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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4

专用管理制度

专用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确保各项业务的高效、有序进行,针对特定部门或工作环节制定的详细管理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人员职责、工作流程、资源分配、考核标准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防范风险,促进团队协作。

包括哪些方面

1. 岗位职责:明确每个职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和权限,以便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角色定位。

2. 工作流程:定义各项任务的执行步骤,包括任务的启动、执行、监控和结束,确保工作的顺畅进行。

3. 沟通协调:规定内部沟通的渠道、方式和频率,促进部门间的协同合作。

4. 资源管理: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规则,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5. 质量控制:设定质量标准和检查机制,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6. 培训发展:规划员工的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7. 考核评估: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为员工的晋升、奖励和改进提供依据。

8. 应急处理:设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降低潜在风险的影响。

重要性

专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延误,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质量: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检查机制可以防止错误,确保产品或服务的优质。

3. 风险防控:预先设定的应急方案有助于快速应对突发情况,减少损失。

4. 促进协作:清晰的沟通机制和职责划分能增强团队协作,减少冲突。

5. 绩效激励:公正的考核制度可以激发员工积极性,推动个人和组织的发展。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结合实际业务需求,制定详实的管理制度。

2. 培训推广: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每个人都理解和遵守制度。

3. 实施监控:设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

4. 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供反馈,对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持续改进。

5. 定期审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以适应企业发展的变化。

专用管理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企业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专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职业学院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专用设备及一般设备管理制度

1、专用设备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其附件(含计算机专用软件)等;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办公和公用的通用设备。包括行政、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家具等。

2、无论购置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需纳入学院当年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学院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由教务处牵头,非教学专用设备购置计划由院办牵头编制,并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总务处汇总核验,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实施。

3、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购置按安徽长江职业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4、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的维修由总务处牵头,会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

5、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报损、报废每年第四季度安排一次,使用部门未经核准,均不得自行处置待报废设备。

6、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等造成设备损坏、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其赔偿损失,赔偿款由总务处下达缴款通知单,赔偿人向院财务处交款。

第2篇 附属医院医疗专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医疗专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泸医附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加盖泸医附院医疗专用章后方有效。

为使我院医疗专用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医学文书证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的医学文书证明包括:“诊断证明”、“死亡诊断证明”、“癌痛患者医疗证明”。

二、印章由医教科专人管理,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应将印章交本科负责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用印内容,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四、医学文书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盖章:

1、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我院注册并具有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否则,不予盖章。

2、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其他时间不予盖章。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未填写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休假时间、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的不予盖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否则,不予盖章。

3、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 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应有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科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否则,不予盖章。

4、医学诊断证明书涂改不清的不予盖章。

第3篇 物业管理质量手册专用语引用标准

《物业管理质量手册》专用语及引用标准

一、专用语

1.不合格品: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包括采购物资和提供服务。

2.不合格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某项活动不符合有关标准及本公司质量手册和质量程序文件的规定。

3.受控本:质量体系文件的副本,其分发、修订或更改须按规定的程序控制,保证文件在所有使用场所使用有效版本。

4.非受控本:质量体系文件的副本,其分发按文件控制程序进行,不进行追踪更改。

二、引用标准

1.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第4篇 铁路专用线施工机械机具路料管理措施

施工作业车辆及机具的管理必须认真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的规定。

1、施工车辆、施工机具必须经常检修和保养。在检修前要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检修时要定人、定责,并填写检修、保养记录,确保机具上道前状态良好。

2、轨道车备品齐全,禁止在车上使用汽油炉,电炉;驻地料库的管理应定人定责,做好防火、防盗、防溜工作。

3、轨道车进出区间装卸材料时,必须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负责指挥(卸钢轨作业时,要有职务不低于领工员的人员担任),必须等车辆停稳后再组织装卸,卸料时要组织人员及时清道,严禁边走边卸。

4、 轨道车、收轨车在运行途中必须加强监载检查,防止物料脱落。运行速度按规定执行,严禁超速。

5、 上道使用的机具必须通过产品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上道使用。

6、 两线间及道碴边坡上禁止摆放一切施工机具及材料。

7、 使用氧气乙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其他人员应远离喷嘴前方,防止烧伤。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氧气、乙炔、燃气瓶按规定距离放置,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氧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作业时相互间的距离及距离火源均不得少于10m。搬运时严禁碰撞,运输时不得混装。

8、加强汽、柴油管理工作,实行定量发放,专人保管措施,严防油渍外泄,造成火灾。

9、工地用电缆线、配电盘要有专人保管,严禁使用破损、裸露电线。

10、驻地生活食堂用火、工地看守生活用火要注意观察,不能确认时要和相关部门联系确认,远离地下或高空的光电缆、通信电缆、动力电缆,以防烧坏电缆。

11、加强路料管理,实行定量发放,专人保管措施,钢轨堆放标准不得超限,特别时短于7米的短轨、撞轨车、零星小料要入库、登记、加锁管理。

12、料场的材料配件要点收堆码整齐,专人看守,并配备消防设备和材料。

13、工地的机具、材料、工具要远离限界,派有责任心的职工看守,上下班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4、旅客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10分钟,必须停止影响列车运行的作业施工,且人员、设备等应撤至距钢轨头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必须放置牢固。

第5篇 常见企业质量管理专用名词(2)

6、什么是iso9000:9001

iso9000不是指一个标准,而是一族标准的统称。 “iso9000族标准”指由iso/tc176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tc176即iso中第176个技术委员会,全称是“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成立于1979年。1987年更名为“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tc176专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的标准。

iso9000是iso/tc176制定的第9000号标准文件。

iso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ize 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意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因此,综合起来讲,iso9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际标准,是一套出色的指导文件。其本质是一套阐述质量体系的管理标准

iso9000实施意义

iso9000标准非常全面,它规范了企业内从原材料采购到成品交付的所有过程,涉及到企业内从最高管理层到最基层的全体员工。它适用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共同的理解。iso9000标

准即是当前国际国内贸易往来及合作中,被作为相互认可的技术基础和确认质量保证能力的依据。

企业推行iso9000,可以做到:“人人有职责、事事有程序、作业有标准、体系有监督、不良有纠正”。

与国际接轨,展示国际公认标志

提升企业形象,增强顾客信任

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改善公众关系

激励员工士气

提高员工的品质意识,建立组织文化

减少不良率及顾客投诉

保证产品质量成为其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信道

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提高顾客满意度及可信度

符合市场需求,满足客户对认证的要求

增加企业获得优惠信贷和保险政策的机会

促进企业良性和长期发展

2000版iso9000族标准简介

1.iso9000族标准的历史沿革

1987版iso9000族标准

1994版iso9000族标准

2000版iso9000族标准

2. 核心标准: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则和术语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

iso19011:2000质量和环境审核指南

3.八项质量管理原则

以顾客为中心

领导作用

全员参与

过程方法

管理的系统方法

持续改进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互利的供方关系

4.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iso9000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在iso 9000本版中描述供应链的下面术语已经被修改以反映当前使用的词汇:

供方 组织 顾客

术语“组织”取代iso9001:1994使用的术语“供方”,并指采用本标准的单位。同时现在的“供方”取代术语“分承包方”。

5. 质量管理的流程图

凡是在本标准中出现“产品”一词的地方,它也可以指“服务”。

7、什么是 iso14001

iso 14000 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07技术委员会(tc207)从1993年开始制定的一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2004进行了再修订,它包括了环境管理体系(ems)、环境管理体系审核(ea)、环境标志(el)生命周期评价(lca)、环境绩效评价(epe)、术语和定义(t&d)等国际环境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践的焦点问题,向各国政府及各类组织提供统一、一致的环境管理体系、产品的国际标准和严格、规范的审核认证办法。

环境管理体系是全面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维护环境方针所需的组织结构、策划、活动、职责、操作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产生的背景

伴随着本世纪中期爆发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害事件,人类开始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出现及其严重性。环境污染与公害事件的产生使人们从治理污染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要有效的保护环境,人类社会必须对自身的经济发展行为加强管理。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制定各类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并试图通过诸如许可证等手段强制企业执行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来改善环境

正是在这种环境管理国际大趋势下,考虑到各国、各地区、各组织采用的环境管理手段工具及相应的标准要求不一致,可能会为一些国家制造新的“保护主义”和技术壁垒提供条件,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国家标准化组织(iso)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机会,并为响应联合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号召,于1993年6月成立了iso/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正式开展环境管理标准的制定工作,期望通过环境管理工具的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自愿环境管理活动,促进组织环境绩效的改进,支持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

iso14000的实施意义

iso 14000系列标准归根结底是一套管理性质的标准。它是工业发达国家环境管理经验的结晶,在制定国家标准时又考虑了不同国家的情况,尽量使标准能普通适用。

iso 14001标准对企业的积极影响

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促使企业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促使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考虑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负荷

使企业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

增强企业员工的环境意识

促使企业节约能源,再生利用废弃物,降低经营成本

促使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iso14000标准简介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模式环境管理体系围绕环境方针的要求展开环境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制定环境方针、实施并实现环境方针所要求的相关内容、对环境方针的实施情况与实现程度进行评审、并予以保持等。环境管理所涉及的管理要素包括组织结构、计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这些管理要素与企业生产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是类似,没有本质区别,iso 14001标准将它们系统化、结构化,提出如下的环境管理模式(见下图)。

这一环境

管理体系模式遵循了传统的pdca管理模式:规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和改进(action),即规划出管理活动要达到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在实施阶段实现目标并在实施过程中体现以上工作原则;检查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保证实施与实现过程不会偏离原有目标与原则,实现过程与结果的改进提高。

8、什么是ohsas1800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hsas18001及其支持规范ohsas 18002(作为ohsas18001的应用指南)是在顾客的强烈要求下制订的。顾客需要有一个可供参考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以便根据即定标准对他们的管理进行评估和认证。

ohsas 18001标准的制订考虑到了与iso9000:2000(质量)和iso14001:1996(环境)管理标准的兼容性,以便组织在同时采用质量、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三个管理标准时,比较容易整合管理体系。

hsas18001产生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美、日、澳等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各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工作。1996年英国颁布了bs88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美国工业健康协会制定了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指导性文件。

到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13个组织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系列(ohsas)标准,即ohsas18001:1999《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规范》、ohsas18002:1999《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这是第一个区域性的国际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系列标准。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发布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sh 2001)。

ohsas18001的实施意义

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

增强公司凝聚力。

减少企业经营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达到企业永续经营。

进行内部管理改善。

避免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

善尽企业的国际/社会责任。

因应国际贸易的新潮流。

ohsas18000的标准简介

1.建立管理体系来进行绩效控制

采用pdca循环

预防为主、持续改进和动态管理

遵守法规的要求贯穿体系始终

适用于所有行业

自愿原则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组成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与ohsms18000的内容和结构基本相同,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

范围:规定使用于该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组织愿望和界限(限制)

术语:17个术语和定义

ohsms要素部分:五大功能块,每一功能块又由若干要素组成,共17个要素

其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组成包括: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

4.1 总要求

4.2 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4.3 策划

4.4 实施和运行

4.5 检查和纠正措施

4.6 管理评审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精髓在于实施有效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其运行过程如下图示:

3. 职业安全卫生方针

组织的高层管理者应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方针应清楚地陈述职业安全卫生的总目标和提高职业安全绩效的承诺。

9、什么是六西格玛(6sigma )

六西格玛 由 摩托罗拉-motorola 而诞生,因 通用 电气而走红。

六西格玛不是秘密社团,不是标语口号,不是陈词滥调,它是帮助我们关注开发并提供近乎完美的产品和服务的高度制度化的程序。

西格玛是一个统计学术语,用来衡量一个既定流程偏离完美状态的程度。“西格玛”的核心思想是,如果能测量一个流程中存在多少缺陷,你就能系统地找出避免缺陷的方法并尽可能地达到“零缺陷”,达到六西格玛的水平表明一个流程中出现缺陷的几率为百万分之三点四。

六西格玛正在成为世界级公司的基本哲学,因为它用丰硕的业绩证明了自己的魅力,六西格玛也是孕育21世纪领导人的温床,受过六西格玛系统培训的人很容易获取高层领导的职位,这已是普遍现象。

六西格玛最忠实的倡导者杰克韦尔奇说:“我们过去相信,现在更加相信,任何事物都有无限的改进空间。但是过去没有一套方法或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来实现它,现在有了,那就是六西格玛质量体系及其学习、分享和永远令人兴奋的文化。”

10、5s和iso9000的关系。

“5s 管理”是起源于日本的一种比较优秀的质量管理方法,目前在亚洲企业中较为流行。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日资、港资及台资企业的进入,“5s管理”逐渐被国人所了解,并在国内部份企业中开花结果。笔者在iso9000的咨询实践中,有幸参与了数家企业的5s推行工作。

1. “5s管理”简介

“5s管理”的思路非常简单朴素,它针对企业中每位员工的日常行为方面提出要求,倡导从小事做起,力求使每位员工都养成事事“讲究”的习惯,从而达到提高整体工作质量的目的。

5s分别是日文的第一个字母,它们的含义是:

清理(seiri):把工作场所内不要的东西坚决清理掉。

整理(seiton):使工作场所内所有的物品保持整齐有序的状态,并进行必要的标识。杜绝乱堆乱放、产品混淆、该找的东西找不到等无序现象的出现。

清洁(seiso):使工作环境及设备、仪器、工夹量具、材料等始终保持清洁的状态。

维持(seiketsu):养成坚持的习惯,并辅以一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素养(shitshke):树立讲文明、积极敬业的精神。如尊重别人、爱护公物、遵守规则、有强烈的时间观念等。

企业推行5s管理,是指从上述五个方面进行整顿,训练员工,强化文明生产的观念,使得企业中每个场所的环境、每位员工的行为都能符合5s精神的要求。

2. 将5s作为实施iso9000的辅助方法

既然推行5s管理有诸多优点,可否将其应用在实施iso9000的企业中呢。笔者认为,将5s管理作为实施iso9000的辅助方法,导入实施 iso9

000的企业中,可以对iso9000的实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是一种很值得推广的方式。笔者在iso9000咨询过程中深切地体会到将5s导入企业的好处。

其一,带动企业整体氛围。企业实施iso9000,需要营造一种“人人积极参与,事事符合规则”的良好氛围。这往往也是 iso9000咨询工作的重点及难点。推行5s可以起到上述作用。这是因为,5s各要素所提出的要求都与员工的日常行为息息相关,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获得共鸣,而且执行起来难度也不大,有利于调动员工的参与感及成就感,从而更容易带动企业的整体氛围。

其二,体现效果,增强信心。大家知道,实施iso9000的效果是长期性的,其效果得以体现需要有一定的潜伏期。而现场管理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在推行iso9000的过程中导入5s,可以通过在短期内获得良好的现场管理效果来增强企业上下的信心。

其三,落实5s精神是提升品质的必要途径。5s倡导从小事做起,做每件事情都要讲究,而产品质量正是与产品相关各项工作质量的总和,如果每位员工都养成做事讲究的习惯,产品质量自然没有不好的道理。反之,即使iso9000的制度再好,没有好的做事风格作保障,产品质量也不一定能够得到很大提升。

3. 如何在实施iso9000的企业中推行5s

一般来说,推行5s的步骤为:

确定推行组织。这是成败的关键所在。任何一项需要大面积开展的工作,都需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推行5s也绝不例外。实施iso9000的企业内通常会有一个类似于iso9000领导小组的机构,没有特殊情况的话,给该机构赋予推行5s的职能比较恰当。

制订激励措施。激励措施是推动工作的发动机,实施iso9000的企业往往会有相应的激励措施出台,可以在制订该措施时纳入有关5s的激励内容。

制订适合本企业的5s指导性文件。按照iso9000的精神,文件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有了明确的书面文件,员工才知道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正如企业实施iso9000一样,推行5s也要编制相应的文件,这些文件可列入iso9000质量体系文件的第三层文件范畴中。

培训、宣传。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员工,主要内容是5s基本知识,以及本企业的5s指导性文件。宣传是起潜移默化的作用,旨在从根本上提升员工的5s意识。本阶段可与实施iso9000的文宣阶段结合起来进行。

全面执行5s。这是推行5s的实质性阶段。每位员工的不良习惯能否得到改变,能否在企业中建立一个良好的5s工作风气,在这个阶段得以体现。本阶段可与iso9000质量体系运行阶段结合起来进行。

监督检查。这个阶段的目的是通过不断监督,使本企业的5s执行文件在每位员工心中打下“深刻的烙印”,并最终形成个人做事的习惯。本阶段可以与iso9000质量体系中的内部质量审核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第6篇 常见企业质量管理专用名词(1)

常见的企业质量管理专用名词(1)

1、什么是qc

qc即英文quality control的简称,中文意义是品质控制,其在iso8402:1994的定义是“为达到品质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有些推行iso9000的组织会设置这样一个部门或岗位,负责iso9000标准所要求的有关品质控制的职能,担任这类工作的人员就叫做qc人员,相当于一般企业中的产品检验员,包括进货检验员(iqc)、制程检验员(ipqc)和最终检验员(fqc)

2、什么是qa

qa即英文quality assurance 的简称,中文意思是品质保证,其在iso8402:1994中的定义是“为了提供足够的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品质要求,而在品质管理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有些推行iso9000的组织会设置这样的部门或岗位,负责iso9000标准所要求的有关品质保证的职能,担任这类工作的人员就叫做qa人员。

3、什么是qc小组

qc小组是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从事各种劳动的职工,围绕企业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以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为目的的组织起来,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开展活动的小组。qc小组是企业中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一种的有效组织形式,是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经验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相结合的产物。

4、什么是品质圈

品管圈是以工厂内的领班、班长、圈长为核心,把工作性质类似或在一起工作的作业员,通常3至15人为一组,组织起来,施以简易品管方法,工厂改善原理、价值分析、人群关系、问题点分析、重点管理与异常管理,使全体人员能自动从事品质管制的活动,训练第一线的主管人员的领导、管理能力,发掘现场人员的潜在能力,培养全体员工自动自发的发掘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自我启发,交换工作技能与知识,以达成全员经营的目标。

品管圈可说是日本推动品质管制的独特方法,目前在工业界应用品质管制,日本已居于全世界的领导地位。谈起品质管制,几乎无人不知品管圈。品管圈的名称之所以这么响亮,普遍引起了全世界品管界人士的注意,是由于在工厂推动品管圈,可把科学管理和人性管理结合在一起,经营目标很容易达成。品质管制的成果,可具体的表现出来。实施品管圈可以引起基层管理人员的广大兴趣,决策当局莫不重视此种有效的品管方法。

日本科学技术联盟所创办的《现场与qc》月刊,其对象为班长与组长所阅读,后来逐渐引起了这些基层管理人员的广大兴趣,遂有qc圈运动的产生,其目的是:

(1)、使第一线的管理人员在现场发挥领导作用,操作人员发挥潜能。

(2)、使全体员工具有品管意识、问题意识及改善意识。

(3)、对品质管制虚心研究,体会qc真意,随时自我启发进而互相启发。

(4)、品管圈在全公司管理体系上是重要的一环,在现场又是一个核心组织,由第一线的人员、团长、班长为中心,透过团员的共同努力,(4)、协助主管完成任务,达成全员经营的目标。

(5)、改善的成果,向公司内外发表,并参观研习其它品管圈的活动,互相交换经验与心得。

(6)、加强圈员的互助,提高工作士气。

(7)、减少不良品,提高品质水准,保证产品品质。

(8)、贯彻并执行公司的政策与上级主管的指示。

5、如何区别iso9000:2000、9001/9002/9003

iso9000族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iso成立于1946年,总部设在日内瓦,其成员国有100多个国家。iso下设200多个技术委员会(tc),专门从事国际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在英国标准bs5750,加拿大标准z299和其他一些国防及核工业标准的基础上,iso专门从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技术委员会tc176(iso/ tc176)于1979年开始着手制定iso9000族标准,并于1987年正式发布。iso9000族标准在1994年进行了第一次技术性修订换版 iso9003:如果供方仅通过最终的检验和试验来保证符合规定的需要时,采用这一标准。

iso9002:该标准不仅包括了iso9003的全部要素,而且还更深入地扩展了iso9003条款的细节。iso9002的目标是防止制造不可接受的产品(服务),防止不正确的安装。它还提供了反馈机制,一旦出现问题,能够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iso9001:就质量保证模式而言,这是一个最全面的标准。该标准除了各项要素的要求同iso9002一致外,还增加了设计要素。

iso和9003包含着一些共同的要求,如:定期校准试验和测量设备使用适当的统计技术产品标识和可追溯的体系保存记录的体系产品搬运、储存、包装、防护和运输的体系检验和试验的体系及处理不合格品的体系充分的人员培训

新版标准修订方案趋向于取消原iso 9002和iso 9003,将这两个标准合并于iso 9001中,从而向用户提供的是一个单一的要求性标准。新版iso 9000:2000包括四个核心标准: iso 9000 概念与术语; iso 9001 质量管理要求“通过展示产品/服务与标准要求的一致性建立信誉”; iso 9004 组织质量管理指南“保持顾客满意度,使所有利益相关方获利”; iso 10011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现在使用的版本是iso9001:2000。

第7篇 建筑集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管理办法

建筑集团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合法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资料专用章是项目部进行技术资料管理的一种认证标识。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项目部印章为矩形,尺寸为53mm×27mm,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统一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颁发、启用。印章刻制完毕,由企业管理部留取印模登记、备案。工程开工后,由项目经理到企业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手续完备,方可正式启用。

第五条 刻印流程:

分公司提出申请(附印模)

主管领导审批

企业管理部刻印备案

项目部领用备案

项目部使用登记

项目部撤销/印章损坏交回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封存/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以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一、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必须由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工程师)负责管理,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印章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管、使用印章的制度和纪律。项目经理是项目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必须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即用印人须按要求填写用印单,经项目经理审批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发现程序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具备、超越权限审批等现象,有权拒绝盖章,否则,发生问题要追究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人员对所保管印章要经常检查,定期清洗,细心保护,保证印章的使用效果良好。

四、如发现印章损坏或丢失,项目部应立即报告企业管理部,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使用印章一定要严格制度,以防出现弊端。

一、使用范围。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适用于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资料往来及项目技术资料等,不得用于分包合同、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协议等合同性文件。

二、印章使用。印章的正常使用均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若专管人员外出,则由项目经理指定临时代管人代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认真审阅。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方可盖章。

四、详细登记。登记项目主要有:时间、编号、内容、用印数、盖印人姓名等。

五、盖印正规。盖出的各种印章,图形要清晰,印章位置要端正、恰当,要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年、月、日,即骑年盖月。

第八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每年定期检查各项目部印章的管理、登记及使用情况,项目部印章使用审批单(用印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九条 因印章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公司信誉的,对印章管理人员及负责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印章的停用

第十条 项目部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将印章交回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并办理印章停用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工程中途停工等原因造成的印章停用,项目部应配合企业管理部认真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一、由项目经理报企业管理部审定停止使用印章的处理办法。

二、书面正式通知有关单位、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印章停用的时间。

三、印章停用后,应由企业管理部进行封存。项目重新启动后,办理相关手续,重新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出现印章被损毁、遗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向企业管理部报告,并做出书面说明。如印章遗失,需于5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印章作废声明;如印章损毁,经企业管理部同意后予以更换,旧印章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山西e集团印章刻制申请及领用单》、《山西e集团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使用登记表》(略)

第8篇 电梯专用机房管理制度范本

电梯专用机房管理制度

1、电梯专用机房应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应做到随时上锁,门锁钥匙应由主管人员或专门人员保管;

2、机房通道畅通,通风良好,照明满足要求,门窗开关灵活,任何季节机房内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

3、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或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其它杂物;

4、机房内消防器材应放在显着位置,并保证齐备良好,在有效期内;

5、电梯机房应每周打扫一次卫生;

6、闲杂人员不准进入机房,若因工作需要需要确定进入时,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并在专业人员陪同下进入机房;

7、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不得随意动用,操作电梯设备;

8、由专业人员依据《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保持机房内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腐蚀、无油渍、无污物。

第9篇 某实验小学专用室管理制度

实验小学专用室管理制度

1.进入专用室,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听从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的安排,排队入内,按序入座。

2.爱护室内设备,不得在专用室内乱写、乱画、乱刻、乱涂。

3.保持室内清洁,不得乱丢纸屑、污物,不带零食,禁止吸烟。

4.教师要事先熟悉室内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设备性能,对各种器材要事先进行检查,保证能够使用。

5.学生未经教师允许不能使用器材,要在教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正确使用器材和设备。

6.发现设施、仪器故障,要及时报告,组织进行维修。

7.加强保管,专用室内的物品一律不外借,不流出使用。

8.室内布置美观大方,有学科特色,创设良好的教育氛围。

9.每月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卫生大扫除,做到室内无尘、无蜘蛛网等。

(一)电脑室

1.进入电脑室前要穿鞋套,手脚要干净,穿戴要整洁。

2.禁止使用损坏电脑的磁带或携带化学物品进入电脑室,禁止操作损坏电脑本身或不健康的程序。

3.使用完电脑后应先关主机,后关电源,确保电脑的使用寿命。

(二)多媒体室

1.因教育教学需要使用本室时,必须先与电教管理员联系,经同意安排后方可使用。

2.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室内设备。

3.定期检查,维护,发生故障及时排除。

(三)体育器材室

1.体育教师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入内。

2.所有器材分类摆放整齐,登记造册。

3.上体育课或体育活动时借出的器材须及时登记,按时如数归还。

4.充分发挥体育器材的作用,提高使用率,及时维修、整理、保证器材的完好。

5.保持通风,对于容易发霉的器材及时翻晒,延长使用时间。

(四)实验室

1.实验仪器、药品摆放整齐,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不乱使用实验器械、药品。严禁将药品、器械带出实验室。

2.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10篇 消防安全管理员兼专用设备维修岗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公安部2001年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扎实掌握消防、电梯、太阳能热水设备、风扇、对讲系统等知识,熟悉相关设备、器材、工具的效能和使用方法,持证上岗(包括电工证、消防培训合格证、电梯安装维修证等),消防安全直接对主任负责,人员归口水电维修部管理,遵守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

二、 协助主任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主任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四、协助主任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协助主任组织实施对学生宿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协助主任组织对员工和入住师生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每月详细检查各幢学生宿舍消防设施、器材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至少一次,建立巡查记录,并直接向主任递交书面报告一份。

八、协助主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九、按照轻重缓急程序负责学生宿舍的风扇、电梯、太阳能热水设备、对讲系统等维修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和隐患要及时排除,以防事故发生。

十、做好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记录,并每月5日前向主管主任书面汇报。

十一、积极主动协助主任处理学生宿舍晚上紧急事务或突发事件。

第11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9号),本文条自2022年8月1日起失效。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12篇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1】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20__年6月以来,市直各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相继按文件规定开始使用了财政票据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新版“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有效地控制了用“三联收据”收费的行为。

但随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极个别单位开始在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上做文章,随意扩大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变相转移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化为书费或资料费等,逃避财政管理。

特别是各县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在使用来自各种渠道的“三联收据”,为了防止非税收入流失,杜绝不法现象的发生,现对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各市(县)区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市财政票据部门统一发放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凡使用来自其他渠道的“三联收据”,一律按违纪处理。

与此同时,各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对各单位现有的三联收据进行彻底的清理。

二、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

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现只限于独立核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非税收入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使用。

其使用范围为:

1、办理除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和罚没以外的非经营性收入。

如代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政治、业务方面的书籍、资料和刊物等收取的成本费。

2、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办理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银钱往来款项。

三、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管理

1、各单位发生上述非经营性收入,在使用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之前,必须将收入项目、数量、标准等报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主管业务科室或票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各级财政收费管理部门主管业务科室或票据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使用情况必须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坚决杜绝利用收取杂志、书费等方式变相收费或转移非税收入,逃避财政管理等违纪行为的发生。

3、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严格把好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发放关,坚决杜绝上堵下漏现象的发生,违者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4、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实施全方位监督管理。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执收执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营财办[20__]86号《关于规范执收执罚单位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和本文件规定,使用和保管非经营性专用收款收据。

违者将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国务院第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辽财综字[19__]148号)等有关法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o__年十二月十五日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怎样使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2】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适用于各企事业、机关单位收取的按现行政策规定不征收流转税的合同违约金、交通事故赔偿、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捐赠款、外单位投资款、下级单位上缴的各项费用、上级单位拨款等各项非经营性收入时开具。

对上述项目收入属于流转税征税范围的,应开具其他发票。

本省境内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取得、支付非经营性收入时,必须开具、取得《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原自印或购买的收款收据于20__年6月底止停止使用。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分为拾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四种,每份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由收款方开具后给付款方作财务凭证,第三联记账联由开票方作记账原始凭证。

购领《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的企事业、机关单位,按规定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发票准购证向主管地税机关购领,不需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凭单位证明向其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准购证,凭证购领。

需临时使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的单位凭本单位证明到当地地税局的办税窗口开具发票。

《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采取验旧供新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验票时应验清开具发票的内容有无涉税项目后才能供新,开具内容有涉税项目的应补税并责令限期整改后,方可供票。

企事业、机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13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起重机械专用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规范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

(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晋安监应急字[2005]70号《关于强化起重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长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四、定义

(一)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机构连接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装置。

(二)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三)本办法适用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专用吊具和索具。

五、职责

(一)安环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部门,负责(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团)公司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安全监督。

(二)装备处是(集团)公司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的日常管理,负责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六、内容与要求

(一)总则

⒈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的方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的保护装置或措施。

⒉吊具上外露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的吊具,其结构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的电气设备一般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措施。

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吊具与索具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程。所使用的专用吊具与索具应有合格证。

⒋经检验合格的吊具与索具,应有不易磨损的标记和合格证。标记内容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验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并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二)购置

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置,供应部门必须购买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备案的生产厂家检测合格后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的产品。

⒉购买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时,须同时索取附有安全技术专业资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使用

⒈起重专用机械吊具与索具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⒉使用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并做好记录。

⒊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报废。

⒋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响应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四)考核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购买部门、使用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0.2%;情节严重的,否决相关部门/单位效益工资的2%,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⑴购买未经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集团公司安环处

备案的生产厂家产品的;

⑵供应部门购买的产品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书》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专用吊具与索具安全管理办法

⑶使用单位未进行经常性检查和安全技术检验或发现安全隐患未进行整改的;

⑷使用单位未建立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管理档案。

第15篇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系统的管理增值税发票而制定的一套准则,让我们一起看看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了解增值税发票的相关规定规定吧!

最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本条款失效]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会计知识网)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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