山中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我矿对文件进行了认真贯彻学习,根据文件要求,对 “安全红线”作如下规定:

1、出现下列情况,对安全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严重不到位的 ;未按国家、集团等有关规定认真监督安全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实施,致使出现安全事故的;未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及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的;在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抢救及追查 、分析、处理工作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2、出现下列情况,对生产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 ,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 ;生产业务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主要生产队未任命技术员组织生产的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 ”、“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仍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瓦斯超限断电最大值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值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3、出现下列情况,对机电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担任主副井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 “双风机双电源 ”、“三专两闭锁 ”、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最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连续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 ;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工艺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39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4、出现下列情况,对通风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 ”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 2 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 ,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 ;矿井通风系统部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 “一通三防 ”、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 、措施未审批的;承压水开采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或者措施未审批的;安全员、瓦检员、爆破员未由本矿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 、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5、出现下列情况,对地测部部长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没能贯彻执行地测档案的立卷 、归档、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的 ;没有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政策 、法令、规定的;根据矿井生产布置,没有认真组织地质测量工作的正常开展的 ;没有合理组织日常测量工作 ,满足生产要求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住、突出危险性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 ;承压水开采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或者措施未审批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校核重要工程施工设计 ,制定具体施工方案,没有参加并监督实施的;中腰线的标设和沿向没有按照要求标设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6、出现下列情况,对调度室主任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等处分。未按生产要求安排人员组织生产 ,致使生产计划延迟,延误生产的;未能及时完成矿生产作业计划和经济指标的 ;发生重大事故时,没有立即调动所需人力 、物力进行组织抢救的 ;其它认为需要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的情况的。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汇编(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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