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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1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这一制度涵盖了预防职业病、减少工伤事故、提升工作场所卫生水平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员工健康评估: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并处理可能的职业健康问题。

2. 安全培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3. 工作环境监测: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空气、噪音、辐射等环境因素,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 危险源管理:识别和控制可能导致伤害的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5.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括工伤事故、职业病爆发等情况。

6. 健康促进活动:组织健康教育讲座、运动活动等,提升员工的健康意识和生活质量。

7. 法规遵从:确保企业的各项职业健康卫生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重要性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保障了员工的基本权益,提高了员工满意度,从而增强团队凝聚力;另一方面,通过预防事故和疾病,降低医疗费用和保险成本,减少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良好的职业健康卫生环境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每个部门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安全操作流程和应急响应步骤。

2. 建立信息报告系统:设立安全信息报告机制,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以便快速响应和处理。

3. 定期审计与改进:定期对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审计,评估其执行效果,并根据反馈进行持续改进。

4. 激励机制:设立安全奖励制度,对遵守规定、提出改进建议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5. 合作与交流:与专业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理念和技术,加强与其他企业的交流,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山工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公司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二条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第四条作业场所管理

一、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归职业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新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记录新员工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从中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新员工是否适合该工种作业,决定是否录用。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2、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事该项职业病危害作业。

4、人力资源部将体检结果存档保存。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职业检查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发生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保护。

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

(三)、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离岗时发现的健康损害和健康状况,从而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正确评价员工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调离,并采取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职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进行。

第六条职业卫生教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可分为上岗前教育、在岗期间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时。

(一)、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职业卫生一般知识和法规知识。

2、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必须人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本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

2、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从事有害作

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乃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具体内容是:

1、特种岗位及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2、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3、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技术教育。

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职业卫生检测

(一)、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定期对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进行检测

(二)、对装有气体报警装置的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把检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三)、给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配备携带式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进行检测、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在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若发现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在当月奖金中兑现。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的或不及时修复的单位,要根据情形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于跑、冒、滴、漏严重或不及时处理的要在当月的考核中给予处罚。

第2篇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更好地遵守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的管理。

3、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审定职业卫生工作方针、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4.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检测。对职业健康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备份。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所有职业健康相关档案进行保管。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申报。

4.3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在岗体检、离职体检。

4.4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把本公司职业健康的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个生产具体环节,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4、控制内容

4.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并完善

4.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

4.2.1风险辨识的范围

4.2.1.1本单位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生产、起重、运输、登高、高温、维修作业、办公活动等)。

4.2.1.2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外来劳务、工程施工人员)。

4.2.1.3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租赁设备或设施)。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4.2.2危险因素分类

4.2.2.1按能量分七种: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4.2.2.2可参考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代码》六种类型分类。

4.2.2.3可参照gb/t6441-199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二十种类别分类。

4.2.2.4按层次辨识:厂址、企业内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等。

4.2.3风险辨识方法

4.2.3.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按本制度4.2条款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充分排查。首先正确区分第一类危险源或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指活动中可能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工作环境因素,前者是伤亡事故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后者是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因此,风险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危险源,然后再辨识第二危险源。

4.2.3.2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较直观地辨识风险。

4.3风险评价

4.3.1在风险辨识基础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重大危险源:

4.3.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1.2不符合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危险;

4.3.1.3相关方(含员工)强烈投诉或抱怨的危险源;

4.3.1.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和行为性危险因素。

4.3.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评定ⅰ级、ⅱ级的风险等级确定为重大危险源,ⅲ级风险等级为可承受的一般风险,ⅳ级风险等级为较小风险,划分分值:

d值

危险程度

级 别

>160

高度风险要立即采取措施

i

100≤ d ≤160

较大风险需采取措施

ii

20≤ d ≤100

可承受风险保持现有措施

iii

<20

较小风险无需采取措施

4.3.3安全环保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整理形成危险源汇总表。同时,协同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清单》和部门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复评,形成《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4风险控制管理

4.4.1依据《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根据重大危险特性和属性,组织、制订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

4.4.2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4.4.2.1列入目标/管理方案改进;

4.4.2.2列入技术改造措施改进;

4.4.2.3以程序或操作规程规范行为;

4.4.2.4教育培训;

4.4.2.5列入设备维修计划;

4.4.2.6制定应急计划(预案);

4.4.2.7采取个体防护;

4.4.2.8保持现有措施。

4.4.3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安全环保部组织评审以下内容:

4.4.3.1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4.4.3.2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4.3.3是否已选定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4.4.3.4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4.3.5计划措施能应用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4.4.4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检查监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实施进程,组织执行部门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结束后对完成效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4.4.5各部门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订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加以控制。

4.4.6对可以承受的一般风险,可采用运行控制或测量和监视进行控制,以避免转化为重大危险源。

4.4.7对ⅳ级风险较小的风险,不必采取特别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部门应用现场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决。

4.5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6.1每年安全环保部门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做好经费的保障。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6.2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

4.6.3当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时,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4.6.4安全环保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4.6.7定期检测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检测结果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管理,安全环保部备案。

4.7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4.7.1人资行政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告知书,告知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及个人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应履行的义务。

4.7.2劳动者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资行政部、安全环保部应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7.3新上岗员工上岗前人资行政部将名单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培训新上岗人员学习职业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在岗期间每年由安全环保部和各部门(车间)分别组织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劳动者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并将培训考核情况计入劳动者档案。

4.7.4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4.7.5安全环保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7.6人资行政部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职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7.7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4.7.8各车间要对本车间设置的警示标识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有脱落、脱色,字迹不清等情况,发现缺少及时上报补充。

4.7.9采购部负责索要采购设备的中文说明书提供安全环保部门,检查是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需要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8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4.8.1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信息后,5日内拟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人力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4.8.2安全环保部和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体检周期,核实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同意后开展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4.8.3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人力资源部门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制定体检计划,并报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与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委托书和协议,委托书和协议包括:体检时间,体检劳动者人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名称等信息。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8.3安全环保部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2日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告知形式及时通知员工,并在书面告知上签字。

4.8.3.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2日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和车间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并做好登记;

4.8.3.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与人力资源部门协商进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记;

4.8.3.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8.3.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确定的职业病病人10日内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签字记录。

4.8.4安全环保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4.8.4.1职业卫生档案中应包括:本公司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监测结果集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及检查结果评价等。

4.8.4.2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从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入厂、退休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8.5其他档案:

4.8.5.1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复制登记。

4.8.5.2职业史证明发放登记簿。

4.9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9.1凡是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内容,都是申报范围。

4.9.2职责分工

4.9.2.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申报管理和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4.9.2.2工程部负责对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申报提供相关工作资料,配合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

4.9.2.3工艺技术部、各车间配合安全环保部提供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人员等情况的信息。

4.9.2.4人资行政部负责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资料的提供。

4.9.3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9.4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和车间应在10日内向安全环保部通报:

4.9.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以及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4.9.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的。

4.9.4.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4.9.4.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

4.9.4.5车间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4.9.5由安全环保部根据各车间和生产相关部门提供的生产事项发生变化情况,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5日内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信息,并经相关部门和车间进行核实确认。

4.9.6经核实确认后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由安全环保部的专兼职人员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9.7安全环保部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每年应及时、如实变更申报内容,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回执和结果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查。

5.0女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5.1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5.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未成年人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经期、怀孕、生育、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

第3篇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 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电厂(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 督、电厂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 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 部门对本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 hse 管 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 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实行以责论处原则,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 以奖励;对职业卫生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安监室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委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人力资源 或医疗卫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关企业有 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 治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 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 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 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电厂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企业工会、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

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放射线、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 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 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电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 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 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ppe)管理台账。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 卫生隐患,应纳入电厂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 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或安全协议)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 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 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当地职 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三十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当地 职防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 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二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 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三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 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 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 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 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 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 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 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 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检 修、技改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 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 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四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电焊、放射、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修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 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做好检(维)修后和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 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正常运行时 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 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 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安监室等报告。

第五十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 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 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 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三条 企业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 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 施。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五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 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__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 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六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 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七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 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八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修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修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 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外包队伍职业健康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在聘用外包单位时,必须由聘用部门和安全监察室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同时审查其是否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及具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是否 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不符合条件者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聘用部门应监督外包单位组织外包工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病、职业禁 忌者,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

第六十一条 外包单位不得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资质和防护条件 的分包单位。

第六十二条 必须对外包队伍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六十三条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工作的外包队伍,应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作 业前,必须将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交代清楚,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聘用部门工作负责人 检查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允许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其它事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篇 工程项目部职业健康卫生防疫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部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管理措施

项目部的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管理主要涉及职工体检、工时控制、卫生防疫、医疗保健、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项目部在职业健康与卫生防疫方面将采取以下措施:

1、职工体检

特种作业人员、食堂餐饮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进场作业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上述人员还必须每年接受复检,凡检查出与所从事的工作有禁忌症患者,不得安排其从事与身体健康有禁忌工作。

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接触粉尘、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义务消防队员)等相关人员,适当安排进行相应的体检。

2、员工健康保障计划

项目部将为员工提供卫生、整洁的生活居住条件(在临建设施中已有计划),配备所需的生活用品;

在生活营地内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娱乐场所、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在临建设施及安全投入计划中已考虑);

项目部将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学习场所,设置图书室、读报栏、宣传栏、黑板报,通过订阅报刊杂志等,为员工提供学习的条件。

在法定节假日或适当时候,由项目部组织职工开展娱乐活动、体育比赛,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3、医疗急救服务计划

在现场设置医疗室(在临建设施中已考虑),配备相应的应急药品、救护器材,负责协助实施对在事故中受伤害的员工的进行紧急救护。

在生活营地设置卫生所(在临建设施中已考虑),配备相应的常用药品、医疗器材,负责疾病预防、治疗,以及生活营地的卫生消毒、灭虫等卫生防疫工作。

生活营地医务所设置传染病人临时隔离间,以用于临时隔离急性传染病人。

4、膳食卫生管理计划

项目部的膳食卫生由综合部负责管理,综合部成立食堂卫生管理小组,制定完善相关的膳食卫生规章制度,规范食堂卫生管理,预防病从口入,杜绝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证就餐人员身体健康。

严格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等要求,由综合部负责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申请办理职工食堂的《卫生许可证》,统一组织食堂餐饮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食堂的餐饮工作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持有效的《健康证》,经综合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堂的餐饮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体检复查,凡体检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安排其在食堂从事餐饮或服务工作。

综合部应加强对食堂餐饮工作人员进行,服务意识、服务技能、职业道德教育等宣传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的思想。

食堂餐饮工作人员在上班时,必须穿戴专用工作衣、口罩、手套、帽子用品,并正确佩戴胸卡,定期搞好个人清洁卫生。

食堂地面、墙面、吊顶等装修必须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灶台、案板、卖饭窗口等也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食堂用具应使用便于清洁的不锈钢用具,燃料应使用电、煤气(燃油)等清洁燃料。

食堂加工生、熟食要专用刀具、专用案板,生、熟配餐所用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志。生、熟食、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志,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严格执行饮食卫生五四等制度,即:

四不:对霉烂、变质、过期等食品做到,采购员不买、保管员不收、加工人员不用、服务员不卖。

四定:环境卫生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

四勤;勤理发、剪指甲、勤洗手、勤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四隔离:食品存放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四过关:餐具实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定期做好操作间的通风、清扫和使用紫外灯消毒等工作。

保持仓库整洁,库存食品应做到有分类、有标志,离地、离墙保管。

及时做好垃圾的分类清理工作,食堂、餐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垃圾桶,垃圾桶应有盖、防渗漏、有标记,并做到每天定时清理。

搞好六防(防苍蝇、蚊子、蟑螂、老鼠、防毒、防盗)工作。

5、生活营地卫生防疫计划

5.1食堂卫生防疫计划

食堂内墙面全部刷白,厨房的地面用集水沟集中排水,食堂窗户全部用窗纱密封,防止蚊蝇进入。在食堂墙面醒目处悬挂《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等宣传牌及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证。食堂内严禁住宿。

食堂厨房应保持环境整洁,并配备有餐具消毒设备。食品柜、菜板应按生熟食品分开,食品应和炊具分开放置,生食、冷食、加工前、加工后的食品应分开,严禁混杂。食品加工前均应洗涤干净,餐具已消毒,保证加工出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

食堂饭厅应保持环境整洁,并配备有就餐用桌椅,要求所有职工都在食堂饭厅内就餐。饭厅内设洗手池和垃圾桶,供职工用餐前后洗手和倒剩菜剩饭使用。严禁将剩菜剩饭随意倒在水池或其他别处。

5.2宿舍卫生防疫计划

管理人员宿舍每2人一间,工人宿舍每8人一间,宿舍楼每层均设有厕所和盥洗间,盥洗间配备洗衣机,供工人洗衣用。

每间宿舍均统一配备钢制床架,床铺、衣柜、桌椅、蚊帐、个人洗漱用品,并配一盏40w日光灯、一台吊扇、一套插座。

除宿舍内统一配备的电器具以外,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增加任何电器或乱接电线。

宿舍外设晒衣架,宿舍内应保持清洁,卧具、用具应摆放整齐;每天应安排值日,清扫宿舍,使室内无蚊蝇、老鼠、蟑螂等害虫。

生活营地澡堂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冲洗、清扫。

生活营地内设置垃圾箱,供生活营地内垃圾集中堆放,并安排专人、定期将垃圾箱内垃圾清理运走。

生活营地内建筑物周围均设置绿化带,种植花草树木进行绿化。

项目部将依据国家相关卫生法规、业主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并定期组织开展卫生防疫检查,检查将按相关规范及表格(见附四)进行检查及评分。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4篇)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这一制度涵盖了预防职业病、减少工伤事故、提升工作场所卫生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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