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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制造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27

设备制造管理制度

设备制造管理制度是一项企业内部规定,旨在确保生产设备的高效、安全、稳定运行,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它涵盖了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更新和报废等全过程,旨在通过规范化的管理,降低设备故障率,延长设备寿命,保障生产流程的顺畅。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备购置:明确设备购置的审批流程,设备选型的标准和依据,以及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估机制。

2. 设备安装与调试:规定设备的安装位置、标准操作程序及验收标准,确保设备正确无误地投入生产。

3. 设备使用:制定设备操作手册,规定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强调安全操作规程。

4. 设备维护保养:设定定期维护计划,规定保养内容和周期,保证设备的良好运转状态。

5. 故障处理与维修:建立快速响应的故障报告机制,规范维修流程,确保设备及时修复。

6. 设备更新与报废:设立设备更新的标准,规定设备报废的条件,促进设备的持续升级。

7. 记录与监控:记录设备运行数据,实施设备性能监控,为设备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重要性

设备制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减少设备故障导致的生产中断,保障生产计划的顺利执行。良好的设备管理能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规范操作,可以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它对于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满足客户期望,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关键作用。

方案

1. 设立设备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

2. 制定详细的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手册,确保每个操作员都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定期进行设备性能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维护计划,优化设备使用策略。

4. 建立设备故障报告系统,快速响应设备问题,确保维修及时有效。

5. 实施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6. 定期审查和更新设备管理制度,以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需求变化。

7. 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设备配件供应充足,缩短维修周期。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设备制造管理制度将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系统化、规范化的设备管理体系,推动生产效率的提升,助力企业的长期发展。

设备制造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核电设备制造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_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 定义

1.1.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

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 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3.1 定义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2 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能源介质作业

4.1 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6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 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1 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 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6.1 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6.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6.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9.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9.1 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9.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9.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9.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9.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9.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9.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9.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9.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9.3.1.1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9.3.1.2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9.3.2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9.3.4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9.3.5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9.4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六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 兼职hse管理员审查:

兼职hse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hse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2.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质量安全部。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核电设备制造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_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2.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定义

1.1.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

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3.1定义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2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能源介质作业

4.1 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6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1 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6.1 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6.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6.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9.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9.1 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9.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9.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9.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9.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9.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9.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9.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9.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9.3.1.1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9.3.1.2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9.3.2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9.3.4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9.3.5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9.4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 兼职hse管理员审查:

兼职hse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hse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2.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第4篇 设备制造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设备制造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企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内容1、迟到: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者。

2、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

3、擅离职守: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脱岗、串岗者。

4、旷工:未经批准不到岗或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者。旷工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二)考勤办法公司执行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除外)。每天工作时间为:

(1)本年十月一日―次年四月三十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午休时间为1小时。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午休时间为2小时。

(2)员工每天须按规定的上班、下班时间打指纹卡,共打卡四次。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内容全体干部员工因故迟到、早退、离岗者以及公务出差、事假、病假、公休(正常休班、探亲假、法定节假日等)、婚假、产假等均须请假。需要外出工作者,必须先到办公室报到,注明请假时限,请假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违反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员工请假、休假分下列五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2、病假:因病治疗者应出具公司指定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大病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3、有薪假:公司建立员工休假制度,员工每年享受有薪假。

4、婚假:省内十天,省外15天.

5、产假: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生育,产假期限及生育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生育可休产假三个月,生育津贴为300元/月。

6、员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工伤津贴。过期仍未痊愈或要求继续休养者,可依据公司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请假批准权限1、各部门人员请假10天(含10天)以上者,须向公司总经理26请假;3天(含3天)至7天者须向各公司经理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场;三天以内的须向各部门领导请假。

三、惩戒措施

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工作,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员工因公务而未能于上班或下班时间打卡,次日必须由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在考勤卡上签字认可。

2、员工于工作日上班、下班中有一次未打卡考勤的,应写说明让负责人签字,否则示为事假。每月允许有三次忘打卡次数,超过三次以外按每次10元罚款。

3、迟到

(1)员工于工作日内,未办理任何事假、病假、出差手续,而于所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公司工作的行为被视为迟到。

(2)员工迟到在30分钟以内,每次扣除人民币20元,计迟到一次。迟到在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内,按半天事假处理,计事假半天。迟到在120分钟以上,按一天事假处理,计事假一天。每月迟到累计5次者,警告处分一次。

4、早退

(1)员工于工作日内,未办理任何事假、病假、出差手续,而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公司的行为被视作为早退。

(2)员工早退在30分钟以内,每次扣除人民币20元,计早退一次。早退在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内,按半天事假论处,计事假27半天。早退在120分钟以上,按一天事假处理,计事假一天。员工每月早退累计5次者,警告处分一次。

5、员工发生旷工现象,每半天扣发本人当月3天的全额工资,并通报批评。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十天者,予以辞退除名。

6、加班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员工必须服从主管安排,如员工无特殊正当理由拒绝加班或擅离职守者,以旷工论处。

(1)员工加加班原则上不计加班工资。

(2)加班可等时调休,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加班员工的换休时间,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换休的,按其全额日工资计加班费。换休时间年内累计,年末清零。

7、出差

(1)员工出差任务和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任务提前完成,应立即返回不得滞留。如因公确定无法于核定日期前返回,应列出事实理由,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能报销差费。

(2)出差前,需根据外出时间及公务事由预借差费,差费标准见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填写出差申请,否则以旷工计。

(3)出差应按照最近线路直赴出差地点,对每日工作和费用支出应有明细记载.

(4)出差返回时,须在三天内报销差费并向主管提供出差期间的工作日志。具体报销标准见有关规定。

(5)出差若因个人原因引发的事故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一切责任。

第5篇 设备制造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设备制造公司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为健全公司员工档案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入职员工档案办理

1、新入职员工填写求职人才登记表,经用人单位总经理同意录用的,携带相片、身份证原件到办公室办理入职档案,将基础信息录入人事数据库;同时采集电子版照片、身份证。

2、高级人员入职档案时,除填写以上材料外,需同时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审核后复印归还,试用期结束后填写试用期鉴定表,合格人员留用并将鉴定表归档。

二、人员档案核对

各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将员工招用、调动或辞职(退)手续上报办公室,并于每月两次(10号、26号)向办公室提供本单位、部门现有人员情况,办公室对人员情况进行核对,对未及时办理备案、调动和辞职(退)手续的员工,办公室通知相关单位、部门立即补办。

三、人员档案信息维护

1、员工档案整理后,于每月末新员工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负责填写档案保存信息并将材料放入档案盒,建立员工完整档案;

2、员工电子信息档案维护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下发的文件及时调整员工信息,纸质信息由档案室根据公司文件和每月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填写调动、升迁、奖惩、培训等记录。

第6篇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节 员工招收录用

一、因公司发展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同意后,由增补人员的单位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报办公室。办公室和个各部门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公司无适当人选调剂时,由办公室组织对外招收。

二、公司录用员工要求:公正公开公平招聘,确保为企业招到按照报销单大小贴附统计金额填写报销单递交综合部审核验证综合部审核完递交财财务会计审核完交出纳出纳呈报董事长批复出纳通知员工报销费用合适人选。

三、公司人事招聘流程先签写《员工求职登记表》、面试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签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寄交经理审核。

四、员工接到培训试用通知后到办公室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新招员工入职后签写《员工工资核定表》方可通知培训试用。

六、对培训试用期满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正式录用,签写《员工转正申请表》并由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1、公司正式录用和聘用员工均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公司劳动合同:入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可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至10年。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较严重的。

5、员工因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填写《辞职申请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交接工作,办理有关手续。

6、员工不经公司同意,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按有关劳动法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二节 违纪处理

一、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情节 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1、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六日者;

2、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3、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 重大者。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6、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7、因破坏、窃取、毁弃、隐藏、丢失公司的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8、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诫不改者。

9、偷盗公司产品和资财者。

10、打架斗殴,造成伤害者。

11、擅自离职为他人或其他公司工作者。

12、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 严重者。

13、泄露本企业秘密情节 严重者。

14、利用工作之便或业余时间,私自从事公司产品生产或指导同行业者。

15、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 重大者。

16、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7、工作期间因刑事处分被判刑者。

18、由于其他过失各公司决定辞退者。

第三节 人事变动管理规定

一、员工调动程序

1、申请:员工调动必须由本人提前15天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

2、审核: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后,办公室办理。未经批准的公司内任何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接收,不得发放工资。

3、备案:调动人员在办公室办理手续并登记备案。

二、辞职、辞退程序

1、申请:辞退员工由单位负责人填写《辞退申请表》,辞退理由必须以陕西__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相关制度为依据;辞职由本人提前写出辞职申请书,并填写《辞职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辞职申请书》。

2、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终止、自动离职等几类。(辞职是指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行为;辞退是指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因违背了劳动合同或公司的有关规定而被公司解聘;自动离职是指不办任何离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行为。)

3、公司人事主管负责与辞职员工进行谈话,了解其辞职原因以便及时对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同时负责办理员工离职手续。部门主管负责签写辞退员工的意见,在《员工辞(离)职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栏目签署意见。

4、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员工的辞(离)职或辞退,员工的辞(离)职或辞退提出意见,必要时报公司总经理决定、审批。

5、离职:包括辞职的提出、辞退的提出、自动离职处理意见的提出。

(1)辞职提出时间:员工辞职须提前申请。试用期满转正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试用期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申请。辞职由21辞职员工本人提出,填写《辞(离)职申请审批表》并在表中申明栏中签名,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在《辞(离)职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人事主管及时了解员工的离职原因,填写人事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

(2)辞退的提出:根据本程序第三条第3项规定的辞退条件,对应予辞退的员工,由所在部门主管在与人事主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辞(离)职申请审批表》,并在表中签署意见、说明辞退原因后交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在表中签署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自动离职人员处理意见的提出,人事部负责人对自动离职或辞职后离职手续拖而不办的员工,提出人事处理建议,以工作传签单的形式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或审批。

6、离职的审批公司副总经理审批操作层员工的离职事项,审核管理层员工的离职申请,对担负重要管理工作的骨干、掌握公司机密的管理、技术人员的离职应慎重对待,必要时提交公司领

导联席会议讨论,总经理最终决定。

(1)自动离职人员处理意见的审批副总经理审核人事部提交的处理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以何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人事主管执行。如批准按开除处理的,需发布正式文件公布,以便办理相应手续并教育在职员工。

(2)离职手续的办理,人事主管接到审签完的员工《辞(离)职申请审批表》或公司有关开除员工的决定文件后,通知离职(被开除)员工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单》,并要求该员工按表中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3)人事主管即时办理离职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财务部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交等事宜。人事主管根据情况核算其应发工资,连同《员工离职手续单》的原件交财务部计发离职员工工资。附件表格名称:1、《求职登记》2、《表员工入职登记表》3、《新员工工资核定表格》4、《员工转正审批表》5、《员工离职申请表》6、《员工离职手续单》

三、责任追究

1、未按本规定进行的人事变动,陕西__高低压开关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一律不予承认。

2、对相关责任人及人力资源专员进行通报批评。

3、私自招用的人员,一律予以辞退,扣罚责任人、人力资源专员。

4、私自调动的,扣罚责任人、人力资源专员当月工资的20%。

设备制造管理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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