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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经营管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管理企业多元化业务的策略框架,它涵盖了公司的各个层面,从产品线的扩展到市场进入、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和团队协调等多个领域。这种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确保企业在不同业务领域中保持高效运营,同时平衡风险和回报。
包括哪些方面
1. 产品与服务多样性:明确不同产品线的定位,规划新产品的引入和现有产品的优化。
2. 市场策略:分析目标市场,确定进入策略,如直接销售、合作伙伴关系或并购。
3. 资源配置:合理分配财务、人力资源,确保每个业务单元得到必要的支持。
4. 风险管理:评估各业务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防止单一业务失败影响整体运营。
5. 组织架构:构建灵活的部门结构,促进跨部门协作,提高决策效率。
6. 绩效评估:设定多元化的业绩指标,反映不同业务的贡献,激励员工表现。
7. 文化融合:维护公司核心价值观时,适应不同业务领域的需求和文化差异。
重要性
多种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分散风险:通过多样化业务,企业可以降低对某一市场的依赖,减少经济波动带来的影响。
2. 增长机会:多元化的业务组合能捕捉到更多的市场机会,增加收入来源。
3. 创新驱动:不同业务间的交叉创新能激发新的想法和解决方案,推动企业持续发展。
4. 竞争优势:全面的业务布局有助于企业在竞争中建立壁垒,提高市场份额。
5. 人才吸引:多元化的业务能吸引具有不同专长和兴趣的员工,增强企业吸引力。
方案
1. 制定多元化战略:明确企业的长期目标,识别适合拓展的业务领域,制定相应的战略计划。
2.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设立跨职能团队,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提高决策效率。
3. 定期评估与调整:定期审查各业务单元的表现,及时调整资源分配和战略方向。
4. 强化风险管理: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监控潜在风险,提供预警和应对建议。
5. 培训与发展:提供多业务领域的培训,提升员工的跨领域能力,以适应企业多元化需求。
6. 企业文化建设:强调包容性和适应性,鼓励员工接受和适应不同的业务文化。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多种经营管理制度,实现业务的多元化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多种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物业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多种经营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提高在运用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多种经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财务部、品质培训部负责管理、解释。
合同的申报、审核、审批
第三条:合同总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期限在3个月以内,管理中心(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合作方进行约定,约定可以选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在执行前5天向公司品质培训部、财务部报备。每月底以书面形式报备财务部及品质培训部。
第四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元,管理中心(处)在与合作方确定意向后,草拟合同报公司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报审的合同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签程,合同的审核审批应在接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含周六、周日)内完成,遇相关负责人出差,审核审批时间自动顺延,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向管理中心(处)反馈。
第六条: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意见的反馈。
第七条:修改后合同由管理中心(处)再次报公司审核审批,执行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直至盖章签约;
第八条: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我方原件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备份,管理中心(处)留存复印件,并由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将复印件送至财务部备份;
第九条:管理中心(处)负责合同的执行,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接受公司品质培训部、财务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它
第十条:其它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多种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为《多种经营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经营班子、部门会签后生效。
第2篇 某某物业公司多种经营管理办法
某物业公司项目多种经营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适应公司多角化经营的需要,规范各项目多种经营活动的经营行为,加强公司对各项目多种经营活动的管理。依据公司质量手册b版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管理中心(处)开展的各项多种经营活动,活动是指:除物业管理服务以外开展的经营活动,内容包括:便民服务、房屋装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等。
3、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3.1管理机构
3.2工作职责:
3.2.1品质培训部负责多种经营活动的归口管理
3.2.2品质培训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多种经营活动经营方合同的评审,上报总经理批准
3.2.3品质培训部、计划财务部负责对管理处多种经营活动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
3.2.4各管理中心(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内容,并向公司品质培训部申报
3.2.5各管理中心(处)负责实施多种经营活动规划及合同实现
3.2.6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多种经营活动的收费管理及监督检查
3.2.7品质培训部协助各管理中心(处)处理多种经营活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4、程序
4.1多种经营活动的立项、申报
4.1.1新组建管理处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及开发商的要求,确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内容,填写《经营品种申报表》,向品质培训部申报
4.1.2在管项目的管理中心(处)依据小区内业主的需求,在不违反小区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填写《经营品种申报表》向品质培训部申报
4.2多种经营活动的方式
4.2.1各管理中心(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营或委托经营的方式
4.2.2采用自营方式,管理中心(处)向品质培训部上报经营计划或经营方案,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委托经营方式由管理中心(处)或其他部门向公司推荐1至3家经营方,供公司参考选择,品质培训部组织项目部门对经营方进行评审,填写《经营方评定记录表》,报总经理批准
4.3合同(方案)评审、签定
4.3.1采用自营方式,由品质培训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管理中心(处)自营方案进行评审,报总经理批准,管理中心(处)执行评审结果
4.3.2委托经营方式由管理中心(处)与公司评审的合格经营方草拟合同报公司评审,由品质培训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
4.3.3管理中心(处)执行评审结果,与确定的委托经营方确定合同内容报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
4.3.4合同到期后,管理中心(处)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就合同的继续签订及合同的内容变更是否报公司评审,管理处按照评审结果处置
4.4合同(方案)实施
4.4.1管理中心(处)按照选定的多种经营活动的经营方式,执行合同和实施经营方案,每月向公司上报,实施情况在工作月报中反映
4.4.2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方案)有关费用的条款,实施费用的收支管理与控制每个月向总经理汇报
4.5监督检查
4.5.1品质培训部监督、检查管理中心(处)合同(方案)的执行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管理处及时指出,并要求管理处立即纠正、整改
4.5.2计划财务部实行月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公司月检报告中反映
4.6合同(方案)结束时,管理中心(处)做好合同的收尾工作,并向公司出具总结报告
附件1、《经营品种申报表》
附件2、《经营方评定记录表》
附件3、《文件会签单》
第3篇 局属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监督卡内容
序号
监督项目
重点监督内容
监督结果
1
人员
安全生产岗位健全,人员职责明确,人员配置应满足定员标准和工作要求
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临时工)应全部参加了年度安规考试,考试全部合格
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临时工)应参加过专业上岗培训,具备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
长期聘用临时工应经过县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有记录,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
人员应全部掌握触电急救及心肺复苏法
2
规程制度
各类规程应配置齐全,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更新
各类制度应健全,认真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更新
3
安全
工作
查阅存档的安全文件、安全通报,对照安全学习记录检查学习情况
查阅工作票管理制度,对照检查班组工作票记录,检查工作票填写内容的规范性,追溯执行过程的正确性
查阅“三种人”资格的正式文件,对照检查工作票上“三种人”签名,两者应相符
检查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记录和考试合格证书
查阅标准作业管理制度,对照检查施工记录,工作应按照标准化作业开展,标准化作业工序卡填写正确、规范
查阅工器具管理制度,检查工器具台账和试验记录、使用记录等,到工器具室对照检查存放条件、工器具数量、合格标志,检查生产人员使用情况
查阅施工机具管理制度,检查施工机具台账和试验记录、使用记录等,到工器具室对照检查存放条件、施工机具数量、合格标志,检查生产人员使用情况
查阅技术培训管理制度,对照检查技术培训记录,记录应规范,内容有针对性,时间应满足规定要求,抽问生产人员记录内容
查阅相应管理制度,对照检查安全活动记录。记录内容填写应规范,人员签名应齐全,通过管理人员的检查签字,追溯定期检查情况
查阅“反三违”管理制度,对照检查“反三违”活动记录,零违章活动开展情况,对违章行为的处理情况,处理应符合管理制度规定
检查交通安全管理,车辆证照是否齐全,车辆管理、派车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管理
各类事故是否纳入县局统一考核
监督
意见
监督
人员
签名
被监督单位
(人员)签名
第4篇 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部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网、省公司(局)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主业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七条多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多经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并负责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并执行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负责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组织,并保证安全网络的正常运转。
4.亲自主持本单位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反措、安措)并督促落实。
5.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企业分管领导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围的第一责任者;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岗位都要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督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2.监督安全生产计划、“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
3.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安全录相等。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检查安全日活动及效果,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检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等。
5.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6.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检查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1.有权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处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反映。
3.有权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属企业的生产人员,享受同级生技人员的待遇,各级行政领导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真正有职有权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对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负责。
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作到:
1.自觉遵守国家、上级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2.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
5.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及各项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均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各自的规模及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派任资质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从事工业生产、建筑安装的多经企业,其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10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企业的车间(队)、班组、店堂、仓库、摊点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企业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多经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工业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多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并对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从事非电力行业工作的多经企业应针对有关的行业特点,执行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或本企业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应每年召开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多经企业安全自查、互查、联查,不断提高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各多经企业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条多经企业每年要制定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好目标的层层分解。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和“反措、安措”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多经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任务忙闲做好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多经企业年末要发动职工搞好自下而上的安全总结、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多经企业的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任职上岗资格,任职期间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从事电力生产、建设有关工作的上述人员的培训、考试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多经企业的专兼职安全人员、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及全体职工每年应进行系统的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该工作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招收录用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
以上培训、考试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八条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多经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三十条多经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农民工、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
第七章 现场安全与卫生
第三十一条生产现场应环境整洁,道路畅通。采光充分,通风良好,电气、机械装置等的安全防护设施完备,安全警示标志齐全。
第三十二条针对生产的不同情况,做到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尘、防触电、防窒息、防塌方、防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第三十三条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人员(工作人员、安全人员、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着装必须符合安全规程,遵守现场纪律。
第三十四条多经企业应依据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符合本工种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劳保用品;应根据不同岗位的生产特点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用具、安全防护设施、起重设备设施、手持电动工器具、电气设备等的使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多经系统管理和经营的小火电、小水电等及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同主业一样。其运行、检修、试验等各项工作要严格执行电力生产的有关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多经企业利用各种形式自建的发电机组的设计、制造、施工、安装、检验、调试和生产运行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工业部有关安全及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安全防护设施、卫生设施必须同设备一起投产使用。
第三十八条多经企业管理的小火电、小水电等设备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针,使其具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多经企业的电力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可参照主业“双达标”的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和提高其完好水平。
第九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多经企业作为承包方时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都应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在承包主业的电力生产建设任务时,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四十一条作为发包方,多经企业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资质,承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与所承包工作相符的资质、相应的实际能力及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二条多经企业在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多经企业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多经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时向多经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安监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多经企业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主办单位,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四十六条调查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企业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多经企业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多种经营的主管部门、各多经企业都应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多经企业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四十九条对为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五十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第5篇 多种经营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编制保障多种经营系统人身、设备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多种经营系统实现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目标、要求和措施,并组织贯彻落实。
2、健全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强多种经营系统各企业内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安监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职权。
3、结合多种经营企业特点,编制多种经营系统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各企业年度“两措”计划,保证足够的资金投入,并督促检查落实。
4、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多种经营安全工作的规定,严格执行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并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组织多种经营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掌握各项规程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责任人“四落实”。
6、组织编制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实施。
7、每季度召开一次多种经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参加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重要活动。
8、主持或参加种经营企业事故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应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必要时召开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多种经营管理部门
1、对分管范围及所开展活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管理负责。
2、在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性建设工作项目论证立项过程中,坚持职业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加强楼堂馆所等经营性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尘、毒危害的宣传与治理。
5、负责相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6、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第7篇 物业多种经营管理规定范本
物业多种经营管理规定
1、目的:规范多种经营服务工作,确保为业主/用户提供及时、方便、满意的服务。
2、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开展的为业主/用户提供的有偿服务(管理服务费中所包含的服务项目之外的便民有偿服务)工作。
3、职责
3.1市场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策划并落实多种经营服务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3.2市场部负责多种经营服务合同/协议的拟订,由管理处及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多种经营服务,监督服务质量和协调处理多种经营服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3各相关部门员工负责依照本规程开展各自的多种经营服务工作。
3.4市场部配合财务部及各管理处收费员收取相关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4、经营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种
4.1有偿经营服务项目
4.1.1安保特约服务项目
4.1.2花木租摆,绿化养护
4.1.3水电工程维修
4.1.4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4.1.5打字、复印、刻字、传真、塑封服务
4.1.6家政、保洁服务
4.1.7场地、广告位出租
4.2无偿便民服务项目
4.2.1便民箱
4.2.2雨伞
4.2.3代叫的士
4.2.4擦鞋机
5、开展多种经营服务的前期工作
5.1市场部及各相关部门负责结合公司管辖的物业用户实际需求情况策划开展多种经营服务项目。
5.2会同各相关部门及管理处讨论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多种经营服务项目的可行性及在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如何::拓展新项目。
5.3市场部对可行性经营项目进行归纳总结,制定相关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具体组织实施经营工作。
5.4经营服务项目实施由市场部配合各相关部门及管理处,将经营项目和收费标准以适宜的方式对用户公告。
6、经营服务项目公告方式可采用下列方式
6.1在管理处或大厦(小区、厂房)入口到目位置以灯箱或招牌广告形式公告。
6.2在管理处或大厦(小区、厂房)宣传栏、公告栏张贴。
6.3在免费宣传手册或网络上宣传。
7、具体实施规程
7.1当用户需求时与各相关部门/管理处联系后,各相关部门/管理处在经营项目可行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操作。
7.1.1短期临时性服务由相关部门/管理处将要求提供服务的用户姓名、地址、服务项目作详细登记,并根据用户需求安排相关部门/管理处向用户提供相关项目服务或安排服务人员向住户提供服务。
7.1.2长期性服务项目由相关部门/管理处将客户需求通知市场部,由市场部进行具体业务洽谈,协议签订后由市场部将信息反馈给各相关部门/管理处,各相关部门/管理处应按协议内容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用户服务档案。
7.1.3其他有偿经营服务项目经各相关部门/管理处在可行性经营许可情况下按7.1.2实施操作。
8、多种经营服务项目费用收取及收费标准
8.1向业主/用户提供服务时采取的结算方式。
8.1.1记帐月结方式。由各相关部门/管理处服务人员根据业主服务要求,将每次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情况逐一登记,并请业主签字确认后报各相关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后,由部门经理/主任审核后加以分类汇总以月结报表形式报财务部,各相关部门/管理处负责在月底前一次性收取该月内相关服务费用。
8.1.2现款(支票)支付。由相关部门/管理处收取后及时缴交财务部。
8.1.3向用户/租户提供服务时,应由用户/租户到相关部门/管理处收费员缴交一定的服务费用或押金,然后由各相关部门/管理处服务人员按要求向用户/租户提供服务,服务完毕后将每次服务情况详细登记并请用户/租户签字确认并结算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经相关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审核无误后缴交财务部。
8.1.4对订立长期服务合同协议的,根据合同/协议条款规定的费用缴交方式收费。
9、经营/便民服务基本工作原则
9.1优质服务原则
9.2时效制原则
9.3提供经营/便民服务客户向其他住户原则
9.4保持微利原则
9.5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原则
9.6严禁服务人员与住户私下结算,不接受住户的赏赐原则
10、经营/便民服务回访工作及质量评价
10.1市场部定期对开展的经营/便民服务项目进行回访,具体根据操作按《回访管理作业规程》进行。
10.2回访过程中接到住户投诉的,应按《住户投诉处理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3各相关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根据掌握的经营便民服务回访及投诉情况相关的服务记录,作出对经营/便民服务项目的质量评价,作为对各部门及相关服务人员绩效考评的依据。
11、记录
11.1《有偿经营/便民服务工作记录表》
11.2《有偿经营/便民服务工作月度统计表》
12、相关支持文件
《回访管理作业规程》、《投诉处理作业规程》、《管理处员工服务管理作业规程》
第8篇 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地方合股经营且生产管理权属地方的企业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对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所有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先办证,后开工,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本规定颁发后的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地方政府部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审查、认可,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各直属企业由安全监督部门和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申办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审核。经检查、审核合格者,报各直属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3.“安全生产许可证”每年复检一次。
4.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变更或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试生产时,要按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运营。
5.各直属企业安全管理监督部门负责人建立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档案。
第六条 直属企业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与主体企业同等要求、同等考核。
第七条 直属企业分管多种经营的领导对多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 多种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多种经营企业的开办审批及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工作。对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直属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多种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有责任、有权力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条件的多种经营企业,有权缓发、拒发或吊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十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岗一责”制,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多种经营企业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主管安全。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网络,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