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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共服务高效、公正、透明运行的关键框架,它涵盖了人员管理、服务流程、信息管理、监督考核等多个层面,旨在提升政务工作效率,优化公众服务体验。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管理: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绩效评估,以及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设定。
2. 服务流程:明确各项政务工作的办理流程,规定服务窗口的职责,优化服务体验。
3. 信息管理:规范政务信息公开、数据安全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
4. 监督考核: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反馈。
5.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建立投诉和建议渠道,促进服务改进。
6.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公民权益。
重要性
政务中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基石,也是保障公众权益的有效手段。完善的制度能促进政务工作的标准化,减少人为错误,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通过制度化的监督和考核,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推动政务工作的持续改进。
方案
1. 人员管理:实施定期培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设定清晰的绩效指标,激励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2. 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流程,推行“一窗式”服务,减少公众等待时间;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线上预约和进度查询。
3. 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安全体系,保护公民隐私;定期更新政务信息,增强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性。
4. 监督考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定期审查工作流程和结果;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 公众参与:设立意见箱和在线反馈平台,及时收集公众意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改进工作。
6. 法规遵守:定期进行法规培训,确保员工知法懂法;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维护制度权威。
在实施过程中,应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制度,以适应社会变化和公众需求。强化内部沟通,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和效果,最终实现政务中心的高效、公正、透明运作。
政务中心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政务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市政务服务中心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节约会议经费开支,进一步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z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z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四条 办(局)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当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一般开到县(市)区的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开到乡(镇)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2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的定点饭店召开,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办(局)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参会人员以在城区内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城区外召开。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在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130 110 40 280
第十条 会议费由办(局)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奖品。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奖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须报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办(局)内部公示,按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每年2月底前,将办(局)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市财政局,并抄送市监察局。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办(局)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审批管理;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办(局)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报销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政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政务服务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z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z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由科室(直属单位)提出,送办公室审查,报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要如实填写《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办(局)及直属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住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其中到大冶市、阳新县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大冶市、阳新县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科室(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备交通工具的可凭差旅审批单报销当天伙食补助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办(局)出差审批制度的执行、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领导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