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电厂生产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电厂运行、维护、安全和效率提升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电力生产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它涵盖了从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应急预案到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维护和退役,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率。
2. 人员培训:规定员工的技能提升计划,包括安全操作规程、技术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理能力训练。
3. 安全生产: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流程、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4. 质量控制:确保电力输出的质量,如电压稳定性、频率稳定性等。
5. 环境保护:实施环保措施,降低排放,遵守相关法规。
6. 维修保养: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预防性维护以延长设备寿命。
7. 应急响应: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情况。
8. 能源管理:优化能源使用,提高能效,降低运营成本。
重要性
电厂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
1. 保障安全生产:通过规范操作,减少人为错误和设备故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提升运营效率:合理的设备管理和维护计划能保证电厂高效运行,降低停机时间。
3. 保证服务质量:严格的质控体系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用户需求。
4.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环保规定,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罚款和声誉损失。
5.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能源管理和环保措施,实现绿色生产,符合社会期待。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2. 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记录,以便追踪设备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修复。
4. 制定并实施定期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进行纠正。
5. 建立与环保部门的沟通机制,确保环保措施的合规性。
6. 引入先进的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能源消耗,优化能源配置。
7. 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上述方案,电厂生产管理制度将为电厂的稳定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电厂在安全、高效、环保的前提下,提供优质电力服务。
电厂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2篇 某水电厂生产运营分析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电厂生产运营分析管理,健全运营分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电厂科学、合理、规范的运营分析管理体系,实现发电设备的经济运行。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安全生产部、各电站。
3 丰水期、枯水期及平水期划分规则(不同流域对此划分不同)
3.1枯水期: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二月
3.2平水期:三月、七月、八月、九月
3.3丰水期:四月、五月、六月、十月
4 分时电量结构划分规则
4.1尖峰时段:19:00-22:00
4.2高峰时段:08:00-11:00和15:00-19:00
4.3平谷时段:07:00-08:00、11:00-15:00和22:00-23:00
4.4低谷时段:23:00-07:00
5 经济运行指标的确定、分解与下达
5.1经济运行指标有:发电量、机组发电耗水率、水能利用率、综合厂用电率、峰谷比值、平均电价。
5.2发电计划根据每月的来水预测,参考历史同期发电情况,按照年度目标进行分解,制定月度发电计划指标。
5.3 将每月的目标下达相关分部,分部实现计划指标日控制。
6水情及雨情预报要求
6.1每天对水情测报系统各站点的通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通讯中断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汇报公司梯调值班室,确保系统通讯畅通、数据准确。
6.2对上游各站的雨量和流量进行统计、做好日分析工作。
6.3及时了解上游水电站入库、出库情况。
6.4查看历史资料,结合收集的雨、水信息进行分析,提高水情分析准确率。
7减少水力损失的措施
7.1结合中长期天气预报实施优化调度,抬高水库水位运行,降低发电耗水率。
7.2运行值班员随时观察栏污栅压差变化。当压差达到规定值时通知专业清渣人员及时清污,减少水力损失。督促及时清理拦污排前浮渣
7.3根据水库水位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工况,保证机组在高效区运行。
7.4及时与调度沟通,优化机组运行方式。
8合理控制水库运行水位
8.1非汛期水库水位控制在高水位运行。
8.2汛期水库水位控制满足防洪防汛要求,争取多发电量。
9运行指标分析要求
9.1每月对发电量进行分析,找出制约发电的因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下月发电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改进。
9.2每月对来水情况进行分析,与上月、历史同期相比,分析下月来水趋势,初步制定下月发电计划。
9.3每月对发电耗水率进行分析,与上月、历史同期相比,分析发电耗水率上升和下降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值得推广的良好实践。
9.4每月对发电收入、峰谷比值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由市场营销部进行电费回收的电厂仅对峰谷比值进行分析)。
9.5每月对综合厂用电量、综合厂用电率进行统计,与年度目标和月度分解目标值相比,分析上升和下降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10运行值班人员值班要求
运行值班员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化值班。
11厂用电管理要求
优化机组运行方式,按照“增收节支”的要求以及《厂用电管理细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厂用电量。
12持续改进
12.1制度负责人及职责
制度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部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其职责是收集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并根据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本规定修订和完善一般1年一次。
12.2检查与评价
制度负责人随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12月前汇总评价1次。
第3篇 发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0 引言
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各项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范围
1.1本规定规定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引用标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以及检查与考核。
1.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七孔电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反违章管理规定》
3职责
3.1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由厂安监部、设备部及各生产部门共同实施,安监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2 安监部负责全厂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3.3 设备部负责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和指导工作。
3.4 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5 各生产班组负责本班组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6 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7 工作班成员协助工作负责人做好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作业人员
4.1.1所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反违章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1.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以及安全技术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禁止无证上岗。
4.1.3作业人员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4.1.4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根据作业场所要求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
4.1.5作业人员的着装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如作业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合格的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或化学危险品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4.1.6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4.1.7 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前6小时不能酗酒。
4.2 作业准备
4.2.1 危险性较大或技术较复杂的作业(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
4.2.2 作业前必须召集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工作,明确岗位责任。作业人员应在了解清楚整个作业过程和自己的作业内容、安全职责及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卡上签名确认。
4.2.3 作业前应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检查,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4.2.4作业前应做好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设置完善的安全标示牌,避免误操作等事故的发生。
4.2.5严格执行“两票”制度,严禁无票工作。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确已正确地执行,并在工作票上签字,才允许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应随身携带工作票,以便随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和有无超范围工作。禁止无安全措施的工作。
4.3 作业安全
4.3.1 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及机械部分)、(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试验室部分)等规程、规范,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并互相监督,做到“四不伤害”。
4.3.2 工作人员接到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命令,必须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4.3.3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如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需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4.3.4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严禁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在电气设备上工作。
4.3.5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次日复工时,应征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4.3.6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或做好临时安全措施)以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4.3.7作业中如需将作业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的盖板取下,必须设立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作业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4.3.8作业场所的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倒的物件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油渍、污泥等,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4.3.9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4.3.10作业场所必须根据作业特点配置足够的安全标志牌。任何人不能擅自移作他用。
4.3.11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在消防重点部位进行电焊等动火作业,还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得到许可方能工作。禁止在工作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4.3.12高空作业必须先搭设脚手架或做好防止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工具及材料要用绳系牢后上下吊送,禁止将工具、材料上下投掷。
4.3.13电气作业必须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禁止在不经验电接地的电气设备上工作。
4.3.14起吊重物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物件的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可试吊。起吊重物稍一离地(或支持物),就须再检查悬吊及捆绑情况,认为可靠后方能继续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起吊。
4.3.15转动机械的作业必须做好防止设备突然转动的措施。禁止在转动的机器上进行作业。
4.3.16在管道、容器内的作业,应做好通风措施,作业人员应根据情况使用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17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检修作业规程,禁止擅自修改安全技术措施。
4.3.18作业中如发现特殊情况,应停止工作,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
4.4作业总结
4.4.1 工作结束前,工作负责人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待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检修项目、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工作方告结束。
4.4.2 工作负责人工作结束后,应召集工作班人员进行工作总结(班后会),分析作业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和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意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
5检查、监督与考核
5.1工作负责人在作业现场应时刻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满足作业要求,注意保持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标示牌正确完备,为工作人员做好监护工作,及时指正各种违章现象。
5.2施工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在自己职责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工整改,不消除安全隐患不能复工;发现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业人员应无条件接受检查 、监督,有违章行为及时改正。
5.3生产管理人员在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生产工作的同时,也应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有无违章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责其停工整改,发现有一般问题应及时责其改正。
5.4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监督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自身的安全职责,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及本规定,有无安全隐患和不安全现象,及时责成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5.5本规定按本厂《反违章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等进行考核
第4篇 大唐发电厂生产任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任务管理,保证生产现场人员行为的可控在控,防止人员责任事故发生,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任务管理办法》要求, 结合本厂实际,制定《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任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产任务管理实行生产任务单制度。没有生产任务单不能开票工作,防止现场人员作业的随意性,杜绝无票作业。
第三条 生产任务单包括管理任务单、工作任务单、操作任务单三种,其工作流程为生成生产任务单、下达生产任务单、接收生产任务单、执行生产任务单、终结生产任务单五个环节。
第四条 管理任务和工作任务单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的重要管理工作安排需要使用管理任务单,如:重大危险源评估、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等。
二、除以下工作外的所有工作(包括管理工作)均需要使用工作任务单。
1.生产区域的日常巡视检查类工作。例如:点检巡视检查、运行人员的巡回检查,现场例行安全检查等;
2.生产区域的采样工作。例如,水、汽、气、煤、油;
3.生产区域的灰渣清运工作和保洁工作;
4.集团公司两票管理标准中规定的紧急处置的工作。
第五条 操作任务单适用范围
在生产区域内,除以下操作外,其余所有操作均需要使用操作任务单。
1.运行调整性操作;
2.程控操作;
3.紧急事故处理时的相关操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任务单适用范围,列出本部门不需要在生产任务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和需要登记但无需开票的任务清单,经本厂、江苏分公司审核后报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 生产任务单是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实现闭环管理的有效手段,各生产部室、公司、车间要加强对生产任务管理工作过程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部室、公司、车间。
第二章生产任务单的管理
第九条 厂部成立生产任务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生产厂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监部、设备部负责人
成员:发电部、检修公司、总公司、物业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负责人
第十条 设备部、发电部、总公司、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作为生产任务管理的实施部门,应加强对生产任务管理工作过程管理,对生产任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任务单管理的监督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部门或责任人提出考核建议。
第十二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建设本厂生产任务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生产任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第三章生产任务单的下达与执行
第十三条 任务单来源
管理任务来源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如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评估、“两票”编制等);工作任务来源于设备缺陷、定期工作、计划性工作、临时性工作;操作任务来源于调度指令、工作票、运行定期工作以及临时性操作。
第十四条 任务单的生成方式
根据任务来源不同,任务单的生成方式也分为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来源于设备缺陷和定期工作的生产任务采用自动方式生成;当自动方式故障或本厂生产任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完善时,应采用手动方式下达。非来源于设备缺陷和定期工作的其他生产任务采用手动方式下达。
第十五条 任务单的手动下达权限
1.管理任务单下达权限为副总工以上厂级领导,安监部、设备部、发电部等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2.工作任务单下达权限为点检人员,车间专职以上人员,班组技术员以上人员。
3.操作任务单下达权限为为值长、运行班长。
4.任务单在生成时,必须明确该任务的计划完成时间,对于来自于设备缺陷从缺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工作任务单,默认计划完成时间是24小时。对于定期任务单,其计划完成时间按照定期任务预先设定的时间时限确定。其他手动生成的任务单,由下达人根据该任务的难易程度与紧急程度,确定其计划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任务单下达与接收
1.管理任务的下达与接收按照“逐级下达、逐级接收”的原则,即厂领导下达任务,职能部门领导接收任务;职能部门下达任务,相关部门或员工接收任务。
2.工作任务的下达与接收按照“专业对口、逐级下达、逐级接收”的原则,即点检人员下达任务,检修公司接收任务;检修公司下达任务,检修班组接收任务;检修班组下达任务,本班组工作负责人接收任务。
3.操作任务的下达与接收按照“调度权限、逐级下达、逐级接收”的原则。值长下达任务、运行班长接收任务,运行班长下达任务、操作人员接收任务。
4.下达人下达任务单后,发现有误可以收回重新下达;任务的各级接收人在接收任务前,应仔细对任务的执行情况和计划完成时间进行评估,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应退回给上一级重新分配任务,否则应及时接收,如果是中间环节的接收人还应及时分配给下一级接收人。
5.当生产任务单接收后,由于特殊原因(如需停机或减出力处理的工作、缺少备件等)不能进行工作时,接收人可申请退回给下达人,由下达人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并将任务作废或挂起。对于挂起的任务,待具备工作条件后下达人应重新下达。
6.分配工作任务后,如果涉及到变更专业,应由专业之间的负责人协商解决。
7.一张应开票的工作任务单只能生成一张工作票,一张操作任务单只能对应一份操作票。
第十七条 任务单执行与终结
1.任务单与两票系统关联,接收人只有接收生产任务单后才能开票,并且在打印出正式的工作(操作)票后,两票系统将工作(操作)票编号自动填写到任务单内相应栏目,以作为信息系统判别无票的依据。
2.接收人在终结工作(操作)票后,两票系统自动将工作(操作)票终结时间,并自动终结该任务单填写到任务单内相应栏目,并自动终结任务单。
3.工作任务单在打印出正式工作票后就不得办理延期手续。如果工作需要延期时,应履行工作票延期手续。
4.工作(操作)任务单在打印出正式工作(操作)票后就不得办理作废手续。如果工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进行时,应履行工作(操作)票终结手续。
5.对于需要开票的任务单,由两票系统自动终结;对于不需要开票的任务单,由下达人负责验收并手动终结。
6.已执行的工作(操作)任务单任何人均无权删除,已终结的工作(操作)任务单任何人均无权修改。
7.如有工作(操作)任务未执行,应在备注栏内填写未执行的原因。
第四章生产任务单的统计与考核
第十八条 生产任务单按照每天进行统计,统计的数据包括:每日下达任务数、每日应完成任务数、每日应开票任务数、每日实际完成任务数、每日实际开票任务数、每日无票任务数、本月累计无票任务数、每日实开标准票任务数、每日实开标准票率、月实开标准票率。
第十九条 生产任务单的统计数据定义如下:
1. 每日下达任务数:下达时间大于或等于每日零点且小于每日24点的所有任务数量;
2. 每日应完成任务数:计划完成时间大于或等于每日零点且小于每日24点的所有任务数量;
3. 每日应开票任务数:计划完成时间大于或等于每日零点且小于每日24点的所有需要开票的任务数;
4. 每日实际完成任务数:终结时间大于或等于每日零点且小于每日24点的任务数;
5. 每日实际开票任务数:开票时间大于或等于每日零点且小于每日24点的任务数;
6. 每日无票任务数:计划完成时间大于或等于每日零点且小于每日24点且要求开票但没有对应的工作票票号或操作票票号的任务数;
7. 本月累计无票任务数:本月中每日统计的无票任务数之和;
8. 每日实开标准票任务数:开票时间大于或等于每日零点且小于每日24点且为标准票的任务数;
9. 每日标准票使用率:每日实开标准票任务数/每日实开票任务数×100%;月标准票使用率:月实开标准票任务数/月实开票任务数×100%;
第二十条 管理任务单由管理任务下达部门负责统计管理,工作任务单由设备部门(设备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总公司、物业公司)负责统计管理,操作任务单由运行部门(发电部、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负责统计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任务单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月由责任部门(设备部、发电部、总公司、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尤其是无票作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对每个无票作业任务都要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通报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在每月5日前将全厂工作(操作)任务统计表和分析、总结和考核情况等报到安监部。
第二十二条 生产任务单的检查(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为“不合格”任务单)。
1.部门接收人、班组接收人没有及时接收和没有及时分配给下级;
2.工作任务单的接收人不是本班组的工作负责人;
3.操作任务单的接收人不是操作人;
4.任务单未及时终结;
5.无需开票的任务单不是由下达人终结;
6.已延期的任务单未重新下达;
7.未执行的任务单没有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大唐发电厂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22年版),《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结合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信息包括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日常安全管理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应准确、及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生产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日常安全监督信息的接收与报送,负责厂内突发事件信息接收以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
(二)发电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运行、环保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省能监办、省调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将厂内值班电话接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向厂领导和相关部门转发;
(三)设备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设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等部门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四)实业总公司:负责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负责定期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上报多种经营安全生产信息;
(五)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对外界媒体发布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六)厂办:负责日常治安、交通安全信息管理,负责治安、交通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接收及向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及地方政府报送,负责定期向上述部门上报治安、交通日常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厂内汇报流程
第七条汇报流程
(一)各部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如下事件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部门或公司领导逐级汇报,值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厂主要领导(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1. 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
3.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发现设备有重大缺陷、隐患;
4.主机或辅机发生异常导致机组降出力;
5.电网原因导致机组停运、大幅度降出力;
6.火情、汛情、险情的报告;
7.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
8.交通事故的报告;
9.治安事件的报告;
10.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报告;
11.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的报告;
12.其它重要事件的请示和报告。
(二)发生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的班组或事件目击者应立即向值长或班长汇报,值长或班长应立即向本部门领导、安全监察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汇报,责任部门领导应立即向生产副厂长请示和汇报。
(三)厂内即时报告要求:发生事件的部门、公司主管领导,以电话方式在事件发生0.5小时以内向厂主要领导进行简要报告(必要时事故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在6小时内写成书面情况向厂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
第四章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对外报告流程
第八条即时报告
发生以下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即时报告:
(一)人身伤亡事故(重伤及以上)、因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
(二)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三)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信息;
(四)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
(五)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第九条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立即向分公司安全生产部、江苏能监办进行报告,同时将事件详细情况书面上报,并及时将事件的发展态势作进一步汇报。书面报告汇报生产突发事件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审阅,人身事件、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必须经过厂长审阅。
第十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件现场情况;
(二)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人身死亡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工会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上款中,基建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应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工程部。
第十二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环保局等。但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四条发生生产火灾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火灾事故应同时上报江苏能监办、南京市消防局等。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向行业、地方监管单位上报前,先向大唐江苏分公司汇报。
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多种经营事故,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燃管中心和安全生产部,上报前必须经过生产副厂长、厂长审阅。
第十六条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及其它敏感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信息,也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要求立即上报信息。
第十七条发生《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单位责任人1小时内向江苏能监办报告。
第十八条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信息,应立即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和安全生产部,同时上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生产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然灾害对生产的影响情况及企业抗险救灾工作情况,直到自然灾害基本消除为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件后,应在每日16时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事件处理情况,直到事件影响基本消除为止。
第五章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电、设备、检修、实业等单位要按要求定期向安全监察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生产、基建、多种经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及对外报送要求按照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工程部以及燃管中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周报、月报;
(二)安全工作总结;
(三)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总结;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
(六)集团公司、大唐江苏分公司、大唐南京发电厂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条部门、公司每周五上午向设备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周报内的责任内容、每月2日前向安监部报送企业安全生产月报;设备部每周五、安监部每月3日前向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上报安全周报、月报。
第二十六条 春、秋季安全检查总结、各类专项安全检查总结、安全月活动总结及其他安全工作总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厂安全监察部,由厂安全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二十七条 安全风险评估专家查评或复查整改计划下达的同时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并录入到大唐江苏分公司综合安全生产信息问题库系统。
第二十八条 重大危险源评估完成后,每年一季度末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评估综合报告》上报大唐江苏分公司生产部,同时录入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大唐江苏分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安全管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上报。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各部门、公司要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告的工作程序,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汇报工作要求:
(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前,必须先进行厂内汇报,由厂内主管领导确认后进行逐级上报,不得越级;
(二)即时报告不受时间条件限制,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汇报,便于领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安排处理。一般情况下先向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汇报;
(三)进行及时汇报不影响按照规程、预案或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紧急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谎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因谎报、瞒报,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是与本规定由抵触的均以此规定执行。