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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材料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高效,涉及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材料采购与存储
2. 使用与运输
3. 安全操作规程
4.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5. 员工培训与资质管理
6. 监督与审计
包括哪些方面
1. 爆破材料的选购应符合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材料质量可靠。
2. 存储设施需具备防火、防潮、防爆等安全条件,并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
3.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人员及材料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4.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每个步骤的安全要求和责任人。
5. 设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预演和应对策略。
6. 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爆破知识和操作技能,对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7. 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风险。
重要性
爆破材料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
1. 作业安全:有效管理能减少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作业效率:规范操作能提高爆破作业的准确性和效率,降低材料浪费。
3. 法规合规:遵循国家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4. 公众信任:通过严格管理,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公众对企业的信任。
方案
1. 制定详尽的爆破材料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执行标准。
2. 建立完善的采购流程,确保供应商资质和材料质量。
3. 加强存储区域的安全防护,安装监控设备,定期进行安全巡查。
4. 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实战演练,强化安全意识。
5. 设立专门的应急预案小组,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
6. 实施内部审计,定期评估制度执行情况,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爆破材料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从管理层到一线员工,每个人都应明白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作业安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爆破材料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井下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 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第2篇 爆破材料运送存放管理制度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运送。
2、领取的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3、领到爆炸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停留。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工作队员不得同时上下,并严禁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沿井筒上下。
5、爆炸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仍应分别存放在木制或其它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
6、爆炸材料箱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
7、炸药和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
8、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9、防爆型发爆器要悬挂在干燥地点。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10、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炸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第3篇 爆破材料仓库消防管理制度
防火教育学习宣传制度
1、综合办负责人、义务消防队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义务培训。
2、综合办每半年要对职工进行一次消防教育。
3、每季度组织物综合办职工收看一次关于消防的电教片。
4、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习活动。
5、各防火部位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6、消防有关制度按规定上墙,并认真执行。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1、火险隐患的整改是消防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一经发现的隐患就应立即整改。
2、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按整改要求及时整改。
3、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隐患,要明确时间整改,及时复查验收。
4、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采取适当的措施。
5、对较大的隐患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6、对无法整改的大问题、大隐患,要报防火委员会处理。
7、对所发现的隐患都要复查整改情况,并做好记录。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前组织仓库人员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
2、警报器一拉响,仓库全体人员以最快的速度投入演练活动中。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演练活动。
4、仓库人员必须全身心投入演练活动,不准漠不关心或敷衍了事。
5、演练必须严格按预案操作,做到合理组织灭火、合理疏散人群。
6、演练结束后,要彻底清楚灰烬,防止死灰复燃。
7、做好演练记录。
防火措施
1、场内无杂物,库外5米无杂草,及时处理易燃易爆垃圾。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库,严禁在库区吸烟、点火,违者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严禁使用电炉,经常检查电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经常检查、补充、更换消防器材,保证各种消防器材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5、消防负责人及保管员必须掌握“四懂四会”
四懂:懂生产经营中的火灾危害性
懂预防火灾措施
懂抢救火灾方法
懂自救逃生方法
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
会扑灭初期火灾
会报警(火警电话119)
会逃生自救
消防工作评比奖惩制度
1、本矿每年对所属单位在年底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奖优罚劣。
2、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评比工作,对所属的部位和人员进行核评、登记,年底一并奖惩。
3、对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在年底考核评比后一并进行。
4、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试行规定》及集团、矿消防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的,根据原因情节、后果、认识态度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文起先处罚。
5、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消防器材丢失或挪做他用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照价赔偿全部损失。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用火用电可能发生火情的部位,均需配备消防器材,配备的各种数量根据情况决定。
2、所有配备的消防材料要经常检查,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期或失效的灭火器存放在爆破器材库内。
3、严禁将消防器材、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
4、爆破器材库内应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第4篇 爆破材料库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确实抓好煤矿爆破材料管理工作,杜绝爆炸物品的被盗、流失以及其它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加强爆破器材管理人员、放炮员、保管员和采购员的业务理论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
二、 从事爆破器材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和操作规程,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爆破器材。
三、 建立健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组织职工培训,提高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意识。
四、 爆破器材管理必须做到领、退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规范台账管理,熟悉手持机操作,及时处理数据上报等工作管理。
五、 对违反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的人,实行责任追究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5篇 爆破材料管理规定
1、放炮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元。严禁非放炮员放炮,否则罚款1000元,送交公司安监处学习,并追究当班放炮员责任,罚款200元。
2、井上下接触爆破材料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爆破材料实行材料费包干。实行包干后的爆破材料,由煤炭公司统一管理,形成一个融购、管、发、用于一体的管理体系。
4、必须配备足够的放炮员、库管员。放炮员、库管员必须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采掘工作2年以上、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新调入的库管员还必须经矿安监、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5、公司应有一名副总经理负责爆破材料及放炮管理工作。
6、公司每月应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妥善制定爆破材料的购买计划,确保矿井生产需要,购买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
7、爆破材料到矿后应迅速入地面库房,在地面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在1小时内下井时,必须把爆破材料停放在远离井口和带电设备的安全地点,由保卫科安排专人看护。
8、地面装卸爆破材料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①有专人在现场监督;
②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现场逗留;
③禁止爆破材料与其它材料混装;
④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材料;
⑤遇雷雨天气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材料;
⑥装卸爆破材料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⑦装卸爆破材料时,附近50米内严禁烟火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⑧装卸、运送爆破材料及装药放炮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⑨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装车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9、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则规定:
①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运送。
②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③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的把钩工。罐笼的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或停止绞车时,应缓慢增速和减速,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④爆破材料下井后必须尽快运送至井下炸药库,禁止将爆破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10、炸药库管理
①爆破材料入库必须进行检验、登记,必须及时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电雷管编号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有保存空炮药箱和放炮器的专用硐室。
②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电雷管不得超过500发。井下爆破材料库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每个壁槽内贮存炸药不超过400kg,电雷管不超过2天的需要量。
③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的物品进入井下爆破材料库内,如因检修等原因,检修人员可使用带有绝缘套的矿灯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内工作。凡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内的罚款50元,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罚款200元。
④爆破材料在库内必须按规定存放整齐、牢固,并实行挂牌管理。装有电雷管的雷管箱必须上架,严禁叠放,否则罚炸药库管理员20元。
⑤雷管开箱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门的发放硐室内进行。
⑥炸药库内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可靠。炸药库的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安设抗冲击波活门和密闭门。
⑦炸药库由物资供销公司设专人三班看管、发料,并负责爆破材料的验收、保管、试验、发放、记帐等工作,保证帐、物、资金相符。
⑧炸药要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不合格的爆破材料要记明细帐,妥善保管。累积失效的炸药或雷管,按规定报请矿长批准后,按《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登记造册。
⑨严格入库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库内的人员应在库管员的监护下进出,并必须进行登记,记录其逗留时间及工作内容。无工作而强行进入炸药库的罚款100元,随意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的,罚库管员50元。
⑩库管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核定当班爆破材料收发领用退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交接班不清的罚款10元,不交接班的罚款50元,帐物不符的罚款100元。
11、井下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12、人力运送爆破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
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交给其他人员运送的罚放炮员50元,因而造成雷管丢失的,除按规定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③雷管必须装在雷管盒内、炸药应装入炸药箱内运送。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不用雷管盒和药包的,发现一次罚款
④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⑤一人一次运送爆破材料的数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时10kg
拆箱运送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
⑥爆破材料运送到施工地点后,放炮员必须立即清点验收无误后入箱上锁。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由施工单位运送人员负责找回丢失的爆破材料。在找回之前,放炮员不得进行其它放炮工作。对丢弃爆破材料的责任人罚款200元,如找不到丢失的爆破材料,除罚款外,依法追究责任。
13、严禁用链板机、皮带机运输爆破材料,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14、报废的爆破材料需升井时,物资供销公司必须与安监、保卫部门联系,并由库管员通知提升井口有关人员后,方可升井。严禁任何人私自将爆破材料带到地面,否则罚款500元。
15、雷管的导通、编号制度
①、雷管的导通、编号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仪器、仪表,并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
②雷管的导通应在带凸缘(超出桌面10mm)、抗静电的工作台上操作,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③雷管在发出前,库管员要在测试室对其逐个进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电阻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雷管。
④退库的雷管在发出前,还必须再次导通。
⑤雷管导通后应当班或下一班使用,不应存放两个班以上。
⑥雷管必须编号发放,编号工作由库管员负责。每个放炮员对应于一个特定编号,严禁两人或多人共用一个雷管编号。刻号要清晰可见,便于识别,不得刻错,乱刻,否则扣除当班发放员10元/发。
⑦每次编号雷管的数量以当班需用量为限,不得超量编号,否则罚库管员每发5元。
⑧放炮员调离,其原退库的雷管必须在消除原有的号码后,编上新的号码,方可转发他人使用。该放炮员的编号应作废。
16、爆破材料发放、清退制度
①爆破材料必须按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的定额发放。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应根据当班工作定额提出爆破材料需用量计划,按产量进尺和爆破材料领料单双向控制,开票人限定为采掘开各单位负责人、如果超额领用必须经技术科批准后方可发放。
②库管员要坚持“八不发”、“五不准”原则。八不发即:⑴不是放炮员不发;⑵放炮员不对号不发;⑶放炮员无合格证不发;⑷无爆破材料领退卡不发;⑸无放炮员私章不发;⑹无审批的爆破材料领料单不发;⑺没有炸药包、雷管盒不发;⑻上一天不退管,第二天不发;五不准即:⑴雷管不导通不准发;⑵雷管未编号不准发;⑶变质、失效和质量不合格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⑷无出厂合格证的爆破材料不准发;⑸煤及半煤岩巷不准发秒延期电雷管。库管员不坚持原则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
③爆破材料的领退应有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料单和退料单,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④爆破材料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室内进行,并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及退库先发的原则发放,严防爆破材料超期失效变质,否则药库发放员负赔偿责任,按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硐室或壁槽内发放爆破材料。
⑤放炮员必须持上岗证、爆破材料领由卡、本人私章到井下药库凭领料单领取当班用量,否则不予发放。严禁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既领取雷管又领取炸药。放炮员把炸药领出交给运送人员后,才能领取雷管。
⑥放炮员领完爆破材料后要立即离开爆破材料库,不准在爆破材料库附近逗留,否则罚款20元。
⑦现场每班爆破材料的实际使用量,要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核实并签字。剩余的炸药可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炸药箱内,雷管及失效的炸药必须在当班全部退回爆破材料库。放炮完毕,放炮员到药库销帐,多余的爆破材料退交药库,不得私自处理,否则按丢失加倍罚款,并按集团公司和煤炭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库管员根据放炮员的实际领取爆破材料数量和施工单位班组长所签的实际使用量,认真核实退回雷管数量。发现私拿、私用、私藏、转借爆破材料、刮去雷管编号及在爆破材料领取、使用、退库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罚责任人1000元,并依法追究责任。
17、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①所有爆破材料的看管、装卸、运送、发放、领取及销毁人员,必须尽职尽责,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②发现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安监、保卫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③在贮存、运输、使用爆破材料过程中发生爆破材料丢失、被盗或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④私藏、私带、盗窃爆破材料的,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材料外,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破材料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18、检查与销毁制度
①新入库的爆破材料应抽样进行外观检查。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②爆破材料的检验由库管员负责并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③经检验确认变质、失效及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材料,应登记入帐,妥善保管。当报废的炸药达到100kg或雷管达到500发,应及时销毁。严禁将应销毁的爆破材料用于采掘生产、转让或出售。
④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爆破材料,原则上应送交爆破材料生产厂家销毁,并由爆破材料生产厂家出据证明,以资备查。
⑤由矿井销毁报废的爆破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经过批准的报告必须报送安监科、当地市公安局。进行销毁工作的安全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9、各施工地点要有完好的爆破材料箱、胆盒,并加锁,不得有箱无锁、无盖或以包代箱,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否则罚放炮员50元。
20、炸药雷管若有丢失,每卷炸药罚责任者10元,每发雷管罚责任者30元。造成其它后果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21、炸药、雷管按公司下达的指标计划系数执行,随着产量进尺的增减而增减。
22、物资供销公司每旬要检查发放管理等情况。超定额的单位要挂牌示警,超定额审批的也要纳入消耗定额,爆破材料统计员要定期作消耗报表,发给有关单位和领导,以便监督执行。
第6篇 爆破材料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一、运送炸药、雷管入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矿车内只
准放一层炸药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类炸药炸药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的2/3。
(4)、在装有爆炸材料的车内,除爆破工或指定的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
(5)、运送爆炸材料时,绞车的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二、根据运输量的大小,从井下炸药、雷管发放点到采掘工作面可用人力、矿车等运输。但无论用那种方式运输,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下列安全运输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代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并存放在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放置。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三、用人搬运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下列有关规定:
(1)、运送人员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绝缘套的矿灯。
(2)、炸药和电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代内。
(3)、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材料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四、爆破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1)、放炮员必须经过国家安全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操作证,方可进行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坚持在规定的地点放炮。
(2)、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接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管体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他脚扭结成短路。
五、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地点附件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地点所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结成短路。
(5)、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捣实,炮眼内的各药
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的炮眼应用粘土或用不燃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使用煤粉,块状物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六、炮眼封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封泥必须预选制成长100~150mm,直径比炮眼小于5~6m的圆柱形,炮眼深度1.5~1m时,炮泥封填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米。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小于1米。
(2)、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无封泥或封泥不严的炮眼,禁上爆破。
(3)、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4)、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和伞檐超过规定的。
(5)、爆破地点附件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的。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如矿车、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空间1/3。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透老空等情况的。
(8)、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爆0.3m处另打一与瞎炮平行眼的新炮眼,由放炮员本人进行处理。
阿尔巴斯一矿
2022年10月
第7篇 地面库房爆破材料领退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爆炸物品的管理遵照国家及省、市、县的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必须先由生产部门开具领料单,由生产部门指派专人到库房领取,当天的票必须当天领取,过时视为废票,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对持过时的票据人员不予发放爆炸物品。
第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无票领取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未用完或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退还库房统一保管,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
第五条 爆炸物品管理人员必须把好领、退、用关,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由领退人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第8篇 地面火药库存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材料入库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员必须验收登记,核对提料单数字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如有差异,必须及时汇报查出原因;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各自壁槽内,并使标签向外并标明日期,以便按进库先后顺序有序发放,不许积压。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药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项性能和三大规程规定,同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
2.火药库保管员在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同时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卡、物、资金、手持卡相符;
3.火药库库房(含爆炸材料发放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保证通讯渠道畅通,确保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4.爆炸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装物),库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5.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按生产日期先后分别存放,做到摆放整齐,严禁挤压碰撞、摩擦,严禁不同类型产品严禁同库存放,对过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汇报;
6.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随时清理库区周围的杂草,严禁烟火,要有明显的标志牌,库内不准存放和使用铁质用具;
7.除保管员外,在库区外应设置保卫值班室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在库区内配备警犬,切实加强警戒保卫工作。
(三)爆破材料发放与清退
1.保管员在发放前要仔细核对使用单位和爆破员的身份证件,并亲自对爆破员发放火工品,在发放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2.保管员每次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实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据,确保手续齐全,单据字迹清除工整、数据准确无误,并认真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并严格监督落实领取人员签字认可;
3.保管员在发放前要认真检查所发放火工品,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百分之五和硬质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药,同时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雷管禁止一次发放;
4.凡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电阻测试和编号,测试不通和无编号雷管严禁发放,并单另存放做好记录,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
5.生产班组需领用的炸药、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须由班组长开取领料单,经队组负责人和矿有关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允许发放,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到库房领取炸药、雷管,用炸药箱当着保管员分别装好上锁后运到井下工作面,当班未用完的必须在出井时立即退库,退还火工品必须有放炮员、安全员、队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实际使用量和退回量。严禁任何人无据领用和发放火工品,严禁将炸药、雷管带回宿舍,严禁个人保管炸药、雷管。
(四)爆破材料运送
1.炸药、雷管在地面或井下运送途中,严禁重压和敲击,禁止吸烟,禁止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2.领取到火工品后应直接运送至指定工作地点,严禁途中无故逗留;
3.爆破员在运送过程中,携带炸药箱人员严禁与携带雷管人员同行,同时不能与除护送人员以外人员同行,与其他人员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离;
4.要保证炸药箱、雷管箱完好无损,在运送途中要锁好炸药箱、雷管箱,严禁中途打开;
5.在罐笼内运送爆炸材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单独运送;
②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③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稳定不得滑动;
④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及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⑤运送炸药、雷管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过4m/s,且在启动和停止时要保证罐笼平稳;
⑥接班等人员下井密集时间段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第9篇 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一、 爆破材料必须按照当班实际所需的数量领取,严禁多领。
二、 爆破材料必须凭票支领,票据必须有工程管理人员签字。
三、 支领爆破材料的票据必须一份多联,数量、名称必须填写清楚,对于填写模糊不清,内容不全,无签字的票据,发放人员一律拒绝发放。
四、 当班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及时交回保管室,严禁私人保管爆破材料。
五、 爆破材料发放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收发记录,每天一校对,出现错误立即更改和追查,避免爆破材料流失。
六、 对丢失爆破物品的责任人必须交由主管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 爆破材料必须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严禁改制爆破物品。
八、 爆破材料在施工现场必须分箱存放并上锁,除爆破人员外,其他人员严禁乱动爆破物品。
九、 爆破物品运送人员必须穿绵制衣服,雷管和炸药必须分人运送,不能由一人混合运输,运送爆破物品的人员不得在中途逗留。
十、 爆破物品运送人员不得嬉戏打闹,不得任意抛掷爆破物品。
十一、 爆破物品运送人员的矿灯绝对不能失爆。
第10篇 爆破材料 安全管理措施
1、火药和雷管由专人领取、分开运输、专人保管。
2、严格执行当天用多少批多少领多少,当班未用完的爆炸器材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作面存放或在巷道中乱扔或乱放。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11-320、324-324条中的有关规定。
4、严格执行爆炸器材管理制度、爆炸器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器材丢失处理办法和爆炸器材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5、井筒内及井下爆炸器材运输中:
① 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合运送。
② 爆炸器材箱严禁累计叠放多层,有倾倒危险,或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11、312条的规定。
③ 爆炸器材严禁与人员混合运送。
④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运输爆炸器材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13条的规定。
⑤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爆炸器材。
⑥爆炸器材严禁暂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
⑦ 从爆炸器材发放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器材,由非爆破工运送时必须由具有安全资格证书的爆破工监护;必须使用专用符合规定的容器;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
⑧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6、使用
(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破材料,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交回炸药仓库。
(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严禁使用铁质和塑料炮棍,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电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禁止与各种设备导线相接触。
(4)炮眼应用水泡泥封堵,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炮器,发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专人专用;
(6)爆破后经过充分通风,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先进入放炮地点,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瞎炮现象。如果发现应及时处理。
(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严禁用镐刨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一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能从事其他工作。
第11篇 煤矿爆破材料专项安全措施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下采、掘工作面安全使用好炸药、雷管爆炸物品,特制定我矿2022年爆破器材安全使用专项措施。
一、火工品运输安全措施:
1、运输火工品的人员需有经过上级公安部门培训的人员担任,特殊情况要安排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药性能的人员负责押运。
2、严禁在火工品附近用烟火和带电物品。
3、炸药、雷管要用箱单独运送,不得和其它货物混装。
4、运输火工品的人员在入井前不得在人多地点逗留。
5、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须及时的退回到火药库中,并办理退库手续。
二、爆破器材的导通编号发放清退制度
1、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要进行导通检查。
2、按计划用量当班发放。
3、爆破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持本人爆破证领取清退单领取。要先登记后发放,库管员必须坚持“五不发”投制度。
4、爆破员领取火工品必须有专用工具(药包、管箱)否则不予以发放。
5、各单位当班的火工消耗,实际用量要由当班生产班、组长负责签字,每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交库,严禁个人私埋或带上井上,退交时放炮员和库管员要当面点清。
6、库管员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按号序搭配发放,放炮员必须服从库管员的管理。
7、如用矿车运送火工品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把钩工,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8、运送火工品时,严禁行人。
三、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1、库内消防设施齐全,有灭火器、水源、沙子、水桶、锹、镐,库内通讯设施畅通无阻。
2、库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提高警惕,巡视库区,严防坏人破坏。
3、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情况要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火药的支出与库存数字要记入交接班记录,并要有交接双方签字。
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内,上级机关检查时应有矿有关人员带领或持保卫部门证明并在外来人员登记本上进行登记,方可入库。
5、如发生爆破器材损坏、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库管人员禁止穿化纤制服工作,严禁任何人带打火物品、非防爆物品进入存放炸药、雷管的硐室。
四、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
1、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和储存室,必须符合要求,有公安机关核发的 “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存。
2、井下爆破器材库要求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储存(炸药储存不得超过三昼夜的需要量,雷管储存不得超过十昼夜的需要量)或按公安核发的数量储存。
3、爆破器材的保管,必须按不同规格、品种分别存放,并挂标志牌,包装要完整,摆放要整齐、牢固,便于清点库内物资,禁止存放其它物品。
4、库内要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地面无杂物,库区无垃圾,保证爆破器材不受潮变质等现象。
5、库内严禁有老鼠,并有防鼠措施,地板要有木质地板,必须有防静电措施。
6、交回入库的废旧炸药雷管(含经导通查出的瞎管)及时交公安部门销毁。销毁时应采用爆破方式,严禁燃烧、埋藏。
五、井下爆破安全的一般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由采煤队放炮员认真填写“一炮三检”记录及时交通风科。
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要符合《规程》的要求,爆破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4、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由矿总工批准的专项措施。
六、掘进工作面火工品管理专项措施:
1、放炮工作必须由专门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
2、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加锁的木箱内,木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的安全地点。木箱和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3、放炮前必须掩护好电缆、设备等,认真检查迎头支架的完好情况,对距迎头10m范围内支护进行加固。
4、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所需数量为限。
5、 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4)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严禁边打眼、边装药,放炮母线和电源线不能处于同一帮,母线必须避开电源线,同时炮泥的充填必须符合要求,水炮泥必须坚持使用,放炮警戒距离:直巷中不得小于75m,拐弯巷道中不得少于50m。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当回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8、放炮前由班组长指定专人在所有通向放炮地点的巷道设好警戒,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没听到撤离通知前不得离岗。
9、放炮不响查找原因时,必须把母线从炮机上摘下扭结成短路,随身携带炮机钥匙,15min后方可由放炮员边收线边查找原因。
10、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在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出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 关的工作。
11、打眼放炮严格掌握好炮眼的角度和深度,按规定装药,反向装药,反向爆破,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2、其余事项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井下爆破作业部分>>执行。
七、采煤工作面火工品管理专项措施
1、放炮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严禁从事放炮作业。
2、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和《作业规程》,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严格执行火工品入箱制度和瞎炮处理制度。
4、装药只能由放炮员进行,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5、顺槽内运送火工品时雷管由放炮员用专用的箱子携带,火药由其他人员携带,不准由一人混装混运。
6、装卸火药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抛掷和冲击。
7、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领药票据必须经当班班长、安全员签字,必须持有本人的放炮证。
8、当班消耗的火工品要经班长、安全员当面核对签字后方可退库,严禁个人私自存放,严禁把火工品带到井上。
__煤矿
2022年2月
第12篇 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管理规定
1、不论在井上还是在井下,爆破工接触爆破材料时,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
爆破工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是合格的,包装完好的炸药和电雷管。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破材料不能保证爆破安全。
3、根据本班生产计划、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申请爆破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填写爆破工作指示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签字。
爆破材料不要过量领取,以免造成浪费,增加成本。
4、爆破工必须携带爆破资格证和班组长签字的爆破工作指示单,才能到爆破材料库领取爆破材料。
5、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申请计划相符。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专人管理,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借用或挪作他用。发现电雷管不导通、电阻过大、桥丝松动、管壳有裂缝或其他问题,及时调换。
6、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止矿灯引爆爆破材料。
7、爆破工在每次爆破后,应将爆破眼数,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爆破事故处理情况等,认真填写至爆破记录。
8、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将剩余的和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收集起来,返还到炸药库。
收集的拒爆、残爆等爆破材料清点无误后,爆破工将本班爆破的炮眼数、爆破材料使用量及缴回数量等填写在爆破指示三联单内,经班组长签字,然后缴回爆破材料库由发放人员签字确认。爆破指示三联单由爆破工、班组长及发放人员各保存一份备查。
9、爆破工所领取的爆破材料,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不得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第13篇 爆破材料管理一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爆破材料安全管理,严防爆破材料管理漏洞,杜绝与爆破材料有关事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条例》、《__省民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公安厅爆破材料“六条措施”、__县爆破材料“一条龙”管理办法、__县政府[____]第__号会议纪要、____集团相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成立爆破材料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矿长任组长,安监、供应、通风、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矿爆破材料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每月一次专业会议,重点讨论研究爆破材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日常运行管理情况,并做好会议纪要归档保存。
3、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爆破材料管理档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监管员、押运员)培训。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编写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矿领导小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爆破材料管理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必须填写检查记录。
5、办理爆炸物品的订货,到公安局办理运输证和购买证,提货、运输、验收、入库、出库、库存与保管由供应部门负责。
6、爆炸物品从矿区总库领取到井口的押运、井下运输、保管、发放、清退、爆破工的管理,爆破技术工作,爆破材料在井下使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保卫部门、通风部门协助负责管理。
7、火要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井下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等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
8、其他相关要求
(1)供应部门保证爆破材料及时运送到矿区爆破材料库,不得影响矿井生产。
(2)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装卸时要轻装轻放,防止丢失、损坏、受潮。
(3)库管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出库及领退手续。
(4)各使用单位必须对爆破材料及爆破工加强管理,领用量与使用量必须清楚,有数据可查。爆破工领退爆破材料时本地区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否则,对本地区主管罚100元,爆破工罚50元。
(5)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井下放炮工作,并且必须持证上岗。放炮员所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各单位使用的炸药必须有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6)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材料发放台帐,要求帐、卡、物三对口。
(7)爆破材料库严格交接班制度,履行交接班手续,如有疑问不能交接班当面说清。
(8)爆破材料库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摆放整齐,不准混放。
(9)爆破材料库内要建立严格的《来客登记制度》。非爆破材料库人员进入爆破材料库内,必须出具爆破材料领导小组成员签署的许可证明方可进入,并认真填写登记手续。
(10)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必备干粉灭火器、沙等消防器材。
(11)任何人不准携带照明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12)爆破工到药库内领取爆破材料时,必须出具市公安局的放炮证、本矿的领退证、本单位的爆破材料领料单及完好的锁子,否则药库保管员拒绝发放。
(14)领退雷管、炸药时,爆破工、药库保管员必须在台帐和领退证上签字。
(14)爆破工在爆破材料库领用爆破材料时,雷管、炸药必须分别放在专用背箱内并加锁,否则药库保管员有权阻止其出库。
(15)爆破工要认真填写当班的爆破材料消耗情况,当班班长和瓦斯员必须签字,剩余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退回爆破材料库,并办理手续。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保持完好退库,损坏箱子或当班不退库罚责任者50元。
(16)爆破工、瓦斯员、班组长要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及“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8)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将雷管、炸药带到井上私自保管。
(18)井下发现有爆破材料丢失时,有安监部门组织分析处理,自然遗失按一发雷管100元、一卷炸药10元进行处罚。若故意盗窃,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19)所有使用爆破材料的单位,要根据当班各工作面实际情况,分别出具火药、雷管用量料单,加盖单位公章和值班人员签字。
(20)对于爆破材料保管不善、管理不严,违章指挥和违章放炮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于相应处罚。
(21)对爆破工乱扔乱放火药、只领不退以及以领代耗的要进行重罚。
(22)对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对私存、倒买倒卖爆破材料的,移交公安机关惩处。
第14篇 _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措施
1、火药和雷管由专人领取、分开运输、专人保管。
2、严格执行当天用多少批多少领多少,当班未用完的爆炸器材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作面存放或在巷道中乱扔或乱放。
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第311-320、324-324条中的有关规定。
4、严格执行爆炸器材管理制度、爆炸器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器材丢失处理办法和爆炸器材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5、井筒内及井下爆炸器材运输中:
① 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合运送。
② 爆炸器材箱严禁累计叠放多层,有倾倒危险,或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11、312条的规定。
③ 爆炸器材严禁与人员混合运送。
④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运输爆炸器材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13条的规定。
⑤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爆炸器材。
⑥爆炸器材严禁暂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
⑦ 从爆炸器材发放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器材,由非爆破工运送时必须由具有安全资格证书的爆破工监护;必须使用专用符合规定的容器;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
⑧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6、使用
(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破材料,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交回炸药仓库。
(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严禁使用铁质和塑料炮棍,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电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禁止与各种设备导线相接触。
(4)炮眼应用水泡泥封堵,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炮器,发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专人专用;
(6)爆破后经过充分通风,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先进入放炮地点,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瞎炮现象。如果发现应及时处理。
(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严禁用镐刨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一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能从事其他工作。
第15篇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爆破材料的安全管理包括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及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要求。
1.爆破材料的储存。为防止爆破器材变质、自燃、爆炸、被盗以及有利于收发和管理,《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爆破器材库里。爆破器材库由专门存放爆破器材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爆破器材的发放、管理、防护和办公等辅助设施组成。爆破器材库按其作用及性质分总库、分库和发放站;按其服务年限分为永久性库和临时性库两大类;按其所处位置分为地面库、永久性硐室库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等。
2.爆破材料的运输。爆破器材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安全要求是防火、防震、防潮、防冻和防殉爆。爆破材料的运输包括地面运输到用户单位或爆破材料库,以及把爆破材料运输到爆破现场(包括井下运输)。地面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在井下运输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破作业的安全要求。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设计说明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