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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局管理制度是一套全面、系统的规定,旨在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它涵盖了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安全管理、设备维护、服务质量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电网运行的可靠性和客户满意度。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明确各级管理层及员工的职能定位,确保责任清晰,权责分明。
2. 工作流程管理: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从电力生产到配送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工作流程。
3. 安全管理:设立安全规章制度,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
4. 设备维护:规定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故障处理程序,确保设备良好运行。
5. 服务质量:设定服务标准和考核机制,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6. 培训与发展: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升员工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7. 法规遵守: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重要性
供电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确保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有效防止因管理不当引发的事故。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规范服务,能提升公众对供电局的信任度,增强企业形象。严格的制度执行能保障企业的合规性,避免法律风险。
方案
为建立健全供电局管理制度,以下提出几点建议:
1. 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梳理现有制度,补充完善,确保覆盖所有业务领域。
2. 加强培训:定期举办培训课程,让员工了解并熟悉新的管理制度。
3. 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制度。
4. 强化监督与考核: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落实到位。
5. 优化沟通机制:鼓励员工参与制度的改进,建立反馈渠道,及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6. 重视安全文化:通过各种方式强化安全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氛围。
通过上述措施,供电局将能构建一个高效、安全、服务优质的管理体系,为社会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
供电局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供电局档案管理办法
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平远县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管理工作是局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局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局档案是指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经营活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材料。为规范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认真改造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提高档案工作的“三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要求和《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我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我局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主要有:
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
1、上级下达的技术性指示、命令、决议和决定;
2、主要技术问题的请示和批复;
3、本单位近期电力规划;
4、有关生产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制度;
5、有关生产技术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
6、有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有关生产调度、通报、自动化、安全监察、用电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质量管理、标准计量、信息工作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计划统计方面:有关各种计划统计年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劳动工资方面:有关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保险、奖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名册、年报表。
四)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五)教育培训方面:有关干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文件等。
六)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关党务工作以及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保卫工作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行政管理、共青团和工会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七)基本建设(工程)方面: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八)设备、仪器方面:有关设备供货合同、设备厂试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材料。
九)局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电合同、并网协议等合同、协议。
十)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张,光盘、磁带、照片、胶片,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二.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办公室归档。
二)基建项目文件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按归档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四)重要会议(如电力工作会议、党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工代会等)文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交办公室整理归档,重要会议记录应在第二年的一月份交办公室归档。
五)合同、协议签订后移交一份给办公室归档。
六)重要设备、仪器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在检查验收设备出厂技术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七)局员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八)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九)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1、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接管代管县由供电企业的有关情况、文件、合同、会议纪要、议案、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各职能部门专(兼)职资料员在文件材料形成后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2、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3、内容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4、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文件材料。
5、其他临时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目。
二)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宿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三)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生产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四)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榀为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五)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复制。
六)办公室在接收归档材料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的质量。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四.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管理
一)对机要档案、重要档案、重要会议记录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只准在档案室查阅。
二)文书资料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使用,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非财务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局财务部领导批准。
四)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印,经批准同意借出或复印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和擅自拆卷,私自摘抄,不得带出局外,更不得划道填字、涂改、损坏文件。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纳入各项工作计划、议事日程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2篇 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平远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证件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 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第六章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证件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证件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十章 奖罚
第18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
(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15%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20%者给予扣发月奖。
(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70%责任,专职驾驶员负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
(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同专职驾驶员同等。
(五)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工作车辆夜间不归库者,按私自驾车在外停放处理。第一次给予个别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当事人扣发一个月月奖。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当事人应全额赔偿,并按局有半规定处理。
第19条:除本制度标明的奖罚,其它的奖罚制度参照《平远县供电局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第20条:本制度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第3篇 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平远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证件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 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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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六章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证件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证件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十章 奖罚
第18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
(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15%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20%者给予扣发月奖。
(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70%责任,专职驾驶员负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
(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同专职驾驶员同等。
(五)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工作车辆夜间不归库者,按私自驾车在外停放处理。第一次给予个别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当事人扣发一个月月奖。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当事人应全额赔偿,并按局有半规定处理。
第19条:除本制度标明的奖罚,其它的奖罚制度参照《平远县供电局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第20条:本制度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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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供电局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保障电力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
四、安全管理
1、认真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生产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和工作负责制、工作许可制、工作间断转移制)和 “三措书”等制度,在供电所施工工作之前会同供电所工作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参加供电所的工前会,严格审查工作票、三措书及标准化作业书,对工作票等的内容填写不完整,安全措施不齐全等问题须指出并立即改正,杜绝供电所走形式主义,对工作安排不合理的地方也要立即指出,施工工作现场严禁供电所无票作业,严禁违章操作,如施工工作现场不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安全措施做的不齐全的,必须当场指出,严重的必须严令施工工作马上停止,将安全措施作齐全以后再恢复工作,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事后予以通报批评和考核,这样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落实,确保农电工作的安全。
3、每月不定期参加供电所安全分析例会,参与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监督检查供电所落实安全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安全考核工作。
4、负责双流供电局农电设施的保护,组织供电所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和电力行业的规章制度,组织和检查供电所对供电区域内的其他电力设施如变电站、输电线路、光纤等开展辅助性的看护和保护工作,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经属地供电所上报后要立即到现场进行查勘,及时加以制止并上报农电科生产主管。
5、负责对农电每年的春、秋两季安全大检查工作进行动员、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成都电业局和我局春、秋安大检查的文件精神和安排,制定我局农电的检查确认表、资料统计表、线路排查表等,全程追踪检查供电所的自查,收集供电所的检查确认表、检查总结、缺陷统计和缺陷处理情况,在农电科生产主管的领导下,检查供电所的春、秋安检查整治情况,配变、线路的现场规范,消缺情况,现场与内部资产是否相符,a8系统生产资料的录入与运用,主要是生产基础资料的录入,工作票管理、缺陷使用和材料库的建立使用,工器具管理在a8内的运用等作为重点检查。对工作不得力的供电所将进行考核,同时纳入年终考核。
6、负责供电所每年专项安全整治工作以及平时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将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7、负责组织供电所每年不定期的在各所辖区内开展宣传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用电知识和安全用电常识的普及的活动,如安全用电进学校、安全用电进社区等活动,并制作一些宣传资料如宣传画册、宣传光碟等,尽量提高宣传面,切实提高老百姓安全用电水平和电力法律知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效防止农村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
8、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农电事故调查,供电所发生事故后,经供电所上报,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详细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并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参与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杜绝供电所隐瞒和虚报事故,尽快接洽物资部门解决处理事故的材料问题,使供电所尽快消除事故所带来的缺陷问题,事后进行事故分析,总结事故教训,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并和运维中心固定资产管理专责接洽事故带来的损失和资金问题。
9、不定期参加供电所组织安全学习,研究安全工作,并传达国网公司、省公司、成都电业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提高人员素质。组织职工、农电工进行相关规程的学习。并不定期组织考试,强化供电所职工的安全意识。
10、根据我局农电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配合农电科生产主管和运维中心生产管理专责制定我局农电年度反事故措施和计划。
11、每月收集供电所的缺陷月报,根据缺陷月报,对供电所的重大缺陷进行现场查勘并上报农电科生产主管,对10kv以上的缺陷需告知生技科,通过查勘明确消缺所需要的材料,同物资部门进行接洽,解决材料后组织供电所进行消缺工作,对紧急缺陷,经供电所上报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供电所进行消缺,并立即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缺陷消除后,进行现场查勘,收集供电所的缺陷消除报表,完成缺陷的闭环工作。
12、负责对供电所的安全工器具室、生产工器具室、备品备件室进行管理,检查供电所安全工器具台帐和周期试验记录是否建立完善,组织安排供电所试验周期到期的安全生产工器具进行校验,对供电所的工器具和备品备件进行必要的配备和补充。(具体办法详见工器具管理办法)
13、每月不定期抽查供电所的抢修值班室,对抢修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优质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对接电话不是用普通话、抢修值班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挂工作牌、到达抢修现场不在规定时间之内、抢修不使用报修卡等现象进行严厉的考核,对抢修值班室脏、乱、差等现象和无交接班记录、抢修工器具不齐、杂乱等现场进行指正。
14、负责监督检查供电所做好交通、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供电所车辆必须有专人管理,每次出车须开派车单,并由所长签字同意方可使用,供电所设一名兼职消防员,参照供电所消防管理办法,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
15、组织供电所定期对专变客户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通知尽快客户进行清理,督促做好安全用电工作。
16、每年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程、制度,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隐瞒事故者应是其情况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两票管理
1、供电所现场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中使用的工作票、“两措书”、停电申请进行整理登记,按工作项目分月统一装订。
2、已执行、作废的和未使用的“两票”,均应分别存放,按序号装订,不得遗失,已执行及作废的“两票”均应保存一年。
3、应定期对照缺陷记录、线路检修记录、设备修试记录,检查有关“两票”的执行情况,做到“两票”的闭环管理。
4、供电所每周安全日活动时,应检查分析本周 “两票”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应有相应的整改措施。
5、对以上情况,应每月不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上报农电科安全主管。
6、每年不定期开展供电所工作票评价工作,对存在工作票不合格较多的供电所进行考核。
六、培训考试
1、供电所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农电每年的按规考试、农电安全生产“五种人”考试。对考试不及格者,予以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合格者,进行严厉的考核,并待岗三个月。
3、负责组织农电每年的技能培训及同成都电业局考试培训中心的接洽工作。
第5篇 县供电局线损指标管理办法
一、线损指标包括线损率指标和线损管理小指标,线损率指标的管理实行分级、分压、分线管理的办法,整个过程
分为指标的核定、控制、统计分析与奖惩等。
二、指标的核定
1、核定原则:根据理论线损计算结果和前两年实际线损情况,参考电网结构的变化,用电负荷增长及降损技术措施等因素的影响,进行核算后编制指标。
2、核定程序
(1)全局综合线损指标、35kv及以上公用线综合线损指标、lokv及以下公用线综合线损指标、lokv公用综合线损指标、400v农村低压综合线损指标、400v城区低压综合线损指标、电压合格率指标(包括综合指标和a、b、c、d分类指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建设一流要求分别制定)的制定,经局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通知生计部、市场营销部。
(2)生产计划部根据所下综合指标对指标进行分解,进行3 5kv及以上分线指标的制定,并将结果上报市场营销部。
(3)市场营销部、农电服务部根据所下综合指标对指标进行分解,制定出各供电所lokv和400v综合指标(包招第一、第二指标)、lokv分线指标与400v分台区指标。
(4)母线电量不平衡率指标依据国网公司建设一流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由市场营销部制定。办公楼自用电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大楼实际负荷情况制定年度用电量。
(5)市场营销部将以上所有指标报一流办编制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部门执行。
(6)变电站主变二次侧功率因数、lokv出线功率因数、电容器可用率、电能表周期轮换率及修调前合格率、修调前检验合格率、现场检验率、现场检验合格率、计量故障差错
率、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周期受检率、配电变压器三
相负荷不平衡率等小指标的核定,依据我局实际情况和国家
电网公司建设一流要求分别制定。
三、指标的控制
1、指标的控制实行分级、分线、分台区控制。
2、局综合线损率、高压综合线损率、综合电压合格率由市场营销部门控制。
3、35kv及以上公用线损率和各分线线损率以及小指标
(包括变电站用电量、母线电量不平衡率、a类电压合格率。变电站主变二次侧功率因数)由生计部控制,市场营销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4、lokv公用线路综合线损率、lokv公用线分线线损率、公司400v综合线损率、各供电所lokv、400v综合线损率、d类电压合格率及小指标(包括10kv出线功率因数、电容器可用率、电能表周期轮换率及修调前合格率、修调前检验合格率、现场检验率、现场检验合格率、计量故障差错率、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周期受检率、母线电量不平衡率)由农电服务部控制,市场营销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6篇 县供电局技术监督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仙居县供电局技术监督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
2 引用标准
2.1 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6]《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程》。
2.2 浙江省电力公司浙电技监(1997)0624号《关于加强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3 职责
3.1 职能
3.1.1 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是提高供电设备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局设置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局的技术监督工作。
3.1.2 生技科为绝缘、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设立技术监督管理岗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3 检修队为继电保护技术监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1.4 生技科、用电科为电测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1.5 安保科为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
3.2 权限
3.2.1 领导小组权限:
3.2.1.1 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局的技术监督工作指标及各项技术监督工作标准审定。
3.2.1.2 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局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2.2 各有关职能部门权限:
3.2.2.1 生技科负责分管电网高压电器设备绝缘、电能质量监督技术工作。
3.2.2.2 检修队负责分管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3.2.2.3 用电科、生技科负责电测技术监督工作。
3.3 责任
3.3.1 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应贯彻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法规、标准、制度,审定年度各项技术监督计划,参与重大工程的技术监督工作。并负有对各技术监督工作小组及各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责任。
3.3.2 生技科对绝缘监督不力引起的电网设备事故负责。
3.3.3 检修队对继电保护监督不力引起的电网继电保护责任事故负责。
3.3.4 用电科对因管理不善引起电测质量责任事故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电网设备实行全方位的监督。
4.2 局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由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
4.3 局技术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局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并审定全局技术监督计划及各项标准,定期听取技术监督工作小组对主要问题的分析、汇报,对薄弱环节应采取措施的研究与决策,负责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4.4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制度、标准和技术措施,结合市网实际情况制定或修定各项技术监督指标、反事故措施的补充规定,制定年度技术监督计划,并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实施。
4.5 参与主要输变电一次、二次设备、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
4.6 参与主要输变电一次、二次设备、计量装置初设选型,监造、质检、调试、交接验收与技术鉴。
4.7 参与重在技术措施、技术方案改造和技术监督有关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审查。
4.8 参与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9 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4.10 定期进行技术监督工作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重大设备故障和隐患及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组织研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4.10.1 每年召开一次技术监督工作年会,总结交流技术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5 报告和记录
5.1 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5.1.1 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5.1.2 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第7篇 仙居县供电局设备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设备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1999年1 月制定
《台州电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职能
3.1.1 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局设置“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网络”,在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全局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工作。
3.1.2 财务部门是局固定资产设备的综合管理部门,各有关职能科室是局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实物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3 各生产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理部门,应明确设备主人,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3.2 权限
3.2.1 分管局长权限:
3.2.1.1 领导“固定资产设备管理网络”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使用管理等部门关系,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3.2.2 各有关职能部门权限:
3.2.2.1 生技科负责分管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变电一、二次设备、生产用仪器仪表(除用电外)、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等设备。
3.2.2.2 调度所负责分管通讯线路、通讯设备及仪器、计算机及信息化管理系统等设备。
3.2.2.3 用电科负责分管配变、用电、电能计量、城市低压网等设备。
3.2.2.4 农电科负责分管农村低压网设备。
3.2.2.5 安监科负责消防、安全工器具等设备。
3.2.2.6 车队负责交通设备。
3.2.2.7 行政科负责分管生活后勤、办公等设备。
3.2.2.8 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土地、房产等设备。
3.2.2.9 供销科负责在库的“未使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不需要固定资产(待调迁)”及已批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物“。
3.2.3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局颁发的关于设备管理的规定。
3.2.4 定期检查监督各制度的执行,保证企业和平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3.2.5 负责审查所管辖设备的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交接等管理工作,其中固定资产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送实物管理部门,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上述资产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报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后,交分管局长审批。及时传达上级对有关设备变动的通知并落实办理。
3.2.6 各专(兼职)管理人员职权:
3.2.6.1 根据对固定资产设备实行归口与分级结合的管理形式,负责分管所辖设备。
3.2.6.2 负责所管辖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转移、盘盈(亏)、报废、交接等日常工作。
3.2.6.3 有权参加对设备交接和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对检查和验收结果提出鉴定意见。
3.2.6.4 做好两网改造等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上级文件执行。
3.2.7 财务部门权限:
按仙居县供电局固定资产管理标准执行。
3.3 责任
3.3.1 分管局长:
3.3.1.1 对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设备全面负责。
3.3.2 各有关职能部门:
3.3.2.1 对经常与使用保管部门的实物和卡片进行核对,指导、帮助使用保管部门做好资产建卡、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设备增减变动情况通知财务部门,以便建(撤)卡、列(销)帐,确保卡、物相符。每半年传统同使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一次,以保证帐、卡、物相符负责。
3.3.2.2 对参与定期组织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负责。
3.3.2.3 对保证企业生产活动正常开展负责,制定生产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3.3.2.4 对分管固定资产有更新、大修、零星购置、事故备品等计划负责。
3.3.3 各保管使用单位责任:
3.3.3.1 对所管辖设备的固定资产卡片台帐负责。
3.3.3.2 对提出固定资产的调拨、出租、转移、盘盈(亏)、报废申请,并根据上级批准办理相应手续负责。
3.3.3.3 对所管辖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检修工作负责。
3.3.3.4 对参考固定资产验收、交接和财产清查工作确保卡、物相符负责。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设备卡片登记程序:
4.1.1 变电工程由工程安装单位根据扩建、基建完工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资产目录,编制“设备移交清册”交财务和对口管理部门及接收单位,经验收核对,有交接人双方签字后认可,各部门据此登卡建帐。
4.1.2 线路工程验收结束后,根据“工程竣工移交证书”的基本技术参数登卡、建帐。
4.1.3 各运行保管部门将建好各类设备卡片一设二份,一份交对口科室,一份自留。
4.1.4 其余另星购置,技措技改项目中购置的设备按工程完工单由保管使用部门建卡,并上报对口物资管理部门。
4.2 设备登记要求及编码:
4.2.1 35kv以上的主变、断路器、隔离开关、流压变等主设备按专用设备卡片登记。
4.2.2 其余设备按变电设备卡片要求登记,其中避雷器按相登记,蓄电池及电容器按组登记,10kv高压开关柜及其他高压柜按柜为单位登记,10kv电力电缆按条登记。
4.2.3 高压断路器及主变接线端子箱作为附属设备登记。
4.2.4 35kv以上线路按“送电线路设备登记卡”登记。
4.2.5 配电线路每年建一次清册,以线路专业年报格式填报。
4.2.6 修造设备和工具仪器仪表按“通用设备登记卡”登记。
4.2.7 每个设备需填清资产所属,设备有关技术数据及设备投产年月(以第一次投产为准)。
4.2.8 设备卡片需分类装订成册,作好相应记录,作为原始档案保存,不得无故遗失。
4.2.9 各管理员根据设备卡片还需建立“生产设备明细分类卡”作设备变动台帐用,原则上每二年整理调换一次。
4.2.10 单位编码按输变电设备原则进行。
4.3 设备变动程序:
4.3.1 一般设备变动需由物资管理部门开列“固定资产变更的通知”说明变动依据及原因,经分管局长批准分送财务及变动有关单位。
4.3.2 凡已在有关工程和事故抢修中经上级核准的设备变动,需由设备执行部门开列“固定资产变更联系单”应在说明中注明所根据的批准文件的名称及编号和事故原因,经现场负责人签字报有关部门作变动依据。
4.3.3 施工单位用已形成固定资产设备在现场进行设备调换,必须同时交换设备卡片。
4.3.4 用户投资建成的设备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由用电科统一办理有关资产调拨手续。
4.3.5 目前用户资产设备在我系统运行的,也需登记设备卡片,但不编号。
4.3.6 各单位在每季末根据设备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变动季报上报实物管理部门,并进行变动台帐登记。
4.4 设备报废办法:
4.4.1 设备报废基本原则:
4.4.1.1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4.4.1.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4.4.1.3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4.4.1.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4.1.5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专业会议明确要求淘汰的。
4.4.2 报废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填报“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单”报市局批准。
4.4.3 有关工程要求批准更新报废的需写清工程文号。
4.4.4 设备批准报废后,废旧设备由物资科统一处理。设备卡片与报废单作归档处理。
4.5 设备的清查:
4.5.1 使用保管部门的卡片必须每半年与实物核对一次,以保证卡、物的相符。
4.5.2 实物管理部门应根据设备变动情况定期每年一次与使用保管部门进行核对,做到卡、物相符。
4.5.3 财务部门应定期每年一次与生技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的卡片、实物进行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5 报告和记录
5.1 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5.1.1 固定资产设备登记卡
5.1.2 固定资产设备变动季报
5.1.3 固定资产报废(损)申请单
5.1.4 固定资产变更通知单、联系单
5.2 设备管理所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按工作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5.3 本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8篇 仙居供电局线损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仙居县供电局线损管理组织机构、部门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
2 组织机构
2.1 仙居县供电局设立线损管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营业副局长兼任副组长,用电科、生技科、农电科、调度室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2 线损管理工作由局长全面负责,生技科为归口管理部门,配专职线损管理员。
2.3 相关科室和基层生产单位应设置线损兼职人员。供电所、供电营业所线损管理由所长全面负责,配备兼职线损管理员,
2.4 建立全局线损的三级管理网络,层层落实线损管理责任制。
3 职责
3.1 线损管理领导小组
3.1.1 掌握全局线损动态,制定重大的降损节电措施,全局线损分析会每季度一次。
3.1.2 协调各部门的降损节电工作,检查督促降损方案实施。
3.1.3 拟订线损节电奖分配方案和检查线损节电奖奖惩的实施情况。
3.1.4 定期组织线损技术培训,组织线损理论计算和开展降损节电劳动竞赛活动。
3.1.5 不断总结、研究、改革线损管理制度,及时解决线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2 生技科
3.2.1 全面负责全局线损的管理,按年、分电压等级下达线损率指标,考核分析指标完成情况。
3.2.2 合理下达检修工作计划,负责设备检修管理,监督检查检修质量,开展带电作业。
3.2.3 建立和健全线路资料管理制度,收集线路、配变的技术参数,分线整理,编制图表,每年修订一次,做到图实相符。
3.2.4 负责电压、无功综合管理,合理配置无功设备和调压设备。
3.2.5 推广各种降损技术措施,积极采用降损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3.2.6 负责统计全局线损完成情况,每月统计上报全局综合线损率报表。
3.2.7 负责搞好电网的合理布局及有功、无功功率的平衡规划,在负责编制电力系统电网发展规划,确定新、扩建输变电工程时,应综合考虑降低线损和无功补偿的需要。
3.3 用电科
3.3.1 加强用电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供电秩序,提高用电负荷率和低谷电量比重,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3.3.2 建立和健全报装、接电、抄表、收费、用电监察等营业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提高基层用电管理人员的素质。
3.3.3 负责组织营业普查和用电稽查工作,减少营业责任差错,防止窃电和违章用电。
3.3.4 负责电能计量管理,确保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3.3.5 负责用户无功补偿装置审批、统计等管理,提高补偿效果,按规定对100kva及以上用户实行力率考核。
3.3.6 负责小水电、热电发电力率的统计、考核管理,按月结清小水电上网购电量。
3.4 调度室
3.4.1 根据我县系统实际情况,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上,编制最佳运行方式,加强经济调度,充分发挥本系统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有计划供应系统负荷的需要,使整个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连续供电。
3.4.2 监视电网潮流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合理调整,认真执行经济调度方案,根据电压和无功管理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电容器利用率和系统力率,保证供电质量,降低电能损耗,发挥系统最佳经济效益。
3.4.3 协调上下级调度业务,并对各厂(站)运行进行专业指导,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3.4.4 配合用电部门抓好负荷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和上级调度限电命令,稳定用电秩序,搞好优质服务。
3.4.5 本县水电占整个系统比例较大,合理安排水电出力,使整个系统在最佳经济方式下运行。
3.5 农电科
3.5.1 负责搞好农村电网的规划和技术改造。
3.5.2 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农电线损指标的考核和管理。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指标管理
4.1.1 线损指标实行分级管理,分压、分线、分台区(变)统计,分所、分线、分台区(变)考核。线损指标与经济责任制和节能奖励相结合。
4.1.2 各基层供电所或供电营业所根据局下达的线损指标做好分线、分台区(变)的分解落实,制定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管理。
4.1.3 线损计划指标编制:以近期线损理论计算值和前几年线损统计实际值为基础,根据影响线损率升、降的诸多因素进行适当修正。(影响线损率升、降的主要因素有系统电源分布的变化、电网结构的变化、电网运行方式和潮流分布的变化等)
线损率分类
供电量计算口径
售电量计算口径
全局综合线损率
大网供电量+本县小水电结算电量+热电厂结算电量
全局总售电量
35kv网损率
35kv月中网供电量+35kv结算小水电电量
∑主变10kv总表月中电量
10kv网损率
∑主变10kv总表月中电量+10kv水电结算电量
10kv全部专变电量+公变总表电量+综合变总表电量
10kv分线线损率
分路出线表月对应时间电量+10kv水电对应时间电量
分线专变用户电量+公变总表电量+综合变总表电量
分台区线损率
公变或综合变总表电量
该公变或综合变所有用户抄见电量
注:线损率=(供电量-售电量)/供电量×100%
月中供电量系指上月27日至本月27日止计算电量;月对应时间供电量指各分线售电量抄见时间。
4.2 10kv分线管理
4.2.1 查清每条10kv线路所连接的专变台数、公用变台数、综合变台数,做到线与变每月对应一致。
4.2.2 以每条10kv线路出线侧计量表计电量加上10kv水电对应上网电量作为供电量,以该条线路上的专变用户电量、公变低压侧电量、综合变低压侧电量合计为售电量,计算该线路的线损电量。
4.2.3 每条10kv线路制定一个线损率指标,指标制定依据为该条线路的理论线损。
4.2.4 各供电所根据本所实际情况落实线路到责任人,签定线损管理责任状,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做到定人,定线,定指标,定考核。
4.2.5 供、售电量抄表时间一致,以减少供、售电量不对应对线损波动的影响。
4.2.6 每月由所长召开分析列会,公布线损实绩,探讨线损升降的原因,形成书面分析,并且按照考
核办法每季兑现考核结果。
4.3 低压线损分台区(变)管理
4.3.1 公用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安装计量总表。
4.3.2 查清每条配电线路所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台数和每台公用配电变压器(或综合变)所连接的用户数。
4.3.3 以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电量为供电量,该配变所有用户抄见电量为售电量,计算线损率。
4.3.4 每台配电变压器制定一个线损率指标,制定线损管理的奖惩办法。
4.3.5 签定管理责任状,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考核到位。
4.3.6 管好用户变更流程,保证线与变、变与户时时对应一致。
4.3.7 固定配电变压器总表和用户抄表时间相对应,将配电变压器总表和用户表计各自抄见的电量上报有关部门统计。
4.3.8 每月召开分析列会, 公布线损管理实绩,并且按照奖惩办法兑现考核结果。
4.4 线损统计分析
4.4.1 线损率情况分析:本月与上月线损比较,与去年同期比较,累计线损率与去年同期比较。用电情况分析:本月与上月用电量比较,与去年同期比较,累计用电量比较等。
4.4.2 用户电量波动情况,用户停电情况,新增用户情况,抄表见面率情况统计。
4.4.3 配电线损的分析应分线(片)、分台变(区) 进行,并分别与其相应的理论计算值进行比较,掌握线损电量的组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主攻方向。
4.4.4 分析供、售电量时间不对应对线损波动的影响。
4.4.5 各所每月进行一次线损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全年进行一次全所线损总结。全局线损分析会每季度一次,全年进行一次全局线损总结。
4.5 用电管理
4.5.1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报装、接电、抄表、稽查、收费等岗位职责。
4.5.2 认真开展定期用电普查和稽查工作,加强抄、核、收工作,堵绝估抄、漏抄现象,及时分析掌握用户用电变化情况,堵塞偷、漏电等损失,防止由于收费困难造成少抄、估抄的电量引起线损率异常波动。
4.5.3 严格执行抄表制度,保证抄表质量。抄表日期不得随意变动,较大的变动,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4.5.4 加强用户无功电力管理,采用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用户集中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应同时按装随电压、功率因数或时间变化能自动投切的装置。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凡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和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4.5.5 依法打击窃电,积极采取防窃电措施和提高防窃电能力。
4.6 计量管理
4.6.1 水电站、变电所和用户的电能计量表,均由供电部门管理。
4.6.2 校表室负责全局各类计费电能表和线损计算关口及有关互感器的配置、校验和管理。
4.6.3 计量装置接线应正确可靠,各元件的误差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仪用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在正常运行不应超过其准确度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4.6.4 新投产的变电所或专线用户的计量装置的装设地点,安装条件及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均应符合部颁《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及有关验收规程的规定。
4.6.5 严格执行《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规程》。加强校表力量,配齐校验设备,开展综合误差的校验计算工作。
4.6.6 台州电业局关口表计现场校验时,局校表室应派员到场,了解表计误差及调校结果,及时告诉线损专职员。
4.7 技术管理
4.7.1 做好中长期电网规划,加强电源点建设,强化配电网络结构。
4.7.2 准确预测用电负荷,合理确定配变布点、型号、和容量,坚持“多布点、小容量、短半径”的原则,减少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保证电压质量。配电线路供电半径≤15km,低压线路供电半径≤0.5km。
4.7.3 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对配电线路的干线和重负荷的支线优先改造,平衡三相负荷,提高线路的安全经济运行。
4.7.4 淘汰高损耗变压器为节能型s9系列变压器,对于季节性负荷采用专变供电,在不用季节退出,使配变处于经济运行状态。
4.7.5 根据“总体平衡和局部平衡相结合,电力部门补偿与用户补偿相结合,分散补偿与集中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的原则,合理选择无功补偿设备和确定补偿容量分布。
4.8 变电所小指标管理
4.8.1 母线电能不平衡率:母线电能不平衡率(%)=(输入电量-输出电量)/输入电量×100%。其中输入母线电量为输入电量,由母线输出的电量为输出电量。母线电能不平衡率不应超过±2%,超过±2%的应作平衡分析。
4.8.2 变电所所用电率:所用电率(%)=(月、季、年所用电量/月、季、年供电量)×100%,各变电所统计、上报相关部门,并接受考核。
5 报告与记录
5.1 主要报告和记录有:
a) 供电所分线、分台区线损月报表及线损分析;
b) 电能表周期轮换率,修调前检验率,修调前检验合格率,现场检验率,现场检验合格率,计量故障差错率;
c) 10kv母线电能不平衡率统计表;
d) 变电所电容器投入率、所用变用电指标完成率;
e) 局中长期节能降损规划和年度降损技措计划;
f) 供电所全年降损计划,降损措施;
g) 线损理论计算报告书;
h) 用户电量波动情况月报表;
5.2 本标准所形成的报告和记录,按工作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5.3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局线损专职定期向局线损管理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汇报。
第9篇 某市供电局输变电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促进佛山电网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等电网工程参建单位的施工管理,保证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作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推动施工企业完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建设,提高施工企业的各项管理水平和生产技能,提高施工企业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和条例,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建设任务的所有施工企业。
3.相关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变电站安健环设施标准》
《架空线路及电缆安健环设施标准》
《广东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奖惩管理办法》
《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输变电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等
4.定义
4.1 电网建设工程:指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新建或扩建输变电工程。
4.2 建设管理单位:指对工程建设实施直接管理的单位.本规定中佛山供电局工程部负责110kv及以上变电站工程和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的建设管理,110kv输电线路工程由工程所在区供电局负责建设管理。
4.3施工进度比率=施工企业目前完成的工作量/施工合同要求完成的施工总量×100%。
5.职责
佛山供电局工程部负责佛山电网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对参建施工企业的施工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参建施工企业的综合情况进行考评。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现场文明施工
6.1.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手册》、《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规范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措施费的投入,保证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6.1.2 具备以下条件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按省公司《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工程项目部和材料站,施工场地所有施工材料、物料、用具需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整齐,并设置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1)工程发包价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线路工程;(2) 新建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土建及电气安装工程。
6.1.3 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施工垃圾应及时清理,施工完毕退场后,必须做好现场的清洁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6.1.4 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且安全员应佩戴袖标、区别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6.1.5 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穿着整齐,佩戴胸卡。严禁赤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6.1.6施工人员除遵纪守法外,还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约,不得有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
6.1.7 临时施工设施(项目部、宿舍、材料站等)用地以及临时施工道路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落实,必要时建设单位给予协调解决。施工单位因上述设施发生的占地及青苗赔偿,原则上参照《佛山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执行。
6.2安全管理
6.2.1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体系,规范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2.2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发、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并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进网施工许可证。
6.2.3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给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场施工。
(1)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机械操作工、电焊工等)资格证;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工程开工报告。
6.2.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附有严格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高空坠落、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需单独编制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6.2.5 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要进行全面、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有文字记录,并有交底双方的签名。
6.2.6 新进场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工作。专职安全员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
6.2.7 施工班组必须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有活动记录。
6.2.8 在进行变电站增容、扩建、改造工程施工时,特别要严格执行佛山供电局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进入带电区域施工时,应事先办理工作票,设专人监护,并只能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不准随意走动或随处堆放任何物资和停放施工机具。
6.2.9 在重要工序、关键点和危险点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技、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核。施工单位严格按审定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严禁无安全措施、无专职安全员监护施工。
6.2.10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并实行每日安全巡查制度。积极开展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和消除安全隐患。
6.3工程质量管理
6.3.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报书,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由建设单位报送佛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由建设单位报送省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监申报手续。
6.3.2 项目经理应主持编制好项目质量计划,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控制。
6.3.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会议前组织人员踏勘现场,结合现场情况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书面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审查会议前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
6.3.4 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供或自购设备和材料的到货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不得接收,已接收但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复检确认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要坚决清理出场。
6.3.5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叉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
6.3.6 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缺陷再发生。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
6.4施工进度管理
6.4.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滚动修编进度计划,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6.4.2 实行工程施工周报制度。工程施工进度周报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应包括每周工程进度计划、累计完成进度、下周计划进度、未完成进度计划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和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在每周工程例会前报建设单位。
6.4.3 实行工程施工月报制度。工程施工进度月报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应包括每月工程总进度计划、累计完成进度、本月完成进度、下月计划进度、本月完成施工金额、下月计划完成施工金额、设备材料组织计划及进度,并作出说明。说明未完成进度计划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工程施工存在问题和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
6.5工程资料及信息管理
6.5.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保管好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施工图纸、地质钻探资料等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移交技术文件。如有遗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办;
(2)材料及设备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移交的设备技术资料。如有遗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联系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补齐;
(3)工程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施工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签证等资料;
(4)需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其它资料。
6.5.2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现场条件与图纸不符或预料不到的困难,应使用工程联系单报监理和设计单位申请设计修改。如设计修改方案需要增加投资,须经设计单位进行费用估算,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才能实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或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6.5.3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按省公司要求安装《oak工程档案管理单机版》软件,按相关规定认真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应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
6.5.4 工程施工单位应认真检查、抽验、审核和分析施工记录及其测量数据,保证施工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时应及时纠正。
6.6工程验收管理
6.6.1 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工程未通过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三级自检并由监理单位完成初检,具备消缺条件的设备缺陷未全部消缺,不得申请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
6.6.2 工程施工单位确认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各项条件,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验收后的消缺工作必须满足佛山供电局《110kv及以上输变电基建工程验收规定》的要求。
6.6.3 在工程验收后,认真组织制定消缺计划,及时做好消缺工作,以避免反复进场复验。在复验前,应至少提前1天向建设单位提交上次验收发现缺陷的处理汇总情况。
7.施工管理失误处罚
7.1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凡工程取得省级以上优良样板工程称号,将酌情对施工单位给予奖励。施工过程中,凡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管理失误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7.2 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施工管理失误时,由建设管理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开出“工程施工管理失误处罚通知书”(详见附件1)。对于重大管理失误,每项给予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对于一般管理失误,每项给予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累计处罚款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扣除。
7.3 施工工作管理失误分为重大施工管理失误和一般施工管理失误两类。
7.4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施工管理重大失误,每项给予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7.4.1 施工单位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建设单位提交电子版施工合同的;
7.4.2 施工单位在收到经建设单位审核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按甲方要求日期提交正式盖章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的;
7.4.3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办理安全技术交底,超过5个工作日及以上未完成的;
7.4.4施工单位必须按省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图审核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审表,包括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款月度计划和设备材料组织计划,在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审,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审的;
7.4.5 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工程项目开工报审表(附件: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超过规定时间报审的;
7.4.6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开工前安全文明标识及现场规范化管理,按照省公司《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必备要求,在开工前2天完成,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验的,且工程不得开工;
7.4.7 施工单位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送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有关证明文件,监理审核合格并经业主批准后方可进场,未按规定要求和超时间报审的;
7.4.8施工单位进场后10天(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计算)内未按要求设立工程项目部和材料站;
7.4.9在重要工序、关键点和危险点施工前,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安监等部门报审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或不按已审定的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施工;
7.4.10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所规定的期限整改的;
7.4.11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前5天按要求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给运行单位和设计院,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
7.4.12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即转入下道工序施工,或已经检验为不合格仍转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7.4.13施工单位擅自修改设计方案或违反设计要求施工的;
7.4.14施工单位不按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塔位占地、青苗损失和房屋拆迁补偿的调查统计以及相关现场工作,提供虚假数据或延期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7.4.15施工单位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作出关于征地、青赔或拆迁方面的承诺或泄露工程项目资料的;
7.4.16工程施工进度款申请表、工程下月停电施工计划和停电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报监理单位审核,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4.1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7.4.18施工单位人员发生与当地居民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
7.4.19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扩大施工现场范围,或污染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7.4.20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记录的真实和完整,经检查,施工记录出现虚假数据的;
7.4.21工程未通过施工单位组织进行的三级自检并由监理单位完成初检,具备消缺条件的设备缺陷未全部消缺,直接申请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的;
7.4.22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后,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质监验收中发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重大质量问题的;
7.4.23对于中间验收或竣工验收发现的质量缺陷以及与图纸文件或规程规范不符之处,施工单位不及时按照验收小组提出的合理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延期3个工作日及以上;
7.4.24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经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专责同意,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如每周工程例会、安全检查会议等;
7.4.26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单位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与投标时不相符的。
7.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属施工管理一般失误,每项给予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7.5.1 施工单位应于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验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超过时间报验的;
7.5.2 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5天安装完成《输变电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和《oak工程档案管理单机版》软件,超过规定时间未安装完成的;
7.5.3 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变更通知单后5天内将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10天未报送的;
7.5.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审核后需要修改的,施工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监理单位,超时间送交的;
7.5.5 施工单位必须在分部(单位)工程自检合格后2天内将验收资料及工程质量报验单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未报送的,且监理不予验收;
7.5.6 对已进场的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撤出现场,未按期清退出场的;
7.5.7 施工单位应于调试前3天将调试方案报审表报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
7.5.8 规定送检的工程材料或构件,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应于使用前2天将检(试)验结果送监理工程师,超过规定时间送的;
7.5.9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如违反《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按监理工程师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
无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无活动记录的;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佩戴胸卡或不按规定着装进入施工现场的;
7.5.10 施工单位应于材料进场前3天向监理部报送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超过时间报审的;
7.5.11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的人员名单到位,未按规定要求到位的;
7.5.12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需要回复的《监理工作联系单》后,应按要求的内容和日期回复,未按规定时间回复的;
7.5.13 施工单位应于发现设备缺陷2日内将设备缺陷通知单送交监理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5.14 施工单位应于设备缺陷处理完毕后2日内将设备缺陷处理报验单送交监理部,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
7.5.15 施工中,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于实施前5天报监理部审核,未按规定时间报审的;
7.5.16 对于施工测量放线和线路复测、基础分坑、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自检合格后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并送交验收记录及工程质量报验单,未按规定报验的;
7.5.18 未进行日常安全工作交底或无交底记录的;
7.5.19 未按基建工程协调会或工程例会纪要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按每延迟3天处罚;
7.5.20 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不按规定做好清洁的工作的;
7.5.21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后,在建设单位组织的质监验收中发现因施工原因导致的一般质量问题的。
8.施工管理质量阶段考评
8.1 原则及方式
8.1.1阶段考评主要对工程动态投资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进行考评,每个工程任务在结算后使用附表2进行单项打分,年末将本年度(或阶段)完成的工程施工任务单项得分算术平均后作为阶段性考核指标。在本次考评阶段未能参与佛山电网建设的施工单位其考评成绩可沿用上一次考评阶段的考评成绩。新进施工单位及超过一年未有承揽业务的施工单位在本阶段参评成绩一律视为优秀等级。
佛山供电局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讨论和考评,评议结果定期公布并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8.1.2 对于阶段性考评达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佛山供电局视实际情况可考虑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参与电网建设招投标中给予不同程度的倾斜。
8.1.3 对于阶段性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佛山供电局将视情况给予停牌至少3个月不许参与佛山供电局电网项目的建设,并视其整改情况给予解除禁令。
8.1.4 各施工企业考评分数可作为考评后一年内参与我局内部招投标或市建设交易中心招标过程中技术标评分的参考依据。
8.1.5 考评内容:企业综合情况(10分)、进度控制情况(20分)、质量控制情况(20分)、现场文明施工情况(20分)、安全管理情况(20分)、工程结算情况(10分),括号内为每项测评的满分,总分为100分。
8.1.6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是:
优秀:测评项目总积分数≥90分。
优良:90分>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75分。
合格:75分>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60分。
不合格:测评项目总积分数为<60分。
8.1.7 计分办法:采取扣分制对所评项目打分。
8.2 计分细则
8.2.1企业综合情况(10分)
近两年在我局承揽的项目未获得等同于省公司和佛山市颁发的工程质量奖项,扣1分。
施工企业半年内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和扰乱市场行为的扣5分,因其他原因受过通报批评和处罚的扣3分。
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或名不副实的,扣2分。
项目经理工作经历不满5年的,扣0.5分,不满3年的扣1分。
项目经理职称未达到中级职称,扣0.5分;未达到初级职称,扣1分。
项目经理出勤率低于90%,扣2分。
2年内在我局已承建投产的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扣2分,出现的问题因施工企业原因没有在10天内及时处理的扣2分,超出1个月以上未及时处理的扣5分,超出6个月以上未及时处理的扣10分。
8.2.2施工进度情况(20分)
在规定工期内(包括批准后的施工顺延工期) 施工进度比率<50%,扣20分。
在规定工期内(包括批准后的施工顺延工期) 施工进度比率≥50%,按照20分×施工进度比率得分。
在规定期内不能向工程部上报启动方案或设备参数的,每延迟一天扣2分。
未能在收到设计院出版的正式竣工图后1个月内将全套竣工资料移交给佛山供电局档案室和运行部门的,每延迟一天扣0.5分,竣工资料发现资料不全,有漏项的,每项扣0.5分。属施工单位归档整理的工程竣工资料在送档案室后发现资料不全者,每漏1项扣0.5分。
8.2.3 施工质量情况(20分)
施工项目在每次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等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工艺问题需返工的,每次扣2分,整改后还不能通过的,再扣5分;竣工验收消缺项目超过10项以上的,扣5分,超过20项以上的,扣10分。
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施工后,除按照国家、南方电网等行业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自检外,还应按佛山供电局设备验收管理部门的验收规定进行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报告,交监理单位验收,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每次扣2分。
施工单位必须严肃各项试验,保证各项试验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如验收中被设备管理部门发现试验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一经证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扣5分。
施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的,扣20分,并另外按照6.6.2条例进行处罚。
8.2.4 现场文明施工情况(10分)
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电网工程建设标识及安全环境管理设施规范手册》、《广电集团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针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和标识存在不足的工地,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以上规定实施存在安全措施不足的,发现1项扣1分。
施工现场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不健全的,发现1项扣1分。
项目部未设置转人负责青赔工作或已设置但负责人工作不到位,导致青赔工作失误或引起青赔纠纷,每次扣1分。
施工单位对因施工原因破坏的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及时恢复,引起青赔或其它纠纷的,发现1项扣1分。
施工人员不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地方规约,有打架斗殴,蓄意破坏当地居民正常生产、农作物和其它物品的行为,发现1项扣1分。
按照《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发生违章行为一般违章行为扣1分;严重违章行为扣3分;恶性违章行为扣10分
8.2.5安全管理情况(20分)
违反《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严重恶性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3分;恶性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2分;一般违章每发出一张处罚通知书,扣1分。
施工人员在施工工地违章操作和施工,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每发出一次(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通知,扣1分,整改不落实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如建设单位下达停工整改令的,扣10分。
施工企业安全学习记录、安全交底记录不齐全的,每发现1项扣1分。
发现施工企业安全工器具管理不善、施工组织措施(作业书)未具体审批和实施的、特种工无特种工作业证或作业证过期的,以及缺乏防护保护措施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施工企业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机械事故、火灾,扣20分。如发生轻伤或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扣10分。
出现人身死亡事直接视为阶段性考评不及格,考评分数直接降为0分。另外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8.2.6工程结算情况(20分)
分阶段工程完成后一周不能提交工程结算书的, 每延迟1天扣0.5分。
施工单位不能在分部工程完成后10天内提交阶段工程结算书,影响总体工程结算的,扣2分。
施工单位不能在工程竣工投产后一周内提交工程结算书的,每延迟1天,扣0.5分。
结算书送审价超出审定价,按不同程度扣分:超出10-20%,扣1分;超出20-30%,扣3分;超出30-40%,扣5分;超出40-50%,扣7分;超出50%以上,扣10分。
如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的,扣20分,并另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附则
本规定由佛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10篇 _供电局中层管理干部业绩考核责任书
电力局中层管理干部__年业绩考核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落实__电业局__年业绩考核责任书,全面加强和提升企业经营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中层人员的管理教育,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推动企业稳步发展,特签订本责任书。
1、高举_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2、全心全意谋工作,一心一意为企业,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和党上级保持一致,坚决服从党的组织纪律,任何时候都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组织领导和企业的生存、发展的大局上来。
3、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三严一表率”的要求,切实履行中层管理干部的领导职责,坚持严、细、实、快的工作作风,大胆工作,敢抓敢管。
4、认真落实理论学习责任制,强化个人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党风党纪教育力度,抓好本部门职工理论学习任务的落实,做到学习理论和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模范遵守单位内的各项规章规章制度,个人不发生违反廉政规章制度问题,管辖的部门和单位内不发生职工违纪违规违法的人和事。
6、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供电服务承诺内容,不发生影响行业形象的重大事件,年度工作在行风服务和征求意见中反映良好。
7、在工作职责和领导的范围内不发生“三乱”“三电”问题。
8、全力做好维护企业职工思想稳定、工作稳定、安全局面稳定等各项工作,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群体事件。
9、全年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不发生有损企业形象、单位利益、社会利益的人和事。
10、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11、认真组织和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和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宣传,做到教育活动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
12、认真落实单位内部的局务、所务公开规章制度,确保职工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认真沟通职工思想,及时反映职工对企业和局领导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检查考核本责任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做为中层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做为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
三、附则:1、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期限自__年1月1日至__年12月31日。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11篇 供电局档案管理办法
平远县供电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案管理工作是局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局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局档案是指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经营活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材料。为规范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认真改造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提高档案工作的“三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要求和《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我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我局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主要有:
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
1、上级下达的技术性指示、命令、决议和决定;
2、主要技术问题的请示和批复;
3、本单位近期电力规划;
4、有关生产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制度;
5、有关生产技术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
6、有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有关生产调度、通报、自动化、安全监察、用电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质量管理、标准计量、信息工作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计划统计方面:有关各种计划统计年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劳动工资方面:有关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保险、奖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名册、年报表。
四)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五)教育培训方面:有关干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文件等。
六)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关党务工作以及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保卫工作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行政管理、共青团和工会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七)基本建设(工程)方面: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八)设备、仪器方面:有关设备供货合同、设备厂试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材料。
九)局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电合同、并网协议等合同、协议。
十)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张,光盘、磁带、照片、胶片,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二.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办公室归档。
二)基建项目文件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按归档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四)重要会议(如电力工作会议、党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工代会等)文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交办公室整理归档,重要会议记录应在第二年的一月份交办公室归档。
五)合同、协议签订后移交一份给办公室归档。
六)重要设备、仪器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在检查验收设备出厂技术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七)局员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八)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九)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1、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接管代管县由供电企业的有关情况、文件、合同、会议纪要、议案、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各职能部门专(兼)职资料员在文件材料形成后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2、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3、内容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4、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文件材料。
5、其他临时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目。
二)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宿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三)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生产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四)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榀为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五)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复制。
六)办公室在接收归档材料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的质量。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四.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管理
一)对机要档案、重要档案、重要会议记录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只准在档案室查阅。
二)文书资料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使用,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非财务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局财务部领导批准。
四)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印,经批准同意借出或复印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和擅自拆卷,私自摘抄,不得带出局外,更不得划道填字、涂改、损坏文件。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五.各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应纳入各项工作计划、议事日程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12篇 a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承办部门工作要求,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招标书或投标书的审查。
(二)参与招投标。
(三)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
第一节合同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合同在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核实后,写出承办意见,并将有关真实资料连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审查机构审查。
承办部门了解和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具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二)欲签订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三)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出具事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_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_明书》。
(四)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且标的属于预付款项,当对签约他方资信情况不确定时,必须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应文件。
(五)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保证人适应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若其文本为复印件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五条局合同审查机构由合同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承部门意见提请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合同审查机构审查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三)价款、酬金和结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价款、酬金的确定合理、合法。
2.资金结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四)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五)财务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体合法: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无规避法律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合同标的非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非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
3.形式合法: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鉴证、公证等手续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
4.签约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严密性和完备性:
1.条款齐备、完整。
2.文字清楚准确,语言逻辑严密。
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4.相应手续完备。
5.相关附件完备。
6.附条件或附期限适当、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局合同审查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0):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平远县供电局对外合同签订授权表》(见附件12,该表每年初调整公布一次)规定权限,对外进行协商谈判、资信审查、参与招标决标、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办部门如需法律协助,可请求局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帮助。
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性质(物资采购/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选择填写《平远县供电局物资采购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平远县供电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或《平远县供电局其它合同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全部简称《合同审批表》),承办部门负责人先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如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应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对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_明书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资质证书,以及招投标书原件或询价单、计划或资金预算证明等资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合同管理部门经审查无误后,对合同文本进行登记编号。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购电合同和并网协议按如下流程审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无误,由财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单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按会审流程查: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审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关资料送财务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由以上二个部门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从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含本数)。审查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时间时,应向承办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累计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含本数)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对审查的合同出具审查意见,意见必须有各审查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审查人员的签章。对审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拒绝签署。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审查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承办部门对合同修改后,应重新提交合同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通过审查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关资料,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审批权限为: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如拟定合同属于涉及生产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维修项目的工程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书,该合同依照局安全监督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提供担保、借贷、重大资产处分、企业兼并、企业分立、超过批准的预算范围的合同或长期影响局经营的其他重大合同,应在通过局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并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凭《平远县供电局合同报批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合同报批表》)报梅州供电局审批。
第二节合同的签署与授权
第二十四条所有合同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文本连同有关部门签署同意的《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签署人签署。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署权限划分与授权:
(一)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合同,可授权由部门负责人签署。
(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权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三)标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签署。
(四)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被授权的合同签署人必须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局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不得以部门、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局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审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合同还应附《合同报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门加盖局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十一条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审批制度和程序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情况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情况报表》见附件6)。
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一周内及时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合同履行完毕报表》(以下简称《合同履行完毕报表》见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如合同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在合同期满15天以前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列明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含本数)的重大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周内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报表》送合同管理部门,说明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合同管理部门将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问题,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内容变更,需填写《平远县供电局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报合同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六条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与合同审查、审批与签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并应收集相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并经局领导同意,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调解书和法律文书应与合同及有关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门归档,复印件由合同承办部门备案。
第七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全部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定稿后应向合同管理部门取得合同编号。除供用电合同、安全合同编号另行规定外,其他合同编号见《平远县供电局合同编号办法》(见附件9)。
第四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一份交财务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办部门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对方。
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将合同原件(正本)及其电子版、《合同审批表》(原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等一整套有关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门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合同实行备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局档案室应设立合同存放柜,实行专柜管理。
第四十五条合同备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合同(副本)和电子版本。
(二)合同审批表(复印件)。
(三)履行情况记载。
(四)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局合同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负责对各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局可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订立合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签订书面合同而用口头或简单便函协议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者。
2.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订立无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结果不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3.发生合同纠纷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4.工作懈怠而丧失仲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时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5.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与对方恶意串通或私收贿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3篇 某县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
供电局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年度审验
第6条:车辆审验
(一)全局的机动车辆年检审工作由各有车单位的调度员或车管人员做出计划,然后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二)车辆年检审工作应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要求按时组织实施。检验前应做到随车设备齐全,各部机件完整良好,性能可靠,车容整洁,标志清晰,各种证件齐全,合符年审检验的要求。
(三)非因生产工作关系或车辆因缺件维修待料等客观原因影响车辆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单位不作报销。
第7条:驾驶员审验
(四)全局机动车驾驶员每年的年审工作(必须是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各驾驶员自行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年审后,由局办公室审核报销。
(五)驾驶员在年审前要根据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接受思想作风、纪律、技术和身体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六)凡属单位认可的专、兼职驾驶员,每年的年审费用可作报销。因年审不合格或非因工作关系,违章吊证等的造成延时、超时年审,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管理
第8条:因工作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应由局属各单位或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9条:全局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报局主管部门经局领导审定发文认可。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
(一)专、兼职驾驶员,平时应加强车辆业务和驾驶技术的学习训练,熟悉交通法规。做到思想作风,技术过碣,具有适应各种路面,复杂交通环境驾驶能力和具有处理一般性车辆故障的能力。能较好地单独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
(二)经局领导批准选送学习驾驶技术人员,经培训学校考试合格,各使用单位应安排经验丰富,驾驶技术过硬功夫并具有单独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专职驾驶员带驾,时限一般不得少于100天资。待新驾驶员具有单独驾驶技能后,由带驾专职驾驶员提出,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技术人员鉴定后方可单独驾车。
(三)自费学习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转为局专、兼职驾驶员,须经一定程序的技术鉴定,方可单独驾车。对不具备单独驾车,仍需带驾的按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四)自费学习的驾驶员转为局专、兼驾驶员后,原学习费用不作报销,其每年驾驶员年审费用可作报销。
(五)自费学习或增驾的驾驶员,需用单位名称(公章)证明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其本人在学习期间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在局外驾车发生事故均由本人负责。
(六)复员退伍军人驾驶员,如被局吸收录用,除参加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复考外,服务单位应安排专职驾驶员对其带驾。(具体参照本制度第9条第二点实施)
第五章借车、租车
第10条:全局车辆是为本局生产、工作服务,原则上外单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一)局内部单位之间车辆的调配借用,须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借用单位应负责车辆的油料及有关费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借用期间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用单位负责,事后应将车辆修复交还。
(二)外单位或本局职工借用,租用车辆原则上应由本局专、兼职驾驶员驾车。特殊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由外单位借车司机驾车,一旦发生车辆损坏或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由借、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借、租用车单位或个人要按申请时所填的用途、路线、地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用于非法运输和违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规定,驾驶员应坚决拒绝。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用车人和驾驶员的责任。
第六章新车提运及车辆维修、保养
第11条:各车辆使用单位购买新车,必须作出计划申请局领导审批,按国家乘座标准及使用规定办理好车辆定编等许可手续,方可购买。
新车验审和提运要有专人负责,派出技术人员和司机对车辆的性能及各部技术状况,全面的技术标准进行检验鉴定,并进行试车。验收合格后按物资堤运的要求办理好接收手续。购新车所有的票据必须有主管领导、购买人、证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签名。
第12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负责检修、保养。凡安排车辆的大修项目均应作出计划向局办公室早报,待批准后方可进行,平时的一般性保养、小修、中修由调度员或班长作计划向主管领导早报,同意后实施。
(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时,应选择修理质量好、收费合理的修理厂家,并相应固定,以确保维护质量,节约费用。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应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车后付单上签名确认。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内容分为:
①车辆修理分三种: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车辆保养分四种:即例行保养(又称日常保养)、一级、二级、走合期的保养。
③车辆保养是定期强制执行的,必须坚持“保修并重”和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以达到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④定期保养周期
第六章车辆档案
第13条: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一)各有车单位的车辆技术、维修、保养必须逐台建立档案。从购买空卖空新车起逐年、逐项进行登记立档。原有或现有车辆档案不齐全或未建档的应逐一跟踪完善。
(二)凡局内部车辆的调拨,转移使用,调出单位必须向调入单位移交车辆档案。否则,调入单位可不予接收。
(三)车辆的档案内容
①新车购买时车价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它证件复印件。
②每辆车的技术数据,说明书等。
③每年的行车记录、年审记录。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养,二级保养记录。
⑤历任驾驶员驾驶该车记录、里程等。
第八章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条:安全制度
(一)各有车单位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认真抓好机动车驾驶同的安全知识,交通法规,事故通报等方面为内容的学习。提高全体驾驶员的安全观念,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二)坚持以班为单位每周半天的安全学习和安全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三)各有车单位应坚持每组织一次全体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分析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如遇发生车辆事故应及时开分析会。
(四)结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大力表扬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认可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本局的车辆,违者将按局有半规定对交车人和驾车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第15条: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管理条令”履行驾驶员应该具备的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服从调度,按驾驶技术规范,安全规程,集中精力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二)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油、水、气是否充足,车况是否良好,随国情工具及证件是否齐全,货物是否牢固。
(三)行驶中注意发现车辆是否有异常现象,定时进行途中检查车辆及货物装载情况,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和检查。遵守车辆装载标准,不得超载、滥载和超速行驶。
(五)严禁饮酒后驾车,车辆带故障行车。
(六)途中停车或在外过夜车辆停放,应办理保管手续,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车辆和物资的安全。
(七)车辆执行完任务回场(库)后,做好回场后的车辆检查、清洁工作,发现车辆有故障应及时排除。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单位的安监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九章油料定额管理
第16科: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7条: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竞赛活动,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开展奖节罚超耗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十章奖罚
第18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奖或罚
(一)各有车单位对边疆安全行车十周年、二十周年直至以上,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大力表彰宣传,并给予适当地物质奖励。
(二)对单车考核节约油料者,按定额标准节约部分的15撮取奖励,对超耗定额20者给予扣发月奖。
(三)专职驾驶员在带驾期间,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属专职驾驶员驾车肇事,责任按交警栽决,由本人负责。属实习驾驶员驾驶,如带驾专职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专职加强员应负交警载决后70责任,实习驾驶员应负30责任。如肇事前专职驾驶员先有预见提示,而实习驾驶员不听或采取措施不力,则应由实习驾驶员负70责任,专职驾驶员负30责任处理。按损失情况扣奖。
(四)兼职驾驶员在单独驾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同专职驾驶员同等。
(五)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工作车辆夜间不归库者,按私自驾车在外停放处理。第一次给予个别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当事人扣发一个月月奖。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当事人应全额赔偿,并按局有半规定处理。
第19条:除本制度标明的奖罚,其它的奖罚制度参照《平远县供电局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第20条:本制度自二oo四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