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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对u盘、移动硬盘、sd卡等便携式存储设备的使用,确保数据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并提高工作效率。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备的采购与登记:规定移动存储介质的购买渠道,明确设备登记流程。
2. 使用权限与审批:设定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范围,建立审批制度。
3. 数据加密与备份:要求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并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4. 设备管理与维护:制定设备的日常管理规则,包括借用、归还、维修等环节。
5. 安全策略:确立防止病毒传播、防止非法访问的安全措施。
6. 违规处理:设定对违规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处罚措施。
7.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重要性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数据保护:防止企业关键信息通过移动设备丢失或被窃取。
2. 系统安全:降低因移动设备带来的病毒风险,保障企业网络环境稳定。
3. 法规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安全的要求,规避法律风险。
4. 组织效率: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团队协作效率,减少因设备混乱导致的工作延误。
方案
1. 设备采购:只允许通过指定供应商购买官方认证的移动存储设备,并记录设备序列号等详细信息。
2. 权限管理:非授权人员不得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员工需提交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使用。
3. 数据安全:敏感数据必须经过公司统一加密工具处理,未经解密,任何人无法读取。
4. 设备管理:建立借用、归还登记制度,设备损坏需及时报修,离职员工需交回所有设备。
5. 安全措施: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更新,禁止私自下载不明来源文件。
6. 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警告、罚款甚至解雇,确保制度执行力度。
7. 培训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信息安全培训,提醒员工重视移动设备的正确使用。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安全、有序的移动存储环境,确保企业信息资产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测绘队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队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测绘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测量队员工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登记造册。
第二条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的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网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国家保密委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区国家保密委统一销毁,其他人员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公司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局内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局技术人员负责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离本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维修的,由单位技术人员送至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现场监修,严禁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和拷贝其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如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无法修复,必须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第六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任何涉密信息。
第七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连接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及时上交局办公室,由技术人员对要报废的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并与领取时的类型、电子(产品)序列号、编号等进行核对,填写销毁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后,送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
第九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