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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和提升校园的环境卫生,确保学生、教职员工有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该制度涵盖校园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设施维护、噪音控制、废弃物管理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清洁卫生:规定日常清扫频率、卫生标准及检查机制,确保教室、宿舍、食堂、公共区域的整洁。
2. 绿化养护:制定绿化植物的种植、修剪、灌溉、防虫等管理规则,保持校园绿化美观。
3. 设施维护:设立设施报修流程,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4. 噪音控制:设定噪音限值,限制夜间活动噪音,确保安静的学习环境。
5. 废弃物管理:规定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方式,推广环保理念。
重要性
校园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良好的环境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保护师生健康,塑造积极的校园文化,同时也是学校对外展示形象的重要窗口。此外,通过制度化的管理,可以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2. 加强环保教育,通过课堂讲解、主题活动等方式,让学生了解环保知识,养成良好习惯。
3. 定期进行环境质量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区域进行整改,提升整体环境质量。
4.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师生参与环境管理,对提出有效建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5. 与社区合作,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如植树造林、废品回收等,将环保理念延伸至校外。
6.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团体,应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以示警告和纠正。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校园环境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创建一个优美、和谐的校园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校园环境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师范专科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师专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人性化、数字化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文化情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校园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三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环境的权利和爱护校园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校园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校园管理
第四条 楼宇、场所等建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宇、场所等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和色调。
(二)主要路道两侧和重点地段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校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拦的高度。
(三)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防盗网、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两米。
第五条 校园内栅栏、绿篱、花坛、水塘、草坪、绿地等要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六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减速带、防护栏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校园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灯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条 幅等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草坪和绿地等,挖掘道路、草坪或绿地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在绿化带下施工的,管道和暗沟上需保证有50公分以上的好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通道、消防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商业经营者不得超出店门、店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九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停放按规定排列整齐。
第十条 校园文化宣传和广告等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使用条 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经批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活动结束二天内应当由挂出单位撤除。
第十二条 校内按照规划设置供师生发布各种信息的公共信息栏,校园管理部门应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草坪、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物管中心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
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杂物: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进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应在双休日出入,其他时间不得出入。学校对收购废旧物品人员实行准入制,由保卫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校内自行洗车、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校园绿化管理养护的各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水塘漂浮物,清理化粪池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和食
用鸽等飞禽。
第二十条 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各类规划和计划经分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需破路、占用绿化带、移栽花木等,须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提出申请,由分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爱护校园的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或部门和优秀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若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罚款200-800元;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罚款100-400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考核办法(3)
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三)
一、校园环境卫生由学校大队部和总务处具体负责管理。
二、校园环境卫生分区分块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共分四大块: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专用教室卫生、办公室卫生。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责任人为各班班主任,专用教室卫生责任人为各专任教师,办公室卫生责任人为办公室当天值日教师。各责任人必须保障在学校正常工作日内与举行重大活动期间,责任区内无纸屑无污迹无死角,无乱扔乱画乱倒行为。
三、教室卫生、保洁区卫生坚持一日两扫, 学校大队部红领巾值日岗和当日值日行政定时组织检查。
四、定期大扫除制度。由学校大队部定期(周五下午)或大型活动前出具体通知,举行全校大扫除,并由大队部、总务处联合部分行政进行检查。
五、随查制度。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学校对各班教室、保洁区、专用教室、办公室随时抽查,并当场给予反馈和整改。
六、各项检查评分情况由大队部统计汇总后纳入各责任人的绩效月常规考核。
七、学校全体教职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应带头执行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八、考核标准:
(一)教室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教室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3. 桌椅摆放及教室内物品摆放:(要求:合理整齐、书桌内无杂物,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
4. 黑板:外边框无灰尘,黑板槽内无大量粉笔沫。
5. 每天没有及时清倒垃圾的扣1分。
(二)保洁区卫生:
保洁区:要求每天打扫干净。如发现保洁区内有一片纸片扣1分;树叶、杂物均酌情扣分。
(注:保洁区的打扫必须在进校铃之前完成所有保洁工作,如铃声响后还在外打扫,为保洁不及时,扣2分;发现不打扫卫生的班级扣3分,并全校通报批评;眼操期间不允许任何班级、任何学生滞留在外打扫,发现一人扣1分)
(三)专用教室卫生
专用教室卫生要求同教室卫生要求一样。
(四)办公室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办公室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3. 桌椅摆放(离开座位必须把椅子放入桌子下,不合要求的扣月常规考核1分)、办公室内物品摆放:(要求:合理整齐、书桌上无杂物,除茶杯外,有一处不合要求扣月常规考核1分)
4. 每天没有及时清倒垃圾的扣1分。
注:
1.不定时随查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1分。
2.周五定期检查中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扣2分。
3.遇重大活动各区卫生检查不合格,按活动级别递增扣分。(市3分、大市4分、省5分、国家6分)
4.在各种检查中如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则相关责任人本月绩效月考核“卫生管理”项不得分,取消班级“文明班级”的资格。
第3篇 f大学校园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校园环境卫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园卫生质量要求
1、校园主要路面无垃圾、果壳、纸屑、枯枝、杂物。
2、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点周围卫生清洁,设专人管理。
3、路旁2米及绿篱下要保持无垃圾、果壳、纸屑、杂物。
4、每天清空一次果皮箱,对果皮箱表层擦试一遍。
5、对责任区内的小广告、乱涂乱画及时清理。
6、杜绝垃圾死角,在蚊蝇孳生期间定期喷洒药物。
7、喷泉池内水清见底、无漂浮物,所有水塘、景点水面无漂浮物。
8、冬季下雪后,及时清除主要道路、重要活动场所的地面积雪。
第二条 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1、细致划分清扫及保洁员的卫生区域,做到不遗漏、不交叉。
2、明确卫生保洁内容及标准,做到人人心中有数。
3、校园主要道路每天必须彻底清扫两遍,如遇特殊情况,根据需要增加清扫次数。
4、实行中心管理人员每天巡查卫生两次以上的制度。
5、中心每两周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讲评。
第三条 督查及处理办法
1、中心督查人员及学院相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的卫生进行检查,以一个学期累计发现第一次卫生不合格提出批评;第二次不合格,提出警告;三次以上十次以下,管理方对责任方每次罚款50元;十次以上不合格,每次罚款100元,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管理方每学期末在责任方的服务费中扣除罚款。
2、领导、师生对校园内的卫生提出投诉,管理方核实情况属实的,计一次投诉,每学期投诉次数超过三次,不足十次的,管理方对责任方每次罚款50元;超过十次的,每次罚款100元,并追究当事人行政和经济责任,罚款在责任方服务费中扣除。
第4篇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中心服务承诺:校园环境保洁管理
科技学院后勤物业服务中心服务承诺:校园环境保洁管理
三、校园环境保洁管理
1.保持道路、广场全天整洁干净,达到九无(无果皮、无纸屑、无塑膜、无痰迹、无污水、无暴露垃圾、无烟头、无乱张贴、路牙无泥沙),四净(路面净、果皮箱净、树穴绿化带净、地下通道净),一通(下水道口通)。雨雪天气时,保证路面不积水、少结冰(中、大雪以上保证道路畅通)。
2.保持路灯、投射灯等无污迹、无乱张贴;保持校园内所有标识牌、宣传牌、信报箱、雕塑等清洁;除宣传栏外,其他地方无乱张贴。
3.保持校园内所有垃圾桶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保证无污迹、无粘附物、无异味、周围无散落垃圾、无污水;垃圾盘布清扫干净,做到车走地净;车容车貌保持整洁,设备完好无损;清理完垃圾,及时关好垃圾箱(楼)门。
4.自行车库设施,加强管理。停车场、公共车库、车棚要保持干净整洁,地面无垃圾、无积水、无杂物。车辆摆放有序。
5.做好消杀工作,按行业标准除四害。4月至11月,每季统一投放灭蟑、灭鼠、灭虫害药物至少3次,每两天对垃圾房消毒1次。
6.安排清洁工每日在校园内巡视,拾捡烟头等废弃物,保持道路干净,绿化区无杂物。
7.清理打捞河面非人工栽种的水生植物及漂浮物,保持河水清澈,无杂物。
第5篇 后勤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学校后勤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促进学校双文明建设,卫生管理人员必须以身作则,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职责:
(1)配合部门领导编制学校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2)制定校内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
(3)组织落实校内环境卫生工作;
(4)组织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2、具体要求:
(1)监督检查校内教学区、学生公寓区、图书科研区、体育馆区、家属区、三包区及校园道路两旁、花坛草坪内的环境卫生。
(2)认真负责做好校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外运工作,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任意将垃圾点燃进行焚烧。
(4)严格管理好各类卫生清洁工具,包括三轮车、架子车、铁锹、清洁工具等。
(5)认真做好对卫生清扫员的考勤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工作不认真的人员及时汇报物业中心以便调整更换。
(6)卫生管理工作人员要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对工作好的清洁人员给予表扬,对表现不好的清洁人员,视情节程度,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5-10%,并每月进行一次总结。
(7)要及时向物业管理中心汇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切实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6篇 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证学校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 校园土地
第三条 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
第四条 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 校园道路
第六条 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七条 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各类建筑或维修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确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事后10日内恢复道路原貌;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主动、及时向校园管理部门报告,校园管理部门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 全校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校园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 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第四章 校园建筑物
第十条 校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住宅楼、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经营性用房、园林景点建筑等。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
1.办公用房属于学校的公共资产,校内各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各单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规定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将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将办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单位对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维修装饰,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书面申报事由、资金来源和装修方案,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遴选工队、签定合同并监督施工。
第十二条 住宅楼的管理
1.住宅楼是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之前,住户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
2. 所有住户均有责任保证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住宅楼的外墙、散水、楼道和楼顶等空间均属公共空间,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住户不得在公共空间改建、增建任何设施,不得搭建私房和圈建围墙,不得侵占私用楼内过道、楼顶屋面,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动门窗位置;封闭阳台时不得向外延伸,三层及以上住户一般不允许加装防护网;安装空调、电话、太阳能等室外设施时,凡可能影响楼体美观和住户安全,均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 住户对房屋及附属管线等公共设施有维护其完好、确保其安全的责任。住户的个人权益仅限本套房屋的内空间和非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房屋时,不得改变室内建筑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以及上下水主管道;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不得凿除客厅、居室地面水泥面层,二层以上的住户不得使用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材料铺装地面;不得打钻打凿楼顶板、横梁和楼柱,在承重墙上凿沟埋线深度不得超过2公分;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4. 住户必须遵守学校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在获得个人产权证以前,住户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调换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住房。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
1.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和服务,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 学生公寓必须保证计划内学生住宿,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安排非计划内学生居住;物业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出借、出租宿舍,凡临时使用宿舍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学生公寓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 学生和公寓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寓的安全和整洁,禁止在公寓楼顶板、横梁和墙面上打钻打凿,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宿舍、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4. 学生公寓内的床、书桌、衣柜、椅凳、灯具、风扇、门锁等各种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其完好无损,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须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教室的管理
1.教室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教室实施管理和服务,全校师生必须遵守教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教室必须按计划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使用,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物业管理机构不得私自安排非计划性教学活动,不得出借、出租教室,凡临时使用教室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教室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 师生和教室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教室的有序和整洁,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教室、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禁止在课桌或其它教学器械上涂写乱画或刻痕。
4. 教室的桌、椅、书写板、电脑、投影仪、灯具、开关、风扇、地板等所有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予以保管保护,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物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场所,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实验室挪作它用,不得在实验室内居住、做饭或放置非本实验项目需要的其它物品。
2.各使用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须严格要求并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
的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辐射、防中毒、防爆炸等措施落到实处。
3.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可使用状态,对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落实维修责任并及时维修。
4.各使用单位须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对于长时间闲置的实验室或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有责任和权利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1.经营性用房是指产业部门、后勤集团、外事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用于开发经营的学校公房,有关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无权出借、转让、转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从学校低租或免租金获得的服务性资源转租而获利。
3.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护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外观的整洁美观,在对经营性房屋进行美化装修时,要与校园整体环境相协调;同时,要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外观风格和颜色的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新。
4. 经营性用房的维修、清洗、刷新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园林景点建筑的管理
1. 校园园林景点在美化环境、增强环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景点进行管理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园林景点。
2. 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石刻、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水景、喷水池以及景观广场进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维修,保证石刻刻痕清晰、器物洁净、字迹保持原有色度,保证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等形状完好、常新洁净,保证水景、喷水池水体洁净、无异味,保证景观广场地面、道路、道沿、楼梯、台阶及景点小道的破损之处能及时得到修补复原。
3. 禁止利用校园水道或水池洗涤车辆或其他物件,禁止在水池、水景垂钓和损害、移走水体内养殖的动植物。
第五章 校园绿化设施
第十八条 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绿化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树木、绿地、绿篱施肥浇水和修整清理,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树干,使树干无杂枝、乱枝、枯枝,悬挂在树木上的标牌规范、洁净,绿地和绿篱内无杂草垃圾、整洁有序,确保校园绿化植物健康生长。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校园绿化设施。禁止毁坏、焚烧树木、绿篱和绿地,禁止在树干或树枝上刻写乱画、攀折树枝,禁止在树身拉绳、钉钉和张贴,禁止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悬挂、晾晒衣被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如因学校建设等因素确需迁移,须事先到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切实管护好校园各类花卉、果树和果实,维持其自然开花、结果和衰落过程,不得人为采摘、攀折和毁坏,使其充分发挥校园风景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 校园供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校园供电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确保供电设施和线路安全,开闭所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拉闸停电。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供电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学校电网。学校各类基本建设或设备安装施工前,须事先向供电管理部门进行用电申报,提前做好电力配套安排,保证电力供应到位;用户增加用电容量,要考虑原布线承载能力,如一次性增容在10kw以上,须经供电管理部门批准;校园电力线路须地下埋设,不允许架空穿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供电计量一律采用低压计量方式,未安装计量表,原则上不予供电。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得套接;学生公寓楼一舍一表,按舍计量,走廊灯、公用水房灯、公用厕所灯等公共用电另行装表计量;各类公房使用单位按单位装表计量,公共场所的走廊灯、电梯、生活用水加压、消防用水加压、采暖加压等相对集中装表,分类计量;如有动力装置,单独计量。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类场所安装照明灯须执行不同标准。教学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双管日光灯,其它公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单管日光灯,学生宿舍安装不大于30w的单管日光灯;安装日光灯原则上采用单灯控制,安装灯套数多的大厅应不少于3路控制,公共场所提倡采用红外线或声控开关;校园主要路段安装路灯单头灯不大于250w,双头灯主灯不大于250w、辅灯不大于125w,生活区非主要路段安装不大于100w庭院灯,且路灯应分前夜、后夜自动控制并安装计量装置。
第二十六条 凡安装有集中采暖设施的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再安装双制空调机,如确需安装双制空调,须报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夏季使用空调,温度最低不得低于26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全校供电设施的有效管理。经批准开挖的施工项目如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未经批准开挖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并承担同等数额的罚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亦须由施工单位承担;严禁非专业供电人员动用供电设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不得在配电室住宿、堆放杂物,不得将食物带进配电室。
第七章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
第二十八条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水排水和供暖管理部门须确保设施安全通畅运行。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加压泵房24小时须有专人不间断值班,水库井口盖须做到封口严实、安全带锁,确保无法投入异物。
第三十条 校园内所有下水井盖须完整盖严,对于破损、上翘或下陷的井盖须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除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随意开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口、接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在校园及楼内消防管网设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门须经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可以随时启用。
第三十二条 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装改装供暖管道或在供暖管道上接口,不得随意变动供暖设施;采暖用户不得在采暖管道或采暖设备上加装取水装置;供暖管理部门须加强巡查,保证暖气管沟盖板齐全盖严,管沟不长时间外露。
第八章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
第三十三条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是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位置和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房产管理部门须提前做好建筑物标识牌的设计安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园路牌、建筑物标识牌和其它指示标识牌须随时保持完整、洁净、
端正,校园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其清洁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风格;校园路灯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开放,保持路灯设施完好无损,灯泡、灯罩、灯杆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栽立的杆、牌等,原则上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刷新,否则校园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九章 校园空气、声音等公共环境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和社区住户都有责任保护校园的空气环境、声音环境等公共环境,使校园空气清新,安静无噪音。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树枝枯叶滋生烟雾,严禁扬尘施工,严禁大范围喷洒农药,严禁露天堆放散发臭味和异味的物品;校园内各类施工须尽力保持安静、减少噪音污染,家属区和学生生活区晚上11时至次日零晨6时禁止噪音,办公区和教学区在上班、上课时间禁止噪音。
第三十九条 除学校爱卫会设定的垃圾接收点和垃圾集中压缩站以外,禁止私自乱倒或随意堆放垃圾;除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养殖的动物外,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狗、猫、鸡、鸭、鸽子等动物和禽类。
第十章 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和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后勤第一集团、后勤第二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履行相关职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管理校园环境、校园景观、校园道路、路灯路牌、供电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供暖设施、绿化设施以及受理以上基础设施临建审批等事宜,授权资产管理处管理校园土地、围墙、房屋建筑和各类其它建筑以及受理资产性临建审批等事宜,授权公安处管理校园安全设施、消防设备、车辆通行与停放、犬类动物饲养等事宜,授权爱卫会管理校园卫生、除犬类外的各类动物饲养等事宜。上述部门分别独立承担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施工前,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办理相应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押金,(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下,需交纳3000元押金;工程总价10-100万元,需交纳5000元押金;100万元以上,需交纳押金为工程总价的0.5%,押金直接交予财务处),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未造成影响,无损坏情况时,将全额退还押金。建设单位凭后勤管理处书面批示与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建筑垃圾堆放位置,并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出校园。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必须办理的涉及上述相关规定的特殊事项,当事部门可不必履行申报和批准程序,直接执行,但须主动向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办理备案手续;凡学校主要领导批办的涉及上述相关规定的紧急事项,当事部门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立即办理,但须在事中或事后一周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当事部门或个人如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部门有权按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有涉及建筑结构、电力布线、供水排水管网、供暖管网、网络通信线路、安全消防等有关管线设施的新建或维修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须将完整准确的建筑结构图和管网布线图交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核对验收、签字认可,并由主管部门交存学校档案馆归档备查。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或行为,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纠正,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通知后仍继续违规或自行纠正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利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予以配合处理。同时,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类别和性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对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内的花、草皮、树木、道路、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经查实后,扣除相应押金,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后勤管理处开据处罚通知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从施工项目经费中扣除。接到通知逾期未处理的,再次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的建筑垃圾,物业将予以清理,清理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条 若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借故推卸职责或不作为,学校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工作业绩考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与此前相关规定冲突,均依此规定为准。
第7篇 学院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学院(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整洁、优美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师生思想、文化素质,现对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建立爱国卫生委员会,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后勤基建处为院爱卫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校园环境卫生实行分区包干制。校园卫生包干区(含门前“三包”)由院爱卫会统一划分,落实责任人,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
三、各部门的办公场所、各班级的教室及宿舍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日清扫,保持卫生。每周五下午为全校卫生日,统一进行大扫除。
四、各部门、班级、宿舍要在做好室内卫生的同时,做好门前“三包”,即:包门前清洁、包门前设施完好(及时报修)、包随手关灯关水。
五、校内厕所由物业管理科落实专人打扫;每月至少酸洗一次,确保无堵塞、无滴漏、无异臭。
六、校内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科做到当日清运,灰箱、下水道、化粪池保持畅通,每年至少清理一次。
七、根据市、区统一都署,开展除“四害”活动,由医卫科定期下药,定期检查,确保除“四害”达标。
八、经常开展健康卫生教育,培养师生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泼污水,不乱涂乱画,不损坏卫生设施。
九、校内各类施工和维修需要进行地下挖掘或破损路面、墙体等,必须报后勤基建处审批,并及时修复。
十、学校房顶、墙面、雨棚、悬空物、喷泉池、蓄水池、阴井、化粪池及难度较大的卫生死角及广场和校园公共设施(如电话亭、宣传栏、保洁箱)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清理,保持整洁无杂物。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8篇 学院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条例(3)
学院校园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三)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育人环境,实现“以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希望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互相监督,认真执行。
第一章目标
第一条通过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抓好落实,进一步实施环境绿化、美化、香化、净化工程创建一个对广大师生的精神状态、行为方式、心理素质有塑造作用、陶冶作用、凝聚作用的优美校园环境,实现省级文明单位目标。
第二章公共卫生管理
第二条校容校貌和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片包干,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自觉遵守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治理工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校园。
第四条全校师生要提倡文明、讲卫生,维护社会公德。自学树立“五讲、四美、三热爱”的新风尚。
第五条全校师生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尊重环卫工人和执勤人员的劳动成果,服从和执行卫生监督人员的劝导。学校对故意违反规定、无理阻挠、谩骂卫生监督人员及环节工人者,按情节轻重给予10―50元的罚款,必要时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校内经学校批准经营的饮食店、商店和外卖摊挡等必须规定标准(20―30元/月)向总务处行政科缴纳卫生清运费和管理费。
第六条各部门对各自的精通内外包干区要经常清扫和进行周五定期大扫除,积极参加地区性爱国卫生运动,人人动手;互相监督,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校园环境优美。对破坏公共卫生设施者给予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对各部门分配的责任区内发现墙上有乱张贴、乱书写、脚印、球印楼道、走廊、门厅堆放杂物等现象,由执勤人员处以10―50元罚款,并责令部门限期恢复。
第七条禁止各部门在清扫教室、办公室时用水冲地和货车进出校园沿路抛洒各种污物,违者除责令清除外,并处以10―50元罚款。
第八条禁止在教室、办公室内、走廊、门厅、树杆、电线杆、建筑物墙上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通知、标语、海报、班刊等各种宣传品、宣传品应张贴在由总务处统一制发的木板上,并按规定地点摆放,摆放地点暂定在电影院墙边、11栋墙边、广德路宿舍大门墙边,违者责令立即清除,清除不力给予10―50元的罚款。
第九条在开展大型活动或新行进校的需张贴标语、口号的要求一律悬挂横幅。
第十条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橱窗墙报栏、黑板,按规定张贴、书写,要保持整洁、美观、大方。严禁乱涂乱写、乱设标志。
第十一条各部门需要的标志牌报总务统一制作,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食堂、教室、宿舍、走廊、厕所、道路和操场及其他公共场的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等杂物,禁止在大楼门厅、走廊停放摩托车、自行车(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车棚风),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5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禁止在楼内、窗口、阳台向外倾倒污水和抛掷各种垃圾;及在楼内、走廊、门厅、道路中间等场所进行体育活动和体育教学,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10元的罚款,并没收体育用具。;在体育活动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处以责任人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按修复费用的2倍扣罚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禁止随地大小便和校内放养家禽、家畜及宠物,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对责任人给予10―5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禁止在校内设立路边摊点、流动摊点、露天摊点、无证摊点和进入宿舍叫卖早蹼、夜点,违者由卫生执勤人员给予50―100元罚款,并酌情没收摆卖物。
第十六条凡校内住户需装修的,要向房改部门申请,输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向总务处行政科交纳卫生费押金100元。装修垃圾必须倒在指定地点,违者处以20―50无罚款。装修结束后由爱卫会雇人清除垃圾,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全校师生要树立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参加绿化、美化、香化、净化校园工作,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周围的绿色,共建绿色校园。
第十八条不准攀折树枝,采摘花木果实,摇晃幼树、抄走近路践踏花草和进入绿化地内拍照,违者由执勤人员给予责任人10―100元罚款。
第十九条不准擅砍树木,毁坏绿化地,违者按市园林管理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需要改变绿化地用途或移植、砍伐树木时,必须事先征得总务处同意,因工程施工造成绿化损失,对施工单位处以核定损失费用的2倍罚款。
第二十条不准在树与树之间拉绳晒衣物或在树枝上晒东西,违者处以10―10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不准损坏花坛、花盆、假山、路石、石板和各种公共设施,违者对责任处以修复费用的2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不准在绿化地带进行体育活动,违者由执勤人员没收体育用具。
第二十三条不准在绿化区内堆放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违者除责令立即清除和修复外,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罚款由学校爱卫会执勤人员严格按本规定处理,罚款统一加盖爱卫生会印章收据。对年内罚款加比例最大的部门学校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罚款收入作为卫生先进和个人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八条对拒不交纳罚款者,将由爱卫会报请计财办给予扣款,并将姓名、单位公布于众。如有辱骂、围攻、殴打执勤人员者,报保卫处按规定处罚,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爱卫会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某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学校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各学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义务卫生清扫和各种爱国卫生活动;
2、各学院划定明确的卫生责任区,每天早晨安排清扫一次,具体由校团委组织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3、校园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实行保洁员分片包干制,管理人员按照卫生标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各种垃圾应按规定集中到室外垃圾箱内,不能乱堆乱放;
5、校园内各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处理或委托物业中心处理;
6、根据季节及天气的变化和上级要求,及时灭蝇、灭蚊、灭虫、灭鼠,清除异味,保持校园环境空气清新,防止疾病传播;
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将工作或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剧毒、腐蚀性垃圾倒入垃圾箱内,应按程序单独处理。
8、校园内严禁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涂等不文明现象,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10篇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组长岗位职责范本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组长岗位职责:
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认真执行中心关于卫生清扫、保洁、清运的管理要求:
1、负责南北校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人员日常安全;
2、协助中心主任做好本区域外聘人员的招聘、解聘、考勤、考核工作以及工人加班审批、上报工作;
3、负责划分环境卫生区域界限,向工人解释中心如有关规定和制度,不定期给所管人员开会、学习有关业务知识等。
4、负责所管区域卫生的巡查监督工作;每天巡查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清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不隐瞒不推诿 ,不自作主张;
5、协调保洁人员之间以及与其他班组的关系,促使各区域卫生管理工作有序地展开;
6、完成中心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11篇 校园环境管理监管细则
高校校园环境管理监管细则
为提高s州大学校园环境管理物业服务质量,对于物业服务方面失职渎职,将根据情节轻重状况分别处于黄牌警告、红牌警告直至终止合同。
一、对于下列情形处以黄牌警告1次:
1、核心区道路场地、人行道、绿地有明显杂草、泥沙,视野范围内垃圾乱张贴超过2个,留存时间超过半小时。
2、核心区有树枝挡路影响行人一天内不解决。
3、核心区有杂草众生,草坪大面积斑秃情况。
4、核心区花坛四季缺花(除翻土种植准备期)。
5、核心区自行车停放混乱超过2小时。
6、设备设施未及时报修、维修者造成不良影响。
7、各项服务未达到技术标准提经口头警告无效的。
8、服务未达到技术标准且造成不良影响。
9、师生有效投诉产生不良影响。
10、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11、自行车摆放明显不整齐的。
12、乙方主管未经后勤处校园管理科科长批准擅自离岗。
13、其它情形。
二、对于下列情形处以黄牌或红牌警告1次:
1、校重大活动保障不力者视情节轻重。
2、灾害性气候应急抢险不积极者视情节轻重。
三、对于下列情形处以红牌警告1次:
1、服务不到位受到校领导公共场合批评。
2、因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师生身体受到伤害。
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员工集体_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4、因乙方占用、挪用学校资产造成学校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5、乙方主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6、宿舍区自行车摆放混乱的。
7、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8、工作人员盗窃学校财物且金额不大的。
9、其它情形。
四、对于下列情形处以终止合同:
1、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三次红牌或者相等同量。
2、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六次黄牌(一张红牌可折算成二张黄牌)或相等当量。
3、违法犯罪情形的。
4、其它严重情况。
五、对于下列情形可以奖励免黄牌1次:
1、有特别好的物业服务建议并被在较大范围内实施的。
2、在各种重大工作或困难面前表现特别突出的。
六、红黄牌的使用规则:
1、黄牌使用需经后勤处相关科室的科长批准。
2、红牌使用需经后勤管理处分管处长批准,决定中止合同的最后一张红牌或者黄牌还需经后勤处处务会议或者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12篇 __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校园环境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广大师生员工平时的学习,工作,生活质量。为了加强、规范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提高全校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提高全校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水平,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任务主要由后勤园林绿化环卫科组织人员完成,需全院师生员工积极配合和遵守,才能把此项工作做好。
第三条 学院所有部门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校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接受爱卫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爱国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爱卫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后勤处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院办,校医院,工会,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卫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爱卫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各系、部、处有专人负责检查本部门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都要重视卫生保洁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卫生制度,把经常性的卫生工作与突击性活动结合起来,发动师生员工积极参加卫生保洁活动。
第三章 清洁工职责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 清洁工必须对所负责的卫生区域,按时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八条 校园内环境卫生每天早晨职工上班前彻底打扫一遍,上午保洁1~2次,中午再视卫生状况清扫一遍,下午保洁1~2次,要始终保持环境卫生整齐,清洁。
第九条 新教学楼,第一教学楼,化学楼、物理楼,图书馆,电教楼,党政办公楼等教学和办公楼内,每天早晨由清洁工上班前打扫一遍,上午保洁1~2次,中午清扫一遍,下午保洁1~2次。特别对每层楼的厕所,要随时保洁,消除异味,楼道台阶要及时清洁。
第十条 各部门,校园区各住户(包括在校区内施工的单位,下同)必须对所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定期进行清扫,始终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一条 坚持周末卫生日制度,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室内外及卫生包干区进行认真清扫。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住户必须将垃圾倒入垃圾桶(箱)内,严禁随处乱倒,杜绝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环境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垃圾要日产日清,及时清运,车辆不得沿途抛撒,经常保持垃圾台(箱)周围干净。垃圾箱和果皮箱要保持外表整洁。
第十四条 禁止随地吐痰,擤鼻涕,随地大小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杂物,严禁向楼下泼水,投扔垃圾杂物。
第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爱护环卫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禁在各种建筑物,各种设施及树木上刻画,张贴。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不得影响周围卫生。
第十七条 禁止随意摆摊设点,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摊点周围卫生。
第13篇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一、校园环境卫生由学校大队部具体负责管理。
二、校园环境卫生分区分块管理,并由专人负责,校园环境卫生共分四大块: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专业教室卫生、办公室卫生。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责任人为各班班主任,专业教室卫生责任人为专业教师,办公室卫生责任人为各科室主任或组长。学校将与各责任人签订《卫生责任状》,各责任人必须保障在学校正常工作日内与举行重大活动期间,责任区内无纸屑无污迹无死角,无乱扔乱画乱倒行为。
三、教室卫生、清洁区卫生坚持一日两扫, 学校大队部定时组织检查。
四、定期大扫除制度。由学校大队部定期或大型活动前出具通知,举行全校大扫除,并由大队部、医务室联合检查。
五、随查制度。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学校对各班教室卫生区、清洁责任区随时抽查,检查得分纳入各班的班级日常管理。
六、监督检举制度。发动学生监督检举乱扔乱画乱倒的不文明行为,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凡检举外班学生不文明行为一次,情节属实者,检举者与被检举者将给予奖分与罚分的处理。
七、卫生监督岗轮流值勤制度。卫生监督岗由四、五、六年级各班轮流担任,人数20—40人,轮值时间一星期,在轮值时间内,卫生监督员必须对校园内乱扔乱画乱倒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要制止,并登记在案,最后交大队部做出处理,对轮值卫生监督岗的班级,大队部要进行督察,并给出考核得分,得分直接加入期末班主任考核总分。
八、对能坚持做到“五不”“四见”的学生,大队部与各班级要注意发现,并采用多种形式表彰优秀,树立榜样。
九、我校教职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应带头执行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十、各办公室卫生,大队部每天随查,大扫除后检查给予评分,评分结果纳入期末“优秀年级组”考核。
第14篇 中小学校园环境环境管理制度
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这里是一篇校园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学校要按固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制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固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固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c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范本一
一、组织成立校园环境卫生领导小组,做到卫生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反馈,使学校的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全校卫生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分担区、处、室、卫的卫生包干,各个班级所管辖范围要接受有关主管卫生的老师和值日学生的检查和监督。
三、各班要建立一天两保洁一打扫,一周一清洗制度,所负责的公区,要包清洁卫生,每天进行全面检查,保持无果皮、无纸屑、无尘土、无杂物。
四、校内所有下水道、垃圾桶、厕所等蚊蝇孳生地要加强管理,厕所天天进行清洁,防止蚊蝇孳生。
五、各办公室和专用室要保持整齐、干净,作业簿和教学用具要安置合理,保持教室整洁卫生,门窗玻璃明净,桌椅整齐,用具摆放有序,室内张贴要美观规范,不准乱堆放杂物,不准在墙上乱画。
六、师生的衣着装束要整洁朴素大方,严禁留怪发长发,不穿奇装异服。学生一律不涂口红和旨甲油,不带戒指、项链、耳环。
七、禁止一切损坏花、草行为,严禁往花坛及绿茵的草坪上倒垃圾及污水,学校和班级要定期检查学生个人卫生,每周不少于一次。
八、坚持每周清洁卫生流动红旗评比制度,并将其作为学校每学期先进班级评选的重要依据。
范本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学习、生活、娱乐境,促进校园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济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包括教学区、生活区、施工区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是校园良好环境的收益者,都有义务维护、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
第三条 校园环境工作的清洁,实行专业人员清扫,要做到无果皮纸屑、砖石瓦砾、零乱废弃物和杂草等一切垃圾。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学校建筑物的内外整沽,不得堆放、吊挂有碍校容卫生的各种物品;不得在建筑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乱抹或者用脚乱蹬墙壁门窗。违者除批评教育,令其就地搞好卫生外,造成损失者,处以20一100元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乱倒垃圾。生活垃圾应倒在垃圾箱(池)内,环卫垃圾应集中倒在垃圾池内,烟蒂、果皮及随手废弃物放在果皮箱内,建筑垃圾由基建部门指定倾倒地点,并及时清运。违者令其清扫干净。
第六条 院内严禁焚烧树叶、枯草、碎纸等,造成损失者,处以5-20元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一切在校人员(包括师生员工、教工家属、子女、各类暂住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维护学校的公共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不随地扔果皮、纸屑和食品袋,不乱扔烟蒂,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从室内窗口乱扔物品或散碎垃圾。
第八条 校内各施工单位,要坚持文明施工,各种机具、材料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挡;施工生产的各种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施工中不得向校内道路上排放污水,不准随意临建厕所;施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土地,工完料净。
第九条 在校内行进的各种车辆,应保持外部清洁。运输液体、散体等货物,应当密封,覆盖严密,不得散漏、遗散。
第十条 学校的环境卫生设施由校园管理处统一设置、管理,人人有责维护,不得擅自移动、翻转、点火或倒入未熄灭的烟灰或炉灰。损坏者,照价3-5倍赔偿。
第十一条 禁止在教学区牵狗抱猫,宿舍区禁止养鸡、鸭、鹅、兔等家禽。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教务部门和学院办公室批准。
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维护和改善校容环境卫生较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此规定爱卫会会同保卫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设立检查、监督人员,做好本规定的落实,搞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变化,按学校新下发的文件、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