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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0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关键业务流程的安全与高效。它涵盖了人员管理、权限分配、风险评估、应急处理、监控与审计等多个层面,旨在保护企业的核心资产不受损害。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管理:确定要害部门的人员配置,包括选拔、培训、考核与晋升机制,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

2. 权限分配:明确各岗位职责,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操作。

3.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识别潜在威胁,制定预防措施。

4. 应急处理:建立紧急响应计划,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应对。

5. 监控与审计:实施持续监控,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制度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 信息保护:保护敏感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篡改或丢失。

7. 设施管理:确保要害部门的物理环境安全,包括设备维护、安全设施的配备等。

重要性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防止因人为或系统错误导致的重大损失,而且有助于提升整体运营效率,增强对外部威胁的抵抗力。此外,合规的管理制度也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的信任。

方案

1. 完善制度体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细化管理制度,确保覆盖所有要害部门和关键环节。

2. 强化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防范能力。

3. 设立专门团队: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4. 引入技术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访问控制系统、监控系统,提高安全管理的自动化水平。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反馈和新出现的风险调整和完善制度。

6. 合作与沟通: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确保信息流通,及时处理潜在问题。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全员参与、持续优化,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企业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在执行过程中,应注重灵活性与适应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务集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矿务集团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上级保密委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部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企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级保密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国家、企业秘密较多的矿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部室以及经营承包处室、中介机构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部门、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确认。

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基层单位各部门、单位确定,报所在单位保密办确认,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保密办备案。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按照标准和程序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单位保密委或保密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企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和企业,政治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还要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企业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部门、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部门、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企业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涉及保密要害场所、部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与保卫部门值班室联接。保卫民警要重点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巡逻。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和企业秘密载体应在安

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情况作出文字记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总工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细则-范本

总工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转发《_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_广东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粤委办〔2005〕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按以下标准衡量确定:

1、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年均涉及3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3、年均涉及10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涉及”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管理和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不包括一般的传阅。

根据以上标准,办公室、组织部、财务部、宣教部、法律工作部、生活保障部等部(室)应确认为保密要害部门,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三条 市总机关以下场所应确认为保密要害部位:

1、保密机要室;2、档案资料室;3、信息室;4、保密要害部门负责同志的办公室;5、涉密较多的市总领导的办公室。

第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经市总领导批准后,由保密室填写《确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申请表》(附件1),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经批准确认后,有下列情况的,保密室应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1、部门或部位的调整;

2、主要负责人或涉密人员的变动;

3、办公场所搬迁、装修或改建、扩建;

4、技术、设备、设施进行更新、维修和调换;

5、配备、使用进口设备或产品;

6、单位的撤消或合并。

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变动的,应重新办理申报确认手续。

第六条 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负总责,全面履行各项职责,并定期进行保密检查。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3个月不少于1次,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保密检查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并作出相应检查记录。

第七条 按要求严格执行确定国家秘密及涉密载体管理的年度统计报告制度。保密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填报《产生国家秘密情况的年度统计表》(附件2)和《涉及国家秘密情况的年度统计表》(附件3),将市总机关上年度产生、制作、传递、使用、存储、保管、销毁国家秘密的情况报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市总机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以下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确认为涉密人员:

1、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国家秘密并可直接知悉的人员;

2、负责制作、收发、传递、存储、保管国家秘密并能够知悉的人员。

第九条 涉密人员应由市总组织部通过书面审查、谈话、调查等方式对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附件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1、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2、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3、年度岗位考核曾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4、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严重保密违规记录的;

5、婚恋对象为境外人员的;

6、临时聘用的及其他经保密部门认定为不合适的。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涉密资格每5年复审1次,复审标准和程序按涉密资格审查的规定执行。

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已脱离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并不再具有原岗位涉密资格。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与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保密责任书(市保密局统一印发)。未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以工作需要为原则,按照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或密品;

3、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以下权利:

1、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2、举报、控告、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对本部门、本岗位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4、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5、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

2、私自复制、下载、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

3、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5、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6、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主动向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1、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

2、有涉外婚恋行为;

3、拟因私出国(境)或到国(境)外定居;

4、有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学习、工作或定居;

5、与国(境)外人员非公务交往;

6、拟辞职、调动,脱离本岗位;

7、其他可能影响履行保密职责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每年累计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市总领导批准。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保密室应将市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履行保密职责的情况应纳入岗位年度考核内容(附件5),

由市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实行离岗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为:核心涉密人员不得少于2年,重要涉密人员不得少于1年,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

脱密期限应在签订保密责任书时予以明确,并在其本人档案中作出文字记载。

涉密人员执行脱密期制度期间,原则上应在市总机关工作。脱密期限过后仍应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对市总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采取以下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1、有专用、独立、固定并可实施封闭、隔离的空间;

2、所在建筑物内部安全,间隔坚固、牢靠;

3、有供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

4、具备有效监控设施,能及时发现人员进出情况。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办公场所的环境、设施、设备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得存储、处理和保管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工勤人员需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通过保密审查,认为安全可靠;

2、上岗前进行了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3、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两人同时工作制;

4、在任何情况下,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都能得到有效监控。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岗位职责方面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奖励:

1、在本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没有任何保密违规记录的;

2、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

3、及时举报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密义务而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偿。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应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应按规定追究所在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室负责建立保密管理档案。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的确定、申报和确认,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以及保密检查等所有涉及保密管理工作的材料都应存入保密管理档案。

第3篇 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

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真正做到“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根据《_中央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管理是保密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

三、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醒目位置,应张贴岗位责任制和保密管理制度。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准无关人员随便出入,不准随意采访、拍照、录相等,不准开展与其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安全隔离防护设备和设施,如加装防盗门、防盗窗、防盗报警系统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文件柜,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切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等。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计算机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安全管理规定;用于采集、处理、储存国家秘密的计算机,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安全隔离防护软件及设施,绝对不允许上互联网。

七、要害部门(部位)所在范围内涉及到的保密文件、资料、试卷等和用于科研课题项目相关的设备、仪器、资料等涉密物品要妥善保管,未经负责人审批,不得将其带出要害部位。

八、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政治坚定、忠于职守、精通业务,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要害部门(部位)的每位涉密人员应遵守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九、选调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审查,后使用,并征求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意见,经保密部门培训合格后,凭证上岗。保密岗位不得聘用临时工。 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考核,对不宜继续留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要及时调离。

十、学校保密办是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监督检查的管理部门,在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

十一、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泄密隐患而未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4篇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和上级有关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做好经常性的保密防范工作、防患于未然,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范围为:

一、业务工作中经常和大量涉及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部门、部位;

二、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

三、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设备的部门、部位;

四、负责科研、生产、存放、保管属于国家秘密产品的部门、部位。

第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所和公司保密办拟定,保密委确认,形成正式文件,报云南省保密局批准后,即纳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位置进行规划,形成位置图,送保密办备案。

第五条 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须有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第六条 所和公司人员进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七条 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监督和管理。保密办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当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上报保密委主任。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检查、监督内容为:

一、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载体收发、登记、保管、复制情况和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负责人及涉密人员日常保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制度的执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制定针对本部门的保密管理措施或涉密工作程序,交保密办备案。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监督保密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应努力学习各项保密制度,并认真严格执行,确保本部门、部位的保密安全。

第十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矿务集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上级保密委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部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企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级保密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国家、企业秘密较多的矿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部室以及经营承包处室、中介机构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部门、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确认。

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基层单位各部门、单位确定,报所在单位保密办确认,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保密办备案。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按照标准和程序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单位保密委或保密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企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和企业,_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还要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企业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部门、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部门、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企业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涉及保密要害场所、部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与保卫部门值班室联接。保卫民警要重点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巡逻。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和企业秘密载体应在安

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情况作出文字记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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